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7 17:28: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8月份以来,我镇出现连晴高温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面对如此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过采取一系列管控防治措施,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度过了本阶段火险高危期。但是,由于近几天气温下降,部分村(社区)防火意识松懈,开始出现野外用火苗头,村民从事开垦烧灰、烧稻草、烧秸秆等野外农事生产活动的人数增多,防火形势依然严峻。为确保全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森林火灾发生,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认真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现根据云森防办〔〕30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一切野外用火对森林防火工作造成的重大影响。目前气温下降,又正值秋收农忙季节,村民从事野外农事生产活动增多,极易因开垦烧灰、烧稻草及采摘柑桔时乱丢烟蒂、火柴等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影响我镇社会安定。因此,各村要高度重视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防范措施,真正把野外生产用火管住、管好。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火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群众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野外安全用火常识、森林火灾典型案例等,切实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安全用火意识。
三、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
要积极引导农民改变烧荒烧灰、烧田坎草、造林炼山等
为切实减少各类森林火灾发生,坚持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队伍建设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
成立以政府镇长为组长、主管副镇长为常务副组长的XX镇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的森林防火工作(具体名单附后)。各村相应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支部书记为第一负责人,加强对本村防火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是防火应急队伍到位。
成立镇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在平时无火情的时间,进行强化训练、学习,提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在发生火情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在镇机关干部中挑选XX名年轻干部组建森林防火突击连,下设X个分队。另外在我镇防火任务重的重点村,XX、XX、XX、XX、XX、XX、XX等七个村,组织扑火突击队,每个村抽调10人的森林防火民办应急分队,作为专业防火队的补充。抽调辖区企业职工建立50人的森林防火民办应急分队。主要负责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作为应急分队支援,并做到“三不救”,(火场情况不明不救;气象条件不利不救:夜间不救),严禁妇女儿童及六十岁以上老人参与救火,确保安全。
二、加大政策宣传,做到森林防火“五进”
一是森林防火宣传进村组。
把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办法》等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文件制作成森林防火宣传MP3音频和宣传彩页利用各村喇叭定时集中宣传和入户宣传,增强全民防火法律意识。
二是森林防火宣传进校园。
在中小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通过学生给家长发放森林防火致家长一封信以及开设森林防火安全教育课等,提高广大师生安全用火、安全避火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森林防火宣传进厂区、景区。
要求企业、景区在森林防火期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向职工、游人宣传防火知识,宣传文明祭祀。
四是森林防火宣传进山林。
在主要山区道路、进山入口、林区大石头等醒目位置悬挂横幅、刷写标语,走访林区住户,每户一张《森林防火告知书》,建立巡查站点等宣传森林防火,形成浓厚的森林防火氛围。
五是森林防火宣传进节点。
在元旦、春节、清明节等防火重点时间段加强宣传力度,形成浓厚氛围。
三、严格责任措施,落实责任奖罚
一是签订镇对村、企业、学校、镇直机关各部门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具体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是建立三级联动监控体系。
实行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包村,村、组防火队员包片,林地承包人包地块的三级联动监控体系,在防火期内各级责任人要加大巡查力度,使森林防火监控网络全覆盖。
三是实行扫码登记出入管理。
各村、景区在主要进山入口处设立防火检查站,严格加强对上山群众和游客的火源管理,严禁带火上山,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做好登记和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四是强化林区企业、养殖户、高压电线路的监管排查。
由经济办负责林区企业排查,重点对电线线路老化、易燃物品等隐患进行排查;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林区养殖户进行督导,重点对生产电线线路、林区用火、易燃物品等隐患进行排查;供电所负责对林区高压电线线路进行排查,确保线路安全。
五是强化对中小学生、痴呆憨傻等不健全人员的监管工作,并签订监护协议,做好防火宣传教育。
为认真贯彻落实++办【200+】+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抓好春防、从严整治、确保平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大城镇防火工作力度,努力预防和控制城镇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城镇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县局防火有关会议、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春季火灾特点,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进一步提高全镇人民“隐患就是事故”的防火意识,齐心协力,抓好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再次掀起整改火灾隐患的新,为取得今年我镇安全防火工作的胜利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镇直属单位、部门、社区、村屯,为保证在春防期间,责任明确,任务到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中,要完善各种防火制度,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对重点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对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发生事故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制定措施,加强防火宣传力度。
1、镇直属单位、部门、社区、村屯,要结合本地具体实际情况,按照镇二00+年春季城镇防火实施方案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单位、部门的春防宣传方案.
2、大力宣传防火法律法规,重点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的《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和县局防火法规。
3、春季防火宣传工作要广泛深入,真正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要加强火、电源管理,五六级风以上大风天,杜绝室外明火作业和一切生活用火。
三、方法步骤
按照县局的具体要求,在贯彻落实工作中,采取以下方法步骤:
1、从+月+日开始,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张贴标语、发宣传单、集中学习等方式,加大对职工的防火宣传教育,时刻警示职工“身在林区、防火第一”的防火意识,消除一切不利于防火的因素。
2、各社区、村屯要制定落实居民防火守则或村规民约,对管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3、各社区、村屯在3月份组织入户签约活动,签订宣传教育责任状。镇妇联要与各社区密切配合,组织夕阳红、老年、昊晟三支秧歌队,在4月份上街进行防火宣传。
4、各部门在“++”反思月期间,要组织座谈会、参观纪念馆、上街游行等活动,搞好防火宣传教育。
5、具体责任区分片:镇防火总责任人为+++、+++,负责全镇防火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镇直企业加工厂点的防火工作包片领导+++,责任人+++和镇属企业加工厂负责人;环卫园林大队防火工作责任人+++;防火工作包片领导+++,责任人为+++;城镇防火工作包片领导+++,松苑社区的防火工作由+++负责,社区的防火工作由++负责++社区的防火工作由+++负责。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保证我镇防火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西林吉镇城镇防火领导小组:
城镇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下设办公室:
主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为目标,以宣传《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为主题,以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为前提,
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为关键,以狠抓野外火源管理为中心,以加强森林防火队伍、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为根本,以严厉处罚违规用火为保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确保森林生态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森林防火“六有”工作,夯实基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完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提升森林防火综合防控能力。避免较大森林火灾,严防重特大森林火灾,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1‰以下,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达100%。
三、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一)、护林防火领导小组
2、森林防火小组成员及责任区
四、工作重点
(一)提早部署森林防火工作。提早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全面部署2014年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做到早动员、早部署。要适时召开森林火险形势分析会,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各村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头,把任务分解到山头,构建起严密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全力抓好辖区森林防火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继续加大防火宣传教育。各村要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突出宣传重点。要在重要时段、重要地段,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干部职工、护林人员要深入林区居民点、作业点农户家开展面对面的宣传,特别是偏远山区和火灾多发段,要处处张贴《森林防火禁火令》,做到防火宣传进村入户,不留死角。二是丰富宣传形式。要采取各种会议的形式和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途径,大张旗鼓地为森林防火工作造舆论、造声势,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森林防火重要性的认识。三是拓展宣传广度,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深入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火源管理规定和安全避险知识。四是确保宣传实效。要充分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森林防火形势的严峻性、森林火灾后果的危害性和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营造出深厚的森林防火氛围,确保森林防火家喻户晓,人人知晓。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各村要强化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疏、导、堵结合,突出重要地段,把握重要时段,抓住关键环节,管住重点人群,把林区坟地、农耕地、林农交错区作为主战场,加大监测巡查密度,形成多层面、全方位的综合监管预防格局,确保万无一失。要认真开展“两监管三检查”活动,即严格监管野外用火、严格监管特殊人员,按时进行例行检查、对重要时段要专项检查、对重要地段要反复检查。加强对野炊、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等行为的管控,积极倡导文明祭奠;对重点林区、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防范,反复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特别要在春节、清明、五一、农历“6.19”、春播、秋收、秋种等重要时段和高火险天气,组织护林人员加大森林防火巡查力度,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同时,严格坚持林区用火审批制度。
(五)完善防火应急预案。在森林防火期间,各村要全面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随时准备应急。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适用性和针对性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处置。特别是在春节、清明、五一、农历“6.19”、春播、秋收、秋种等重要时段和高火险天气,要有专门的预案,全面落实扑火的组织指挥、人员调配、通讯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做到全方位监测、全天候监测,不留监测死角。
(六)扎实抓好防火队伍建设。各村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森林防扑火队伍建设。要组建20—50人稳定的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林区村要组建以村民为主的20人义务扑火队,林区内单位和企业要按当班人数的40%组建义务扑火队,并定期搞好森林防火业务技能培训。同时,要做好各种防火物资储备、,保证防火工具的数量和质量。
(七)切实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各村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经常性工作,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积极推进“六有”(有队伍、有经费、有制度、有预案、有设备、有措施)工作,在重点林区、森林火灾高火险区的道路两旁、林缘山脚、山脊线等地段开挖防火隔离带及林道清理,发挥隔离带的屏障作用,提升森林火灾防控能力。
(八)继续坚持防火值班制度。林业站及各乡村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严禁摆“空城计”,电话搞“呼叫转移”。在瞭望台、检查哨,护林人员要坚守岗位,全天候专人值守,不得脱岗、漏岗,对所有火灾报警和监测信息,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乡政府。在春节、清明、五一、农历“6.19”等重要时段实行日报告制度,乡政府不定期对森林防火进行督查,对脱岗、漏岗、不在岗的进行通报,并严肃处理。同时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归口、规范上报火情,以及对外相关信息。
(九)认真抓好扑火安全工作。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建立安全、高效、科学、统一的火场指挥体系,加强火场扑救安全管理。一旦发生火灾,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把人员安全放在扑火工作的首位,坚决杜绝老、弱、病、残、幼等人员参加扑火。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村书记、主任、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充分考虑火灾扑救中各种不利条件,提早制定各项应对措施,就近组织应急扑火队科学组织扑救,不能等、靠、望,必须迅速出动,及时控制火情,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火灾扑灭后,必须做好余火的控制,杜绝死灰复燃,引发次生森林火灾。
(十)从严从快查处火灾案件。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造成森林火灾的,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肇事者,做到见火就查、违章就罚、犯罪就抓,发生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目的。全年案件查处率达10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防火投入。各村、相关相关部门要建立防火经费保障机制,加大防火投入,备足防火物资,切实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
森林防火的公开信范文一XX:
今年,由于受持续高温干旱气候影响,林内值被严重失水,大量林木枯死,杂草存积,林下可燃物增加,森林火灾一触即发。我县自11月1日起进入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向广大林区群众告知如下:
一、引发森林火灾原因:森林防火期内,凡在林内和林缘炼山、烧荒、烧积肥、烧炭、吸烟、野炊、上坟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儿童及智障人群玩火等情况易引发森林火灾。
二、森林防火注意事项: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烧荒、烧积肥、烧炭等野外用火。
林区造林炼山等生产性用火,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在用火前开设防火道,组织扑火人员,开展防护看守,在3级以下火险的无风天气进行。办理程序是:用火单位和个人提交书面报告,由乡镇林业站勘察,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县防火办办理用火许可。
在野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祭奠烧纸要远离林缘易燃物。
在4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及大风天气,禁止一切林区野外用火。
三、发现森林火灾报告:(1)向当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报告,(2)拨打12119向县防火办报告,(3)拨打119向县公安指挥中心报告。
四、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发生森林火灾由乡镇、村有组织的开展扑救。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及未成年人参加扑火,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违规用火承担责任:(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林地经营者为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4)防火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引发火灾依法追究。希望广大公民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禁一切野外违规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XX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OXX年十一月一日
森林防火的公开信范文二尊敬的全州各族人民: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态环境,它对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低噪音、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洪涝灾害、美化环境和陶冶我们的情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迪庆州地处滇川藏三省区结合部的青藏高原东南缘,是国家两屏三带十大生态功能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沙江流经我州境内430公里,澜沧江流经我州境内250公里,从而使迪庆成为了重要的生态屏障区、水源涵养区和资源富集区。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是迪庆最大的资源。迪庆之所以是世人向往的香格里拉,核心就是生态环境的不可比拟和无法复制性,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历届州委州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不懈的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迪庆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建设绿色迪庆的重大战略意义,把建设绿色迪庆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治州方略,举全州之力打造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森林更繁茂、环境更优美的迷人香格里拉。加大森林生态保护力度,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增强防火管护能力,是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群众共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我州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0日为我州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从事下列活动:烧蜂、烧山和使用枪械狩猎、实弹演习、爆破作业;使用火把照明、吸烟、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地埂、烧灰积肥、烧炭;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是一项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的发生不仅直接危害森林、牧场、乃至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而且对全球性气候、植被及生态环境的间接影响,远远超过其直接损失。因此,森林火灾被世界列为自然灾害之一,森林火灾问题越来越引起全人类的广泛关注。
20xx年至20xx年,全州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森林火灾案件86 起,其中破获刑事案件9起,查处林政案件77起。在破获的9起刑事案件中野外违规用火的较为突出,其中烧荒引发火灾的有3起;小孩玩火的1起;电线引起的1起,其他违规用火的4起。在查处的77起林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仍然是野外违规用火,其中取暖做饭的49起;电线引起的18起;野外吸烟的4起;上坟烧纸的3起;烧荒引起的2起;小孩玩火的1起。
森林防火工作已经与我们每位公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切切不能忘记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森林,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即将来临,近期全州境内依然干燥少雨,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公安机关提醒全州各级干部、各族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严禁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源入山,提倡文明祭祀,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请大家携起手来保护我们共有的绿色家园,让迪庆的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森林更繁茂、环境更优美。
XX森林公安局
201X年3月9日
森林防火的公开信范文三各位市民:
区委、区政府历来重视林业发展和森林防火工作。1989年,新会成为全省第一个绿化达标县,1990年成为广东省第一个全国平原绿化达标先进县。经过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区森林面积达到65.2万亩,森林蓄积量229.9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33.61%。
良好的生态环境来之不易,让全区人民得到实惠并引以自豪,而森林火灾是破坏森林生态的主要杀手,森林防火任务非常繁重。特别是春节、元宵、清明节假日期间,出门旅游、回乡过年和拜山祭祖的流动人员较多,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上坟烧纸烧香现象比较突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防火灾,这些现象也是我区发生森林火灾的主要原因。为此,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希望全体市民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带头行动起来,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管好自己的家,管好身边的人,齐心协力,共同防范。具体做到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不要在林区内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3.不要在林区吸烟。
4.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5.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6.不要在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7.不要在林内放火驱蜂、蚁、兽。
8.不要在林区周边烧木炭、烧灰积肥。
9.不要在林区内使用火药枪打猎。
10.不要让老、弱、幼、病、残及孕妇参加扑救山火。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严防森林火灾,保护好绿水青山、金山银山,保护好美丽家园,为建设绿色生态强区做出积极贡献!
20**年**即将到来,加上近期我省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干旱、大风天气,林农炼山、农事用火增加,进山旅游、燃放烟花爆竹、祭奠扫墓等活动急剧增多,森林防火进入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省委常委、副省长、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赵树丛近日作出重要批示:“**临近,野外用火增多,火险等级升高,森林防火一定要抓紧抓实”。为认真贯彻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林区广大干部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部署和安排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出发,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深化对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对当前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要有清醒认识,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要拿出最大的精力、制定最严格的标准要求、采取最管用的措施推动森林防火工作,努力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广大干群森林防火意识。各地要针对节日期间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充分发动新闻、交通、旅游、通信等部门积极参与到防火宣传中,提高宣传的广度;要以宣传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为契机,把《条例》的宣传普及与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把节日期间的各种文娱活动与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把防火宣传融入到日常管理中,突出多样性、经常性和鲜明性,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对火灾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教育,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用火、安全避火的能力。
三、加强野外火源检查监督,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火源管理作为防火工作的核心内容,按照全国秋冬防会议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监督活动,严格管控重点部位、严格管控敏感时段,严格落实特殊群体监护责任,消除一切可能发生火灾的隐患。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高火险时段、森林防火期内,要禁止对生产用火的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要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随意用火的予以纠正,对违规用火的严厉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的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牢固树立扑火安全意识。各级领导特别是一线扑火指挥员,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扑火安全放在森林防火工作的首要位置,周密安排、科学指挥,坚决防止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各地在动员群众扑火中,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扑火。对、组织不力、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保持高度戒备,认真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各地要精心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防患于未然,各种扑火力量要保持高度戒备,时刻处于临战状态;各种扑火机具、扑救物资设备要保持齐备和完好。高火险地区、高火险时段更要靠前驻防,一旦遇有火情,能够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速战速决,真正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为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稳定,促进林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政办发〔〕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正视防火形势,不断增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森林防火是国家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我市生态环境脆弱,森林资源极其珍贵。近年来,受全球极端异常气候的影响,干旱、高温、大风等森林高火险天气明显增多,森林面积和林区可燃物逐年增加,野外用火管理难度不断加大,森林火险等级持续攀升,较大以下等级森林火灾呈易发多发趋势,发生大的森林火灾的潜在危险性进一步增大,防火形势非常严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对于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构筑区域生态屏障,增强生态承载能力,全面实施“四三二一”战略,努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基层防火单位要站在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当前防火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为加强生态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体系
1.建立健全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日常办事机构。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33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建立由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和领导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设立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辖区森林防火规划、工作机制、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负责队伍建设、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查落实、值班调度、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要重视防火办公室应急管理干部的配备,选调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好的复合型人才,担负森林防火职责,切实解决人才缺乏的困境,做到森林防火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加强基层森林防火管护网络体系建设。按照“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积极推进基层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和管护网络体系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县(区)政府及林业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明确分管责任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比照公益林管护标准,切实加强和充实一线管护力量,逐区域、逐村社配足配齐专兼职护林人员、防火信息员和监督员,形成以乡镇、场、村、站为主体的基层监督管护体系。要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检查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管护报酬和奖惩制度,切实把森林防火责任、措施落实到人头和地块。
3.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要按照“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县(区)、重点林区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区要积极组建有建制、有保障、防火期集中食宿、军事化管理、反应迅速、业务精通、突击力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村、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以民兵、单位职工、骨干群众为主体,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同时要充分发挥武警森林部队的作用,加强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遂行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森林防火保障和扶持政策
1.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区)政府和市发改、林业等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规政策,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森林火险预警监测、防火道路与林火阻隔、防火通信和信息指挥系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及其设施设备、培训基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及其营区、营房、扑火装备、交通机具、防护装备、物资储备库以及预备费等)项目所需投资,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加强衔接配合,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加大森林防火专项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机制,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设备机具购置费、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物资储备金、管护人员和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扑火经费、运行经费、训练培训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比重。同时,要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健全森林防火应急资金拨付制度,保证森林防火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扑火机具充足到位。林业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资金专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和项目实施验收。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3.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的现实情况,完善和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助。
4.严格执行林区新建项目配套森林防火设施政策。为防止林区新建项目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出现管理缺失,产生新的欠帐,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各县(区)政府及林业、发改、国土等部门要从规划设计环节入手,严把项目工程审批环节,明确林区项目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配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责任要求,切实加强林区生产生活活动的管理。凡林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森林旅游开发等,除具备项目可研、开工批复等必备文件外,还要增加森林防火评估、审批和验收等程序。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防火设施和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和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配套基础设施,做到项目建设与森林防火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落实森林防火有关扶持政策。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优扶政策,对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税务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车辆分配指标,免征指定型号车辆购置税。交通运输部门免收车辆通行费(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用通讯网络,免收森林防火专用电台、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广播电视、宣传部门要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免费播放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预报。气象部门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通信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林区的通信网络建设,保障森林防火通信畅通。
6.加大科技支撑,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大力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卫星遥感监测、远程视频智能监控、气象数据自动监测等高新技术,积极推进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监控指挥信息化建设,着力建设综合性指挥管理网络平台。加大数字型、智能型、大中型防扑火设施设备的配置,提升保障条件和科技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市、县(区)、乡镇长、村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及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分工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为主体责任人的责任制,确保森林防火层层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依法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行政执法职责,强化防火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火源管理等火灾预防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查处野外违法用火和森林火灾案件,搞好协调服务。
2.强化应急管理,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新颁《森林防火条例》、《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值班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和火灾归口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制度。及时修定完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指导乡(镇、场)、村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分级标准、响应程序、不同级别的处置、相关部门职责、指挥机制、信息报送时限等内容、责任和义务,细化落实森林防火应急管理和保障措施,确保应对森林火灾反应迅速、处置有力。
3.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各成员部门、责任单位要制定和完善森林防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和奖惩办法,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分期、分年度对防范、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制度业务建设、防火资金项目争取、政府投入、人员机具配备等方面进行检查考评,特别要加大对县(区)、乡(镇、场)、村三级森林防火日常监管和阶段性防控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严格奖惩。对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各级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更加重视日常防范。认真落实森林火灾事故督办通报、“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严格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执法不严、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责任制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及时、预防处置不得力、有火不报、失职渎职等行为,引起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技能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三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如何扑救(一)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强化扑火组织。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员。二是临时组织的扑火人员,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三是明确扑火纪律和安全事项。四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扑火服是否宽松、阻燃。五是加强火情侦察,组织好火场通信、救护和后勤保障。六是从火尾入场扑火,沿着火的俩翼火线扑打。七是不要直接迎风打火头,不要打上山火头,不要在悬崖、陡坡和破碎地形处打火,不要在大风天气下、烈火条件下直接扑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处扑火。八是正确使用扑火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