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25 05:01: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_号
四至:东_________南_________西_________北_________
占地面积:_________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_________万平方米
容积率:_________%
绿地占有率:_________%
公建配套用房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小区总户数:_________
受益人口: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付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直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存车库、_________。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落水管、住宅区道路、绿地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车库、游泳池、小区自管公厕、垃圾间、垃圾箱、_________。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_________。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公建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教育场所。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_________。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修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_________。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年_________次。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月_________元/m2;
2、代收代办费:_________。
3、特约服务费:_________。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_________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首届业主委员会正式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止。
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后,本合同自行终止,首届业主大会可按照规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企业,并签订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
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3、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立案制度;
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账务预算及决算;
7、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_________。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_________。
10、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委托管理费_________元/m2;合计_________元。
11、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
12、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由乙方负责催交;
13、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_________。
(2)_________。
14、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5、_________。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与物业购买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5、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负责编制房屋、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维修经费来源_________;
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9、每_________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
10、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1、本合同终止或业主大会决议解聘乙方时,乙方必须在合同终止日或在接到解聘通知后7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2、_________。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参照《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XX填写)。
1、房屋外观:_________
2、设备运行:_________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_________
4、公共环境:_________
5、绿化:_________
6、交通秩序:_________
7、保安:_________
8、急修:_________
小修:_________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_________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_________元/m2及非住宅房屋_________元/m2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取;
3、业主或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业主临时公约中的有关约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_________
2、车库: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约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房屋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养护费用,由_________承担;维修、更新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由_________承担;维修、更新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由_________负责筹集;维修资金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未设立维修资金的维修费用由_________承担。
4、维修资金的其他约定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接管验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门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_________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关键词】企业;财务危机;财务预警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要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做起,加快构建有效的企业财务预警管理系统。企业财务预警管理系统主要是以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为研究对象,找出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对企业发展出产生的财务隐患进行有效地监测、识别与诊断,然后有效的防止和消除企业的财务危机隐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财务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康有效的运行。
一、企业财务预警系统概述
财务预警系统就是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实施的监控。它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主要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和其它财务资料为依据,利用金融、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理论,采用数学模型的方法,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并向管理者发出警报。
建立企业综合财务危机预警系统应注意的问题
(一)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意识
企业想要建立一个有效地财务预警系统,就要不断提高企业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企业管理层在思想上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有一个清醒和正确的认识,提高对风险的警惕程度[1]。 企业员工要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并且及时的向企业领导进行反馈,企业管理层要重视员工所提出来的问题和建议,对于合理的建议要及时的进行采纳,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财务人员的风险观念,使对财务风险的控制成为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自觉的行为。
(二)建立以财务风险预警指标系统为主要内容的报表分析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及时准确的将财务预警系统分析的结果和信息及时的传递给企业的管理层,只有这样,企业的管理层才能根据数据有效迅速的各种指令,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企业发生风险失控局面的发生。
(三)保持企业财务预警系统信息传递线路的畅通
企业财务预警系统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就是信息传递线路的通畅,和企业对策反应能够及时。想要做到这一点,企业的财务预警系统就必须由专人负责与管理[2]。只有这样,财务预警系统产生的信息才能迅速的传递到相关的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企业管理层才能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四)对企业财务预警系统进行综合的分析
企业的财务预警系统不能之简单的对对比量的模型和指标进行分析,还应该考虑到非量化的因素,把非量化的因素与经验分析人员的直觉判断综合的结合在一起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只有做到定性和定量的预测能够有效的结合,才能提高企业财务预警系统有效率。
二、建立企业综合财务危机预警系统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短期财务预警系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
现代企业财务理财的主要对象就是现金以及现金的流动,从短期来看,企业能够正常运行的关键就是企业能否有足够的现金,来支撑企业的各种支出[3]。企业想要建立短期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就要先对现金流量预算进行编制,而现金流量的编制主要是通过现金流量来进行分析完成。
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是与企业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存货项目息息相关,如果其中任何一项出现问题,就会引起企业的财务危机。所以,企业可以把这三项当作短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警源。企业将企业中各个具体目标进行统一的汇总,将预期未来收益、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编制在预算中,以此来预测未来企业现金流量,起到财务预警的作用。
(二)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构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企业在建立短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的同时,还要建立长期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财务风险的出现。首先,从资产获利能力来分析,主要监测的指标是总资产报酬率,它表示的是每元资本的获利情况,能有效的反映出企业的获利能力。而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的是企业的每元获利的水平越高,企业的获利就越大。其次,从债偿能力分析,检测的指标有:流动比率,该指标反映的是企业资产的流动性,比率越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就越强。但是,当企业投资报酬率大于借债利率时,企业的财务风险就会越大。
(三)加强企业资产管理,提高营运的能力
企业资产对企业负债能力有明显的影响,从短期来看,企业资产的变动,影响着企业流动资产的变现能力,不但决定着企业能用现金流量的多少,也决定着企业负债能力的高低。所以,企业加强资产的有效管理,是企业提高资产变现能力和防止不良资产产生的有效手段[4]。从长期来看,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直接影响着企业整体的盈利水平,所以,企业想保持一个长期盈利的水准,就要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的负债能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快速健康的运转。因此,企业应该更加合理的配置企业内部的资产,加速资金周转的运转能力,不断促进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使得企业不但有了较强的融资能力,也使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得到增强,最终提高了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1.1 物流外包合同
物流外包合同是一份由交易各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承诺在一定的条件(如数量、质量、价格、送达时间、采购时间等)下向物流服务需求方(通常理解为制造和销售企业)提供物流服务,而物流服务需求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激励因素和惩罚因素)向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支付一定数量的报酬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物流业务涉及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订单处理、生产计划、采购、客户服务、配送等活动。根据外包的业务范围,可以签订一份主合同,再分别签订具体的子合同,,形成一个合同体系[1]。HP、IBM等跨国企业在外包物流时,至少会要求物流服务提供商与其签署两份文件:一般条款和工作范围。一般性条款规定一些非操作性的法律问题,如赔偿、保险、不可抗力、保密、解约等;工作范围则对服务细节进行具体描述,如运输方式、交货期限、仓储方式、考核标准等。
1.2 物流外包合同风险
企业物流外包的目的是建立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战略同盟关系。这是一种基于相互信任,通过彼此间的信息沟通实现风险共担和利润共享的一种企业合作关系。双方通过精诚合作所产生的利润比各自独立运作所产生的利润更大,可以说这是一种1+1>2的对策[2]。但是,如果合同不完善,不能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那么,就无法有效地约束当事双方的行为,结果双方都会为单方面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对方的利益。例如第三方物流企业以自己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来处理每一个环节;第三方物流公司不按客户要求来完成物流业务;为了大客户的业务而放弃小客户的业务或推掉小客户的业务;泄露对方的商业信息等。合同不完善最周会导致物流外包的失败。Barthelemy(2003)调查分析了近百家企业外包案例后,发现有近69%的企业物流外包失败的原因归咎于合同管理不当[3]。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调查显示,2001年实施物流外包的企业92%遇到合同纠纷,其中20%的企业遭受到合同纠纷5起以上。
2.物流外包工程的合同风险分析
2.1 社会环境风险因素
从社会环境的角度看,物流外包工程风险可以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不可抗力风险[4]。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经济社会中出现的物价非正常上涨的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异域歧视政策、差别政策所带来的风险;不可抗力和自然环境风险是指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不可预见、不可抗衡的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这些风险都会导致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
2.2 信用机制不完善,合同信息泄露
企业在将物流业务外包的同时,也不得不将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告知第三方物流公司。但是,第三方物流公司并非只为一家企业提供物流外包服务,在掌握了众多客户的信息资源后,物流公司有可能会把有价值的信息透露给企业的竞争对手,企业商业机密的丧失会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掉先机,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风险。例如,企业在与物流公司签订外包合同时,必须告诉对方本年度的销售额,另外也要向对方提供需要送货的客户信息如客户名称、送货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这些商业机密一旦被不良物流服务商卖给竞争对手,则客户可能被挖走,或者企业被迫要降价或采取其他的方法才能留住客户。而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违约后并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也没有相关信用档案。违约的低成本导致很多中小物流企业服务意识薄弱,在签约前做出很多空头支票,一个地方的客户骗过来了,换个地方照样开业,又用同样的手段对付新客户。
2.3 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导致合同管理风险的重要因素,主要涉及人员的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因素。知识结构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员由于知识结构单一或对经济社会变化的敏锐性不想,缺乏对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的准确分析、预测,造成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能力水平因素是合同管理人员未能发现合同中条款不合理的风险;发现问题,但未提出合理性改进意见的风险;起草合同人员未采纳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的风险等,致使合理管理过程中的存在风险。
2.4 合同管理过程风险
企业在合同管理的每一个过程中都存在风险。但常见的合同风险因素主要有合同审核风险、合同的正式签署风险、合同履行风险、合同纠纷处理不当风险。
2.4.1 合同审核风险是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没有风险或纠正合同不当内容和条款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审核人员因专业素质或工作态度的原因未能发现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和条款不当的风险;虽然发现了问题但未提出恰当的修订意见的风险;合同起草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合同审核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被纠正等。
2.4.2 合同正式签署风险是指正式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合同文本不合理,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等。合同条款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合同条款存在不合理、不完整、不严密;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等方面。
2.4.3 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违约风险,即本企业或对方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4.4 合同纠纷处理不当的风险是指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存在不当行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物流服务购买方及供应方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合同纠纷和拟采取的对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纠纷的扩大和发展;未与对方有效协商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未得到授权批准;未收集充分的对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导致本企业在纠正处理过程中处于举证不力的低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的责任等。
3.合同风险的防范管理
3.1 完善物流外包合同条款,明确分工,同时建立激励机制
企业可以与物流服务商签订两份协议,一份为一般性条款,规定一些非操作性的法律问题,如保险、保密、赔偿、不可抗力、解约等法律问题的内容;另一份为工作范围,尽可能明确具体内容,可操作性要强,避免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要明确具体,合同中明确合同终止条款。如果协议中缺乏终止条款,双方合作关系在应该终止或变更时,无疑会为是否终止合作关系产生一系列的纠纷。
物流外包合作是基于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因而要求物流服务供应方和购买方和磋商合同时,必须对合作中各自的责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分工。从总的责任分工来说,物流服务购买方在程序和系统的设计方面起领导作用,而物流服务供应方则在执行这些活动时起领导作用。具体执行物流合作方案是,必须在明确合作各方的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目标制定完成各项任务的规则和要求,并按照供应商的绩效评估指标(质量考评指标,供应考评指标、经济考评指标、合作与服务指标)对工作绩效进行适时评估。当合作中出现问题时,就可以及时进行协商改进,避免事态的恶化和造成严重损失,从而防范合作风险。
同时,合同要建立激励机制,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设计完善的合同条款。也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谈判,建立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在合同执行前,执行的过程中及执行后对其进行跟踪,保持信息的顺畅。另外,签订合同需要双方反复的磋商,直到取得一致的意见,合同才告成立。所以待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后,双方可以选择先草签合同,等其他次要条款确定后,再正式签订合同。也可以选择在签订合同前先进行合同的试运作,时间长短根据合作业务的复杂程度而定,让服务商对企业的物流业务有一个了解熟悉的过程,然后再切换到正式合同来运行。
3.2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是使合同双方增强互信、加强合作、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顺利进行的平台。为此,应建立并完善分级信用等级制度,对合同当事人的组织机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划分等级,建立合同对象的商业信用档案等,并纳入日常动态管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对于信用良好的单位可给予优先考虑,反之,则从严管理。
3.3 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及人员
物流服务购买方和供应方都应建立一支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法律顾问等在内的专业团队人员,负责合同的订立、签订、实施、控制。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可以一定程度保障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因为每一位新人员参与外包合同管理都要经过一定的磨合期才能顺利开展工作,会破坏整个物流外包管理流程的连续性,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和队伍有利于企业快速积累物流外包管理经验,不利于企业积累物流外包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技巧。
物流外包合同涉及物流服务需求方及供应方、服务需求企业的客户、销售市场中的顾客,涉及物流活动中的运输、仓储、包装、加工、信息处理、配送、验收等各环节,过程长、环节多,因此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有爱岗敬业、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水平,具备一定的合同谈判技巧和心里素质,熟悉业务,掌握合同的有关知识,熟练掌握与合同签订、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3.4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
合同流程管理一般是由合同调研、策划、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签订、履行、变更或转让、终止、存档的等环节构成。明确合同流程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每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对合同的全过程监督,就要在合同的准备阶段、签署阶段、履行阶段和履行后管理结算,制定专人进行监督,开展综合评价,以确保签约合同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合同表示真实、条款完备、表示规范、签订手续和形式完备,能有效防范于控制合同管理风险,实现合同流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3.5 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
企业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的合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经常进行信息交流,通过沟通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单位内部局域网实现各单位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的实时更新,全面掌握合同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推广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执行力差、管理人为因素大的问题,能够有效实现过程管理控制,适时反映合同管理状况,最终达到对合同管理过程加以控制的目的。
4.结语
物流外包合同是物流外包管理中的重要,也是防范物流外包风险的主要杠杆。物流外包合同管理是物流外包管理的主要内容,它贯穿于整个物流外包过程,物流外包中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服务质量控制都可以通过合同管理来完成。物流外包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充分体现物流需求企业对物流服务的要求,并使物流服务外包商能完全理解这些要求,从而能帮助企业对货物、服务及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率与有效益的流动和存储的计划、实施与控制,提高企业客户的满意度。加强物流外包合同管理,规范并完善物流合同,实时监督物流外包合同的实施,能有效控制物流外包项目的质量、交货期、成本,规避风险,减少纠纷,保证按期、按量、按质地完成物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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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arthelemy,J.The Seven Deadly Sins of Outsoucing[J].Academy of Management Executive,2003,17(2).
[4]敬春菊.物流地产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1(33).
关键词:物业管理 纠纷 房地产 业主 物业管理公司
就目前的物业管理活动来说,许多人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再加上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物业管理行为不规范,导致物业管理纠纷层出不穷。而物业管理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小区秩序的稳定,而且关系到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研究解决问题的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物业管理纠纷的类型
1、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纠纷
前期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建设单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纠纷。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引起的纠纷。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过程中,部分业主认为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制订的,并没有征求业主的意见,因此不愿签订协议,从而引起纠纷。由房屋整改引起的纠纷。房开商往往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来交房,在房屋验收过程中业主发现问题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给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如果建设单位无法给业主及时整改,业主首先找的就是物业服务企业,但物业服务企业又无法解决,由此引发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由装修引起的纠纷。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整个楼盘的安全和美观,在前期物业管理的装修期间,往往会对一些装修项目制定统一的标准,但部分业主会认为房子怎么装修是业主的事,因此产生分歧引发纠纷。 物业公司与公共服务行业之间的纠纷
这种纠纷根源在于市场服务与行政服务之间的矛盾,目前,很多公共服务收费不能直接面向终端客户,水、电、气、暖及有线电视等费用,一般多由物业公司出面向业主直接收取,即使一些行政部门能确保直接面向最终客户进行当面收费,然而由于服务的不完善,使业主仍不满意于物业公司的各项服务,出现了公共服务部门动辄以停水、停电和罚款来解决问题,导致物业公司置于业主和服务部门之间,矛盾重重。
3、业主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之间往往因乱停乱放交通工具、随意堆放杂物、违章搭建及饲养动物等影响小区环境、侵害邻居利益、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而产生矛盾。当这类矛盾得不到物业管理公司及时调解时,极易引发纠纷。
4、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纠纷
择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选择续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续订合同。但如果是合同双方或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往往很难做出协调,有的甚至会出现原有企业未撤离的情况下业主新聘的企业就已进驻,出现一个小区内同时有两个企业在管理的现象,在此情况下产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
二、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策略
1、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政府行政部门应不断强化其自身职能,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指导和监管,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物业日常各项工作的监管,对于一些业主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处罚措施或撤销企业资质,确保管理过硬、服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以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要求,及时制止各种违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强化自身监督管理,细化工作内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防止由于服务内容偏离合同规定的内容而引发纠纷的问题,同时应不断完善收费条款,避免发生各类财务纠纷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业主委员会,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同时也能督促业主交纳管理费、遵守管理规约,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互动交流等,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成立难度较大,可以考虑将业主委员会的部分权限交给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当物业服务企业不认真履行合同,损害业主利益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涉或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讼,可以避免业主因势单力薄而致权益受损。同时也要加强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确立业主委员会定期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使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的监督。
3、重视物业管理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其签订时间
首先,应注意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只要合同内容合法,该合同就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其次,应注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的时间。2001年6月1日起实行的建设部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商选聘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购房者应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提升业主满意度
综合分析来看,较多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企业缺乏丰富的服务项目内容,服务内容过于固化、单调,无法满足业主的基本要求,因而应不断增加更多种类的增值服务,有效提升业主的满意度,以减少物业管理各种纠纷的产生。物业服务企业应注重自身服务质量和服务价值的提升,应在日常服务工作中增加一些增值服务,比如:物业服务人员可以代替公共服务单位免费上门收取水、电、气、暖、有线电视费等日常服务费用,并增加代洗衣、代买菜、酒店预定、机票预定等增值服务,这样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也利于避免物业管理各种纠纷的产生。
结语:
随着我国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迅速发展,应该将完善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尽快提到立法议程。为业主提供全方面的多元化服务,以确保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参考文献:
[1]哈.吐尔逊.我国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对策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0.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典型合同 有名化
引 言
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学者指出,契约类型的判断,是解决契约法律问题的首要步骤。[④]由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这既违背了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也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物业服务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吗?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属于哪一类民事合同?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物业公司行使的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
首先考察第一层次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行政契约还是私法上契约?
契约本为民法所特有的,行政契约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 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 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契约的法律特征在于, 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 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 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有学者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私法上的合同,或者至少不是纯私法上的合同,其理由:(1)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律地位不平等;(2)物业管理关系既涉及公权关系,也涉及私权关系,体现公私权关系的混合特征。物业服务的内容非纯民事活动,涉及对人的管理和公共秩序(城市管理)的维护,属社会公共管理(治安、民政)等行政事务和公共利益;(3)在物业管理中,国家意志占主导地位,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服务价格的确定、合同内容的备案审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自动适用的效力等;(4)物业合同对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关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个物业小区只允许一家物业公司从业;(5)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如不受签约主体限制、排除合同相对性规则,其效力自动适用购买小区物业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人甚至出入小区的人,并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等。众所周知,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私权合同的基本特征,而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畴。[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长期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名称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 但并非公法上的专利,“管理”同时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 如无因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所以,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望文生义站不住脚。
第二、对人的管理非民法调整的范畴?这一命题也很难成立。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界定。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两大方面。所谓对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理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维护、保养、修缮等行为,防止发生坏损,以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譬如电梯安全检查、自来水水箱清洗、日常生活垃圾清运等等。所谓对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 .[⑥] “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之区分所有权人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⑦]管理的内容为监督业主(含非业主使用人,下同) 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制止危害整体利益或妨害他人使用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管理及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譬如查验居住小区出入人员的证件、维持小区治安秩序、制止业主的滥搭滥建行为等等。对人的管理又可细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它人的管理两种情形。
在上述两类物业管理行为当中,对物的管理基本上是一种维护和保护行为,并不带有所谓 “管理”的色彩,体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只有后者才存在管理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但这种对人的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呢?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对人的管理,其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其本质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延伸,仍应受私法的调整。上文已论及,物业管理分为自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大类,为了能说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治管理这种管理类型谈起。
在自治管理中,物业管理也涉及到对人的管理等内容,但相信没有人会说业主这种自治“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自治管理中对人的管理同样也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他人的管理两种情形。其中,对业主的管理表现形式为业主之间的自律“管理”,这种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业主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更为恰当,该类“管理”行为之目的其实在于约束物业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即对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方式予以制止,以确保物业的整体利用秩序,这种“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人的“管理”即对出入物业小区的其他人的管理,其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排除物上妨害的行为,是物业所有权人(业主) 行使物业所有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根据所有权本质上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的原理, [⑧]管理也当然包涵在支配当中。因此,对其他人的所谓“管理”,其法律基础仍然是民法关于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是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与表现形式,亦即物业归谁所有,谁就是有权管理的主体。因而,自治管理场合的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当无疑义。
而在委托管理场合下,业主只不过是把其本身所拥有的这种权利移转给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所拥有的对人的管理权既非其所固有,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委托,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物业公司必须通过订立物业合同的途径,才能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某种义务或禁止业主为某种行为,比如说要求业主定点倾倒垃圾,制止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堆放杂物以及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查验盘问等,似乎物业公司拥有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而事实上,这种管理权仍源自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是在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和同意下,由物业公司来代表整体业主的意志实施管理活动,其目的仍在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利益,此相当于业主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仍然属于业主对物业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这种所谓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Abstract: The early property management property management is the key of property activities with some particularity; it is main foundation of the property management activities.The paper described that strengthening early stage property management proper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norm property management.
关键词:前期物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前提
Key words: early property;property management;standard property;premise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2-0152-01
1前期物业管理的定位
前期物业管理一般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字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因此,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是建设期的业主(建设单位)向最终业主(住户)过渡期的物业管理。它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初始阶段,也是实施物业管理非常重要的环节。建设部颁布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它准确地界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把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定位在“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2前期物业管理内容
2.1 通过投标来接洽物业管理业务无论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组建的,或是独立组建的,或是房管所转换的,还是各大系统组建的,前期管理首先必须不断开拓,通过投标竞争来接洽业务。
2.2 建立与业主式租户的关系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物业,而服务对象则是人,即业主和使用人。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既应与第一业主(开发商)共同协商,又要与未来业主或使用人取得联系,听取意见。
2.3 察看工程建设现场前期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以后的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管理要求,对物业的规划设计及建筑施工提出合理建议。
2.4 设计管理模式拟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管理中要根据业主和使用人的希望与要求,设计日后的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其中还须与开发商一起草拟有关文件制度。
3前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3.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有的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没有按规范的合同办理,使合同的核心内容(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没有明确写进合同中,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影响了物业管理,殃及到业主的利益。
3.2 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建管不分,依附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无法接正常规定,进行严格的物业承接验收工作,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敷衍了事,造成了物业承接验收制度不完善,移交不完整。
3.3 共用设施设备不明确有的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中,忽视了共用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造成了共用设施设备的不完整,会给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带来诸多困难,也容易使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产生不少矛盾和纠纷。
3.4 业主临时公约未建立或未约定有的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片面追求房屋的销售量,忽视了业主临时公约的制定和建立;有的开发商即使制定了业主临时公约,但条款简单,文本不规范,双方的责权利未在书面上进行认真的约定,这样就会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也为前期物业管理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3.5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不规范目前,由于不少地方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导致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成为主要的方式。有些招标方在实际已内定中标对象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招标,使招标成为一种过场和形式;有些招标的业主不考虑“质价相符”的原则,片面强调最低价格,造成投标企业的竞相压价;有些参与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恶性竞争,相互杀价,靠不切实际的承诺赢得中标;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和能力还有待提高。
3.6 物业服务和收费“质价不符” 由于目前适用于物业管理“质价不符” 的服务收费机制未完全建立,尤其是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一些不规范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取得物业管理权,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相互杀价;以及有些业主不考虑物业服务的质量,片面追求最低价格,使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质价不符”,违背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
4加强前期物业管理的对策
4.1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招投标原则,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用。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是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物业管理获得前期物业管理权的唯一途径。所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①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的学习,使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企业树立依法招投标的意识;②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竞争市场;③建立健全招投标备案制度;④培育和发展招投标中介服务机制;⑤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的仲裁机构;⑥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含义
所谓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综合管理与服务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依照法律与物业服务合同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的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虽然含有“管理”一词,但绝非公法意义上的“管理”,它实质上应当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与以福利性和无偿性为特征、以行政辖区与产业系统为划分依据、以房管所为主导的传统的城镇房产管理关系有着明显的不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根据一般合同法原理与物业管理实践,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双务性是指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都须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一方依合同享有的权利恰好是对方承担的义务;有偿性是指任何一方从对方当事人取得某种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诺成性是指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物业服务合同即告成立;要式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对稳定和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的举证都具有重要作用;其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还须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所涉及的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以为特定业主及业主自治团体即业主委员会处理物业管理事务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物业管理事务具有综合性,涉及到的事务不是某一项,而是多项,如小区的绿化、环境卫生、消防、治安、车辆管理、公共设施的运行及维护、信息服务、代收代缴费用(水费、电费、煤气费、取暖费等)以及特约服务等事项。整个物业管理与服务的过程具有整体性、连续性,因而单一服务合同(如保管等)是不能称为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的内容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等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得违公序良俗,否则,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种类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出售前物业的产权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主体是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公房出售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公房出售后顺利实行物业管理,在公房出售前也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公房出售单位,另一方主体是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竣工之后,由于出售率或入住率未达到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法定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有必要对物业进行管理。此时既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只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公房出售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公房出售,都伴随着物业产权的转移,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是有期限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生效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今后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实施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公房出售单位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充分考虑和维护未来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未来的广大业主认真考察、比较各物业管理企业,并对其有所要求与约束;尤其是选聘自行组建或下属的物业管理企业时更应如此。如果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实施,也无法保证购房人在购买房屋直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确定新的物业管理企业过程中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且容易引起各种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就应按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对原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前期物业管理进行全面、认真、详细的评议,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做出是续聘还是另行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并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原有的或另行选聘的)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日期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个月内,最迟不应迟于6个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业主),另一方是经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以年为单位,一般为3年。合同签订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广大业主的意见和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决定是续聘还是另行选聘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订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上述两个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它们的客体是一致的,委托事项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两个合同的委托方不同,订立时间、期限要求与方式等都有所差异。不过,两个合同是相互衔接的,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二者缺一不可。除了上述两个合同外,其他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合同,比如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公司(例如保安、清洁等公司)而签订的合同,都不能称其为物业服务合同。
四、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与合法的原则,经充分的协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合同的制订宜细不宜粗。在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阐述:(1)项目。即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哪些服务项目应逐项写清。如“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环境卫生”等。(2)内容。即各项目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越详细越好。如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项目包括哪些内容,环境卫生包括哪些部分等。(3)标准。即各项目具体服务的质量标准。如垃圾清运是一天一次,还是两天一次;环境卫生的清洁标准等。必须注意的是在明确质量标准时要尽量少用或不用带有含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如整洁,事实上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得上整洁,很难有个具体的、量化的指标标准来判断。而目前,不少物业管理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含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词语来逃避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的。(4)服务费。即各项目在前述的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下应收取的服务费。物业服务是分档次的,不同档次收取的服务费有很大差异。在明确了委托项目、内容和标准后,服务费的确定往往是双方争论的焦点。要确定合理的服务费,通常要经过详细的内容测算和横向比较。
(二)合同中不应有无偿无期限的承诺。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出于竞标的考虑,往往提出一些无偿无期限的承诺,这对一旦中标后开展物业管理是十分不利的。
首先,物业服务是有偿的。无偿在理论上是讲不通的,仍带有福利性的色彩。物业服务除了公共服务面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外,其他的专项、特约服务等都是面向部分或少数有此需要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一般不可能使所有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都受益。因此,如果无偿提供这部分专项、特约服务,对那些不需要或未享受到该项服务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2002年3月,开发商广州市和兴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其下属的子公司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开发的楼盘和兴雅园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22日到2008年3月22日。开发商交楼后,小区业主陆续入住,但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家住和兴雅园21栋1803房的业主吴海培自2008年5月起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虽经物业服务公司多次催缴,业主以前期物业管理期限眉满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效后,于2009年5月向法院提讼,要求业主昊海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自2008年S月到2009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及逾期交纳的滞纳金。
案件争议焦点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法院判决
2008年3月22目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约定的服务质量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也实际上享受了物业服务,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法院判令业主吴海培交纳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
【三种观点】
由于种种原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可能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而此时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要求业主交纳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往往会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而开发商也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行为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呢?在这个问题上,目前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1、附随义务说
该说法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即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是在履行后合同义务。
2、无因管理说
该说法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由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尚未被选任或进驻等原因,原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事实上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3、自动延续说
该说法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即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笔者观点]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附随义务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实现主要给付义务以及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之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继续提供的物业服务显然不属于附随义务,而属于主要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主要给付义务的实现,其主要内容是通知、协助、保密义务。附随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两者的义务内容不同,因此,不宜认定前期服务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为附随义务。
对于第二种观点,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依据,主要是为了倡扬社会互助的善良风尚,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社会伦理。而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具有这种扶危济困、弘扬助人为乐精神的目的呢?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法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以营利为目的商事主体。显然,其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为业主提供的服务不属于这种弘扬“好人好事”精神类型的“无因管理”行为。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据此,如果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物业服务行为认定为“无因管理”,则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只能要求受益人(业主)支付必要的费用,即在提供物业服务中直接支付的费用,而不能收取必要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这与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要求业主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是矛盾的,也违背了“无因管理”倡导的“崇义贬利”、“仁者爱人”的宗旨。
对于第三种观点,某些地方的高级法院在其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合同的,视为合同自动延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满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没有续签物业管理合同,但又对物业继续进行了管理的,该如何确定其行为性质?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则为出售单位)未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但物业管理仍然对物业进行管理,为业主提供了服务的,业主也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可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一般来说,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但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或者业主委员会虽然成立,但还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之时,原物业服务企业还是按照原来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实际上也享受了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同等的物业服务,则按照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业主应当按照原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服务费。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一般认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其中包含的对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的条款仍然有效,只是合同的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