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8 22: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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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实施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这既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铁律,更是对全国550万矿工的承诺。在全省煤矿矿长宣贯大会上,陈炎生局长强调:“《七条规定》明确了矿长的职责,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这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每位矿长都必须要落实责任,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如果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决不姑息迁就。”
春节过后,福建煤监局迅速行动,全面组织开展《七条规定》宣贯活动。2月底以来,按照“四覆盖”(覆盖全省所有煤矿、所有矿长、所有煤矿实际控制人、所有一线员工)要求,全省煤矿深入开展“十个一”活动。即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举办一次安全承诺,全省所有煤矿矿长签订《安全承诺书》;组织一场《七条规定》专题考试;每个矿井组织一次安全形势分析,每位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献言献策;开展一次专题巡回宣讲;举办一期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每个矿井开设一个安全文化长廊,《七条规定》在主井口上板上墙;每个矿井聘请一支安全督导队;在三个重点产煤市分别组织一次示范式、解剖式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开展一系列专项督查。
2月27日和2月28日,国家安监总局派出督导组分别在三明、龙岩两市组织召开宣贯大会。全省291名煤矿矿长、147名煤矿法人代表和140名省能源集团公司、产煤县、市(区)政府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以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共计578人参加了会议。会上,督导组将《七条规定》亲自送到煤矿矿长手中,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李万疆对《七条规定》做了具体解读。全省煤矿矿长观看了事故警示教育片,并现场签订了安全承诺书,参加了专题考试。经阅卷,平均成绩97.7分。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以安全生产
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要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回头看”,把工作重点由“认定达标”向“国家标准”过度,督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评审机构和评审队伍建设,加大现场评审、现场认定的推进力度。二要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层次、巩固升级的进度,引领带动其他行业领域做细做实安全标准化的达标创建,确保所有企事业单位在今年底前实现全面达标。三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协调本级政府明确工贸行业标准化建设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企业标准化建设的完善提升工作。
三、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最关键、最直接的行业领域,是名副其实的事故“大户”。一是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支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二要在推进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准确定位,特别是对道路设施“三同时”制度要严格落实,严格把关,并切实加强对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推动乡镇优化组合整治力量。三要认真抓好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及定位,从严把好事故的跟踪管理,确保目标如期实现。四要加强督促检查,运用警示通报、行政问责、事故调查等手段,督促各级相关部门切实抓好综合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强化重点行业安全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煤矿、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建筑施工、消防、学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促进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各地要认真落实新出台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矿长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两个九确保”,切实抓好自己的责任田。
五、持续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从严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责等“四个一律”,坚决实施及时通报、公布曝光、严厉处罚、挂牌督办、取缔关闭、严肃追责等“六个一批”,对存在的问题,要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清剿,从严惩处。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一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本级政府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在本地主流媒体持续加强安全发展战略举措、煤矿“七项规定”等重大活动的宣传教育。二要持续推进“安全社区”、“安全园区”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把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三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按照事故等级,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四要积极推进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改菩监管执法装备,提高监管执法水平。五要认真搞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协调发放工作。
在如何围绕发展大局认真履职上,陈炎生局长结合自身工作体会,认为最主要的就是要围绕责任这个主题,树立责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有效监管,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抓好工作落实。一方面,要落实政府安办综合监管职责,注意发挥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抓好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跟踪协调,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要落实安监局长职责,关键是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全力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安监局长们要提高认识,准确定位、加强学习,提升素质、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讲究方法,提升实效、带好队伍,廉洁自律。
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城市之一,我市的试点工作已经稳步推进。为推动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顺利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经济政策支持
(一)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师资和评审员培训、专家咨询指导、组织评审、政策调研、信息平台建设等必需费用,可从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立项条件的申报项目,可予以优先支持。
(二)推动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与金融类信用信息数据库资源共享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性担保和信贷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和二级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培育。
(三)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从企业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额的10%;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加大安全培训的支持力度,经公告认定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费用标准,分别按企业的级别下浮10%、5%。
(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安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事故预防使用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制定和考核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时应予以体现。
二、加强监管与服务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
(二)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逐步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已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能核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资质申报、升级和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在手续齐备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优先予以办理。对经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优秀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现场,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时予以加分。对连续2年验收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取消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企业和项目及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
对连续3年仍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建议发证机关给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予延期处理,并取消其项目经理在本地区的3年投标资格。经考评有20%以上施工现场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建议省有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年度检验、企业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时,应开辟“绿色通道”,即来即办;不能即时办理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部门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符合采购条件的产品,在同等情况下,政府采购予以优先。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的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给予优先支持。
三、实施差别化安全监管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企业,适度减少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的频次,除法定检查、专项检查和涉及举报以外,减少其当年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时的现场抽查比例。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增加对其实施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范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企业,发生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上限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发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和取缔。
(三)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鼓励其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结果,加大对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奖励;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结果视为不达标。
(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矿企业,安监部门对其提出的申请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对危险和有害程度不高的企业,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时,可不要求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实行备案制管理。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停止办理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对粉尘、高毒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实行职业危害否决制。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职业卫生部分考评得分分别低于75%和60%的,不能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或换证,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以上水平。对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以上的危化品企业,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延期或换证手续。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七)非煤矿山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非煤矿山企业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已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在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直接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对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实施评先推优的支持政策
(一)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驰名和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免检产品、质量信用产品,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限制上述荣誉的参评和推荐。
(二)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纳入到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范围,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一级企业申报创建省级诚信示范企业的,予以优先推荐。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其市级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有效期结束后不得重新申报创建。
(三)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先进单位(集体)、五一劳动奖状的评选;对符合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评选推荐条件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按地区、行业、系统优先推荐参加评选。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限制其评选上述荣誉。
(四)对市安全生产标兵单位,原则上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或一级企业中产生。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能参与市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市级以上安全文化企业的评定。
(五)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国有工贸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与年度绩效薪酬挂钩。企业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达标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应扣减直至取消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加以推动。
五、推动企业达标升级
(一)督促已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内部评定工作。已经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重新组织复评和定级。对经评定达到二级、一级标准化条件的企业,可出具评定得分证明,并向有关评审单位进行推荐。
(二)市安监局等部门要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申报市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等级的评定和升级。对经评定达到相应等级的安全诚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六、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各地区及市安监局要组织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及时填报标准化建设情况等信息,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的动态管理。对未按期进行填报或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公告和授牌。
这次会议主要是宣贯国家总局新修订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2号令,以下简称“新《规定》”),座谈讨论我省如何贯彻实施新《规定》,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为全省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前面,规划科技处的同志传达了总局南京宣贯会议的主要精神,各机构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下面,我重点围绕如何贯彻落实新《规定》讲三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规定》的重大意义
20__年颁布实施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以下简称原《规定》),对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使安全评价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省近几年的实践看,各机构在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有力地配合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企业日常安全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但随着安全评价工作的不断发展,也遇到了一些原《规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反映出当初立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对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门槛设置偏低,导致机构数量偏多、规模偏小,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需要提高准入门槛和对机构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不利于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需要对处罚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安全机构装备匮乏,安全评价方法简单、技术水平低等。因此,从20__年2月开始,总局规划科技司组织专家对原《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方调研、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新《规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规定》从着重于提高水平、着重于科学规范、着重于加强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使之适应当前安全评价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巩固规范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将进一步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增强自律意识,改进安全评价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将加快引导和促进现有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技术实力雄厚的安全评价机构,更好地发挥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新《规定》的重大意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深入学习,全面掌握相关规定,认真贯彻实施。
二、正确掌握新《规定》的立法内涵
原《规定》共有35条,4300字左右,新《规定》拓展为43条,6700字,并另附3个附件。新《规定》立足于中介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今后一段时间安全评价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新《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一)明确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指导思想
从全国范围来讲,安全评价机构整体偏多,市场竞争过度,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不利于安全评价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发展,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国家总局下达我省的安全评价机构控制指标为:甲级资质4家、乙级资质10家以内(不含煤矿)。就目前来讲,我省现有13家评价机构,总体上与市场需求是相平衡的,也符合总局规划要求,将不会因总量限制而需强行关闭和整合一批评价机构。
(二)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原《规定》实施以来,安全评价人员一直采用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这是为安全评价机构培养、考核、选拔专业人才而专门设立的,但缺乏相关行政许可依据。为促进安全评价人员依法从业和规范管理,国家总局与原劳动保障部协商,于20__年11月,批准设立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20__年2月颁布了《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新《规定》正式规定了安全评价人员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对安全评价机构应配备的安全评价师数量和履职要求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使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得到规范发展。
(三)实行了评价资质分级管理,明确资质审批工作程序
为强化各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新《规定》继续实行了分级管理制度,并将机构资质的审核权下放一级,积极发挥各级安监部门的作用。新《规定》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分为审核、审批两步,先由下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核,再提交上一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批、发证(详见新《规定》第四条),从而促使各级安监部门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推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准入条件
原《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规定较宽,符合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数量较多,不可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的不良现象。新《规定》分别对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条件进行了较大调整。一是提高了注册资金额度,甲级资质由300万元以上增至5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须达400万元以上的要求;乙级资质由100万元以上增至300万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资产达200万元以上的要求;根据评价业务范围的不同,对专业人员构成和设备、设施配置等进行了具体要求。二是提高了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数量和技术等级配置要求,甲级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数量由12名增加为25名,乙级机构由8名增加为16名,并规定一级评价师按20%以上的比例配备,二级评价师按30%以上的比例配备。三是增加了有关不良记录的规定,即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已取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四是增加了对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五)调整划分了甲级、乙级资质的业务范围
新《规定》第六条对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划分,划分标准从建设项本文来源:文秘站 目的投资规模改为审批权限,从企业的性质改为企业的规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大型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原《规定》中没有对上述重大项目、大型企业该由哪一级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作出规定。相比原《规定》,整体上拓展了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省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和备案的评价项 目,乙级机构都能够开展,有利于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属地监管。
(六)加大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力度
原《规定》中有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够详细。新《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处罚条款,将原《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处罚改为对所在机构的处罚,强化评价机构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加强对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形成威慑力。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第三十条新增加和明确了对以下情形的处罚:一是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二是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是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四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六是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七是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八是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九是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七)更加重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评价行业组织可通过会员加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师执业自律公约》、制定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指导价格、实施技术仲裁管理办法等方式,积极发挥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和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引导和推动诚信建设,实现自律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认真做好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安全评价作为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全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巩固和发展全省安全生产持续平稳态势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评价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在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机构专职评价人员数量少,专业配套性较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不高;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没有得到有效运行,内部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不够高,与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致使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整改,同时也一定程度损害了评价机构的整体形象。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__〕2号)明确提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严格依法规范其中介行为,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我们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新《规定》为契机,全面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
(一)认真开展安全评价资质延期换证工作
自20__年10月起,省安监局、各设区市安监局开始受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目前已取得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都必须在资质有限期内(最晚不超过20__年6月30日),按照新《规定》的程序完成复审换证。逾期不复审换证或经审查不具备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是认真做好安全评价资质审核工作。省局将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进行全省安全评价机构布局,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工作,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审查,合格一个,审批一个,对于审批结果将及时在省局网站公示,欢迎大家监督举报。
二是认真做好安全评价资质申请各项准备工作。各评价机构要逐条对照新《规定》中有关甲乙级资质的申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要准确定位。要根据机构自身人员、装备等条件,找出自己的优势,合理确定申报业务范围,争取做专做强;二要完善制度。要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查,重新梳理完善。三要引进人才。新《规定》对专职评价师的数量和级别有较高要求,各机构要通过行业交流和引进人才等方式增加专职评价人员数量,组建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搭配合理的人才队伍。四要改进装备。我省各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的装备比较落后,手段还比较原始。各机构原则上均应根据新《规定》的要求购买和添置相关的设施、设备及有关评价辅助软件,提高安全评价装备水平,引进先进的安全评价方法,提高评价服务质量。
(二)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规行为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今后,省安监局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现场评审和其他行政执法时,将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质量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安全评价中有违反新《规定》以及其他诚信缺失行为的,省安监局将严肃处理,并将处罚结果定期通过省安监局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安监部门在查处事故时,要调阅事故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预防事故、加强管理的建议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凡发现出具虚假报告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使机构已解散,也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今年,我县被国务院安办列为全国瓦斯治理示范县。为努力创建全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江安县2010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方案》,编制了《江安县瓦斯治理与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和《江安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方案》,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四家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瓦斯治理工作领导组。开展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小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采煤方法调整和支护改革等相关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截至目前,全县煤矿未发生瓦斯事故,煤矿一般事故起数和人数均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内,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目前,各项工作顺利展开,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自查,基本达到省安委会制定的《瓦斯治理示范县建设基本要求》。下面简要将我县创建全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我县矿井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煤矿矿井13对,核定年生产能力78万吨,其中高瓦斯矿井3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9对;在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中,开采缓倾斜煤层的矿井3对,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9对。
根据全省煤矿资源整合整体规划,全县13对矿井中,有2对被整合关闭矿井(光明煤矿和盐井煤矿);有2对限期关闭矿井(分水岭烟煤厂至2010年底关闭,龙凤煤矿至2010年底关闭);3对独立保留矿井(振兴煤矿、和平煤矿、石桥煤矿);6对资源整合主体矿井或独立扩能矿井(联吉煤矿、工农煤矿、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良朋煤矿、幸福煤矿、江远煤矿)。
全县煤矿均分布在珙长矿区的富安井田和红桥井田内,本区域煤层(无烟煤)主要赋存于二叠系龙潭组第二加三段,矿区范围内可采煤层为k2煤层,有1个矿(分水岭烟煤厂)开采烟煤(k1煤层)。目前全县矿井均采用斜井开拓,且均属深部开采,开采标高在+160-±0之间。矿井开采方式为走向后退短壁式开采,工作面采用煤电钻打眼,放炮落煤,急倾斜煤层矿井采场不支护,采空区采用陷落法管理顶板。缓倾斜煤层矿井现基本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刮板运输机采煤,采用炮采机运。
二、采取的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
年初,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四家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组。县委、县政府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明确由县安监局承担煤矿日常安全监管职能。并完善了县安监局负责日常监管,县经商局负责行业监管,相关乡镇政府负责属地监管的煤矿综合安全管理格局。并对具体责任进行了分工、细化。县编委会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XX年〕33号)文件精神,设立了县安全监测站,落实了驻矿安监员专项编制7名,现已达到2对矿井配备1名具有专业技术的驻矿人员。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激励煤矿驻矿人员认真履职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川安办〔2010〕32号文件精神,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和煤矿企业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组,在安监局班子成员中设立了1名总工程师。由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组对煤矿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管理,真正做到内行管内行。红桥、五矿两个产煤乡镇,建立了煤矿安全监管站,每个乡镇落实了2名煤矿专业技术人员。
同时,我县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一通三防”管理以及瓦斯治理、人员培训、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建立了“以风定产”公示制度、采掘头面审批制度、煤矿“三量”考核制度、煤矿交换图定期审查制度、隐患整改公示制度。
(二)强化投入,政策激励。
县政府进一步加大了煤矿瓦斯治理和“示范县”建设经费投入。年初,县财政预算县安监局工作经费45.2万元,专项解决监管人员(驻矿安监员)工资、下井补助、绩效考核奖励;县财政投入20余万元完善了煤矿安全监控中心装备,落实了5名专业监控人员人员工资、运行费等15万元。同时,今年县政府专门落实 “示范县”建设工作经费30万元,用于编制“一县一策”和“一矿一策”评审费用以及日常工作支出,并投入25万元为县安监局配备监管执法用车等装备。此外,县政府进一步建立完善矿井瓦斯治理奖励基金和配套资金等激励政策。对已实施瓦斯固定抽采系统建设的矿井,县财政每矿补助配套资金5万元,对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达二级的矿井补助3万元。今后,县政府每年将在煤炭统征税费中按2.00元/t标准提取瓦斯治理工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瓦斯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人员和煤矿企业进行奖励。对煤矿企业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系统的按每矿5万元进行奖励;对煤矿企业利用瓦斯发电的按每台(500kw)机组5万元进行奖励。
(三)扎实有效落实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1.升格瓦斯管理等级,开展了突出危险性鉴定。我县高瓦斯矿井全部开采具有突出危险性的k2煤层,为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高瓦斯矿井全部按突出矿井的要求进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防突措施。自2010年底以来,已有11对矿井开展了煤层突出鉴定或自行申请煤与瓦斯突出“戴帽”工作(江远煤矿因水淹未开展)。省经委以 川经煤炭函〔2010〕115号批复良朋煤矿、振兴煤矿等9对矿井为突出矿井,其余2 对矿井中,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经鉴定不具有突出危险性,联吉煤矿正在实施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 共3页,当前第1页1
2、开展了瓦斯基础参数测定、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鉴定等工作。我县煤矿企业已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煤层的瓦斯参数进行了测定,由市矿山救护大队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了鉴定,并对煤层的自燃发火倾向开展了鉴定,加强了煤矿瓦斯管理基础工作,以督促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3.编制完成了示范矿井建设方案和“一矿一策”和瓦斯治理“一县一策”。我县石桥煤矿、和平煤矿和振兴煤矿被列为全省瓦斯治理示范矿井,三矿均编制完成了示范矿井建设方案。全县12对矿井均聘请了四川省安科院或煤矿瓦斯治理专家根据各矿实际编制了采掘部署调整和瓦斯治理的“一矿一策”方案。2010年初,县政府已聘请专家对各矿井方案进行了评审,逐矿确定了整改内容。还制定了《江安县2010年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方案》,编制了江安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十一五”后期规划,并将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一考核。今年8月,我县又委托四川省安科院编制了瓦斯治理“一县一策”,为全县的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明确了方向。
4.加快瓦斯固定抽采系统建设。截至目前,我县应建瓦斯固定抽采系统的9对独立保留矿井、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和独立扩能矿井中,现已有6对矿井建成投入使用(良朋、石桥、和平、幸福、工农煤矿),并通过验收。另2对正在实施技改的矿井(江安县煤矿公司和联吉煤矿)由于井下暂无抽采工作面,现已完善了抽采方案设计,地面设施和管路正在建设中,另外江远煤矿因水淹暂未实施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限期关闭的3对高瓦斯(突出)矿井中,龙凤煤矿和光明煤矿均完善了瓦斯移动抽放系统,并投入正常使用。盐井煤矿因无巷道掘进,矿井对现已布置好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小钻孔排放瓦斯,经检验不具有突出危险性后进行回采作业。
5.大力推行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我县3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中,有2个缓倾斜矿井,1个急倾斜矿井。我县从示范矿井开始进行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以推动全县煤矿的“双改工程”。目前,2个缓倾斜矿井(和平煤矿和石桥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全部采用了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支护,用刮板运输机运输;急倾斜煤层的矿井(振兴煤矿)在全市率先引进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进行采煤,该矿目前正在布置正规采煤工作面。
6.落实了科学治灾的措施,强化矿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全县12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建设了kj90或kj101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并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了系统升级。矿井监控系统与县平台和省平台实现了联网运行,适时监控。目前,全县已有6对矿井完成了煤矿信息系统建设,下一步将把瓦斯抽采参数及企业信息系统一并纳入县级监控中心,对矿井瓦斯抽采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监控。
7、完善了应急救援体系。县安监局编制了全县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所有煤矿企业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每矿选派了5名矿工参加市救护大队举办的应急救援培训,配备了正压呼吸器等救护器材,由县卫生局协调,将红桥卫生院的救护车作为矿山应急救护车辆备用。
8、完善了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由于我县煤矿企业相对较少,未建立煤矿四级培训机构,但县经商局和县安监局分加别组织对全县煤矿矿工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全员培训,并督促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送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同时,企业强化了瓦斯治理人才培养,12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全部配备了瓦斯治理工程技术人员,每矿还分别选派了10名矿工参加省、市举办的防突专业培训。
9、落实了煤矿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规范了煤矿技术档案。我县按市政府要求,在国庆节后复产将煤矿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纳入“七不复产”的范畴,要求各煤矿企业把“系统”使用作为应对煤矿灾害升级、防范煤矿事故的重要措施。截至目前,已有6对矿井安装了信息管理系统,其余矿井正在实施。我县还规范了煤矿技术档案工作,为每个矿井建立了详细的档案资料,矿井三图每月交换一次。
三、对照检查存在的差距
我县开展瓦斯治理示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市安监系统的正确指导下,在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共同配合下,各项工作顺利展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工作未完成。
(一)瓦斯利用量未达到上级下达指标。
今年,市上下达我县的瓦斯利用量任务为50万方。由于全县矿井规模较小,瓦斯抽采量不大,基本不能连续正常抽采,建瓦斯利用系统的难度较大。目前,我县抽采的瓦斯均未利用,也无利用装置,在县安监局的促进下,幸福煤矿拟建瓦斯发电系统,但由于要重新进行瓦斯钻场布置施工,地面设施建设和发电设备安装,预计最快也要12月才能建成投用,建成后也不能完成利用量任务。
按我县的规划,江安县煤矿公司和联吉煤矿的资源量较大,应建瓦斯利用系统,但两矿均为技改矿井,要技改结束验收时,瓦斯抽采和利用系统才能投用。
(二)所有矿井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
我县矿井大部分为6万吨/年的生产规模,且大部分为急倾斜矿井,原有系统均只有一进一回的通风系统,设置专用回风巷,需另掘一井筒作为人行副井,将原来的回风井作为专用回风井。目前,我县只有和平、石桥和联吉煤矿等3对矿井符合要求。良朋煤矿、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正按技改初步设计的方案进行施工,其中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井筒已施工100米,良朋煤矿井筒已施工20米,预计2010年6月底前能全面完成;振兴煤矿、幸福煤矿、工农煤矿正在进行方案比选,近期即将施工建设,拟在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 共3页,当前第2页2
(三)所有矿井采煤工作面未全部采用壁式等正规采煤法。
我县的缓倾斜煤层矿井,现基本能达到长壁式开采。但急倾斜煤层矿井,调整采煤方法需要一个过程,现已布置的系统只能按现有的采煤法采煤,我县的要求是在下一个开采水平必须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法或俯伪斜分段走向密集支柱采煤法进行采煤。
(四)部分矿井未实行穿层网格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我县所有矿井均只采一层煤,无保护层开采,现在已布置好的系统不可能再进行穿层预抽。目前,我县只有幸福煤矿和工农煤矿施工有底板瓦斯抽采巷道,可进行瓦斯穿层网格预抽。联吉煤矿正按技改设计的要求施工底板巷道,预计年底前可实行穿层预抽;振兴煤矿和良朋煤矿下山延伸巷道已掘进到位,车场和水仓布置好后即可施工底板巷道,按正常进度,在年底前可进行底板瓦斯抽放。
开采缓倾斜煤层的矿井(和平、石桥和江安县煤矿有限公司),现已进行了顺煤层下斜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目前无法布置底板瓦斯抽放巷道。
(五)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年内不能达标。
我县煤矿有限公司为安全高效建设矿井,该矿目前正启动技改施工,设计的施工方案按安全高效矿井来设计,年底前不能达标验收,要矿井技改结束时才能进行验收达标。
四、下阶段的工作措施
我县的瓦斯治理工作,经过全国示范县的创建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差距,有很多工作还需继续完善,我县将以瓦斯治理示范县为契机,由县安监局、经商局、红桥镇、五矿镇协同配合,督促煤矿企业继续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
(一)强力推进机械化,促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一是实现人员入井机械化。目前,我县石桥煤矿和联吉煤矿的人车已建成投用。下阶段,振兴煤矿、良朋煤矿、江安县煤矿公司、工农煤矿、幸福煤矿等5对矿井必须在今年内启动机械运送人员装置的建设,工农煤矿和振兴煤矿在2010年12月底前建成投用,其余3对矿井力争在2010年6月底前建成投用。
二是逐步实现运输机械化。(1)所有矿井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实行装矸(煤)机械化。全岩巷掘进必须使用耙砂机装矿,煤巷掘进尽可能使用装载刮板运输机装煤,坚决淘汰人工装煤(矸)等落后的生产方式。(2)开采缓倾斜煤层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刮板运输机运输,未使用刮板运输机运输的工作面,不进行头面核定,已核定的头面,应先停止生产,完善后重新进行核定。(3)逐步推广使用皮带运输。石桥煤矿和江安县煤矿公司采区运输巷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皮带运输或机车运输,淘汰人力推车。(4)逐步推广掘进机械化。为调整采掘部署,为治灾留下时间和空间,应加快巷道的掘进速度,石桥煤矿和江安县煤矿公司应考虑购置综掘机,力争从2010年起,新掘巷道实现机械化。
(二)强制实行瓦斯利用,实现以用促抽。
2010年,市上下达我县的瓦斯利用任务为50万方。目前,我县已建成的6套瓦斯抽采系统均未正常使用。为切实达到治灾的目的,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抽采系统正常使用。一是利于瓦斯抽采和调整采掘部署,矿井所有新掘主要运输巷必须布置在煤层的底(顶)板岩层内。二是在今年10月底前,各矿必须按瓦斯抽采设计的要求,做到应抽尽抽,确保抽采系统能正常连续运行,到期不能连续正常运行的矿井,立即停止煤炭生产作业,矿井只能进行与瓦斯相关的岩石巷道、穿层抽放钻孔施工作业。三是根据瓦斯抽采量的实际情况,建瓦斯利用(发电)系统,幸福煤矿在年底前先建成瓦斯利用(发电)系统并正常投运。四是2对正在建设的技改矿井(煤矿公司和联吉煤矿),必须尽快启动瓦斯抽采系统建设,地面设施和管路系统在2010年底前建成验收;由于两矿煤炭资源储量均在200万吨以上,服务年限较长,必须同时建设瓦斯利用系统,在技改工程验收前,瓦斯利用系统应一并建成验收。
(三)强制推行支护方式和采煤方法改革。
一是新掘的岩石巷道,推广使用锚喷支护,逐步淘汰工字钢支护和料石砌碹支护;新掘煤巷,推广使用锚网支护或工字钢支护,坚决淘汰木支护。二是缓倾斜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今年10月底前全部使用液压支柱支护。三是缓倾斜煤层必须布置正规长壁式采煤工作面进行采煤,工作面长度原则上不低于60米。四是开采急倾斜煤层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在下一开采水平必须采用柔性掩护支架方式或俯伪斜分段走向密集支柱采煤法进行采煤,严禁使用仓储式采煤法,彻底淘汰现有的采煤方法。
(四)督促矿井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以国庆节后煤矿“七不复产”为契机,督促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按规定完善 “三专两闭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未达到条件的,坚决不复产验收,不恢复生产。
小型铁选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规占地,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度汛安全。任其蔓延,势必影响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影响我县安全生产示范县创建,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为此,各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取缔小型铁选企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按照县政府要求限期彻底取缔到位。
二、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取缔工作顺利开展
取缔小型铁选企业工作,牵涉面广,任务重。各有关镇和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整治”和“清除原料、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证照”的要求,对全县辖区内所有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没有办理土地、水保、安监、工商营业执照、林地占用手续的小型选铁企业一律依法取缔,限期拆除,确保取缔工作有序、平稳、安全推进。取缔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确定取缔关停名单。由环保局牵头,国土、安监、水利、公安、电力、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在前期联合调查的基础上,向县政府提交取缔的小型铁选企业名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实施取缔。
第二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取缔推进实施阶段。县政府成立以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安监局为副组长单位,各有关镇、县法院、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局、电力局、住建局、水利局、工商局、公安局、文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取缔小型选铁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取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其中,各相关镇要积极做好各小型选矿点业主的思想工作,使各业主清醒认识到小型选矿点的危害,主动配合政府拆除设备,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环保部门督促各小型选矿点对排放的废水、废渣进行清理、治理,对破坏的生态植被进行修复恢复;国土部门负责对小型选矿点违规占地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取得的铁矿资源依法进行查处;水利部门督促小型选矿点对侵占的河道限期进行清理,确保行洪安全,对违法使用水资源进行查处;安监部门负责对“三无”小型选矿点进行清理整顿,要督促各小型选矿点对造成的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折除供电设备,对违规用电要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要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进行查处,对用工情况进行清理;工商税务部门对其办理的证照进行清理清查,所办证照一律给予吊销;文广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整治行动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各有关镇和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
第三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0日,检查落实拆除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取缔小型选铁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对全县小型选铁企业取缔整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查,对拒不执行拆除生产设施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施拆除。
三、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经验教训,深入查找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履职尽责,在取缔工作结束后,切实建立完善各项长效监管机制,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一是严格审批,切实把好源头关口。各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从严审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不予以审批,不准私自招引违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环评、安评等手续的,电力部门不能供电,公安部门不能供应爆炸物品,其他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二是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三无”项目要敢于查处,一查到底,坚决予以取缔。要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切实维护全县正常的矿业经济秩序,确保安全环保不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工作措施
(一)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动
1、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换(领)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的,一律不予换(领)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没有按要求调整到位的,一律不予换(领)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未换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继续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厉查处。
2、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未提供合法工艺技术来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建设,试生产(使用)方案经过备案后方可投入试生产(使用);对擅自建设、未批先建、不遵守建设项目许可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严厉查处。
3、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工作。要认真执行《南通市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程序和标准;要按照规定制定试生产方案,并严格按试生产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未实行自动控制的具有危险性较高工艺的生产装置一律不得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满未及时竣工验收的生产装置不得继续试生产。
4、进一步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查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无证生产、擅自试制新产品或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不具备条件的租赁人违法生产、试制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擅自设立储存设施、超量出样或储存的行为,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5、进一步加大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力度。要在近年来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关闭使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的力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已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实施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改变用途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停用厂房和库房实施跟踪督查,确保万无一失。
(二)以化工生产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
1、进一步严格化工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化工生产企业在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强化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审批联合会审制度,严把准入关。
2、进一步加快化工生产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工作。以涉及危险工艺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为重点,通过装备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自动检测报警系统等的技术改造,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3、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认真修订并严格执行防火、防毒、防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全市推行化工生产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推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家检查制度。
4、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的安全监管水平。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安全监管机制和体制,提高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效果;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综合安全评估结果,对入园企业合理布局;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努力实现险化学品专门区域应急救援能力的提升。
5、进一步推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各地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通安监[2008]186号)文件精神,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积极有序地推行安全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剧毒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
6、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南通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力度,规范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努力实现我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规范化、长效化。
(三)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以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为契机,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杜绝“三违”现象,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关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2、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行政许可规范、基本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增强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3、进一步强化安全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对国家安监总局新颁布的2009年开始实施的一系列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标准的宣贯工作,推动《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在化工企业的及时有效实施。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中旬前):各地要根据全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前期宣传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
(二)宣贯实施阶段(6月中旬至8月):各地要突出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至10月):各地要在企业自纠自查、治理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抽查和开展回头看,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制度,切实提高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上旬):各地要按照行动方案对“三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归纳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纳入各地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中,做到同时布置、同时推进、同时督促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政策的宣贯。各地要把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与宣传国家、省和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政策相结合,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广泛宣传开展“三项行动”意义和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确保“三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切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1、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企业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定期总结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等情形的,由安监部门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督促企业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和约谈两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2、继续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制度,继续全面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排查治理行动。
3、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全面完成涉及高危工艺生产装置和危险性较大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已安装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抽查,使其真正发挥作用,着力消除“物”的不安定因素。继续开展安监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继续狠抓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督促企业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针对性提升危化品企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企业进一步修订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以及关键装置和重点区域的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建立事故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制。在重点作业岗位,推行岗位化学品周知卡、岗位操作要领卡、岗位事故应急卡的“三卡”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确保岗位职工掌握危险工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方法。对涉及高危工艺反应单元的操作人员,列入培训范围,实行持证上岗。
5、扎实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省市要求,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申报达标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
二、进一步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1、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化治办的统一协调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新一轮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
2、深入开展企业重要制度的专项检查。开展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岗位操作规程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专项检查,着力消除“人”的不安定因素,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专项整治重要内容之一。
3、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鉴于重大危险源的界定、申报、评估、建档、确认和管理有了新的规定,在对我区重大危险源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区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根据区政府《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力推进重大危险源企业与区安全生产预警预测信息平网,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专项整治重要内容之一。
三、进一步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严格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换证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严格执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严把各环节的安全许可条件。继续做好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剧从业人员、非药品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现场供气备案等日常行政许可工作。
2、加强对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必要时实施关闭、转产,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加强对延期换证企业检查,对省安监局通告的延期换证的企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督查企业提前做好换证准备。加强对领证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定期公告生产经营领证企业名单。对未批先建项目、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规范危化品使用企业基础管理水平,提升危化品使用单位本质安全。继续加强对“红色”类化工企业的检查力度,规范其基础管理水平和现场管理水平。加强对已经公布注销和关停并转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防止无证生产经营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切实加强对重点时段和特殊时期的安全督查。做好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灾害天气、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近期与长远、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为活动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继续推动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继续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一通三防”,扎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对煤矿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使我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丛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到今年年底,实现煤矿较大事故为零,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年各类煤矿伤亡事故人数力争控制在上级下*的指标数之内,确保事故发生率再下降10%。
二、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按照安全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的要求,各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安全负责。一是各煤矿驻矿专员、驻矿员必须认真履职,加强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驻矿员要坚持24小时值班,实行镇长负总责、驻矿专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开采和依法经营,对辖区内的非法煤矿坚决予打击,杜绝死灰复燃,对拒不执行的煤矿要报告县政府;二是镇国土所要加强各煤矿超层越界开采资源行为进行查处;三是镇安监所要不定期组织对辖区煤矿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先强制撤除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煤矿伤亡事故的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及县安监局报告事故情况,并要求各驻矿员对已关闭煤矿、证照过期煤矿、停产整顿煤矿和整改煤矿必须盯紧盯牢,防止非法组织生产;四是镇派出所要加强各煤矿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情况的监管,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参与查处矿山伤亡事故,并对重大责任事故立案侦察,严厉打击盗采和破坏国家资源与环境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控制火工产品;五是河市电力公司要及时开展清理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用电,对无证煤矿和非法矿井应限制供电(应保障生活和煤矿抽水用电)。
三、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业主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满足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全面落实并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井带班。煤矿业主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采取措施,坚决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班组,落实到生产岗位,落实到每个员工。
(二)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察员;每个采掘作业点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跟班作业。每个矿井必须配备煤矿技术负责人,设置由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等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6万吨/年的煤矿必须配备采掘、通风、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9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善采掘、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技术管理人才。
(三)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有关规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维简、折旧、瓦斯治理等费用,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每年制定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安全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制定专门计划,落实资金,明确专人负责。
(四)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是煤炭企业以新入井的工人必须组织专门培训,并严格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二是煤矿业主、矿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各采掘班组长和班组专职监管人员必须有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必须做到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必须*到100%。
(五)强化煤矿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实施“管理强矿”,指导各类煤矿奋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及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必须全面*标,未*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其余独立扩能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重新设计重新建设。“三线建设”和“三推行”工作今年必须全面推进实施验收。
四、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力推进煤矿科技兴安战略。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保证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正常,凡监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或随意关机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同时大力推广煤矿井下支护改革,大力推行单体液压支柱。
(二)严格煤矿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层层抓好落实,镇安监所做到每1个月书面报告辖区各煤矿的监管情况以及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