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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9 08:29: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下级对上级的情况报告

第1篇

【论文关键词】中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

政府绩效评估主体,是指参与政府绩效评估过程的个人、团体或者组织,一般也可以是政府绩效评估行为的组织者、发动者和参与者,评估主体对整个绩效评估的实施、监督都起着关键作用。评估主体的组成是个难题,评估主体的单一化难于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和有效。

政府绩效评估自引入我国已经经历将近20年,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要发展形成为四种模式:甘肃模式、青岛模式、思明模式、珠海模式。每一模式的评估目的和内容不同,评估的主体构成也不尽相同,如思明模式的政府内部评价和专家学者参与的评价,珠海模式的“万人评政府”等。目前,我国政府绩效评估主体主要有:上级对下级的评估、同级部门的互评、自评、专家评估、公众评估、民间机构评估等类型。

一、上级领导机构的评估

上级对下级评估,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这一方式不仅是一种传统的方式,而且直到今天还是一种主流的方式。有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约有98%的政府绩效评估是由上级评估的。之所以这种方式成为中国政府绩效评估传统而主流的方式,主要是因为传统的中国,政府、官员的成绩不是由老百姓说了算,而是由上级政府、上级领导说了算,因此在考察政府、考察官员的绩效时都是由上级评估。

这种由上级作为评估主体有其好处就是上级部门、上级领导了解下属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属性以及下级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能力,因此评估结果较为详实,并且也可以起到对下级的督促和激励,以使下级部门和下级工作人员改正过去工作中的不足、更好地为将来的工作做好准备。但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以上级为评估主体也表现出了许多的缺陷,如,一些部门、人员的只惟上不惟下,从而造成了上级部门、领导满意,而下级、老百姓不满意的情形时有出现;并且有的领导容易不重视评估指标,常以个人主观出发去评价下级,甚至会把随意地走走过场,或以个人情感的好恶、关系的亲疏去评价下级。

二、同级权力机构的评估

同级权力机构评估,是指同级人大、同级党委等机构对政府绩效的一种评估。同级人大的评估主要是指人大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核与表决,闭会期间对政府行为的提问、质询、罢免等。同级党委则对政府人员的行为表现进行考核评估,根据绩效决定表彰、奖励、合格、警告、降级、撤职建议等。一般地,政府工作人员既可兼任人大职务,也可兼职党内职务,从而出现裁判与运动员的重合,在党政分开不明和人大与行政分混合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从而评估的失效。

三、下属机构的评估

下级评估是下级对上级的评估,一般就上级的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的评估。一般的说就是对领导的管理打分。这一形式主要对领导的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起到一定的评估,而难以全面的对上级业绩工作效率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评估,因而这一形式的评估不常见在实际的评估中。 转贴于

四、机构的自我评估

自我评估,是政府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工作,给予自己一个正确的评价的评估。自我评估常常出现在官员和工作人员的自我评价中。

自我评估中,政府部门或者是工作人员对其自身的工作有着最直接、最全面、最现实的了解,掌握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对评估能更全面、更细致。政府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只有政府自身才会全面而真实的了解工作过程中的每一点一滴,并在其中付出的努力,因此政府作为评估的主体,有着别的主体不能具有的优势,能把握政府的运作机制,真正把握政府的业绩。

五、政府职能部门评估和临时组建的专门评估委员会

职能部门评估指的是由政府内部的人事、审计、监察等专门部门对政府的工作人员和各部门的工作业绩做出评估。它也属于政府内部的评估。多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官员的迁升做评估。其优势也在于政府内部工作部门对他的工作比较熟悉、了解,便于做出详实的评估;而且相对于其他内部评估具有更加丰富的评估理论专业知识和方法。但缺陷也是它属于政府部门,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容易出现走过场、讲人情等情况。

近年来,为了便于政府评估和突出评估的重要性,有些政府部门在评估时也会组建专门的评估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由上级管理人员牵头,组成人员多由专家组成。如青岛市政府进行政府评估时组建的专门考核委员会。这种委员会一般具临时性,多在评估前临时组建。因此这种评估具有临时性,评估过程常常比较仓促,评估结果也较不全面。

六、社会评估

在以建设“高效率、高质量、人民满意”的政府为条件为背景下,公众为主体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估,近年来在各地方政府部门被大力响应,如在1998年沈阳市的“市民评议政府”、1999年珠海市启动的“万人评政府”和南京市“万人评议政府”之后,邯郸市于2000年也开展了“市民评议政府及政府部门问卷调查活动”、广州市“市民评政府形象”活动;2001年辽源市的“万名市民评议政府活动”;2002年珠海向市民发放万余问卷评价政府、温州市的“48个市级机关部门满意度测评调查”、邵阳市的“优化经济环境综合测评”;2003年北京市的“市民评议政府”和2004年西安的“网民热议西安发展十大教训”等。

第2篇

基层领导干部是各项政策和任务的具体践行者和落实者。当前,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社会观念、价值取向、文化形态、组织结构、制度体系和发展模式,都正在发生着深刻变革。基层领导干部如何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好领导工作,我认为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思维。

一、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学思维

1. 领导干部为什么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学思维。一是当前形势所需。经济建设成为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旋律,我国已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刻,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必须要学好用经济的眼光去思考、解决问题;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学思维,不管你从事的是党务还是其他方面的工作,都与经济或多或少脱不了干系,并且与经济息息相关;三是适应未来形势发展的需要,未来的经济将更加重要,特别是即将进入适应经济时代,如果一名基层领导不掌握一定的经济学思维,将会寸步难行,终将会被社会所淘汰。

2.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怎样的经济学思维。一是具备宏观经济基础知识,能了解、懂得国家、省、市、县的经济政策;二是能够懂得一些基本的经济学术语,做到不说外行话;三是掌握基本的经济运行规律。

3. 基层领导干部怎么具备一定的经济学思维。一是自学。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时代,必须持续不断的学习,才能不会落伍。二是向他人学。自觉各类培训学习,珍惜培训学习的机会,特别是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它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要积极争取学习机会,多听经济学专家的报告、演讲。三是在工作中去。在工作中碰到经常学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不能绕开走,要围绕问题向书本去求学,向专家去请教,直到找到真正能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使自己经济学知识更上一层楼。

二、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

1. 基层领导干部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是基层行政工作的立足点。当前社会已发展到关键的环节,社会矛盾突出,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作为一名基层领导者面对拆迁、社会福利分配、干群关系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必须依靠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一名基层工作者必须具备法律思维,在工作中生活中用法律去化解和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才能确保一方平安。

2. 基层领导干部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是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与媒体的保证。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因此,也引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社会上仇官、仇富等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由此而引发一系列的公共突发事件。作为一名基层领导者,每天面对的是群众、农民,是各类事件具体实施者,随时都会面临各类的发生。因此,基层领导者必须学会法律,要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否则,将会引发更大的事件。

3. 基层领导干部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作为基层工作者,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根本点。只有法律才能确保处理社会问题的公平、公正性。因此,在工作中用法律去思考问题,用法律去看待问题是我们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三、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自我调控思维

1. 基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一定的自我调控思维是处理好“上”与“下”的客观需求。作为基层领导者,首先是要面对上级与下级。领导是一门艺术。上级与下级因所站角度不同,要求也就不同,特别在上级与下级要求不同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具备自我调控能力,对上级要尊重,要有很好的服从力和执行力,同时,对下级的要求,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站在下级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努力化解各类风险,用心去解决,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第3篇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上访事项,都有责任按本规定认真受理;工作机构代表同级党政机关受理上访事项,有权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受理上访事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受理上访事项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上访事项妥善处理在基层的原则;

(三)严格按本规定引导上访人依法有序上访的原则;

(四)服从上级受理机关复查意见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求决类的上访事项。

下列上访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二)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突发性事件及异常上访事项;

(四)其他重大或有影响的,以及有关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上访事项。

诉讼、仲裁、复议案件,由司法机关和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受理。

第五条反映群体意愿的上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凡推选代表未超过五人的,有关机关应当按本规定受理。

第六条上访人的上访事项应当首先向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提出,不得越级上访。

对上访事项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应当首先受理,其上级机关一般不越级直接受理上访事项。

乡级党委;政府有权直接处理的上访事项,首先由乡级党委、政府受理。

第七条涉及两个以上地区或部门的上访事项,由最先受理的机关会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处理。对受理或处理意见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并负责协调处理。

对应当由上级机关受理的上访事项,上访人户籍所在地或事发地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有权作出处理的上级机关报告,并负责做好上访人的疏导和稳定工作。

第八条对上访事项有权作出处理的机关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机关负责处理;已经撤销的,由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或继续行使职责的有关机关负责受理。对无明确受理机关的上访事项,当地党委、政府应当指定有关机关受理。

第九条上访事项办理结束,受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结果答复上访人;上访人要求出具《上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上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一个月内持《上访事项处理意见》到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查。

第十条上一级主管机关对申请复查的上访事项应当受理。

对申请复查的上访事项,上一级主管机关有权责成原处理机关复查,也可以直接复查。

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意原处理机关复查意见的,即为复查结束。

上访事项复查结束后,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向上访人出具《上访事项复查意见》;上访事项即办理终结,上级机关一般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上级机关对经过复查的上访事项。如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有权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复查;也可以会同有关机关重新复查;或直接受理重新复查。

上级机关同意下级机关重新复查意见的,即为重新复查结束。

重新复查结束后,上级机关应当向上访人出具《上访事项重新复查意见》。

第十二条直接受理上访事项,应当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一般应当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复查上访事项,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重新复查上访事项,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有关机关对下列情况的上访人应当做好解释、劝导、教育工作:

(一)上访事项已由其他机关受理的重复上访;

(二)违反本规定受理程序的越级上访;

(三)上访事项已经处理,且处理正确,但坚持无理或过高要求,继续缠访的;

(四),反映群体意愿未推选代表,或推选代表超过五人的。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职资范围内的上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造成上访人长期越级上访或越级集体上访的;

(二)对受理的上访事项无故拖延,推诿不办,敷衍塞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上级机关作出的指定受理意见和事项复查意见拒不执行的。

第5篇

2、结合岗位建立系统、可行的作业标准、考核方式、考核人、奖惩措施、沟通投述渠道等,并明确考核权重;

3、在推行前应加强宣传动员,学习宣贯,让员工全面了解并掌握考核内容和要求;

4、考核要有面谈、指出被考核人阶段性优缺点,要有双方签字,避免为考核而考核和单向考核,考核结果要通报告知;

5、要根据试行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适时修订考核方案,促成最终定型,进入运行期。在此后随工作的变化再定期完善;

6、避免只奖不惩或只惩不奖,坚持奖惩结合;

7、加强对管理人员、不同部门人员的工作协同性考核,避免本位主义带来的危害;

8、坚持下级对上级的定期测评,促进上级对原则性的坚持和公正、公平;

第6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知是一个适用范围很广,因而使用频率很高的下行文种。就其行文主体而言,上至中央机关下至基层单位,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均可使用。就其行文客体而言,不分政务还是事务,也不分该项事宜大小,凡属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公务活动均可使用。就其法定效力而言,由于行文主体不同、行文客体不同,其效力强弱也不同,大体规律是行文机关层级高的通知强于行文机关层级低的通知,以机关名义行文的通知强于以机关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通知,以政务为内容的通知强于以事务为内容的通知。就其规范体式而言,因其具有特定的行文对象,所以在格式之中须有主送机关――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通知的标题可以是三要素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是二要素的,如国家版权局下发的《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的通知,因其多用于较小范围,还可以只有一个要素,即通知;一个要素的通知,可以不写主送机关,但在正文中要将知照对象与范围表述清楚。此外,一些通知由于行文主体上、处理程序上以及其他一些具体情况上的特殊需要,还可以在标题中加上强调有关特征的词语,诸如联合、紧急、重要或补充等。

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可以分为批转类通知、转发类通知、传达类通知和任免类通知:

一、批转类通知,即用以批转下级机关公文的通知。所谓批转,是指上级机关将下级机关(含该上级机关的职能部门,下同)上行的公文加上批语并发给所有相关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措施。常见的批转有以下二种:一是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在其主管的工作或开展的活动中为实施其所作非程序化重大决策或采取重大行政措施而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带有普遍性,需要其他机关共同贯彻执行的;这类通知多是就下级机关的“请示”、“意见”而发,如《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二是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上报的情况和问题带有苗头性或倾向性,需要引起其他下级机关加以重视或妥善处理的;这类通知多是就下级机关的“报告”而发,例见下文。批转类通知标题中必须加上“批转”二字。其正文内容,一是对下级机关上行的公文作出肯定性评价并予以批转,不然即失去了批转的必要性;二指出被批转公文的意义、价值或主要精神,以强调该公文及批转该公文的重要性;三是对下级机关执行该公文的要求,以突出批转该公文的目的性;四是上级机关以批转该公文为契机,提出政策上的指导性意见或作出补充规定,以保证上级机关作为领导机关指挥、部署全局工作的权威性。

二、转发类通知,即用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的通知。所谓转发,是指下级机关将其上级机关的下行公文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平行公文下发给本行文机关的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措施。转发类通知的标题中必须加上“转发”二字,但对上级公文层层转发的通知,标题应注意简洁,只写“……转发《通知》的通知”即可。转发上级机关公文的通知,其内容一是“现将XX文件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是阐述被转发公文的指导意义及学习重点;其阐述必须符合上级公文的精神,不得断章取义,也不得增字解经,更不得别出心裁、任意发挥。三是根据上级公文的部署或布置,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范或细化安排,以求落实。四是提出执行要求,指出前景或发出号召。转发不相隶属机关公文的通知内容:一是“现将XX机关XX文件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或贯彻)执行。”二是指出该被转发公文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三是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要求或补充规定。四是提出具体执行要求或希望。

三、传达类通知,即用以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的通知。这类通知是向下级机关传达本行文机关作出的事项要求的通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小类:

1.印发规章性通知。这类通知的写法与公布令大体相同,只是行文机关与公布对象不同而已。

2.指示性通知。这类通知大多是就较为重大的问题而下发的,其行文目的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只是为了给下级机关留有更多的独立自由、改革创新的余地,才不用指示这个文种而用通知的。这类通知正文多由首部、主体、结语三部分组成。通知的首部,要以简明、概括的语言说明发此通知的缘由:可以写有关情况,写有关事项或公务活动的意义,更要写行文的目的。通知的主体,即通知的具体内容。由于指示性通知内容均较为复杂,且各有侧重,所以写法上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是先务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后务实,既讲工作任务、措施部署,又讲人员素质、队伍建设;当然,还要就该通知所涉及的事项特殊性谈及其他一些必要的问题。主体部分中,务虚部分要进行必要的议论,务实部分应划清必要的政策界限。通知的结语,一般写执行要求或者提出希望、号召。

3.规定性通知。这类通知是就一些较为具体的事项作出若干规范要求下级机关执行的通知。其首部介绍相关情况及行文目的,以下分条列项写出具体规定,而最后一条或二条则多为结语的内容,提出执行要求。有时高级机关的办公厅(室)也下发一些规定性通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授权行为,其通知首部中也必须写出行文依据。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首部中就明确写出“……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4.事务性通知。这类通知是单纯就一些具体事项作出具体安排的通知。因机关办公厅(室)的任务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所以这类通知由机关办公厅(室)发出,如节日放假事宜的通知等。通知中只要将有关事宜的诸要素写清即可。写作实践中,多以“特此通知”作为结语。

四、任免通知,即任命和免去有关人员职务的通知。在目前行文实践中,高级机关中对高级干部的任命往往用令或任免名单公布,所以任免通知一般用于中下级机关。其内容为二部分:一是任免依据,即什么机关,什么会议决定,有时加上报经什么上级机关批准;二是具体任免事项,同一通知中,如果有任有免,且是多项,其表述顺序一为先任后免,二为任免职务先高后低。

此外,还有一类是会议通知,即在办会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其写作必须符合召开会议这一特殊环境。会议通知的正文一般应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会议名称(会议除外),或以会议内容为名,或以参会人员身份为名,必须写清;会议的中心议题及主要活动。二是与会人员,如是人选已然确定,则可作为主送机关项写出并在正文中注明可否由他人代表出席,否则应将与会人员的身份要求明确写出,不宜使用“派一人或几人参加”之类含混措辞。三是会议召开时间、报到时间及会期,会议召开地点及报到地址,日程安排,需要携带的材料,费用负担,注意事项以及与会议主办单位联系的具体方法等。

第7篇

2.做好作业前的生产准备,内容包括:技术资料、人力资源、工艺装备、原辅材料以及自制作和外协件

3.检查督促各生产组执行生产计划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或请示上级解决,必要时还应提请召开生产调度会或专题会予以协调,每日向上级或相关部门通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4.认真落实在制品的生产标识,防护好产品状态标识,防止混、误用、错用。

5.严格控制原辅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6.加强生产设备管理,督促操作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运行。

7.负责车间安全说明生产和消防工作,找好车间生产现场的“6s”工作,确保生产现场整洁规范、通道畅通、物流有序。

8.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督促员工认真做好“三检”“三不”,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及时纠正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

9.督促各工序按要求填写相关纪律并按时上交

10.负责车间在制品、成品的堆放,搬运的控制及其防护。

11.参与新产品审评、验证和确认工作,根据安排试制新产品。

12.负责本车间员工的教育培训及综合管理工作。

13.负责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及时处理。

14.督促班组开好班前会,召开车间例会,准时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报告工作。

15.检查下属工作,听取下属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向直接上级述职。

16.负责车间日常事务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工作任务。

1.计划完成率≥98%(含计划调整在内)

2.无重伤、死亡事故,无重大以上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

3.产品质量:批量不合格为零,用户投诉沙发0.5%/月张。

4. 现场管理终合得分良好或95分以上。

5.员工管理:培训率为90%以上,员工流失率20%以下.

6.成品控制:a类物资消耗不超过1.5%。

7.生产准备材料需求计划失误不超过两次/月

8. .产品标识、状态标识和记录齐全,按时上交。

9.工艺制度、技术资料控制严格。

10车间例会制度:组织会议达95%

11.纠正/预防 措施:100%落实。

12.劳动纪律:违纪人员不超过8人次/月

13.无失职行为

岗位责任与岗位权限 岗位责任 岗位权限

1.对上级下达的指令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负责

2.对本车间生产作业计划完成情况、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成本光里等情况负责

3.对本车间工艺执行情况及产品质量负责

4.对下级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后果负责。

1. 对车间工作有统筹安排权

2. 对车间员工有调配权

3. 对车间员工有检查、评价权

4. 对车间工序间争议有界定权

5. 对下级工作失误有处理权

岗位主要工作内容与占工作量的比例 岗位主要工作内容 占总工作量的比例

1.生产作业计划编制、生产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45%

2.现场生产过程巡查和指导。 40%

3生产信息的数据整理和分析。 5%

4.下属员工的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 5%

第8篇

一、对国税纪检监察体制的现状分析

客观上讲,这种双重领导机制建立以后,对整个国税系统的行风工作、源头治腐、查办案件、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等一系列工作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产生过一系列重大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发展,各种外因的变化,这种体制的薄弱环节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职责不明,这种体制虽然说是以上级领导为主,但实际工作中,上级纪检监察对下级纪检监察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业务指导方面,对机构管理工作如人员编制,负责人的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等方面几乎是空白,双重领导实际上变成了以本级党组为主的单独领导;二是地位不高,在似乎朗朗的乾坤下,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大部分时间内都可以说是清净无为,无为则无位。三是力量不强,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纪检监察机构,尤其是基层,都存在职数偏少、年龄偏老、学历偏低、素质偏差的情况。四是绩效不显,主要表现在:其一是办案主动性不高,所办案件大多数上级交办或纪委检察机关在查办其他案件时引发的案件或责办的案件,有的是事前不及早预防查办,等到纸包不住火了才勉为其难进行查办。其二是办案数量少,不善于挖眼找蛇打,平常疏忽跟踪监督,自侦案件少,在为数不多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交办案件。其三是从所办案件的性质看大多数送上门来的“死老鼠”,一般为违反计生案,司法机关、检察院、纪委责成或移送的案子,涉及个人的多,涉及单位的少,涉及税收执法权的多,涉及行政事务权的少,缺乏全方位的监控。造成上述不足,其成因是交叉而复杂的,相对独立而又普遍联系着的,因此不能单就某个环节简单的讲,应该辩证对立统一的看待,综合起来说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运行体制的缺失不容忽视。双重领导下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实际上是本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组成员和中层骨干。纪检监察干部也都是本地土生土长的,其工资福利、考核、编制和人事关系都在原单位。他们与被监督的对象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甚至难免形成“有福同享,有腐同败”的局面,如果单位领导强势,作为纪检组长未必有法实施监督,未必就能有效监督。从最近几年,国税系统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不难看出这点。

二是思想认识模糊,工作中怕字作祟。作为与单位有血肉联系的一员,其一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腐与发展的辩证关系,怕反腐会影响单位的发展,怕反腐会影响中心工作,怕单位有了违纪违规现象会影响争先创优,怕违纪违规曝光后受到追究,影响政绩,怕单位领导不高兴,影响班子团结,因此除非单位领导开口布置或上级有明确指示,一般无所作为,致使工作不主动,行使职责不充分。其二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与保护干部的关系,以致于视偏袒为保护,视庇护为保护,怕揭发查处干部后担当恶人的名声。其三是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反腐与单位和谐的关系,怕反腐影响单位和谐,影响与同事的关系,怕在各方面的考核测评上对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有损。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分析的现状及成因,我们建议当务之急是要变革现行纪检监察体制,其核心是改双重领导由上级统一派驻管理,即下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收编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直接管辖单位进行派驻管理。其二是派驻负责人不再担任党组成员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其三派驻干部的工资、人事、编制与驻在单位彻底脱钩。其四是异地任职,定期轮换。

三、实施统一派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有雄厚的理论和政策依据。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同时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其中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就是要求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各个环节。好的制度可以管住坏人,不好的制度可以带坏好人,因此,税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二)有充足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这种管理体制并非我们首创,自20*年起全国有许多地方和行业就开始这种管理体制的试点工作,他们的实践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成功经验。一是派驻机构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部门党组成员和接受党组分工,这样既提高了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又增强了派驻机构的权威性,对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实现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分离。二是派驻干部人事关系、编制、考核收归上级统一管理,彻底解决了纪检监察干部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工作积极性的主动性。三是实行轮换制,可以摆脱地方复杂的人事关系,杜绝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发生。

(三)先天的优势条件。国税系统属垂直部门,无复杂的人事编制、工资关系的束缚,为实行统一派驻管理提供了先天的优势条件。

四、实施派驻统一管理必须树立三种观念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是要树立大局观。派驻工作人员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要求与驻在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为驻在单位的中心工作更好的保驾护航。

二是要树立服务意识。要立足本职,参与驻在机关的重大业务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业务,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努力作为有作为,有威性,有地位。

三是树立责任意识。消除顾虑,大胆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秉公执纪,并以良好的形象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嬴得驻在机关的领导和同志们的信赖。

要注意处理好如下三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与驻在机关之间的关系,把两者一致起来。必须首先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的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工作,同时又要主动与驻在机关党组多联系、多沟通,提出建议,当好参谋助手,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结合驻在机关的实际提出具体意见,协助驻在机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