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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安全专项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5-24 02:11: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窨井盖安全专项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窨井盖安全专项

第1篇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从执政为民、敬畏生命的高度,充分认识涉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汛期各项涉水安全措施落实,在思想上更加重视涉水安全,在行动上更加自觉地抓好涉水安全工作,在工作上更加扎实地落实涉水安全措施,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要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各级涉水安全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全面部署汛期涉水安全工作,认真分析、深刻把握汛期涉水安全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涉水安全监督检查,努力减少和控制汛期各类涉水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把握关键,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汛期涉水安全监管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河务、水利部门要对全县黄沁河、河流、渠道等全线进行安全排查,密集设置警示标语,在危险地段、渡口码头、堤防马口、浮桥等部位设立永久性安全警示标牌,重点部位设立大型宣传警示标牌,并安装隔离网。新闻、广电部门要在重点时段滚动播放涉水安全公益广告和安全常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涉水安全防范意识,自觉不在河道、灌渠、沟渠、坑塘游泳、洗澡、钓鱼等。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警示教育,印制宣传单,与学生和家长签订涉水安全责任书,教育学生不要到河道、坑塘玩耍、洗澡。家长要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教育孩子远离危险区域,防患于未然。

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河务、水利部门要成立涉水安全巡查队,对黄沁河河道和引水干渠,进行全方位巡逻检查;尤其是在黄河调水调沙期间,要加强值班,全面做好清滩及涉水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出滩区人员进行登记,严禁群众在河道内、河岸边和可能漫水区域从事各种生产、游乐等涉水活动,并将船只、水上漂浮物和人员撤至安全地带,复查河道清障情况,确保防洪安全。重点区域要聘用安全员,蹲点看护,及时劝解处置亲水临水行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所有坑塘、鱼塘和沟河危险水域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专人负责看护巡查,严防溺水情况发生。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园林中心要落实龙泉湖等游园湖泊水上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不出问题。交通部门要加强浮桥和渡口的安全监管,严禁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客航行,确保水上安全无事故。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全县各类管网、窨井盖等设施维护,在施工、维修、缺损时要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河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乡镇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拆除黄沁河河道内临时简易桥,取缔大堤上非法经营的餐饮摊点。

四是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河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天气、水文、地质等信息变化,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扎实做好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做到反应灵敏、处置果断、保障有力、救援有效,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有效应对,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发生各类突况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置。

第2篇

1.市政旅游基础设施管理方面一是为方便旅游餐饮服务业发展,完成了城西农贸市场周边道路整治、路灯安装、景观绿化工程,6月18日全面竣工。二是为打造城市优美旅游环境,完成长安路、杨柳河(食研院旁)、德通桥路口3处和杨柳河西岸污水排放口截流工程。三是为保证游客安全,全面完成了对城区28座桥梁、73座板涵检测工作。四是在巡视巡查中发现柳台大桥河堤基础被河水冲刷13余米长,河床被冲刷3米深的安全隐患,该局及时利用冬季枯水期,对柳台大桥被损河堤进行加固维修处理,防止河堤大面积塌陷。

2.路灯管理方面

加快实施全区道路路灯建设,新安装路灯200余盏,不断提升城市照明环境。着力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和条件,安装了永兴路与政通西路等4个道路平交口红绿灯;改造光华大道柳城谊苑路口等交通设施;安装花都大道3个路口gps联动交通信号机,保证了车辆及行人安全。还在城市景观亮化上狠下功夫,以生态、节能、环保为原则,科学合理的实施了五环广场、金强广场片区等13处景观亮化工程,美化了城市空间,提升了城市品位。

3.自来水管理方面

首先是确保了全城安全供水,做到了停电不停水,出厂水质达《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年完成有效供水量686万立方米。完成了城市供水管网探漏、新建4口水源深井、2台二氧化氯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城市消防栓78座安装及226座维修维护工程、城市供水主管网长6219米改扩建工程、自来水水价调整前期准备工作等。抓紧实施引进市水六厂自来水以及区自来水公司和金强自来水公司两水厂管网并网等相关工作。

4.燃气管理方面

为保证各游客接待点安全,牵头协调组织了燃气安全大检查12次,发出整改通知书6份。完成民用、餐饮、洗浴、茶房等1250户煤改气工作。积极协调完成新增燎原cng加气站的建设工作,极大缓解了温江区车辆加气难的局面。针对冬季气源相对紧张的情况,我局积极协调两家cng企业,为全区公交车、出租车开通了加气绿色通道,优先为公交、出租车辆加气,方便市民出行,维护社会稳定。

5.重点打造成青旅游快速通道

为满足市民对旅游和休闲的需要,实施完成了凤溪大道全长3.3公里市政综合设施改造工程,包括高压线下地、雨污分流、道路整治、景观绿化及路灯工程等,9月26日全面完成,总投资7000余万元。将凤溪大道建设成为了一条宽敞、平直、风景优美的旅游景观大道,极大地提高了市政基础设施对旅游业的承载能力,大幅提升了城市品质。凤溪大道中段人行道采用花岗石铺砌,为方便游客,采用斜线分布方式设置了停车位,规范了车辆占道以及乱停乱放现象;凤溪大道北段主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2.5米宽的绿化隔离带,并对两侧的路灯进行了翻新改造,确保车辆行驶和路人出行安全;凤溪河河面上新建了3座带有景观打造的拱桥,河堤坡面实施了3000平方米软植绿化,河岸设置防护栏杆1075米,河堤新安装了庭院灯和泛光灯,每隔20米增设休闲座椅,以供市民休闲小憩,共计增设30余把,已成为城区休闲佳处;原一、二支道和小区等通道栏杆进行了重新建设,拱桥和栏杆有鱼凫头像的剪影嵌入天然石材,整洁大方美丽的凤溪大道不仅承载城区旅游交通,也传承了温江悠悠文化。

6.集中整治国色天乡配套设施

针对我区的重点旅游项目,该局专项对国色天乡配套设施进行了集中整治。在城区主要交通路口,设立了国色天乡指路牌,为去国色天乡的游客指引方向,对城区通往国色天乡的道路红绿灯和路灯进行实时维护,防止交通事故产生,在人行道设置了无障碍设施,定期对路面、窨井盖等进行维修维护,施划道路标线,确保路平、灯明,保障夜间车辆、游客交通和出行安全。

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7亿元。

二、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

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实招商引资项目库,完善基础资料,列出重点项目,增强针对性,提高成功率,做足做细做实招商工作。今年该局新增招商引资项目3个,一是彩叠园房地产项目,现已到位资金6225万元;二是柳城江南项目,现已到位资金5000万元;三是工业项目,现已到位资金5000万元。目前,已全面超额完成今年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投资1.62亿元。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为目标,以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为载体,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着力营造秩序井然、环境优美的城市形象。

二、创建目标

1.省级示范路: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工作的领导、指挥、督导、协调,成立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综合组、宣传督察小组和三个专项整治小组。

1.综合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负责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收集并报送各类资料,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各项整治工作。

2.宣传督查小组

组长:

副组长:

负责做好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舆论宣传、督查考核、后勤保障工作。

3.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立面专项整治小组

组长:

副组长:

负责做好创建路段沿线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立面的管理、执法和改造工程、工地围挡建设,协调相关部门维修功能不全、影响市容市貌的公共设施。

4.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负责做好创建路段沿线环卫设施的维护维修、公厕管理、道路冲洗、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

5.市容秩序、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小组

组长:

副组长:

负责做好创建路段沿线流动摊点、店外经营、车辆停放等管理和执法,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四、创建标准及分工

(一)建(构)筑物立面。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外墙色彩符合街景规划要求;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门窗)内外、立柱、台阶踏步等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要保证安全牢固,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2米,设置统一样式的外罩或档板,并与街景风貌特色相协调;商住合一的建筑物如封闭应统一规范,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得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临街建筑一律不得设置遮阳(雨)蓬。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负责沿街管理、执法和工地围挡建设,市容管理科负责建(构)筑物立面改造工程。

(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标志牌、指示牌等)符合《省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或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完好,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错字、别字,与街景风貌相协调;无过街横幅,无布幔,无擅自设置的广告;无烟草广告,无陈旧画面,无长期闲置广告位,未能及时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等各类公共信息栏定期清洗更新,保持整洁;重大宣传节庆活动应严格控制短期性户外广告的审批,经批准设置的应按时拆除。户外广告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或清理。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市容管理科

(三)公共设施。道路设施完好,各类窨井盖完好;门牌标识设置规范,样式、材质、色彩及设置的相对位置统一,号码齐全,无污脏破损;道路(含地面)交通标志、标识齐全规范,隔离栏(墩)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脏、破损;绿化养护良好,无空缺绿化带,无缺株死株,无依托树木乱拉乱挂,无1平方米以上地面;城市家具色彩与街景协调,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无乱涂乱贴、乱写乱画现象,无多余附属物。

责任单位:区城管办、执法大队、环卫处

(四)环境卫生。严格执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落实岗位责任,不留管理盲区,全力打造全省最干净城市;推行16小时动态巡查保洁作业,全天候考核,随脏随扫,确保路见本色;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收集工作,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果壳箱等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好,保持整洁美观,公厕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责任单位:环卫处

(五)市容秩序。临街无违法建设;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无乱堆乱放,无占用盲道;遮阳伞应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其样式和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临街无经营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和摩托车、电动车修理等服务店。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市容管理科

(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环卫责任书签订率达100%,责任状应根据营业执照等详细情况,按划分标准填入(打印),填写内容应全面准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承诺书应在签订责任状的同时签订,并依照责任状编号逐一登记造册,档案标签统一规范;所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状信息应录入数据库系统进行管理;责任状应张贴在单位(商家)室内醒目位置,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照排列张贴,不得歪斜、污旧、遮挡覆盖;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进行日巡视、月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存档;市容环卫责任人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场内卫生,依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履约率达100%。

责任单位:执法大队

(七)加强工地管理。严格要求所有工地要规范、文明施工,并做到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硬化,保持周边整洁;待建地块设置实体围墙,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且围墙内不积存垃圾等杂物,增强施工单位规范、文明施工的意识。履行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的义务。

责任单位:环卫处、执法大队

五、创建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前)

1.各中队采取多种方式,将创建活动精神传达到沿街两侧店面商铺及相关单位。

2.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发动群众。

(二)整改整治阶段(5月21日至31日)

按照方案的要求和标准,集中整治有损市容市貌的行为和做法,彻底解决市容市貌难点、热点问题。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份)

各单位根据市容管理示范路创建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责任分解表,将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并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创建工作的稳步推进。

(四)长效管理阶段(7月份以后)

对于创建成功示范路,各中队要结合创建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积极做好巩固创建成果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任、定效果,真正使辖区内的市容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部署,着力推进.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认识示范路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目的,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时间要求强势推进。

第4篇

一、主要开展的工作

(一)继续深入开展庸懒散奢贪专项整治活动,狠抓干部作风建设

根据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政市容委的统一部署,今年初,在全局系统开展了以“优环境、促发展”为主题的作风建设推进年活动,继续深入整治庸懒散奢贪问题。按照活动要求和我局的工作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活动开展进行了全面部署;二是在《晚报》上通告,将市政设施管养内容、范围、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抢修服务电话予以公布,以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三是抓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我局研究制定了《市政管理局工作纪律检查制度》,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同时在每个办公室门口设置了岗位牌,提醒外来办事人员了解情况;四是开展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分别组织开展了专题学习、知识测试、观看《违建背后的灰色交易》警示教育片、召开机关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到结对帮扶点慰问老党员活动等规定动作。通过开展作风建设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我局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开展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全体人员的监督管理

为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建设,切实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根据市纪委、市政市容委的统一部署,在我局系统进一步开展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按照活动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对工作进行了部署;二是局主要领导分别与机关各处室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各自的责任;三是在我局党务政务公开宣传栏上,制作了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宣传专栏,为开展活动营造了积极氛围;四是查找廉政风险点,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每个岗位人员都与单位签订岗位风险承诺书,明确所在岗位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风险级别、相关纪律、防范措施,自觉遵守承诺、抵御风险等。通过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风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三)全面加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养和业务能力

我局始终把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素质建设摆到重要位置来抓,年初制定了干部队伍培训学习计划,除了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外,还通过公务员在线学习的方式,学习了规定的学习科目。其次还加强与兄弟城市之间的对流,共组织参观学习25人次;再者还邀请了市委党校老师做了题为《反腐倡廉、警钟长鸣》的党课教育;此外还邀请了燃气行业专家对全体干部进行燃气基本知识以及《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和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等燃气知识的培训。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学习活动,我局干部职工整体素养和业务能力有了明显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又有了新的提高。

(四)履行职责,科学管理,有力地保证了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为使我市市政设施的维修管养工作得到落实,确保市政设施稳定运行,截止今年10月底,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开展市政设施的巡检工作。通过主动巡查,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将市政设施病害第一时间发现、处理的主动权抓在手中。截止今年10月底,巡查发现设施问题2315件,并及时进行了修复。今年我局系统接收12345服务热线、数字城管和电话投诉办件比去年同期减少了近30%;二是抓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计划的落实。根据年初制定的市政管养维修计划,我局要求各管养单位认真科学地组织好年度计划的落实,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间节点完成维修养护计划。截止到今年10月底,完成道路99638㎡,人行道维修46740㎡,路灯维修13537盏,清淤7273立方米,维护排水管道总长1236公里。观测D、E级桥梁裂缝176座次,桥梁BCI评定65座次;三是开展市政设施养护考核。为加强我市市管市政设施管养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局各业务处室分别组织人员对市政工程维修公司、市排水管道养护所进行了三个季度考核,对市桥管公司进行第一次季度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通过考核,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促进我市市政设施管养工作进一步提高;四是合理安排区属市政设施维修工程项目。市财政安排500万元区属市政设施维修工程项目。为做到合理安排,保障急需,我局要求各区市政设施管养部门根据各自情况进行申报,经审核和筛选,将维修项目和资金数额分配到各区,为各区的市政设施维修管养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目前各区维修项目正在建设正在进行之中;五是组织召开南大立交桥和世纪大桥检测报告评审会。由我局组织,邀请了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市市政市容委、市财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监察局等单位代表及省外行业专家,在泰华酒店组织召开了南大立交桥检测试验报告和世纪大桥拉索和上下锚区全面排查检测报告专家评审会,与会代表和专家组经过论证,提出了评审结论意见,为桥梁设施的维修管养工作的开展指明方向;六是开展路灯节能改造工作。今年我局管养单位在做好市管路灯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的同时,积极推进路灯照明设施节能改造工作。在维修经费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机场出口路等20条道1200杆(盏)路灯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更换节能高效灯具;同时对23杆高杆灯进行大修节能改造,在市管路灯设施新建了3台路灯节能集中无功补偿设备。通过采取多种节能措施,今年市管路灯照明设施运行全年节电约达到550万度,节电率达15%以上;七是做好营造节假日氛围。在元旦、春节、国庆期间,我局管养单位分别在国兴大道、滨海大道、人民大道、海府路、海秀东路、龙昆路、白龙路、海甸六路、美兰机场出口路等主要道路两侧及主要道路桥梁设上营造节日喜庆气氛。总共安装大红灯笼6900多个、LED霓红灯33000多米以及各种色彩的网灯、投射灯、星星灯等、悬挂国旗5200多面。

(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博鳌亚洲论坛、积水点改造和应急抢修工作

一是组织落实了2013年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专项治理活动。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召开前,我局组织市政设施管养单位对市政道路、路灯、涵洞、人行道、桥梁、排水管道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国兴大道等8条道路的路面进行了检修;对世纪大桥、滨海立交桥、南大立交桥、人民天桥、四中天桥、海新大桥、海府立交桥桥区清洗及损伤修复等工作。通过整治,为博鳌亚洲论坛年会顺利召开提供安全、整洁的市政设施境二是做好道路积水改造及清淤工作。根据2013年中小修工作计划,我局管养单位在力所能及情况下,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利用养护经费完成了建国路、南海大道西沿线、东湖路等26处清淤及积水点改造,有改善或缓解道路积水;三是做好市政设施的应急抢修工作。根据市领导的工作指示,迅速对港澳开发区兴海路公用道路排水井盖、绕城高速疏港公路段破损路面、琼苑路汇佳商业广场部分商铺门前的地面发生大面积塌陷的抢修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市民的高度肯定。

(六)强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今年以来,我局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召开动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议对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对2013年的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同时对去年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和奖励,并分别与各管养单位签订了2份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是将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布置,并在工作制度上予以保障。如巡检队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即是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此外,每逢重大节日、博鳌亚洲论坛期间、台风汛期前以及市属重大活动期间,我局都开展市政设施全面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有效地保证市政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三是开展市政设施应急演练。市维修公司、市排水所分别开展市政道路、路灯、排水设施应急抢修演练。通过演练,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一年来,经全局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狠抓安全基础工作,着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确保市政设施全年安全稳定运行

(七)推进代建项目建设

一是我局组织《城市黄线规划》,已完成公开招标和合同签订工作,现正在进行现场调查、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等前期调研工作;二是南大立交桥加固维修项目已完成可研报告,目前准备申报立项;三是万绿园慢行道项目完成可研报告,目前立项申请已上报市发改委;四是继续做好滨海西路改造工程的收尾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一)市政设施日常养护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机械设备老化无法及时更新。

(二)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基地不完善,影响市政设施管养效率。

(三)部分新建改建道路竣工后不移交,建设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管理养护出现空档。

(四)我市市内超载超限车辆和桥体广告对桥梁安全造成隐患

三、2014年工作

一是组织编制《城市黄线规划》、《黄线规划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市政管理基础工作;

二是建立市政道路、排水设施巡查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系统;利用GIS技术与信息化管理手段,改进巡查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继续做好排水井盖管养的提升工作,消除窨井盖高低不平、松动、响声等问题,同时利用管养经费对部分积水路段进行改造,以缓解道路积水问题;

四是组织桥梁管理方面的专家团队,对市桥管公司的管理行为、工作状况、管理水平、管理台帐和管理成果等方面做一次全面评估;

五是继续开展城市路灯节能改造工作,至2014年底,完成市管道路路灯节能改造的50%;

六是筹集经费,选择一条主干道路做为示范精品路段,进行更新改造或品质提升;

七是对我市完工3年以上未办理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的32条道路,协调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提出分门别类解决的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验收、移交手续,解决道路长期未移交的问题,避免市政道路存在管养空档;

八是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和新修订的《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深化、规范燃气行业监管操作程式,促进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行为迈上更加规范的道路。

九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基地建设完善问题;

十是继续推进南大立交桥加固维修、市区机非隔离带路缘石降坡、四个区专项维修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按照市委“解放思想、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创建“和谐社区”、“星级社区”为载体,创新物业管理模式,推行星级管理服务,全面巩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小区环境卫生,维护小区治安秩序,通过落实各方管理职责,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积极探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新途径、新思路、新办法,切实解决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路平、灯亮、沟通、安全、有序、绿化、美化、净化、和谐”的居住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含各单位的家属院)均列入本次整治提升范围,主要从六个方面抓好提升工作:

(一)提升物业服务档次,对物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实行星级评定。根据《省物业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并将物业考核工作与物业服务星级管理(评定)、荣誉申报、项目招投标、项目退出机制、资质升级等五个方面挂钩。对于获得三星级以上小区由市政府颁发标牌,悬挂于小区醒目位置(具体的星级管理(评定)的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市物价局对住宅小区的供水二次加压费、电梯维护使用费、公共照明费、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等项目的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整治,建立收费监管长效机制,杜绝因以上收费不明确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提升治安管理水平,开展住宅小区治安防范集中整治。结合全市打霸除恶专项行动,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住宅安全防范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会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内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盗窃等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进行集中治理。各公安派出所要在辖区内住宅小区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点,建立住宅小区治安流动巡逻登记制度,定期对各物业公司的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形成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创安工作机制,使我市住宅小区治安和刑事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不发生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恶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

(三)提升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护标准,推进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产权移交管理。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热力公司负责逐一对各住宅小区相关设施设备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按照先易后难、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先将具备条件(自来水、供电完成一户一表计量出户,供热完成分户控制改造)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等设施设备及业主入户端口以外的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进行接收管理。对不具备接收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供热公司要分别制定出所属管线管网、设施设备的铺设修缮、更新方案,列出改造时间、标准及改造费用,安排好改造施工队伍,争取在2年内全部改造并接收管理到位。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收取各项费用要抄表到户,委托物业公司收代缴的,收费单位要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各小区公开服务、投诉电话,积极主动地为用户排忧解难,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提升公共配套设施功能,实施住宅小区基础设施修缮改造。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各物业企业要对列管小区的道路、排污、公共照明、文体设施、环卫设施、围墙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开展巡检,对破损道路进行维修,做到路面平整无坑洼,路牙石整齐无缺损。对下水管网、化粪池进行疏通,更换破损窨井盖,保证排水通畅。对公共照明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证夜间照明。整修、增设、更换垃圾桶(箱),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倾倒和堆放。维修改造原有休闲场地,配置更新健身器材等文体设施,确保正常安全使用。清理楼道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合理配置宣传栏、公示牌等设施,营造小区文化氛围。通过修缮刷新,使小区内各项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运行,小区整体外观整洁、美观,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五)提升物业管理综合执法力度,建立物业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拆改房屋结构、私搭乱建、乱停乱放、毁坏绿化、违规经营、污染环境、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制止、拍照、存档,对拒不改正的,应立即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部门呈报《物业服务区域违法违规案件呈报单》,由有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疑难案件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执法部门联合进行处理。市住建、房产、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环保、物价、质监等部门接到呈报案件后应及时按规定履行调查、处理职责。

(六)提升物业管理覆盖面,推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对尚未实行或者无法实行物业管理的各类老旧住宅小区、单位家属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由各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可以分别聘请保洁、秩序维护等工作人员负责小区日常管理,或统一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也可组织居民自治管理,为小区居民提供基本服务,包括公共区域保洁、小区内安全秩序维护、停车秩序维护、共用设施维保、公共绿化养护、小区内道路保养、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管理等服务,并由社区居委会向住户收取一定的服务成本费。小区内公共路面停车、物业用房等经营性收入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收取和使用,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资金,以弥补小区管理经费不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提升工作是“和谐社区”建设,创建“星级社区”的重要内容和指标,是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区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各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认真落实好物业管理小区整治提升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提升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居民的参与支持和理解程度是决定工作顺利与否的关键,各街道、社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墙报、广播、文艺等各种媒介,通过各种会议和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综合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把整治提升工作给居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具体化,把整治提升后的效果直观化、形象化,推动整治提升工作顺利开展。

(三)注重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有关部门要深入各小区一线,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小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多样化的整治方式,不搞一刀切,要克服功利思想,力戒形式主义,反对弄虚作假。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业主自愿、政府扶持、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老旧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二、总体工作目标

2007年的总体工作目标是完成新*区等5个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基本恢复管理运行功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包括环境整治、联合执法、配套设施建设和实施物业管理等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境整治的主要工程项目

房屋修缮类:

1、外墙面的涂料粉刷;

2、破损落水管整修、更换。

绿化调整类:

1、花草树木调整,草坪铺设、补种、修剪;

2、原有景点及休闲健身场所整修、完善;

3、路沿石修补、破损窨井盖整修、更换。

(二)管理用房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

1、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修补、建设或增补、扩建。

2、居民委员会、警务室、社区活动中心用房的修补、建设或增补、扩建。

3、宣传栏、告示牌的增设。

4、公共场地的硬化、增补、修补。

5、电子监控设施和房屋的整修、补建、扩建。

6、封堵院门、增设大门。

(三)联合执法工作

1、违章建筑、棚厦,侵占公共场地、破坏和损毁绿化现象的清理整顿。

2、马路市场、摊点的清理。

3、建立统一的广告设施,依法清理野广告。

4、对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其收益进行清理、清退或调整,明晰产权归属。

(四)实现物业管理工作的转轨

1、筹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或进行换届选举。

2、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运行和物业管理各项制度。

3、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4、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住宅小区移交接管工作。

四、项目管理要求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对列入整治计划的老旧住宅小区基本情况认真研究,明确整治内容和标准,做到精心组织、精心管理、精心施工。

(一)综合整治项目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二)综合整治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审计规定;整治项目和范围要在业主大会批准的范围内,在相关小区公示,接受居民的监督。

(三)综合整治项目要对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控制造价。

(四)综合整治项目要严格按计划进度要求组织实施。

五、工作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1、牵头做好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2、抓好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与市民政局联合,完善居民委员会组织。

3、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或换届选举工作,与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移交接管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建设局:

1、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做好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

2、具体负责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对小区内占用或闲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其收益进行清理、清退或调整,明晰产权归属;

4、负责组织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的建设、竣工验收、移交接管的指导、监督工作;

5、负责供气、市政、园林、环卫设施检修、改造、维护工作;

6、按照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抓好综合整治工作进度的安排、调度、检查;

7、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规划局:

1、负责审定小区封闭和配套设施的补建方案,并提供相关的配套资料;

2、以原有规划设计要求为依据,负责落实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增补配套完善的设施设备具体指标。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拆除小区内的违法建筑、设施;

2、会同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对小区内的马路市场、乱设的摊点进行清理整顿。

市工商局、民政局、经贸局:配合各街道、各部门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审定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民政部门确定困难家庭物业管理服务费、综合整治与改造费的补助方式、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财政拨付资金的及时到位,协助做好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各街道、各部门做好老旧住宅小区整治与改造工作,保障联合执法工作的实施,维护整治与执法工作秩序,依法查处破坏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管线、设施设备专业管理单位:供电部门负责小区内供电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供水部门负责小区内供水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供气部门负责小区内供气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广电部门负责小区内广电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通讯部门负责小区内通讯线路、设施设备调整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六、资金来源

(一)按照原有的规划设计要求应当配备而未建设的房屋和设施设备,由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补建和改造资金。

(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管网设施设备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改造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1、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新兴北区、新兴南区和荆河小区筹集方式

(1)市财政承担20%;

(2)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30%;

(3)所属街道财政承担10%;

(4)业主承担40%,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2、未设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奎文北区和馍馍庄小区二期筹集方式

(1)市财政承担50%;

(2)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30%;

(3)所属街道承担10%;

(4)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或续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实际需要,向业主收缴综合整治与改造费用的10%。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发动和调研摸底阶段(3月24日至3月31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动员会议,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会议要求,做好层层动员,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开展宣传工作。同时组织人员开展调研,核算费用,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实施综合整治与改造阶段(4月1日至11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按照分工,加强协作,开展全面整治与改造工作。

(三)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将对全市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与考核,表彰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为加强对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位明同志任组长,市长助理王文奎,市政府党组成员、建设局局长周长秦同志任副组长,行政执法、规划、水务、民政、物价、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广电、供电、公安、财政等部门和荆河、龙泉、北辛、善南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周长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绍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积极主动的做好配合工作,把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结合起来,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任务结合起来,与切实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形成合力,大力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二)抓好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对已经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其依法开展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积极开展综合整治与改造工作。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制订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预算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方案进行落实,并同步做好施工队伍的招标、工程造价的审查、施工监理与行政执法等工作。

(四)做好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住宅小区的移交接管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行综合整治改造后,尽快完成住宅小区整体移交接管,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队伍后,物价部门要及时审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施物业管理。同时,居民委员会要做好计划生育、优军优抚、帮教扶贫、人民调解等工作。有关部门和所属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配合和业务指导,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协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7篇

一、深入开展创城工作,提升城区市容。

(一)加强校园周边及背街小巷环境整治。

加强校园周边及背街小巷环境整治,以学校为中心,向周边背街小巷辐射,重点整治出店经营、乱堆乱倒、乱晒乱挂、流动摊点占道、车辆乱停乱放等行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有效管理。一是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方面,采取“定点定人站高峰”的方法,在四个上、放学时间段对解放路小学、城北小学、九中、____中学、____学院等学校进行蹲点看守,严禁流动摊点,加强食品安全宣传,督促卫生保洁,确保学校周边市容整洁、道路通畅。二是着重改善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积极与相关单位协调修复破损道路,疏通地下管网,更换破损窨井盖和雨水篦子,恢复违章接坡;修复破损公益广告,清除违规设置广告标牌和灯箱、条幅,清除乱涂画、乱张贴的各类“牛皮癣”;整治出店经营行为,取缔无证照流动摊点;拆除各种私搭乱建和拉篷搭盖;全面清运卫生死角垃圾,背街小巷环境得到改善。

(二)长效管理辖区菜市场。

针对____、____、____、____等菜市场“马路集市”、出店经营、污水横流、车辆乱停放、垃圾乱堆放等问题,开展经常性的集中整治,进行全面清理。采取严看死守的方式全面取缔“马路集市”,对市场内商户全部要求坐店经营,并分干货、蔬菜、屠宰三个区域进行拉网式清理,对不予理睬、拒不接受整治的菜贩,依法采取暂扣商品的强制措施以加震慑;彻底清除巷道内的积存垃圾,一律拆除市场内的黑网子、红篷子。为保持整治效果,联合属地政府采取属地、城管等部门轮值的办法,切实抓好长效管理。

(三)深入推进“执法进小区”活动。

为配合市重点工程“老旧小区”改造,要求各辖区大队、中队加强对老旧小区的环境整治,今年以来,共拆除违章搭建900余处,清理小区大门两边占道经营流动摊点750余个,规范出店经营800多户,制止毁绿行为、恢复绿化230处,清理各类乱堆乱放垃圾约400余吨,取缔侵占公共空间收购废品经营户9户,清除牛皮癣、小广告6300余个。

二、推动征迁和重点工程进度,提供环境保障。

(一)全力推进市、区征迁和重点工程。

我局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程参与重点工程建设。一是宣传动员早介入,稳定民心。深入征迁地块所在乡镇街,参加针对拆迁户的征迁动员会,深层次解说政策,动真情发动住户,用行动服务群众,稳定了民心,赢得了信任,为征迁工作打下基础;二是摸底测量严把关,确保公平。为公平公正做好违建认定工作,对认定有异议的进行反复论证、反复约谈,确保违建测量工作一把尺子、一个标准。同时加大偷建、抢建巡查频率,错时管理,严厉打击,为政府节约大量补偿资金;三是征迁收尾重保障,防止反复。对个别签字后不肯交房和迟迟不愿签字的拆迁户,多次深入拆迁户家中,耐心细致做工作,分析政策,研判形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直到拆迁户自愿搬迁交房,对征迁进度的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参与了老九中、老城北小学、肉厂及周边、振兴搅拌站周边、路桥一处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西城路、____路、振华东路、G312南侧、老淠河以南西环路以西储备等征迁和市、区重点工程的保障工作,累计拆除违法建设约5.4万平方米。由于工作突出,成效明显,在区征迁“百日行动”和____路、振华东路、G312南侧等地块的征迁工作中受到区委、区政府两次通令嘉奖。

(二)积极提供重大活动环境保障。

今年,我局参与了____茶谷首届桃花节、第二届蒿子粑粑旅游文化节、____茶谷虎头潭漂流亲水文化节、____茶谷____桃花仙谷首届采摘节、____区纪念胜利80周年送文艺下乡,以及中、高考等一系列重大活动的环境保障工作。每次重大活动保障,根据活动性质,制定不同环境保障方案,合理调配人员,做好沿线及周边违章建筑、流动摊贩、占道经营、乱涂乱挂广告等情况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对重点区域实行定人、定岗管理,确保整洁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现场秩序。

三、扎实开展“三线三边”环境治理。

(一)致力环境整治,美化辖区风景。

积极配合乡镇街开展“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科学制定整治方案,重点对105国道、312国道、省道、县道,及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风景区、中、小学校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垃圾420吨,取缔乱设摊点7920处,整治废品收购点162处,整治加工维修站点84处,整治城市出入口25个,拆除违章搭建6.2万㎡。

(二)严管户外广告,开展专项治理。

加强对国道省道、茶谷专线、旅游快速通道等道路沿线,横排头、____红旅、龙井沟等景区,以及集镇所在地的广告设置指导和整治力度,重点监管105国道城南至____段、分路口至____段等重要道路,安排辖区中队加大巡查频率。指导____乡、____镇等重点乡镇对主要道路两侧门头广告进行集中更换,集镇形象得到提升。今年以来共拆除违规大型广告500多个,拆除条幅1100多个,广告标牌3000多个,“三线三边”户外广告秩序得到有效改善。

四、管控集镇违建,开展文明创建。

(一)加强违建管控,保障

规划秩序。一是加大宣传。充分发挥网络、报纸、刊物、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作用,刊登城市管理新闻信息200余条,扩大了城市管理的群众知晓度;二是加强巡查。认真落实网格化管理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工作任务,早发现、早拆除,力争把违法建设控制在萌芽状态;三是有效遏制。保持对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对多次宣传教育无效、顶风建设的违建户采取强制措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不良势头。截止目前,我局累计拆除违法建设约5.2万㎡;控违面积近4万㎡,有效地维护了我区规划建设秩序。

(二)服务基层群众,优化乡镇环境。

我局9个乡镇执法中队认真配合各乡镇街开展市容管理和文明创建工作,自觉承担乡镇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的整治任务。今年,各乡镇执法中队配合所在乡镇开展集中市容整治行动300余次,纠正门前出摊2300多起,沿街晾晒900余处,清除横幅、灯箱等广告标牌1500多个,优化了集镇环境。

(三)加大渣土治理,保持道路通畅。

根据区政府要求,我局抽调12名人员与住建部门组成“三车”治理工作组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并要求局属中队进行辖区日常巡查和监管。加强对在建工地和搅拌站的宣传,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发放宣传单共1000余份,并当面宣传教育,同时还在重要路口、施工工地出入口、搅拌站企业门口张贴整治通告100余份。主动创新管理模式,建立渣土运输管理档案,要求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事前申报,并签订承诺书。截止目前,对主城区周边重要道路进行突击检查5次,其中在夜间开展的突击行动3次,共查处搅拌车5台、渣土运输车7台,“三车”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遏制。

五、2017年度工作安排。

(一)强化重点工程征迁拆违和服务保障力度,做好重大活动的服务保障。

(二)主动承担创城任务,深入开展市容整治行动,打造整洁优美的城区环境。

(三)积极做好“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各乡镇街进行常态化宣传、整治工作,确保实效。

(四)协助乡镇开展违建、市容、广告和渣土管理。继续保持长效管理,严格执行网格化管理,力促乡镇面貌进一步改善。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

(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保洁费;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制止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防盗窗、遮雨篷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和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并按规定时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开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等公用设施及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灯光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属于无照经营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悬挂宣传物品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今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清洗道路和清除废弃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责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当保持周围场地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场地;拒不清洗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可以会同公安部门对车辆采取暂扣、原地锁定或者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规定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可责令搬迁。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由物主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清运。

产生营业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支付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一条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清运、疏通,防止阻塞、外溢。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不得任意倾倒。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服务企业。

凡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和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建,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工地应当设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灭蝇措施。各类船舶及码头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建方案,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予以重建。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人员或者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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