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4 20:04: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保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努力实现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由相关企业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监管,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
1.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生产企业。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1999〕49号)下发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而近年来又重新投入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
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施行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机立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3〕103号)印发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水泥生产线。
5.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规定,窑径22米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文规定,*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并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结合广东省实际,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在2010年前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7.逐步兑现各地在申报水泥投资项目核准时签订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书,地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计划和进度。
根据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200万吨的任务,结合广东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的实际,“十一五”期间广东省计划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804万吨(详见附表)。
各地要根据上述淘汰范围和本地区淘汰计划指标,确定具体淘汰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并明确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拆除的时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总量。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各地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一律停止执行,并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2元/千瓦时。各级价格、经贸、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要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新上项目核准程序。省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时,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相关项目已获核准的,当地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
(四)加强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五)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对属于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激励机制。一是设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补贴资金,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推进。二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核准或审批,并在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倾斜扶持。三是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全省水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全省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地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全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统筹协调制订各项配套措施,制订《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汇总提出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草拟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牵头组织开展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督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落实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相关补贴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
建设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大中型水坝、隧道、水闸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物价部门:督促落实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会同经贸部门把立窑、湿法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名单。
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经当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已兑现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后,方可受理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部门:处理与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的上访事件。
电监部门:督促检查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及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情况。
电网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广东银监局、人行*分行:监督对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融资控制政策落实情况,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
省水泥协会:提供全省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有关信息及技术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省成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及依法对淘汰企业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关键词: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实施策略 优化路径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对于提升大学生专业素质、拓展全方位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伴随着高校办学与社会的结合度进一步增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也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机遇及要求。
一、当前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大学生科技活动整体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当前部分高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内容与形式单一,主要分为两个类别:以科普宣传、科技便民服务为主要特色的公益活动;以大学生数学建模比赛、大学生计算机大赛等为主要形式的专业比赛等。前者科技创新的内在含量相对不足,而后者仅局限于在部分专业能力较强的学生群体开展,覆盖面及影响力仍相对不足。从整体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组织能力弱、与专业教学结合度不够等问题。部分高校科技创新活动仍处于“运动式”、“主题性”、“临时性”发展状况中,针对某一科技创新赛事组织相关活动,或集中围绕某一团学工作主题开展“热点式”科学创新活动等。一些高校的团学组织热衷于举办群众性、广场性、规模化的文艺娱乐活动,盲目追求活动的形式美感。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重视程度不够,投入资源与精力不足,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普遍呈现组织规模小、影响力弱、参与程度差等特征,在大学生课余活动中的比重较小,权重较轻。对浙江某高教园区设有理工科专业的高校调查问卷显示,平均年均举办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四次,平均每次参与人数为20至50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组织相对松散、管理与运行粗放,大都为迎接某一比赛而组织的临时性团队,常态化的大学生科技创新社团建设力度不足。当前高校层次高、具有原创性、影响力大的科技创新活动少,科技创新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与社会对大学生人才培养的诉求存在明显差距,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度与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专业性亟需提升。接受问卷的大学生认为,当前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数量偏少、规模偏小,不能满足大学生日常学习需求的占70%,认为影响小、自己没听说或参与过的大学生占问卷总数的46%,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影响力及受益面亟待提升。二是高校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合力机制尚未形成。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需要学校学生工作、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建设、乃至产学研合作等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当前,相当一部分高校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缺乏系统规划,没有纳入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加以系统考量。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定位不准、保障不力,仍然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作为大学生业余兴趣爱好的自发组织形式,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引导与管理,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所承担的大学生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科研载体、产学研合作平台、校园文化内涵的重要来源等功能认识不足,在导师工作量计算、课时安排、实验设施等场地配置、经费保障乃至宣传氛围营造上仍存在较多制度断层,客观制约了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新时期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的原则
一是加强顶层规划设计原则。新时期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不能简单依赖高校基层团学组织的力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高校可以成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负责教学科研与大学生思政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党委学工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发展与合作处、团委以及相关理工科二级学院作为成员单位,统筹负责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与新时期大学生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校园文化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决定学校乃至校际重大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举办等,从制度层面解决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开展中指导教师工作量测算、课时调剂、场地安排、资金保障、重大成果奖励等问题,协调解决好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校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的建设问题。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及制度保障。
二是特色凝练原则。高校在长期办学进程中,都积累和形成了自身鲜明的办学特色,这种特色既表现为人才培养的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特色,同样也呈现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内部治理的特色等。在新时期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要积极总结、传承与发扬学校的办学特色,努力形成具有不同高校鲜明特征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品牌,构建差异化的竞争力。比如有些行业特色院校具有长期的产学研传统,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中要充分借助与发挥好企业的平台,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参与企业创新项目的研发等,在实践一线历练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有些学校在大学生创业工作中走在前列,这些学校就要积极探索将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产业转化的可能性,或者以学生举办创业公司的方式推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等。
三是优势集聚原则。在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中,要始终坚持资源整合、优势集聚的原则。避免同类型、低水平项目的重复举办。高校要在科学分析自身办学特色、办学实力,兄弟院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什么是我所长、什么是我所特、什么研究具有较强的成长空间”等命题,秉持特色化、差异化、可持续发展性等原则,确定若干个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品牌,明确师资配备、经费支持、场地提供等优惠措施,集中学校的优势力量加以重点建设,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的成效。
三、新时期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路径
一是加强管理方式的创新。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遵循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有其自身的成长特点。对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与管理,首先要立足于建好多样化的团队,夯实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的载体。这个团队可以以某一研究门类作为组队依据,比如大学生计算机协会、信息技术协会、机械爱好者协会、航模协会等,也可以以某个重大项目为牵引,组建创新团队,比如三网融合研究团队、媒介资产管理系统研究创新团队等。也可以以某些重要赛事的举办为契机,组建创新团队,比如挑战杯参赛团队,数学建模竞赛团队等,要通过大赛参与的机会,尝试将流动性的参赛团队建设成为常态化组织,建立起传帮带的梯队制度,完善各项运行及管理制度等,将好的研究氛围、研究方法,将科研积累不断传承与发扬光大。要加强对科研创新工作的考核,创新考核机制与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科研创新类别,建立目标考核或过程考核机制,对于以项目研发作为驱动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要重点考察其项目成果的质量。而对于普及型、公益性为主,重在服务广大大学生群体及社会受众的科技创新服务项目,则重在考察其过程组织的严密性、科学性等。
二是加强运行过程的创新。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加强与高校其他活动、社会重大活动等的联动,进一步拓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平台,提升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感召力与影响力。例如密切追踪最新科技的发展成果,联合高校其他文化类社团、艺术类社团、志愿服务类社团等共同举办网络文化节,既让大学生了解网络技术最新的发展特征与发展潮流,又更好地明确网络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网络文化的内涵等,帮助大学生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共同维护网络发展秩序,营建良好的网络生态。比如高校响应党和政府建设“生态文明”的号召,参与社会“保护环境”等的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既要发挥大学生科技创新类社团的专业特长,从技术层面讲清生活中注意环保的细节,又注重发挥大学文艺类社团艺术表演等的优势,通过多样的文艺形式宣传环保,通过借位、平台互补等,进一步丰富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载体,提升影响力。
三是加强保障机制的创新。要建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多样化的保障机制。学校要足额拨付社团发展及学生活动基金,对于承担重大创新项目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学校可以通过专题立项的方式,予以重点经费支持。要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作为第二课堂建设的重要形式,在教学资源供给上予以重点保障,并建立起与第一课堂的衔接机制,把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教学的重要深化与提升平台,享受各项教学资源使用的“国民待遇”。要创造条件,鼓励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参与企业创新项目的研发,在实践中历练团队、拓展资源使用平台,以获得合法的收入,进一步改善与优化自身发展环境。鼓励社会企业在高校建立大学生创新基金,对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定向扶持等。创造条件鼓励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聘请业界知名人士担任导师,对于校内教师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在课时计算等方式上予以适当倾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参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主动性。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是提升大学生素质、建设积极向上校园文化的重要平台。它既要遵循高校学生工作的一般规律,也要遵循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的规律与准则。这同样对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全新的命题,即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更加注意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产学研合作等各项工作的协同,发挥好整合效应,这也是实现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不能回避的“基本课题”。
一、目标任务
着重通过“一个完善、两个落实、三个提高、四个加强”,即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职能部门职责、落实业主委员会职责,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巡查整治、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一个完善”:即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建设。市级、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以及各街道和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乡镇均要明确具体的机构承担物业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干部专职或兼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已经配备人员的要确保在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负责。
二是安排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各地要建立物业管理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把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列入财政年度资金安排。2012年,鲤城区、丰泽区财政各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财政各安排不少于80万元,其他县(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财政各安排不少于50万元,作为整治、提升物业管理和奖励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个人的专项经费,以后应逐年提高财政预算金额。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出台规范物业管理和扶持行业发展的规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民生工作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听取属地内物业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属地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属地内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存在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行业规范管理。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调查研究,制订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各街道办事处和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并落实街道(乡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及时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物业管理普通纠纷由社区、街道一线及时调处化解,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严重的矛盾由区相关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各职能部门及时靠前处置。
四是推进老旧小区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要在年老旧小区整治试点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整治资金,选择若干个具有一定规模、居民整治意愿较强的老旧小区,继续推进老旧小区整治工作。要通过设置围墙、安防门岗,平整道路,整治绿化,完善改造雨、污管道等,使老旧小区面貌初步改善、基本具备物业管理条件,并根据小区实际和居民意愿,采取引进专业物业管理、社区准物业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等方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两个落实”:即落实职能部门职责,落实业主委员会职责
1、落实职能部门职责。住建、行政执法、公安、交警、消防、工商、环保、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加强对物业小区的监督检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不推诿,不扯皮,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纠纷投诉调处机制,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或物业企业报告、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时,处理到位。建立职能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对未履行职责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效能管理进行查处。
2、落实业主委员会职责。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大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力度,符合成立业委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委会应达到60%以上。加强业委会制度建设,引导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和规范运作。促进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有机结合,逐步形成社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和睦相处、相互依托、和谐共建的新局面。
(三)“三个提高”:即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1、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一是要转变提升行业的发展方式。物业管理今后不应该简单追求量的扩张,而应当转向重视质的提高。要通过现代科技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不断拓宽物业服务领域,切实增强行业整体竞争能力。二是要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扶持规范化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企业整合、品牌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鼓励、扶持符合二级以上资质条件的物业企业晋升资质,逐年提高二级以上物业企业管理的覆盖面,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要给予指导、帮助;引导物业企业通过有序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一是要认真落实《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现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基础服务达标,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努力提高业主的满意率。二是要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以点带面,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鲤城区、丰泽区、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各创建2个市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其他县(区)、开发区各创建1个市级以上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重点创建“十大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西湖豪庭、西湖1号、濠江国际、明光花园、辉映江山、见龙亭小区祺龙苑、大江盛世A区、兰峰城市花园一期、锦洲瑞苑A区、佳豪城市花园二期),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指导、帮助物业企业做好创建工作。市物业管理协会要提出计划,用几年时间,每年确定一批物业企业,组织物业管理专家,从内业资料、外业环境、设施设备等方面,帮助企业规范管理物业项目;要组织物业管理专家,对物业企业拟申报示范住宅小区的项目进行指导,确保拟申报项目顺利通过评审。
3、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学习。可借助物业协会平台积极开展物业服务管理经验学习交流活动,组织物业管理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学习借鉴省内外兄弟城市和我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的先进物业管理模式,推广运用。二是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定期组织物业经理岗位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保安、保洁、绿化、给排水、机电设施维护等岗位人员培训。三是要组织物业从业人员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逐步推行项目经理持有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上岗制度。四是物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加强企业内部培训。
(四)“四个加强”:即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巡查整治,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
1、加强物业承接查验。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物业承接查验相关规定,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各自义务,规范物业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承接查验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完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审核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
2、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巡查整治。市住建局加强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展物业管理小区环境整治活动。各县(市、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小区环境整治活动,抓好日常巡查,每两个月至少对辖区所有物业小区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巡查以保洁绿化、服务收费、停车秩序、消防安全、电梯安全、装饰装修等方面为主要检查内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服务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做到秩序维护、卫生清洁、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达标。加大对违法违纪企业的处罚力度,坚决将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企业清除出物业管理市场。通过整治,物业管理小区要达到《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要求,做到房屋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小区夜景灯整齐、美观,小区内路灯亮灯率达到100%;道路通畅、路面平整,路面井盖无缺损,排水排污管道通畅;车辆停放有序;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干净整洁;绿化植物长势良好。
3、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成立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依托在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市区(鲤城区、丰泽区、开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代管工作;各县(市)、区、港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完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四级分帐(总帐、物业小区、幢、户),对已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陆续分帐到户。
4、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市住建局制定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规范物业招投标程序;制定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充实物业管理专家库,加强物业管理专家培训、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当年预售的项目应100%实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并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月日至月2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召开有关部门、物业公司负责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参加的会议,分析属地内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讨行业发展方向,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措施。对属地内物业管理情况,要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工作,落实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做好部署安排。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制订整改提升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每一个物业服务项目,明确具体目标、内容和措施。各县(市、区)工作方案于3月20日前报送市住建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及各相关部门对照“一个完善,两个落实,三个提高,四个加强”工作内容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暂行规定》对属地物业企业进行考核;市住建局按照《市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规定》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物业管理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台商投资区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或及时调整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方案,切实做好属地内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促。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对物业小区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按法规进行查处。
(三)扶持行业发展。要加大力度指导、帮助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扩大业务规模,拓展服务内容,重点培育一批信誉好、市场竟争力强、业主满意度高、诚信服务的品牌物业企业,引领我市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的提升。
关键词:海洋垃圾; 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 信托基金; 国际合作
海洋垃圾来自多重原因,有陆地来源的,也有海上来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动中,如捕鱼、货运、娱乐活动和客运等,将产生相当数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动来源的诸如被抛弃的渔网、电线、绳索和塑料袋将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这些垃圾也可随洋流或海风输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滩上、海岸边看到这些垃圾。近年来,我国附近海域的固体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加之受到环太平洋洋流的影响,大量垃圾沿着中、韩、日三国海岸沿线任意飘散,由此造成一系列国际环境纠纷。日本向韩国索要海洋垃圾处理费,而韩国则以“有很多垃圾都是从中国漂来的”为由拒绝,并称“只有当中国支付韩国垃圾处理费的时候,韩国才能支付日本这一费用”①。从法律角度来看,中日韩三国之间关于收取海洋垃圾处理费的纠纷本质上是跨界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争端问题。
一、海洋垃圾污染的国际法定位
海洋的地理属性决定了海洋是一个互相贯通的整体,虽然国家管辖或控制的位置和范围是固定的,但其海洋水体是流动的,一国在其范围内的活动常常会对其管控范围之外的别国海域造成影响②。根据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对跨界损害所作的定义是:“跨界损害”是指在起源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它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有关各国是否有共同的边界③。根据这一草案,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必须是人类的行为所致,且其后果是物质的、数量的或是有形的。损害必须对一些方面有实际的破坏作用,如造成其他国家的国民健康、工业、财产、环境或农业的破坏。这些破坏作用必须能以实际和客观的标准衡量。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条中就强调了“跨界损害”的“有形后果”联合国大会第51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1/10)《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1996年,第208页。。
第二、行为的有形后果所造成的损害有重大性。国际法上的损害,不仅包括对人、财产和环境的损害,还包括为遏制或尽量减少跨界损害而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费用以及这些措施可能造成的任何进一步损害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第42届会议工作报告》,1987年,第226页第2条。。在何种程度上禁止跨界损害,国际法律文书和法律意见大多倾向于“严重损害标准”。如,国际法协会在1966年《赫尔辛基国际水法规则》的注释中明确表示,所谓“损害”,其程度应当是严重的国际法协会:《国际法协会第52次会议记录》,1966年,第500页。。此外,《管制南极矿产资源活动公约》、《关于评估跨界性环境影响的公约》、《关于跨界内陆水域意外污染的行为准则》等一些公约也都使用了“重大”、“严重”或者“显著”。关于“重大”的含义,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工作报告中《关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的评注中可以看到所谓的“重大”是指严重程度超过“察觉”,但不必达到“严重”或“显著”的程度《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6/10),2001年,第388页。。这种损害必须导致对其他国家诸如人的健康、公约、财产、环境或农业的真实的破坏作用。这种破坏作用必须能够按照事实和客观的标准加以衡量。国家间的地理边界与政治上的边界不对应。各国在其境内开展合法活动的时候,会相互产生影响。这些相互影响只要尚未达到“重大”的水平,则被认为是可容忍的,不在该原则草案的范围之内。
第三、行为的有形后果具有明显的跨界性。即一项活动所产生的有形后果已经超越行为所在国国界,给行为所在国领土以外的区域造成损害的情况李晓阳、刘一粟:《国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新秩序》,《社会科学》1992年第10期。。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和韩国、日本之间关于海洋垃圾污染的纠纷虽然符合“跨界性”特点,但却不满足跨界责任的其他标准:
首先,无法确认责任主体。虽然韩国国土海洋部对仁川、江华等20个沿海地方的海洋垃圾情况进行了调查取样分析,但仅凭塑料袋和塑料瓶上的商标不能认定污染者的身份。按照洋流运动的规律,从东南亚等周边国家漂过来的垃圾也有可能到达韩国。因此,污染者(责任者)身份的不确定性决定了韩国向中国索赔从根本上无法得到支持。
其次,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不能确定。即便随洋流和季风漂浮到韩国的海洋垃圾中有来自中国的部分,但依据目前的垃圾分类和检测技术也不能确定中国垃圾所占的比例,即承担多少责任无法确定。
最后,海洋垃圾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并非是有形且可确定的,无法衡量海洋垃圾污染带来的有形损失。
总之,中日韩之间海洋垃圾纠纷无法通过追究国际法上的跨界损害责任来解决。因此,中国不应接受韩国对海洋垃圾处理费的索赔。
二、中日韩海洋垃圾纠纷解决应遵循的原则
海洋垃圾严重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物最终将进入食物链,从而危害到人类健康。此外,海洋垃圾还可能威胁航行安全。废弃塑料会缠住船只的螺旋桨,特别是各种塑料瓶,它们会毫不留情地损坏船身和机器,引起事故和停驶,给航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海洋垃圾已经成为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将损害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虽然中日韩之间的海洋垃圾纠纷无法通过跨界损害赔偿解决,但海洋垃圾确实造成诸多环境问题,而且各国应该遵守海洋保护义务,即不管从实然层面还是应然层面,都应遵循国际海洋环境义务的要求,根据以下原则解决中日韩间海洋垃圾纠纷问题。
1.善邻原则和限制滥用权利原则
善邻原则和限制滥用权利原则是国家环境义务的重要依据。善邻原则(principle of good neighborhood)即“善意使用自己的财产”Dupuy,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of States for Damages Caused by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in OECD, Legal Aspects of Transfrontier Pollution 345, 1977, p350 。任何国家都需要对其境内的活动所造成的跨国界环境危害以及可预见的环境风险承担防治或预防的责任。联合国《关于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声明》和《联合国》第74条充分考虑“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和商业利益和秩序”以及“各国、企业以及个人应当尊重其他主体享有的共同权利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中体现了该项原则。但是,该项原则在国际纠纷中还不能独立的作为判断国际不法行为是否成立的准则,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与善邻原则紧密联系的是限制滥用权利原则,善邻原则可看作是限制滥用权利原则的说明,后者可认为是前者的补充。限制滥用权利原则的法律有效性更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刘璐、缪宇:《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与举证责任的分配——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与适用》,《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5期。。国际法委员会在其1996年的《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3条中提到了对国家活动进行限制的问题,“国家在其领土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区域内实施活动或许可进行活动的自由不是无限的。它服从于预防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或将其减至最小程度的一般义务”。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也规定:“按照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除上述国际环境文件中体现了该原则外,一些国际法案例也确认和重申了该原则。如,在“特雷尔冶炼厂案”中,仲裁庭指出:“国家无论什么时候都有责任防止在其管辖下的人的损害行为侵害别的国家”。在此案的最终裁决中,法庭进一步得出结论:“根据国际法以及美国法律的原则,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其领土,以致让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或生命造成损害”陈致中:《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2.预防和减轻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7也表明:“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那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国家对下列其领土外发生的行为负有预防污染的义务:国家有效控制范围内的行为;国家所属船舶或飞行器上的行为;本国国民的行为蔡守秋、何卫东:《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国家除了采取预防措施方式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外,当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发生后,还有义务采取迅速、完全和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减轻跨界海洋环境损害。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公约》第15条规定:“无论突发事件的起因如何,各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区域的突发污染事件,并防止、减少、控制污染或由此产生污染的威胁。为此目的,各缔约方应发展促进旨在对区域内偶发事故引起的污染及其威胁做出反应的单独或联合应急计划;当任何缔约方意识到在任何事件中,区域正被污染或已被污染时,它应立即通报可能受到该污染影响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三、中日韩海洋垃圾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一)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国际公约
现有的关于海洋垃圾问题的国际公约有三个:《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这三个公约又分别被简称为《防污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巴塞尔公约》。
《防污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规定船舶向海洋倾倒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来控制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其附件5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在1988年生效。根据该附件,“垃圾”(garbage)是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的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部分)。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1 and 3。在离岸25海里以内禁止抛扔漂浮垃圾,食品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必须在离岸12海里以外倾倒,但若经粉碎后能通过筛孔不大于25毫的网筛,则允许在离岸3海里外处理入海。海上固定平台或浮动平台,以及泊岸平台或在距离平台500米以内的船舶只有在离岸12海里以外,并且经过粉碎能通过筛孔25毫米的筛网的食品废物才可以处理入海。各缔约国港口和装卸站还应设置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Annex v, Regulation 6。国际海事组织(IMO)一直积极地鼓励各国政府改善垃圾接收设备。附件5的修正案正在接受国际海洋组织的审核,预计今年7月份将通过。
《伦敦倾废公约》的内容也涵盖了对产生于陆地的垃圾倾倒入海洋的控制。《伦敦倾废公约》把废弃物分为三类:即一类为“黑名单” 、二类为“灰名单”、三类为“白名单”废弃物。“黑名单”的内容包括含汞、镉和有机氯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原油和石油产品,具有持久性的固体塑料以及其他不可进行生物降解的物质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nnex 1。这一类是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了国际海洋法律框架,在海洋中的所有活动都必须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其中,公约的第12部分(192条-237条)特别关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陆地来源,包括河流、河口、管道和排水口对海洋环境的污染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 Article 207。
《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订于瑞士巴塞尔,1992年该公约生效,是世界上最全面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环境协定。公约还制定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准则。任何来自陆地的危险海洋垃圾就属于该公约的范围,一些非危险海洋垃圾可被视为需要特别考虑的废物。
中国、韩国、日本都是《伦敦倾废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污公约》和《巴塞尔公约》的签字国。然而,尽管上述公约规定了限制倾倒废物的种类和倾倒距离,但是海洋垃圾的污染仍在继续。这些公约涵盖的范围是比较全面的,但是公约的执行力和强制力还有待加强。
(二)区域文件——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
197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之后,联合国环境署于1974年发起区域海洋计划(RSP)。区域海洋计划旨在通过对海洋和海岸的可持续管理与利用,防止全球海洋及海岸生态环境的急剧退化,使海域相邻国家共同参与综合及专项行动以保护其共享的海洋环境。迄今为止,已有140多个国家参加了联合国环境署支持的13个区域海洋计划。另外5个伙伴计划也成为了区域海洋计划的成员。为此,区域海洋计划已成为覆盖全球18个海区的最广泛的保护海洋和海岸环境的倡议。“西北太平洋海洋和沿岸地区环境保护、管理和开发的行动计划”(The 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简称为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NOWPAP,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项目(UNEP Regional Seas Program)的一个组成部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由四个成员国组成:中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组成,四国于1994年通过了该计划。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实施主要由成员国的捐款支持。政府间会议(IGM)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高层议事机制,它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政府间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各国高级别代表参加。
目前,直接涉及中日韩附近海域海洋垃圾问题的国际性文件就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子项目——“海洋垃圾行动计划(MALITA)”。该子项目成立于2005年11月,由第十一次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政府间会议通过。西北太平洋海洋垃圾行动计划是联合国环境署关于海洋垃圾全球倡议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其他10个独立的区域性海洋方案。海洋垃圾行动计划(MALITA)的主要成果有:(1)2006年建立NOWPAP海洋垃圾数据库;(2)关于海洋垃圾的区域概况;(3)出台关于沙滩和海岸线和海底的海洋垃圾的监测指南;(4)编制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捕鱼、商业航运、娱乐活动、客运船舶、旅游),以及港口垃圾接收设施的指南;(5)通过制作海洋塑料垃圾回收宣传册、传单和海报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海洋垃圾污染问题的关注;(6)开展一系列海洋垃圾行动研讨会,促进成员国间海洋垃圾数据信息的交流并且促使各国在海洋垃圾处理问题上达成共识;(7)在四个成员国间开展海洋垃圾清理活动(ICC);(8)在第12次政府间会议上提出实施海洋垃圾项目的第二阶段——海洋垃圾区域行动计划(RAP MALI)。经四个成员国同意后,RAP MALI从2008年3月开始实施,该行动包含三项重要任务:第一、防止垃圾输入到海洋和沿海环境;第二、监测海洋垃圾的数量和分布;第三、清理和处置现有的海洋垃圾。从2008年到2011年,该计划已经进行了多次国际海岸清洁活动(ICC)2008年9月在中国大连和俄罗斯的海参崴,2010年3月在日本平户,2010年10月在韩国济州。 和海洋垃圾管理专题研讨会。
四、中日韩之间海洋垃圾的国际纠纷解决机制探索
由于无法确认责任主体和责任分担比例,韩国向中国索要垃圾处理费是于法无据的,中国政府不应负担这项费用。然而,海洋垃圾严重污染中日韩三国附近的海域,危及海洋生物的生存繁衍,并且威胁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着实有必要处理这一国际纠纷。笔者认为,治理海洋垃圾应该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致力于海洋垃圾处理的共同基金,由基金按照各国的经济能力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比例拨付资金,从而真正解决海洋垃圾纠纷问题。目前,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下确实存在这样的一个信托基金(NOWPAP Trust Fund),该基金成立于1999年NOWPAP第四次政府间会议,主要为保护、管理和开发西北太平洋地区的海洋和沿岸环境提供资金支持。基金的管理应遵守《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其资金来源于四个成员国的捐赠,基金的支出由NOWPAP政府间会议决定,并应当接受联合国内部审计服务。联合国环境署的执行主任应向NOWPAP政府间会议报告该信托基金的使用状况ACTION PLAN for the PROTECTION, MANAG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INE and COASTAL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REGION,§43。
(一)对现行的海洋垃圾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
客观来讲,不论是第一阶段的海洋垃圾行动计划(MALITA)还是第二阶段的海洋垃圾区域行动计划(RAP MALI)在中日韩三国海洋垃圾处理问题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 不可否认,也存在诸多实际操作问题亟待解决。2011年4月韩国向中国主张海洋垃圾处理费就暴露出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关于海洋垃圾管理的不足之处:
1.经费不足
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最高领导机构是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会议(IGM),下设四个活动中心(中国北京、韩国大田、日本富山、俄罗斯海参崴),两个区域协调处(日本富山、韩国釜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由NOWPAP信托基金支持,基金来源于成员国的贡献。根据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第10次政府间会议通过的2006-2007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可以看到用于MALITA的预算为70,000美元,占总经费的59%Report of the T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5, p24 ;第12次政府间会议通过的2008-2009年度和预算报告表明用于RAP MALI的预算为50000美元,占总经费的5%Report of the Twelf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China, 2007, p28;第14次政府间会议通过的2010-2011年度和预算报告中用于RAP MALI的预算为40000美元,占总经费的51%Report of the Fourteenth Intergovernmental Meeting of the Northwest Pacific Action Plan Annex 1, Resolution 1, Japan, 2009, pp17-18。可见,总的来说NOWPAP用于海洋垃圾的经费比例不高,且费用呈逐年减少的趋势,然而治理海洋垃圾需要的费用却没有逐年减少。以韩国为例,每年漂流到韩国新安郡内1004个岛屿的垃圾有5000吨之多。然而,由于韩国每年分配给新安郡用于处理海洋垃圾的预算不到2亿韩元(约185202美元),这笔钱只够清理500-700吨垃圾,导致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面临难题。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如上文所述,NOWPAP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四个成员国,政府间会议只能起到督促作用,成员国能否如期足额缴纳资金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如俄罗斯2010-2011年度就曾拖欠125000美元,影响了NOWPAP的正常工作安排。
3.缺乏争议解决机制
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作为联合国环境署的海洋计划的组成部分,其中并未有独立的成员国争端解决机制。
(二)完善海洋垃圾纠纷机制
笔者认为,处理中日韩之间海洋垃圾污染的国际纠纷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是解决环境争端的根本保障;其次,要建构成员国间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从而保证成员国在国际法架构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完善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信托基金
第一,加大成员国的资金投入力度。海洋垃圾问题急需解决,尤其是在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为避免各国互相推诿承担环境责任,应当由基金对受到污染的成员按一定比例提供补偿。从中、日、韩三国的海洋垃圾处理费纠纷来看,显然基金用于海洋垃圾处理的支出是不足的,因此,应该加大成员国对这一领域的资金投入。除了事后清除海洋垃圾的费用外,该基金还要增加海洋环保的宣传资金支出,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海洋垃圾这一国际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消除海洋垃圾的产生源头。
第二,拓展其他资金来源。除了成员国出资外,还可以寻找外部资金渠道:其一,向全球环境基金的执行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寻求资金支持;其二,向国际环保组织和NGO寻求捐款;其三,成员国可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号召各种营利组织向基金捐赠。
第三,完善NOWPAP信托基金的监督机制。为督促各成员国按时、足额地缴纳资金和保证基金的年度预算得到切实地贯彻,应当加强对该信托基金的监督。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领导机构是政府间会议,而该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且会期短,无法真正起到监督信托基金的缴纳和落实的作用。两个区域协调处分别设在韩国和日本,是NOWPAP活动的协调中枢,区域协调处的主要作用是促进NOWPAP的对外联络,并全面负责实施NOWPAP成员国针对落实行动计划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因此,从理论上讲,区域协调处可以作为基金的监督机构。然而,虽然两个区域协调处在成立之初,即第7次政府间会议上就富山和釜山办公室工作职责分工成达一致,但是机构和人员安排上不免有重叠之处。在第15次政府间会议上,韩国代表多次提出建议“精简RCU人员、改变RCU现状、合并两个区域协调处”。笔者认为,由于资金的有限性,可以通过开源和节流两个方向解决这一问题,而将两个区域协调处合并不仅可以起到“节流”作用,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合并之后的RCU可以承担监督NOWPAP信托基金的缴纳以及实施的职责。
对于不按时足额缴纳资金义务的成员国还应预先设定制裁机制,以保证信托基金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来源。笔者认为当成员国迟延缴纳资金时,应向区域协调处提交书面的解释报告,由协调处审议。报告通过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如果仍不能足额缴纳,则按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如还不能解决,则提交NOWPAP纠纷解决机构处理。海洋生态环境系统脆弱,其生态风险涉及范围广泛、后果发生间隔性强、技术性高,对海洋生态风险和危机的防范和补救往往需要大量资金和很长时间,因此必须将制裁机制程序化和法定化才能保证NOWPAP信托基金真正落实。
2.实施海洋污染生态保险
生态保险是运用保险的机制和性能将个人的或群体的生态风险以保险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予以分散,稀释某一生态风险带来的损失,并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这一形式对中日韩海洋生态保护既有很好的风险防范作用,又能够实现对该区域生态的救济UNESCO, Financial Regulation for the world Heritage Fund。
目前,国际法范围内对生态责任保险进行明确规定的条约主要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如银行保证或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等。保证数据按第5条第1款中规定的责任限度决定,以便按本公约规定承担其对油污损害所应付的责任。、《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1997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了对污染海洋环境造成的一切损害保证迅速而适当地给予补偿,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便就估量和补偿损害的责任以及解决有关的争端,实施现行国际法和进一步发展国际法,并在适当的情形下,拟定诸如强制保险或补偿基金等关于给付适当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在学理上,生态保险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生态自然险和生态责任保险制度。前者是对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补偿,目的在于将对大规模的自然生态破坏或危机带来的损失和救济的成本分散到国际社会;后者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应承担的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由于现行的保险法律将保险当事人限定为自然人而不包括生态,生态自然险的设定在法律上尚须时日。因此,笔者认为中日韩之间的区域海洋垃圾污染问题可以通过生态责任保险得到有效的解决。
3.组建常设机构处理成员国之间的环境纠纷
在完善基金机制和实施生态保险的基础上,还应建构成员国间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法包括谈判、斡旋、调停、和解、国际调查、国际仲裁、国际司法《联合国》第33条第1款。。前五种是外交方法,后两种是法律方法。笔者认为,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框架下应该由一个常设机构专门处理成员国的海洋环境污染争端。而该机构的作用在于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即通过外交方法来解决争端,并且作为法律解决途径的前置程序。
构建这一纠纷解决机制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外交途径解决国际环境争端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不必限于严格的规则,并且可以对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有利于争端的迅速解决;另一方面,法律解决方法不论是国际仲裁还是国际司法都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而且已经存在独立的仲裁庭(如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和海洋法庭(如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没有必要在区域范围内再行设立。
如上文所述,区域协调处是NOWPAP常设的联络机构,其工作任务不仅包括与其它国际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还包括与四个区域活动中心(RACs)保持紧密联系并对其提供工作支持。因此,可以让改组之后的区域协调处承担调解成员国之间环境纠纷的职能,并成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当调解失败时,再由委员会提交政府间会议或者由成员国依据国际法提讼或者仲裁。调解委员会应由四个成员国和联合国环境署的代表组成。
通过整合区域协调处的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使其不仅成为NOWPAP信托基金的监督机构,同时也承担起调解成员国海洋环境争端的职能,从而既有利于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又可以发挥信托基金对西北太平洋地区海洋环境的维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