发布时间:2022-07-22 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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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安全 金融法体系 研究分析
为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加强金融安全管理力度显得十分重要,为提高金融发展的安全性,我国应对金融法体系不断完善,促进我国金融的有效发展。笔者将分别从: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促进我国金融法体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对策,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
金融在发展现代经济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金融的安全程度严重影响了经济的稳定性,它与人类社会环境与经济、生活紧密相连;金融稳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企业运转与人类的生活都跟它有关系,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展金融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要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所谓,金融安全实际上是指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为了确保我国金融发展的安全性及稳定性,相关人员必须加大金融安全管理力度,降低金融风险性。经笔者研究,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通常分为两大类,即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
影响金融安全的内部因素通常包括:我国经济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影响金融安全的外部因素则是指国际经济环境。
二、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
综上,笔者对影响金融安全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为促进我国金融安全发展,首先应对金融安全现状加以分析,并根据金融安全管理问题制度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产品得到了有效创新,并开发出了新的金融产品。就现阶段而言,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金融管理的有效进行,但其弊端也逐渐呈现出来,据此在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过程中,还必须对金融安全体系加以完善,然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依然存在金融产品开发过快,金融体系落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金融发展的安全性。
目前,我国在金融安全管理中采用的是三会监管体制,所谓三会监管分别是指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监管体制的推行能充分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众多周知,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许多国家将国际资本投放到我国市场,这种局面对我国金融市场提出了更多挑战,据此我国必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对金融管理体系予以完善,严格控制短期外债的出现。
三、促进我国金融法体系有效完善的主要对策
综上,笔者对我国金融安全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我国在金融市场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或多会少造成了管理风险。为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笔者将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笔者将分别从:充分构建金融文化、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立法体系建设、积极引入激励机制、积极创新金融模式、对流程设计进行优化等方面来阐述。
(一)充分构建金融文化
经笔者研究,在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未在整体企业文化中融入金融文化,使得企业金融服务的客户经理存在较大压力,进而使得其开展各项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效完善,我国必须积极构建金融文化,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通过合理的方式,使问题能够转化为动力,进而推动金融业务发展,金融业应充分利用自身存在的人才、技术、资金、客户基础、业务网络等优势,同时还需从意识上重视金融业务的发展,从而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有效提升金融安全性与合理性。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
我国金融行业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还较为单一,开发的金融工具缺乏创新性和针对性。举个例子:商业银行在开发针对企业的相关信贷产品过程中,很少涉及信用贷款,且业务普遍缺乏创新性。林权、矿业权、知识产权等抵押质押品具有创新性,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在发展金融业务过程中均不接受这些创新抵押品。因为这些抵押品无法同时满足价值明确、权属明确、易于出售、易于保存等优良抵押品所具备的条件。此外,该类具有创新性的抵押品需由专业的第三方评估市场及机构进行评估。因此,在配套中介服务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相关评估工作难以开展。基于银行自身风险考虑,商业银行也不会接受该类抵押品。基于担保服务成本考虑,多数企业主均不会委托专业的担保公司对自己的贷款申请进行保作。据此,为促进金融业更好地发展,我国金融行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
(三)加强金融立法体系建设
为促进金融法体系的有效完善,还应对金融立法体系加以构建,立法体系的建立必须以我国市场环境为主要依据,通过法律法规来对金融市场行为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一定标准。其次,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管理中应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此来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光,通过监管实名制来提高信息透明度。总之,现阶段我国的金融行业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来建设金融行业、繁荣金融市场。在此基础上,对金融制度加以完善,金融制度就是金融的相关规范与要求,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其中不仅包括金融主体法,还包括金融信用法、贸易金融法、货币金融法等多项金融法,使其做到主体健全、经营自由、监管严格,与世界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
(四)积极引入激励机制
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才能保证金融业务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激励机制上,需加强企业考核指标的选取,提高考核指标的合理性,例如将企业的贷款总体收益率选为考核指标。此外,需高度重视对不同行业、地区、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具体特点,区别对待其贷款业务需求。商业银行可将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直接纳入其晋升考核中。合理、科学的激励机制可有效提高客户经理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推动银行金融业务实现更快发展。在约束机制上,贷款终身责任制的实施可促进信贷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得到有效提升。但是企业的发展存在较高风险,所以企业贷款依然存在诸多阻碍因素。因此,商业银行应在避兔“惜贷”与终身问责制二者间积极寻求平衡点,建立针对企业贷款的特殊贷款问责制度。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二者表现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在金融业务市场开发、发展推进等上均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的作用。
(五)积极创新金融模式
为促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应对金融模式加以创新,例如:人人贷,人人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其优势主要表现为可促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但是P2P网贷平台仅为一个信息服务机构,而不是银行金融机构,其所提供的信息在可靠性和真实性上还有待确认,贷款质量也还处于较低水平。在分类上,人人贷主要可分为三种模式:
1.宜信模式。个人把资金直接带给借款人,进而获得债权,宜信再对债权实施期限以及金额拆分,然后把拆分的债权转让给各个投资人,进而促进期限、资金的交错配比。该种模式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其发展速度也较快。但是宜信所转让的债权需不超过放贷金额,转让债权超过放贷金额时将变为“非法集资”。
2.陆金所模式。在该模式中,借款人信息的审核均为线下进行,由担保公司实施全额担保,凭借网络平台中的投资人将资金借给另一个借款人,投资及借款均为1人。底陆金于2012年推出债权转让服务,该服务的推出使得债权的流动性得到进一步地增加。与其他模式相比,人人贷的门槛相对较低,且渠道成本也较低,风险具有分散性,借款与出借人二者直接签署借贷合同。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该种信贷模式较为方便、灵活,是企业实现快速融资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该种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贷款成功与否主要由借款人信用评价的准确、客观决定,信用评价失实情况发生时,出借人的资金损失风险较大。
3.担保交易模式。该平台实质上仅为中介,其负责将借款人相关信息、借款的额度、借款的期限及利率,然后诸多个不同的资金出借人共同投资,由金融联、中安信业等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当有违约出现时,担保机构会立即将本金和利息转入投资人账户。平台在交易的全过程不放贷,也不吸收存款。
(六)对流程设计进行优化
商业银行需要对其业务流程的设计进行优化,从而提高信贷的作业效率,在对放款流程进行缩短的同时,还能及时满足企业的需求。如信贷工厂、专业分行模式通过流程的集中并进行专业化作业,能够将银行的业务效率进行有效的提高,为小微金融做好相应的服务。针对产品的设计,商业银行需对产品组合理念进行改变,不再是提供原有设计出的产品对客户进行推荐,而是针对差异性的定价来提供相应的要素组合方式,让小微金融产品个性化。如:针对信用等级、产业分布、金额大小、担保方式和借款期限进行不同的贷款定价,金额随着借款期限、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等多种因素来进行调整。这种方式能让企业在自己承受范围内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要素组合。除此之外,还需要准确并及时的了解到企业真实需求,并且商业银行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产品创新权限的下放,于一定限额之内将产品创新权限下放给基层行,如果超出额度则需要进行备案。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金融在管制上还太过严格,利率也还得到完全放开,同时,传统银行业普遍存在的缺位、不作为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因此,面对我国金融安全管理现状,金融市场必须抓住机遇,积极迎接挑战,大力发展创新型服务功能,不断丰富和创新服务渠道、研发创新型的平台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冲击和挑战。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将商业银行作为切入点,对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现状深入分析和研究,并根据相关问题提出一系列见解,以期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嘉.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01:69+71.
[2]钟芳瑾.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法的挑战与变革[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30-33.
[3]张文嘉.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4,01:85-86.
[4]张敏敏.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326.
[5]王怡.论金融风险下金融立法的理念和维度[J].云南社会科学,2014,04:136-141.
二)网络金融的特征1、业务创新。网络金融以客户为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创新性特征。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和增强竞争实力,网络金融必须进行业务创新。2、管理创新。管理创新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机构放弃过去那种以单个机构的实力去拓展业务的战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视与其他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资讯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网站等的业务合作,达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局面。另一方面,网络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也趋于网络化,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将被一种网络化的扁平的组织结构所取代。3、市场创新。由于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市场本身也开始出现创新。一方面,为了满足客户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网络世界的竞争新格局,金融市场开始走向国际联合。另一方面,迫于竞争压力一些证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转变的战略。4、监管创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过去分业经营和防止垄断传统金融监管政策被市场开放、业务融合和机构集团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随着在网络上进行的跨国界金融交易量越发巨大,一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不能完全控制本国的金融市场活动了。
二、网络金融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三、网络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第二,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在主观方面,主要存在两点问题:第一,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第二,立法滞后。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四、建议应采取的对策针对上述风险和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1)确立传统金融与网络金融并行发展的战略。(2)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3)加快网络金融立法。(4)造就复合型金融人才。(5)改革分业管理体制。(6)加快电子商务和网络银行的立法进程。(7)银监会应提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水平。(8)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9)建立大型共享型网络银行数据库。(10)建立网络金融统一的技术标准。
【参考文献】
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管理和支持力度的加强、信息安全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继续进行、对国际信息安全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建设环境日益完善等因素,我国在信息安全管理上的进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相关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问题。
1、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较弱。我国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各个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特别是“政府上网工程”全面启动后,各级政府已陆续设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是由于许多网站没有防火墙设备、安全审计系统、入侵监测系统等防护设备,整个系统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安全隐患。美国互联网安全公司赛门铁克公司2007年发表的报告称,在网络黑客攻击的国家中,中国是最大的受害国。
2、对引进的国外设备和软件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改造。由于我国信息技术水平的限制,很多单位和部门直接引进国外的信息设备,并不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改造,从而给他人入侵系统或监听信息等非法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3、我国基础信息产业薄弱,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缺乏自主创新产品,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我国信息网络所使用的网管设备和软件基本上来自国外,这使我国的网络安全性能大大减弱,被认为是易窥视和易打击的“玻璃网”。由于缺乏自主技术,我国的网络处于被窃听、干扰、监视和欺诈等多种信息安全威胁中,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4、信息犯罪在我国有快速发展趋势。除了境外黑客对我国信息网络进行攻击,国内也有部分人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网络犯罪,例如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号密码等。
5、在研究开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方面与迅速发展的形势极不适应。
造成以上问题的相关因素在于:首先,我国的经济基础薄弱,在信息产业上的投入还是不足,尤其是在核心和关键技术及安全产品的开发生产上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和自主创新意识。其次,全民信息安全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大多数计算机用户都曾被病毒感染过,并且病毒的重复感染率相当高。
除此之外,我国目前信息技术领域的不安全局面,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输出进行控制有关。
二、信息化的内涵、信息资源的性质及信息的安全问题
“信息化”一词最早是由日本学者于20世纪六十年代末提出来的。经过40多年的发展,信息化已成为各国社会发展的主题。
信息作为一种特殊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其特殊的性质,主要表现在知识性、中介性、可转化性、可再生性和无限应用性。由于其特殊性质造成信息资源存在可能被篡改、伪造、窃取以及截取等安全隐患,造成信息的丢失、泄密,甚至造成病毒的传播,从而导致信息系统的不安全性,给国家的信息化建设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何保证信息安全成为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信息安全包括以下内容:真实性,保证信息的来源真实可靠;机密性,信息即使被截获也无法理解其内容;完整性,信息的内容不会被篡改或破坏;可用性,能够按照用户需要提供可用信息;可控性,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不可抵赖性,用户对其行为不能进行否认;可审查性,对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与传统的安全问题相比,基于网络的信息安全有一些新的特点:
一是由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固有特点导致的信息安全的脆弱性。由于因特网与生俱来的开放性特点,从网络架到协议以及操作系统等都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通过网络主体之间的联系是匿名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保密的。这种先天的技术弱点导致网络易受攻击。
二是信息安全问题的易扩散性。信息安全问题会随着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因特网的普及而迅速扩大。由于因特网的庞大系统,造成了病毒极易滋生和传播,从而导致信息危害。
三是信息安全中的智能性、隐蔽性特点。传统的安全问题更多的是使用物理手段造成的破坏行为,而网络环境下的安全问题常常表现为一种技术对抗,对信息的破坏、窃取等都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而且这样的破坏甚至攻击也是“无形”的,不受时间和地点的约束,犯罪行为实施后对机器硬件的信息载体可以不受任何损失,甚至不留任何痕迹,给侦破和定罪带来困难。
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源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计算机犯罪;人为错误,比如使用不当,安全意识差等;“黑客”行为;内部泄密;外部泄密;信息丢失;电子谍报,比如信息流量分析、信息窃取等;信息战;网络协议自身缺陷,等等。
三、相关解决措施
针对我国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要实现信息安全不但要靠先进的技术,还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教育。
1、加强全民信息安全教育,提高警惕性。从小做起,从己做起,有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防护设备,保证个人的信息安全,提高整个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从而促进整个系统的信息安全。
2、发展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加大信息产业投入。增强自主创新意识,加大核心技术的研发,尤其是信息安全产品,减小对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度。
3、创造良好的信息化安全支撑环境。完善我国信息安全的法规体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信息安全法、数字签名法、电子信息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电子信息进出境法等,加大对网络犯罪和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
4、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基础研究和人才的培养。为了在高技术环境下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产业,应大力培养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建立信息安全人才培养体系。
5、加强国际防范,创造良好的安全外部环境。由于网络与生俱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等特征,产生了许多安全问题,要保证信息安全,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通过吸收和转化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国际法律规范,防范来自世界各地的黑客入侵,加强信息网络安全。
四、结束语
总之,由于网络及信息资源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信息安全问题的客观存在。信息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同时也涉及国家的国防安全、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因此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视。目前,我国正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信息的安全保密性势在必行。
论文关键词 金融 金融犯罪 防范对策
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领域不断延伸,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等诸多行业,由于金融犯罪所带来的巨额收益,很多行业内部工作人员无法抵抗来自外界的诱惑,便参与到金融犯罪共谋中去,这就导致金融秩序更加混乱,国家资金和人民资金都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基于此,笔者从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着手,探索针对金融犯罪案件的解决对策与措施。
一、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行业性
不论从银行、证券还是保险业,金融犯罪案件的实施都与犯罪行为行使人的执业能力与专业知识水平等密切挂钩,所以,金融犯罪一般都是行业性的犯罪,只有了解金融行业运行机制,金融程序实施过程的人才有能力进行金融犯罪。
如2004年发生的“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208.89亿)、2005年发生的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特大诈骗案”(涉案金额10亿),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101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亿元)等等。这些案件基本上都是发生在金融行业及其衍生产业之中,具有极强的行业性。
(二)复杂性
金融行业无论是集团犯罪还是个体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也较为广泛,同时,金融犯罪涉及到很多高新技术领域,所以其犯罪案件往往较为复杂,难以甄别。
从2010年发生的“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同时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从该案件的涉及罪状及涉案人员之众就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极其复杂。
(三)隐蔽性
金融机构的犯罪多发于内部,就如中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诈骗案一样,当地中国银行的用户一直没有对自己的资金产生危机有任何的预见,直到行长潜逃,事情败露之后才发现,而以上提到的非法吸收公款以及信用卡诈骗等案件都是在资金巨额流失之后才被发现。再加上金融犯罪案件作案手法通常较为高明,而且内外勾结,便导致此类犯罪案件较为隐蔽,难以被发现。
(四)持续高发性
随着国家对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市场的各种机制以及法律法规势必会有一个磨合阶段,而这个磨合阶段正好符合金融犯罪人员的心理,也正是他们犯罪的良好时机,在2012年,仅上海市检查机关就起诉金融领域犯罪多达六千多人,同比增长率是百分值四百一十八点五,这样直线式的上升数值不难看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持续性和高发性。
(五)犯罪主体多元化
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从以前多为银行内部员工和外界闲散社会人士里应外合变成了现在的社会各个层次人员。除了国内人士,还有国外人士,而且犯罪主体人员已经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的人员,包括其他各类公司都有可能参与进去。近几年,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设计金融犯罪案件的实例也日趋增加,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已经走入了多元化行列。
陈某于2008年伪造了两老乡的“收入证明”,分别向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等6家申领了12张信用卡,成功领卡六张,最终其父为其还款逾十万元。从该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的发生并不局限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早就已经扩散到其他社会人员。
(六)手段层出不穷
从如今金融犯罪的手段来看,由于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犯罪也从利用银行、企业之间的票据结算、支付手段从事诈骗犯罪开始,发展到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的犯罪;伪造银行信用卡的犯罪;利用证券、期货交易进行的犯罪;在保险业、运输业中的犯罪;利用假海关单据进行的外汇方面的犯罪;运用信用证结算手段从事的多种形式的犯罪乃至影响广大群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犯罪等等。再加上各种新型金融业务也是花样翻新,而犯罪分子往往能够抓住人们对相关业务不甚熟悉的特点,抓住时机,实施犯罪。
而且随着新型金融业务的发生,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新型支付工具的网络犯罪日趋增加,网络犯罪由于其形式多样化,手段的智能型以及犯罪成本低廉,已经受到广大金融犯罪分子的青睐。现在的金融市场信息存储、处理等都依靠网络手段实现,而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又能帮助犯罪分子隐藏真实身份,降低被追查到的风险,致使其在作案手段的首选就是网络。
“舜地企业集团”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而这家公司居然未进行过登记注册,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公众也是防不胜防。
(七)国际化
以上海为例,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重特大涉嫌金融领域犯罪的案件中,以境外机构名义利用我国金融领域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而进行的犯罪屡有发生,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其方式包括以投资理财为名成立外资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公司在境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等,主要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还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金融犯罪案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断加快的今天,走向国际化道路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因为其领域的特殊性,其犯罪有着自身的诸多特点,结合这些特点以及本文提供的案例可以看出,金融犯罪案件对国家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只有制定出合理的防范措施,才能使国家避免或减少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的种种不良后果。
尽管现在的金融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花样翻新,但是,金融犯罪的犯罪成本和收益相比,使很多人蠢蠢欲动,国家对金融案件的出发力度远远不能掩盖住其带来的巨额收益。再加上,金融犯罪的手段日益先进,致使司法机关或者行业内部都很难对其有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置依据。另外,行业内部监管力度不够以及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文也不利于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
二、金融案件的预防对策分析
(一)加强金融行业内部控制机制
1.加强金融领域各个行业的内部管理
由于行业的内部监管力度不够,规章制度不明确,使得金融案件的犯罪人员多产生于行业自身,具有很强的行业性,所以加强金融领域行业的内部管理十分必要。
第一,制定行业相关规章制度。各个金融领域行业需要针对金融政策的薄弱之处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制定出符合自身企业的行业行规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第二,实行岗位责任制。金融机构的各个岗位各司其职,加强岗位职责的考核力度,有助于实现金融行业自身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并能够在发生事故时最快的找到责任人。第三,实施重点控制。金融机构部分岗位以及人员职位容易产生犯罪倾向,对于这部分岗位以及人员需要实行监督控制,以在其萌发犯罪心理或者无法抵制诱惑时即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制止,并能通过相应的监控使其更加自律,不敢轻易做出不法之举。第四,可实施分权管控。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会导致权力行使人滥用职权,欲望膨胀,最终引发其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对于金融机构的重要部门等领域应该注重分权制度,以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的安全预警系统
金融机构应与稽查部门配合,共同建立预警机制系统,早日发现内部存在漏洞,并及时弥补,以免造成损失之后无法追回。建立安全预警系统有助于金融机构实时掌握机构本身的动向,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预警,对已经发生的情况及早分析处理。
3.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与法制意识的提高
归根结底,犯罪的主体是人,犯罪的根源来自于人内心欲望的召唤。只有将机构自身的员工的职业道德操守提升,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其犯罪心理的产生,才是最为有效的防范金融犯罪案件发生的方法。
(二)加快金融行业的外部防御机制建设
1.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立法是国之根本,在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犯罪案件时,很多时候在处罚这些违法犯罪分子时司法机关会悲剧的发现无法可依,无据可循,这就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和肆无忌惮,所以,在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制不断更新的情况下也必须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以及监管体系的完善,变被动为主动,实时实地控制金融动态,使金融犯罪分子不能轻举妄动。同时,增加犯罪成本,有利于使犯罪分子在犯罪前权衡利弊,收益率过低,风险过高,自然能够使其不轻易涉足犯罪领域。
2.加强司法人员专业办案能力水平
司法人员不光要掌握法典内容,更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各种知识技能的学习,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的了解犯罪动机以及犯罪手段,提升自己的专业办案能力水平。针对日益高超、专业的犯罪技能,司法人员只有自身具备专业能力,才能以强制强。
3.发挥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
媒体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在防范金融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是一股不可小觑的力量,现在的很多违法犯罪事件都是依靠媒体敏锐的嗅觉以及公众切身的体验而被公诸于众,在金融行业这样的特殊领域来说,媒体以及公众的介入度非常高,所以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能够使得金融犯罪分子投鼠忌器。
4.加强法制理论的宣传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能够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脚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深入到每个人的心中,必会对阻止犯罪分子的犯罪脚步有所影响。
5.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
我国的信用体系虽然在不断完善,目前也拥有了个人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的联合征信体系,但是,距离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健全的信用机制还有较大差距,而完善的信用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抵制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所以,我国应该在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机制体系。
6.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金融犯罪的国际化导致国内资金不断外流,所以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对于稳定国内金融稳定,维护国际金融秩序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金融犯罪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犯罪工作,这也是诱使金融犯罪分子前赴后继的原因。同时,以上措施的实施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政府、国家的共同探索和努力,也需要各个金融机构的配合和自律才能有效的打击金融犯罪分子,完善国家的金融秩序。金融犯罪案件的行业性、复杂性、高发性、多样性等特征和行业内部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脱不开干系,只有从行业内部、国家立法着手、用社会大众的眼睛为辅,才能使金融犯罪案件逐步远离人们的世界。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支持为依托,建立健全防范企业突发事件的监管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区域内企业突发事件尽早预测识别,提出预警预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确保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化解各类突发事件。
(二)统一领导原则。论文百事通企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街道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三)分工协作原则。街道各职能部门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时,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四)信息共享原则。鉴于企业突发事件具有时间、类型、程度、范围的不确定性,各相关部门要在信息资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或处置街道辖区内可能造成金融安全、群众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企业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xx同志任组长,xx、xx、xx、xx、xx、xx为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
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协调小组。
(一)职工安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党政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xx管理办公室组成。负责突发事件中企业职工的安置分流等安抚工作。
(二)维稳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中,聚众闹事、哄抢企业财务及伤害他人等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三)财产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xx管理办公室牵头,及时摸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企业的贷款情况、民间借贷及互保等情况;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协调实施工作;会同企业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街道综治中心牵头,负责对突发事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并为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
(五)资金链维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xx。
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监测辖区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资金链维系情况,做好企业运行安全的预警、预报工作;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资金链维系预案并协调实施。
(六)舆论宣传组,组长xx。
由街道党政办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企业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宣传报道工作,防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协调小组的牵头单位要负责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好专人负责。
五、工作程序
(一)突发事件的预警
1、预警信息。建立预测预警网络,加强对企业运行、裁员、银行贷款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将突发事件企业的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作。新晨
2、预警报告。一旦发现企业裁员、银行贷款等原因可能引起企业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立即向街道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掌握动态及趋势判断,提出预防措施建议等。
(二)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当辖区的企业可能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突发事件,或企业出现突发事件的趋势逐步扩大无法遏制时,即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及各工作协调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有关人员应及时进入现场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处置的进度和相关情况。需向社会公布的事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掌握舆论导向。
待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人民群众的信心恢复,社会稳定,经评估后认定应急行动已无必要,则结束应急行动。
一、引言
狭义上的区块链技术是基于密码学中椭圆曲线数字签名算法(ECDSA)实现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技术,将区块以链的方式组合在一起形成数据结构,以参与者共识为基础存储有先后关系的、能在系统内验证的数据。广义的区块链技术则是利用加密链式区块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自动化脚本代码(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去中心化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范式(Kavanagh D,2015)。区块链的概念首次由Satoshi Nakamoto(2009)在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提出。O’Dwyer(2014)提出应用区块链技术来保护敏感数据、个人隐私等。Kishigami J(2015)等提出将区块链应用到数字内容版权的保护上,改变传统的CAS和DRM模式。R.Dennis(2015)提出了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声誉系统。国内对区块链技术研究刚刚起步,相关著作较少。从实际应用来看,除个别应用开始小范围推广外,绝大部分运用仍未走出实验室。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账单、可靠安全以及透明公开等特点,使其在数字加密货币、金融和社会系统中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潜力和价值。多国央行、国际金融巨头、交易所及IT行业巨头纷纷涌入区块链领域,其投资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在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加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问题研究,对探索我国金融业务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区块链技术研发与应用前景
区块链作为拥有巨大应用潜力的新技术,必将给全球金融业带来革命性的变革。如何在金融业务创新发展中发挥用武之地,全球金融界正以各种形式开展一系列探索(见表1、表2)。
三、区块链技术对金融业务创新的主要潜在影响
(一)冲击现有支付机构的平台功能,改变支付体系和架构
区块链技术具有灵活的架构,可能重塑信用形成机制,尤其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机制,即第三方支付的资金监管功能可由“智能合约”自动替代,将冲击第三方支付的根基,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有效提升系统的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大大提高资金利用率(侯本旗和赵飞,2015)。区块链会使第三方支付逐步被边缘化,目前已涌现了Ripple和Circle等多种支付清算类应用,特别是像R3CEV联盟机构,冲击现有机构如支付宝的平台功能,并将可能改变现有金融体系中的交易、清算和结算流程(见图1)。据麦肯锡预测,如在全球范围内应用区块链技术开展B2B跨境支付与结算业务,则其每笔交易成本可将从约26美元降至15美元。
(二)数据信息不可篡改,弥补现有金融服务功能的不足
区块链系统通过公钥和私钥的加密、解密对交易进行处理,交易的主体及交易内容都被记录在区块链上,任何交易都可被追踪和查询,数据信息不可篡改,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借鉴区块链和加密技术,核查外部数据源、确认满足特定触发条件后激活并执行合约,促进不同系统间的协调,提升数据交换效率(见图2)。2015年末,纳斯达克首次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和记录了一项私人证券交易,从股权交易市场标准结算时间的3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交易时间从股权交易市场标准时间3天缩短至10分钟、结算风险降低99%,从而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系统性风险。
(三)优化共识机制,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高安全性的智能合约可编程,实现主动或被动的处理数据,接受、储存和发送价值,以及控制和管理各类链上智能资产等功能,即区块链使用散列算法加时间戳(Timestamping),既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独立性和保密性,又为交易提供时间上的证明。如供应链金融借助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功能自动进行支付,大大降低人工成本并减少因人工交易造成失误的可能性,极大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据麦肯锡测算,从全球范围来看,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广泛开展区块链技术应用,可使银行一年风险成本缩减11―16亿美元。
(四)大幅改变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具有广泛金融业务创新的潜力
区块链技术是使用全新的加密认证技术和去中心化的机制,通过新的信用创造方式,大幅改变信用风险管理模式,降低交易风险与成本,实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从技术特性来看,区块链与传统数据库既有紧密的联系又存在显著差异(见表3),为涉及数据库应用的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选择,两者的有机结合必将产生强大的融合效应,形成全新的发展模式,在主数据管理、复杂资产交易管理等领域具有广泛开发的潜力。
(五)降低金融监管的难度与成本,规范市场行为与秩序
区块链的分布式系统具有透明、公开、不可篡改等特性,可做到实时平账,避免事后审计,降低企业成本,降低结算与支付的出错率,实时监控每一笔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适用于合规、审计和风控领域,从而为审计和监管单位提供数据透明性。银行业基于区块链技术可监测分析、识别异常交易,及时发现并能有效防止欺诈、洗钱等犯罪行为。近?啄昀矗?世界各国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为应对日趋严格的金融监管要求,不断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根据高盛测算,区块链可以驱动全行业因减少人力开支和反洗钱监管罚款而实现30―50亿美元的成本节约(见表4)。
四、我国区块链金融业务创新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一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机制,冲击了现行的国家监管体制,对现有业务监管体系形成挑战。将该技术整合至银行现有制度的成本较高,当数据规模增大时,低效的查询和挖掘分析将使其数据透明性的优势形同虚设,链状的数据结构和大量内容的直接记录将使得拥有反洗钱职能的监管机构也无法在可接受的时间内完成对数据的解读。二是区块链相关的制度规范、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导致市场主体相关活动风险无形中被放大。如智能合约涉及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智能合约利用计算机代码在合约方之间阐述、验证和执行合同,是用代码来表述,而典型合同是用自然语言起草。当智能合约执行和典型合同之间出现相应纠纷时,涉及法律责任界定就不明确。同时,成熟资本市场和传统交易所,任何一个金融创新产品上线都有业务所有权人(owner),而智能合约一旦有漏洞,归属智能合约开发者负责还是由运行智能合约的平台来负责,难以界定。
(二)绝大部分运用仍未走出实验室,建立完善的区块链应用仍面临众多技术挑战
从区块链实践进展来看,大部分仍处于构想与测试进程中,要获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还面临不少的困难。一是大规模交易与区块链膨胀处置能力问题。由于区块链采用分布式的存储方式,占用存储的巨大空间,且去中心化的确认机制,交易时间延迟较长,导致在实际应用中交易量低、对存储空间膨胀的抗压能力差。二是智能合约的循环执行与灵活性差。智能合约具有自我循环执行特性,与高频交易类似,导致显著放大价格波动;且区块链数据信息一旦写入,不可篡改,交易后无法退回,灵活性较差,需事先设置例外追索机制。三是竞争性技术挑战。如在通信领域应用区块链技术,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会大大增强。量子技术也可做到,量子通信――利用量子纠缠效应进行信息传递,同样具有高效安全的特点,近年来更是取得了不小的进展,很可能与区块链技术形成竞争态势。
(三)区块链技术的监管标准不统一,生态体系较为脆弱
1.区块链缺乏生态体系。目前区块链的各种技术方案五花八门,超级账本、以太坊等大项目也都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均处于“各自为政、群雄争霸”的状态,甚至与区块链相关的去中心化存储协议管理、网络安全性管理等也均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标准方案,许多项目缺乏可靠的实践数据测试,整个区块链生态体系较为脆弱,仍需进一步健全完善。
2.区块链开发技术、监管标准不统一。由花旗银行、瑞士银行等共同组成的R3区块链联盟试图制定适合全球金融业使用的区块链技术领域的统一标准,强化在全球金融业中的领先地位。如2016年5月区块链技术提供商Chain和第一资本、花旗集团等金融机构了区块链方面的开放标准,在智能合约框架等方面实现了突破。然而,在全球层面尚缺乏一个统一的技术开发标准,智能合约使用的兼容性等方面将受限制,目前仍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国际标准促进在区块链上的创新。而我国金融业中针对区块链的标准研究和制订基本还没有真正起步,与国际发展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风险防范机制尚有待于更深入的研究和设计
1.以天河二号目前的算力来说,产生比特币SHA256哈希算法的一个哈希碰撞大约需要248年,但随着量子等新计算技术和各类反匿名身份甄别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非对称加密算法具有一定的破解可能性,因而需要研究并设计更为安全和有效的共识机制。
2. 我国大量在实际中应用的密码学产品都来自欧美国家。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基础掌握在欧美国家手中,若关乎国家命脉的核心系统构筑在区块链技术之上,则存在着潜在安全风险。如去中心化的运作机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央政府对金融的控制,有可能危及国家的金融安全。由于区块链的运行节点位于公开网络上,面向所有参与者,传统防范网络攻击的物理隔离策略已不再适用,对网络安全防范也必将提出更高的技术处理要求。如2016年6月DAO遭遇黑客攻击,黑客正常解读DAO智能合约代码,利用其中一个递归调用函数盗取用户资金,累计损失360万个以太币,近6000万美元。
(五)颠覆性替代仍具高成本和局限性
1.颠覆性替代仍具高成本和局限性。区块链技术应用初期,将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平台用于现代金融领域,其投入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尚处于未知;区块链去中心化、自我管理、集体维护的特性颠覆了人们目前的生产生活方式,冲击了现行法律安排,且与现有的运行模式、管理模式还有一段摩擦的过程。如区块链网络作为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系统,其各节点在交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博弈关系。
2.智能合约代码向所有参与方公开,影响参与方利益。就许多金融交易形式而言,网络中非参与方可能会利用智能合约,在其金融交易中囤积或出售智能资产,进而损害参与方的利益。如何设计激励相容的共识机制,提高系统内非理性行为的成本以抑制安全性攻击和威胁,是区块链有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跨界人才匮乏。从全球来看,既懂区块链又懂金融、法律的跨界人才极度匮乏,均制约了新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李钧和孔华威,2014)。
五、政策建议
(一)加强同业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前瞻性创新和国际标准制定
1.积极参与,制定标准。区块链技术仍属新生事物,需要监管部门牵头,加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研究,并允许个别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金融企业联合开展实验性应用,做好相关技术研究储备。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区块链组织的研究交流和标准规则讨论,力争参与研究制定区块链的行业标准,探索应用场景,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区块链应用标准。
2.抓住机遇,投资合作。高度关注国际区块链发展与创新动向,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力争加入国际区块链系列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在?⒓恿?盟制定标准的同时,成立相对独立的区块链创新实验室,如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成立研发实验室,重点研究区块链的运用;并可选择与较为成熟的区块链公司强强联手,积极推进金融同业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交流和合作。
(二)?c时俱进,改进金融业监管方式与手段
一是积极开展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立法研究。应加强新技术与金融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国际交流和研究,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范,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机构和金融交易所联合开展区块链相关技术合作研究,探索区块链应用场景,制定区块链技术的相关行业标准。二是避免监管过度。监管部门应与时俱进,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引导与跟进,充分利用区块链金融技术,改进金融业监管方式与手段,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实现市场各方共存和共赢。
(三)探索和完善区块链技术方案,推进金融业务创新
密切关注并评估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成熟度、安全性、时效性等,协同开发区块链应用架构,如基于区块链技术探索推动票据、股票等的应用场景模拟实验,提升票据交易和证券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各种技术方案、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探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创新业务应用场景,选择交易关联简洁、业务成熟度高、技术应用提升效果明显的应用场景作为切入点,尽快打造适合我国金融体系特点的区块链技术方案。重点在跨行结算、跨境支付、证券发行和数字票据等方面加强研发,构筑若干通用型的应用服务平台,为金融业务创新提供相应的应用支持。
(四)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为金融业务创新提供可靠的支撑
[基本案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是美国佛罗里达州e-gold国际集团下属的综合性投资理财金融机构,其网站物理位置先后设在韩国、美国。该集团利用互联网为平台,采取类似金字塔式传销方式,会员只须在该集团网站注册一个免费账户,或接受拥有账号会员转让的一定金额资金,即可进行投资。该集团给出的日收益率高达1.2%-1.7%,月收益率高达40%-60%。投资者登录网页,输入自己的电子账户名和密码,点击“内部转账”,即显示账户的结余额,输入转账金额和SZ88(该网站称是中国统一的银行对接端口),再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除周六、周日和美国公共假期外,一般在12-48小时内即有对应的人民币到达个人银行账户并可取款。这一集资活动短期内迅速波及17个省市。到2007年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无法打通,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一、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和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利用互联网理财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从线下到线上转移的趋势,大量非法投融资广告信息通过网站、论坛、微博、邮件等网络渠道,加快了不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个别不法分子大肆在网络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炒“电子黄金”、“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实施非法集资。其主要手段是:首先,在互联网上设立公司网站,宣称从事高收益投资项目,投资者只需要投入小额资金就可获得高额回报;然后,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成为投资者;接着,投资者个人账户收到回报;最后,返还本金或者出售完股权后投资周期结束。其资金收付过程为:对外付款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分拆成小额资金以个人名义通过银行汇往境外指定账户,或者以人民币方式通过银行汇往指定的境内人账户,收取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托收方式完成的。
(一)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以私募基金名义募集资金,诱使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2.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3.利用“电子黄金投资”,以购买产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
4.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许诺高额回购价钱低廉的纪念品、纪念钞等,之后携款潜逃;
5.融资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由,发售担保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
6.借境外投资、高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售基金和H股,向投资者推销境外准备上市的公司股票,期待上市出售后获利;
7.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引诱老年群众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养生讲座、免费旅游、小额纪念品等,诱导老年人。
8.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假借P2P平台等,虚构借款人和资金用途,筹集到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的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将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下,网贷平台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多个虚假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网贷平台没有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虚假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募集资金,来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甚至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是平台发假标自融。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股权类众筹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条标准,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
(二)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
与传统非法集资相比,互联网理财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是: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易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承诺有保底收益,并且有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购买。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二是手段更加隐蔽,欺骗性大。因互联网的便利性、广泛性和跨地域性,且我国上网人数众多,使得这类网络集资活动发展迅速,流动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金额大、涉及地域广。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他们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项目为电子商务、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等等。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全面网络化。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而我国尚未实行网络实名制,网上非法集资者很容易隐藏真实身份,捏造不实信息和资料,给监管取证带来更大的难度。由于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必须经法定部门批准,因而即便是一般的非法集资也已很少直接采用“集资”名义,而是打着“电子商务”、“炒股博客”等旗号,通过QQ群、网络博客和个人网站等途径传授股票经验,吸引网民通过付费成为其会员。
三是网络具有虚拟性,投资风险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此外,投资者的收益并不直接转到其银行账户中,而只是显示在其网站上,投资者只能登陆公司网站才能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需要提取现金,需要提交申请,公司会在1-2天内,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网上支付系统将钱支付给投资者。投资利润越高的产品,其相应的风险也越高。但这些公司所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而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同时,由于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具体罪名,它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权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五个罪名的统称。其中,互联网金融可能触及的主要是前四种罪名。从非法集资罪概念本身的理解来看,它有两大类型:一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金融债券,违反金融秩序。二是集资诈骗。这两种行为有时看似一致,但本质并不相同。集资诈骗完全是一种欺诈犯罪,不是经营行为,不影响市场,而是资金本身产生风险。前面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金融授权领域,有人认为擅自经营会造成很大风险,既然法律规定应当取缔,就要加以取缔。我们认为此类行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较难认定为犯罪,因为金融犯罪中最关心的是金融安全和一般的资金风险,从市场经济本身的安全角度出发,应当从宽解释此类行为。对此,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对非法集资的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集资相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1]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进一步对“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
对于互联网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重点还是要根据最高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2]
《解释》第1条至第3条明确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即只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和“公开宣传”这四个条件,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同时,《解释》还以具体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追诉规定(二)》比较,《解释》的入罪门槛显然低于《追诉规定(二)》。例如,后者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前者则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个人在30人以上,单位在150人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人数往往大于户数,因而以人为标准,在同样的数字之下,显然更容易入罪。
三、互联网金融理财非法集资活动的刑事认定
2014年“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虽然对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社会公众以及公开宣传等概念明确了边界,但是整体属于收紧的态势,将过去一些“疑罪”都定为了有罪,整体变得更加严厉,压缩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增大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刑事责任风险。
一是官方“默许”不可踩踏法律红线。根据《意见》第1条规定,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认定。显然,互联网不再是法律规制的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比以前更加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不要听信地方政府的一些临时性鼓励政策或放宽政策而踩踏法律红线,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将责任推给企业,企业家将会面临极其危险的境地。一些从事或准备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不要因为地方政府为提升政绩的一时的鼓励政策而随意触碰红线。
二是被动、放任传播私募消息也属“向社会公开宣传”。根据《意见》第2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解释》中列举的途径包括“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而《意见》则强调“各种途径”。不仅仅局限于主动积极行为,将“放任”也纳入其中。互联网信息传播时代,有关私募的消息一旦介入信息媒介,就会被数以万计的传播、传递。不需要行为人逐人、逐环节的主动性动作,借助互联网“万能复制”的属性,也可以完成对非特定公众的吸引、宣传。使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入罪风险急剧扩大,如对P2P从业者必须对投资人作严格的审核,否则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完全“不知情”。
三是亲友、单位员工等特定对象可成为“间接公众”。根据《意见》第3条规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创业者来说,企业不仅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而且必须要确保自己的员工不发生任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这在小型企业中还可以适用,但对于那些有几千人、几万人的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创业者应当用制度表明自身是完全禁止违法行为、违法宣传的,否则就有入罪的风险。同时,还对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行为也列入非法集资范畴,这样一些以商会会员、众筹网站成员等名义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存在入罪的风险。
四是网贷平台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共犯。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虽然《意见》对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入罪,但是P2P平台一旦出现风险,基本都不太可能退回费用。P2P企业应当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对贷款标的审查不严,也将有可能被入罪。
五是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笔者认为,严格根据法条来看,不具有金融牌照的个人和机构使用资金池模式募集资金,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疑。一些从业者对此不应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在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时,企业在主观上是否构成过错故意,可以从其客观行为上来进行推断。互联网金融企业为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通过P2P网贷平台向社会融资,其承诺的回报率应当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且不超过自身正常经营的利润率,否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错故意。当然,如果企业已经获得银行的授信,资产可控,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其非法吸存的主观状态应当不被认为是故意的。《解释》第3条第4款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P2P网贷平台进行融资,其融资所得资金用于自身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资金转移、隐匿等情形的,或者企业已经制定出一套完整有效的还款方案,并没有出现投资者挤兑的现象,则不应当认定为企业在客观上有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
综上所述,《追诉规定(二)》、《解释》、《意见》等应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罪的最主要标准,它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提供了参考依据。
注释:
我国应借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尽快出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条例,尤其要重视对防范风险的信息披露,以增进市场约束。具体改进方向如下:
1.1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出台专门的衍生金融交易会计准则,解决衍生金融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问题。尽快出台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强化会计财务方面的信息披露。
1.2强化表外信息披露。①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这样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不同商业银行的各种表外业务的风险进行量化比较,同时又能够将中间业务的经营纳入金融宏观调控的范围予以监督。②完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业务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来。对表外业务会计核算,无论是已经确认还是未经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企业均应揭示有关其公允价值的信息。③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在银行表外业务披露中的重大虚假披露事件的当事人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的时候可以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
2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2.1健全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①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运作有重大影响。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过分集中的问题,应适当分散股权,将政府的绝对控股变为相对控股。在股份改造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完善董事会结构,确保董事会履行其受托责任,保证其有足够的独立性。明确各管理部门的权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信贷管理委员会、内控管理委员会、行长等与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②建立对内部控制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开展内部控制制度评价稽核,确定被稽核单位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评估拟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可靠性,确定现场稽核的范围和重点。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以分三步进行:首先对内部控制建设状况进行调查;其次,开展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最后,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2.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应当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2.3由指令式监管模式向激励相容式监管模式转变。在激励相容的监管模式下,监管部门将本应由市场、银行的相关利益者承担的职责还给了市场和银行的相关利益者,可以克服监管中的越位、错位,极大地减少了监管者的工作量,使监管者将有限地资源集中于本应承担的职责,从而有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
3.1建立商业银行动态的风险评估系统。随着金融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银行面临的风险也必将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应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尽快建立一个能够实时监控风险的动态风险评估系统。
3.2制订合理的风险监管措施①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持续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特征和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银行监管周期,在每一周期结束后对银行进行综合评级和风险评估,并做出下一周期的监管计划和具体安排;同时,跟踪监控上个周期发现的问题,检查其改进情况,实施动态、持续的监管。②制定明确、严谨的现场检查制度和程序。要建立具体的现场检查计划制度,计划主要以非现场监管所预警的银行风险状况为依据,检查方式为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相结合,检查频率依据银行风险状况而定;要制定明确的现场检查程序与步骤,并通过电脑网络系统指导每一次检查,加强信息交流。③建立统一、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机制。首先要统一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评价体系,各式报表实现标准化,原始数据统计口径规范化,实施并表监管。其次要加快非现场监管电子化、信息化进程,逐步建立非现场监控中心数据库,开发统一的计算机非现场监管软件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自动化。第三要针对风险传递、控制问题,加快建立完善的金融安全预警系统。④实行监管特派员制。经过授权,监管特派员有权代表监管当局列席商业银行的高层决策会议,并有对银行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利,把监管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
4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素质
4.1完善培训机制,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熟悉金融法规、商业银行业务及经济金融形势,能够结合区域金融特点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及建议。可以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考察、调研、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实际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外语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造就一批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4.2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考核机制。
4.3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使其尽量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和尽职尽责。
4.4在利益分配上,对监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和晋升制,根据监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聘,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提高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5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5.1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必须明确各部门职责,并指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起召集、协调的作用。结合我国分业监管的实际,人民银行应当发挥牵头作用。
5.2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提高危机状态下的决策效率。若金融机构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应由人民银行与被救助机构的监管部门进行双边紧急磋商。若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波及多领域的,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进行多边紧急磋商。经紧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再根据有关决策程序报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5.3实现监管各部门信息共享。央行和监管部门应避免向同一机构收集同样的信息,并就何种信息由谁收集及如何交流与共享达成一致意见,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从国际经验看,通常由监管部门收集与金融监管有关的信息,央行收集与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