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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原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1-17 10:58:1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伦理原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伦理原则

第1篇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药物,有些会直接干扰临床检测的准确性,如静脉补充氯化钾、葡萄糖、清蛋白等,则引起血钾、血糖、血浆蛋白检测值偏高。如果片面地采用停药方式保证标本质量,可能给患者造成潜在的治疗风险。因此,标本采集前应结合患者临床诊疗需要和病情变化,在保证患者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制定个性化的检验方案和相应的治疗调整策略。在标本采集过程中,很多标本(例如血液、骨髓、胸腔积液、腹水等)都是通过穿刺方式来获取的。医务人员应该充分考虑患者体质差异,不仅要保证标本的质量和获取的方便性,还要慎重选择穿刺部位和穿刺器材,最大程度减少患者的物理创伤,避免不必要的肌体痛苦和精神负担。同时采集穿刺标本时还应注意安全,要严格执行消毒措施,防止发生血液交叉感染;骨髓标本收集时还要防范发生麻醉意外。

2有利原则

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临床检验方法日益增多,对检验工作者的工作责任感和能力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标本采集时要严谨慎重,根据标本测试要求周全考虑,准确无误。要保证标本的有效性,即根据检验目的注意事项采集标本的有效部分。如肠炎患者的粪标本检测,要采集粪标本的黏液部分;泌尿系统前尿路感染者的尿标本检测,要采集尿液初段标本。

在标本采集时,还应尽可能用患者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效果,选择对患者创伤小、风险低、采集方便的方式,如采集末稍血能够满足检测要求的不采集静脉血,采集体外排泄物能达到检测目的的不进行体内获取等。

标本送检时要仔细、规范、及时。标本容器标签上应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标本类型、收集标本时间、实验室接受时间、申请检查的项目等,严防标本及其检查内容的混淆。标本采集后要及时送检,否则,可导致标本污染、有效成分分解和破坏、或者因为水分蒸发引起成分浓度的变化,从而影响检验结果。标本送检过程中还要防止跌落或过分摇动,以免造成血液标本的溶血或尿标本中有形成分的破坏,给临床诊疗带来误导。检验部门要认真对送检标本逐个进行登记和分类,防止标本的混淆和遗失。同时,对标本量过少或已明显干燥或有明显污染迹象等不合格标本,不得敷衍了事,应当重新采集;对申请单上姓名、科别、床号等与标本标签不符的,或者检验内容填写不明的,一定要认真查找与核对。检验过程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检验人员能对标本性状作出正确判断,是否会影响到检验结果。

检测时,能保证仪器运行稳定,质控准确合格。对于不能保证检测结果是否正确的试验项目,实验室不应该开展。检验人员有责任确保结果周转时间,特别要考虑特殊患者的情况,应该快速报告急诊结果。检验人员在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时,应该以临床需要和患者利益为第一要素,不可盲目追逐新技术,更不可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替换原有有效方法或捆绑多个检验项目。

3保密原则

保守医疗秘密是非常重要的伦理要求,它是医学伦理学中最古老、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医德范畴。检验人员在检验实践中应遵守2方面的保密原则:第一,对患者信息保密。不有意探听患者的隐私;不泄露在检验过程中知晓的患者隐私。第二,对于某些可能给患者带来沉重精神打击的检验结果,应对患者保密。

4公正原则

第2篇

关键词:墨子;非攻;军事伦理;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B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5)-01-0034-01

先秦时期,“尚利且贵义”的墨子对于军事活动具体地表达了这样一种态度:“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墨子・非乐上》),墨子将“仁人志士”与“兴利除害”划上等号,他认为“功利”是人类活动尤其是军事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所谓道德行为“行义”不过是“功利”的道德形式,而“功利”才是“行义”的本质要求。基于此,“兴利除害” 自然而然便成为了道德的行为路线和道德评价的根本尺度。

一、“志以天下为芬”

墨子强调的是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他说:“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墨子・经说上》)这就是说,人们“行义”是要为“天下之利”服务,而不是简单而独立的价值观念。对于这一点,孟子认识得最为清楚,“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上》),他虽指责“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孟子・滕文公下》),但确揭示了墨子和杨子个人价值观的本质区别。必须指明的一点是,尽管杨子“为我”与墨子“兼爱”是不可调和的关系,却不能否认两者为实现天下百姓人格独立平等的用心良苦。

墨子为民的立场是坚定的、鲜明的,亦非迂腐之辈可以比拟。他为争取小生产阶的自然求这一具有合理行与普遍性的命题,在思想上,墨子提出“兼以易别”的主张,以“无差等”的“兼”否定了“由己及人”的“别”,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所谓个人主义的扩大化而体现的局限性集体主义。又要求“中国家百姓之利”(《墨子・非攻下》),即是希望于王公大人们能与百姓同利,并且以不分远近、亲疏、贵贱平等关系而相处。同时,在实践中,墨子同样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身体力行于“贵义”,大有一种虽千万人,我独往的气势,“今天下莫为义,则子如劝我者也,何故止我”(《墨子・贵义》)。

墨子主张“兴利除害”除了在为“农与工肆之人”谋求利益之外,更有着另外一层重要意义,即对王公大臣们起着一种惩警、威慑的作用:其一,民为邦本,不为万民“兴利除害”则国必危;其二,墨子的天鬼是“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天鬼,他以“兴万民之利”的规则通过天鬼的折射作用于王公大人,“顺则昌逆则亡”。

二、“不惮以身为牺牲”

墨子的“兴利除害”体现了“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墨子・大取》)这样一条原理,这条原理严格地区分了他所言之“利”的关系:“公利”为大,“他利”次之,“私利”为小。基于这种认识,墨子显然是强调这三种利益统一于“公利”之上。那么既是强调“公利”的至上性,也就意味着“他利”和“私利”在必要的前提下要为“公利”作出牺牲,这种牺牲靠的是自觉性。墨子尤为重视这种牺牲精神,在《墨子》一书中多有讲到,他说:“且不唯《禹誓》为然虽《汤说》即亦犹是也。汤曰:‘ 惟予小子履,敢用玄牡,告于上天后曰:今天大旱,即当朕身履,未知得罪于上下,有善不敢蔽,有罪不敢赦,简在帝心。万方有罪,即当朕身,朕身有罪,无及万方。即此言汤贵为天子,富有天下,然且不惮以身为牺牲,以祠说于上帝鬼神。”(《墨子・兼爱下》)这里,墨子取法圣王汤之深明大义,献身于天下“万方”,可见其“杀己以存天下,是杀己以利天下”(《墨子・大取》)的无私奉献精神。

“利益”是军事战争的永恒追求,无论是经济目的还是政治目的,都与“利”脱不了干系。墨子既以“天下苍生之利”为其军事主张的出发点,那么则必然同封建社会中地主阶级之利相冲突。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墨子的“互利互助”思想油然而生,他劝诫训导统治者,下层百姓的物质生产是国家财富的源泉,若是压迫、剥削庶民百姓,则损害的必然是自己国家的利益。基于这种认识,墨子在肯定了“公利”的同时,对“私利”并不加以否定,只不过前提是“私利”必须构建在“投桃报李”这一对等互报原则的基础之上。“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墨子・兼爱中》),也就是说,“私利”只能是先“利整体”或“利他”,从而等待对方的回报。当然,这与通过劳动所获之“利”不同,在这里强调的是社会交往的关系。所以,墨子是先通过“利人”再言“利己”这一线路,从而使得社会道德指数同幸福指数互通互助达到极致。

对于墨子这种摩顶放踵利天下的价值观,儒、法两家就显得有些“黯然失色”。尊“极高明而道中庸”的孔子所崇尚的是价值优位的差等之爱,讲究的是“由近及远”“由己及人”的仁爱路线。这种“价值优位”在利害关系充满矛盾的阶级社会里,如果利用不当便有可能走向“损人利己”之端。与墨子论辩的巫马子正就如此,《墨子・耕柱》中记载:“巫马子谓子墨子曰:‘我与子异,我不能兼爱。我爱邹人于越人,爱鲁人于邹人,爱我乡人于鲁人,爱我家人于乡人,爱我亲于我家人,爱我身于吾亲,以为近我也。击我则疾,击彼则不疾于我,我何故疾者之不拂,而不疾者之拂?故有我有杀彼以我,无杀我以利。’”巫马子竟从“价值优位”的由己及人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杀彼以我”的骇论。这似乎与墨子“杀己存天下”截然相反。由此可见墨子“赴火蹈刃,死不旋踵”而热心救世的伟大。法家则将“利己之心”推到了极端,主张富国强兵而称霸天下,“是以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商君书・立本》),“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韩非子・六反》),这种“君本位”思想似乎是要将个人“幸福”进行到底而不顾及其他,所谓的仁义道德则显得一文不值。墨子赞同“武王伐纣”之诛讨,其因正是反对此等“夺人车马衣裘以自利”的行为。

总而言之,墨子“兴利除害”的功利思想所奉行的是“集体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牺牲与奉献精神。对于“利己之心”,他虽不反对,却也不提倡。

三、“扬善弃恶”

诸子百家对善恶观念的看法都有着独到的见解。宏观的来说,他们对于“善恶”的不同理解主要是从“义利”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辩护的,一方认为,善就是“行义”,一言一行符合于道德规范本身即可称之为善;另一方则认为,善是“求利”,即要求满足和促进人们的“所欲”。从这一论辩来看,墨子显然是持后一种态度。他认为:“若事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三利而无所不利,是谓天德。故凡从事此者圣知也,仁义也,忠惠也,慈孝也,是故聚敛天下之善名而加之。”(《墨子・天志下》)墨子以“利害”关系来定善恶,对天、鬼、人有利的,冠之以善名;反之,有害于天、鬼、人则加之以恶名。在这里,墨子美其名曰“三利”,不如说是“一利”,“利天鬼”不过是墨子“利民”神圣化的映射,是以凭借着“天鬼”的绝对权威来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正所谓“顺天则赏,逆天则罚”。因此,“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自然就规范了人的行为路线,成为了判断善恶是非的基本标准。墨子说:“今小为非,则只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辩乎?是以知天下之君子也,辩以与不义之乱也。”(《墨子・非攻中》)墨子认为,所谓世之君子知道“杀人”犯死罪,却不反对侵略他国这种行为,可谓知“义”不明“义”。“当若繁为攻伐,此实天下之巨害也”(《墨子・非攻下》),战争尤其是侵略战争对于人类来说,必然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结局。这在墨子看来,此为天下之大不义,造成的是人民、军队死亡、耕地荒废、财政耗费、社会混乱。

因此“兴利除害”作为墨子“扬善弃恶”的核心范畴,不仅是社会道德的终极目标,同样是墨子《非攻》军事伦理思想的最高原则。墨子将军事主体与战争和“利”与“害”相联系,呼吁那些沉溺在获得侵略战争胜利而欢庆的封建诸侯们,务必要以“兴利除害”为己任,而不是坚持那些所谓“以大攻小,执强凌弱”的“义战”。

参考文献:

[1] 刘兴隆.新编甲骨文字典(增订版)[Z]. 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北京),2005,第255页.

[2]徐中舒. 甲骨文字典[Z].四川辞书出版社(成都),1989,第47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第101页.

第3篇

【关键词】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Abstract】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

【Key words】 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转贴于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Linda DU.Joseph KD,.lynne AT,et al..Essentials of critical care nursing,St.Louis:Mosby-Year Book,1992.15~29

[2] 兰礼吉.应用护理伦理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7~311

[3] 邱仁宗.护理伦理学:国际的视角..中华护理杂志,2000.35.569~573

[4] 葛洪刚,兰迎春,王书福等,医学高新技术应用的社会效应与伦理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5):58~60

第4篇

[关键词]善待实验动物 伦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020-02

引言

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在生物医学和预防医学发展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说,没有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就没有今天的实验医学和预防医学。人们在利用实验动物进行科学实验,避免人类自身受到痛苦或伤害,获得了科学研究或测试数据的同时,实验动物却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生理或心理的伤害,甚至死亡。据统计,全球现在每年大约有两千万只动物被当作实验对象,其中四分之三被用作医学目的,其中大约有八百万只动物被用在了那些使其遭受痛苦的实验当中。那么,这样的动物实验是否具有伦理学上的合理性?实验动物是否应该得到伦理学的关怀或善待?这些问题,一直是哲学家们和生物医学工作者思考和争论的焦点。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Aristotle)认为人区别于动物在于人有理性。“理性能力差者”为“理性能力强者”服务。动物的存在就是为人类服务的。法国哲学家勒内•笛卡尔(Rene Descartes)也认为,非人类动物没有思维,只具有物质的属性,是一种“自然的机器”。由此说来,动物是没有权利的。理由很简单,“天地之性,人为贵”。德国哲学家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认为,人本身就是目的,动物就是间接达到人的目的的手段。他的仁慈论又认为,人们之所以倡导对动物的仁慈情感,是因为这有助于培养人与人的仁慈情感。

英国的功利主义创始人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感受痛苦和快乐的能力是动物享有权利的充分条件。动物实验为人类谋得的利益超过了它们对动物造成的伤害(Paton,William.(1984).Man and Mouse: Animals in Medical Research.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人道主义者沙特(Henry S.Salt)于1891年出版其著名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一书,认为人类有自由与生存的权利,动物也应该有。英国伦理学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从边沁的理论出发,提出了动物解放论。他于1973年发表的《动物的解放》(Animal Liberation)一书,已被奉为动物权利运动者发对动物实验的“圣经”。美国生命中心主义论者泰勒(Paul W.Taylor)反对将所有生物分为有价值的与没有价值的、高等的与低等的。泰勒认为,所有生物都是道德的主体,无论哪一物种都应获得平等的道德关怀。

支持哲学家提出动物拥有权利的观点,有这样几种理由:一是神学认为,人和动物都是上帝创造的。既然是被上帝一起创造的,那么人和动物本身就都有存在的价值。在伊甸园的时候,人是不吃动物的,人和动物是平等的。二是进化论认为,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和动物是近亲,人应该平等地对待动物。三是认为动物也有感觉,能感受疼痛。动物是否具有权利不在于它们能否推理,也不是它们能否说话,而在于它们能够感受痛苦。

纵观哲学史上关于动物道德地位的讨论过程,从动物权利之争到动物福利的提出与维护,最终都统一到了应该善待动物的思想,只不过是善待的目的、方式和程度不同罢了。今天对于实验动物而言,我们又如何善待呢?善待实验动物应该遵循怎样的伦理学原则呢?下面是笔者分析有关资料,总结归纳出的几个方面的伦理学原则。

一、动物基本福利原则――“五种自由”原则

动物福利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康乐状态,在此状态下,动物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痛苦被减至最小。从动物饲养基本规律出发,根据动物的基本需要,上世纪70年代,英国布兰贝尔委员会提出了农场动物基本享有“五种自由”的权利,即:①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②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③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④享有表达行为天性的自由。⑤享有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这五种自由,后来被广泛称为动物五项基本福利原则,理所当然也应该成为善待实验动物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动物实验的“3R”原则

既然认为动物是有权利和道德地位的,那么,作为权利的主体,动物就应该拥有它们所应该拥有的权利。基于这样的伦理学理念,1959年,W.M.S.Russell和R.L.Burch在研究有关动物实验人道主义技术的基础上出版了《人道主义试验技术原理》(The Principles of Humane Experimental Technique)一书,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提出了“3R”原则,即Reduction(减少)、Replacement(替代)和Refinement(优化)。Reduction(减少)指减少使用实验动物的数量。可以采取合用动物、改进统计学设计方法、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以使用高质量动物代替数量等方法来减少使用实验动物的数量。例如在处死或已死亡的动物身上进行外科手术实习,或在病理解剖时提供器官或组织,用大量无脊椎动物来代替一只非人灵长类。替代(Replacement)是指采用其他手段代替实验动物。如用离体培养器官、组织、细胞等代替实验动物,用低等动物代替高等动物,使用物理学或机械学系统代替实验动物等。Refinement(优化)主要是指动物实验技术路线和手段的精细设计与选择,使动物实验得到良好的结果并减少实验动物痛苦。如合理地及时地使用麻醉剂、镇痛剂或镇静剂,以减少动物在实验过程中遭受的不安、不适和疼痛,采用人类先进的临床诊疗无痛技术和遥控技术对动物施行手术和临床观察。

三、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福利,国家科技部于2006年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成为我国善待实验动物具有行政指令性的文件。文件对在实验动物饲养管理过程中,如何规范实验动物饲养与应用条件、饲养人员对实验动物的日常照料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实验动物饲养与应用条件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1.设施环境应满足实验动物享有呼吸新鲜空气和免受疾病折磨的自由。应按照实验动物设施环境国家标准,建立和改善实验动物饲养与应用条件。

2.设施空间应满足实验动物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其中,对于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及犬、猪等实验动物,应设有专用的运动场地,并定时遛放。

3.设施结构条件应满足实验动物享有表达行为天性的自由。如笼具内宜放置供实验动物活动和嬉戏的物品,运动场地内宜放置适于实验动物玩耍、消遣的设施或物品。

(二)实验动物饲养过程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1.饲养员必须爱护实验动物,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例如在进行抓取动物等操作时,应方法得当,态度温和;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观察动物行为或状态是否异常。

2.应满足实验动物对饮食、饮水的要求,使之不受饥渴之苦。给予的饲料和饮用水,既要充足又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要求。在实验动物妊娠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下,应满足其对营养和饮食的特殊需要。限制实验动物饮食、饮水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

3.应给予实验动物细心的照料。如当大型实验动物(指猴、犬、猪等)分娩时,应有人现场监护,防止意外发生。当实验动物发生疾病时,应采取必要的适宜的疾病防疫措施。

(三)实验动物运输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1.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对实验动物运输的规定,同时符合国际运输相关规定。

2.应遵守安全、舒适、卫生的原则,通过最直接的途径尽快完成。

3.应把动物放在合适的笼具里,笼具应能防止动物逃逸或其他动物进入,并能有效防止外部微生物侵袭和污染。

4.运输过程中,能保证动物自由呼吸,必要时应提供通风设备。

5.实验动物不应与感染性微生物、害虫及可能伤害动物的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

6.患有伤病或临产的怀孕动物,不宜长途运输,必须运输的,应有监护和照料。

7.运输时间较长的,途中应为实验动物提供必要的饮食和饮用水,避免实验动物过度饥渴。

四、实验动物使用的伦理学善待原则

在使用实验动物过程中,善待实验动物的核心内容,就是采取各种人道主义的措施避免、减少或减轻对实验动物造成恐惧、疼痛和痛苦。

(一)Marshall Hall原则

早在1831年,英国生理学家Marshall Hall就对如何规范动物实验提出了著名的5条原则,即:1.如果靠观察可以获得所必需的资料,则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2.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定和预期的结果,则也不需要进行动物实验。3.科学家应对前人和同代人的工作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实验。4.良好的实验应该使动物受到最小的痛苦(可改用较低等的、反应迟钝的动物)。5.任何实验动物均需在能提供明确结果的环境下进行,以避免或减少重复实验。

(二)多数伦理学家认定的原则

对如何规范动物实验,大多数伦理学家也有一个认定的原则。这就是:

1.实验不合法认定。任何一种动物实验都将被认为是不合乎道德,除非实验者能够证明该实验的合理性。

2.除非该实验的好处非常明显,否则该实验即不合理。

3.应尽量提高被用于实验的动物的福利,减少动物所遭受的不必要的痛苦。

4.活体解剖时必须给动物注射麻药。

5.应尽量减少用于实验的动物数量。

6.应尽量寻求动物实验的替代品。

(三)动物实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科学家普遍认为,以科学研究为目的使用实验动物时,实验操作者应当负责任地和合乎道德地管理和使用实验动物。

1.保证不进行没必要的动物实验,只有在用其他替代技术尝试失败后才可使用动物进行实验。

2.不给动物造成没必要的疼痛和死亡或不安。

3.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的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符合“3R”原则。

4.动物实验应符合本国的法律和指导方针。

5.实验用动物必须采用统一许可的标准进行饲养管理,建筑设施、笼器具应舒适、安全,同时,要重视动物的社会性及行为需求。

此外,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保定实验动物时,应遵循“温和保定,善良抚慰,减少痛苦和应激反应”的原则。在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术后恢复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镇痛和有针对性的护理及饮食调理。处死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死术。处死现场,不宜有其他动物在场。确认动物死亡后,方可妥善处置尸体。在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的情况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灵长类实验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用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因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处死,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自然死亡。

【参考文献】

第5篇

同行评议或审稿是医学科学的基石之一。同行评议的期刊依靠专家的专业和客观的评审意见以确保刊出论文的质量。甚至可以说,专家给期刊的评审意见和给作者的建议构成了该学科的标准和规范。此外,不仅他们的意见而且包括他们的语气和措辞都可能会影响到学科的学术氛围、行为方式和伦理道德。因此,不管是在收到稿件时决定是否审稿,还是在审稿中如何对待稿件,以及撰写评审意见,甚至在审稿完成后,审稿的同行专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医学论文评审中涉及到多方面的伦理学问题。

1 是否决定审阅稿件的伦理学原则

审稿人应具有审阅稿件所需的专业背景。如果审阅的稿件与自己正在进行的研究内容有重叠,审稿人应该放弃审稿。因为无论该研究的内容是否值得发表,都会使审稿人的决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稿件质量值得发表,审稿人自身工作再发表的可能性就变小,如果不值得发表,审稿人的意见也会使编辑无法判断审稿人是否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而拒稿。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和编辑联系,回避审阅该稿。其他有可能的利益冲突时也应声明并选择放弃审阅,如作者是自己的老师、同学、同事、家属,或者与自己有经济利益联系等等。当然,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况多见且复杂,最合理的方法是一旦审稿人不能确定是否有这种利害关系,应该立即向编辑声明并进行沟通,这也是对审稿人的利益和声望的保护。医学期刊的审稿人应该了解并熟悉生物医学所涉及的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对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伦理学原则应有较好地掌握,如赫尔辛基宣言、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等。

2 审稿过程中的伦理学原则

所有待审的稿件都属于保密文件,审稿人不得向其他人出示稿件,使得其他人有可能了解到稿件的内容,也不能和其他人提到或讨论待审稿件的内容。审稿人也不能未经期刊编辑部同意即与作者联系,同时,不得剽窃或抄袭审阅稿件的数据或内容,这是对审稿人最低的伦理道德要求。如果审稿人有更合适的人选审阅该稿件,审稿人应征得编辑的同意后再将该稿件提交给其他审稿人进行审阅。事实上,期刊编辑部是欢迎审稿人推荐更合适的审稿人的,这也使得期刊编辑有可能发现更多的学有所长的专家。审稿人一旦接受审稿,有及时审阅稿件的义务,审稿人有义务向作者提供他够提供的改进意见。审稿人应尽量客观、公正,重要的观点,无论是赞成或反对稿件内容,均应提供文献佐证。审稿人还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意见对于期刊甚至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阴性结果的论文也应该积极推荐发表。

第6篇

【关键词】转基因技术 伦理问题 伦理原则

一、转基因技术概述

基因是具有遗传效应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片段,它是生物体遗传和变异的单位体,它可以通过控制酶或结构蛋白质的合成来控制生物的性状,转基因技术就是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生物体的基因组中,由于导入基因的表达引起生物体的性状可遗传性的修饰,这样就实现了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基因进行修饰、改造,从而定向地改变生物遗传性状的操作。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这项技术已经逐渐渗透到农业、工业、医学等领域,由此也出现了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转基因微生物。

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具有双面性的,我们在看到转基因技术应用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应看到转基因技术也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打破了自然发展的规律,或多或少的破坏了生物界领域的和谐,同时,由于转基因技术的科技含量很高,不能普遍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和理解,甚至一部分人对转基因产品充满恐惧和排斥,或者是盲目崇拜转基因产品。这些都要求我们对基因技术的影响高度重视,尽快地找到合理的管理和研发技术,使转基因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转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伦理问题

第一,转基因技术对食品安全的威胁

任何一种食物,无论是传统的还是转基因的,安全健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首要问题。自从1996年美国第一批转基因西红柿推入市场以来,全球约有2亿多的人吃过几千种的转基因食品,但是这些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一直成为人们担忧的问题,转基因作物的毒性含量是否会增多也是令人担忧的问题,而对于转基因食品,有人可能会对以前从不过敏的食物发生过敏反应,因为可能是对食品中插入的新的基因发生了过敏反应。在进行转基因的过程中,生物的新陈代谢会发生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因此就会导致产生一些可能有毒的成分。

第二,转基因技术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按照生物进化论,自然界物种之间的基因交换都经过了上亿年的进化,而转基因技术则摈弃了物种之间的界限,由于转基因作物在性状和品质上优越于其他自然生物体,按照竞争机制,这将会消除生物群落中的野生种,并通过食物链间接影响生物群落的结构,威胁生物多样性。就环境而言,最严重的风险是来自转基因作物和野生亲缘植物之间的自然的基因流动,更重要的是转基因作物通过和野生的亲缘植物发生自然的杂交,从而产生基因的交换。这样,其他的基因就会在杂交的下一代表现出来;就动物而言,也有可能会有动物的基因被引入到其他植物中,这些杂交行为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对环境和生物的多样性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如,除草剂基因作物可能和周围的野草进行杂交,从而形成更加难以对付的“超级杂草”,而抗虫基因的引入会对周围的昆虫产生影响,这样会干扰到昆虫之间的生态平衡。

第三,转基因技术因知识产权问题而造成的不公平问题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开始重视对于经过人工修饰的基因和生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的生物科技公司凭借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控制和垄断了大部分的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然而转基因技术的知识产权的垄断却导致了许多有失公平的情况的出现,首先,生物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来防止农民预留作物种子以保证其经济利益,生物公司获取了大量经济利益,而农民在传统农业生产中自留作物种子的权利却被剥夺。其次,发达国家凭借对转基因技术专利权的控制和垄断在发展中国家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而发展中国国家却因此背负了巨额的债务。

第四,转基因产品的标识问题引发的对消费者知情选择权的争论

目前,许多国家对于转基因产品应该进行标识已基本上打成统一的共识,但是由于生产商家对相关规定的不重视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严等原因,市场上还大量存在着未按规定添加转基因产品标识的转基因产品。但是,消费者有权获得转基因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且对于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做出自主的选择,而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商应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三、转基因技术发展中应遵守的伦理原则

(一)尊重原则

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性,即尊重他们在有关他们自己的事情上的自我决定权。转基因技术在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宗教的文化背景都不一样。在当今文明社会,每一个人都被赋予了很多权利,这是生活在世界上的公众理应获得的权利。消费者能够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才能方便消费者理解转基因食品是经过哪种转基因作物进行加工的或者是动物食用的饲料是否是转基因产品等。明确的标识是对消费者的一种尊重,技术的发展要以人为本,这样才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尊重不仅包含对人自身的尊重,也包含了对动物的尊重。动物都有着自己的生命,现在的转基因技术实验都是在动物身上进行试验的。很多动物保护组织都反对利用动物做实验,我们要尊重动物应有的权利。

(二)无伤害原则

无伤害原则是生命伦理中最普遍的原则,就是要求首先考虑到和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病人或研究对象的伤害。转基因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够伤害到人、活着其他生命,这就牵涉转基因技术在发展和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只有安全才能够保证不受伤害,生命安全是不伤害的最基本的原则,这样生命才能得以延续。而通过转基因技术生产的食品可能会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转基因治疗虽然能够为患者带来福音,但是,基因的隐私若是遭到了泄露,相反则是伤害了患者。

(三)公正原则

一直以来,公正问题都是人类社会关注的主题之一,也是伦理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等探讨的经典话题。公正原则是最重要的伦理道德原则。中国在春秋时代时已经将公正写入了道德法典中,它关注的是如何平衡相互冲突的各种权利,并确保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得到满足。转基因技术的专利是由发达国家掌握着,主要的是美国的孟山都、杜邦、瑞士的诺华等,这些公司垄断了转基因技术。这样会造成技术的垄断,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此外,任何生命都有存在的权利和价值,人类对其他转基因技术应用的伦理思考和对生命的关怀根本上是对自己的关怀,人对一切生命负责的根本理由是对自己负责,生命神圣性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所以,我们也要维护生物公平。

(三)生态原则

人类是大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的发展离不开地球这个独特的自然环境。强调人类的目的性,重视人类的自主能动性和积极创造性,并不是把自然当做征服、支配、占有和利用的对象,而是要在改造自然时努力保护自然。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保证可持续发展。人类文明只有实现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的转型,把对环境危机的思考提高到文明批判的高度,才能真正找到解决和克服目前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方法。只有把尊重自然作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人类才能实现文明与自然的和解。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下去的伦理需要,也是转基因技术应有的基本道德准则。

(四)保护物种多样性原则

生态伦理学认为,我们必须维护生态系统的循环,保持整个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自然界有着“适者生存”的规律,都存在着生物链,形成了整个生态系统,地球上的生物都是平等的,都有着生存和繁衍的权利,不能为了满足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而进行破坏。转基因作物中的外源性基因主要是抗除草剂、抗病和抗虫基因,可能随着花粉转移到临近野生作物中,使自然界出现抗逆性较强的杂草;而抗虫转基因不仅可能杀灭益虫,还会使害虫的抗药性更强,变得更加难以杀灭。转基因技术能够减少害虫对植物的破坏,但是应用不当也会导致物种之间生物链被破坏,物种之间缺少了竞争,加快了物种灭绝的速度。人类研究和应用转基因植物的同时要考虑对物种多样性的破坏。

【参考文献】

[1]杨通进. 预防原则:制定转基因技术政策的伦理原则.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9(1).

第7篇

关键词:青少年;过度攀比;成因;伦理分析;策略

一、问题提出

青少年群体作为社会的新生力量,有一些人具有强烈的表现欲,并且由于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产生攀比心理。从衣着、学习、家庭到昂贵的电子产品来看,处处都体现出青少年的攀比行为。许多青少年对艳丽的着装和别人追随的事物产生强烈的兴趣,为了得到他人的关注而不断效仿、攀比,以获得优越感。过度的攀比则是一种偏差行为,尤其是过度物质攀比。过度的物质攀比不仅会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会使自己丧失纯真的友谊,严重阻碍着青少年健康心理和健康人格的形成和发展。因此,我们要分析青少年过度物质攀比行为产生的原因,从伦理学角度探究其本质以及早期社会工作应该如何干预等问题。对过度物质攀比的青少年加以积极及时的引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问题聚焦

1.概念界定

攀比是指不顾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条件,盲目与高标准相比。在心理学上被界定为中性略偏阴性的心理特征,即个体发现自身与参照个体发生偏差时产生负面情绪的心理过程。从文化、心理和行为的视角,对攀比现象的理解不限于负面。

2.类型

①攀比可以分为盲目攀比和理性攀比。理性攀比指的是正向积极的比较,而盲目攀比则与之相反,②物质攀比和精神攀比。物质攀比的对象是各种物质的比较;而精神攀比往往是偏向于积极的品质、精神状态。文章所要研究的是青少年群体中的盲目物质攀比问题。

3.产生原因

(1)虚荣心作祟。盲目攀比是人们的虚荣心在行为上的表现之一。过分看重别人的评价,自我表现欲太强,有强烈的嫉妒心等,这都是虚荣心的表现。青少年过度攀比是自尊心的过分表现,是一种追求虚荣的性格缺陷,是他们为了取得荣誉、引起普遍的注意以及证明自己优于或平等于别人而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情感。这和青少年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有很大的关系,他们渴望自己在学习、人际交往等方面能有很好的表现,受到别人的羡慕和尊重。

(2)同伴群体的无形压力。在学龄期,同伴群体对儿童建立自我观念、发展自我评价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年龄的增长,学龄期的儿童进入青春期,由于青少年的人际交往范围不广泛,大多局限于与同伴群体的交往中,所以,同伴群体对青少年的身心发展仍起着重要的作用。每个个体在外貌、家庭背景、智力、性格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处于优势地位的个体往往比较受欢迎,这就给那些自身条件不突出的青少年带来无形的压力,常常导致青少年不顾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盲目与高标准相比,以证明自己与其他人同样秀,严重的甚至会产生嫉妒心理。

(3)自我认知不足。盲目攀比往往是青少年对自己认知不足的表现,他们只看到别人身上拥有而自己身上没有的东西或特质,却忽略了自身具有的闪光点。

(4)社会环境影响。现代社会,攀比风气愈演愈烈。在这样一个大的社会环境下,青少年难免会近墨者黑。市场经济作用下的中国,有些人更加注重功利,青少年未能在经济大潮中把握住自己时,就会沾染成人世界的不良习气,失去价值观的正确指导,变得喜欢盲目攀比。而且,学校的应试教育重视学生的考试成绩而忽视了必不可缺的素质教育。这些都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5)家庭教育不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很多父母自身爱与他人攀比,比吃,比穿,比孩子,这些无疑会给子女带来不良示范。还有很多父母过度溺爱孩子,会满足孩子的全部要求,纵容孩子,因此,有了父母物质上的过度资助,青少年才有了攀比的条件。

三、社会工作的策略

(1)父母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开展家长教育成长小组活动,召集那些出现盲目攀比问题的青少年父母成立学习小组,一起来解决孩子盲目攀比的问题。通过小组活动,父母可以改变以往的惯性教育模式,加强青少年心理方面知识的学习。社会工作者应让父母知道,家庭不应该过分溺爱孩子。满足孩子不合理的要求,这并不是爱,而是不负责任的纵容。应该给予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关心和理解,积极赞美,而不是总是拿他和别人比较。另外,对于自身具有盲目攀比行为的家长,社会工作者应该引导他们,避免再次将盲目攀比的行为和心理传递给孩子。

(2)学校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扮演一个倡导者的角色,代表学生与学校谈判,要求学校开设心理方面的教育课程。另外,对教师进行心理培训,使教师在教授学生课业的同时,仔细观察学生,提早发现学生的盲目攀比行为,并加以积极的干预和引导。

(3)青少年群体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开展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方法来干预青少年的盲目攀比行为。社会工作者可以将有问题的青少年安排在同一个小组中。在小组中,充分讨论攀比的原因,宣泄消极情绪,酝酿积极情绪。并制定一系列提高自我认知能力,悦纳自己、欣赏他人,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念的主题活动,让青少年在小组活动中,提高自我认知能力,欣赏自己,发现自己身上的闪光点,而不是一味地否定自己。在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通过观察找到盲目攀比情况严重的青少年个体,在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对青少年盲目攀比的行为进行干预。可以运用系统脱敏法、理性情绪治疗中的ABC理论等。所达到的目标和小组工作的目标即是改变青少年的这一偏差行为,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4)社会方面。社会工作者可以联合政府机构开展不盲目攀比的宣传活动,告知人们盲目攀比的危害以及对青少年群体的影响等,以削减社会中的攀比风气。

四、伦理反思

应用伦理原则反思青少年过度攀比问题。

1.应用最大善原则

根据功利主义哲学的观点,最大善原则要求我们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善。而青少年群体中的过度攀比行为无法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善,它不仅不利于青少年个体身心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会给其家庭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因此,过度攀比是不道德的。

2.应用平等尊重和黄金律

每个人都是有内在价值的个体。因此,每个人都值得尊重,应被有尊严地对待,而不是被当成达到某一目的的工具。每个青少年都是平等的,虽然在外貌、性格、家庭、学习等方面存在外在差异,但都应该得到平等、有尊严的对待。那些盲目攀比的青少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自身的不满,认为自己不如别人。这就体现了其价值观,有违伦理学中平等尊重的原则。青少年的友谊相对比较纯洁,不含太多功利因素。而过度攀比会影响友谊的发展,不能平等地看待同伴,而是将对方当作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工具,这不符合平等尊重和黄金律。

3.应用关系原则

应用关系原则把行为对相关人的关系的影响作为判断行为好坏的依据,认为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是为了使生活增加价值和意义。过度攀比会使他人对青少年产生不信任感,会疏远其关系,造成在某些无谓的方面产生恶性竞争,恶性竞争的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虚假的而不是真正的友谊。运用这一原则可以判断出过度攀比行为对过度攀比的青少年和其攀比对象的关系建立具有破坏性,因此是不道德的。

4.应用共同体原则

共同体原则把行为对行为所涉及的共同体的影响作为评价标准,认为那些有碍共同体认同感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学校是一种道德共同体。一所学校是围绕一定核心理念建立起来的机构,青少年所在的初中、高中学校,都是以追求真理和知识,追求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办学宗旨的。而青少年过度攀比的行为扰乱了共同体的秩序。因为过度攀比的青少年会花费很多时间观察自己和别人的差距,在这种明争暗斗中,忽略了其他方面,如集体的团结、成绩等。无法按照集体追求和共同学习生活的价值形成友谊,不利于共同体的发展。所以按照这一原则,过度攀比是不道德的。

5.用品格发展原则

按照品格发展原则,我们的行为结果是使自己成为某种类型的人。这一原则认为,以不道德的方式行事最终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伤害自己,根据行为所给自己带来的利弊来评判行为。过度攀比的青少年,由于过度攀比,会使自己变成一个只关注外在而不关注内在的、爱慕虚荣、不合群的人。这些都会伤害到自己,不利于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的形成。过度攀比的青少年只在乎结果,忽视了道德对自己的影响,在道德上迷失了自己。过度攀比的行为和过度攀比的心理,不利于品格的发展,在某些时候,会使青少年做出愚昧无知甚至违反法律的事。

五、总结

改变青少年盲目攀比心理,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家长要多关心青少年,仔细观察青少年,及时发现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并给予支持和疏导;学校要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而不是以分论分,让青少年认识到自己并不比别人差,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社会应该避免将不良风气传染给青少年。我们可以转移青少年攀比的兴奋点,将攀比引向良性竞争。成绩是一个合理的攀比点,因为青少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可以转移他们的注意力,告诉他们成绩上的胜利是有利于他们成长的胜利。

总之,我们要及时指导青少年改变攀比心理,使其不会本末倒置,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刘媛媛.孩子爱攀比怎么办?[J].少年儿童研究,2003(9).

[2]魏惠忠.坚持独立思考 克服攀比心理[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3).

[3]沈贵鹏.青少年攀比:亦忧亦喜的成长问题[J].教育科学研究,2007(1).

[4]屈智勇,邹 泓.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特点及发展轨迹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7(1).

第8篇

[关键词]制度伦理;规则;人本;幼儿园

[中图分类号]G6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0)03-0024-04

幼儿园规则(以下简称园规)是幼儿在幼儿园中需要遵守的规章和制度,主要包括各种活动和休息的时间安排及其顺序、一日生活各环节具体制度、幼儿的一般行为规范,等等。园规是影响幼儿社会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也明确提出:园规“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的游戏和各种探索活动,有利于引发、支持幼儿与周围环境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其最终目的是“逐步引导幼儿学习自我管理”。然而,“当前班级制度化生活并不一定与人们的期望保持一致,它还可能发挥非预期的效果。这种非预期的效果中很可能有对儿童发展起阻碍作用的因素。从这一意义上说,班级制度化生活的绝对合理性不能不受到怀疑。”(郑三元,2001)现实中园规因其以教师、管理、控制、说教与强化为中心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往往异化为压制幼儿的工具,导致幼儿欠缺自主与创新精神,束缚幼儿全面自由和谐发展。曾有研究者这样形容园规:“无处不在而异常坚固的常规,犹如细密的栅栏,竖立在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场景里,他们只要稍稍走错了一步。就难免碰到自己的头。”

面对园规副功能的出现。我们需要从制度伦理视角来反思、审视园规。制度伦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体现管理制度所依据的道德精神和道德理念,即一定的制度必须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价值先导,接受伦理理念的支配和约束,它强调的是基本制度的管理合理性。二是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包括将一些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制度。强调的是依靠管理制度力量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制度伦理的核心是制度的善,也即制度应当合乎善的伦理价值精神。作为教育领域的具体微观管理制度,园规必须经过制度伦理的考量,必须接受伦理的评价,必须用伦理的标准去衡量。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审视园规,是形成完善有效的园规、构建和谐、有序、有效的幼儿园所必需的。从制度伦理的视角观照园规,主要体现在园规必须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园规设计时必须合乎公正、民主、自由的伦理精神,园规运行时必须遵循公平、和谐、效益的伦理原则。

一、园规必须秉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小班午餐时间。孩子们在吃饭,刘老师站在一边说:“谁吃完了还要,老师给你添。”孩子们吵吵嚷嚷:“老师,我还要。”“老师,我吃饱了,不要了。”这时张老师走过来大声说:“吵死了,都不许说话了。吃完的小朋友端着碗到老师这里来,如果还要就点一点头,老师给你添;如果不要了就摇摇头,把碗给老师。”孩子们安静下来,端着碗依次走到李老师面前,作出点头或摇头的动作。

“制度若具有效用,首先必须植根于一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理念,每一制度的具体安排都应得到一定的伦理观念的道义支持。”任何一种园规都是一定价值观念的物化。不同的园规体现着不同的伦理理念。上述案例中的张老师以物为本制定园规,目的是为了控制幼儿,体现的是一种猫和老鼠、警察和小偷的隐喻,缺乏对幼儿的基本信任和尊重。虽然孩子们在教师的“点头或摇头”的指挥下显得很安静也很有秩序,但似乎成了一个个不会说话的小木偶。只是机械地按照教师的要求去做,而教师也只是操纵小木偶的人。教师维护着规则和纪律,却很少关注幼儿的内心感受。强制、服从代替了理解、信任。堵塞了幼儿精神生长的源泉,班级里甚至会出现紧张、压抑的气氛。

以人为本应成为园规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的各项园规应该把教育与幼儿的幸福、尊严、终极价值联系起来,成为提升幼儿需要层次、丰富幼儿精神世界的一种方式。而不只是规范幼儿行为的一种手段。秉持以人为本理念的教师会在制定园规时体现出对幼儿的关心、爱护、理解和信任。

秉持以人为本基本理念的园规最终指向促进幼儿的全面自由发展。人是教育的最高指向,这在教育中表现为教育的一切措施都以人的发展(幼儿的发展)为目标,以使人具有独立人格、完美理性与健全德性为方向。以符合人性要求为价值目标便成为幼儿园管理的旨归,园规必须以幼儿作为人的存在为前提,尊重每一个幼儿独特的价值与尊严。

二、园规设计应该具备伦理精神

园规除了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从制度伦理的视角对其道德性进行分析,即任何一项园规必须接受道德的审视与考量。其本身必须合乎公正、民主、自由等伦理精神。

(一)公正

“制度公正是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首要的美德。公正是衡量制度优劣的首要标准,制度的首要德性不是效率而是公正问题。”罗尔斯也概括过公正的这一德性:“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如果它不真,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各种法律和制度,无论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变和废除。”[51制度只有公正,才能使组织中的成员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富于创造,从而提高活动效率。公正的园规就是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每个幼儿,注重每个幼儿的公平发展。根据每个幼儿的个性和特点,为他们提供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和最大的发展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下,每个幼儿都可以最大限度地学到经验、提高能力、丰富情感、发展个性。

(二)民主

班级是一种特殊的场域,依据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教师和幼儿的位置是由他们拥有的资本多寡和相对分量决定的。教师在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方面拥有绝对的优势。在班级这个场域中也就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传统观点认为。教师是管理者,有制定各种园规的权力,幼儿是被管理者,只能遵从这些园规,不管这些园规合理与否。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对教师的角色定位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是幼儿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因此,教师在制定园规时应以幼儿的发展为出发点。“儿童对规则是主动建构的。儿童通过自己的活动实现对其世界中规则的建构。”当幼儿发现规则是自己的需要时,规则便会内化为幼儿自觉自愿的行为,当然这离不开教师的引导和启发。也就是说,园规的制定必须是民主的,是一种共同理解、共同见解、共同价值观的体现。因此,让幼儿积极参与园规的制定才能促使幼儿自觉自愿地遵守园规。否则,幼儿认同和服从园规的自觉性和自愿性会大大降低。把制定园规的权利还给幼儿,让幼儿真正成为管理自己的主人。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

但从更深层的意义上看,是教师在培养幼儿遵守园规的同时,已经实现了教育目的。如某幼儿园在语言区域放置了一台录音机(带话筒,幼儿可跟着讲故事),出于新奇,幼儿一到区域活动时间就争着往语言区跑。可是一台录音机不能满足几个幼儿同时参与的愿望。拿到的孩子喜气洋洋。拿不到的则垂头丧气;胆大的争来抢去,胆小的细声相求。原本安静的区域一下子热闹无比,区域活动也就无法正常开展了。怎么办呢?看着混乱的场面教师把他们都召集在一起:“大家都很喜欢录音机吧?”小朋友都使劲地点头。“可是你们这样抢来抢去。大家都玩不成呀!而且这样录音机也很容易坏掉。坏了就没得玩了。”小朋友们都低下了头:“那怎么办呢?”“不能抢!”“大家一起玩。”“那怎么一起玩呢?”看到小朋友已初步达成共识。老师提出了建议:“我们轮流玩吧。”“嗯,一人讲一次。”“没轮到的坐在位置上当听众。”“一个人不能玩很久。”小朋友们你一言我一语,片刻活动规则就出来了。孩子们对自己制定的规则表示认同。这样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现了幼儿的自主性,自然容易得到幼儿的遵守。

(三)自由

以下是一位教师记录的真实场景:

户外活动结束后,教师回到活动室,弹奏起一首优美的钢琴曲。听到琴声,孩子们都做着“小鸟飞”的动作陆续回到活动室。找好座位坐下。突然,琴声停止,教师看着一个还没坐稳的孩子说:“刚才老师发现有一些小朋友‘飞’进来的时候,没有从椅子旁绕一个圈(椅子摆成了半圆形),而是直接从后面推开椅子进来坐到椅子上的,所有的小朋友都出去,重新‘飞’一遍。”于是,所有的孩子都跑到室外。琴声又响起了,“小鸟们”一个个飞进来,从椅子旁绕一个圈坐在了座位上。教师的琴声又一次停止了,“浩浩,你是怎么进来的,老师叫你学小鸟飞,不是学小兔跳,你出去,一个人再做一遍。”琴声第三次响起了。浩浩一个人做着“小鸟飞”的动作进来……教师终于满意了。

这样的场景在幼儿园里屡见不鲜,幼儿做什么动作。怎样回到座位上都是教师预先规定好的,幼儿自主选择的权利被极大地忽视。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是人作为整体而存在的规定性。是人最核心的价值之一。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最高的规范就是自由。园规与自由并行不悖,园规中蕴藏着自由的伦理精神。早在20世纪初。蒙台梭利就阐明了“以儿童为主体”的纪律观,即纪律必须通过自由而获得,她指出:“当一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在需要遵从某些生活准则时。他能够节制自己的行为,老师们就可称他为守纪律的人”,“这种纪律中蕴含着与旧时代那种绝对的、不容讨论的、高压下的‘不许动’截然不同的教育原则。”可见,只有当一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和自主活动的权利时。他才能真正守纪律。㈣园规对幼儿的行为有一定限制,是在不影响他人、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上,让幼儿学会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增强合作意识。自由的园规就是在保证正常保教秩序下,关注幼儿的心灵自由,充分发挥幼儿的自主性。

三、园规运行中的伦理准则

设计得再好的制度,若没有合适的人去运行。则形同一座坚固却没有士兵把守的城堡。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制度伦理应包括制度设计伦理和制度运行伦理。所谓制度运行伦理,是指在制度运行或实现时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是制度设计伦理与现实生活的中介,是制度设计伦理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制度设计伦理是关于“是什么”“为了什么”“做什么”方面的伦理,而制度运行伦理则是关涉“怎样做”的伦理。

在传统的幼儿园管理中,实施或执行园规时往往采用硬性管理方式。教师把自己的关注点放在对幼儿的控制与规训上。许多教师把管理等同于管制人。而没有把实施或执行园规也看作园规的一部分,没有看作是促进幼儿发展的重要环节。幼儿的许多活动都被教师所制定的形形的条文所“规训”,“照规办事”便是行动的“信条”。其结果必然体现出划一性、机械性、僵化性。各规章条文窒息了幼儿的灵性,剥夺了幼儿的自由。郑三元对此有一段较为形象的描述:“我们义无返顾地维护规则、制度,却很少关注幼儿的内心感受。结果,强制服从代替了理解,也堵塞了幼儿精神生长的源泉,幼儿对诸如坦诚、自信、尊重、责任等的精神需要得不到满足,我们营造了一种紧张、压抑的班级气氛,也造成了人际间的隔膜与信任危机,这令人不安。”

园规运行并不是纯技术性的,其实施或执行可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进行。合乎道德的运行园规应当遵循公平、和谐、效益的伦理原则。

(一)公平原则

这一原则是就园规对人的关系而言的,是由园规本身的普遍性或普适性所决定的。其基本要求是:教师应该依据园规平等地对待幼儿,既关注每个幼儿应该享有的权利,为他们提供起码的生存发展条件,又让每个幼儿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守规者赏,违规者罚。公平地运用园规、公平地对待每个幼儿是园规公正的体现。公平对待或者“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有两种情形,其一是相同的情况一样对待。其二是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前者的逻辑前提是关于幼儿的同一观,而后者的逻辑前提则是关于幼儿的差异观。园规本身应该反映这两个方面。制度运行应该兼顾这两个方面,否则,它便没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二)和谐原则

园规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有赖于执行者及执行方式的和谐。它要求教师人格理性,处事公正。当幼儿违反园规时。能对所有幼儿一视同仁。这样园规便具有了权威和公信力,否则,幼儿会轻视园规。甚至挑战教师权威。同一园规在具体的不同执行方式中会有不同,这取决于教师是否尊重和关爱学生。一次和谐理性的管理会成为师幼之间爱的传递。相反则有可能成为双方无法抚平的伤痕。因此教师应该用理智和智慧去慎重管理幼儿,这也是实现保教目标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