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30 23:34: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创业投资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创业投资辛迪加与企业成长创业投资往往以辛迪加形式存在,表现为两个或更多的创业投资家共同分享投资周期,或者不同的投资家于不同的时间投资于既定的风险项目的投资行为。布兰德(Brander)等发现,如果是辛迪加投资,这种形式会很快在第一个风险投资投资后出现,70%的辛迪加投资形式是在第一个风险投资投资后的同一年引入第二家风险投资[9]。创业投资辛迪加实质就是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一种战略联盟,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分散风险,并且交换知识和资源,进而提升对创业企业的价值增值。传统金融理论认为,辛迪加是一种通过组合分散进行风险分担的方法。而资源为基础的理论则认为辛迪加是一种选择和管理投资过程中分享或者获取信息的方法。这些观点在特定情景下得到实证检验,比如:拜格雷夫(By-grave)在美国的研究发现,辛迪加具有风险分担和分享信息功能,且辛迪加与不确定性正相关;奇普林(Chiplin)等在英国的研究也发现辛迪加能够降低风险[12];布兰德(Brander)则利用1990-1997年加拿大的风险投资数据研究发现,风险投资辛迪加所投资的项目相较于单体投资活动来说,其项目的回报水平更高,即联合投资能显著增加风险项目的价值[13];而道格拉斯(Douglas)等利用1971-2003年39个国家(来自北美、南美、欧洲、亚洲)的共5038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活动数据研究发现,风险投资辛迪加对风险投资的回报水平(IRR)产生了积极性影响[14]。金融市场大多通过关系和网络,而不是通过公平竞争发现交易[15]。风险资本公司具有广泛网络,包括组合投资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和别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这一网络,风险资本家通过辛迪加这种形式来分享信息从而更好的管理投资,增加投资期望收益,但不增加期望收益的离散程度。在这一网络下,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在不同时间重复安排辛迪加投资协议,同一家风险投资公司可能在某一辛迪加下为主要角色,但在另一辛迪加下为非主导角色。霍赫贝格(Hochberg)等发现,具有更好网络的风险投资公司,其投资也即业绩更好,所投资的公司随后也更加容易融资[15]。在辛迪加投资形式下,一个投资项目在多个风险投资家进行评估后才得以实施,更多的风险投资家参与项目选择会提高所选择项目的质量。不同的风险资本家有不同的技能和信息,某些风险资本家可能在生产组织方面具有特长,有的则在人力资本管理方面具有专长。除此之外,布兰德(Brander)等认为辛迪加投资形式能够缓解问题[13]。赖特(Wright)等认为,创业投资的辛迪加形式与其它形式的联合投资具有显著差别,风险投资并不是从事日常经营,而是扮演专业的专家监督角色[16]。坎尼艾宁(Kanniainen)等认为,风险资本家作为知情投资者,对企业具有甄别、监督和建议作用[17]。这种监督作用能够降低问题,从而有利于企业提高业绩。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创业投资辛迪加与创业型企业的成长显著正相关。
(二)创业投资持股比例与企业成长风险投资通过在一个特定的风险投资时间段持有被投资企业一定股份从而缓解问题。创业投资持股比例对企业成长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支持,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长期股权投资,持股比例越高说明创业投资对企业资金支持越明显;二是管理支持,创业投资往往作为创业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其持股比例越高,说明其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越强,鉴于创业投资一般都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因此创业投资持股比例越高,其对创业企业的管理支持越显著。勒纳(Lerner)研究发现,那些曾经获得过创业投资资金支持和帮助的企业显著地获得了更高的雇员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18]。简森(Jensen)等从理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创业投资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越高,创业投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越紧密,且监督程度越高,可缓解创业投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19]。巴里(Barry)的研究结果也显示持股比例较高的创业投资监督作用更强[20]。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比例创业型企业成长与创业投资持股正相关。
(三)创业投资声誉与企业成长公司的声誉能够为潜在客户传递有价值的信息,从而为高声誉的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在缺乏可靠和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外部投资者可能依赖于与之关联的企业的声誉来识别质量。对于信息不透明的私人企业来说,质量鉴证更加依赖于声誉机制。声誉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声誉资产是建立在企业过去绩效基础上,代表企业未来绩效的信号[21-22],这种信号会塑造外部社会对企业的感知和期望[23]。对于面临大量竞争的专业金融中介,声誉显得更加重要。因此一般而言,创业资本市场中,声誉较高的风险投资公司表现出很高的信任水平和可靠性,具体表现为高声誉的创业投资家在对企业进行筛选时,往往会选择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投资对象,另外,高声誉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具备更强的增值服务能力,会积极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创业企业从根本上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从而实现较高的企业价值。冈珀斯(mpers)等的研究发现,创业投资的声誉对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的长期业绩有着显著的影响[24]。纳哈塔(Nahata)发现,高声誉的创业投资机构会花更多的吋间去监督其投资的公司[25]。埃斯彭劳博(Espenlaub)等也发现,IPO企业的长期回报与创业投资声誉正相关,知名创业投资家的声誉有利于其筛选项目,从一开始就可以筛选出潜质更高的项目[26]。阿瑟斯(Arthurs)等的实证研究发现,创业投资经验、声誉与一年期股票价格回报呈正相关关系[27]。克里希南(Krishnan)等的研究表明,创业投资机构的声誉与被投资公司上市后的长期业绩有着很强的正相关关系[28]。这些研究都充分表明了创业投资声誉对创业企业成长能力的积极作用,声誉对创业投资家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无形资产。据此,本文提出假设4:创业投资声誉与创业型企业的成长正相关。
(四)创业投资的政府背景与企业成长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金融市场还不完善、资源配置效率还不高、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受到体制性歧视[29],民营企业获得融资的难度远高于国有企业[30]。中国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要素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滞后于产品市场的市场化进程,这种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要素市场交易活动的干预和控制[31]。在我国转型期,政府和市场同时参与资源的分配,而金融资源大多由国有金融企业控制。高新初创企业所特有的信息高度不对称、投资收益高度不确定并且高度偏态分布以及缺乏担保价值等特征决定了创业投资的高风险特征。高风险特征决定了创业投资供给不足,政府背景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资源和政策优势,降低风险带来的影响,服务于自身目标。创业投资经验研究结果显示:政府背景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获得地方政府税收优惠等方式提升企业价值[32-33]。杰恩(Jeng)选取了21个国家的样本,对影响创业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结论显示:政府背景比非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在面对其他因素的敏感度上要小的多[34]。勒纳(Lerner)论证了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尤其是在私营创业投资机构将投资集中在几个狭窄的行业的情况下,政府背景创业投资对那些具有潜力的行业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这些行业“鉴证”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吸引其它资金进入[35]。据此,本文提出假设5:创业型企业的成长与创业投资的政府背景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11年12月31日之前在深圳创业板上市的281家创业企业为研究对象。为了扩大样本,并考虑财务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使用了这281家上市公司2007-2012年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剔除数据异常值、数据严重不完整的样本后,共获得1369个样本观测值。样本所在行业共9个,其中制造业和信息技术业的样本数居多,分别达到897和280个,占比65.19%和20.35%。所在省份共26个,其中样本数在百个以上的省份有5个,分别为广东304个、占比22.09%,北京200个、占比14.53%,浙江与江苏各127个、占比9.23%,上海110个、占比7.99%。限于篇幅,此处略去样本的详细分布情况。本文所用的数据中,清科创业投资研究数据库和创业投资相关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年报;财务数据来源于巨灵金融数据库和国泰安金融数据。本文釆用Excel和Stata10.0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二)变量定义1.因变量的选取和定义成长性是决定企业价值的基础因素之一,因而学术界对企业成长性的研究由来已久。不同学者对成长性指标的选取也不尽相同。根据前人的研究,成长性指标大致可以分为收入类和其他类两种。收入类指标一般包括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的增长,其他类指标包括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托宾Q、市值、市净率、就业机会等。在这些指标中销售收入增长率是最能体现企业成长性的指标,且研究应用也最为广泛,因此本文选取销售增长率作为企业成长指标。2.自变量的指标和定义(1)创业投资的参与。即创业投资是否参与公司的投资。本研究以首次公开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东名录,或者该公司前十大股东名录里,将存在创业投资机构的公司定义为有创业投资支持的上市公司,并使该变量值为“1”,无创业投资介入的则为“0”。(2)创业投资辛迪加。根据勒纳(Lerner)的定义,当同一投资项目中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创业投资机构时,就认定该次投资行为为创业投资辛迪加[36]。本文选取创业投资辛迪加的规模作为衡量指标,即同时参与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个数。(3)持股比例。本文在实证检验中采用所有权指标,即创业投资机构持股数占公司的总股本数的比例。(4)创业投资声誉。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创业投资机构声誉的衡量方法各不相同,本文借鉴冈珀斯(mpers)在研究中运用的创业投资机构的从业时间来代表创业投资的声誉[24]。成立时间早的创业投资公司拥有的合作伙伴较多,资金也比较充裕,由投资者、创业投资公司以及所投资的组合公司组成的网络更加完善。成立时间长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项目比较多,成功退出的项目也可能较多,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突出的投资绩效在社会上的宣传效应较高,往往能够提高公司知名度。因此,创业投资机构成立越早,从业时间越长,相应赢得的声誉就越高。本文对创业投资声誉这一变量定义为:从创业投资机构成立开始至样本公司上市为止的年数加1取对数。(5)政府背景。创业投资机构是否具有政府背景,主要根据创业投资机构公开披露的信息,若该机构为国有控股,则说明其有政府背景,否则为非政府背景。采用虚拟变量,“1”代表有政府背景,“0”代表无政府背景。3.控制变量的选取和定义除了创业投资机构的特征变量之外,所投资企业的特征,如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产规模、成立年限等都会影响企业的成长能力,因此,本文在回归模型中引入这些变量作为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其对于企业成长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尽管在许多行业中,规模经济对于上市公司的快速成长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规模大的企业也有比较丰富的资源从事创新活动,有利于企业成长。但是,当企业的规模变得越来越大时,管理和协调就会变得日益困难。对中小企业来说,规模经济边际效应比较突出,企业创新动力比较强。本文用总资产的对数表示公司规模。(2)资产负债率。高成长的企业由于需要更多的资金来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进行技术革新等等,所以负债率比低成长的企业要高,但是这类企业同时也需要按期偿还本金利息,不能投资一些现值为负的项目,这样又可能影响其长远的发展。因此,资产负债率对企业成长的影响结果不确定。(3)企业年龄。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处于起步期的企业,由于受到资金和管理经验的约束,且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其销售额增长比较缓慢;处于发展期的企业,发展速度一般很快,销售额一般高速增长;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销售额一般比较稳定,增长率很低。因此,企业的年龄对企业成长影响深远。(4)行业。行业的成长潜力和成长状况会对企业的成长具有深刻影响,因此,本文对涉及的9个行业设置虚拟变量进行控制。(5)年份。每一年份的经济情况都会直接影响企业成长状况,因此,本文将样本期的6个年份设置为虚拟变量进行控制。(6)地区。地区的发展水平和企业成长有密切关系,因此,本文对26个省份设为虚拟变量进行控制。
三、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1369个样本观察值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为34.7%,最大值是221.8%,最小值是26.9%,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表现优异。创业投资机构的参与的均值为54.7%,说明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超过一半的企业受到创业投资的参与。创业投资辛迪加的均值是1.118,超过1,说明创业投资辛迪加是一种很普遍的投资行为;最大值为6,说明最多有6家企业同时投资同一家创业板公司。创业投资的持股比例均值是5.7%,最大值是28.1%,说明作为机构投资者,创业投资对公司的持股水平不是很高,因而创业投资只是参与公司管理,并不能起到主导作用。创业投资的声誉采取创业投资的从业年限作为衡量标准,其中最短的不到1年,而最长的已达46年,可见不同机构之间经验差距比较大。政府背景指标中,均值是0.276,说明具备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较少,可见我国创业投资这一领域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在控制变量中,企业的总资产自然对数最大值、最小值、均值相差很小,说明创业板公司的资产普遍较小;而资产负债率中均值为28.3%,也相对较低,说明创业板公司的不确定性高并且可抵押资产较少;企业年龄指标中,平均年龄为10.33年,说明创业板的企业相对都比较年轻。
(二)相关性分析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Pearson相关系数显示,除创业投资的持股比例(Vc_share)外,其他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都与被解释变量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显著相关。其中创业投资参与(Vc_in)与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在10%水平上正相关,而创业投资辛迪加(Vc_num)、创业投资声誉(Vc_reputation)以及政府背景(Vc_back-ground)都与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此外,其他变量的相关系数都小于0.8,表明本文的研究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总体而言,相关性分析表明,数据结果基本验证一致。
(三)多元线性回归上文的相关性分析中,除去创业投资持股比例(Vc_share)与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其他实证结果都与预期假设基本一致。为了进一步分析创业投资机构的参与与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能力之间的关系,本文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方法具体分析创业投资机构不同的特征对被投资公司成长能力的影响。可能是因为受前几年行业不景气的影响,国际创业投资呈现出阶段后移的特点,我国创业投资也不例外,为了保证投资收益,创业投资机构对处于发展中后期的投资项目以及Pre-IPO企业进行投资,这可能会导致对创业企业上市前的增值服务不足,进而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参与对创业企业成长能力的作用不显著。表4为创业投资各特征变量对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的回归结果。总体上看,F值都在7.5以上(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五个模型设置合理。五个模型的调整后拟合系数(AdjustR2)都大于16.7%,因此五个模型均有比较强的解释力。具体来看,模型1中创业投资参与(Vc_in)与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型企业进行投资,并不能显著提升企业成长性,假设1未得到验证。模型2中,创业投资辛迪加(Vc_num)与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联合投资可以显著促进企业成长,假设2得到了验证。模型3中,创业投资持股比例(Vc_share)与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率(Growth)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与相关性检验结果一致,假设3未得到验证。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存在“逐名动机”[37]。为了尽快获得投资收益,尤其是对那些较年轻的创业投资机构来说,获得成功案例的需求格外突出,这可能导致一种急功近利的倾向。在这种倾向的影响下,创业投资机构相对持股比例越大,所拥有的控制权和决策权越大,其“逐名动机”越能得以实施,即可能会过度追求短期绩效而催促企业过早上市,甚至不惜造假上市,从而对企业上市后的发展与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模型4中,创业投资的声誉(Vc_reputation)与企业成长在1%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即创业投资机构的声誉越高,其所投资企业的成长性越好,因此假设4得到验证。模型5中,企业的政治背景(Vc_background)与企业成长在5%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即有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的企业的成长性较好,假设5得到验证。
四、结论与建议
在美国,规范投资基金的有关法律,如《投资公司法》,将“公司”(Company)这一组织界定得十分宽泛,“任何在法律上具有人格或不具有人格的组织团体”均可以称为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的种类也很多,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基金规模通常较大。
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三种类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均被视为“人的聚合”,不存在“公司税”问题,因而运作成本大大降低。在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中,有限合伙公司又最为普遍。因此,有必要特别加以介绍。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特点,是除了管理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generalpartner)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外,非管理合伙人均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由于管理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而对管理合伙人构成一种强责任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公司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包括限制合伙公司向外举债的金额,将基金的债务限于其资产的范围内。由于非管理合伙人只需对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又兼备了公司型基金的股东只需对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管理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的经理人,其本身通常也是一个有限合伙公司,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由于它主要是通过专家管理优势和社会信誉优势来赢得委托者,而不是像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那样必须依靠雄厚的资本实力作信用保证,故其资本规模普遍很小。它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中所占的份额也通常只有1%,其余的99%则由非管理合伙人认购。
“小企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创业投资基金,既可以按照一般公司形式设立,也可以按照合伙公司形式设立,其本身的运作也是完全市场化的。所不同的是,由于在其运作过程中政府通过直接优惠贷款或信用担保方式赋予了它一定范围的受信权并在税收上予以必要的优惠,故其设立必须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审查批准,投资运作必须接受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监管,以确保其真正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小企业。
除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外,一些学者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和实业公司附设的所谓“Venturefund”,也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另外一种类型。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若其资本完全来自母公司,则由于不具备投资基金特有的“集合委托投资”特征,而不宜归于创业投资基金之列;而只有当其以自有资金与其它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时,所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才能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基金。事实上,美国法律中的“企业发展公司”也是指的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全美创业投资协会也主要由独立的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成。
创业投资基金与创业资本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由个人分散从事创业投资,或是由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与实业公司以自有资金单独从事47《中国中小企业》2000年第4期知识长廊O创业投资(通常是通过一个附属机构)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但它们都只是一种非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直接投资者”(Directinvestor)。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确定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方式,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机构实现了创业资本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机构管理”,因而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类创业资本的投资者都是“间接投资者”。
值得强调的是,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在全社会创业投资活动中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由相对富有且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资本,即所谓“天使资本”(Angelcapital)就高达300~500亿美元,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0倍。但由于由个人或非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其投资的分散性和非组织性使之寡为人知,其具体的投资活动与规模更是无以准确统计。因此,我们目前通常谈到的“创业投资”,实质上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已经作为一个独立产业存在因而可以对其发展情况加以统计分析的高级形态的创业资本。
创业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联系与区别
考据辞源,“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l)与“风险资本”(Riskcapital)是两个不同术语。其中的“Venture”与“Risk”虽然意义相关,但性质炯然相异。“Risk”原本就作名词用,表示作为客体存在的“风险”,如“风险分析”(Riskanalysis)。“Venture”则最初用作动词,表示“冒险、敢于做”,作名词用时则表示作为主体发出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冒险事业”,含有行为主体对其行为目的、实现目的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因素的感知,以及基于此所作出的行动方案设计等多方面的涵义。尤其是当其运用于企业创业和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一特定的专业领域时,它更是赋有了特定的内涵,所表示的就不再是一般意义的“冒险行为”和“冒险事业”,而是一种从事“创业”和“创业投资”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冒险行为,及其结果“创业事业”、创业投资事业”,可以直接用来表示“企业”。因此,应当结合特定的专业内涵,区分其有别于日常用语的本质特征。
“创业资本”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手工业发展较早的西欧诸岛国,由于受地域所限,一些富商为了寻求到海外创业,纷纷投资于远洋探险,从而首次出现“Venturecapital”这个术语。地理大发现之后相继建立起来的各类海外公司,如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荷兰、法国的西印度公司,则直接促成了创业投资事业的萌芽。到19世纪末,美国的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热潮曾吸引一大批富有个人,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或直接将资金投资于各类创业项目。此后“Venturecapital”一词即开始在美国广泛流传。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为了适应新兴中小创业企业发展的资本需求,创业资本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高级形态。经过以上历史演进过程,“创业资本”也就越来越赋有了以下特定内涵:(1)投资对象是创业企业,以区别于对成熟企业的投资;(2)不仅仅提供资本支持,而且还通过提供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创业企业创业,以区别于单纯投资行为;(3)仅仅在企业的创业期进行投资,即当所投资企业发育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和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因而有别于长期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以获取股息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普通资本形态。
与“创业资本”不同的是,“风险资本”(Riskcapital)这一术语则是从风险属性角度对各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的资本形态所做的描述。随着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发展,各种“风险投资”(Riskinvestment)工具层出不穷,“风险资本”这一术语逐步被广泛运用于指称“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与“安全资本”(Security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对应。“创业资本”作为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则与“非创业资本”(Non-ventureCapital)即投资于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对应。目前,一些较专业的词典就对它们作出了严格区分。
从风险属性看,由于创业投资(Ventureinvestment)通常是以未做留置与抵押担保的风险性权益资本(Riskequitycapital)方式进行投资,而且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相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具有更大的风险,故与一般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相比,创业投资往往是一种“高风险投资”(Highriskinvestment)。其风险程度又因所投资企业所处创业阶段的不同而不同。
创业投资市场是指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市场,一般来说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对象主要应投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型科技企业,但从数据来看,并不是这样。目前我国已经有了约2000多亿元的风险资本,大约是1000家创业投资机构,2011年我国年末创业投资余额为1018多亿,对高新企业的投资余额为131亿[1]。占比12.8%。另按科技部的研究,已经投资的项目在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上的不到20%,已经投资的资本量投资在科技企业上也不到20%,即可以将其总结为创业投资的“二八现象”。首先,创业投资项目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只有20%的重合度,80%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被创业投资认同。截止2011年整个创投行业历年累计投资的项目大约是9216个[1]。在这9000多个项目中不到20%的项目和国家科技计划是相关的,而且是和一些小的科技计划的相关性更大一些,跟大的科技计划相关性又很小。其次,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只有20%与自主创新成果相关,80%与国际产业技术创新成果相关。2012年全国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10万多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9.2%。但是这些业绩中只有20%的产值与我国的自主创新成果(其中,又有80%左右的自主创新成果不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范围内)有关系,80%的是国际的创新成果,或者由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创造的。那么“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什么呢?我们知道由于创业过程中的高风险,特别是早期阶段存在“死亡之谷”的高风险,市场中的投资者依靠其自律往往是不会介入的,导致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经济价值。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或是外资的,绝大多数创业投资企业是以创业后期阶段项目为主要投资对象。由于政府引导的创业投资与收益机制理论的缺乏,我国虽然各地纷纷启动政府的引导基金,但是由于引导基金在“市场经济理论”的误用下,以及在政府现行管理模式的“系统失灵”的环境下,政府引导基金也都纷纷趋于创业后期阶段的投资,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关键是从理论上解决好政府在创业投资过程中的定位与角色问题,实务上实施好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机制与权益机制的方案。从国际经验分析,凡是创业投资发达和成效好的国家及地区,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来解决科技企业创业过程中“死亡之谷”高风险的“市场失灵”机制,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造新经济。
二、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系统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创业投资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多年来我国在建立创业投资管理体系方面做了努力,但仍存在“系统失灵”。主要表现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建立起能促进创业投资的管理体系及良好机制,特别是政府基本是以管理实业的模式来规范创业投资业的运行机制,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往往形成了滞后甚至障碍的作用,造成了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困境。其分别为:政府如何引导创业投资的困境;国有创业投资走向的困境;商业银行如何参与的困境;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的困境;私人富裕资本如何参与的困境;外资进入如何参与科技创新投资的困境;创业投资从业者激励机制的困境;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于科技创新及投资拉动的困境等。我国创业投资的管理在国家层面有多个部门都在积极推动,但是因受到多个部门权力或利益管理的分割,造成了部门之间摩擦,反而带来并形成了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不利的影响。在省级层面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主管部门各省也不一致,有的在发改委,有的在经贸委。特别是对于国有的创业投资公司是由国资委来管理,而国资部门又以实业企业管理模式来监管创业投资机构的业绩,使得创业投资资本金融经济价值难以发挥,迫使其走后期阶段投资模式。我国的创业投资业发展时间短,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上给以积极引导,在货币政策上给与多加倾斜,在产业政策上应当作为一个国家战略竞争力的产业给以战略规划和定位,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要首先考虑创业投资对于交易流实现的需要。
三、创业投资的“制度失灵”问题
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制度建设,包括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募资制度、投资制度、投资后管理制度、投资退出制度、税收制度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我国在创业投资制度建设上已初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新的《公司法》的修改,解决了在创业投资中的企业组织和注册资本等问题,但因创业投资所涉及的制度多,目前仍然存在“制度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各项税收条例等法规对于创业投资业发展仍存在一定的障碍性作用。特别是《证券法》的规定,仅仅是对标准化的证券进行交易做了规范,而对于创业投资的多阶段性、金融工具的多元性的交易该如何进行,并没有给出规范。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要“规范创业投资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将创业投资的交易机制简单化了。还有我们的税收政策在某种意义上仅仅适应实业企业的税收需要,而对于资本利得的税收问题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显然,在创业投资业发展起步时期,如何给以税收的优惠,促进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是一项新的命题。为此,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仅仅是适应工业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还不能够适应知识经济需要。为此,研究和设计适应知识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体系,已经是当务之急。
四、创业投资的“人才失灵”问题
一、财务筹资来源体系及其组织结构
在西方,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第一,富有的个人资本;第二,机构投资者资金,包括养老准备金、大学后备基金以及各种非获利基金;第三,大公司资本,出于战略考虑,大公司通常投资于与自己战略利益有关的风险企业,以合资或联营方式向这些公司注资;第四,政府和金融机构。
我国目前的风险资本来源大多依靠政府和银行信贷支持,不能适应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资本经营”的本质要求,因此我们应积极倡导建立以政府资金引导的,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以权益性资金为主的。融资渠道体系。
以上所说的是资金来源。我们面临的另一问题是:这些资金以何种方式组织起来。通常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
1、创业基金。从基金类型看,创业基金可以分为独立型创业基金(独立代表投资者系统管理基金),附属基金(附属于一些机构)和半附属基金。根据投资企业资产周期,创业基金又可分为种子基金(用于新产品开发),创立基金(用于新企业创立),成长基金(市场推广和技术完善)和美化基金(美化财务报表)等。创业基金可以私募和公募方式设立。其中公募设立的基金直接向社会公众发行而且可以上市,这类基金一般为封闭型的,可以自由转让。
2、创业投资公司。此类公司一般为有限合伙制。合伙人包括两种,即有限合伙人和主要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只提供资金不负责具体经营;主要合伙人在投入资金的同时,负责统管投资公司的业务,由于主要合伙人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将从有限合伙人的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报酬。
创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公司有时往往混为一谈而不作区别,在私募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投资组合结构
投资组合包括投资方式的组合和投资量的组合。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投资通常是采取股权或债权投资及其两者兼有的投资方式,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可转换投资等等。英国的3I集团在其投资组合中,往往包含了较高的债权式投资,而英国的小型企业资本基金则更强调长期的资本性收益。相比之下,债务式投资风险较小,收益也较小;权益式则反之。
由于创业企业的高风险性,只有权益性资本投入才能有效地把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拧成一股绳,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有机整体,故权益性资本投入是投资方式中的最优选择。1996年世界经合组织在《创业投资与创新》研究报告中认为,创业投资是一种向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建企业或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行为。这一概念体现了股权资本在创业投资中的绝对地位。但从规避风险起见,适量利用债权式或混合式投资方式,又是必要的补充。
从投资量的组合看,创业投资机构不应把大部分资金或全部资金投资到一个创业企业,而应把资金分散投资到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创业企业,实行分散的投资组合原则来化解投资风险。现实的结果是,不同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的创业企业,形成了一个释放风险的良好网络或机制。
三、创业投资体系中经营方式的组台
在创业投资体系中,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均有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两种方式,而且达到了高度完美的结合。其中创业投资机构以资本经营为主,以辅助创业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为辅。而创业企业主要是通过生产经营来提高业绩,并配合创业投资机构搞好资本经营以达到上市筹资的目的。资本经营是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根本动力,创业投资的目的不在于从企业不断获得股息或红利,而在于当投资对方的市场评价较高时,通过股权转让等资本经营,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创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创业投资体系中真实的收益源泉,没有创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创业投资机构和一般投资者的回报均难以得到保证。只有二者相互结合和渗透,才可能使创业投资体系的总体收益最大化。
四、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及其结构优化
创业投资的收益实现的具体途径有:(1)股息和红利;(2)股份转让;(3)公开上市;(4)清算企业。其中股份上市是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的最佳途径。股息和红利虽然能取得稳定的收益,但创业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取得资本利得。股份转让和公开上市是取得资本利得的最好选择。其中股份转让的形式包括:(1)股份回购,即将股份出售给创业企业或创业家本人;(2)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国外统计表明,由于通过股份上市的方法需要较长的周期,因而采取这种股份转让方式的数量要比公开上市的多。但在收益率上股份转让方式仅为公开上市的1/5。由于公开上市带来的高收益率,不仅为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资本退出创造了无与伦比的良好条件,而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创业资本,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五、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和社会保护体系
(一)多元化、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如前所述,公开上市是创业资本收益实现和退出的最佳选择。但依现有的市场环境,能够争取上市的创业企业是极为有限的。这有待于多元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本文所讨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与创业投资不同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以股票为主要对象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按我国第一板市场的规定条件,只有创业活动进入第四(产业化)阶段中后期或第五(市场化)阶段以后才能达到。如果简单以第一板市场的条件来支持创业投资,将难以支持“创业”过程的最重要部分(第二至第四阶段)的展开,其结果将是金融支持的“创业”过程的最重要环节仍然虚置。较好的选择是,建立与第一板市场相对立的,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第二板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创业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同时在二板市场之外逐步安排场外市场,它主要解决的是,创业过程中处于初创阶段后期和幼稚阶段初期的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
第二板市场与第一板市场共同构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从上升阶梯看,经过场外市场“培育”一段时间后,在有关条件满足第二板市场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第二板市场;同样第二板市场可依同样的程序转入第一板市场。从下降阶梯看,己进入第一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当经营状况下降或其他条件不能满足第一板市场要求时,可退入第二板市场;第二板市场的上市公司同样也可退入场外。
(二)继续优化政策保护和法律保护体系
1、政策保护体系的确立。
1.1样本选择影响风险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渠道顺畅与否,风险投资的IPO为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中小企业自2004年设立以来,短短10年间上市公司数量从2004年的38家发展至目前的719家。中小企业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优越的发展平台,同时风险投资也为中小企业注入了企业成长的动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风险投资息息相关。选取制造业及信息技术业作为样本,一是因为基于以往研究,这2个行业与风险投资呈现较强的相关关系,二是因为这2个行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投入相对明显,研究的样本数据也大多集中于这两个行业。
1.2变量选择企业自主创新指标的选取在国内外都有各种不同的选取方法。主要包括2个方面:一是创新投入指标,包括R&D支出和R&D人员数;二是创新产出指标,包括企业申请的专利数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综合分析以上指标,R&D人员数在我国企业的年度报告及各方面都较难收集到数据,将给问题的研究带来较大难度,同时R&D人员数在各个行业中有较大差距,不具有严谨性。新产品的销售收入若作为自主创新指标,则对新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划分存在争议,而且一些新产品并不涉及技术开发,容易误导数据分析的结果。因此,本文选取R&D支出占营业额的比重(即R&D投入强度)和企业申请专利数分别作为企业创新投入和产出指标。考虑到专利数量是非连续型变量,而是一种计数变量,取值为非负整数,这给模型分析和解释带来困难。因此选择对数回归模型,并且将专利为0的对数默认为0,代表企业的创新产出能力。
2样本数据分析
2.1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表中的描述性统计显示:2001-2013年100家上市的中小企业中申请专利最多为3020项,而最少为0项,其中申请专利为0的公司共有14家,申请专利的均值为107.77项,专利指标的方差较大,表现了各个公司专利申请数量差异较大,较大型企业如烽火电子的专利数多达3020项,较小型高新企业专利申请数量较为稳定。风险投资指标即风险投资在企业十大股东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最大值达91.36%,最小值仅为0.98%,选取样本中风险投资指标的均值为28.89%,同时由于数据中专利数量为0的企业过多,加大了数据分析的难度,因此默认专利为0的企业专利取对数为0。技术公司投资指标即技术公司在企业十大股东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最大值为97.95%,最小值为0,由表可知,在信息技术业及制造业中,技术公司股份普遍占较大比例,方差较小。
2.2研究变量的相关性分析我们将收集到的100家企业的相关数据导入到spss软件中进行变量相关性分析。R&D指标、专利指标与风险投资指标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反而,与技术公司投资指标和个人投资指标之间有显著的相关关系。专利指标与技术公司投资指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个人投资指标呈负相关关系。
2.3样本数据的线性回归分析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建立如下所示的模型(1)用以探究风险投资、技术公司投资及个人投资对中小企业创新中的作用。模型(1)的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首先由分析可知,个人投资指标与风险投资指标、技术公司投资指标之间共线性严重,因此将该变量从模型中排除。事实上,我们将企业股份归为风险投资、技术公司、个人投资三类时,其中个人投资比例的增加一定意味着另外两种比例的减少,个人投资比例与风投比例、技术公司比例之和为100%,也就意味着该变量在模型中并没有研究意义。然后,由anova分析可知,该模型在显著性水平为0.05时,对应的概率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拒绝回归方程显著性检验的原假设,即各变量系数不同时为0的情况下,因变量与解释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所建立的线性模型是合理的。然而,由分析可知,因变量与风险投资指标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验证了相关性分析的结果,为了优化模型的拟合程度,我们建立模型。按照上述分析方法,同理得到该模型是合理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而且模型的概率P-值由0.013减小到0.004,说明模型(2)优于模型(1)。
3结论
从2001-2013年100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我们并没有得到风险投资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作用,分析结果是风险投资与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然而技术公司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之间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就此,我们比较了风险投资与技术公司投资两者的不同,认为是以下原因导致的结果:①技术公司的投资具有针对性,更能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相比较之下,风险投资就具有盲目性,很多风险投资更愿意投资一些收益稳定缺乏发展动力的传统技术企业,这与我国投资资金退出渠道不畅,相关规定不完善有着一定的关系。而且,风险投资在评估是否为一个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时,会考虑到相应的风险,在我国,一些较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国有控股较多,各方面的保障制度也相对完善,因此,风险投资更宁愿选择风险较小、收益稳定的较大型技术企业。②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缺乏相应的评估标准,因此在专业技术创新方面,技术公司比风险投资更具有准确的判断,从而激发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更加明确地发展企业技术。③中小企业在专利申请方面没有足够的重视。100家企业中申请专利为0的高达14家,专利申请同时有着部分集中的特点,如烽火电子注重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的专利数量明显高于其他企业。
(一)投资组合的概念行业投资即将投资金分散投放在多个不同行业、不同业务领域来进行创业投资;因为在创业投资资产的组合里,各个资产之间的联系越不紧密,那么这种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作用就越明显。所以,投资者应该根据创业投资的需要,适当在多个行业进行组合投资,以规避投资风险。投资组合理论的重点在于分散投资风险。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将资金分别投放到不同类型的资产上,以使投资组合的风险和收益有最匹配的组合。这对于创业投资而言有极强的理论指导意义。进行创业投资的行业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创业投资者就需要将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行业或处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之中,以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的阶段一个企业从创业发展开始,到其退出行业市场,一般都遵循五个阶段的发展轨迹,创业企业要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来进行阶段性的组合投资,以减少投资风险。具体为:(1)种子期:此时,创业企业尚没有产品面世,也就没有相应的营销模式,团队建设方面也很薄弱,是投资风险最大的时期。(2)起步期:起步期企业己建成,开发出来的产品尚处于试销其,故而投资风险仅次于种子期。(3)扩张期:企业在扩张期不断成长,产品营销模式已建成,并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团队建设运行良好,投资风险也就相对减少了。(4)成熟前期:此时企业在投资的各方面都运行的十分成熟,市场营销模式成功建立起来,企业管理和团队建设也运转良好,风险此时最小。(5)重建期:此时的企业面临着企业破产或是投资重建,在原有的一定的企业规模上可以对重建投资进行慎重考虑。综上所述,在企业进行创业投资的各个阶段中,投资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处于投资期前期的风险较大,后期较小;所以,创业企业要积极利用投资组合理论去减少企业在投资的不同阶段的风险。
二、我国创业投资财务运作过程现状分析
(一)创业企业规模较小企业要进行创业,在零基础的程度上发展,就必须经历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目前,我国的创业企业从规模层面上看,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普遍规模较小,资本不充足,融资渠道较窄,资本来源少。比如在我国,大多数创业企业的资本主要来源于国外风投,国内政府组织或是一些金融机构的贷款等,比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的融资渠道窄的多。这种现状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于创业企业资本结构的限制过多造成的,这样就使得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
(二)针对创业服务的中间媒介不发达要进行创业投资,必须有中间媒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进行谋划,以帮助创业企业运用各种投融资工具进行引资,协调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的沟通,从而加强合作,保证创业企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国中介机构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对企业的创业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中介服务市场也不规范,阻碍了创业服务中介媒体系统的发展。
(三)缺乏创业的专业人才对于创业的投资机构而言,要进行一笔成功的创业投资,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化的人才来帮助投资机构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进行运作,这种人才是掌握经济与管理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是目前我国高校针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方案并不有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国内一些企业的领导层对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块也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了专业人才流失严重,从而也影响了创业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投资体系中的退出部分不健全投资机构进行的投资活动是一个资金循环的过程,包括项目资金的筹措、投入、撤出以及再次投资等过程;而一个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不是创业企业的成长或是发展状况,而是其投入的资金能否顺利回收,然后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这样,就显得退出环节特别重要。而目前,我国针对创业的投资机构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也没有确定一个合理的时机帮助投资机构收回投资金,比如虽然目前我国有了创业板,但是创业企业的上市依旧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很难收回。
三、国外创业融投资模式介绍启示
(一)国外创业融投的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美国的创业投资模式是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在美国,传统的联邦体制对一国金融系统的构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又是创业投资强有力的保障。美国的银行业一直以来都是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的,这样就使得创业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处获取资金,从而避免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份,使得创业投资的发展更加产业化和专业化。同时,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使得创业企业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也增加了投资者对创业市场的信息,这也更加促进了美国模式的建立和发展。
(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在德国,银行和保险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正常进行。但是德国模式也有其不益之处,如由于德国银行业的发达,致使针对创业投资的专门性人才十分缺乏;另外,由于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有保障,所以投资项目的风险很低,收益也很低,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也没有有效的措施,最终可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3)以色列模式。以色列模式是以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为特点的,这也是以色列创业投资能迅猛发展的原因。以色列政府主导建立了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吸引了海外资本进入本国创业投资市场,这样就促进了本国内部的创业投资市场的大力发展,放大了政府基金的引导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投资和经营运作,而是给予创业企业合理的权限,使之能自主进行投资运作。
(二)国外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对我国创业企业的启示
(1)政府引导,多元化发展。结合上述三种发展模式来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组织在创业投资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基于此,我国的创业投资的发展就应该是在政府主导下逐步进行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发展。特别是政府资金的投入,不能作为主导,而应该是引导海外资金的进入。例如以色列的政府引导式的发展模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人才,特别是熟悉创业投资业务的专门领域的人才是创业投资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应努力建立专门的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形成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来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3)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投资是一个资金筹措、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过程,那么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就是保障投资机构顺利抽回资金,获得预期收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应该积极引导并建立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保障投资机构在进行创业投资后,能通过多种渠道,如创业板市场,并购、场外交易等方式退出。
四、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创业投资财务运作策略
(一)拓宽筹资渠道一般,投资资本的来源有政府、国内企业、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来源。其中外资的比例最高,是目前我国创业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
(1)引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保基金引入的成功案例是美国模式,在美国,创业资本的来源渠道很多,创业资本也很发达。但是,目前我国还未将社保引入到创业投资项目中去,所以,政府可以做这方面的尝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社保基金参与创业投资。
(2)促使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目前,我国的创业资本来源主要是外资,但是在国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才是创业投资的主要来源。基于此,我国政府要尝试着逐步开放这一领域的投资,改革金融制度,从而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结构,促使其健康发展。
(3)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个人或是机构投资者数量较少,不足以应对日益壮大的创业投资需求。所以,我国应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拓展其发展空间,扩大民营资本的投资规模,从而最终扩展我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以及其资金渠道。
(二)努力培养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创业投资项目的进行和开展不仅仅需要资金的引入,更需要专业人才进行项目管理和投资运作。对于创业投资这样一种产业形态而言,不仅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化人才,更是需要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才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所亟需的。
(1)提高专业人才的教育水平。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主要由三类构成: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社会招聘的各个层次的人才以及金融机构的相关投资负责人。这三种人形成了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人才结构,但是这种结构并不稳定,市场发展也不成熟。为了打破现状,我国各高等院校需通过加快改革步伐,并结合市场需求努力培养相应的复合型投资人才, 提高相关创业投资人才的教育水平,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专门人才队伍。
(2)创业投资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是对人才的一种管理方式,由于目前,在我国专门的创业投资人才储备不多,所以急需建设相关的专门团队来支持创业投资的发展。由此,实行持证上岗这样一种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体制是有利于选择爱岗敬业、严格自律的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才的。
(3)创业投资的专门人才要进行后续培训。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并不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最终状态,人才培养是为了创业投资的团队建设服务的。目前,很多创业企业不能长久发展,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就分裂了。这主要是由于创业企业家对创业投资并没有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从而不能将企业带上良性发展的轨道。但是,通过对专业人才的后续培养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如让职业人员进行金融、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再次学习,满足经济发展对投资人才的需要的变化;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项目管理经验,加强交流合作,保证人才补给。
(三)创办创业投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政府可以作为创业企业和投资者之间交流和接触、合作的中间媒介,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这样,既可以帮助投资者尽快寻找到合适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同时也可以为需要投资资金的创业企业寻找到合适的资金支持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因此,政府要积极帮助需求双方当事人创办信息交流与共享的平台,增加创业投资成功的概率。
(四)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的项目需要专门人才进行专业化运作和有效的管理,按照创业投资合同的规定,创业投资双方当事人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参与企业管理,提供资金支持等,使得创业投资者能顺利收回资金,并获得预期收益。要获得这样的管理结果,那么完善创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健全和完备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创业投资的有序发展。
(五)发展多元化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运作是按照资金筹措、投入、撤出和再次投入的方式来循环进行的,对于创业投资者而言,最重要的环节在于资金的退出,此时,创业投资者不仅可以收回前期投资资金,如果项目运作成功,投资者还可以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基于此,我国要积极发展多元化的创业投资项目退出机制,使创业投资者在退出时具有多种选择,以保证投资项目的成功。
参考文献:
[1]陈有真、罗亚林:《基于投资组合理论的企业国际化新解》,《中国流通经济》2009年第11期。
发展高科技产业是实现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风险投资业在政府的推动之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但由于历史较短,我国风险投资还远不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高速发展所面临的旺盛的融资需求,风险投资未能充分发挥其推进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从本质上看,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离不开适宜的外部环境,而政府要对风险投资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扶植,从而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过程中充当重要的“推动器”角色。风险投资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活动,更离不开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财政和金融环境。因此,营造一个良好的风险投资的财政和金融支撑环境至关重要。
一、政府财政资金的适度扶持
为了有效解决风险投资发展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很多发达国家都先后推出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助计划、中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等,试图从系统抚育的角度解决风险投资所遇到的难题,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美国不仅先后培育出了IBM、英特尔、思科、微软这样的大公司,也极大地激发了美国公民的创业、创新精神。但是,由于风险投资涉及面广,资金需求个性化明显,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风险中起主导性作用。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是从弥补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抓住制约风险投资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风险投资环境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以使财政支持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首先,任何产业和企业的发展都需要一定的市场与环境条件,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对资本、法制、人才、市场机制等条件的要求更高,政府应在满足这些条件方面充当无可替代的角色;其次,风险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战略重要性无法在追逐商业利润的市场上通过成本-效益关系完全反映出来,这就需要政府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目标出发,采取措施,鼓励并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如通过设立政府种子基金,对处于研发阶段的创业项目提供资本金支持。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规定,凡企业利用风险资本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均可从政府得到约占其开发总支出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的补贴;澳大利亚企业科技开发费的60%由政府通过免税方式提供。我国1999年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第一个政府种子基金。该资金设立以来,通过无偿资助等方式,对优化种子阶段企业资金供给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作用非常显著。政府基金只能起到引导和催化剂的作用,而不能成为风险投资的主力。目前,风险投资主体单一,风险资金来源短缺是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为推进我国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风险资本加入进来。因此,应着力培育多元化的民间风险投资主体。从长远看,国家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主要表现在政策的支持上,风险投资的真正发展还是在于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主要的资金渠道包括:允许保险公司将多年来积累的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从事风险投资活动,包括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公司,由后者进行风险投资,或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吸收外资和鼓励外国机构在我国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展风险投资活动;通过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的担保机制,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二、建立政府信用担保制度
毫无疑问,政府是最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政府信用担保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具有放大效应。
在目前银行贷款仍占企业资金来源的主导地位,且银行仍以“安全第一”为经营原则的情况下,由政府为风险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是促使银行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最为直接和有效途径之一。发达国家为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方式。例如,美国中小企业局(SBA)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85%~90%的担保,为从事股权投资类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发行长期债券的担保。日本设立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负责对风险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比例为80%。实践证明,通过财政担保,政府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其资金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为发挥信用担保的资金放大效应,可开展的主要工作包括: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成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由政府、银行及民间资本合资设立担保公司;建立风险投资的保险保障体系,如可由政府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保险机构,或鼓励现有的保险公司开展风险投资保险业务;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投入风险投资担保领域,研究制定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政策,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担保业的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风险投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不能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从国际经验看,政府担保在风险投资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即使是政府担保,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行政担保,而是政府扶持下的市场化担保,政府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三、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实践证明,在需要大量投资的科技研究领域,政府引导是非常必要的。众所周知,科学研究可分为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与开发研究。基础研究投入大、研究周期长,效果显现慢,因而该种研究的资金支出需要由政府承担。应用科学研究与开发能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直接带来经济效益,因而可以也能够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这一领域。但将应用与研究开发推向社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导向机制。世界上科技发展主要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自由发展模式。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均衡发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自由发展模式即科技进步主要来源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实际需要的技术创新,由企业自主投资研究开发,主要侧重于应用科学的研究。从实际效果来看,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比较成功。美国的成功经验也正是建立了政府资金的导向机制。因此,发挥政府资金对风险投资的引导作用至关重要。从以色列、澳大利亚、印度这些缺乏创业投资土壤的国家看,其发展创业投资的成功经验也是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境内外创业投资资本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为了避免政府直接投资所带来的诸多不足,并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政府通常是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例如,由政府制订科技发展战略,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科技投资,支持科技发展;政府应制订一些措施鼓励民间投资,并建立一套使民间风险资本既愿意投资,又能顺利退出的机制。
【关键词】 创业投资 理论基础
创业投资诞生半个多世纪以来,迅速风靡全世界,为很多国家乃至全球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尤其是美国近10多年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创业投资的发展。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近几年也取得了快速发展。这种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常识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都有其内在的原因和合理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同样也有其一定的理论合理性。随着近些年对创业投资研究的深入,为了解决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创业投资的理论基础作出一个整理,以便找出可以遵循的研究线索。但需要提前指出的是,本文的分析仅仅是站在方法层面以供借鉴的整理,而不是较严格意义的理论探讨。
一、 一般理论基础
1、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是历史唯物论和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于这一理论马克思的经典说法是:“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这一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会影响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对于二者的关系,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写到:“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在致巴・瓦・安年科夫的信中,他更加明确地写到:“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与这一特定生产方式有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 “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从一定的视角来看,创业投资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在私有权益得到承认下的新的生产方式或一种新的具体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方式的产生是与生产力的发展分不开的。这种生产力的发展的表现最明显的就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因此,在考察创业投资的问题时,我们必须时刻将其放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大思路下来进行。
2、西方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严格说来,西方经济学中并不存在“成本―收益理论”,成本―收益只是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出现。但是,自古典经济学创始以来,任何经济理论的形成无不始终贯穿着一条重要原则,即成本―收益原则,凡是提到某一事物的经济属性即是考虑研究对象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问题。成本与收益对一个经济主体而言,用一个词概括就是利益。亚当・斯密强调个人利益,李斯特、凯恩斯重视国民利益,萨缪尔森关心人类利益,布坎南凸显集团利益……总之一切围绕利益,即成本与收益问题。简单来说,人类行为就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只有当预期收益≥预期成本 (即R≥C)时,人类的行为动机才会转化为现实行为;而当人类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即MR=MC)时,人类的行为才会终止,因为此时实现了净收益(NR=R-C)的最大化。创业投资作为人类的一种经济行为,它的产生与存在同样也是创业投资中的经济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对创业投资的分析同样应时刻考虑到成本―收益问题,将其作为一个贯穿始终的原则。
二、西方新兴经济理论的解释
理论来源于实践,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理论也必然不断进步。20世纪5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各种新经济现象和新问题不断涌现,经济理论随之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各种新的经济理论和分支学科纷纷出现,对解释各种经济现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我们选取了以下五种与创业投资有关的新兴经济理论来做一些可供借鉴的考察。
1、委托理论。委托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期以来西方企业契约理论最重要的发展,它主要侧重研究企业中的一些现实而复杂的问题,其中主要是资源的所有者和资源的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委托理论认为,在两权分离为特征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存在差异,所有者希望其资产获得最大的增殖和利息,而经营者关心的则是自己的利益――权利、报酬、保障、享乐等,在“经济人”“自利”的假设条件下,在缺乏恰当的激励和约束时,经营者可能过分追求个人利益,给所有者造成损失,所有者为减少损失就要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约束和监督,委托人为此就要付出“成本”。进而,为了解决委托中产生的问题,减少所有者与经营者因追求的目标差异和监督困难造成的损失,就要对人设计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方法归纳起来有三种。(1)给人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委托人将部分剩余索取权转让给人,就使得人收益与企业绩效相对应,这样的产权结构调整可以通过内部的激励来刺激人的积极性。(2)利用市场竞争约束人行为。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都将十分激烈,这就促使人为了避免因经营效益不佳被市场淘汰,就会不得不努力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3)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方案,对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准确评价。委托理论把委托关系看作是委托人设计出的一个契约,它通过提供报酬吸引、激励人,并对人进行监督和约束,使其投入达到最佳水平,从而使委托人的效用达到最大化。根据这种理论,创业投资中存在着双重关系,即投资者与创业投资组织、创业投资组织与创业投资参与的创新企业之间的关系,在这双重关系中都存在着激励与约束机制的选择问题。委托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创业投资的产生、发展及演变。
2、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兴起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般而言,以舒尔茨于1960年在美国经济年会上的演说中系统地简述了“人力资本理论”作为人力资本理论诞生的标志。人力资本理论的出现被西方经济学界视为20世纪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它使人在物力生产中的决定作用得到了复归。人力资本理论重新证明了人,特别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的高质量的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真正动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单纯的货币资本往往很难再创造新的财富,甚至还会贬值。拥有货币资本的人,只有与拥有人力资本的人共同投资才能带来利润。这一理论很好地解释了创业投资中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创业投资的性质在客观上要求拥有人力资本与拥有货币资本的人在企业中占据同等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让创业投资家经营货币资本、让技术创新者和创业企业家通过不断创新来赋予企业核心竞争力,并且由货币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共同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
3、契约理论。契约理论又称机制设计理论,也称信息经济学,是企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是研究非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交易安排和契约安排。创业资本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契约安排,在这种契约安排里,作为一个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创业资本的人――创业投资家,同资金的需求者――创业家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由此所引致的现代经济学所阐述的所谓问题、激励问题亦普遍存在。由此,创业投资家会设计各种各样的约束机制,减少融资过程中的成本,解决冲突问题。创业资本投资的主要过程,如对项目高强度的筛选和评估、对所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积极地参与、资本流入阶段性的合理划分、特别融资工具的采用、不同投资主体(创业投资家)之间联合投资的实施、投资行为的短期化等,均要通过契约安排来实现。
4、交易成本理论。1937年科思(R.H.Coase)发表了他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在这篇文章中他首次将交易成本概念引入到经济分析中来,他指出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这种成本就是交易成本。此后,交易成本理论经过威廉姆森(Williamson)等人的发展得到进一步完善,成为现代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并推动了现代企业理论和产权理论的发展。所谓交易成本就是指与别人交易时高于价格的支出,它包括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两方面的成本。之所以会发生交易成本,主要基于三个原因,即: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任何合同都不可能对以后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做出周密详尽的描述和规定,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了事先未曾预料的偶发事件,某一方就会钻合同的空子,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并占对方的便宜,即发生了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当存在资产专用性时,一家企业严重依赖于另一家企业,使合同签订后的选择机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以致更容易受到机会主义行为的伤害。交易成本理论主要用来解释企业的规模和发展,同时还用于说明企业的产权制度安排问题,因此交易成本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创业投资机构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组织存在发展的合理性,以及这种企业所采取的特殊的产权安排的原因。进行任何创业投资项目都是具有极高的风险性,需要收集较多的信息并进行专业的技术分析,需要较多的投入和时间消耗,单个个体进行操作的交易成本将会很高,而采用机构化的创业投资组织进行集中的、专业的操作,就能极大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创业投资的典型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的产权安排,通过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的形式,也极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
5、资产组合理论。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哈瑞・马科维茨于1952年发表的题为《资产组合》的文章及其后(1959)出版的同名专著。在上述文章和专著中,马科维茨详细阐述了“资产组合”的基本假设、理论基础与一般原则,从而奠定了其作为“资产组合”理论的基础。现代资产组合理论的精髓就在于风险分散化思想,就是研究在各种不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将可供投资的资金分配于更多的资产上,以寻求不同类型投资者所能接受的收益和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最适当、最满意的资产组合。这种理论的产生发展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组合而言的,但对于创业投资这种“准证券投资”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创业投资的投向是高风险的创业企业,这种风险比证券投资的风险还要大,为了控制这种风险,创业投资就要将资金投入到不同的企业或行业,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从而在很多项目失败时,以盈利项目来弥补亏损。
三、结语
这里的概括与划分只是给出一种粗略的轮廓,尚有很多理论和思路有待发掘和深入研究,希望本文的工作能够抛砖引玉,对创业投资的研究有些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