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6 12:12: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为增强广大妇女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干部维权能力,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2009年市妇联工作思路,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妇女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市“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
以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通过大力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进一步完善妇联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妇联网络、法律援助网络和基层维权阵地建设,推动解决妇女儿童维权方面存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抓住节日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市妇女儿童发展两个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力度,利用“三八维权周”、“6·26”国际禁毒日、“12·1”国际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机,加大法制宣传和“平安家庭”创建宣传。利用妇女维权中心、接待室、基层妇女维权工作站、家长学校等有效阵地,向妇女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妇女儿童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实施“万家平安”工程,提高“平安家庭”创建水平。积极倡导“平安保家、廉洁守家”,扩大宣传面,确保平安家庭创建参与率和达标率。开展家庭助廉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文化社区廉政文化进家庭示范点的建设。对照省“平安家庭”创建考核要求,抓好我市“平安家庭”创建工作的检查和自查工作,确保“平安家庭”创建中不失分。评选十户市级“平安家庭”。
3、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积极发挥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指挥协调作用,组织实施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对未达到的目标和未完成的实事工程进行梳理,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继续推进“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和“优生促进工程”,做好女性健康教育和两年一次的妇科健康检查达标工作。
4、重视调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源头维权、社会化维权和实事化维权为手段,进一步加强维权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投诉点、维权调解室、姐妹谈心室等机构,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妇女群众的来信来访,为妇女儿童排忧解难,配合政法部门,特别是“110”指挥联动中心,及时帮助受害的妇女儿童。组建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让女律师、女检察官、女法官等法律工作者队伍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推动全社会树立“保护儿童”、“儿童优先”的理念,依法维护儿童的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权。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妇女组织维权工作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完善村(社区)妇女维权站建设,推动妇联系统维权干部培训纳入我市干部培训的总体规划,组织村妇代会主任开展维权知识培训,引导维权干部树立终身学习和自学成才的理念,提高她们的法律水平和维权能力。
三、工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2、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简报等宣传手段,加大对妇女儿童维权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多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
3、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妇联认真抓好行动的落实,加强对下级妇联组织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行动”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行动开展有成效。各级妇联组织要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对维权工作中碰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向市妇联汇报。
四、活动安排
1、开展“三八”维权周系列活动(3月)
2、开展女企业家群体企业解困调研(3月)
3、配合绍兴市妇联开展妇女家庭生活质量调研(4月)
4、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和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5月)
5、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9月)
6、建立女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5月)
7、举办村妇女干部维权培训班(6月)
8、召开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会议(8月)
9、督促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完成两个规划达标(全年)
关键词:妇女权益保护法 完善 建议
1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1.1.1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概述。2005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随后相继颁布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母婴保健法》以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更具体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包括众多法律和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利,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
1.1.2 对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基本评价。我国的妇女权益立法首先是专门立法与非专门立法的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妇女保护权益立法的基础,是整个妇女立法中的主导,《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立法宗旨上确定了妇女保障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明确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以及享有的权力与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关于妇女保障的系统性、具体性的法律,它对促进妇女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其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它不能概括妇女权益保护中所有的问题,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制定辅助法律制度保护妇女权益实现。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专门法律,而其它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起辅助作用。其次是稳定性与机动性的结合。随着经济发展,关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工作中会出现许多新问题,而此时的立法却没有相应的法律给予保护,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妇女保护法律制度,而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要保证制度的发展在某一定时期内要稳定。
1.2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2.1 立法过程中社会性别意识缺位。在1994年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中提出了将性别意识纳入到政府立法过程中,要求各国要在立法前科学分析立法后果对男女之间的不利影响,及时调整不利于性别发展的立法观点,最终促进立法以人为本。分析我国有关的妇女立法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没有引入性别意识观念,虽然没有歧视妇女的规定,但是也没有提出保护相关的保护条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缺失性别意识的表现。我国的妇女保护法律中关于妇女保护原则、措施等问题的出现主要就是缺失性别意识,总之我国的性别意识在法律立法中的地位不高现象是我国立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2.2 法律结构上存在的缺陷。关于妇女保护方面法律制度我国已经制定了很多,但是具体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中,还有许多方面的新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给予保护,造成妇女保护在有些领域缺乏专门的立法保护,比如关于夫妻分居之间的性关系界定问题,如果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不同意发生,而另一方强制实施,其行为是否属于行为我国法律没有做出专门的规定。再者我国妇女保护立法存在随意性,社会加大了对妇女保护的力度,结果导致一些省份在妇女立法中不对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立法进行分析而随意制定。
1.2.3 法律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内容上有许多不适当的地方。从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总体来看,原则性规定较多,注重宣言化、纲领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弱,此外,内容过于庞杂,相互协调性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某些方面滞后,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已远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急需进行修改或废除。立法滞后成为突出问题。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度与深度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二,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弱。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往往是制定了对妇女的保护制度,尤其是加大对妇女的权利保护,但是具体到实践中缺乏具体的针对性,比如在婚姻法中加大了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制度,但是具体的保护对象的条件上则规定的过于笼统,而且在发生妇女侵权行为有什么部门给予保护,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建议
2.1 完善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在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对妇女的特殊权益给予特殊保护和关注是非常必要的。在出台各种政策、法规及经济发展战略时,更应考虑妇女是否能与男子一样从中受益,为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在现实中的真正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也是联合国提出的“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的原因。所以,必须加强全民性别意识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社会性别意识。我国政府在总结1995年《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于2001年5月颁布实施了《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该纲要挑战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和刻板的性别模式,明确提出了社会性别意识的概念,并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到教育、法律和维护妇女健康的部门政府以及文化传媒政策中,通过社会性别意识教育提醒人们,男女社会地位是由男女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决定的,性别角色是文化塑造的。要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就必须赋权于妇女,改变传统的社会性别关系,构建出一种公平的、两性协调发展的社会性别关系。
2.2 制定单行法和配套实施细则,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结构 对比妇女权益保障取得较好成果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有着健全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体系。而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中,必然包括涵盖各个权益领域的单行法。比如关于家庭暴力问题,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70多个国家获得批准,各国承诺履行国际义务、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这为反家暴国内立法提供了国际法方面的支持。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无全面禁止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为构建我国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创造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能够专门就市场经济冲击产生的新的家庭暴力问题加以研究,制定出台专门的《防止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定罪、刑罚等作出明确的界定,将家庭暴力问题真正从家庭层面上升到社会层面来认识;制定《促进平等就业法》,完善对妇女就业权的法律保护。适时制定有关男女平等就业的专门法规,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给予全面、具体详细的规定,是促进妇女就业的基本法律保障。我们只有借鉴立法先进地区立法经验,加快制定、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领域相关单行法,才能促进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进程。
2.3 修订现有法律内容,加强法的可操作性
2.3.1 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填补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空白。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若干立法上的空白需要填补,原有的某些规定已经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妇女权益的需要。所以,解决立法的滞后性问题,要有科学的规划和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强当前新形势下急需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改变目前某些重要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填补法律“真空区”。
2.3.2 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法的可操作性。现阶段我国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不顺利的主要原因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缺乏实践操作性,二是对于相关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不明确。一般情况下对于妇女的侵害除了严重侵害行为发生而要受到刑法的处罚之外,其一般依靠行政处罚的手段给予处罚,而行政处罚由于惩治效果低不能对侵害发生者以强力的震慑。因此为了实现妇女权益保障立法的目的就要加强对于侵害者的处罚力度,明确其法律责任,加强法律的实践操作性。首先婚姻法中有些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一些条文规定过于笼统,比如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如果出现约定财产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约定财产的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上。其次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社会中之所以出现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主要就是相关的法律对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使得相关的法律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很难在法律层面给其以制裁。比如婚姻法中规定任何人不能干涉婚姻自由,但是对干涉人的法律制裁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3 结束语
只有构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实现妇女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因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本保证。只有通过完善的立法、有力的司法、必要的政府干预、妇女的自身努力及全社会的齐抓共管才能促进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保证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为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完善妇女参政的法律对策[J].中国妇运,2004(1).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女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也是妇女群众的一部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公民、职工应当享有的同等权益外,还享有国家对妇女和女职工规定的合法权益。下面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女职工的政治权益
女职工的政治权益是指女职工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妇女政治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如:妇女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应有适当地比例,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等。
(二)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
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从不用角度规定了女童的接受基础教育权和成年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确立了各类妇女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文化教育的权利。
(三)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女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四)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女职工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女职工在婚姻、家庭中所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都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的影响。
(五)女职工的人身权益
一、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截止2019年1月,我县依托县司法局、各乡镇司法所及各村级活动室,已完成1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0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工作。以县为龙头引领、乡镇为重点示范、村(社区)为覆盖延伸,推进县、乡、村三级“一站式”“窗口化”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功能定位采取“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法律宣传咨询、人民调解,“x”为专业调解、外来企业投诉、律师、公证、安置帮教等拓展职能,采取“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运行模式,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集中进驻,优化服务机制,统一服务流程,形成符合实际、上下贯通、功能完备、整体联动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体系。依托司法所、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依托“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和驻村工作队等灵活形式,实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
二、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学习贯彻党的及系列全会精神与开展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心同向”“感党恩、爱祖国、守法治、奔小康”“送政策、送文艺、送法律、送卫生、送科技五下乡”“两高一示范”脱贫摘帽、争创“大渡河流域乡村振兴示范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缉枪治爆等群众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通过经典案例讲解、播放典型案例警示宣传教育片、发放以案说法宣传读本等方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以“法律七进”为重要载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男女平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的宣传工作中,一是周密部署,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全旗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在“七五”普法规划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重点普及内容,列入普法规划和计划,列入检查考核项目。二是广泛宣传,着力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针对大部分妇女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不强等特点,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先后开展广场咨询、以案释法图板展、发放宣传资料、“送法入户”、“送法下乡村”等活动。先后多次组织普法宣传小分队、普法义务宣讲团等深入乡村、社区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使广大妇女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三是拓展载体,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妇女权益的保护,是个社会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妇女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近年来,我们注重整合资源、创新形式,特别是在“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通过现场解答咨询、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视频等,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良好氛围的形成。
借助“法律七进”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一是组织深入到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活动,收到良好的效果。二是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五四”青年节、“12.4”宪法日等重大时间节点,开展现场法律咨询等宣传活动。三是利用法治宣传栏这一重要的宣传阵地,适时制作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的宣传栏目。四是为全县各中小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五是利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职能,适时以案说法,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了解和认识。
二、 活动设想:
1、组织广大女教职工认真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婚姻法》。
2、举行2011·感动石梅巾帼风采石梅“十佳”事例评选活动。
3、2011·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板面展出。
4、举行2011·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报告会。
5、举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
6、组织女教职工“迎着春光,我们相约去踏青”沙家浜一日游。
7、组织部分老师参加教育局举行的网上知识竞赛;文艺会演。
三、 活动安排:
1、2月20日至3月10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2、2月20日至3月2日评选xx·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评选。
3、3月8日(周三下午1节后)举行xx·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报告会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
4、3月7日2011·感动石梅巾帼风采“十佳”事迹板面展出。
一、扎实开展“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为扩大“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的社会影响,深入宣传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妇女权益,工会将开展“三八”维权周宣传活动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等工作相结合,与制定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相结合,推动“平安**”建设相结合。3月2日,在全场“三八维权周”宣传现场会上,场工会设立了宣传组和咨询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向过往行人发放维权知识宣传单310余份,宣传画250余张,并为广大群众提供现场答疑。通过开展妇女儿童维权宣传活动,为妇女提供了及时、便利、优质的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二、开展“送法下基层”活动。与场司法局联合举办的以“温暖你我她、维权服务进万家”的“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咨询活动,3月4日在农场街道、第一管理区、第二管理区开展。场司法局局长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热心解答了群众的咨询,并为100余名群众发放《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欢迎拨打妇女维权热线》等宣传资料。在咨询活动中,工作人员针对妇女在婚姻家庭、如何处理家庭暴力、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解答群众的咨询。通过送法下基层活动,增强了妇女法律意识。
三、以基层单位妇女法律服务站为依托,切实维护好基层妇女合法权益。做妇女姐妹的贴心人,帮助她们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女工作的基本要求。场工会在农场组织以“110”家庭暴力投诉站为依托,对事关妇女群众权益问题的来访人热情接待,对确因社会矛盾、邻里纠纷、婚姻生活等受侵害的来访妇女,一方面带着感情做她们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为她们出主意、想办法,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寻求法律帮助,为她们撑腰打气。不仅宣传了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提高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受到了妇女群众的称赞。
四、开展关爱妇女行动。3月7日,**农场工会、计生办组织了有经验的医师、技术人员为全场育龄妇女进行了义务健康查体。技术人员耐心向育龄妇女讲解了有关孕产期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知识,并向她们赠送了《生殖保健手册》、《人生》等科普读物。
五、召开庆“三·八”座谈会。3月8日上午,农场工会召开了庆“三·八”座谈会,场机关女同志及作业站妇女主任参加了会议。会上,邀请了妇幼保健专家讲解了女性生殖保健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邀请了农场司法局局长王金辉为妇女同志们传授了女性维权知识。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广大妇女同志的健康和维权意识,有效促进了妇女同志健康全面发展。
六、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活动。3月8日,农场工会开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活动,共设立宣传站点2个、法律援助咨询站2个,悬挂过街横幅6幅,发放宣传材料300余份,重点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的重点内容等进行了宣传,20余人在现场进行了法律援助咨询。
七、开展家庭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在三八维权周期间,在**农场开展了家庭节能减排宣传活动。活动中,向全场广大妇女发出《妇女携手创家园节能减排我先行》倡议书,倡议广大妇女学习节能减排知识,树立文明健康、简约环保的低碳生活方式。
一、抓好了妇女就业创业工作
1、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配合劳动保障所、农技站开展就业培训,积极协调新办服装企业安排女劳动力,如广大鞋业、雨琪服饰、苏州岚斓制衣上半年招收女工百余名。
2、积极帮助创业女性申请小额贷款。
3、与乡农技站对有培训需求女种植户进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分别结合各村发展实际对各村留守妇女开展了“大棚蔬菜种植技术”、“水产养殖技术”、“水稻病虫预防”等内容丰富的实用技术培训。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重点,开展各类活动
1、利用“三八“维权周,落实“六五“普法规划,配合乡司法、综治办开展了一期《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教育活动。
2、响应区妇联提出的“五月感恩母爱”号召,开展了“浓情五月感恩母亲”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开展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为妈妈们提供妇女健康咨询,免费发放生殖健康、妇女保健知识、妇女权益保障等各宣传资料。积极配合乡计生站、乡卫生院开展一次常见妇科疾病免费检查活动,通过健康检查项目的有效实施,共查出患有不同程度生殖道疾病45例,乳腺疾病2例,接受治疗10例,受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好评。
3、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利用“母亲节”、“六一”儿童节在中小学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实践活动,如“母亲节”为妈妈给母亲写一封信、办一期黑板报等。
4、配合乡综治办抓好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对平安家庭户实施动态管理。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妇女教育培训工作。把教育培训与妇女就业结合、与提高妇女素质结合,配合劳力站,农技站等部门配合举办技能培训班,加强再就业培训。
2、继续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3、继续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加强维权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妇女儿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强化妇女之家等维权机制和窗口的作用。
4、继续做好妇女儿童关爱工作。做好“春蕾计划”、“贫困大学生资助”、“关爱留守儿童”等实事。
5、继续做好继续扩大基层妇联工作的覆盖面工作,推进妇联组织建设。
一年来,在省妇儿工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妇儿工委办公不断强化工作职能,努力为妇女儿童办实事,推动两个规划的贯彻实施,促进了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责任,开展多项督导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规范化。
为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实现两个规划目标的全面达标,市妇儿工委办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多项督导检查。
一是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2月27日,九江市《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汇报会在市人大会议室举行。市妇儿工委主任、副市长廖奇志出席会议。会上,市妇儿工委办主任、市妇联副主席卢燕就全市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作了工作汇报。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出席会议。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副主任汤瑞琪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在全市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情况检查。最后,廖奇志副市长提出了五点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妇女事业的发展;二是加大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三是加大为妇女提供创业就业机会;四是努力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尊自信;五是加大对侵犯妇女权益的打击力度。
2月下旬至3月上旬,执法检查组开始对部分县区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到基层学校、企业、城乡社区等实地进行考察,查看大量相关资料,在广泛了解基层真实的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了内容翔实的调研报告。
二是开展预防儿童伤害项目督导检查。根据省预防儿童伤害项目的要求,市妇儿工委办到省级预防儿童伤害项目示范县瑞昌市和共青城市就预防儿童伤害干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组翻阅了相关的台帐,查阅文件资料,听取儿童伤害项目运作情况的汇报,并到小学、幼儿园、街道、社区等地进行实地察看。督导组发现,预防儿童伤害项目整体运行情况良好:成立了领导小组、形成了部门联动的良好态势和机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得到较好传播。同时,也指出了如财务台账不完善、工作方案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妇儿工委办下一步将出台具体预防儿童伤害项目实施办法,提出翔实的整改意见。
三是开展全市家庭暴力案事件接处警及妇女维权站建设情况检查。6月上旬,由市妇儿工委办、市妇联权益部,市公安局联合组成检查组深入15个县(市、区),通过抽查警情信息、报警及派警录音、工作台帐、电话回访和实地查看等形式,检查相关工作的规范执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全市家庭暴力案事件接处警行为比较规范,群众满意度高,全市妇女维权站挂牌实现了全覆盖。但同时也存在着相关台帐不完善、妇女维权站牌子不统一、不显眼等需要整改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检查组现场提出了相关意见,立即整改。
二、严格把关,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规划工作有序化。
一是开展两纲监测统计。为做好我市2013年的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统计工作,市妇儿工委办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县两级妇女儿童纲要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市妇儿工委办对市、县两级上报的监测统计数据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要求上报单位对数据有较大出入的一律做出详细说明。市妇儿工委办根据上报数据,对照两个规划2020年终期目标,统计出市两个规划67项可量化重点监测指标中已达标60项,提前达标率达89.55%,未达标的有7项,占10.45%。在2014年全省两纲主要目标综合评分中,以91.72的成绩排名第三。
二是监测数据分析。九江市妇儿工委办对2013年两个规划监测统计数据,依照2020年目标要求及2010年基数进行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按已达标,可望达标,未达标(波动下滑)等进行分类进行比较评估分析,通过分析,明确了问题困难,剖析差距原因,提出推进达标的建议措施,为在下一阶段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县区综合排名。为推进两个规划的贯彻落实,九江市妇儿工委办,对2013年15项可量化重点指标进行了综合考核排名,考核排名主要是从妇女儿童与健康、妇女儿童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与决策管理、妇女与社会保障、妇女儿童与环境等六个方面,对各县区进行综合打分。最后,浔阳区以93.84成绩排名第一。从而有效地推动了各县区的妇女儿童工作,促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积极参与,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积极推进服务群众优质化。
在“三八”期间,市妇儿工委办为提高我市妇女的健康水平,与市计生委联合举办“健康女人 幸福长伴”为主题的生殖健康免费体检活动。活动主要对象是60岁以下育龄妇女,对她们进行常规妇科免费体检及部分优惠项目体检。在体检期间,同时还请专家开展生殖健康知识专题讲座。
“六一”期间,市妇儿工委办与市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庆祝2014年“六一”儿童节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开展适合儿童特点、内容丰富、寓教于乐的活动,并要求将预防儿童伤害宣传融入到活动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