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5 0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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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__县位于皖、鄂、赣三省交界,人口80万,辖22个乡镇,境内有县级医疗机构8个,乡镇医院、计生站各22个,村卫生室207个(村以下卫生站700个),有批发企业2个,零售药店49个,医疗器械零售企业9个(含眼镜店),经过几年药械市场整治,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具体分析如下:
(一)优点
1、基本从业资质符合要求。 ①、医疗机构均属卫生行政部门发证或认可执业人员或单位;②、药品经营企业均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了gsp认证,且领取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③、所调研单位的从业人员均分别经过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具备相应上岗资格。
2、药品仓储条件较好。从调研情况看,所调研单位基本具备药物仓储所需“五防”要求,多数能做到药房与其他工作、生活间分开。
3、药品经营、使用情况良好。①、渠道基本合法,未发现大的非法规渠道购进情况;②、能做到定期养护,合理处置过期失效药械、近效期药品;③、适用处方或销售清单使用、经营药品意识有所增强;④、能较好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工作,如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工作,有的配合不错。
4、药协基层理事工作热情、积极性高,尤其得到各乡镇卫生院大力支持,应该说这是本次调研一项重要收获,既加强了交流、增进了理解,同时为来年工作奠定了一个好基础。
(二)不足:
1、从业资格方面有令人担忧之处。①、药店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情况仍有存在;②、医疗机构不具备行医资格人员仍在行医,尤其村卫生室、站表现较突出;③、少数医药贩仍在不公开从业。
2、药品仓储硬件仍需加强。①、药房未完全与其他分开;②、低温、冷藏条件需改善,绝大多数无空调、冰箱,卫生室、站、个体诊所表现普遍;③、相关知识缺乏,如药品养护、分类摆放等。
3、药品经营使用管理仍需加强。①、购进资质索取意识不强,多数证照、票据索取不全,保管不善,少数根本没有这方面意识;②、药械购进验收意识淡化。不少经营使用单位近年来根本没有做;③、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分类问题在医疗机构中根本未开展;④、药品使用经营凭处方或销售凭证使用销售意识待加强,尤其零售药店要加大培训力度,落实好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售药必须出具销售凭证制度。
4、不良反应等相关监测工作,开展积极性不高。
二、原因分析及对策
1、宣传不够。省政府207号令宣传广度、深度、力度均存在值得加强地方,调研情况表明,不少基本医务人员和药店人员认为做好验收记录多此一举,或没有必要,只要看了药就行了,做记录麻烦。为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机会广泛得宣传省政府207号令,使之落到实处。
2、监管不够。有部分村或诊所一段时间内根本无人问津,疏于监管,使这些从业人员出现了松懈意识。因而要继续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与科学监管相结合,杜绝松懈、麻痹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态度履职尽责。
一、基本评价
调查组认为:自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县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高度重视,县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力推进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多措并举,学习宣传《产品质量法》成效明显。县质监局、工商局、经济商务局、农业局、药监局等部门在认真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执法人员率先学习《产品质量法》的基础上,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质量月、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广泛采用印发资料手册、张贴宣传标语、咨询服务、宣传车、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知识,并举办培训班对企业生产、产品经营管理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开展法律知识集中培训,“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理念在全县各生产企业得到广泛认同,人民群众产品质量意识不断增强,为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认真组织,推进质量兴县活动成效明显。一是围绕提高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水平,县政府组织开展了质量兴县活动,成立了质量兴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了精品名牌创建奖励办法,与乡镇签订了产品质量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加强了检查、考核和兑现,强化了各级各部门产品质量管理工作责任。二是坚持以争创精品名牌活动为载体,积极引导企业申报、创建精品名牌产品,继东圣牌磷酸一铵被评为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全省名牌产品后,全县又有四类产品被授予省名牌产品,三类农产品被授予绿色产品,四类农产品被授予无公害食品,提升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促进了企业提质增效,有效地推动了工业立县战略实施。三是制定了全县产品质量发展规划,并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投入人力、财力和精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管理,东圣、花林水泥、楚园春、森源等企业严格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加大技改投入力度,不惜重金引进高素质质量检验检测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并加大产品检测设施设备建设力度,实行原材料送检、产品自检、委托检验、接受抽检等多重检验把关,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夯实,实现了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成本下降、生产效益提升的“多赢”。四是质监、工商、农业、药监等部门在乡镇、村分别设立了质量维权站、协管员、信息员等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了产品质量监督网络,对产品质量实行了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形成了主管部门负责、专业部门主导、社会参与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格局,为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突出重点,依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效果明显。一是县质监局等部门突出依法履职重点,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工作到位、方法得当,结合各自行业实际和职能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产品质量监管活动,真正做到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履职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相结合,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二是突出合法生产经营重点,各部门加强了全县各生产加工企业的调查,分门别类建立了基础台账,执法管理人员实行分片区域监管,加强产品质量源头管理和服务,为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群众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突出人民群众关注热点,各部门相互联动、联合执法,开展白酒、农资、食品、药品、饮品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仅质量技术监督局就立案查处各类案件200余起,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300多万元,规范了产品经营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四是突出企业产品质量重点,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加强企业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后有五家企业产品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25家企业建立了完备的质量档案,2家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同时,质监部门依法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及时指导企业改进工作,提高产品质量,2007年以来,国家、省、市抽查我县重点产品504批次,合格率达94%,比十五时期上升了20个百分点,县级质监部门对一般产品定期监督检查348批次,合格率由2007年的79.6%上升到年的88.7%,产品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我县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相比,仍然还存在问题,需要以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为抓手,予以研究和解决。主要是全社会关心、参与质量管理工作的氛围还未形成;小型加工企业和部分市场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还存在死角和漏洞;精品名牌申报、创建和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检测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内部质检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加工企业产品质量还存在不稳定性等。
二、几点建议
认真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大局,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全县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要紧紧围绕走在全省山区县市前列的战略目标,不断加大《产品质量法》贯彻落实力度,深化质量兴县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巩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法》宣传教育。要突出企业管理人员、质量检验检测人员、产品经营人员等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大力宣传《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和要求,大力宣传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先进典型,认真剖析相关反面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生产企业、经营业主、消费群体的法制观念,使全社会真正树立产品质量和依法生产经营意识。
(二)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增强服务和监督并重的意识,并大力加强全县产品质量协管员、信息员培训和考核,强化工作责任,调动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产品质量监督的主力军作用。要引导企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理念,积极引进高素质的质量检验检测专业人员,并加强全员业务技能培训、制度管理和考核奖惩,增强工作责任,切实强化产品源头管理。
(三)进一步夯实质量管理工作基础。要根据“十二·五”产品质量发展规划要求,以改进监管手段、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为重点,细化工作规划,指导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逐步解决相关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不足的问题,为提高质量检测水平打下基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研究保障依法开展抽检、购买抽检样品、加强质量监管的工作经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产品特别是农产品抽检成果运用办法,在按照一定程序审批后进行公开,督促生产、加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指导群众安全消费。要指导企业改进改善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提高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科技含量,严格相关管理制度和程序,改进生产工艺,稳定产品质量。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5-0156-03
[作者简介]胡伟(1980-),男,汉族,江西南昌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学校体育。
所谓审计(Audit),是由专门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查企事业单位、国家政府机关的财务、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是否具有效益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据此评价经济责任,从而实现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宏观调控、提高经济效益及维护财经法纪的目的。审计的实现步骤如下:对资料进行证据搜集与分析评估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对资料与公认准则间的相关性作出结论编写报告。在任何审计活动中,都涉及审计主、客体及审计委托人。其中,审计主体是审计行为的执行方,是审计的第一关系人,包括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通常要求其具有独立性及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审计客体是审计行为的接受方,是审计的第二关系人,包括受审计的资产代管或经营方,在本文指的是体育设施项目的建设方;审计授权或委托人是依法授权或委托审计主体行使审计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是审计的第三关系人,在本文指的是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业主。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审计的理论知识,深入研究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审计对策。
一、做好审计前的筹划工作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审计前,筹划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决定了整项审计工作的效率。其中,筹划指的是制定计划及为顺利开展审计工作而做准备,即在筹划阶段,需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计依据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审计中,主要依据《审计法》《体育法》《建筑法》《招标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全面健身工程管理办法》《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审前调查
在审计前的调查阶段,通常要从项目建议审批、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方案设计、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投用等角度对体育设施项目设立单、多项联系的总概念。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主线,审计人员务必严审承包合同,注意在合同中,无论采用工料单价法或是综合单价法,都应包含材料备存款、进度付款、竣工决算、索赔及保证金给付等,且要求付款额度、时机及依据的结算线条清晰。若条件允许,建议在审前调查阶段了解体育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其中涉及施工项目管理规划等。
(三)制定工作方案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审计中,应按下列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一是突出建设项目审计、体育事业审计;二是审计目标明确,审计力量安排合理;三是倘若体育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达到一定规模,则可按分项目实施、统一协调的要求进行审计,具体分成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及竣工投用阶段。目前,体育场馆在建成后的保值、增值及经营管理是场馆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关注的焦点。为此,一些体育场馆外聘专业公司来进行管理运营;一些体育场馆采取独立经营模式,并妥善解决了生存与发展、良性运营等问题,且随着体育场馆运营理念的日渐成熟,体育场馆的业主和投资人越来越关注建设前的可行性研究、工艺设计等,这对推动体育场馆建设走向系统化、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紧抓审计工作的重点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审计中,应坚持“照顾一般、突出重点”的原则,其中“突出重点”的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职能部门的履职与建章立制
对于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审计工作重点应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职能部门是否按规定建立内控及其他管理制度,审查职责的明确程度、责任的落实情况等。例如,在风险分析测试时,审查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管理规划的制定与落实。其中,项目经理责任制是顺利推进施工项目管理的基本保证,需要重点审查;施工项目管理规划涉及项目管理目标、工期与质量目标规划、风险预测、安全目标规划、环保与文明施工规划等,审计人员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还需审查施工预算、成本目标规划的合理性,注意在审查实施规划时,工作的内容既要包括安全、质量、进度及组织计划,又要涉及资源供应计划与人、机、料的实际供应和使用的差异、施工顺序。
(二)审计履行建设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在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审计中,要求全面审查施工项目的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规划与施工许可文件、消防与环保批准文件、设计图纸审核文件等是否有效、齐全;认真审查施工项目招投标程序(如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监理等)及结果是否有效、合法;重点审查施工项目是否是“三边工程”(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是否是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开工,是否存在企事业单位和体育主管单位强行垄断等现象。
(三)审计概预算的编制与调整
在审计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概预算时,首先,要求重点审查施工项目概预算编制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编制的依据是否时效、准确、充分,编制的方法、标准、定额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编制的单位是否具备资质;其次,要求审查设计变更内容的合法性及手续是否完善;第三,对于单项工程的投资调整、建设内容的变更,要求审查其报批程序是否合规;第四,深入分析施工项目出现“超规模、超标准、超计划”的原因,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审计经济合同的签署、调整及履行
在审计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经济合同时,首先,要求审查施工项目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其次,??查合同的内容及双方权、责、利的约定条款是否清晰;第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到位。在签署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经济合同时,通常采用制式合同范本,因此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责任的划分是否明确,倘若存在较大的弹性,便会在出现纠纷时缺乏界定依据。在审计中,如若发现类似的重大索赔,建议移交至相关部门,由其追求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对于大型的体育设施项目,其要求具备高资质的单位参与设计和施工,则建议采取同国际惯例接轨的总承包。但国内建筑市场不够规范,则要求审查施工项目勘察、采购、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及实力。
(五)审计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益
在审计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时,首先,要求审查施工项目建设资金的到位数额是否足额,审查预算支出是否合规,审查配套资金的拨付是否与建设程序及进度同步;其次,要求审查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存在侵占、转移、滞留及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超概预算的现象或变更设计使工程规模扩大等;第三,深入分析建设资金的效益。
(六)审计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及报表
依据《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施工项目投资由建设投资、流动资产投资组成。其中,建设投资涉及建筑安装工程费、机具设备的采购费、工程建设的其他费、预备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建设期利息等内容。为此,要求审查工程成本归集的正确性、合法性,核算账务处理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相符,核算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及工程款结算、往来款项的合法性。
(七)审计参建方费用与竣工决算
在审计体育设施项目参建方费用与竣工决算时,要求重点审查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收取设计费、监理费及施工费,审查在施工阶段是否存在非法转包的行为,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审查是否存在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工程款及偷工减料等现象,审查施工项目质量的检查、验收是否合规,审查施工项目决算报表、说明及竣工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竣工资料档案的归集管理是否完整、真??、正确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审查移交手续的办理是否合规,并对体育设施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深入分析。
三、案例分析
XX高校体育馆建设面积是25600m2,地上一层、地下两层。该工程采用门式钢架结构,施工工期513d,总投资额15851万元。鉴于该工程的工期长、规模大且建设过程复杂,则审计部门在综合分析审计力量、环境及项目特征的基础上,提出运用全程跟踪审计模式,并实行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结合的方式。
(一)确定审计目的
在本次跟踪审计中,审计的目的是全程进行有效、主动的跟踪审计,以规范建设行为;依据现行的法规章程,并采用先进的审计方法,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维护业主的经济权益,保证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及时向业主反馈审计结果,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
为了高效开展体育馆建设的审计工作及使跟踪审计的监督效力得以充分发挥,高校审计部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跟踪审计流程,以使审计工作实现制度化,详见图1。
结合图1,在总包方提出申请后,由审计部门在内控制度下实施审计计划,从而保证了体育馆项目的顺利建成。
(三)前移审计关口
施工项目建设前期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力达到75%~100%,其中设计阶段的影响力达25%~75%,则本次审计的工作重点便是对设计阶段的审计,具体涉及计划招标流程、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等,同时包括设计责任制与设计质量档案的建立、设计监理制与限额设计制的实施、图纸评价指标体系的创建等,注意杜绝任何暂定设计。
(四)协调好跟踪审计主体的工作
在本次跟踪审计中,参与主体包括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审计机构,为了保证跟踪审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划定参与主体的职责范围尤其关键。高校审计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制定科学的审计方案,并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扮演组织协调者的角色,同时评价中介结构的工作;社会中介机构负责行使审计职能,具体涉及前两章节谈及的内容,期间接受高校审计部门的监控。
(五)审计实践面临的问题
结合本次审计实践可知,在高校体育场馆建设的跟踪审计中,因缺乏良好的审计环境而使得审计工作的开展困难重重,则要求审计单位加大宣传力度,争取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另外,审计范围、内容及对象都仍受到传统审计模式的束缚,且在跟踪审计中,多审计主体参与往往容易在职责划分上产生混乱,从而使审计风险变大。因此,在跟踪审计的尝试中,应树立一定的风险控制意识,并建立综合预防、监督、服务等功能的现代跟踪审计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穿到工作之中、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场所和重大活动,推动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地方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和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精准治理,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重点整治
1.紧盯建筑消防设施,逐个单位、逐个建筑“过筛子”,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逐项检查测试,督促单位落实维护保养措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2.强化消防联合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违规动火动焊、私拉乱接电线、占堵疏散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问题,落实严防严控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3.紧盯“高低大化”、仓储物流企业、粮食存储加工企业等重点场所,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组织高层住宅管理使用单位开展疏散通道清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发现问题要逐项组织落实整改,能当场改正的问题立即整改,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消火栓正常供水。
4.紧盯演艺休闲、特色民宿、月子中心等新兴业态,指导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督促单位和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5.紧盯燃气安全管理,开展逐户排查检查,全面推广使用居民家用燃气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严防泄漏爆炸事故发生。
6.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以及全国、全省 “两会”等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提高火灾防范等级,严查严管,加大夜间营业场所错时检查力度,消除隐患,降低风险。
(二)实施综合治理
1.小单位场所治理。各社区、村要组织对“九小场所”、小微企业、群租房、“多合一”场所开展联合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违章搭建、违规操作、违规住人、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员工自防自救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对存在严重隐患问题的,报告辖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行政处罚和采取临时查封等措施。
2.电动车治理。严禁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推动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
3.电气火灾治理。检查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
4.生命通道治理。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管理机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车通道障碍物集中清理行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对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住宅,研究引进专业停车管理公司。
5.保温材料治理。以社区、村为单位,分行业、分阶段集中对使用彩钢板材料的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建筑、作隔热保温层的冷库等,切实摸清底数,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
(三)夯实基层基础
1.统筹推进农村消防取水口改造。按照“好操作、投入小、效果好”的原则,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今年改造成果的基础上继续统筹增设消防取水口或建设消防水池,全力破解我市农村消防供水不足的瓶颈问题。
2.切实将消防安全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要按照省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加强消防能力建设的通知》要求,将消防车通道整治、消防设施改造、消防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一并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合理制定改造计划,全面改善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环境。
3.集中开展消防控制室达标建设。督促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逐项进行检查测试,落实维护保养措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对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社会单位,要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落实好各项管理措施和应急程序,确保设施完好、值班规范、业务熟练、操作精准,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处置。
(四)强化消防宣传
1.农村社区宣传。依托村和社区,建立多功消防宣传室,设置消防宣传橱窗和学习体验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农村广播“村村通”,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引导群众改变不良消防习惯。针对鳏寡孤独老人、偏僻农村村民、 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组织开展以普及消防知识和协助查改火灾 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平安消防大走访”活动,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2.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社区民警、村居委工作人员、网格员、安保人员、小企业主等重点人群开展消防培训,做到“真报警、真出水、真灭火、真逃生”。督促企业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 形成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0年12月15日前)。各社区、村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发动、部署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3月25日)。各社区、村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责任措施落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3月26日至3月31日)。各社区、村要认真总结工作,固化经验做法,立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完善火灾防控工作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村要从立足“两个大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到“两个维护”的 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指挥调度,逐级压实责任,定期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二)坚持精准施策。各社区、村要专题研判一次本地区冬春季消防安全形势,找准规律性、系统性风险,部署分阶段、分行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组织单位自查自改、消防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分类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各项任务措施照单履责、照单检查、照单督导、照单销账,形成工作闭环。
一、推进“五个体系”,切实夯实食品安全工作基础
(一)推进社会化监管体系建设
1.完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积极推进“智能食安”综合监管平台试点工作,以平台为抓手,进一步充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点位信息,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执法部门、街道、社区三级监管网络,实行定点、定责、分级、分类管理,逐步形成“横到边、纵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监管格局。
2.增强食品安全社会化监管力量。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社会监管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夯实基层社会化监管基础,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构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于4月底前,在全区建立健全“一专三员”食品安全队伍,填补执法力量监管的薄弱环节。
(二)推进食品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建设
1.加大食品安全检测力度。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测计划,扩大检测范围,建立起现有检测机构和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充分利用我区现有检测资源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和食源性中毒等检测,委托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应急机动、专项检测及农、畜、水产品等检测。全年共完成定量检测2050批次,定性检测2万批次。
2.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组建全区的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风险管理专家队伍,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对全区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综合预警分析,预警报告,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对潜在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监管部门成立各自监管领域内的专家队伍,加强本系统的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三)推进宣教培训和舆论引导体系建设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区监管部门、街道食品安全专职人员及协管员、社区信息员进行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年内举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班4期,每人接受培训不少于40学时。
2.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各执法部门结合监管职责,定期组织监管对象通过集中办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教育培训,确保从事食品安全的主要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少于40学时。
3.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启动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以“送法律法规知识、送食品消费知识、送放心食品”、“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为主题的“三送、五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重点加大对农村社区群众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水平和对我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知晓度;加强对师生群体的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100%,通过“食品安全杯”青少年动漫画作品大赛和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达到“发动一个学生,教育一个家庭,渗透整个社会”的目标。积极发挥区电视台、电台的作用,建立区食品安全网站,及时宣传典型、曝光非法生产,报道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在“日学日高”学习平台中设立食品安全专题,提高机关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加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力度,广泛发动民众,形成全民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局面。
4.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及时做好对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化解负面影响。
(四)推进督查考核体系建设
1.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督查计划,通过抽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工作实施全过程控制;定期刊发简报、专报、督查通报等,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完善考核机制,加强考核跟踪和结果运用,推进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2.严格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研究出台《食品安全约谈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行政约谈和行政问责有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得到严格追究。依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的内容,对没有完成约定任务或没有履行好约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或追究责任。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1.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业户主体责任意识,督促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和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租场所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出租方,采取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备案等措施,切实将其食品安全管理、信息报告等责任落实到位。开展“三书一帐”约谈制度,切实提高食品从业者的主体责任。
2.全面推行示范创建。大力支持食品安全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街、示范社区等创建活动,以点带面,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3.大力打击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健全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的经营主体曝光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在给予处罚的同时,实施重点监管督查,限制其各项审批及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强化“六项监管”、突出“四个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强化“六项监管”
1.强化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督,继续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以“食安大行动”为主题的整治活动,重点围绕农产品、乳制品、食用油、肉类制品、酒类、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火锅底料等消费量和使用量大,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品种,采取治理、规范、提升等多种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分类施策。按照“重典治乱”原则,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防止和杜绝群体性和危害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切实保障全区食品安全。
2.强化重大节日食品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围绕节日需求较旺的食品,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确保群众度过欢乐祥和节日。
3.强化农产品源头监管。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农产品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场(户)、水产苗种繁育、水产品养殖场(户)为重点,落实农产品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加强对安全使用农药的指导和管理,严禁使用禁用农、兽药,打击制售假冒农、兽药以及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指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基地建立健全各项记录和制度。继续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中推广农产品质量溯源系统,确保农产品全程质量监控。
4.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监管。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管计划,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重点治理整顿风险较高和容易发生问题的食品行业。严格落实企业进货查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标识标注和记录等制度,加强对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年审查力度,继续推行食品生产企业履职报告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黑窝点的整治和查处力度,继续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档案,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机制,指导小作坊具备必要的食品生产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通知单,准予其合法生产;对达不到要求或违法违规加工的黑作坊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加强对已查处的黑作坊黑窝点的回访复查力度,防止其再次生产加工。
5.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六小经营场所”,严厉查处“六类问题食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配送企业行为,推行食品经营有效通行等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和食品召回制度,继续推行“五制一创建”监管模式,使证照齐全食品业户“一户多档制”落实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98%以上。全力推行“三悬挂、两公开、一标签”和“一票通”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查询机等信息公开措施,在全区大型商场超市熟食加工区域内安装电子监控设施,实现“三化”经营。
6.强化餐饮消费环节监管。进一步理顺监管机制体制。加强对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检查原料采购储存、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违禁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卫生以及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与全区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从规范入手,把住源头,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重大活动、节会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避免发生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行为,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的行为。
(二)突出“四个重点”
1.重点突出批发市场及其周边区域整治。以水产品批发市场为试点,探索实行食品“来源溯源制”,以点带面,指导市场内经营业户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批发零售食品生产场所备案制,确保进入市场的食品来源可追溯;加大对市场外食品流动摊点、占路经营活动的执法监管力度和对游商浮贩的整治力度。
2.重点突出集中食堂的食品安全整治。加大对各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学校食堂完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规定,彻底排查隐患,确保学生就餐安全。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业户的监管,特别要加大对校园周边饮食摊点、小卖部等的检查整治力度,着力抓好“小饭桌”的日常监管。开展学校“示范食堂”创建活动,力争到年底前,使全区学校(含托幼机构)持证食堂达B级以上资质。加大对建筑工地和企业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其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
3.重点突出社区食品安全整治。以提高居民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加强社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抓好社区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摊贩、小熟食店“五小”场所的监管,引导社区“五小”等场所改造提升,指导各类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实现来源可追溯可控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和过期、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行为。探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的食品安全三网体系。
4.重点突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整治。针对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监管难点,研究管理办法,能办证的尽快办理相关证照;暂不能办理证照的,要实行备案制度,制定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对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坚决取缔。
三、实现“三个提高”,努力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1.提高食品生产小作坊集中监管水平。继续推广流亭豆制品集中加工园经验做法,结合各街道实际情况,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食品集中加工园区,引导无证小作坊进行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生产,从源头上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年内各街道要建立食品生产式流通集中园区1处以上。
关键词:噪声 扰民 投诉 调查 对策
一、基本概况
广元市位于四川盆地北缘,嘉陵江上游,为川、陕、甘三省结合部,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点地区之一,地理坐标为东经104°36′~106°48′,北纬30°31′~32°56′。辖区幅员面积达1.63万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60万人,城区建设面积26.4平方公里,城区居民约20万人。辖区内有唐家河、米仓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剑门蜀道、白龙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2个,皇泽寺、千佛崖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个,天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1个。因地理位置特殊,自然环境得天独厚,辖区主产天麻、木耳、香菇、柴胡、杜仲等营养食品和名贵中药材,是川北最大的物流中心和商品集散地。
二、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噪声是声音的一种。从物理角度看,是由声源作无规则和非周期性振动产生的声音。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是指那些人们不需要和令人厌恶或对人类生活和工作有阻碍的声音。噪声不仅有其客观的物理特性,还依赖于主观感觉的评定。
1.损伤听觉和视觉器官
噪音对人体的危害体现在听觉方面,主要表现为耳部不适,如耳痛、耳眠、听力损伤等;在视觉方面,主要为眼痛、眼花和眼睛流泪等损伤现象;对婴儿和胎儿均可损伤听觉器官,使听力减退或丧失。
2.干扰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休息和睡眠是人们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和维持健康的必要条件。噪音会使人不得安宁,难以休息和入睡,从而导致失眠,进而又会导致白天精神萎靡,工作和学习效率低下,久而久之,噪音对人体的危害就会上升为某种疾病,如失眠症、神经衰弱等症。
3.对人生理的影响
使人的大脑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噪音还可引起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表现在血压升高或降低,改变心率,加剧心脏病;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蠕动减弱;对女性体内分泌系统机能也会产生影响,如导致月经失调、流产率增加等。
4.对心理的影响
主要是使人烦恼、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另外,噪音对儿童的智力发育也有不利影响,可导致心脑功能发育受损,智力水平降低。
三、噪声投诉的现状及特点
由于过去城市居民的环境权益不明显,对干扰自己生活的污染问题反映不是很强烈,而现在人们的环境意识提高了,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噪声扰民问题成为环境热线投诉的一大特点,特别是我市是地震重灾区,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多,国家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抢工期和抢进度,所以,建筑施工噪声扰民这方面的投诉明显呈直线上升状况。据统计建筑施工噪声投诉占2010年环境投诉总量的87%,全年达725件,大部分属于建筑施工噪声与三产噪声。
1.地域分布
2010年度共计受理环境案件836件。其中市本级667件,占80%;县(区)169件,占20%。
2.月份受理情况
2010年1月份受理59件、2月份55件、3月份72件、4月份76件、5月份67件、6月份70件、7月份72件、8月份71件、9月份77件、10月份72件、11月份69件、12月份76件。
3.环境类别
3.1环境污染投诉。2010年度声环境污染投诉798件,占全部投诉的95.4%。其中:建筑施工噪声投诉725件,占声环境污染投诉的91% 。社会生活噪声73件,占声环境污染投诉的9%。其中茶楼、餐馆、酒吧、歌城、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36件,占社会生活类噪声投诉的49%,城区音响设备招揽顾客、酒店茶楼空调,物流公司装卸货物、废品收购站装卸货物等社会生活类噪声19件,占社会生活类噪声投诉的26%;生产加工噪声投诉18件,占社会生活类噪声投诉的25% ,主要是由于铝合门窗、石材、汽修等行业机械噪声。
3.2气环境污染类投诉。气环境污染类投诉30件,占全部投诉件的3.6%。其中:油烟污染投诉件20件,占废气污染投诉的67%;粉尘类污染投诉5件,占废气污染投诉的16.5%,主要是石材加工;汽修行业的喷漆废气污染5件,占废气类污染投诉的16.5%。
3.3水环境污染类投诉。水环境污染类投诉件8件,占全部投诉的1%。主要涉及南河水污染和城区部分经营场所废水无组织排放。
四、环境噪声投诉偏高的原因
1.灾后重建项目抢工期、抢进度带来系列的环境问题
按照省委“三年重建,两年完成”的精神,各施工单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连续进行夜间施工。特别是在夏季,白天因天气炎热,部分施工单位,将施工作业改在晚上进行,大多重建项目处于噪声敏感区域,导致施工过程中噪声扰民,扬尘污染,建筑施工投诉上升。市中心医院、市粮食局、市档案局等重建项目,附近居民在书记、市长信箱多次投诉。
2.城市功能区规划建设不尽合理
城区内商住混合,大多存在楼上住人楼下开店,餐馆的油烟、酒吧茶楼歌城大多设在楼下的门面房内,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油烟、噪声扰民的问题。位于南河滨江花园小区楼下的赵卤肉、东坝裁缝路绵州肥肠鸡、老城大西街稀饭大王等餐饮店,均存在楼上住人楼下开店油烟扰民。
3.污染难于治理
目前,我市对于油烟、噪声、粉尘的治理工艺技术还不先进,对其治理所需的成本较高,城区内的餐馆、酒吧歌城所排放的油烟、噪声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需要投入较大笔资金把店开起,又要投入大笔资金对油烟、噪声污染问题进行治理,业主很为难。油烟的治理,目前市城区主要要求其归口集中高空排放。部分业主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整改,可协调工作不好做,物权法实施以后,小区业主有权拒绝让其烟道从其外墙经过。同时,油烟经烟道排上了楼顶,可是抽油烟机和烟道因产生共鸣,又形成较大的噪声,对居民仍然产生影响,较典型的有位于东坝饮食一条街陈蹄花餐饮店、赵卤肉店及邻近的几家餐馆,老城的乡土菜餐馆均存在上述现象,附近居民更是苦不堪言。
4.环保前置审批落实不到位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绝大部分存在油烟、噪声扰民问题的餐馆、娱乐场所办理相关证照,但未落实环保前置审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相关的环保审批文件,部分业主认为自己虽然存在油烟或噪声扰民问题,但只要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是合法的,为环境执法带来了困难。
5.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缺乏必要的强制惩罚措施
在执法过程中对存在油烟、噪声扰民的餐馆、娱乐场所,一般只是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在规定时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没有暂扣、查封等强制措施的环保法律条款依据,对其实施行政罚款一是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因在经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执法人员到娱乐场所后,业主立即便把音响设备音量调小或关掉音响设备,餐馆的炒菜油烟更难监测,导致了处罚取证难;二是处罚幅度难确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噪声超标只是讲可以处罚但处罚幅度没有确定,执法过程中很难掌握,实施当场处罚,对类似的个体户,依法最高处50元的罚款,导致部分存在油烟、噪声扰民问题的个体经营户,宁愿交纳50元罚款,也不愿投入资金进行治理和改造,形成名副其实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6.环境监管能力相对较弱
目前,环境监管人员配置少,范围大,对象增加,工作量加重,形成了“小马拉大车”的工作格局,监管执法人员晚上值守“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白天照常上班。由于人手少,执法过程中,后期督察不到位,对部分存在油烟、噪声扰民问题的餐饮店、娱乐场所重整改文书的下发 ,轻后期的督促检查,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复投诉。
五、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的调查结果
1.审批时限不明确
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天6至22时段期间施工属正常,但因建筑工地作业面积小,距离居民区较近,引起附近居民上访,这一类性质的环境应考虑建筑施工界限值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应对施工单位加以限制。不在每天6至22时段期间的建筑施工噪声引起百姓强烈不,导致上访量过大,居明与施工方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产生有两种状况:一是建筑工期间施工期需要连续作业不能停工,需环保部门审批允许其在连续浇注时期进行为期较短的夜间施工;二是不经环保部门审批,施工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以上两种夜间施工对影响居民来讲实质是一样的,只不过审批有一定时期限制,后者有不确定性。为什么施工单位要面临着巨大压力进行夜间施工呢?一是甲方工期要求时间短;二是建筑质量要求;三是交通限时;四是气候原因。
2.施工方环保意识淡薄,只考虑自己的工期,不管周围老百姓
3.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特别是建筑部门的主管单位,对各施工单位要求不严,造成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和张贴告示的情况下允许开工
4.环保部门虽然在审批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噪声污染,但一般情况下办手续的单位是甲方,而产生污染的是乙方,甲方对乙方不作太多的要求,如是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才出交涉
5.遮挡不够也是造成环境强噪声的一个原因
施工方不规范作业,对建筑建修楼房不做遮挡,强发声设备随意安放也对环境带来污染。应尽量随着楼的增高面增加对楼的围挡。尽量将强发声设备安放在楼群中心,远离居民一方。除设备设施外,施工人员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作业。
6.对油烟、噪声扰民的投诉件,重市长信的回复,轻投诉者的沟通;问题处理了,投诉人不知道;对处理不满意,导致同一件事情反复在书记市长信箱投诉
7.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通过“12369”环保热线投诉后,由于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又把问题转移到书记、市长信箱,有的甚至在书记市长信箱分别投诉。如果在小区附近的建筑施工,同一工地同一时间多人投诉,出现同一环境投诉案件多投的现象
六、噪声投诉办结处理措施
1.理顺投诉案件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为确保每一件投诉件即时受理,即时调查处理,按时回复,对书记、市长信箱的环境案件首先由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网上下载受理,书面传递到局办公室,呈局领导签阅批示后送环境监察支队调查处理,监察支队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局办公室,经局领导签阅审查后,交信息中心网上回复。最后环境监察支队将件的办理材料存档保存,以便查阅。
2.建立健全投诉案件调查处理机制
为确保书记市长信箱件、“12369”环保投诉件、群众来信来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办理回复。一是专门制订并完善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二是落实调查处理责任,由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书记市长信箱件、“12369”环保投诉件、群众来信来访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三是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对书记、市长件的接受、登记、督促办理、审核和回复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投诉、重复投诉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去年四月以来,根据市委罗书记对市城区各类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的重要批示,组织市环保、工商、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研究对市城区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通过宣传教育,部门联合执法,督促业主整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群众反映较突出的建筑施工、茶楼KTV、酒吧等娱乐噪声扰民的问题得到了遏制。对于长期噪声超标的5家石材加工门市部和东坝通用机械厂依法实施搬迁。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结合建筑噪声投诉凸显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建筑工地依法下达《关于加强市城区建筑施工管理防止噪声扰民的通告》,对施工单位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去宣传教育,引导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噪声污染。三是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夜间巡查,发现违法施工单位及时给予处罚。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投诉,“12369”值守人员夜间现场出警,有效遏制了噪声扰民的行为。
七、控制噪声投诉措施及对策
1.加强部门联合与协调,严格落实环保前置审批制,提高餐饮、KTV酒吧等存在油烟、噪声排放的“小三产”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止噪声扰民问题发生。
2.加强对城区建筑施工的现场监管,督促落实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噪声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做到科学文明施工,降低建筑噪声扰民件上升。
3.加大对存在噪声、油烟扰民问题的经营户,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后提高督查督办力度,防止同类投诉问题反弹。
4.打造环保执法形象,提升环保执法声誉,防止恶意反复投诉。在对件处理过程中,注重方式方法,多与投诉人员交流沟通,即时回复,提高环保部门履职职能。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摘要,1991-03-01实施.
[2]广元市环境护局,广元市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2006―2010).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摘要,2008-10-01实施.
[4]技术政策编制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后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章 决策运行机制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
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菜市场调研报告范文一菜市场是指一区域内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兽、肉类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现在的菜市场已经不完全是那种自发形成的马路市场,而是相当一部分的菜市场是政府为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固定区域。菜市场与人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当前,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以及“农贸小市场,民生大工程”的政策与号召下,大力推动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经营规范的农贸市场建设,对于降低流通成本,方便和促进居民消费,稳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作用。但我们知道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当前菜市场远远没有达到我们预想的状态,许多问题依然存在,例如人们提到菜市场想到的不是菜市场的井然有序,价格公允,以及相关部门管理得有多么的好,菜市场有多么的干净等等。可能我们经历的菜市场依然是那种比较脏乱,没有什么秩序,更严重的是我们一进菜市场就会感到一股难闻的味道,甚至于有一种再也不想进菜市场的冲动。针对这些问题,为全面、准确的掌握市区菜市场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我们对我们附近阳逻菜市场展开了一次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调查目的
掌握市区菜市场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便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二、 调查对象
分布在阳逻的三个菜市场,即分别是阳逻平江集贸市场、中商附近菜市场和中百附近菜市场。三个菜市场其中阳逻平江集贸市场和中商附近是由政府规定设立,但中百附近的菜市场是由当地的老百姓自发地在哪里摆摊,卖一些蔬菜之类的东西,虽然也会有城管在哪里管理,但仍然很混乱。
三、 调查时间
xx年x月x日上午星期六以及12日的早上
四、调查方式
由于考虑到菜市场人潮太过拥挤以及卖家也会忙着照顾自己的生意,根本没有时间来完成一份问卷调查,所以我们小组成员采用的是一问一答式的方法,既有我们提出问题,有随机抽到的大妈或者哥哥姐姐回答,其中刚好那天遇到城管在哪里对菜市场的秩序进行维持,我们也就政府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可以说问题的回答或多或少的反映了一些问题,也得到他们积极热心的回答,还有一些照片的获取也是一门见证。所提出的问题见附页。
五、调查内容
主要是了解附近群众对菜市场的看法,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将菜市场设在这里,菜市场设在这个地方设立有什么样的优点以及缺点,以及菜市场平常是怎样进行管理的,还有就是早上那一阵人流后残留的垃圾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内容可能包含的不是特别的全面,但每一个视角看到的是不一样。
六、调查结果
上面都是对此次调查菜市场的简单介绍,下面看看此次调查我们所获得的结果:
(一) 菜市场所存在的基本问题
首先当前经济发展带来我国集贸市场的发展,但存在问题如下:
一、 集贸市场发展现状之市场规划布局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给各级各地城市建设注入了充足的马力,城市市容环境改造建设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传统破旧的城中村式集中居住区正迅速地被宽敞美观的高大楼盘所取代,原有的市场布置格局也在一次次爆破推倒声中被一点点地分割、支离,有的甚至被迫彻底让位于道路改造、开发建设。遍地开花的新型小区开发建设,也没有及时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进行统筹建设,集贸市场生存发展的空间不断被挤占压缩,出门上市购物难的问题在新建居民小区内不断凸显了出来。仅以汉阳区为例,目前全区共有23个有形集贸市场,它们大部分布于钟家村及二桥这两个传统人口密集区,而汉阳大道、鹦鹉大道两侧及永丰、江堤两乡相对较少。这种过分饱和与相对不足的市场布局,不仅使我区集贸市场生存发展陷入“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的尴尬境地,也导致了自然集市、占道经营、推车串巷叫卖的现象在一些人口密集生活区依然存在,既有损于文明和谐的城市形象,也影响到政府开发新区、建设新汉阳等重大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
二、集贸市场发展现状之市场硬件设施残缺破旧,改造难度大
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见证者,城市集贸市场大多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紧贴传统居民区周围自然形成,并先后经马路市场和大棚市场发展而来,有着近30年的历史。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条件所限,市场硬件建设设施简陋、结构单一、功能不全的弊端重重。市场内上下水管道设计不合理,长期得不到有效疏浚,用水供给不畅,地下污水横流,又加之温控、除尘、保洁等配套设施不全,食品经营卫生环境脏乱差问题突出,人和食品极易交叉感染,食品经营卫生安全状况令人堪忧。近几年,各地政府虽然加大了对集贸市场实行“农改超” 的升级改造力度,但从已改超集贸市场的整体效果上看,无论是市场硬件设施改造,还是内部功能布局,都还处于低层次建设水平。“臭气熏天、污水横流、夏季如蒸笼、冬季如冰窟”的市场环境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扭转。一些地方市民群众尖锐指出:集贸市场已成为与城市现代化氛围反差最大的场所之一,是现代化都市中的一个不和谐音符。
三、集贸市场发展现状之市场管理创新不够,与现代化的管理要求差距明显
传统城市集贸市场大多经历过国有企业的转向转型,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市场结构体系,现场管理人员也多半是从原来的经营管理队伍中分离而来。一方面,他们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另一方面,他们也过分依赖这种老经验、老做法,再加上自身年龄过大、精力不及和知识结构陈旧的劣势,使得市场管理人员啃老本思想严重,思想上的守旧导致了管理方法创新上的严重匮乏。虽然,一些新建市场在引进先进管理人才和改进管理方法上,有了一些新的思路和创举,但迫于投资贷款过重的经济压力,创新之举难以长期维继,甚至不得不又转过头来,重新采用投资少、见效快的传统管理手段。市场经营管理水平与强势抢夺市场份额的超市、商场相比,差距日趋加大。
四、集贸市场发展现状之经营者整体素质较低,跨跃式发展受制约
集贸市场经营者多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年龄相对偏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意识十分淡漠,唯利是图思想严重。他们对作为市场主体对象所应承担的自责己任认识不足,短斤少两、欺诈消费和销售未经检测、检疫食品等非法经营行为在市场内时有发生,这类一味追求眼前既得利益的不义之举,无异于杀鸡取卵,既有悖于文明经商、诚信服务的市场氛围形成,也给整个市场的繁荣发展增加了无形的阻力和巨大的社会成本,市场萎缩带来的苦果最终还得由市场经营者自己来埋单。
在全国集贸市场存在的问题中,经过我们小组的实地调查、亲身经历,总结出来武汉阳逻地区菜市场出现的以下问题:
一.布局不合理,市场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水平不高,基础设施是农贸市场管理和建设的硬件,但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是硬件设施问题,顶棚式市场结构,通道式摊位格局,狭小节约型摊位设计,活禽宰杀没有专门设计,熟食摊位没有防蝇设施、水产摊位设计排水不科学,导致场内“脏、乱、差”现象严重。
二.马路市场猖獗,影响市容市貌。目前对农贸市场的管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一些经营者打“时间差”,“候鸟型”马路市场到特定时间把摊点搬到沿街人行道上经营,形成移动式或马路市场,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城管局部门也以向马路市场经营者收取一定费用了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马路市场的“合法化”。
三.摊位费租赁收费标准与市场现状不适应。随着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框架不断扩大,城市居民日益增多,居民对农贸市场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目前阳逻与城市建设相配套的市场网点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农贸市场存在先天的布局缺陷,已不能适应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和居民的消费需求。
四.市场法制环境差,管理不到位。阳逻农贸市场管理工作,虽然由城管、工商、环卫等单位根据各管辖职能各司其职,但由于缺乏具体、全面专业的市场管理办法,职责不明确,管理工作受局限。市场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市场发展环境不优,一些职能部门重收费、轻管理、不服务,加重了市场业主和经营户的负担,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繁荣。
五.卫生情况不好,脏乱差,臭味很大,存在乱摆乱放现象严重,没有固定摊位,城管没有进行人性化管理,以驱赶式的方法解散摊主,人们素质有待提高,偶尔会发生争吵事件,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设施简陋,投入不足,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难度大,管理落后,规范化程度低,市场环境不容乐观,行政管理混乱。
(二)菜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
随着我地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民群众对生活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农贸市场在合理布局、设施配套,日常监管,食品安全等方面出现不少矛盾和问题。针对上面提及的问题,我们归纳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政府方面是主要原因。
第一,政府部门对农贸市场监管难度大。少数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府官员认为农贸市场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足以维持其正常运转,无需财政投入。事实上,农贸市场经营属于低收益甚至亏损经营的公益事业。同时,农贸市场是各种农产品、副食品、水产品等商品集中交易的场所,由于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农贸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压力大,存在畏难情绪。农贸市场商品来源复杂、销售快捷、销路多样等客观原因使得工商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而工商部门在监管干部人手方面的缺乏,加之其他监管任务重,不利于强势的执法合力形成。
第二,城区农贸市场监管财政投入相对不足。由于财政投入的相对不足,市场经营单位无能力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愿投入,导致农贸市场的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同步、不协调。农贸市场的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不利于城市整体发展。
第三,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执行力弱。近年来,农贸市场方面的监管制度比较多,但落实效果不太明显。据调查,农贸市场普遍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且不重视对市场监管员的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同时监管人员的独立性不强,家族式管理问题突出,绝大多数农贸市场监管人员与市场开办者都有些沾亲带故的关系。在人才培训方面,难以进行公平公正的权利制衡机制。因此,即使地方政府热衷于制定各类农贸市场监管制度,这些制度大多也只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不能有效地执行,导致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
第四,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由于农贸市场管理立法层面的缺失,城区农贸市场的市场准入和主体地位模糊,《农贸市场登记证》与市场经营人员的营业执照不符,直接导致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职责不清、农贸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从而使工商部门无法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落实开办方的违法责任,大大削弱了监管力度。
2、农贸市场规划滞后且不尽合理。农贸市场和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市场的布局规划选址应考虑居民住宅区的规模分布,在尽可能方便群众到农贸市场采购菜品的同时,兼顾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舒适程度和经营者的经济效益问题。从我地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是农贸市场的规划严重滞后,设置不合理,二是规划之初盲目追求经济效果、不切实际,使现在存在的问题难以扭转,利益牵扯复杂,难以整治。
3、农贸市场内部设施简陋、设计不合理。市场“脏、乱、差”一直是居民对市场的普遍评价。这几年虽经市场主管单位努力,但改进却不大。一是设施简陋,功能不健全。本地市场最突出的问题是硬件设施问题:棚顶式市场结构、通道式摊位格局,面积狭小的节约型摊位设计是我地农贸市场设计特色。这些市场商位设计不合理。活禽宰杀没有专门设计,熟食商位设计没有防蝇设施,水产商位设计排水不科学等等。由于内部设计不合理,导致场内“脏、乱、差”现象严重,经营户和消费者怨声载道。
4、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市场管理混乱。农贸市场是带有公益性功能的农副产品交易场所,一些市场投资者只注重经济效益,造成了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一是一些市场主办者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在日常管理中重收费、轻管理、轻责任,把注意力集中在摊位费的收取上。对市场内环境卫生、占道、搭建、扩摊或流动经营等行为视而不见,使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二是一些市场主办者只注重眼前利益,经营理念陈旧,短期行为严重,几乎不进行必要的市场维修,对市场的发展缺少竞争、创新的意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贸市场的提升改造、更新换代。三是外部利益群体的介入,造成市场管理无序。
5、场内经营业主、市场经营主体整体素质不高。目前在市场经营的基本上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其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一是经营者缺少必要的商品知识、法律知识,食品安全存在隐患,且大量无证经营;二是经营者与市场业主的矛盾时有发生,由摊位安排、市场环境等原因引起,往往影响市场的消费者正常消费;三是场内经营方式传统单一,多是小规模小本经营,经常侵害消费者权益导致矛盾,致使广大消费者对菜市场的满意度不高。
6、马路集市的兴盛,阻碍了正规集市贸易的正常发展。一是马路市场在道路旁摆摊设点,大量人流车流滞留拥挤,长时间内无法疏散,存在着严重的交通隐患。二是因无人监管,食品安全卫生也得不到充分保证,缺斤少两现象严重。三是随意摆放,乱丢乱弃,给市容市貌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尽管城管部门一再打击,这些马路市场仍是“春风吹又生”,其不受约束的发展对正规市场的运转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解决措施建议
1.认识性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对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抓好农贸市场整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政府部门必须责无旁贷,必须要占有主动权和话语权,把整治当成展示自身形象和履职尽责的舞台。要想完成任务,一是要举旗子,明责任,抓落实,强监管。建章立制,定人,定位,定目标,定责任,定标准,定时限。二是要城乡一体,同等对待。向一圈层看齐,实现城乡同等服务,同等标准规范。三是要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抓住难点,攻关克难;抓住弱点,主动跟进。四是要通过整治,实现“一箭多雕”。通过整治同时要达到市场“三化”建设标准(即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落实好六大类食品(即五榖根茎类、蛋豆鱼肉类、蔬菜类、水果类、油脂类、奶类)市场准入,要夯实预防公共卫生事件基础和市场分类监管基础。
2.抓住三个关键点
一是举好政府的旗子,安排好政府各部门分牵头工作。
农贸市场整治,工商部门牵头。但工商一家不能“包打天下”,他需要得到市级领导的支 持和帮助,需要得到政府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和协作。为此,工商局应在事先取得市级领导肯定和认可的前提下,成立农贸市场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工商局来制定,把目标管理下达到各有关部门,把各部门农贸市场监管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实现工商牵头,集体联动,全面整治的目标。同时要求政府各部门要有计划方案,并定期组织工作进度通报,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汇报进展情况等。
二是要牢牢抓住市场开办方,指导其管理好市场。
沟通是管理的浓缩。必须要解决好市场责任人的认识问题,才能督促其属下市场开办方落实责任,主动规范。为此,工商局要召集各个市场上企业老总和市场开办方座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其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是城乡统筹的具体举措。企业和市场开办方不仅是抓物业管理,更重要的是要履行好市场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市场环境、证照、安全、计量、维权、卫生等有督促和管理责任,对市场内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有建设和维护责任。告知其企业和政府抓好责任落实就会实现目标一致,互利双赢的目标。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组织市场开办方培训,帮助市场开办方掌握经营户有六大心理弱点,即经营户视钱财如生命,怕停止经营,怕城管的喇叭点名批评,怕扣钱,怕写检查,怕执法部门查处或扣押其物品等;消除市场开办方心理顾虑,即不要怕当前规范市场的困难重重,不要怕企业老总不支持,不投入,不要怕经营户找你扯皮闹事,不要怕没有政府部门给你撑腰打气;要建立规范的农贸市场,一是市场开办方要同经营户签协议或合同。二是要建立经营户保证金管理制度。三是在市场内实行分区管理,建立管理骨干制度。四是成立市场巡查队,履行违规违纪扣缴保证金制度,彻底解决市场内的经营户出摊占道问题和市场外的流动摊贩叫卖情况。五是建立管理骨干培训制度,保证骨干队伍建设水平。六是立柱子,划区位,专人管理,解决秩序混乱和车辆乱停乱放问题。
三是教会工商工作人员如何监管好市场。
同样的,首先还是要解决好认识性问题,不能把农贸市场监管推向其它政府部门或企业,要站稳脚跟,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主动出击。要依据监管和服务相结合,责任和落实并举的原则制定方案措施。要教方式方法,帮助工商所建立“一对一”帮扶制度,把人员分到市场,分到各个区位,明确责任和标准,抓好检查督促。帮助工商工作人员分析市场,掌握市场开办方五怕心理特点。一怕其被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媒体曝光。二怕政府部门联合整治,联合逗硬。三怕经营户被处罚或通报,对其市场形象有损。四怕经营户集体找事,无法开展工作。五怕市场规范化建设排名靠后。要求市场开办方同工商部门签订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制度;适时组织市场开办方培训;指导完善三化建设标准和市场内经营户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管理;帮助其实现划区管理,定点停放,解决出摊占道问题;监管好市场开办方和市场内经营户的经营行为等。
3.落实到具体实处建议
第一、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
在各市场的上级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开场日常工作。该机构实现“机构、职责、财务、人员”四分离,开展独立运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市场物业的经营管理和设施维修、改造及资产管理:开发市场资源,搞好市场交易,促进市场繁荣;开展多种经营,为市场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信息、储运、和生活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搞好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规范市场管理。建立顺畅的协调机制,解决因缺乏统一管理而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农贸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探讨“服务进社区”的新途径,解决马路市场存在的问题。
马路市场存在诸多的不足,城管部门也进行了多次整顿,但效果仍不明显,马路市场依旧或明或暗的存在。我们可以调整思路,认可其存在的某些合理性因素,如对居民生活的便利,对农民增收的益处等。在统一规划下,在某些地段划出专门的区域提供其经营,并通过市场管理机构、工商、城管等部门的监管,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同时,可把这些小市场的管理权划给该区域内有一定实力的大市场,形成“大带小”的市场格局,使统一管理和“服务进社区”互不冲突,方便群众与商贩,实现双赢。
第三、各集贸市场集思广益,在面向大众的基础上,实行特色经营。
各集贸市场进一步突出自身特色,实行错位经营,实现共同繁荣。如特色菜市场可根据其历史悠久、建筑古朴、民俗气息浓厚的特点,强化具有乡土特色的商品经营,如家常泡菜,梅干菜,特色小吃等,通过某些菜品来吸引顾客,形成品牌效应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其他集贸市场也可调整自己的思路,通过某些菜品的种类齐全、价格较低来吸引特定消费群,提高自己的人气和知名度。
第四、优化购物环境,使脏、乱、差现象得到根本改观。
集市上畜禽区的脏乱现象,并非完全不可解决的。管理方可与物业部门协商,每隔一定的时间,派出专门人外运垃圾,保证交易区的清洁;同时加强对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如鸡鸭毛等。通过统一的管理与商贩的自觉维护,保持购物环境的优良。至于对集贸市场的混乱状况的整顿,有关部门须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惩戒某些违规商贩,重建市场秩序,促进其正常发展。
第五、通过政策扶持,引进资金,加快市场的市场的升级改造。
加大对市场的政策扶持,如根据经济形势,减少某些税费的征收,对某些商品的生产进行补助等,通过这些措施提高商户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大力引进资金,采取投资者出资金,政府给政策的方式,对现有集贸市场进行硬件升级。在空地新建菜市场,使市场布局更合理,运行更顺畅,人民群众的生活更方便。
七、总结与体会
根据以上的基本情况,我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菜市场远远没有达到我们预想的状态,建设井然有序的菜市场仍然任重道远,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积极热烈支持。只要政府管理得当,民主不过分剥夺人们的合法权利,多为老百姓考虑,而且在管理的过程中民主的方式远远比实行强制的措施更好,还有就是老百姓多多支持政府的工作,不可盲目的反对。
2.菜市场的建设应该充分结合当地的实际,什么样的路段是否该设都应调查清楚,就拿阳逻来说菜市场主要是由居民居住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人流来设立的。
体会:通过这次调查实践,我们锻炼了自身的能力以及了解了社会实事,什么是都不能仅靠一些官方的报告,自己实际了解到的更重要。通过阳逻这个小地方我们看到的仅仅是一小部分,但是从小的地方,我们也可以掌握大的方向。菜市场存在的问题也是大同小异的,希望此次的调查能或多或少的反映一些问题,也希望通过政府和人民的配合支持能将菜市场建设的更好。
菜市场调研报告范文二菜市场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满足百姓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主要供应场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我们有责任规范其收费行为。为将政府支出转化为真正的百姓得益,我局对全区56个菜市场的各类收费开展了调查清理,拟定了相应措施。并围绕菜市场租金、摊位费收取的合理定位等内容对33个菜市场进行了抽样调查,并掌握了基本情况。
一、菜市场的租金概况
从全区较有代表性的33个菜市场抽样调查看,市场日平均租金0.996元/每平方米,其中标准化菜市场25家,占75.8%,日平均租金1.045元;非标准化8家,占24.2%,日平均租金0.845;如以肇嘉浜路为界,浜北、浜南、中环线以外地区划分,则浜北地区9家,日平均租金1.193元;浜南地区16家,日平均租金0.975元;中环线以外地区8家,日平均租金0.80元。从中可见,地区差比较明显,浜北地区与中环线以外地区日租金平均价差近0.40元,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菜市场日租金价差在0.20元。所以,如果租金不分地区、不分条件设施而制定统一标准则缺乏合理性,因此,需要有区别制定每平方米日租金的上限。
二、菜场内摊位租金现状
摊位租金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摊主经营的行业不同形成不同的摊位价格。由此,我们根据不同的主副食品类别,分别对36个菜市场的猪肉、蛋品、水产(河鲜、海鲜)、蔬菜、豆制品、禽(活禽、分割禽)、水果行业的3667个摊位租金作了调查,在摊位总数中,猪肉占8.5%、摊位平均价格为1154元,蛋品占2.5%、摊位平均价格为740元,水产占15.4%、摊位平均价格中河鲜1286元、海鲜807元,蔬菜占41.7%、摊位平均价格为623元,豆制品占4.7%、摊位平均价格为928元,禽占4.6%、摊位平均价格活禽2054元、分割禽818元,水果占4.3%、摊位平均价格为1036元。在这主要的七类行业摊位中,由于经营主体的不同、地段不同,摊位所处的市口不同,摊位费的价格也存在差异。以猪肉摊位为例,浜北地段平均价格为1378元/月,浜南地段平均价格为1010元/月,中环线以外平均价格为1245元/月;同为浜北地段,猪肉摊位标准化菜市场平均价格为1420元,非标准平均价格仅为1042元;同一市场中,场内房间的猪肉摊位与一般猪肉摊位自然存在差距,这种差别同样表现在其他六类主副食品的摊位费租金上,由此可见,菜市场摊位费较为复杂,各种不平衡不能简单制定一个固定的摊位标准。
三、设想与对策
1、菜市场设定租金限定。菜市场的场地资源多数为公建配套的国有资源,场地的布局充分体现了以居民生活对菜市场的需求为规划原则的,对掌握管理这些资源的各个部门来讲,应充分认识到菜市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特性,应从利民的角度考虑,而不应只将其看作是获取更多的利益的渠道。基于这一认识,凡国有的公建配套资源可以定一个统一的菜市场租金标准,该标准不得高于同一地区菜市场租金的社会平均水平。以这次抽样调查的33个菜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来计,日平均租金为0.996元/平方米。尽管浜北、浜南日平均租金价差为0.218元,但年租金价差也仅2300多元。所以,我们认为区域内租金规定不宜再细分,对公建配套的菜场以每平米1.00元为区内菜市场租金最高上限,下浮不限。这对标准化菜市场具有扶持作用,租金的积累倘若以五年为计,就具有对菜市场进行再改造的能力,实现良性循环。而除此之外的社会经营者自行开辟的菜市场租金则不设规定。
2、菜市场摊位费问题。
我们认为,应首先对租赁摊位的经营商品要有规定,也就是说,上述的猪肉、蔬菜等七类行业的品种要占一定比例。据抽样调查情况看,36个菜市场中七类行业所占摊位比例平均为81.7%,这基本符合要求。七类行业在每家菜市场的比例尽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大同小异。如果打造一个数学模型,可以细分至每个行业的商品所占比例,但考虑地区层次、供求的差别,不宜细分规定。菜市场摊位价格制定,由于差别大,比较复杂、也比较棘手,以调查情况而言,既存在地区差、规模差、模式差、经营主体差,还存在场内摊位的市口差、品种差等等。为解决菜场内房间摊位与一般摊位的价差问题,我们考虑两个办法:(1)根据地段、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制定一个基准价,允许上浮比例。据调查了解,房间摊位经营者一般租赁费在1500元/月左右,猪肉最高在1900元/月,但不具代表性。一般而言,场内房间摊位的租赁基准价定在1500元则具有可行性。考虑标准化菜市场创建成本及鼓励方向,允许其房间摊位的租赁费在基准价上上浮20%。场内一般摊位中,若以调查的平均租赁价为依据,租赁费(标准化柜台)上限分别可以设置为:猪肉摊位1000元(剔除房间租赁价)、蛋品摊位750元、水产摊位海鲜800元(河鲜均为房间)、蔬菜摊位平均价格600元,豆制品摊位920元,分割禽820元(活禽均为房间),水果摊位1050元。这一基准价,最大的不足是平均摊位价淹没了市场设施的差异与管理规范与否的区别,一些非标准化的、低于平均摊位价的菜市场从中反而得益,不利于菜市场的发展趋势。(2)由价格部门根据菜市场的运行成本,以街道为单位申报,由经委与价格部门联合成立审核小组对每一菜市场中七类主要行业的摊位费逐一审核定价。这一做法的益处是准确性适中,既能对菜市场的成本和盈余情况进行一定的控制,也能使政府为发展菜市场的支出得到更有效的掌握。
3、菜市场的指导价。
免去市场收费、降低市场租金、规范摊位收费标准,理应传导于菜价,最终目的是体现政府关注民生,让百姓得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将政府的利民思想转化为百姓的切身利益,我们考虑可以出台副食品行业指导价或菜市场指导价以此规范菜市场内的商品价格。通过区副食品行业协会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企业的职能,制定主要副食品的“今日指导价”,各菜市场可根据市场副食品市场行情,对当天的猪肉、水产和蔬菜代表品种实行最高指导价,不得突破。菜市场经营者对每个入场摊主签订《摊主公约》,以协议形式承诺此项规定。副食品代表品种的最高指导价由菜市场经营者根据市场商品行情,加适当毛利于当日公布。代表品种的毛利可作相应规定,如猪肉加10%、水产20%、蔬菜30%。此项举措可在条件较成熟的菜市场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
4、菜市场实行“一费制”。
在我们的调查中,菜市场存在着不规范收费现象,既有行政部门的多收费、捆绑式收费,也有经营单位利用行政收费项目向摊主乱收费等。菜市场经营者对摊主分摊的费用也各行其能,因而有必要通过“一费制”的征收,实行统一。在工商管理费、电子秤检验费、除“四害”费、消防、治安联防费等由政府支付情况下,目前来看涉及分摊的费用还有水电费(按表结算)、垃圾清运费、电子秤使用费。这些费用的分摊可以实行摊主进场时的一并结算,实行进场时“一费制”收取。除此之外,不再收取任何分摊费用。另外,对于垃圾清运费,可考虑重新核定基数,从走访邻近的卢湾、闵行、长宁区的菜市场了解到,长宁的玉屏、卢湾的泰康、闵行的黎安菜市场每年“垃圾清运费”上交分别是7000元、19200元、8640元,相比之下,垃圾清运费比我们低的多,考虑到菜市场公益性的特点,可酌情降低其收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