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19 19: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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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税[2007]61号文的主要规定与应关注的问题
1、适用范围:
1)适用企业:该文的日期2007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的发文日期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适用企业范围是内外资企业,而不是某些人所谓的针对内资企业适用。
2)搬迁补偿范围:一是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二是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但无论是何种情形,搬迁的原因都必须是“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也就是必须有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重要内容。否则,搬迁企业所获得的收入不能依照本文件进行税务处理,而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执行,即: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务中,“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这个概念至关重要,因没有明确定义,所以“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界定还有一些模糊之处。如果能符合此条件,所谓的“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比较容易满足。
2、涉税处理原则:
1)搬迁后的企业注销的规定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搬迁而注销,其搬迁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搬迁后的企业重建的规定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可以购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扣减补偿收入至零或负数,然后再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按照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规避或者叫逃避所得税的目的。实际上是双重扣税,这是政策性搬迁收入与非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截然不同点;另外,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换句话说,如果搬迁收入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可以递延至第六年;
二、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2005]123号文的规定,搬迁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搬迁补偿款范畴)时应记入“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参考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专项应付款》相关规定,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其支付的价款不需要核销“专项应付款”,,这样税务和会计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
企业在五年期内完成规划搬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借”方余额,在完成规划搬迁年度,结转到“管理费用”。
2)“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如为“贷”方余额,则作如下财务处理:借:“专项应付款——搬迁补偿;贷:资本公积”。在税务处理上将上述余额与重置相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价值比较,如有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所得税申报表“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反映,如无余额则不作税务处理。
三、迁补偿款的其他税种涉税处理
1、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务处理规定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合上述文件,可知,搬迁企业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免收营业税;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相关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一)研发活动及产出状况科技活动是R&D活动向技术创新的桥梁,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科技活动息息相关。这里我们进一步对湖北省科技活动及产出情况进行分析。2013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3》统计显示,湖北省的研究开发机构R&D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比,同时与东部发达的广东省相差有6.2%。至于按资金来源R&D内部支出,可以看到政府资金的投入甚至要低于西部省份陕西省,但是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此同时湖北省的企业资金及国外资金来源状况也大致呈现出相似特点。在科技产出方面,但是专利转让收入较低,与江苏省差距很大,发表的论文数量排名也是靠后的,这些就从反映出湖北省的投入产出效率并不是很高,还存在改善和提升的空间。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办研发机构的情况来看,湖北省的数量很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江苏省、广东省相比更是差距很大,需要加大企业办研发机构的力度,增强企业的智力支持。应该来讲,政府财税政策的最优结果就是通过政策的引导,最终形成企业自身的持续的激励技术创新机制。从湖北省的现状来看,湖北省的企业离自身激励机制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新技术开发与引进状况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可通过技术开发,技术改造,设备以及先进工艺的技术引进来完成。所以对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情况进行分析也可以反应企业技术创新的状况。此外,我们对比分析了各代表性省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与引进状况。结果显示,湖北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开发项目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也低于江苏省和广东省,但是高于同期的陕西省和江西省;湖北省引进技术经费支出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相比江苏和广东两省,却不及二者的三分之一,差距很大;技术改造情况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样低于江苏、广东两省,甚至不及江苏省的七分之一。在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方面,湖北省也呈现出与东部发达省份差距巨大的状况。综合来看,湖北省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处于第二梯队水平,与国内发达省区相差很大,尤其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湖北省还要很大的进步,需要提高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逐渐摆脱依靠引进的现状。技术创新本质还是企业的自主创新,引进外来技术和科技都是技术创新发展的漫长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从无技术到引进技术,最后到摆脱对外依赖形成自身的独特的技术创新,这样的企业才会有持续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在科技发展的经济社会显示出生命力,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湖北省企业现在自身的技术创新仍旧需要依靠外在的技术,自身的技术创新还需要得到支持和发展。
二、湖北省现行创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在全面对比分析湖北省企业科技创新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对湖北省现行创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这对于后续的改进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研发资金短缺资金是开展技术创新的前提,只有在资金上有了保障,企业才有可能去不断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假若资金无法保障,企业技术创新只会陷入经费瓶颈。根据学者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状况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不论是传统的大中小型企业、还是高科技企业,都把缺乏资金看成是影响技术创新活动顺利开展诸因素中的首要障碍因素,这说明资金短缺问题在企业技术创新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从技术创新前提———R&D的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即R&D投入强度)也可以得到证实。据2013年的数据统计,湖北省R&D活动经费支出额占GDP的比例为1.81%,比我国的南部广东、西部陕西、东部江苏省分别低了0.51、0.33和0.7个百分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政府财政拨款、企业自筹和引进外资。由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包括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生产风险和资金风险)和不确定性,再加上现代化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技术更新周期短,回报率不稳定和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产权制度不的不完善,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技术创新具有很大的难度。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四个过程(设想的提出、研究与发展、工程化和商业化)中,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所需资金额度相对较小但是风险性大,工程化是技术创新的关键阶段,所需资金较多,筹集最困难,是技术创新商业化的一个大门槛,跃过这门槛,技术创新的商业化比较容易成功,反之则失败。因此,目前企业R&D经费支出需要靠政府大力推进来进行引导,在这方面湖北省的研发投入与其经济规模不相匹配,存在进一步加大投入的空间和财政能力。
(二)企业内人才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智力支持经济的发展核心是科技,关键在人才;企业要进行技术创新必然离不开人才和智力支持。企业要在科技发展的今天具有强劲的竞争力,必须要有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作为基础。湖北省的劳动力资源具有一定的潜在优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的数据显示,湖北省的高校数为122所,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8.77所,比江西、陕西省的分别多出34所和31所,为湖北省提供高素质人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湖北省从事R&D活动的人员占全省企业从业人数的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只相差0.4%,在相邻的几个省份R&D比重是比较高的,但是与发达地区的省份相比还是存在着差距。同时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3)》各地区公有经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来看,湖北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最多的省份相差很大,这也说明湖北省企业内部人才缺乏,技术创新缺乏智力支持。
(三)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不灵通现代经济社会同样也是信息化社会,掌握了信息的主动权和优先权,那么在市场竞争中就有优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拥有技术和市场信息就能较少技术创新的盲目性,可以以市场为导向,快速使技术研究成果实现商业化。根据《第二次湖北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公报》2009年全省高等院校共发表科技论文66517篇,出版著作2356种,全省高等院校共申请专利2401件,其中发明专利1511件,发明专利申请占全部专利申请的62.9%,全省高等院校获得专利授权1326件,其中发明专利731件,占55.1,全省高等院校开展R&D项目研究26932项。但是,工业企业完成新产品产值1839.47亿元,比广东省8483.48亿元相差很大;全年实现新产品销售收入1811.69亿元,是广东省的21.8%,由此看来,湖北省企业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的信息掌握的很少,研究的科技成果信息并没有及时地传送给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是很紧,产学研有点脱节,给企业的技术创新带来了信息的闭塞;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原因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的程度不一,部分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湖北省企业相对于东部和沿海省份市场信息是相对落后的,给企业的技术创新带来了阻碍。
(四)有关政策法规尚未完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需改进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有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性支持,同时离不开强有力的基础设施和软环境的推进。湖北省位于中部地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仍旧处于中游水平,在现代科技和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对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加上经济基础的欠强劲支持,在基础设施和软环境上同样是欠缺的。以湖北省的省会城市—武汉市为例,空气污染指数在全国城市中是排名前列,而且武汉市的交通状况也不很乐观。尽管近年来武汉市地铁的开通和运营,但是交通拥挤依旧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同时相关的研究机构的设备也不是很完善,典型的武汉市光谷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尚未形成高新技术集群效应。各个创新性企业之间联系较少,阻碍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说明在基础设施和软环境方面是需要改进的。总的说来,由于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在资金方面缺乏,相对应的财税政策也不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政策也存有缺陷,同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设施与东部发达地区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从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创新的软环境以及硬件设施角度来说,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还是需要政策的引导。
三、破解湖北企业创新难题的财税政策分析
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实情,本文对促进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证资金充足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法国为鼓励风险投资资金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成立了专门的风险创投基金,其启动资金完全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形成,且享有适当的税收优惠。新加坡主要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财政补贴等方式。新加坡对外国直接投资于当地的技术转移给予财政补贴,当然符合相应条件的本国企业也可享受财政补贴,这就吸进了外来的技术和广泛汲取本地企业的技术资源,形成更有力的后期技术创新。湖北省要加大对企业研发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财政直接投入,提高R&D的投入强度,增加R&D活动经费,为企业的研究开发、科技活动以及成果的商业化提供资金的保障,不让企业的R&D苦于经费不足而半途而废。根据企业R&D经费的筹集来源可以看到政府需要在促进企业增加R&D经费中起引导性作用,利用财政的支持提高企业自筹和引进外资,从而从宏观整体提高企业的研究发展支出水平,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在财政融投资方面,应该由传统的由政府部门从财政拨款或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投融资转变为政府政策性资金、引进外资和商业银行的贷款等多种方式并行,比如利用地方性的商业银行,针对于本省内的集资,为企业提供低息或者免息的贷款服务,增加财政的融投资,多样化、宽口径企业的技术创新的集资。建立研发基金、研发准备金制度,为企业初期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保障企业技术研发的持续性。根据发达国家的普遍经验,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政府除提供企业利息优惠的贷款,还建立了相应的技术研发基金,给予企业技术创新必要的资金扶持。对于湖北省而言,可建立省级和市级的研发基金,每年从预算中拨一部分经费维持基金的运营。此外,研发基金还能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帮助其拓展融资渠道。还可允许研发设备加速折旧,进一步拓展加速折旧的设备范围,对风险大、创新型及国际国家前沿的研究与开发用固定资产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二)培养专业人才,重视人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激活人才管理机制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不仅要有理念的平台,更需要拥有以劳动力素质决定的科技优势。针对湖北省高校数量和学生数量众多但是企业从事R&D人员很少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湖北省面临着高精尖人才的流失的困境。面对我省大量人才流失的现状,政府必须积极采取优化人才结构,在省内发展不同技术人才的高校,培养出适应市场需要的领导型和技术性人才。同时,建立和畅通政府与省内高校建立密切联系,面对市场培养人才,健全人才市场体系等措施。此外,改善科技人才的生活待遇和工作环境,使地区人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提高人才培养投入、逐步加大财政性教育投入的比重;通过多种途径激励各类型的技术人才进行创造,提高群体收入水平,避免技术人才的大量外流,激活技术型人才的创新活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确保科技创新主体的收益不受侵害,对企业创新主体、创新流程、成果转化、产权归属、风险保障等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为企业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三)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信息网络建设、加快信息的流通从新加坡的经验来看,政府会资助国内大学和国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研发关系,并资助科学家及工程师从研发机构进入企业任职,为企业技术创新不断输送人才。这实际上为湖北省的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解决湖北省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交流与反馈渠道不畅的问题,就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全省“产学研”的联系。尝试以市场配置的手段,将部分相应的科研院所推向市场,通过市场运作,使科研院所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科研或技术开发研究,尽量避免出现盲目研究的情况。政府应该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营,支持某些科研院所或者与高等院校进行长期合作,使其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基地,这样有利于企业迅速获得技术创新成果,也有利于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先配置。同时,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加速各类信息网络的建设,使企业利用现代通讯手段便捷地获取技术及市场信息。
(四)利用政府采购制度增加需求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政府干预经济和拉动产品需求的政策工具,也应该在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中发挥其特有作用。合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增加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的有效需求量,从而引导企业更多研发创新性产品。采用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购买、直接市场购买和程序鼓励消费三个手段向技术创新企业进行公共采购,创造和增加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需求,鼓励企业的创新行为。这样可以使企业的创新产品在市场开拓期有比较稳定的市场保证,同时也使企业的创新活动过程与市场有观点的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湖北省而言,通过建立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和专属执行机构,建立多层次的采购监督体系,能够确保政府的采购费用在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上的高效使用。与此同时,通过完善政府的采购制度,直接采购省内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助力实现企业技术产业化生产的完成。此外,政府应当密切关注创新性企业的最新成果,大力支持创新产品,增加企业的需求量。在此基础上,借助政府的信誉为创新产品打开市场,将创新产品最新推向市场;并通过政府推广,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消化,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转换的速度。除了直接采购以外,政府还能对部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新产品实行公共技术采购,即通过财政投入,与企业签订一个未来交付的新技术订单,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利润率在税收激励政策方面,法国及新加坡等国家为湖北省提供了一种非常成功的示范。具体而言,法国在企业所得税上,采取了诸如减免税、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税收抵免等一系列措施。新加坡则强调主要采取包括免税、低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及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等方式,主要通过中长期的低税和免税政策、缩短折旧年限等途径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研究、设备更新、成果产业化。政府可以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创新的前期开发、科技活动到成果商业转化等不同的阶段激励企业。为了降低风险,湖北省政府的财税政策应对企业的创新研发予以支持。比如,可以考虑通过建立技术创新失败补偿机制,对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失败的企业,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同时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用自己研发的技术生产产品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允许投入的成本加计扣除和缓缴税款等。同时对出让技术供其他合作方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形,可以进一步提高减免税额度。此外,对于此阶段购进的与成果转化相关的产品、仪器等都应给予关税、流转税优惠。对于企业在成果转化阶段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建议给予全额扣除;而对于其他与技术成果转化相关的费用也可以采取当期全额扣除或者加计扣除的方式。在技术创新产品的销售环节,政府也可以给予企业一定的所得税减免,甚至可以分时段减免,让这些研发性企业在产品推出市场前期可以实施较大的减免,而等产品得到市场的认可之后逐渐撤销所得税的优惠。最后,政府也要鼓励企业创新产品的出口,并在出口政策方面对技术创新产品出口执行出口退税。总而言之,从企业的创新想法的提出到最后成果转化为市场上的产品,湖北省政府能够在不同的阶段针对高新技术研发类企业,给予不同类型和形式的税收优惠。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加大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力度;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矛盾渐渐浮出水面,地方财政为筹措预算外资金,积极“创收”,非税收入再次成为政府除税收之外的重要的财政收入,非税收入使用和管理已成为财政监督管理不可逾越的沟坎,亟待研究加以解决。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现实问题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本文由收集整理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包括一系列综合管理内容,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审批管理权限,加强集中管理;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推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公告制度,树立民主预算理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设置财政专户,严防“小金库”和“账外账”等现象滋生;推广和实施非税收入第三方监管,实行银行代收制度,实现收缴单位与现金彻底脱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使用费款,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