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5 17: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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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接收单位归属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派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关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对政府分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及时接收并安排上岗。
第八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退役士兵的接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总参谋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计划进行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省内跨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设区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市、区)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以及国家规定应当集中移交的其他人员,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开具。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确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后及时为其开具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退役士兵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或者与安置有关的问题,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自行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自主就业与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条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
第二十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
一次性经济补助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省人民政府实施。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官经济补助,根据其服役年限,应当予以适当增发。
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训机构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选择统一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费用地方承担部分,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应当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并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加分优惠: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前款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在国家规定的安排工作时限内,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下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
第二十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
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多次荣获三等功奖励,或者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分级负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驻陕中央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省垂直管理系统相关下属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优先招录和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具体办法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规定执行。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和企业职工总数等情况确定。对企业当年安排退役士兵人数应当不高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和岗位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或者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不得以劳务等形式接收退役士兵。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终结续签时,单位应当优先与退役士兵签订新的用工合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在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其上岗;不得跨省、跨设区的市易地安排上岗,但确需易地安排的,应当征得退役士兵同意。
第三十九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四十一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二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且超过30日的;
(二)拒不服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工作通知书寄出(以邮戳日期为准)后60日内,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
(四)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后,未按规定期限到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单位报到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三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退休士官安置计划,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档案资料、审定安置去向等,制订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制订本级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计划,下达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续。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接收退休士官,并负责做好对其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十六条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于分散供养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符合国家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分散供养。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放弃集中供养的,可以选择分散供养。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无行为能力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其监护人选择供养方式。
第四十七条集中供养的退役士兵统一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供养机构休养、康复和医疗。
第四十八条退休士官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分散供养的1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护理费,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发放。
第四十九条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纳入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退休士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退休士官家属(遗属)无经济收入的,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家属享受适当医疗补助,遗属享受适当医疗和生活补助。
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医疗保障和残疾退役士兵的医疗补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对退休士官医疗保障,按照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解决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问题。
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集中供养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及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商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五十三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且退役时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手续的;
(三)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四)克扣、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六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七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易地上岗,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军队是保卫国家和的坚强柱石,是保卫国家安全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的生活生产,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现役士兵安心服役,激发他们保家卫国的热情,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安置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退役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今年我县继续以货币化安置为主渠道,积极鼓励重点安置对象自谋职业。
(一)重点安置对象
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的人员,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安置方式
允许重点安置对象在缺编的县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在安置期内如无接收单位则实行货币化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10号文件和浙政发〔〕3号文件及地方有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不再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城镇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后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三)货币化安置标准
城镇退役士兵满两年发18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第七年起每超服1年加发1000元;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根据浙政办发〔〕57号文件精神,按所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金标准的一半发给一次性安置金。重点安置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满10年发42000元,每超服1年加发2000元;为鼓励转业士官自谋职业,重点安置人员在年9月30日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奖励5000元。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每人每月360元计发。
复员或转业士官(包括农村入伍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每次发给奖金5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奖励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发给奖金3000元(本人档案有记载、立功勋章)。
(四)安置截止时间
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截止时间分别为: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城镇退役士兵和重点安置对象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办理货币安置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生活费及其他优惠待遇,县安置办只予办理落户手续。
1、农村退伍老兵只要年满60岁,就可以享受国家的老年生活补助,一个月210块。如果在部队有过特殊贡献,或者因为受伤不是正常退役的,可以有每个月500块的生活补助。
2、正常退役的农村老一个月可以拿到50000块补助,非正常退役的有22000块补助。如果在役期间参加过军事行动或者战争的一个月有550块生活补助。
3、农村兵兵役期满之后,如果不想继续当兵的,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地方进行安置,不满足条件的也可以再领两年补贴。并且一旦安置了的话,之前在部队待的时间可直接列入工龄工资内部。
一、认识必须统一
退伍军人接受部队正规的锻炼,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干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说,我县大部分乡镇、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对这一点认识是高的,近几年的安置工作做得也比较好,得到了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肯定。但也不排除仍有少数乡镇、部门、单位及其领导出于本乡镇、本部门利益的考虑,认识尚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不积极主动,甚至有拒收现象。搞好安置工作,不仅事关退伍军人本身的稳定,也事关现役军人队伍的稳定,更是国防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苏政发[1998]108号文赋予我们的职责。同志曾经指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可见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既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保大局的需要。各部门、各乡镇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克服困难,努力做好退伍安置的各方面工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任务必须落实
退伍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特别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面临减员增效、机关、事业单位面临改革分流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困难可想而知,近几年安置会议越开越迟也是受这方面的影响。今年,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新形势出台了《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采用积分制的办法,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鼓励自主择业,为做好我县的退伍安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县委、县政府对退伍安置工作的态度十分坚决,要求十分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一领导要重视。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伍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抓紧时间落实分配方案,早日让退役士兵上岗到位。二政策要公开。执行政策随意,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严格按政策规定操作,是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今年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维护退伍安置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按照政策积分公布,保证公平公正。三纪律要严明,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安置办,要带头执行纪律,严格按政策要求和有关规定办事、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接收单位不得搞集资或随意降低待遇标准为条件,恣意侵犯退役士官士兵的权利,发现一起,将查处一起。四重点要突出。各部门、各乡镇一方面要考虑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接收能力,部门大的、接受能力强的适当多考虑;另一方面要突出功臣模范等积分高的退役士官、士兵的优先安置,体现一种导向,鼓励现役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
三、服务必须跟上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军人当作宝贵财富来加以爱护,作为新鲜血液予以吸纳。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他们,从工作上支持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怀体贴他们。要让他们体会到家乡的温暖、组织的关怀和领导的厚爱,激发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情怀,为振兴家乡尽力尽责。县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对安置对象的思想教育,加强对退役士兵形势、政策和革命传统教育,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形势,端正就业观念,立足灌南实际,树立艰苦创业的人生观;要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稳定。同时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做好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在新岗位上放光发热,为我县的经济建设服务。
四、督查必须到位
(一)城乡低保工作。2008年的低保工作可以用这么几句话来概括:一是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提高,覆盖范围扩大。全市农村低保对象41.9万人,全年支出资金21330万元,比上年增加62.31%。2008年1月和7月,全市分两次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二是城市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应保尽保巩固。2008年1月和7月,分两次按照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积极开展“分类施保”工作,对“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危重病人、60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适当提高补助水平。2008年全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53188户87381人(占非农人口的19.67%),支出保低保障金13554.48万元,比上年增加49.94%,月人均补助139.87元;三是医疗救助扎实推进,制度不断完善。全市11县区全部建立和实施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全年救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4105人次,共支出救助金375.46万元,人均救助914.63元。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634875人(次),共支出救助金2023.24万元。其中:资助新农合资金1082.76万元,资助新农合参合人数620023(人);参加新农合后二次救助资金支出940.48万元,累计救助14852人次,人均补助633.2元;四是五保供养逐步规范,对象得到实惠。2008年全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7776户43985人,共支出农村五保生活费4678.65万元。五保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720元提高1200元;五是敬老院建设稳步推进,集中供养率提高。盐津县除完成普洱镇雷家岩敬老院外,还新建了豆沙敬老院、中和敬老院、牛寨敬老院等三所敬老院,500名农村五保老人已经集中入住;大关县中心敬老院、水富县中心敬老院已经竣工;彝良县中心敬老院、绥江县中心敬老院、威信县中心敬老院、巧家县中心敬老院正在建设中。全市2008年五保供养集中人数达到1367人,集中供养率为3.11%;六是临时救助制度初步建立,边沿人群得到救助。2008年各县区结合实际初步建立了城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对生活困难的1808名城乡困难群众进行了临时救助,支出救助资金125.35万元;七是资金投入分级匹配,渠道更为广泛。对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的资金投入,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区逐级匹配的机制,资金的投入渠道更为广泛,上述三项资金投入合计39563.13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入33548.18万元,市级投入1099.4万元,县区级投入5620.3万元;八是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上下左右比较满意。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经验获2008年度民政部“社会救助工作探索创新”奖。绥江县民政局、镇雄县赤水源镇、绥江县中城镇大汶社区、彝良县牛街社区、昭阳区永丰镇三甲村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典型单位,2008年全市城乡低保工作被省厅考核为二等奖。
(二)双拥优抚安置工作。2008年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退伍安置工作稳步推进,安置困难逐步化解。2008年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1147人(义务兵781人,转业士官366人)。符合政策需安置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342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805人。通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安置办法,加大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市11县安置城镇退役士兵218人,自谋职业的114人,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549万元。镇雄县民政局受到省厅表彰,被授予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二是优待抚恤政策较好落实,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认真贯彻执行《军人抚恤条例》和《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省政府148号令)等相关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了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下拨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5492.4万元,优抚医疗补助经费816.9万元,优抚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经费570.6万元。优抚抚恤补助经费比2007年增长39%。一年来,各级政府努力帮助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帮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三难”9414人,其中解决住房困难709人,新建住房面积8839㎡,支出经费129.11万元;解决医疗难3021人,支出经费150.8万元;解决生活难5648人,支出经费241.84万元。对2008年优抚事业单位数据进行了更新。组织了10名优抚对象到安宁温泉疗养,送38名残疾军人到云南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更换假肢。共办理残疾军人伤残军人复核21人,评残29人,提高等级9人,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42人,发放一次性抚恤金48.95万元;申报威信扎西烈士陵园(国家级)维修改造项目,争取省厅下拨烈士陵园维修经费100万元。三是双拥工作成效明显,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巩固。2008年市委、市政府研究投入双拥经费1015万元。“八一”期间,各地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走访慰问部队39家,重点优抚对象249户,发放慰问金近130万元;各级政府帮助各类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医疗、生活难9414人,支出经费521.75万元,妥善安置随军家属3人,解决子女入学入托8人;5县调整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四是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不断加强,相关待遇有效落实。按照军休干部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对市内81名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改革资料住房情况进行测算,做好军休干部购房货币补差补贴的各项工作,下拨军休干部机构人员经费558万元。及时组织军休干部参加“云岭老战士牵手互助行动.2008夕阳春暖”、“爱心捐款”、“夕阳红”杯文体比赛等活动,丰富了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展示了军休干部风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看到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应实事求是地看到我们在两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在低保工作方面:一是台帐资料不齐;二是报表数据不准确。三是农村敬老院建设发展不平衡。敬老院项目建设仍然偏少,有几个县区还未启动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永善县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零供养;四是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果不够好。普遍存在上报的数据随意性比较大。
(二)在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方面:一是安置难的矛盾仍然突出。实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逐年增多,因我市经济不发达,就业渠道少,使部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长时间滞留在社会上,加之企业下岗伤残军人生活补助费偏底,潜存着不安定的因素,已发生多起退役士兵和下岗伤残军人越级上访事件,这不仅影响部队战士安心服役,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2008年的安置中,我遇到了采取非正当手段办理假立功、假伤残的情况,干扰了安置工作正常程序,加大了安置工作难度;二是优抚对象的困难还需要帮助。近几年虽然国家几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费,但因物价上涨、伤病复发等原因,大部分优抚对象仍然存在生活难、住房难、医疗难问题,伤残军人除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费能保障外,其余的都存在医疗难,特别是生重病、大病更是难以医治;三是双拥工作需要加强。
三、再接再厉,扎实推进2009年的低保和优抚工作
关于2009年的低保和优抚工作,张副市长和何局长在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已经讲得比较具体,各位科股长是参加会议的,各县区也是进行了传达和贯彻的。就是紧紧围绕建立高效的社会救助和牢固的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两个体系”来开展工作。
(一)在低保工作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家庭收入核算,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公平施保,应保尽保,该保才保;尤其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杜绝优亲厚友现象的发生,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公开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政策、保障标准、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发放、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三是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资料台帐,建立的台帐基础信息资料要完备准确,报表与台帐相互吻合衔接,确保计财部门与低保部门的统计数据数出一门,必须做到每季度都能够更新资料和形成上报台帐的制度。今年下半年全省将启用社会救助管理系统,以后的工作将可能会直接监控到县区,各县区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一些操作不太规范、不太完善的要及时进行规范、完善;四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和城乡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将出现农民工务工收入减少,增收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城乡困难群众增多的情况。要最大限度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一些突发性、临时性的生活困难问题;五是要抓好敬老院建设。今年市政府把各县区中心敬老院建设工作列入为人民群众办理的八件实事之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抓落实。目前中心敬老院已经完工的县区要及时组织五保老人入住,正在建设的中心敬老院和现还未启动中心敬老院建设的县区,要抓紧时间落实。六是要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七是要安排好落实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各项社会救助配套资金,确保城乡困难群众按时足额补助金。
(二)在优抚安置方面:一是要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总结去年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双考”安置办法,认真做好文化考试实绩考核各项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要求的时间6月底完成择优选岗。同时做好退役士兵等人员的稳控工作,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上访人员控制在当地;二是要认真兑现优抚抚恤政策,确保优抚对象的待遇落到实处,2008年10月1日起,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的云民优〔2008〕25号文件,请各县区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对本县区的优抚对象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市级下拨经费后及时兑现到优抚对象手中;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双拥工作。要做好第八届省级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命名暨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推荐工作。按照文件要求积极申报双拥(先进)城(县);四是要加强优抚数据信息系统建设。要把优抚工作和军休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录入,实行数据管理,以便对优抚数据进行更新准确上报使用;五是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四、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切实抓好低保和优抚资金专项检查工作
最近,国家审计署决定对云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省民政厅、审计厅对做好迎接审计检查工作做出了安排,省厅对开展优抚安置相关政策及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执法检查也做出了安排。各县区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进行了自查,我对如何开展好两项工作的自查和迎接检查讲几点意见。
(一)对检查的目的再认识
“认识的程度决定工作的力度,工作的力度决定工作的效益,工作的效益决定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对两项工作进行检查,目的是为了总结我市开展农村低保和优抚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真正提高农村低保和优抚工作保障水平,着力实践“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把农村低保和优抚工作推向新台阶。
(二)对检查的内容再明确
1、农村低保工作方面:主要检查对申请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是否开展,操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是否存在违规存在操作或简单化地凭印象判断的现象;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程序是否符合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规审批现象,是否有人情保、关系保,该保未保等现象;农村低保是否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是否每年或半年审核一次,进入退出情况如何,操作有欠规范公正的地方;低保资金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现象,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是否足额按时到位,保障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各级是否按照要求及时预算下一年度所需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公开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标准、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发放、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是否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是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入;农村低保电子台帐是否完善,计财部门与低保部门的统计数据是否数出一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市民政局和审计局已经联合行文,对安排好县区审计做好准备。
2、优抚工作方面:主要检查优抚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优抚人员各项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优抚事业单位经费落实情况、优抚安置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是否做到炸款专用。
(三)对检查的责任再明确
市局层面,何局长是两项工作检查的第一责任人,我是直接责任人、低保科舒远瑜、优抚科李爱菊是具体责任人。县区层面,县区民政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是直接责任人,低保和优抚科(股)长是具体责任人,各人要履行各自职责。一个县区出问题,就会影响到全市,进而影响到全省,谁也负不起这个责,因此,必须明确各位的职责。
(四)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再强调
县区的自查和步骤一定不能减少,特别是县区审计环节。要求县区要对每个乡镇的农村低保都要检查和审计。如果减少环节,减少检查面,存在的有些问题你就可能找不出来,也就无法整改,到上级来抽查和审计时出了问题,那就更麻烦了。这里要明确,自查结束以后,市级对县区抽查的面达到60%以上。
(五)存在的问题要再找准
对自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漏洞,要逐一找出,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好办,切忌因小失大,不要有蒙混过关的思想,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整改落实要再到位
整改是自查和抽查的目的和归宿,要坚持边查边改,有什么问题就整改什么问题,切实把问题处理在第一线,处理在萌芽状态。如果整改落实不到位,就失去了自查的目的和要求。
(七)制度建设要再规范
从数量上看,全市有农村低保对象41.9万人,2008年资金安排数量是21330万元。优抚对象32333人,2008年资金安排数量是7410.65万元。从这么多的对象和资金数量足以说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再加上农村低保2007年才起步,要结合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各县区实际,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以制度来管人、管事、管钱,才会避免随意性,真正把钱用在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
(八)诉求渠道要再畅通
城乡低保和优抚政策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各届关注。近年来,为这些问题的来信来访数量明显增多。因此要多宣传政策,耐心解答社会各届特别是来信来访对象的疑问,多做解释工作,畅通他们的诉求渠道,求得社会的理解,真正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1、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把改善民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要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把审批关,并认真做好低保资金的监管工作,督促各乡(镇)按时足额将保障金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2、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进一步加强对现有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改善在院老人生活,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3、切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积极帮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等困难群体缓解看病难问题。
(二)救灾救助
1、进一步完善救灾应急预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确保重大灾害来临时能迅速、高效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加强对滑坡隐患排查工作,及时组织受滑坡严重威胁的群众转移搬迁,并做好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3、认真抓好灾民和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及时帮助灾民和困难群众解决粮荒和冬令期间缺粮、缺衣、缺被等困难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春节。
4、积极抓好2008年“9·27”洪灾后的民房恢复重建工作,“9·27”洪灾全县共造成320户民房受损,计划在2009年6月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三)优抚安置工作
1、认真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法规政策,按时足额发放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金;全面执行《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兑现工作。
2、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及时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
3、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切实做好春节和建军节的拥军优属活动,增进军政军民团结。进一步落实军休干部的“两个待遇”,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使军休干部安度晚年。
(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进一步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让群众真正参与管理和监督,推进村民自治和和谐建设的发展。
2、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居委会居务公开、民主议事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社区服务,支持社区居委会依法从事自治事务,增强社区居民凝聚力,把建设和谐社区引向深入。
(五)其它工作
1、做好行政界线管理工作,按时完成与邻县边界的联检任务,积极调处界线纠纷,维护边界稳定。做好县城新增街道地名的命名、报批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另外,我县的行政区划几经变动,至今仍沿用原来的老地图,为广大群众提供准确的地名标志,计划重新绘制全县新版地图。
2、进一步强化殡葬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努力遏制乱埋乱葬行为,抓好殡仪馆的行风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提高遗体火化率。
3、继续加大老年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年内各乡(镇)均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并完成3个村级老年人协会建设;积极筹集资金兴办助老工程,向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老年人文体活动,积极争取资金,在年内开展一次老龄人口动态调查,为今后更好地做好老龄工作打下基础。
4、切实加强对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对孤儿学生、孤寡老人的养育教育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拥军优属工作的各项经费。
镇乡、街道、开发区民政部门是拥军优属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三条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抚恤优待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实行自然增长。
第四条驻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含武警)的现役军人,常住户口在本市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六条每年一月和八月为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月。
宣传、民政、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与驻部队开展结对共建活动。
第八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部队加强对军事设施的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营房建设、交运输、军粮供应、医疗、职工分流等社会化后勤保障的服务工作,优先办理军队营房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减免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落实财政补贴政策。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执行野营拉练、演习等任务,及时提供必要的交、安全保障以及其他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各镇乡、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法律拥军活动。
教育、劳动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为部队培养各类科技和技能人才工作,并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有关培训、鉴定考核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本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后,生活仍困难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和扶助。
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及其他优待不计入家庭实际收入。
第十五条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光荣室,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本市各旅游景点、纪念馆以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办收费观瞻场所。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
第十七条车站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室。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第十八条医院机构应当设立军人优先标志。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效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对急症、危重的优抚对象实行先收治后收费。
政府确定的惠民、优抚医疗机构减免优抚对象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在地区服役的,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3倍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奖励金。一等功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不低于当年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5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三等功的不低于20%。驻部队官兵的立功奖励金,由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标准颁发。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的标准给予奖励;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0%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荣立战功的老复员军人按规定发给荣誉金。年标准为:一等功及以上不低于360元,二等功不低于240元,三等功不低于120元。
第二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或者租住廉租住房。
租住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80%交纳租金;对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住房存在安全隐患又无经济条件加以改善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列入当地危旧房改造计划优先安排改造,并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不承担筹劳任务。
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收养孤老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其领取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仍由其本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负责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局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已退出工作岗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可以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执行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报销。
第二十七条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应当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其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全额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其就业安置,由户口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制定安置计划,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置,不得拒收。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当依据人员性质,按照“就近、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结合实际给予安置。
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按照规定发给安置补偿金;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驻边防海岛现役军人,其符合随军条件但无法随军的家属应当一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现役军人从外地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办理。
第三十条加强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安置部门下达的当年度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指标,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部队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士官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规定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并将其医疗费纳入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管理,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
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和士官的随调子女、配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妥善安置。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发给自谋职业补偿金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中,凡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要求,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优先保证优抚事业经费的落实,抚恤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016年将根据区人武部统一部署,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在全面推进军事斗争准备、全面提升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上下功夫。进一步落实党管武装各项制度,深化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调整改革,努力推进基层武装工作规范化建设、民兵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区委七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加大对党管武装、国防教育、兵役法规等的宣传教育力度。高度关注树立全民的国防意识。按照统一部署,利用报刊、网络、志愿者队伍等形式,在基干民兵中广泛宣传国防教育、兵役法律法规,为军事斗争准备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新的《兵役法》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己于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继续抓好《兵役法》和《__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兵役登记,兵役执法检查等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强化兵役法规意识,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重视征兵工作,依法征兵的良好环境。
继续抓好《__省征兵工作条例》的具体落实,巩固成果、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运转机制、努力解决好征兵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兵员征集主要对象从中等学历青年向大学生毕业生、大学在校生转变。加大走访力度,注重青年本人的现实表现。加强在役义务兵情况统计、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跟踪教育和服务工作,确保义务兵安心部队建设。
以“围绕发展抓双拥,抓好双拥促发展”为原则,始终把提高社会生产力、部队战斗力作为双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协调组织军民开展双拥共建活动,组织驻区部队开展拥政爱民工作。完善军、警、民联防队应急维稳机制,加强值班制度,确保随时“联得上、呼得应、沟得通”。在汛期到来之前,制定应急预备方案,寻找本地区薄弱点,并落实措施,切实发挥民兵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拉得出,打得响,做的好”,为构建和谐大碶做出应有的贡献。
按照《省军区基层人民武装部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与标准》的明确要求,继续抓好民兵营连部规范化建设落实,重点做好“四室一库”(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资料室、战备器材库)。按要求统一配备器材和装备,及上墙的软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