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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9-09 11:07:5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银行业监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银行业监管

第1篇

银行监管可以抓大放小

《经济》: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改革”,当前温州金融改革的探索也是其中的一个重点。您认为未来的金融改革将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郭田勇:中国的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门槛将会有所降低。业界目前都在议论能不能成立一些民营资本入主的银行。我认为,可以先从小的村镇银行入手,未来的改革会更具有包容性,广泛吸纳各类资本进入到金融业。

但这不意味着银行业的大门已经彻底向民间资本打开,一些隐形的壁垒还是会存在。民间资本一旦进入银行业,大家在风险监管方面会有三个方面的担忧:第一,懂不懂;第二,这些民间资本持有者会不会把银行当成自己做实业的抽水机,进行关联交易;第三,一旦运营出现状况,会不会出现跑路的情况。

《经济》: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制是否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郭田勇:在未来监管的试点上,中国银行业可以把一些中央监管的权力分到地方,进行分层式监管。大家都担心如果区域性的银行监管权力下放到地方,出问题会波及全国。但可以这样设想,假如北京顺义有一家村镇银行,它的经营范围本来就是乡里,不太可能形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再者,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出问题,最着急的可能就是地方政府,所以由地方来监管也是一个保证。

《经济》:除了要进行分层监管,还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加强风险管理?

郭田勇:同时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一家小型银行在地方经营破产,破产后只要能制止住连锁反应,保证公众的存款,那就可以让其破产。所以中国的监管要有存款保险制度,它针对这些中小型的金融机构最有效果。对于大型系统重要性银行还是要进行宏观审慎监管,不能任其出问题。未来的金融业从监管角度来讲可以抓大放小。

正视资本市场的风险

《经济》:与此同时,银行利率市场化又对监管层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郭田勇:只有利率市场化,银行才能办成真正的银行。目前银行都在拼存款,而不是银行的定价能力,因为利息都一样。所以未来从金融工具和产品来看,可以大力鼓励创新。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在抢占财富管理地盘,要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竞争,对多种创新方式要持包容态度。

但是,监管上要以协调为主,不要出现监管上的无序竞争,既然大家都在做财富管理,就该有一个大致相同的游戏规则。

《经济》:券商、私募、基金、信托等等基本都属于直接融资产品,现在国家也在鼓励直接融资,您觉得在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郭田勇:既然国家要发展直接融资,也不要去掩盖其中的一些风险问题,不能依靠不违约的方式来发展中国资本市场。中国发行了几千只债,没有一只违约,都能还本付息。刚出现一个不能还本,发改委就说不能不还,地方政府开始干预,这样又具备偿还能力。这样继续下去,如果大家同时都说不能还,就会爆发美国式的次贷危机。要依靠市场的内在规律引导市场本身的运行,不能通过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外部干预来做违背市场规律的事,这样才能培养出成熟的投资者。一个有风险吸纳能力的资本市场才是成熟的资本市场。

放开存款流向小微企业

《经济》:利率市场化改革到现在,对银行利率做出了一些调整,是否使得银行业的利润有所收窄?

郭田勇:金融门槛降低、利率市场化,以及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进一步加剧了竞争。传统的信贷领域盈利肯定要收窄,各家银行的收窄程度有所区别。

可以看出利率市场化后,尽管银行第三季度的盈利总体来说还是很高,但是本身增幅已经有所下降。目前,实体经济下滑,银行盈利上市公司占比超过50%是不合理的,所以下一步银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还要进一步往下推,其对银行的真正威胁在存款领域,存款利率的上浮水平可能会有所扩大。很难判断银行的竞争会把存款的利率水平竞争到什么程度,这还有悬念。

《经济》:现在各大银行积极抢占小微企业,这是否也是未来银行发展的重点?

郭田勇:如果放开存款利率,未来可能有更多银行愿意做中小微业务。从宏观来讲,中国金融业最大的问题是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配置不合理。利率真正放开后,资金分配会有所改变。一旦放开,银行存款成本就要上升,但是定息太高,央企的利润又薄难以承受,但是相对来说中小企业能承受比较高的利率,这样把很大的资金空间腾出来给中小企业,对服务中小企业有帮助。银行的中心业务很有可能从传统的大户模式转向深挖中小企业。

积极合作与狼共舞

《经济》:利率市场化后,银行该如何保持盈利能力?

郭田勇:要在传统领域能够精耕细作,在新兴的业务上,银行要寻找新的赢利点,依靠服务制胜、风控和定价制胜。尽管银行业的财富管理将直接跟其他机构发生竞争,但是有自己的优势:客户忠诚度较高,收集投资信息和整合资源的能力较强。劣势即银行的金融方式比较稳健,一方面银行法有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即便没有政策限制,在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也不是银行的传统强项。

《经济》:金融脱媒化也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比尔·盖茨此前悲观地说银行是要灭绝的恐龙,您怎么看网络化变革给银行带来的挑战?

第2篇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又体现为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可以用在形容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上来,并至少体现在不同的两个层次。一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广大商业银行面临的矛盾的普遍性,而不同的发展路径和风险水平又是摆在它们面前的矛盾的特殊性。各金融机构科学处理好发展和风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贯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精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根据金融业整体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出台的监管政策和措施,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中的矛盾的普遍性;而由于各类银行业机构自身又有不同的特点和问题,即存在矛盾的特殊性,这就需要对其实行差别监管,做到一行一策,这其实也是遵循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由于金融机构的矛盾特殊性,又存在个别、个性和相对的情况,这就需实施差异化监管,不能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式监管。如对高风险的机构,要多监管、严监管,规制监管;对低风险的机构,要少监管、宽监管、原则监管。

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但无论外因的作用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银行业健康和谐发展需要内因和外因共同发挥作用。银行自身是内因,银行监管是外因。经营目标的完成,风险控制的实现,政策制度的落实,都必须内因起根本性的作用方可达到。银行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保驾护航”,借助风险提示、窗口指导等监管措施,从更远目标、更高层次、更优选择等角度帮助银行业实现风险可控和发展可期,通过“外因”这种物理推动,促使“内因”实现化学反应。监管部门提出的政策业务指引、管理经营要求和各类监管意见,其执行和整改效果完全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措施,要将监管的制度安排和有关意见自觉转化为银行业自身的具体行动,否则只是“树干不动,树枝白摇”。

鱼和水的关系

有这样一段形象描绘鱼和水关系的名言: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里;水对鱼说,我能感觉到你的眼泪,因为你在我心里。鱼和水就是这样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从生存角度看,鱼无水不活,水无鱼不欢。从发展角度看,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便应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被监管者是监管者的监管对象,没有监管对象,监管者便没有了存在的理由,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监管者保障被监管者健康发展,没有监管者,被监管者的发展便可能偏离正确方向,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管者之于被监管者,正如水之于鱼。监管者要给被监管者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打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高效的金融生态环境;反过来,被监管机构也应充分理解监管者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只有换位思考,全面考量,才能实现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和谐共生。

同心圆的关系

同心圆的特点是圆心相同,半径不同。由内至外,半径越伸越长,执行环节越多,外在影响力和执行效果呈递减趋势。相应地,由外到内,距离圆心越近,内生作用就越强。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其实也是一组同心圆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它们共同的圆心是商业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第一个圆(内圆)指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第二个圆(中圆)是来自市场的约束,第三个圆(外圆)才是外部监管。从合规建设和加强内控来讲,内圆是决定性因素,是第一道防线;依次外延,真正到监管当局去约束或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时,风险或已发生,纠错或整改成本已经很高了。因此,“站得高,看得远”,“见之于未形,防之于未发”才是监管的最高境界。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如果一个人身体和心理是健康的,则没有必要去看医生。但是,当发现自己某方面出现病灶或不适时,就需要到医院就诊,查清病因,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如果自己已经有病或存在健康隐患,却没有感觉或主动去看病,则会贻误最佳预防与治疗时机,进而酿成大病,甚至要命。

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可以用医患关系予以形象描述。当银行业机构自身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运营良好和服务优质,则监管无需过深介入,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即可,注意平时开点“保健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可。但是,当银行业机构存在经营或管理方面的风险隐患或风险暴露时,监管部门就不能袖手旁观,要扮演好“医生”的角色。对于“小型”风险的,通过“门诊”建议或提示,做到“话到病除”;对于“中型”风险的,则需要通过“住院”方式进行观察,即提出我们的监管意见后还要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对症下药”;而对于“大型”风险的,则必须实施“手术”式的治疗,运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发现病根,坚决祛除,防止复发。

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

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要奋勇争先,力争胜利,但是不能违反竞赛规则,要遵循“三公”的精神。可是,一旦发生违规、违例行为时,如何及时、高效和公正地裁决和处理,就需要有“第三方”的中立者存在,即裁判员机制的引入。

银行监管和被监管也可看作是一种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商业银行作为运动员,在市场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由于同质同类因素的存在,不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游戏规则的现象,银监部门作为裁判员,就是要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的环境,鼓励作为运动员的商业银行各显神通,错位竞争,共生互赢。一旦出现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裁判员则要动用依法监管的权力和武器,包括运用警告、黄牌、红牌等体育比赛的裁判手段,惩戒各种不良行为,捍卫金融公共利益,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有序、高效和最优配置。但是,裁判如何把握好判决的尺度,既要对“犯规”动作与行为进行果断处理,又要确保整个比赛在“三公”的环境下进行,这就对裁判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和人员要顺应形势需要,在保持廉洁自律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不能落一个“偏哨”甚至“黑哨”的败名。

油门和刹车的关系

第3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 政府失灵 成本―收益分析法 政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又处于金融系统的核心地位,加强银行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所享有的五年过渡期已于2006年底结束。目前,以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等为代表的外资银行已经开始在国内开展人民币业务,中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在上述背景下,讨论银行监管的原因与目的,研究监管的收益与成本,分析中国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意义尤为重要。

一、银行监管的理论

银行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含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的双重含义。银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机构所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它是一种官方行为,是由政府主导的、外部施加的监管。然而,官方的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广义的银行监管或者说“银行监管框架”则包括:监管当局制订的法律法令;监管当局具体的监督;监管当局、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激励结构;市场纪律与市场监控; 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监管当局的纪律与责任;银行机构倒闭时政府的干预与救助措施等。

1、 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 市场失灵与银行监管。一是外部性。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一家企业的生产直接受到经济中另一个当事人的影响时,我们就说该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倒闭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的债权人与投资人无法准确地判别高风险银行与低风险银行。这样,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这就是所谓的银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则不拥有,这种信息被称为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银行的产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当存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出现了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

为了减轻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常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批,主要是确保银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资本。而为了弱化道德风险对存款者的影响,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2) 政府失灵与银行监管。银行凭借其独特的资产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稳定和有效的。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来自于随时可以被存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务原则。这就使得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机会,因为这要求已有的存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已有存户几乎不可能。因此,银行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危机局面而倒闭。

但是,现代的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激励去保护可能的问题银行,而且不大可能对其袖手旁观,这破坏了银行的稳定机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银行监管便是政府失灵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却是无效的,因为存户会因此忽视存款的风险,银行会忽视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政府便对银行进行监管来约束银行家的行为。

2、银行监管的收益与成本

在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价时,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 Analysis, CBA)。

银行监管收益是指监管当局实施的监管带来的收益,是金融体系稳定性增强所带来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是机会收益。例如:(1)市场准入制度可以防止不健全的银行机构进入市场,消除可能的隐患,同时可以避免因为市场上银行太多而导致过度竞争,保证正常的市场秩序;(2)业务范围的限制可以防止银行因经营范围过大而造成管理效率低下,同时也可防范混业经营的风险;(3)法定存款准备金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银行的日常支付能力,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4)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增强公众对银行系统的信心,降低挤兑风险等。因此可以说,监管的直接受益者是金融机构和存款者,间接受益者则是全社会。

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将监管成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所谓的直接成本(direct cost),是指监管当局在设计和推行监管规则的时候所消耗的资源。直接成本数量往往很大,比如美国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所耗费的行政费用在1971年为一亿美元,1979年则大幅上升为三亿美元。第二类是合规成本(compliance cost),指的是银行为了符合监管规定而额外消耗的资源。例如,聘请专门的律师的费用,制订与印刷各类报表的费用、按照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等。第三类是间接成本(indirect cost),又称为机会成本,指的是由于监管规定而使得银行不能开展某些业务而损失的收益、以及由于受到监管而导致产品的一致化,使得消费者不能得到多样化的服务而丧失的收益等。这类成本在现实经济中是很难估计的。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4)问题银行的救援机制尚未具体形成。《银监法》第38条到40条提出了问题银行的救助、接管、重组和撤消的原则条件,但条件过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

2、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建议

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依赖于银行与监管当局双方共同的努力。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银行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最终解决国有银行产权关系不明、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差、内部人控制等种种弊端,使银行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2)切实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尽早识别、预警、监控银行自身风险的首道防线。在监管当局实施合规性监管不能完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鼓励、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具有特殊作用。

(3)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4)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现场检查计划应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银行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检查计划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特征来确定检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5)尽快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一是建立多渠道的监管信息采集系统,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数据外,银监会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信息。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境内外全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结,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的实时监控。

(6)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一是要与各内外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培育一批有资格的外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优势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

(7)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监管当局要创造良好的人材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材需求。

【参考文献】

[1]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第4篇

从宏观层面上看,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和信用文化的发展演进,制约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效力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比如,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社会信用观念的形成、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完善,都直接影响着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有效性。从微观层面上看,银行业体系的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形式,银行业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与水平,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专业化水平、秉公执法程度将是制约银行业监管有效性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银行业监管面临的银行业问题

1、按照我国社会发展在地域、城乡的不均衡特点,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特点各异,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不能“一履适千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东西部和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矛盾。在金融业尤为突出。一般地,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在金融总量上,而且在金融业务创新方面要远远超过中西部和农村等不发达地区。银行机构的风险问题和表现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同一监管政策所产生的监管效应也会有所不同。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银行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复杂性,要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部控制不健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风险严重等问题;发达区域银行业除了上述风险问题外,还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等问题。因此,所要求的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的侧重点也不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业统一监管部署和监管战略的有效性。

2、银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同一监管政策将产生不同的监管效应。我国存款类银行机构按照所有者形式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由于所有制形式不同,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及其效力、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动力也不同。比如,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其股权资本构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其资本具有内在的约束激励,这类银行的所有者具有规避风险的动力。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可以按照市场化银行体系所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政策实施监管。然而,对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言,其资本结构中国家信誉资本占绝对比重,股权资本失去内在的风险规避激励。股权资本结构的不合理,导致了这类银行机构的内在风险控制的动机主要取决于外部监督管理。对这类银行的监管就不能完全套用市场化成熟的监管原理。外资金融机构,大多来源于发达的市场化国家,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都比较先进和完善,但这些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一般比较复杂,金融衍生业务的比重相对较高,要求较高层次的监管,应按照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技术实施监管。

3、从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看,靠国家信誉资本维系公众市场信心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银行业体系占绝对比重,其改革的滞后和管理的外部性,在相当时期内将使银行业监管停留在以现场稽核检查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上。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的历史原因,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我国银行业体系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截止2002年底,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持有居民存款总量占到整个银行业体系的91.7%。无论国有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其盈利状况和资本充足状况都有待提高。从维护市场信心的角度看,这两类银行机构基本上靠国家信誉来维系公众对他们的信任。从总量看,这两类银行机构的稳定性决定了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因此,这两类银行机构仍然是银行业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监管思想,银行机构的内部风险规避和控制是风险管理的主要方面,监管检查评价和市场纪律是风险管理的外部机制。然而,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这两类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约束。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监管原理和理念,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非现场监管上。在相当一段时期,外部监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监管形式,要加大现场监管检查的频率和强度,要加大对内部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弥补内部控制不力的缺陷。

二、银行业监管面临的监管问题

1、监管理念更新滞后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管理的特殊历史背景,使银行业监管始终抹不掉政府行为的影子。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快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和银行业监管改革的步伐,但由于对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理论研究滞后,监管的理念没有及时更新,监管政策缺乏前瞻性。银行业监管绝不仅仅是传统理念中简单的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简单的稽核问题。它是一种包含金融学、管理行为学和信息经济学等多学科的问题。没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就很难感悟监管政策的潜在效应和我们应该遵循的监管政策取向。事实上,银行业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方面风险的特殊性,相对银行内部人而言,外部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其风险问题。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管理作用是有限的。银行业监管虽然是一种强制的政府监管行为,但在强制的背后,却更多地隐含着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强制监管只有通过一些激励机制,充分激励银行机构在风险规避方面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把强制的监管政策和行为变成银行机构的一种主动意愿,才能使监管发生效力。例如,资本要求监管作为一种强制的外部要求,只有与银行机构潜在的隐性资本———银行业从业价值(Franchisevalue)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监管效应。国际银行业监管历史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过程,证明了银行业监管的激励相容理念。

2、监管政策研究滞后削弱了监管政策的有效性。银行业安全网政策的目的是维护银行业稳健运行。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事实表明,缺乏监管政策协调效应的兼顾,一项监管政策在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同时,可能导致反稳定副效应。例如,美国存款保险政策在有效消除银行恐慌和挤兑的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事实上,在银行业安全网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资本充足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银行处置政策之间,并非彼此完全独立,各项监管政策之间存在较强的微观反馈效应。只有充分兼顾这些政策之间的协调和搭配,才能实现预期的政策效果。这也正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意义所在。我国银行业监管虽然已经有许多年的经验,也经历了问题银行机构的风险处置,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政策,但由于长期的行政管理角色惯性作用,难以突破传统的政策思维定势,在监管政策的

协调搭配方面还有待引起重视。比如,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和隐性存款保证,加上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管制的无效性,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银行监管制度要创新,更要考虑监管制度的有效性和政策效应。

3、监管队伍专业技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要求。不论是非现场监管分析、现场检查、日常监管审批,还是监管政策把握,都需要有一支精通监管知识和业务的监管队伍作智力保障支持。监管理念的更新,不是务虚的口号,是基本理论修养和业务技能在实践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化,是实实在在的体会。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了银行具体业务操作和风险点,甚至要精于被监管对象,才能检查出问题的症结,评价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队伍的金融业务水平,特别是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业务操作和财务分析方面,与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很大距离。其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去只重视日常行政监管,监管队伍的业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监管理念的更新和风险的防范控制,需要一大批精通金融业务的监管人员来实现。只有监管人员既精通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又熟悉被监管对象相关业务的经济政策、行业运行和市场变化等,才能比较准确地掌握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及相关市场变化可能对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影响,真正发挥风险预警、识别和控制的监管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1、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的监管政策。在银监会统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操作规程下,各银监会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状况,准确判断本地区银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统一监管标准的框架下,针对地区特殊性,各类机构内控制度、业务特点和风险问题的差异,研究分析各种监管政策的适用性,制定区域性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重点,使监管政策有的放矢,行之有效。

2、加强监管政策的理论研究。尽管国际银行业的业务领域和风险特点逐步趋同,银行业安全网制度和监管政策也逐步完善,但这些制度和政策随着宏观和微观环境的不同,其有效性可能迥然不同。因此,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这些制度、政策的同时,要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加强政策的理论研究,做到洋为中用,制度创新。

3、建立一支精干的监管队伍。金融业监管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不能视同一般行政管理部门来考量和配备干部。一方面要求具备廉洁奉公、懂管理、善管理,另一方面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和技能。因此,应该建立相应的执业资格制度,对不同的岗位要有不同的执业资格标准。只有监管队伍的素质提高了,才能保证监管水平和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当前,应抓紧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培训财务会计、信贷业务和衍生金融业务的实务操作培训。

第5篇

一、挪威银行监管概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和证券交易进行一体化的监管。作为欧洲第一个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模式现已成为组织金融市场监管的标准模式。

挪威金融监管局可以说是欧洲国家一体化金融监管的先驱。早在1983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已归并到银行检查署。1986年,挪威银行检查署与挪威保监会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监管局一直负责监管挪威的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近期,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招投说明书以及保险中介的监管,也归并到挪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扩展,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任务在稳步增加,同时监管能力也逐步增强。目前这一机构已成为一家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广泛的监管任务。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根据挪威议会、政府和财政部的决定依法运作。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对象广泛,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按揭贷款公司、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中介、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经批准的市场、清算所及证券托管所、房地产机构、外部会计师、审计师,此外还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证券市场合规情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的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社会和金融消费者的福祉,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之中。通过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挪威金融监管局努力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的良好运行,增进市场信心,预防金融业危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广泛,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单独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监管方式,包括:

——监管和监测。这是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核心任务,它包括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施业务监管等,通过国际合作来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金融部门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监管规则设定。监管规则设定旨在为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提供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对象之间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监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等。此外,挪威金融监管局还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开办进行许可、审批。同时,对许可申请人提供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监管局十分重视与监管对象、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的良好沟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享受服务的人了解相关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个监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长负责,局长由财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三个监管部、一个行政部和各级辅助单位组成。各部根据功能和技术的不同下设处和科。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也日益普遍,以应对不同监管领域日益紧密的联系。

二、挪威银行监管中的几个特色

挪威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起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样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更为复杂,这也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欧洲最早出现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银行业监管作为混业监管的重中之重。经过20年的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局已经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本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又充分利用自身监管资源的监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领域,而成为了一个广泛涉及财政金融事务的监管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局将外部审计和外部会计也纳入了其监管的范畴,这就为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融监管局负责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登记、认证以及管理,以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管局还联合挪威执业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行为,及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其中,执业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对其会员进行检查。金融监管局除了审阅执业会计师协会每年递交的监管报告以外,还负责对其他审计机构和审计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其主要的监管对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银行业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师。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与之相似,机构或个人开展外部会计业务同样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局的认证,并接受其监督。金融监管局同样要通过其监管行为来确保会计行业在公认准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将待实施的信贷规则事先上报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将判断该信贷规则是否符合各种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决定该规则能否实施。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信贷风险监管关口的前移,使监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贷规则的准入,统一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同时,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的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近年来,由于金融监管局成功地实施了信贷规则准入制度,挪威的信贷市场取得了稳健的成长,信贷规模明显增长,而信贷损失则呈稳步下降趋势,银行利润也实现了平稳的增长。

作为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局一直保持着在现场检查后与被检查银行董事会见面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将监管信息向银行管理层进行“正反馈”的渠道,并为外部银行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机协调创造了条件。现代银行监管理论强调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中不难看出,在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中,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金融监管局强调在现场检查后与银行董事会及时见面,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这保证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时间解决银行内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冲突问题,保证类似问题在该银行范围内不再发生,从而有效规避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须先将信息呈送金融监管局,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针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种预警机制。金融监管局认为在商业银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应首先与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使金融监管局有充分的反应时间针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重大消极影响来制定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金融市场上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对一些银行个体性或暂时性的问题产生过度反应,引发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多年来,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时、准确的掌握了银行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状况,为进行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挪威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复杂环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实现了银行业的平稳发展。

金融监管局建立了一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高管层,主要目标是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对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规避。在执行中,该制度以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为主要执行手段。当银行管理人员在执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或决策失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当金融监管局发现高管人员没有尽到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要求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引咎辞职。金融监管局建立的针对银行高管层的问责机制,在问责中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通过引咎辞职等制度来强化问责机制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金融监管局可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银行信贷规则统一审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针对信贷规则准入所进行的监管,在维护信贷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了各商业银行所制定的信贷规则都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思想,从而统一信贷市场规则,避免各信贷机构各自为政,造成信贷市场无序竞争。二是避免了由于商业银行对潜在的信用风险认识不清而造成信贷规则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与之相比,我国信贷市场上各银行机构在制定信贷规则时拥有比较多的自,各银行各自为政,信贷规则五花八门,信贷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运行规则,难以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过程中难以克服盲目性,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时打政策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信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采取的信贷规则准入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则以前,先将草案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按照《信贷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信贷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保持信贷政策的统一。如当前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就可以统一要求银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贯彻国家实施的节能减排等经济发展战略。

(二)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将银行业监管和审计、会计活动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获得监管活动中的范围经济。这样的监管体制不但保证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银行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时更好地保持客观、独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监管局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银行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从而实现监管内部成本的“外部化”。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财政一体化监管平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尝试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来对一体化监管框架进行局部的模拟。即: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必须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果一家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银行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中介机构今后再次进入与银行业务审计有关的业务领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潜在的“委托——”问题,拓展银行监管边界,使银监会可以把中介机构监管与银行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建立银行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纪律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场纪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协议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因此,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高负债经营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确实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亏损、恶性突发事件或个体性危机的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挪威的部分银行已经从2006年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金融监管局却仍然坚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经验,我国应该引入银行信息披露的事前报告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控制。首先,要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应事先呈报银监会审阅。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呈报银监会。最后,应该给予银监会一定的权限,由其决定信息披露的适当时机和方式,力争在信息披露以前将问题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为解决善后留出处置余地。当然,这并不是摒弃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弹性监管来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种危机。

(四)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挪威金融监管局与被监管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着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证了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协调。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前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信息反馈还不充分。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链条较长,当基层银监部门发现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出现某些问题后,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造成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分支机构之间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监管很多时候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的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就对哪里进行局部的处理,而不能真正对银行整体的经营思路和内控机制产生影响,因而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成功经验,在银监会和商业银行董事会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使银监部门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及时传导到银行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银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经济资本管理等机制进行修补和完善。借助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合力,来促进银行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6篇

今天非常高兴参加全市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全省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年全市银行业监管工作,研究部署今年的目标任务和各项具体措施。刚才,银监分局*局长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我完全赞同,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家金融机构负责同志都作了发言,讲得也非常好,态度明确,决心很大。会上还将与各金融机构签订责任状和“三个公约”,会议开得十分及时,也十分重要。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正确分析总结,充分肯定银行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

过去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全市银行业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加快创新,优化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2*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378.58亿元,较年初增加57.51亿元,增长17.59%;贷款余额217.22亿元,比年初增加24.76亿元,增长12.87%,信贷结构不断得到优化,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进程、下岗人员再就业的支持。2*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16.46亿元,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7.84个百分点。帐面利润盈亏轧差实现盈余1.75亿元,同比多盈0.23亿元,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经营效益不断提高。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工行成功实施了股改和财务重组,中行、建行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步伐不断加快,邮政储蓄机构分帐核算加紧实行。金融业务品种日趋丰富,各金融机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开发新业务、新产品,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服务日益扩大的需求,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呈现许多特色亮点,社会和用户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银企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合作范围和内容都更加具体、深入。同时,各金融机构在银监分局的领导下,都以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加大了内部改革力度,内控建设普遍加强,案件专项治理成效显著,防案防风险能力得到提升。

上述成绩的取得,全市银行业的同志们做了大量工作,尽了很大努力,市委、市政府是给予充分肯定的。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银行业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差距,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还是偏弱;不良贷款比例仍然偏高,金融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还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大家必须要高度关注民生,坚持以人为本,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监管的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经济金融稳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对银行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今后几年,将是*全力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实力和地位的重要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银行业提供了十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银行业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各银行机构要立足新起点,眼光长远,胸怀大局,进一步增强做好银行业工作的紧迫感与责任感。

一是加速经济崛起进程,对银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几年来,*坚持以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全力加快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把*的发展放在全省、全国大发展的格局中来审视,我们仍属于低水平基数的增长,经济总量和质量还远没有进入理想状态,与实现崛起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要加快发展、加速崛起,离不开银行业的参与和支持。当前银行业的发展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规模过小、投入不足的问题,例如:存贷差持续增加,2*年末至2*年末,全市银行业存差由2*年末的78.47亿元扩大到2*年末的161.28亿元,两年间存差增长了1.06倍,存差的快速扩大导致本地金融资源流向其他地区,对本地经济的支撑力度弱化。目前区域化竞争日趋激烈,“百舸争流,千帆竞发”,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的潜力在工业,活力在民营经济,2*年,全市工业发展的目标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上交利税在20*年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我们提出一个口号:“决战*,跨越700亿”,我相信,通过努力,这个目标是能够实现的,民营经济也力争有一个较快的发展,因为发展工业经济主要是发展民营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又主要是要抓工业企业。当前,*正处在负重奋进、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需要聚合经济金融资源,无论是对银行业自身发展而言,还是在新的形势、目标和任务面前,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银行业有责任、有义务融入到经济崛起的大潮中来,在更宽阔的舞台上一显身手。必须有“加快发展,金融先行”的胆识和谋略。希望广大银行部门一定要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和作为意识,坚定发展信心,以更强的力度、更大的规模、更高的效率安排好投入,用发展的眼光解决银行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是提高服务经济效率,对深化银行业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将有限的资金和金融资源最有效率地服务于经济发展,这是我们银行业应该积极思考的问题。就我们*而言,还存在诸如产权制度还不够明晰,治理机制还不尽完善,内控建设还较为薄弱,竞争力还比较低下,自身生存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效率有待提高等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通过地方经济发展来带动。我认为,一方面银行机构要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加快组织体系的重构和再造;另一方面是银行业自身的服务创新。银行业的创新能力不仅与其竞争和盈利能力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到服务经济的效率和质量。作为服务行业和企业,希望全市银行机构要树立“服务是永恒主题”的意识,努力把创新服务这篇文章做精做细,监管部门也要鼓励创新,促进创新,以更好地提高银行服务经济水平,努力打造*一流的金融服务品牌。

三是维护经济体系安全,对确保银行业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安全贯穿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金融风险和危机如若处置不当,就可能演变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这几年来,*经济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无论速度、质量、效益都有所改善,但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也累积了诸多矛盾,并随着改革发展逐步在金融领域显现出来,加之银行业整体管理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金融风险问题不容忽视,表现在一些银行机构资产质量不高,信用风险较为突出。2*年全市6家行、社不良贷款余额67.13亿元,不良贷款率达30.42%,高出全省15.*个百分点,抓降任务十分艰巨。全市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尽管实现“双降”,但主要得益于工行改革过程中剥离核销不良贷款22.2亿元,如剔除政策性因素辖内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将比年初增加5.74亿元,且股改后的2家银行出现了不良贷款反弹,政策性银行也出现不良贷款较大幅度的上升,当然我认为对不良贷款也不能作简单的逾期认定,而要有一个审慎的认识。农村信用社大户贷款风险整体处于高位,部分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案件仍有发生,操作风险形势严峻,部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突出等等,不仅对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影响了银行业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力度。资产质量与经营效益低的银行,意味着在信贷审批额度和业务授权等方面受到很大限制,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上与发达地区商业银行相比就落后了几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努力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才能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证。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不良资产,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金融安全为己任,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与监管部门一道提高应对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能力,共同确保我市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

三、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努力做好2*年银行业工作

2*年是“*”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全面建设活力*、实力*、魅力*、和谐*步伐的重要一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加大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有效防范风险,扎实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为“*”规划的实施开好局、起好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工作水平。银行业系统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支持*经济发展上,不能只盯住自己的“小天地”,要树立*经济发展“一盘棋”的思想,始终坚持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正确处理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促进发展中解决好银行自身的风险问题,实现共同发展。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又要善于结合*的实际执行,在结合上下功夫,在创新上作文章。在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上,多做“加法”,不做“减法”。要紧紧围绕“*”规划,围绕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严格把好信贷投向,加快调整信贷结构。要围绕加快工业化进程,增强发展后劲,切实抓好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医药、建材、机械电子、食品、电力能源和纺织服装、化工等支柱产业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帮扶力度;要围绕全民创业,加大对全民创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个私经济提供更多更实用的金融产品。善于发现和支持那些造血功能强、成长快、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精心培植和养护他们,支持和推动全民创业;要围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工作。我认为,金融部门发展、扶持大客户是对的,但是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上,有责任、有义务关注民生,关注困难群体,关注就业和再就业过程中的自主创业工作。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满足重点骨干龙头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3月份市政府将组织市直金融机构负责同志赴各县(市、区)考察,一是检验去年工业信贷营销会的签约落实情况,二是为今年召开会议作些准备,希望各金融机构的负责同志在日程安排上作些调整准备。

二是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不断提高银行业的综合实力。金融总量是银行发展水平、发展速度的一个综合指标,也是衡量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银行业要增强发展潜力,壮大实力,提高竞争力,必须做大做强规模,实现存款、贷款余额的明显增长,资本充足率的明显提高,盈利能力的明显提升,业务品种的不断丰富和经营效益的根本好转。要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用足用活用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强化资本约束的经营理念,落实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提足各类资产损失准备,加大资产核销损失力度,努力消化历史包袱,加快内控机制的转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将创新贯穿于建设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和业务经营的全过程。要根据我市特色经济、特色客户群的贷款需求,设计不同的金融工具和贷款品种,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金融衍生业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要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广大中小企业的不同需要,开发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服务产品;建立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信用评级体系,对资信达标、风险控制落实到位的中小企业,可适当扩大信用贷款比例。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继续完善和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与联保贷款,不断创新支农信贷品种,改善支农服务。

三是要以强化监管为手段,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在新的经济金融形势下,金融监管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创新监管理念,要从过去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变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要从过去的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式监管,做到监管“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一方面要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要求,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协调机制,不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着力加强内部控制,加大清收、转化不良贷款和损失贷款核销力度,减少各类违规问题的发生,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希望银监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引导各金融机构以当地的经济发展为第一责任,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要高度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狠抓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稽核检查力度,建立以合规为导向的内控建设目标,培育良好的管理文化,用制度规范行为,用管理约束行为,用纪律监督行为,切实防止因操作不当或管理真空而引发的经济案件和操作风险。等一下会上还要签订“三个公约”和《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秩序责任状》,这是一件好事,各家一定要严格遵守执行。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要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形成金融合力。希望各金融机构加强团结,相互支持,相互理解,主动协调,形成做好金融工作良好环境和氛围。

四是要以共同合作为途径,不断优化*的金融环境。一个地方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金融、企业三者的相互支持、相互合作。*要加快发展,环境很重要,我市正在开展打造“诚信*”的活动,其中金融环境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要遵循“政府搭台、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银企双赢”的方针,建立政府、银行、企业之间互动、互信、互利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理解关心和支持金融机构,帮助金融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协调好金融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支持银监部门开展工作,配合对违规金融机构的查处工作,防范金融风险;金融部门要转变作风,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有的是可贷企业,关键是要善于发现。要确立围绕市场找项目、围绕项目找客户的工作思路,深入市场,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发现和找准有优势有潜力的项目。要盯紧招商引资项目,通过金融服务吸引招商项目,并为落户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机会,同时,也要十分重视和帮助企业的二次创业。要经常到企业宣传贷款的政策、条件,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信用等级,使其达到贷款的要求。要定期到工业园区作些实地调研,了解园区、企业的资金需求,了解企业的发展现状,以此调整信贷投放结构;企业一定要有长远眼光,要视信誉为生命,向银行借款,要真实反映自身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时还本付息,从而在银企间构筑起信任、合作、互利的和谐关系。继续深入开展打造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布逃废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名单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力度,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规范和信用观念。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

2007年,因三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而被银行业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今年,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陆续开展了这一业务。可见,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又一个重点。与业界的趋之若鹜相比,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那么,私人银行业务这一金融创新有哪些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现有的针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是否适用于私人银行业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第8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明确了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持续监管、市场纪律。不管其具体计量风险因素的内容和标准如何变化,三大监管支柱基本统一。其含义与内容是:

(一)资本充足率

它是以银行资本为核心,以规范统一的方法,对银行经营及资产面临的风险持续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判断,以确认银行资产损失及拨备率状况、资本净额及充足率情况,进而对银行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提出保持性、完善性、治理性、整顿性、处置性措施,以确保银行经营的拨备充足、资本达标,始终是一家运行稳健、治理健全的好银行。

(二)持续监管

它是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和市场退出的事项、活动及行为的全过程持续监管。围绕这三个过程,通常是准入事项的审查和审批,业务运行的现场检查和借助统计信息的持续非现场监管,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查与机构和业务的重组甚至市场退出。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银行业机构的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与技术、章程与管理办法、营业场所等。业务运行监管是针对银行机构的业务活动及规范、风险程度等相关的检查与分析和治理,这是影响甚至决定监管组织体制、工作方式的关键。重大事项变更与市场退出监管与业务运行或者风险处置密切相关,是持续监管过程中治理性或整顿性措施的具体体现。

(三)市场纪律

也有人称之为市场约束,还有人称之为信息披露。就是通过持续有效监管,严格依据资本充足率的计量方法,对银行的决策、经营、管理和经营效果作出风险综合评价与分类,并将结果披露。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让银行的客户和其他金融消费者清楚与他交往的银行的本质与情况,据此判断和选择后续银行服务。目的在于让好的银行做大、做强,具有持续发展的市场客户基础,让差的或不好的银行面对市场压力,自觉改善管理,提高竞争力,由市场竞争力淘汰坏的银行。

二、从国际银行监管发展到三大支柱监管的简况

(一)针对具体业务活动而开展的业务行为监管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逐步新兴的银行,特别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央银行,基本上是在国家所有制下集中统一办理具体存、贷、汇、兑业务的机构,其上级对下级基于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内容。通过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政令统一、风险最小,实现银行的经营安全。这种针对具体行为的监管,来自于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内部,也是银行为实自身持续安全经营,通过保障操作规范来实现。这种方式,至今依然在一家银行的内部适用,这种针对具体业务行为的监管,本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的持续。中央银行如此,银行业监管部门如此,银行业经营机构也如此。

(二)针对银行业经营活动的规则监管

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功能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后,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和业务创新后,银行业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不可能深入渗透到商业银行内部的具体业务活动。银行外部监管也没有必要主要针对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操作提出具体操作的制度要求。在商业银行追求赢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目标后,其内部也有确保操作规范的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外部监管主要应维护市场秩序、竞争行为和行业安全及银行服务需求者的权益。确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在规则下的充分竞争,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避免单个银行的业务风险传导,防范高风险业务品种出笼,适时服务于宏观调控等成为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则监管,成为了多家银行开放与竞争经营格局下的必然。

(三)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索与实践的资本监管

对银行实施资本监管,是银行业跨国开放、综合经营、出现多币种、多种类资产的必然。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的银行经历了开放与综合化经营,一家跨国银行同时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一个国家的规则、一个币种的风险、多种资产的不同价值与价格、不同国家的规则与法律、不同背景的银行经营管理、不同经济体的银行业务机会等,均对银行经营和银行业监管造成巨大挑战,单个国家或地区对银行业继续采取封闭的规则监管,明显不合银行开放、多元、综合经营的时宜,探索新的资本监管在美国率先登台。抽象出资产内在价值、采取综合方法计量不同资产及其风险程度、预测资产价值与损失拨备、确定资本充足率,据此对银行经营行为自律、有效监管他律,及时披露银行分类信息,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的普遍做法,并逐步形成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改革开放30年来,特别是2006年我国金融全面对外开放后,对银行业探索和推进资本监管,由此逐步按照国际规则监管银行及至整个金融,这已经毋庸置疑。资本监管既是自律标准,也是监管标准,更是全世界的中介评价标准。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金融监管格局

构建和谐金融,必须构建和谐金融业与和谐金融监管。构建我国和谐金融是金融改革与开放的必然,也是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主义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内外金融关系、协调各种金融矛盾的结果。通过分析和掌握全球经济与金融运行规律,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既要能够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又要能够发挥有效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处置金融风险,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根本的社会制度。为此,需要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内容、方式、体制的创新。

(一)创造条件推进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修正行为与操作监管

个人的金融业务操作及其风险防范与监管,主要依靠教育培训和道德约束。不具备金融上岗、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当前金融人力资源条件下不能够仓促上岗,不懂得金融操作的人员、不能够控制操作风险的金融从业人员,本身不能够上岗。前者依靠专业培训,后者依靠个人道德与纪律约束。在金融开放与改革现状下,从业人员个人行为监管和操作风险,主要依靠道德和纪律。这方面的监管不应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而应是金融企业自身的内部管理范围。作为金融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管与操作风险,需要监管当局的制度规定和监管纪律来维护,但也需要出资人的持续监督与权力约束。特别在金融监管出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对于潜在风险主要采取计量分析判断之后,尤其需要将风险的防范与计量重点放在员工个人以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上。实际上,国际上基本没有将个人道德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范畴,我国也逐步修正这方面的习惯监管做法,改善监管的方式,调整监管重心,终止不适当监管做法,确保金融从业人员道德的纯洁性、业务的专业性、操作的严谨性、从业的审慎性,共同把防范和化解风险

的精力集中在非人为的外部因素,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最终促成金融从业人员坚持审慎经营、从资本监管为主发展到风险为本监管,实现金融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和谐,促使金融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积极推进资本监管。探索风险监管,扬弃规则监管

当前,我国必须遵循国际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以资本监管为重点,以此引入国际银行的风险计量、识别、分析、判断和确认的标准、流程、方法,银行自律,监管持续,分别治理,保障安全。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风险为本的监管体系和方法,适应全球化经济与金融体制下的金融审慎监管和持续发展。对于暂时还适用且利于我国社会和谐的银行规则监管,需要进一步扬弃。发扬中央及宏观政策的导向性、指导性作用,服务于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于科学发展大局。放弃片面的、个人自主自为的、适合宏观与大局的小规则,避免将小规则凌驾于大规则之上,并以此为监管规则。

(三)创造条件,整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功能。探索金融综合监管,以适应国际、国内新的需求

整合了中央4个金融监管与服务机构的功能后,充分发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和审慎经营,自求发展,自我约束,自主创新,自担风险,构建和谐金融新格局。在全国金融格局有新的变化后,地方各级对于金融服务与监管的主要事务压力减轻,因责任明确,其新兴的专门组织机构需求必然下降,并能够充分尊重和运用全国统一金融服务与监管体制,推进经济发展。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合作自然理顺,责任与权利矛盾也随之清晰。

(四)银行业的综合、开放经营,当前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合作

我国金融出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也只是适应于特殊国情的特定阶段的权益策略,也是在统一监管体制下改革的产物。实践证明,这种改革模式正初步完成其使命,在金融出现集团化、综合化、跨国经营之后,现有的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体制,已经不适应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要求,已经在中央和地方的层面,出现了加强金融监管与协作的部门和功能需求,同时也影响着现有监管体制的运行。在新的监管体制没有确立以前,需要加强国内银行服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的合作,防范金融开放中的创新风险和综合化、集团化经营风险,确保金融运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