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5 23:58:5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风险防控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缺乏完善的营销风险管理体系电力企业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广大客户的需求,始终坚持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多将工作的重心放在营销策略的安排设计方面,将营销策略的研究推向了高峰,却对营销风险的管理重视不足。近几年来,电力市场开始逐渐走向成熟完善的发展道路,使得电力企业面临的营销风险更加紧迫突出,主要体现为用电缴费拖欠带来的经营风险、客户服务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客户违约造成的客户信用风险、供电可靠性差造成的企业信用风险。特殊供电类型带来的社会责任风险以及电力运行、检修和客户用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给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在电力营销工作中应加强对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视,构建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维护电力运行的安全。
(二)电能产品销售环节薄弱电能产品的销售是电力企业获取经济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电费收取、电价管控、供电量及线损管理等等,在电力经营中能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直接体现电力企业的经营及发展的基础和业绩。其中,电费管理工作中常发生的风险包括电费收取内部监管制度是否落到实处、监管内容是否全面;营销部门能否对用户的拖欠电费情况进行实时掌握,掌握之后能够制定有效的电费催收制度,制度的效果如何;电费是否流入专用账户;对于长期欠费用电或违约用电的用户是否已按规定另收滞纳金或违约金;电费发票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等一系列内容。在线损管理当中,主要风险类型有营业管理损失风险及计量技术管理损失风险。引起营业管理损失风险的因素较多,如用户违章用电、私自安装其他设备窃电、抄表时出现的漏抄或错抄及抄表延迟引起的电量损失等均会导致营业管理风险损失;而计量管理损失风险则主要由计量设备误差及接线错误、电能表超误差运行、二次回路的导线连接方式不到技术标准、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虚连或断开、电压损失超出可接受范围等因素引起。为了尽量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降低电力企业的经济损失,首先应制定严格的线损管理制度,从而确保线损四分管理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实施强有力的核抄收管理措施,使电能计量设备的技术和管理到达行业标准,并对窃电等违章行为加以彻底清查。
二、以营销稽查促营销风险防控
(一)营销稽查可以有效识别风险的存在为了对电力企业中的风险因素进行调查,主要的工作手段就是对大量的统计数据展开分析。在反复的数据分析整理过程当中,能够得到较为客观准确的风险警示。由于电力营销工作涉及到的业务范围较广,因此在管理监控过程中面临的情况往往也比较复杂。管理人员必须对每一项业务中的风险点进行监控,并将风险加以准确识别预防,而这种监控工作的主要手段就是营销稽查。在营销稽查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能够对业扩报装、核抄收监管、计量管理、用电情况调查、服务质量调查等多个不同的业务环节进行深入的掌控,其主要方式包括常态稽查与专项稽查两种,能够及时发现专项业务中的漏洞及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并积极进行调整,不仅能够识别风险,同时也为营销风险的分析整理工作留下了可靠的资料和数据信息。
(二)营销稽查可以对风险进行准确估测能够对电力营销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之后,还应对风险加以合理估测,即对该风险情况的发生几率和危害程度进行预先估测。风险估测工作必须以风险识别为基础来开展,对各项风险事件出现的几率、循环周期、频率等基本要素以及一旦发生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服务带来的损失进行最大程度地预测,划分出风险处理的优先等级,这样才能使风险预测的准确性得到充分的保证。风险估测的基本工作方式包括常态稽查和专项稽查两大类。无论应用哪一种稽查方法,都应对稽查结果进行如实记录,以便于对稽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把握,从而对风险发生的条件和机制进行系统分析,并对风险带来的损失情况和后果加以准确评估,使其作为是否对风险进行处理及如何处理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再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确定整改方式和防控手段。例如,在一个运行周期内,可集中针对客户反映较多的问题加以重点审查并处理,对其性质和原因展开集中讨论分析。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1.1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调整经济结构
我国经济制度已经完全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经济本身的特征,即金融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成为目前经济发展中必须重视的问题,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国家对重要经济命脉的掌控虽然能够减少或者延迟金融风险的来临,但市场经济机构的健康程度才是规避金融风险的关键,经济结构越健全,流通于市场中的货币就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支付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就越低。市场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为我国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提供方向,产业结构的平衡发展是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因此,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宏观调控效果是规避金融风险的第一个策略。我国目前采取的产业集中转移策略就是产业结构优化的一种表现,2010年,国务院了中西部低于承接产业转移的意见书,从根本上改变了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结构,这是政府运用货币政策的同时综合运用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谋求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用以防范金融风险的策略;提升人民币购买力,促进消费,是我国采取的第二项金融风险防范和规避策略,具体表现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不断协调资源配置,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的方向,引导社会消费能力提升上。例如,国家对节能减排的电器、车辆给予一定的补助和优惠政策,引导公民的消费方向和消费水平、加大社会保障的资源投入力度,使公民更愿意将财富用于社会保险购买、控制房价,按照房地产经营状况以及银行承接的房屋贷款情况不断调整公民购房标准,刺激刚需。
1.2加强对金融行业活动的监管
金融风险的产生于金融行业自身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金融行业的系统性特征决定了一旦业内某一家或几家大型银行、信托机构发生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则直接引发区域或全国性的金融危机,由于国家间的金融贸易往来,金融危机会扩展到全球。除了经济结构失衡导致了金融风险之外,银行监管的失控、漏洞和无力,使银行投机活动乘虚而入,成为引发危机的导火索。这意味着,加强对金融行业活动的监管,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关键。内部控制是防范化解银行风险的根本。在目前操作风险突现的情况下强化内部控制是银行业自身采取的必要的防范措施。一是在完全识别风险的条件下根据业务处理过程的风险环节建立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起制度防线;二是建立从上而下且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机构,使其能完全行使监督权力,以达到必要的监督效果;三是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达到处分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四是加强后续检查,把日常业务操作和日常业务监督纳入检查范围,使检查制度化、经常化。金融行业的活动面向全社会,因此,除了内部控制之外,加强政府对金融行业的管理以及建立社会监督系统也是极为必要的。国家可以通过完善金融法律和法规、进行不定期的会计信息检查等方法,进一步控制金融行业中的违规行为;而公民则可以通过银行信息举报、银行信誉评估等方式,进行金融活动监督。
1.3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的一种产业,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经济发展的结构、发展规模和经济发展的阶段决定了金融业的业务结构、总体规模和先进程度。所以,一个平稳、健康的国民经济环境对于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显得尤为重要。公民参与社会金融行业的发展,为金融风险规避筑起一道坚实的堡垒,来源于社会的资金被集中利用,进而形成社会闲散资金的价值再创造,从而提高国家资金储备量,使国家能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因此,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技术、完善金融服务是进行金融风险防御的有效策略,我国各商业银行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网络金融的发展也为现代金融服务的进步提供支持,公民通过各种理财产品的购买,不仅能够满足自身的财富增值需要,还能够拥有更多的资金满足生活的需要,进而形成了国内经济环境的平衡发展,这是金融行业主动采取措施规避风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举措;全球化经济局势的确立使经济环境发展面临了来自于国外资本注入的挑战,同时,国外资本注入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股动力。平衡国际贸易的收支,使全球化经济局势成为我国经济环境发展的有利背景,是目前改善国家经济发展环境的措施之一,我国目前采取的措施包括向国外进行产业投资,如石油业的跨国发展等,还包括了国外资金技术引进条件的优化,如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这些行为都为国际间的金融交流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我国经济环境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1.4提高金融行业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不同国家造成的影响完全不一样,最近一次金融危机使西方国家普遍遭受了严重的打击,而美国、德国在金融危机中却能够迅速脱身,在经济结构、金融行业活动监管、经济环境区别不大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在金融危机中能够迅速恢复,最大程度上减免了风险,有赖于国内金融行业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的提高。相较于其他国家,美国和德国的金融行业发展更为科学,为我国防范和控制金融危机提供借鉴,即,通过市场经济行为和一定的国家政策促进银行自身进行改革,从而适应银行规律和银行全球化趋势,这是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基础。我国金融行业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加快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进程,使国有银行在金融行业的发展当中占据绝对的领导地位,并借鉴商业银行的组织模式,以科学的、民主化的管理模式促进银行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行为改革,这样的改革措施能够使国有银行迅速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使银行内部的管理者、理财工作人员等充分发挥自身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银行自身实力的提升;第二,加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发展银行自身对金融危机的研究能力,通过经济学研究的参与,为金融风险规避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建议,进而从金融行业自身运营过程的调节,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2.在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金融业和经济具有系统性特征,但在同一时期爆发的金融危机,在不同区域造成的影响不一致,能够对金融危机进行主动防范和迅速处理的国家、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其前提都是对金融风险形成了客观的认识。因此,要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无论是政府还是金融行业、企业,都应该主动掌握与其相关的资料,为风险预期提供依据;此外,金融风险在不同区域的表现形式不一样,风险的危害也不一样,金融行业以及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采用合适的防范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有的放矢地应对风险。
3.结语
一、明确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合理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对于强化会计核算,防范审计职业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责任,它们是通过受托经济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会计责任是指企业对其应编制的会计报表负责,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其中包括选择和运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建立健全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及资产的安全性。审计责任是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及出具审计报告等应负的责任。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应履行的审计职责;二是因未履行审计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目的是评价企业所作出的选择是否恰当,从而评价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在实施审计中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非常重要。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规,在审计报告中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或对报告反映内容进行限制,以避免被转嫁的审计风险。可以说会计责任的适当履行在某种程度上对审计责任的有效履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只有责任分清,才能避免审计中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目前在审计实务中,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比较可行的方法有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还可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尽可能地明确各自责任,避免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只有责任分清,才能避免审计中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规避和降低审计风险。
重要性在会计和审计中的运用十分广泛,对于简化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审计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第八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高。”也就是说,审计风险与审计重要性之间是反向关系,即审计风险越高,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就越低;反之,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高。把握这种反向关系可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接受审计任务时,一方面要考虑审计工作量及成本的大小,另一方面考虑审计风险及影响的高低,合理的确定审计重要性水平,以期达到规避和降低审计风险的目的。
三、强化风险意识,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已上升到金融机构发展战略的高度。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大多由城市信用社改造而来,规范化的现代风险管理对其生存和发展更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现状
理论上的风险定义为投资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投资和预期结果或预期收益发生偏离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如果控制不好,就会由潜在的风险转变为现实的损失。
从风险的来源分,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策略风险、人才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其他环境风险等。从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看,涉及较多的风险为内部风险,如果按银行各部门管理职能划分,可分为会计结算风险、财务收支风险、信贷资产风险、中间业务风险、抵债资产接收、处置风险及投资业务风险等;如果按会计报表划分,可分为资产类风险、损益类风险、负债类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在西方发达的银行制度下,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明确地承担起银行在其全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并以银行的全部资本金作为承担风险的最终边界。董事会因此负责制定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政策,并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均是股份制,在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承担的主体。任何有效的风险管理都应该是以风险承担主体明确,权力、责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为根本前提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中这种风险承担主体不明确的特点在风险管理上的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对金融风险非常重视,而微观金融主体的金融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管理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
(二)内控体制不健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不完善,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管理体系。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8年提出的《银行机构内控指引》,完善的现代银行内控体系应该以运作合法、有效和信息畅通为目标,涵盖银行的管理和控制文化、风险的有效识别和评估、控制活动和责任分离、信息和交流以及监控和缺陷修正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还是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管理人才严重匮乏。由于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要求从事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经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否则将很难理解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性质,更难以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这方面的人才还相当匮乏。
二、构造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风险管理战略;二是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实施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必须立足于一个从董事会到经营层白上而下的责任和职能体系,董事会将最终承担银行所遭受财务损失或股东权益减少的责任。因此董事会作为最终责任主体,要负责管理银行的各种风险,这种管理风险的责任涉及以下几方面:①确立银行的发展目标并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②确定银行能够接受的风险水平;③在可行的风险视野和银行战略性计划基础上,通过把资本配置给不同的业务活动来提高银行的潜在收益;④保证银行所处的控制环境能够保护资本。
(二)构建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一个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密不可分的,一般而言,一个银行采用的组织结构是与其经营思想密切相关的。组织结构有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管理层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管理层次指的是纵向结构[董事会(各专业管理委员会)经营层各业务部门各支行、营业部],部门设置指的是横向结构,而职责划分以管理层次和部门设置为基础,既牵涉到纵向,又牵涉到横向,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在这个网络结构中的每一个交叉区域都是重要的风险控制点,每一个部门都是一个风险责任主体,每一责任主体都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机制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在这个网络中,从总部到支行,从一线普通员工到行长、从一项新业务出台到具体实施,这一系列的过程包含着许多风险控制点,每一业务部门的主管必须承担其业务部门内部日常管理和报告各种风险的职责。
三、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
按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业务种类,风险控制点存在于会计结算、信贷资产、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变现、表外业务、计算机管理等几方面,这其中主要体现为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等,对这些风险进行控制要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定性分析
1.会计结算风险的控制。会计结算风险存在于前台业务操作及后台业务管理两方面。银行对外服务主要是以会计结算的方式对外进行的,这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风险管理部门要定期查找业务风险点,通过稽核部门工作中反馈出的问题,找出风险隐患,随时监控结算风险,督促业务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2.信贷资产、抵债资产风险的控制。一是信贷资产风险的监控。凡新发放贷款,即使审贷委员会已经通过,也需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对贷款风险实行量化管理,通过对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测定出贷款风险系数,即为贷款的风险度。只有当该笔贷款的风险度小于一定标准,贷款才可发放,同时建议从社会上聘任有关行业专家碑为贷审会的特邀委员,以实现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复合决策体系,进一步降低新发放贷款的风险。二是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的监控。凡经特资会审议通过的欲抵债资产及已抵债资产的变现,均需报风险管理部批准,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每笔欲抵债资产进行严格审查,从以物抵债的必要性、抵债金额的合理性、抵债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几方面进行把关,对不符合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抵顶;抵债资产的变现,风险部负责对其全过程进行监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的损失。
3.控制各项业务的规章制度。银行业务总是向前发展的,而制度一旦制订,就相对稳定。目前的内控制度多局限于对原有制度的补充和修订,往往是风险发生后才制订了一些规章和制度,前瞻性不足,因此要树立制度先行、内控优先的思想。风险管理部要加大对新开办业务规章制度的风险监控。新兴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特别是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业务)的开拓与相应的控制制度存在“时差性”脱节。因此,在新业务开办前,各业务部门应深入调查,进行可行性分析,然后将制定的规章制度,提请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在防范风险方面提出意见,以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识别机制加以约束,引导新业务依法经营,规范发展,防止出现新的风险。
4.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主要通过事后监控,具体包括审查其职责分离制度;网络管理、网络终端使用和网络用户是否经过授权;密码控制是否按权限因人而异;机房管理、数据管理等方面。
(二)定量分析
与传统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定性分析相比,现代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衡量和监测风险,这使得风险管理越来越多地体现出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征。其代表性模型是1994年J.P.摩根提出的风险价值VaR模型,该模型目前受到金融界的广泛认可,被许多金融机构采用。量化和模型技术的发展,使传统艺术性的风险管理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科学性,也使风险管理决策成为艺术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决策行为。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1.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风险的诱因
1.1管理工作行政化
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多遵循着传统的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校作为权力的主体一味地对学生下达各种管理要求,却忽视了当代学生大多是思想独立的个体,甚至部分学生的思想较为叛逆。尤其在接受过高中时期政治思想的教育后,多数学生们培养了较强的法治观念和思维,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渴望平等和民主。而学校的管理工作者却忽视了这一点,无视了学生的发展个性,仍旧套用着传统的行政化模式,导致学生和学校之间矛盾频发。
1.2防控能力不足
防控能力主要体现在当风险可能出现时,相关人员的防范、化解和处理能力。而当前,多数高校的管理人员在该方面位于“救火”层面,即只有当风险出现时才会进行处理;而非“防火”层面,即在风险刚刚冒出苗头时便及时将其掐灭。举个例子,几乎每一所学校的走廊间都会配备灭火器,但是学校内真正会正确使用的教职工却寥寥无几。甚至如果校内出现学生食物中毒、或是人身安全遭到损害的情况,相关的管理人员不能够及时进行处理(比如及时报警),反而不知所踪[1]。诸如此类的情况,都加剧了学生和学校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导致法律风险大幅增加。
2.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相关构建
2.1加强法治宣传
思想是行为的指引,先懂法而后才能够守法。在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一支具有充分法律意识的队伍是做好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学校要大力加强相关的法治宣传,无论是管理层的工作者,还是被管理的大学生,都应尽力确保纳入宣传范围,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引领双方更好地约束自己。另一方面,由于不同的管理岗位的负责工作不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存在差别,因此学校应该做到具体方面具体分析,对各个岗位的管理工作法律风险总结分析,有针对性地展开宣传普及活动、安排活动内容,保证宣传的效果。在宣传方面,校方可以多借助主题讲座或者班会的形式进行,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作用,剪辑宣传片并播放,引领学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降低管理工作的法律风险。
2.2制定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一份责任明确的规章制度是工作合理有序进行的保障。学校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管理工作中学生的个性和特性,结合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制定一套明确且完备的规章,清楚列出管理人员和学生的不同权限。值得注意的是,校方在制定规章时,应当把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纳为首要原则,充分展示民主性,在不触犯法律、触及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学生一定的自由言论权,尊重学生的提建议权,并且认真听取学生的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校方可寻找专业的法律团队,从专业的角度进行指导,以推动有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2]。
2.3改革创新传统的工作体制
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学生能够全面发展,只是由于师生之间关系处理不够妥帖,导致管理出现反效果。因此,在构建防控体系时,校方要尤其注意民主和平等精神的体现,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建设融洽的校园氛围。平日里,管理层的教师切忌“高高在上”,以学生为主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素养,通过人格的魅力“征服”学生而非命令学生,培养建立学生的认同感,引导学生从叛逆和偏见逐渐向主动接受意见并发生改变而转变。在这个过程中,管理人员可以充分利用校内社团、网络平台等媒介,扩大思想教育的范围。另一方面,校方可以定期组织管理层教师的培训指导活动,充分结合不同的管理岗位的实际需求,及时更新管理人员的管理观念和服务意识,有选择性地提升其职业知识技能素养,促进良好、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并以此扩至整个校园,以尽量减少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管理工作虽然存在着行政管理的特点,但随着时代进程不断加快,平等、民主、公正、法治才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主旋律。因此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要切实注意观念的转变,克服传统的官僚主义,真切做到以学生为主体,依法对学生民主地进行管理,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及时更新陈旧的观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设和谐校园,为国家和民族培养人才。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严飞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研究[J].考试周刊,2017,01(02):190.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防控;具体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客户的方法,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防治方法,其实质是客户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方法。发包人法律风险管理属于一种发展中的全新理念。它所强调的是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合同风险防控领域,这种以法律专业人才为主的防控活动,强调主动收集企业及法律环境方面的风险信息,分析企业的交易行为中潜在的风险,从企业切身利益角度寻找最为合适的折中方案,并在平衡控制成本、企业效率与风险防范之后,通过科学的方式,控制合同文本之内及签订与履行中的各类法律风险,并将某些控制方案有机地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因此,控制企业从事法律风险发生后的补救转变为事前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最低的成本最小化和安全利益最大化。实践中,一个完备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防控体系应当包括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以及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评价系统。
1.完善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督理体系
首先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前期工作减少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保证企业利益。具体的流程应当保证以下几点:
(1)合同主体选择管理
避免因不当的选择形成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因为招标等程序问题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展。
(2)合同签订及生效的管理
从内部完善审批制度和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标准程序,杜绝因合同签订及履行的随意性而产生的风险。
(3)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发包人应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并保证合同任何阶段的档案集中管理,可防止因缺少证据而丧失权益。
(4)危机事务处理管理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现违约、突发公共事件等,可以有条不紊地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防止损失扩大。
2.建立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评价系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统,法律风险的识别,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的分析,有效的手段的选择,建立法律风险评估系统,减少法律风险,及时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的概率,取得最低的伤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确定可见的建设合同和人承包的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包括对具体的防治措施分析三个实施步骤。
2.1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
实践中进行针对发包人一方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需要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的支持,如笔者在实习中参与了针对我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风险专项防控研究工作,参与调阅建筑工程公文档案、基建档案1347件,建设工程财务档案61件,并根据要求在对涉秘档案实施了签订保密承诺书等保密措施后对其中664份文件进行了复制、查阅。同时还收集含概各级法院对建筑纠纷等典型判例,并广泛收集整理了包括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基本法律法规、招标投标、建筑规划、环境保护、国家民用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房屋)建造设计规定、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该分公司所在省份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行业规范等十四个领域的法律法规共176部。在综合筛查了该分公司过往签署的合同和该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之后,作出了符合该分公司自身运营特点的法律风险识别报告。
2.2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析
它实际上是对开发商的建设合同法估计和衡量风险,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法的使用,通过统计、计算、分析各个已识别出的法律风险,并计算出各个法律风险的出现的频率,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提供科学严谨的数据与理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分析由法律风险发生概率的计算与造成损失的估算,以及综合这两者数据之后对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级构成:
(1)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
要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需要通过公司历史合同档案的整理和统计,并参照地区内法院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判例,对各个已识别的法律风险点的发生频数。一个简单的例子:在风险识别过程中,审查了发包人签订的1000份合同,在1000份合同中发现有5份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名称与其在合同上印章所记载的名称不符,那么该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就是5/1000。因此,通过计算在各合同风险概率,概率高风险重点防治的法律风险。实践中进行概率分析的时候会遇到某一法律风险从未发生的情形,这里就需要风险管理人根据已知情况参照过往经验进行估计,从而给出一个确定的概率,或者直接将该类风险单独划归为极小概率事件,并不给出确定的值。
(2)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致损估算
所谓的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估计,其估计法可能会导致损失的大小。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法律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基本上可以归为两类:商誉的损失和经济损失。通过对损失数额的定量分析,对于容易照成直接损失并且损失后果严重的法律风险则为需要高度防范的对象。
2.3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评级
综合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的概率分析结果与致损估算结果,将法律风险按风险系数进行级别划分,便于发包人对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进行科学的掌握。具体划分方法是:首先,将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法律风险的概率系数赋予固定的值,以上文中某法律风险的5/1000的概率为例,那么它的概率系数可以看成是5(每1/1000看作1);而该风险可能对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假设为20万,则该风险的损失系数可以看成是2 (每10万元看作1);将该法律风险的概率系数乘以它的损失系数,得到的就是它的风险系数10。
3.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
常见的法律风险的具体防控方法包括消极规避法、积极预防法、成本控制法、风险转移法等方法,具体阐述如下:
(1)消极规避法。即为预防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而采取消极的方式避免其发生。比如,假设B为了避免发生与A签约后,A违约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则B选择不与A签约,从而完全避免发生这个法律风险。消极规避法极易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一般不太采用此法。
(2)积极预防法。即积极主动的取系列措施,降低、消灭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发生的因素。再以上文为例:假设B为了确保合同相对人不会违约而引发法律风险,则在签约前选择数个合同主体进行调研,分析对方的违约率,再从中选择违约率最低的一方签约。积极预防法能有效的预防控制法律风险的发生,
(3)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合同主体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作为商业成本计算到支出项目中。因为收益与风险往往是并存的,当可得收益远远大于可能的风险损失时,风险管理者一般会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预期目标综合抉择。成本控制法一般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把可能的风险损失纳入成本,损失发生时以利润冲抵;第二类则是建立专项的风险基金。
(4)风险转移法。即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分担或转移给其他主体,比如转让、保险等方法。并且经济成本小,因而被常被采用。
参考文献:
[1]尤馨岩:《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关键词:畜牧业发展建立畜牧推广基金,探索
近年来,我县畜牧业在党的惠民政策的感召下和市场机制的牵动下,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生产方式逐步转变、畜产品质量稳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畜牧业产值已占到农业总产值的40%左右。但是,与建设现代畜牧业的要求相比,目前我县畜牧业还存在科技含量和组织化程度比较低、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差的问题。毕业论文,畜牧业发展建立畜牧推广基金。。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加快发展畜牧业,支持规模化饲养,加强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控”的要求,结合我县正在深入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使“双轮驱动促统筹、破解难题惠民生”的活动主题落到实处,从而全面提升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切实加快规模健康养殖发展,特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畜牧推广工作的发展应建立畜牧推广基金的设想和建议,通过建立畜牧业发展风险基金,扶持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畜牧业结构可进一步优化,标准化、良种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新技术进一步普及,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逐步实现畜牧业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转变。
“基金”有两个用途,一是利用基金的作用,来解决当今由于受市场经济冲击而出现推广工作中的不适应问题,加强壮大推广体系建设。二是促进推广项目的转化,抓好推广典型鼓励农民提高饲养业中的科技含量。毕业论文,畜牧业发展建立畜牧推广基金。。
畜牧推广是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事业,它将畜牧新成果、新技术介绍给农民,使其不断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并应用于生产过程中,从而增产增收。提高农民素质、追求社会效益,是其出发点和归宿。畜牧推广的这一属性不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改变,而应继续强化。
但是,处于市场经济中的具体推广部门和个人,又不能不追求自身利益,努力增加收入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工作需求和生活需求。毕业论文,畜牧业发展建立畜牧推广基金。。因此,也都在探索通过有偿服务和经营来创收。毕业论文,畜牧业发展建立畜牧推广基金。。毕业论文,畜牧业发展建立畜牧推广基金。。但是面对千家万户的小规模经营,面对非常分散的服务对象,面对相对低下的农业效益,面对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制约因素很多的农牧业,推广工作不可能多是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领域是很小的,况且服务收费的标准也很难确定。
围绕推广工作开展经营服务,不失为一种创收手段,也有不少好的事例证明这一手段的作用。但是,开展经营势必牵扯推广部门的精力,弄不好也易使推广偏离其正常轨道。要解决好推广部门自身效益与推广对象的社会效益之间的矛盾,使其自身建设与事业发展同步进行,笔者认为建立畜牧推广基金的办法是可行的。基金由国家投入专款,由畜牧推广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1)畜牧推广自身开展有偿服务项目的投入,通过开展有偿服务增强自身活力,促进推广事业的发展。对于好的项目要集中投入。(2)有发展前途的大型农牧场户的科技项目。(3)专业户或科技示范户由于资金短缺不能提高科技含量的可使用“基金”。实施上述计划必须有以下两个条件的保证。一是制定具体法规和政策,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落实。要以法律形式保证国家和集体对推广工作资金投放而不以某位领导和某级政府对推广工作好恶确定投入量。二是政府要保证畜牧推广的计划性投入,计划和市场,这是促进科技进步的两种手段,有各自服务与经济建设的不同目标和适用范围。对于社会公益性非常显著的农技推广工作,其经费还应主要靠政府的计划性投入。毕业论文,畜牧业发展建立畜牧推广基金。。即使在实行市场经济多年的国家,也多是这样做的。在目前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促进农技推广工作,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期待于市场的只能是辅助作用。所以农技推广部门、推广工作者自身利益的保证,还主要靠政府的计划性投入。尤其是基础设施的投入,知识更新,新项目的引进更需政府的扶持。
必须说明的是:利用畜牧推广基金只能用于农技推广部门开展适当的经营服务,但不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只是作为更好地开展农技推广的手段。对好的项目一时效益又上不来的可给予少部分的无偿投入,以此来强化推广部门自身的建设,好的推广项目能顺利推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