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1 20: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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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产生的动因进行了论述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共有制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的民营经济正在飞速发展,为活跃流通、繁荣市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安置下岗职工和富于劳动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了重要作用。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如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小富即安”思想严重;家族管理现象普遍,公司治理较薄弱;扩张中的融资“瓶颈”等。民营企业要想实现更高的目标,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制度。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发展内部审计。
在产权特征和公司治理上,民营企业与国有国营企业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权明晰程度,前者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清晰,而后者国家作为一个产权主体,看似明确,实则模糊;二是委托关系,前者或者所有者直接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从而不存在股东与经营者层面上的委托关系,或者所有者不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从而存在委托关系,但委托人和人主体明确、委托链简洁、关系简单,后者所有者不可能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委托关系一定存在,而且委托人和人之间主体不明确、关系模糊、委托层级较多。
民营企业设立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自身的一种内在的主动需求。在民营企业,其外部产权明晰,不存在多级。企业是一种团队生产,当存在个人行为的外在性时就会有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在企业的团队生产中,如果没有监督者的监督就会有偷懒、虚报业绩、转移企业财物等现状的发生。当存在委托责任关系就会有受托责任人对委托人是否尽心尽职,有没有如实履行受托责任等问题。作为理性人的民营企业的业主(股东)当然就会想方设法杜绝这些增加企业内部成本到其自身财富增长的因素,但依靠其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尤其是当企业规模大、生产经营复杂、生产经营场所分散时,业主(股东)控制的距离太远,难以实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即使是业主(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控制,使企业团队努力工作,但企业团队内各个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努力是否能够如愿以偿的给业主(股东)带来效益,增加其财富,有赖于外部人的评价,因为一个人或组织难以对自己的工作好坏和努力的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和预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一个专司内部监督控制职能的部门,有利于协助业主(股东)组织和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其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二、论文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目标与职能进行了论述
1、大家一致认为,内部审计目标是内部审计行为的出发点,是内部审计活动所要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所以内部审计目标必须反映所服务企业的性质,并受制于客观经济环境。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必然反映的是民营企业的本质特性及其内部审计的本质要求。
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目标是单一的,就是在于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目标就是反映民营企业最本质的内生变量的产权属性和公司治理属性。民营企业的股东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自身财富的不断增长,而在有效的公司治理构架下,经营者与股东的目标趋于一致。在这个组织目标统辖下,内部审计目标就是在于协助组织成员增加企业价值和提高组织运作效率,帮助组织实现目标。
2、内部审计职能是围绕实现内部审计目标而内生的固有功能,它受到审计目标的影响,所以审计职能也会受到企业特性的影响。
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企业的内部审计具有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而民营企业更重视的是服务职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是自身发展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目的就是在于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协助和保证组织实现目标。除了国有企业一般的评价和控制等服务性职能外,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和公司治理属性不同,还突出明晰产权和咨询等服务性功能。民营企业的产权属性表现为外部的明晰性和内部的模糊性,公司治理上表现为存在构建合理公司治理的基础,产权属性决定了民营企业拥有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所不具有的一项特殊服务功能-明晰内部产权,而存在构架合理公司治理基础的属性决定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咨询服务功能。
因此,咨询是民营内部审计服务职能的另外一个重要。在一个存在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目标与股东目标一致,领导团队追求价值增值,内审必须帮助组织实现这个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极其复杂多变,内审凭借自己的独有身份和优势,采用参与式的审计方式,以服务为导向,为企业提供保证咨询服务。其所涉及的服务咨询领域包括企业战略和经营决策、项目投资、销售市场景气状况等战略性决策,也包括了物资采购、生产工艺,产品促销效果、人力资源管理、后勤服务系统效率、信息系统设计与运行等技术和运营性决策,内审人员通过与经营者的交流自己的审计结论协助经营者改善经营效益。
三、论文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管理体制进行了阐述
“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管理取决于民营企业本身”,这是这次所有论文的一个共同点。在民营企业,无论是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的治理结构还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单边治理结构,经营者都有动力把内部审计机构安排成最具有工作效率和效能的组织结构,内审工作效率和效能的是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了提高内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民营企业应把内部审计机构直接设置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领导下。对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业主(股东)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股东会人数不多,工作机制和决策机制灵活,能够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股东会的领导,保障审计人员的绝对权威。对于规模大,按公司制运行的民营企业则应将内部审计机构设在董事会的领导之下。
在管理体制上,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只受本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上级负责。在业务上受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具体表现应为执行遵守《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行业准则和规章。
四、论文探讨了审计内容与重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以管理审计为重点。民营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是一项基础工作,是进行管理审计的基础。民营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评价内部控制系统,一是保证企业组织合理,生产流程规范运行;二是保证内部控制系统提供的信息真实及时,以便保证实现审计目标,提供决策有用性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发挥内审的管理职责,实施管理审计,达到性、效率性、效果性。内审人员通过自己的工作,帮助组织成员,提高组织机构的效率,合理配置经济资源,达到企业经营的既定目标。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放弃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职责。政府审计可以考虑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但不得推卸自己的责任。
政府审计是受人民委托对公共财产管理者承担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的经济监督行为。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公共性等特点,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它对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权力制衡,健全民主与法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所实施的审计。与政府审计相比,它具有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审查的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等特点。内部审计是现代组织内部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于防止、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错误与舞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健全我国审计体系,明确各种审计主体的责任,提高各种审计的效率,充分发挥各种审计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关系的探讨
政府审计机关应对公营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大多数国家的一种通行做法。例如美国《预算和审计法》就规定,GAO有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等非审计监督职责。《瑞典国家审计法》也规定,国家审计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才。”但是,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西方国家中,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而且,近年来随着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发展和新公共管理的兴起,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职权都逐步转让给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只保留了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以强化公营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我国现行《审计法》规定,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对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制定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审计人员;指导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放弃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职责。
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理由是: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具有重大影响。公营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程度又直接影响着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权益维护。作为公共财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享有权益的监控者,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在对公营单位进行有关审计时通过评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其质量,纠正其错误与不当做法,促进其提高工作质量,强化内部控制,保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放弃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的理由是:内部审计职业化是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而且内部审计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已成立,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已成立。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是内部审计职业组织的基本职责。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能够有社会和市场办的事要尽量让社会和市场去办,而且,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属于“私人领域”,不宜由政府部门干涉。因此,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应当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来进行。这样做,可以使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更专业、更权威、更有效率,可以统一不同性质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可以使政府审计机关专注于公共领域的外部审计监督。
至于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理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出发,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甚至可以进行直接领导。这与政府审计机关从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出发,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审计机关仍然对国有单位内部审计进行基于所有权的指导和监督,就与政府审计机关的身份不符,因为政府审计机关不是国有单位的所有者或其代表。
二、政府审计应当如何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这是由于:第一,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构,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需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与外部审计的审计内容相同,所依据的标准都为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方法上都要评价内控制度,检查凭证、账册,核对账表一致性等。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审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第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任何一种现代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包括内部审计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解,据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程序与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同时,针对内部控制特别是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为以后的外部审计提供更好的基础。此外,外部审计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成果和对下属单位审计的结果,以减少审计工作量,提高审计效率。新晨
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之前,需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评价。政府审计机关只有在审核评价认为内部审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工作成果比较可靠时,才能对内部审计成果进行利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也不能推卸政府审计责任和损害内部审计及其所在单位的声誉与其他利益。
参考文献:
一、论文(设计)选题的依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该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理论意义:
在2011年1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的新版《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中,内部审计全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2011年的IPPF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第1100、1110章节,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内审人员履职时免受威胁,另一方面指审计组织机构独立,即与董事会的汇报关系的独立。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支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我国一直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现实意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中国在全球经济要求及自身发展需要的双重压力下,本国企业所能得到的帮助将会越来越少。在国外大型企业的强势冲击下,发展自身,提高自身素质变的刻不容缓。面对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及庞大的资金支援,我国的资本市场也出现巨大变化。上交所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大,大家纷纷通过上市来筹集资金以应对国外企业的资金压力。但是,仅仅靠资金的充足还是无法和国外先进企业相抗衡,没有同样先进的管理理念,再充足的资金也只能如同“暴发户”一般,无法得到长远发展。
公司经营,外靠先进的经营理念,内靠自身完善的运营。通过完善、高效的内部审计活动,组织可以达到最佳的公司内部运营。从内部出发,由内而外改善公司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一个完善良好的内部审计,提高的不仅仅是公司财务的安全性,更可以使公司达到最佳的运营状况,在无形之中为公司节省资源,提高利益。
选题目的:通过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找到国内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让内部审计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际内部审计的研究当前各国内部审计遵循的新版的《内部审计实务框架》是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2011年的。其中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协会做出了新的解释,即从独立性到客观性的转变。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内部审计较外部审计而言,其独立性必然不如,但如果说内部审计不如外部审计,也是很荒谬的一件事。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新版《内部审计实务框架》中,更加强调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其目的与独立性一样,都是为了更加公正的审计结论与审计评价,强调对事的客观性和对人的独立性,以减少以往仅仅强调独立性而对内部审计人员所造成的不必要的约束。
2、我国的研究状况
我国内部审计在一开始时是在国家干预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受到国家审计的干预,在本单位也受单位领导的制约,这使得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实现。且由于我国在内部审计发展阶段即没有强有力的经济体推动其发展,也没有健全的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作为保障,长期得不到政府与企业的足够重视,发展滞后。
2003年,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新的《内部审计准则》,并相继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配套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在新的《内部审计准则》中,我国内部审计界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与1996年6月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董事会通过的内部审计定义相似,说明我国内部审计正处于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第三个转折点上。
我国内部审计成立二十多年来,内部审计虽有发展,但现状仍令人担忧,尤其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更加严重。与国外发达国家不同,中国内部审计是由政府牵头成立,在成立之初,很多企业并不能很深刻的了解内部审计的作用,只是单纯的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不仅不能得到高层领导的足够重视,很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仅仅由公司一些其他部门人员兼任,甚至由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兼职,致使内部审计部门形同虚设,独立性更加缺失,几近于无。且我国内部审计专业人才缺少,缺乏客观公正的独立性观念,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仍然处于薄弱环节。
3、发展趋势
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面对国外的先进管理理念,国家应在积极发展经济的同时,结合自身问题,积极推广先进观念。从需求决定供给的思想出发,在企业需要的情况下,帮助企业自身形成自己独有的经营管理理念。健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让内部审计有法可依,从而提高独立性。宣传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意义,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从人员自身起,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实践证明,内部审计已成为我国审计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正在成为企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机制,为加强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一)主要研究内容
1、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涵义
(1)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定义
2、内部审计的发展及其独立性的必要性
(1)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
(2)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性
3、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所存在的缺陷
(1)我国内部审计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
(2)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差
(3)内部审计人员方面的制约因素
4、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1)加强内部审计法律法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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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问题与环境会计
(一)环境问题与环境会计在环境与社会经济领域,有再次重要的国际会计具有里程碑性质:一次是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与环境会议,另一次是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这两次由世界各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之重要性在于,人们开始认真思考环境与经济增长之间以及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问题成为政府议事日程中的重要项目之一,各国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开始协调行动。
在近30年中,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各阶段都有若干主要标志:第一阶段,1968年罗马俱乐部发表著名的《增长的极限》一书;1972年联合国举行人类环境会议。第二阶段,1987年被确定为欧洲环境年;联合国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第三阶段,1992年联合国举行环境与发展大会;英国政府著名的《绿色经济计划》。第四阶段,英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国家标准文件BS7750,欧共体颁布第一部有关环境管理和环境审计制度的国际性标准文件EMAS;国际标准组织开始起草全球性环境管理和环境审计的标准文件ISO1400系列。由上所述可见,国际上对环境与经济、环境与社会之关系问题的关注,正在日趋具体化和标准化。
在环境会计领域,首先进入实务的是环境信息披露(环境报告),即披露公司各种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信息。在80年代中期,首先提出的披露方式是在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分析与问题讨论”部分,以后成为年度报告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并最终成为独立的年度环境报告。最近几年中,联合国关于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作了连续的追踪调查和分析,并将其作为每届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秘书处每年的国际会计与报告专题年度评论,在1996年就是以环境会计作为主题。
以斯堪的那维亚(北欧)航空集团公司(SASGroup,由瑞典、挪威、丹麦三个国家的若干航空公司组成,均为上市公司)为例看,1995年SAS单独编制并其第一份年度环境报告,该报告涵盖其航空运输业的机场、机上贸易业务的相关环境信息(旅馆业务的环境信息另外处理),与公司的年度报告同时。这份年度环境报告的内容非常详细,主要包括:(1)SAS的环境战略;(2)SAS在飞行,机上服务,地面服务的各种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环境平衡表,分为投入与产出两方);(3)总裁就环境事项的年度总结;(4)董事会就环境事项的年度总结;(5)分别各种业务的环境信息;(6)对大气影响的专题分析;(7)公司环境管理实务;(8)为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而进行的新技术开发工作;(9)各种有关的知识栏目;(10)公司环境管理机构及通讯联系,等等。
我们知道,公司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其年度报告,其中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内容均需经过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由此,对于公司的环境信息(特别是与财务会计有关的环境信息),就顺理成章地提出了环境会计法规及环境审计问题。
(二)环境会计与相关法规当环境信息披露(环境报告)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除了引伸出环境审计问题以外,也引伸出了对公司在环境治理、保护、预防、管理等方面费用支出的会计处理(包括确认、计量等)问题。环境会计问题较之环境报告要涉及到更多的方面,如环境会计对象、环境会计基本原则、环境成本计量等,并且最终会落实到是否需要专门订立环境会计准则。可以说,环境会计问题是目前会计界面对着的最大的挑战之一。其困难之处在于,既要适应不断增加、变化和完善着的环境法规(国际的、国家的、地方的),还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的会计标准,同时还与环境核测和计量技术有关。
二、环境成本之界定及计量
对于环境成本,很难给予精确的定义(从国内外文献资料看,讨论环境成本时往往有其特定的立足点),可是在会计领域讨论成本项目,又不能不给出较为明确的界定。这里首先从不同的视角对环境成本概念加以阐释,进而讨论其确认与计量。
(一)不同空间范围的环境成本不论怎样界定环境成本的内容,从一个企业看,总是可以区分为内部环境成本和外部环境成本。这种区分是基于当期(会计期间)是否由本企业承担可计量的环境成本。这里的“是否应当由本企业承担”,并不是一个会计问题,而是一个法规问题。内部环境成本指应当由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包括那些由于环境方面因素而引致发生,并且已经明确是由本企业承受和支付的费用,比如排污费、环境破坏罚金或赔偿费,环境治理或环境保护设备投资,等等。
内部环境成本与外部环境成本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其已经可以作出货币计量(尽管并非一定合理和精确),从而才可能作为内部成本。外部环境成本是指那些由本企业经济活动所引致但尚且不能精通计量,并由于各种原因而未由本企业承担的不良环境后果。正是由于对这些不良环境后果尚未能作出货币计量,所以尽管已经被认识,却不能追加于始作俑者,因而还不能称之为会计意义上的“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社会环境质量确实已经受到了影响甚至破坏,即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的“内部”、“外部”之分,并不是绝对的,对此可以从下述几点理解:
第一,某些情况下内部和外部环境成本同时并存。譬如“排污费”是由于本企业向外部排放有害气体、污水中废弃物质而向环境管理机构交纳的费用,由本企业负担,因而属于内部环境成本。但是外部环境成本亦同时存在:从数量上说,计算交纳排污费是按照环境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准,在实务中,这种标准往往偏低,不足以弥补环境污染引致的各种损失。从性质上说,即使全部排污费都用于治理环境,也存在污染和恢复之间的一段滞后期。在这段时间内,环境污染的破坏作用已经漫延开来并导致新的更大的环境成本。
第二,某些情况下内部环境成本会早于或晚于外部环境成本而发生。譬如,本企业考虑到某经济事项对环境的潜在损害可能性而提取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中先发生了内部环境成本,而外部环境成本此时尚未发生。再譬如,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赔偿金,往往由于法律程度而耽延一段时间,而会计处理总是要等到实际赔偿时才作为内部环境成本,这时显然已经晚于外部环境成本。
第三,从会计配比原则讲,外部环境成本最终都应当转为内部环境成本。但是在会计实务中,两种环境成本之间既存在“转化时间差”,还存在“转化数量差”。而且象空气污染导致酸雨以及生态破坏等引发的社会环境成本,几乎不可能做到“会计配比”。因此,究竟外部环境成本在多长时间内和有多大比例可以转化为内部环境成本,取决于环境法规的完善程度及环境会计标准的可操作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法规的建设与环境会计体系的建立具有同样的重要意义。
(二)不同时间范围的环境成本
着眼于对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与其实际发生的时间吻合性,可以将环境成本作三种类别划分:过去环境成本,当期环境成本及未来环境成本。换句话说,在会计期间内作为环境成本而确认处理的有关费用支出项目,其所补偿的可能是以前的环境损失,也可能是当期环境损失,还可能是预见到的将来环境损失。
1.对过去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指本会计期间内发生的环境性费用是基于清理以前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补偿以前造成的环境损失。当具有追溯效力的新环境法规或会计法规生效时,这种会计事项就会增多(有时也可能是法律诉讼的结果)。也就是说,企业以前的经济活动在当时并未与环境法规不合,或者在当时的环境检测水准下企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不明显,但是在今天的新条件下情况有了变化,企业不得不为过去的负面“产出”承担后果。在会计处理中,这就引出了两个问题。第一,会计盈亏是分期计算的,当期因为以前若干年的经济活动之不良环境影响而增加了了环境性费用,事实上的结果是当期的和以前的会计盈亏都不完全符合实际,那么怎样评价企业的财务业绩才为合理?第二,企业当期的经济活动及产品都可能与以前年份有所不同,如产品已升级换代,甚至已转产完全不相同的产品,这在实务中会有千差万别种情况,那么在实施会计配比原则时,当期的环境支出怎样与以前的活动及产品相对应?可见,对过去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既引发了财务会计方面的经营业绩计量甚至税赋疑问,也引致了管理会计方面的业绩考评疑问。
2.对当期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指本会计期间内发生的环境性费用是基于清理当期环境污染或补偿当期环境损失。从一般意义上说,在会计实务中不会对此产生认识上的疑问,可能存在的难点是怎样在测定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合理地分配和归集环境性费用。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的环境管理和会计计量基础。
3.对将来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指本会计期间内发生的环境性费用是基于对将来环境污染和损失进行清理和补偿的经费准备。就会计处理特点而言,这使我们联想到了各种会计准备金(如坏账准备金),因而或许可以为了叙述的方便而暂且称其为环境成本准备金。
在会计处理中,设立环境成本准备引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由于环境成本准备金是以对将来不良环境影响的估计为基础,当期并没有发生真正意义上的会计支出,而环境成本准备金列为费用成本项目,会影响当期盈亏进而影响纳税,所以需要有可操作的法规依据。如果企业是以纳税以后净利润中的一部分提取作为环境成本准备金,则需要以企业内部法规(如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为依据。第二,当期环境成本准备金的数额提取之估计,与各种经济活动或产品的配比对应,既需要环境测量标准,也需要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见,对将来环境成本的当期支出,并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还涉及到环境法规和企业规章,并且与如何判断将来的环境事务趋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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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功能的环境成本着眼于企业所发生的环境性支出的功能,可以将环境成本作三种类别划分:弥补已发生的环境损失,维护环境现状、预防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利环境影响。这种功能分类也可以表达为基于环境支出动因的分类。
第一种弥补已发生的环境损失所引致的环境性支出,所弥补的可能是以前时期的环境破坏后果,也可能是当期的环境破坏后果。一个共同的特点是环境损失已经发生。企业所支出的环境性费用,其目的仅在于或只能够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失(现实中往往不足以弥补!),而不可能形成任何资产增量或收入增量。针对实物的支出只是对因污染而导致的物质耗损的弥补,针对人的支出则是对因污染而导致的健康耗损的补偿。可见其补动性支出的明显特点。
第二种用于维护环境现状的环境性支出,与不良环境影响是同步发生的,用以维持环境现状而不致于恶化。从会计处理看,应当认识到这样两点:其一,这类环境支出虽然不会形成企业的生产能力增量,但是会形成其他资产增量或收入增量:用于环境保护设施或环境治理设备时增加了资产存量,用于环境保护人员的工薪支出则增加了人员收入。其二,当支出是针对环境保护或治理设施(备)时,本会计期间应当承担的应当只是其一部分,即会计处理中的费用化与资本化之区分问题。总起来看,这类环境支出仍然是被动性支出,但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主动性。
第三种用于预防将来可能出现的不良环境后果的环境性支出,是发生在环境损失出现之前,并不是专门用于弥补性项目,所以属于主动性支出。会计处理中需要考虑到这样三点:其一,这类环境支出不但会形成资产增量或收入增量,而且可能会增加或改善生产能力(比如购置了有助于改进产品环境属性的设施或设备)。其二,对于形成的物持资产增量之会计处理,显然会有分期摊销或折旧计提,这时会与环境法规及会计法规有关。其三,总起来看这类环境性支出更象是一种投资行为,只是其目标具有特殊性,既不属于生产能力投资,又不属于非生产性设施投资。
三、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追踪与分配
由前所述可以联想到,在现行的会计准则框架下,对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会遇到许多疑问,不能不涉及到会计界以外的环境法规根据。毋庸置疑,环境成本的追踪与分配应当作为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的一个主题,从而对环境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考虑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目前需要着重讨论环境法规和会计法规两方面问题。
第一,所依据的环境法规。没有环境法规就不会有会计意义上的环境成本。在经济社会中,利润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第一导向作用力或内在基本动力,没有来自社会的环境法规压力,环境会计不可能在企业内部自然生成。回顾环境会计在欧美发达社会的产生,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即使是许多自觉计量环境影响后果和披露环境信息的大型跨国公司,也是在其长远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而行事,绿色(环境保护)形象与企业长远经济利益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各个国家的环境法规都会逐渐增多。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必须对环境法规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关注其对本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关注其对本企业远期及近期财务业绩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
从务实的角度看,立足于环境法规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可以作这样三种判断:其一,现行环境法规。这是指那些已经由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公布并生效的环境法规。当然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其二,可预见到的环境法规。这是指那些已经由立法机构或政府部门提出的草案文本(征求意见稿),其实施之日已经可以预见。企业对此应当做积极主动的准备;其三,潜在的环境法规,这是指那些虽然尚未有正式的草案文本,但是已经被人们广泛注意到,并且在专业部门,实务界及各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纸、刊物)成为讨论内容的环境法规题目。企业对此尚不需要在行动上有所准备,但是企业在制订长远战略中不能不予以考虑。
第二,会计法规及原则。从会计实务角度看,大多数环境法规对于会计事项处理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界就可以因此而忽视环境法规,因为环境法规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企业经济活动,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且必然或迟或早会落实到会计实务中。在会计实务初始阶段,对各种环境事项的处理可能做法不一,久而久之,无论从企业内部还是外部,都会提出对会计法规及会计原则的需求。
从前面所述可以归纳,环境成本的会计处理在会计方法论上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会计期间引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之划分;二是由配比性(可追踪性)引出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划分。
关于环境成本的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一般而言比较清楚。企业用于环境有关项目的支出,从受益期间看总会有短期性与长期性之分,从而引出环境成本的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之划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不同会计处理的后果,即对当前及未来财务业绩的影响,以及对企业持什么态度开展环境管理活动的影响。换句话说,环境成本的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之分,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会计技术,而是在于后果判断和比较。对此,只要回顾一下研究与开发(R&D)支出在会计处理中的资本化与费用化之几十年争议,就不难理解了。
关于环境成本的追踪,在环境成本核算中,如何针对不同的环境费用起因去追踪环境成本,即针对不同的环境成本核算对象,对已发生的(会计)环境成本鉴别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并加以分配归集,这是一个会计技术问题,也是环境会计中的主要难题。
从设计思想看,立足于环境费用的可追溯性,可以对已经发生的环境费用作这样四种判断:其一,很确切属于直接费用,即费用发生动因很清楚,譬如在某种产品过程中排污量超标发生的环境费用,又譬如针对某种产品生产过程而增加的环境保护设备投资。其二,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直接费用,但不很确切,即若干种费用发生动因有所交错。譬如某种材料使用于若干种产品生产,在该种材料初加工阶段发生的环境费用,就具有这种特点。其三,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间接费用,但也与直接生产有关,譬如仓库等建筑物改建工程引致的环境费用。其四,很确切属于间接费用。对于上述四种情况,会计处理中对第一和第四很清楚,对第二和第三则比较复杂。特别在环境费用金额比较大时,怎样对之处理,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业绩和内部责任业绩评估。这时应当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发生的费用?与哪些产品或设备有关?有没有相关的生产作业记录?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是建立和健全成本会计基础工作,特别是各种基本记录。有了完整详细的工作记录,对成本费用的追踪、计量及分配归集才会有根据。
四、环境成本管理
如同成本会计具有双重目标
生命周期评估(LifeCycleAssessment,LCA)是在环境经济问题研究中建立起来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这样一种环境分析体系:对一种产品,一种作业加工或一种作业活动的全过程中对环境施加的负面影响作全面分析和评论,目标在于将其减小到最低取度。与LCA类似的一些概念也常在有关文献资料中看到,包括:LifeCycleAnalysis,GradletoGraveAnalysis/Assessment,Eco-balanceAssessment,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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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环境影响评估体系,LCA包含四个组成部分:设立目标,存量分析,影响分析,改进分析。作为一种实施系统,LCA由三个阶段组成,即上述后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阶段存量分析涉及面很大,对某种产品或作业之生命过程全部环境性能源、资料以及排放物加以确认和计量。第二阶段影响分析,针对第一阶段的存量测定,测算和评估潜在的生态环境影响。第三阶段改进分析,对通过诸如产品和加工的重新设计等各种途径,减少、消除所测定环境影响的潜在可能性作出判断。
3.FCA与LA
全部成本会计(Full-CostAccounting,FCA)将产品带给环境的未来成本(如废弃物的处理)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并追溯分配予各该产品,是一种全新的成本会计架构。就功能而言,FCA的作用在于:(1)从远期看,为公司发展战略提供完整的成本信息基础,让企业管理者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现时成本和未来成本有清醒的了解和认识;(2)从近期看,为企业产品定价及生产经营调整,提供成本信息基础。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尽管已有企业接受全部成本概念(如英国石油公司年度报告),但是显然还看不到全面运用FCA的案例。因为企业在产品定价中以FCA信息为基础,显然不利于自身的竞争地位。所以FCA作为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中的一种信息工具可能更为现实。这时全部成本可以从几个角度分析: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现时成本和未来成本;生产成本与环境成本。
作为FCA的一种替代,遗留物成本计算(LegacyCosting,LC)出现在了成本会计领域。LC是对企业产品及生产经营活动之环境影响(后果)的专门核算。遗留物成本包括:(1)为了将负面环境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而发生的预防性费用;(2)评估环境影响程度的评估费用;(3)修复环境损失的费用。这里,第三种涉及到的环境损失,又可以分别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来可以通过产品设计、生产、工艺使用等环节的预防措施而避免的损失(但未能避免),另一种是由意外因素导致的损失。
五、环境审计及国际“六大”的实践
环境审计(EnvironmentalAudit)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并且目前对其存有许多争议(争议不在于应不应该进行环境审计,而是在于其内容、方法和实施)。一般而言,环境审计是对任何商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相互影响关系及后果的系统性考察和分析评估。环境审计当然应当有其基本的法规依据,但又不仅仅限于符合法规要求。
环境审计的提出有两个起因:一是作为社会审计延伸出来的一个新的分支,主题在于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其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当就业压力较大时,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怎样对待维护环境标准和生产增长造成的环境破坏(污染)这对矛盾。由于社会审计涉及面非常广泛,社会审计方法又缺少其特性,所以环境审计位于其中也受到了一定局限。环境审计的另一个起因是越来越多的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环境报告)。由于缺少关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技术标准,当越来越多的大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纷纷加入到环境报告的行列中时,人们就不能不提出这样的疑问:怎样对不同公司的环境报告加以比较呢?如何看公司环境信息的可信程度呢?前一个疑问是针对环境会计(即环境会计标准或准则),后一个疑问是针对环境审计。由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公司、会计师行)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于是很自然地,会计师们也就对环境审计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我们不能不面对这样两个问题:第一,注册会计师能够担当环境审计职责吗?毕竟环境审计并不是只针对环境会计事项。第二,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报告)并签署后,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环境事项的复杂性和环境效应的长期性,以及环境标准的变动性,对公司环境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签名审计报告,也能承担其法律效应的责任吗?这是目前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我们在这里不再展开讨论。,但是可以提出一些基本想法:(1)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当然地具有从事环境审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但是对与环境相关的财务收支事项则具备审计能力。(2)环境审计涉及面很广泛(不象财务收支审计那样专门化),应当由一个审计团队集体负责(不同专业的人员)。(3)对环境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之法律责任要求,可以分别期限,比如在几年以内承担何种责任,几年以后承担何种责任,并辅之以比较清楚的条件界限(比如有重大的法律修改就应除外)。
国际“五大”会计公司在会计和审计各方面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包括实务和研究两方面),在环境会计方面也是如此。近年来,“五大”会计公司都雇用了环境顾问,并积极开拓环境会计方面的业务和开展环境会计方面的问题研究。
ArthurAndersen(AA)会计公司开发出了一种“生态会计”(Eco-Accounting,1994,Chicago)”模型及配套软件程序。其功能在于,帮助企业对环境总成本及其主要组成部分进行确认、追踪、累积、估算及管理。该模型定义了一百多种环境活动,以成本矩阵形式组织和表达所有数据,并对所有各种主要环境活动的业绩加以计量。整个程序包含三个阶段:一是确认环境成本,二是计量环境业绩,三是分析评估并提出替代方案。各个阶段中都包含有一系列的实施步骤。AA生态会计模型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它并不试图取代现行的企业会计体系,而是一种补充和延伸。
DeloitteToucheTohmatsh(DTT)在1992年为一个全球性企业环境管理组织开发出一项“环境自我评估规划”,一方面帮助适应国际商会(ICC)的可持续发展战备,同时帮助公司优化环境改进措施。DTT还在1993年进行了一次公司环境报告实务及动机的调查(对70多家跨国公司),并了详细的分析报告。
KPMG在1992年进行的环境报告国际调查,包含十个国家的近七百家公司。据回答,有四百多家公司将环境话题融入了其年度报告,有一百多家公司编制单独的环境报告。调查表明,大多数公司都将环境信息置于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分析部分。
PriceWaterhouse(PW),已经在1990、1992、1994作了数次连续性环境报告及环境会计问题调查,每次调查都详尽的调研报告,并且从调研报告之题目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出其主题进展:“EnvironmentalCosts:AccountingandDisclosure(1992)”,“AccountingforEnvironmentalCompliance:CrossroadofGAAP,Engineering,andGovernmant(1993)”,
“ProgressontheEnvironmentalChallenge:ASurveyofCorporateAmerica’sEnvironmentalAccountingandManagement(1994)。”先是环境成本核算与披露,进而由环境会计实务延伸到会计准则及政府行为,再进一步将环境会计与环境管理相系。
综上所述,国际性大会计师公司对环境会计问题予以了相当大的重视,这对于推动环境会计实务和理论的发展非常重要。
六、借鉴和启示
如何考虑建立我国环境会计体
系这一课题呢?我们在前面曾经指出,环境会计实务及环境法规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更要依据技术处理方面的专业标准。环境会计的建立与发展,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及职业团体的有组织的行为,即建立环境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专业标准。进入90年代以后,环境会计问题已经不再仅仅是社会团体(如绿色和平组织)和学术界所关注和探索领域,而是进展到了具有政府组织行为的行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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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英美为例看政府行为
先来看英国。英国的“环境管理制度BS7750”作为一项国家标准于1992年正式颁布执行,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环境管理法规。BS7750对公司环境管理系统的开发、实施及维护都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公司实现其已确定的环境目标和政策。在环境报告方面,环境信息披露最早是作为社会责任报告的一个组成部分。进入90年代以后,官方和公众接受并强化“绿色化”意识,也对公司信息披露产生了更大的压力,所以大公司纷纷在年度报告中增加环境信息部分,甚至单独编制环境报告。1996年7月11日《会计时代》介绍,根据KPMG的一项调查,披露环境信息的大公司,1994年为65%,1995年增长为77%,而最大的100家公司则全部编制和提供环境报告。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众多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并没有共同接受和依据的专业标准。正如《每日电讯》1996年12月19日一则短评所说,大公司的“绿色”报告中充满了晦涩的专业词汇表述。第二,目前环境报告中还缺少比较有效的财务信息,因而环境会计及环境审计都有待发展。有鉴于此,英国政府环境部在1997年2月颁布了一份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文件“环境报告与财务部门:走向良好实务”。它虽然不是强制遵循的,但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份文件,自然是发挥其规范化的作用。
再来看美国。美国的环境会计法规建设分为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三级。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法规可以大体上划归两类:一类是关于环境破坏之清理与复原的责任;另一类是关于环境监测与污染控制,以及与标准有联系的个人或财产损失负债。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会计准则架构下,企业对环境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要依据1975年的第5号准则(SFAS5)或有负债会计,以及与之配套的财务会计准则指南FIN14。由于这两个文件都是针对一般性或有负债,所以在确认和计量(估计)环境负债方面并不具体。FASB从1989年起,指定工作小组(EITF)专门研究环境事项的会计处理,并很快提出了“EITF89-13石棉消除成本会计”和“EITF90-8污染处理费用的资本化”。按照这两份文件,环境污染的处理费用,一般都应作为当期费用支出处理(即费用化),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允许资本化处理:(1)延长了资产使用寿命,增大了资产的生产能力,或改进了其生产效率;(2)减少或防止以后的污染;(3)资产将被出售。以后,1993年提出的“EITE93-5环境负债会计”,要求将潜在的环境负债项目从一般的或有负债中单独列出并加以估计。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在环境会计方面也作了许多工作,特别是其组织编写的《环境会计导论:作为一种企业管理工具》一书,不但从概念上澄清了环境会计的三种含义,而且在环境成本计算、成本分配、环境会计信息应用等方面为企业管理实务提供了技术指南。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针对上市公司规则,规定其环境事项的披露要求。
2.国际组织的努力
自从1972年联合国召开人类环境会议以后,许多国际组织都设立机构或工作组,研究环境问题。
先看联合国。联合国有一个关于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SIAR),每年开一次工作会议,环境会计是每届会议的主题之一,并且是1995年会议的核心议题。该工作组也组织专题调查,调查研究报告,内容一般集中在跨国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关问题。SIAR的工作无疑大大推动了环境会计的推广,但其工作本身主要是讨论和调研,尚无有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产生。
再看欧共体。欧共体国家环境部长会议于1993年3月达成共识(1990年第一次提出草案),通过并了“环境管理与审计计划(EMAS)”,并于当年7月生效。在此之前,1991年曾提出了两项重要的草案“生态审计(Eco-audit)”和“生态认证(ECO-labeling)”,鼓励成员国和成员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EMAS鼓励成员国企业设立环境目标和政府,并由外部独立审计师验证其执行结果,为合格的企业颁发“绿色证书”。EMAS被认为是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的第一份国际性标准。
最后看国际标准组织(ISO)。ISO于1993年5月成立了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计划在5年内建立若干重要标准作为一般行动指南,这就是ISO-14000系列。其中包含六方面内容:(1)环境管理制度;(2)环境审计;(3)环境标志;(4)环境业绩评价;(5)生命周期分析;(6)环境方面的产品标准。1995年,作为ISO-14000系列之一的“国际环境管理标准ISO-14001”和“ISO-14004”的修订稿完成,经过最后征询后正式生效(由于各国意见不尽一致,生效日期计划表一再推迟,正式颁布于1996年9月)。与此同时,三项审计标准草案“ISO-1410,ISO-14011,ISO-14012”也开始被审议。
以上所述,最重要的是欧共体EMAS和国际标准组织的ISO-14000系列。这两套国际性环境管理标准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内容都比较接近,但也存在很多差别,以致于已经出现了专门比较ISO-14001和EMAS所谓“桥梁文件(bridgingdocument)”1997年在欧洲和美国举办了一系列的工作会议和学术会议专门讨论研究这两个标准系列,以及环境会计和环境管理的其他问题。由此可见,环境会计和审计法规(标准)的建立,的确不是在短时期内就很容易完成的参考文献:
3.会计职业团体的努力
论文摘要:内部审计一直以来在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监督内部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它对于规范组织经营行为,提高经济利益,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实现战略目标,增强组织的竟争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以及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它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的目标是协助组织成员有效地履行其受托责任,提供与所审查活动相关的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地控制。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把内部审计成果转化为管理成果,督促组织改善运营、提高效益,使内部审计工作有回报、出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作用。
一、提高组织负责人的认识
领导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相应地整个企业的工作人员都会重视该项工作。内部审计工作,不论在人员管理还是工作程序等很多方面都受控于组织的负责人,只有提高组织负责人的认识,使他们和自己的团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内部审计制度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才能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成果的作用。
针对我国企业存在的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的问题,首先要从观念上有所转变,把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重要内容加以重视。由于内部审计处于组织内部,同外部审计相比具有较强的信息优势,比如可以对信息进行及时反馈,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操作性强,使公司对发现的问题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避免出现更大的失误。同时它还可以对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和系统跟踪,不断改进管理,完善监督控制系统。
组织负责人是企业的领头羊,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顶梁柱,如果不提高负责人的认识,就会造成成果和行动的不一致,只有组织负责人的认识提高,才能保证内部审计成果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优化内部审计队伍结构,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
内审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面对内部审计新的发展趋势,必须不断加强内审人员队伍的建设。首先可以通过吸收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使内部审计尽快与国际连轨;其次,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现有结构,除了配备具有审计基本技能的专业人员外,将法律、计算机、企业管理、工程等专业人士也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最后,严格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取得,通过考核认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决不能把资格证书考试认为一种形式过过场。
内部审计人员虽然对本企业内部情况比较了解,对于企业的薄弱环节较外部审计人员清楚,但是,内部审计人员接触的业务面有一定的限制,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出现许多新的经济业务,所以内部审计人员需加强学习,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代企业的需要。面对不断扩大的经营风险因素和有限的信息,审计人员需掌握科学的方法和工具来更有效地获取信息。
三、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实现积极、有效的沟通
内审人员除了要处理好与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关系,也必须处理好与组织内的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人际关系。通过定期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负责人进行沟通,完善组织的信息与沟通程序,这是组织治理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实现有效沟通的基础,同时积极有效的沟通又会促进内审人员与有关人员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最终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从而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使审计结果更容易为人所接受。
沟通与建立良好人际关系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在审计规划阶段,内审人员要与组织高层进行沟通,了解组织近期或长期的工作任务,围绕组织高层的中心工作来选择审计项目,取得管理高层的信任,从而保证审计成果得到充分重视。在审计实施阶段,内审人员要与被审单位管理层进行沟通,讨论审计范围、审计目标、及审计人员的安排等,同时了解被审单位的经营活动、生产特点、控制系统及风险等,在沟通交流中考虑被审单位的感受,消除被审单位的排斥心理,营造理解与合作的气氛,逐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现场审计结束后与被审单位进行沟通,审计报告出具前与被审单位进行沟通,对发现的问题开展交流,将沟通工作由“说服”向“协商”转变,取得被审单位的认可,保证审计结论得到各方的接受和支持。
四、建立反馈系统,监督内部审计程序的执行和落实
为了保证内部审计成果发挥出相应的效用,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或监督部门汇报,建立一整套信息反馈系统,严格执行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的信息反馈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严格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实行内部审计后,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薄弱环节都有一定的了解,应定期、及时向内部审计主管领导、内部审计组织进行汇报,经过集体分析讨论,形成一定的审计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给企业主管领导。:
内部审计报告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关键词】 受托责任理论; 内部审计外部化; 高校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2-0081-03
一、引言
内部审计外部化(Internal Audit Outsourcing)起源于西方国家,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普及和运用。近几年,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专业化协作日趋精细,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内部审计外部化这种形式,以达到促进企业管理和资源高效利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前理论界对内部审计外部化的理论研究概括起来主要从三个方面切入:基于核心竞争力外包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理论,且研究对象都只限于企业。
高校领域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是伴随着高校近几年规模化发展、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及高校内部审计现状发展起来的。高校与企业性质不同,经费来源渠道亦有差异,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在高校推广内部审计外部化模式的可行性及由此产生的潜在风险和审计结果的运用。
二、受托责任理论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内涵
(一)受托责任理论内涵
受托责任理论是关于受托责任关系的理论,各个学科对受托责任理论有不同的定义。在会计学、审计学领域,受托责任关系是指资源占有人与资源经管人之间所形成的资源委托与资源受托经管关系。由于资源占有人将资源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后需要对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同时资源经管人受托经管资源占有人的资源后需要向委托人证明自己有效管理和使用资源的情况,两者之间需要一个具有独立身份的第三者对其加以检查和评价。而审计恰好独立于受托责任关系双方,又具备应有的专业技能,可以对受托履行责任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和证明。因此,审计本质上属于受托责任问题,一切会计、审计问题都离不开受托责任。而内部审计作为审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审计关系的建立也是以受托关系理论为基础的,因此,内部审计外部化正是基于这种理论下产生和发展的,只是受托责任从内部受托转为外部受托。
(二)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内涵及表现形式
内部审计外部化是指将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1)部分外包,即将部分的内部审计职能赋予第三方;(2)全部外包,指内部一般不设审计部门,将审计职能全部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3)合包,即内外成员结合审计,亦称合作内审,指内部审计工作由一个统一的项目和审计工作组来完成,成员包括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但对这种结合内外审计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经调查了解,高校审计业务外部化的形式有多种,是由高校的办学规模、组织机构设置及管理层的意识决定的。
(三)受托责任理论下高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关系
受托责任系统的发展导致了内部审计性质的变迁,外部受托责任和内部受托责任共同影响了内部审计的产生和发展。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内部审计对象从财会领域扩展到高校教学、科研、后勤等,受托责任结构及内容发生了变化。在高校组织架构中内部审计部门是受托责任关系的受托方,承担着内部受托责任关系职责;内部审计外部化后,高校内部审计业务由内外审计人员合作完成,内部审计部门在受托责任关系中既是委托方又是受托方。因此,在高校受托关系中有两种受托关系,即外部受托关系和内部受托关系。内部受托责任关系的核心是高校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和各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外部受托责任关系是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在这些特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内部审计承担着确保各种受托责任完整履行,从而保证整个受托责任系统有效运行的职责。
三、高校开展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动因及客观必要性
近几年高校审计领域的不断扩张及“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刚性要求,使得内部审计范围越来越大、内容更加复杂、审计的技术手段更为先进。在大环境和小环境共同作用下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逐步发展起来。
(一)审计工作的需要
新时期高校内部审计从性质上发生了巨大变化,内部控制审计概念首次在实务指南中提出,并且内容涵盖整个高校经济活动,包括教学、科研、财务、资产、采购等。可见,高校日益增长的审计需求与内部审计的缓慢发展越来越不协调,必须探索出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增强内部审计效果的新方法。借助“外部资源”来履行内部审计职能,既增强了审计效果,拓展了审计领域,又节约了相关成本,提升了人员素质,从而实现双赢。
(二)审计环境的需要
高校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学术环境等构成了高校的审计环境。当前,高校屡屡爆出基建、科研、物资采购、招生、财务等领域违纪违法现象,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审计作为高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负有确保高校经济资源安全完整的职责,更肩负着确保高校审计环境符合高校法制化建设要求的责任,从而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十二五”期间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加大,高等学校进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民间捐赠等各种经费进入高等教育的投资也呈快速上升趋势。对这些资金的使用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发展。如何将高校的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地用好是高校面临的问题,也是审计面临的难点。内部审计外部化模式的建立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路径,从而形成良好的审计环境,为确保高校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奠定了基础。
(三)审计独立性的需要
内部审计部门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对所属部门或机构进行审计时,虽然在组织上不受这些部门和机构领导,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本身为该单位职工,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休戚相关,又与被审计单位一样同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怎样审、审计结果如何处理、审计建议能否落实都要受本单位领导的制约,因此,独立性是有限的。如果高校把内部审计的部分业务交给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带来的好处是:外部审计独立于高校管理层和内部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没有内在利益矛盾和联系,可以客观公正地对受托事项进行审计,并提供更具独立性和客观性的评价结果;对于内审部门来说可以避免高校各种利益格局的束缚,可以通过事务所客观公正的报告表达他们想表达但不便充分表达的意见。
四、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的现状
(一)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现状
内部审计外部化近几年在高校得到蓬勃发展,这与高校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部审计有限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基建工程审计是内部审计外部化在高校内部审计中适用性最广、效益最佳、最能得到管理层认可的、最能体现内部审计外部化价值的审计事项。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和企业有明显不同,节约审计成本是企业首先考虑的因素,而高校审计费在专项资金中都有保证,节约审计成本不是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的首要动因,根本原因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还比较少,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高校审计业务的需要。因此,高校是以提高审计质量,完成各项审计任务为首要目标来开展内部审计外部化的。
(二)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存在的问题
1.目标的差异性。外部审计人员的审计目标是完成契约既定的目标,在审计中往往就事论事,不会积极主动地围绕学校的目标开展审计工作,不用对最终审计结果承担责任,审计结论和建议往往宏观较多,实用性较差。内部审计人员忠于组织,以学校利益为出发点和终结点,需要对最终审计结果承担责任。这样容易造成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所关注问题的差异性,从而对审计结论产生分歧,影响审计质量。
2.配合的协调性。内部审计部门熟悉高校各方面情况,熟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风险点,而外部审计只有通过内部审计了解高校的组织构架、部门的利益格局及审计的重点和难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内审人员与外审人员的协调有一定困难,内部审计部门为了保证其地位,可能不愿意与外部人员合作,两者之间的权力、利益的斗争导致审计作用不能很好发挥。
3.审计结果的风险性。内部审计外部化后,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外部审计人员一般只在约定的范围内审计,不会像内部审计人员那样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工作比较消极。另外,外部审计人员不熟悉高校实际情况,审计结果就事论事,审计结果缺乏深度和实用性,往往达不到管理层的认可,这些情况都可能造成审计结果的风险性。
五、发展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对策
(一)加强对内部审计外部化的监管
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一般都通过招投标取得,通过合同条款进行监管和控制。从实践操作看效果欠佳。要想提高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服务质量,并不能单纯依靠外部市场的约束机制来实现,要实现全方位立体式监控。
1.选择高品质的会计事务所是关键。要综合声誉、资质、注册会计师数量、实力、等级等因素全面考量事务所,防止资质低、市场份额占比小的事务所以低价位中标。
2.完善合同内容。基于受托责任原理,合同是受托责任是否得到全面履行的载体。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受托责任内容,它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完成某项任务的责任;二是报告责任,即受托人按委托人利益行事,以真实报告或不真实报告应承担的责任;三是某种规范,即受托责任履行中,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四是控制责任,即对受托责任关系中,各方责任和权利的控制。
3.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内部审计部门在与学校管理层、被审计单位、事务所交流中应建立沟通机制,采取例会制、报告制等方式确保信息沟通开放和富有成效性,保证外包目标的实现,降低审计外包风险。
(二)根据高校内审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包形式
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形式的选择应从审计效益和内部审计质量提升角度来考量。全部外包和部分外包各有优缺点,如果实行全外包,意味着高校不保留内审部门,全部审计业务交外部审计人员实施,这不符合《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第三条规定:“高校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规模较大的高校(年收入5亿元以上或教职工人数在3 000人以上)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所以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部分外包模式下的不同合作形式。基建工程审计实行业务全权委托;以财务数据真实性、合法性为主的财务收支审计,如单位下属的食堂、校办产业等实行部分委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因涉及到高校部分核心业务,不宜外部化。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选择不同形式的外部化模式,这样可以达到审计服务和质量的最佳结合。
(三)寻找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最佳结合点
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互为因果。内部审计的已有成果为外部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外部审计的专业素养是有效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保障。两者最终目标都是为高校教育事业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寻找到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结合点是高质量完成审计目标的关键。
1.保持审计目标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内部审计人员熟悉高校实际情况,了解学校管理层的需要,可以引导外部审计围绕学校目标开展审计。外部机构执行审计时需要内部审计协助,更多了解高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审计流程及管理层关注的焦点问题,便于准确找到审计切入点,确保审计结果实用性。
2.确保审计资源共享性。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作为高校内部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审计资源,在审计外部化过程中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要有合作意识,外审可以借鉴内审已有的审计结论,内审可以利用外审的专业特长,整合利用高校的内、外部资源,共同达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目的。
3.审计风险的防范性。由于审计目标的一致性,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一样都面临相同的审计风险(这里指狭义的审计风险,即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高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更有效地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内部审计通过与外审人员沟通交流,对外部审计人员审计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就是规避审计风险的过程,以提高审计质量。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成果利用的过程,可以确保审计结论更加富有实效性和建设性,从而规避风险。
六、结语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发现:高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尚在初择期,各高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来决定。如何搞好高校内部审计外部化,使内部审计资源与外部审计资源优化配置达到最佳效果,是高校内部审计部门需要不断探索的过程。总之,高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不是为了取代内部审计,而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使之成为服务于高校管理层,确保高校各项经费安全、廉洁、高效运转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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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重心前移。风险导向审计最大的特点是将审计重心放在事前的风险评估上,从以审计测试为中心到以风险评估为中心,审计程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程序、分析性测试程序、审计测试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传统审计不能适应现代报表审计需要就在于其原有的风险评估不到位,未能有效发现高风险审计领域,造成审计过量或审计不足,现在大大加强了风险评估程序,真正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
(二)更加注重外部审计证据。审计重心向风险评估转移导致风险评估程序显得至关重要,风险评估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审计效果和审计效率。风险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必要的是审计证据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更加客观、真实的外部证据。仅仅依靠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内部证据来对风险进行评估,所得出来的结论是不可靠的。所以,审计人员在搜集审计证据时不应只采用内部证据,而应更努力地获得相关的外部审计证据来对风险进行评估。
(三)在各个阶段都利用审计风险模型作出决策。在风险导向审计中,审计人员在各个审计阶段,都分别以审计风险模型为主,分析评价各自的期望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各项决策,从而能够全面控制审计风险。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中的审计风险模型是一维的,它只有一个决策目标——确定实质性测试所需的证据量,所涉及的风险层次和范围比较狭窄;而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的审计风险模型是二维的,它既包含了不同的风险要素,而且在不同审计阶段给各风险要素赋予了不同的内涵。
二、审计模式的发展历程
(一)账项导向审计模式。账项导向审计模式是最初始的审计方法,主要功能在于查错防弊,其技术方法主要是从审计期间会计事项所依据的相关会计原始凭证入手,追查到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文件的形成,验算其记账金额、核对账证、账账、账表。账项导向审计模式仅适用于经济业务不很复杂的小规模企业。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融资、投资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发展,账项导向审计模式的局限性就日益凸显,至20世纪初,这种模式就逐渐退出其主导地位,而代之以制度导向审计模式。
(二)制度导向审计模式。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主或企业管理层势必改变“事必躬亲”的管理方式,建立系统的分层、分工的科学管理制度,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建立起内部控制系统,这就促使审计人员把注意力转移到与会计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上来。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对内部控制制度各个控制环节的审查上,这种审计模式,是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系统认识基础上的重点审查。以大数定律和正态分布为基础的统计抽样也逐渐取代了单纯判断性和任意性的抽样。同时,这一模式由于着眼于对内部控制制度整体的了解与分析,还可以发现与某些内部控制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系统性错误,从而提高了审计效率。正因为如此,制度导向审计模式从20世纪四十年代起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方法。
(三)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风险导向型审计的产生,主要源自美国,风险导向型审计的内在思想是,任何审计业务都必须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内。
其显著的特点是:它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出发点,制定审计策略和与企业状况相适应的多样化审计计划,将风险考虑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因为它着眼于全面的控制测试,而不是着眼于测试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即符合性测试)。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合理地扬弃了作为制度导向审计模式基础的“无利害关系假设”,把指导思想建立在“合理的职业怀疑假设”基础上。不只依赖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设计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与评价,而是实事求是地对公司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有舞弊造假的驱动,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职业警觉,将审计的视野扩大到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捕捉潜在的风险点,将风险评估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全过程。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应用中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能够弥补传统风险基础审计的不足,缩小审计期望差距。但是,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还没有一套严密的风险导向审计体系。从目前看,运用现代风险基础审计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库的建设。注册会计师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充分了解被审单位整体经营环境,然后针对风险不同的客户,客户不同的风险领域,设计个性化的审计程序。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功能强大的信息库,按照行业发展特点、客户经营环境、客户所处市场环境以及客户高层管理者的品行,由专业高层人员组织实施评价,定期把客户风险评价的结果向相关业务承接和实施部门通报,以便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时了解企业的战略、流程、风险管理、业绩衡量。目前,国内很多事务所对行业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缺乏了解,数据积累不足,信息库的建设达不到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在风险评估程序中,注册会计师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了解客户及其环境,评估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生存能力和合理的经营计划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审计知识,也要掌握管理知识、行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等,还要熟练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对各种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进行分析。目前,我国事务所90%以上的业务是审计业务和会计业务,没有经济方面、法律方面等多元的背景。注册会计师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行业,不懂得管理、行业等方面的知识,不具备运用数理统计方法的能力,这些都不利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为此,主管部门需要做大量的培训工作。事务所也可以一方面引进高层次人才,同时根据自己的客户情况、事务所的定位,有针对性地进行员工培训。
四、我国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对策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须首先从企业内外环境和经营战略入手,来分析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这就对注册会计师的分析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过程实质上就是专业判断的过程,它提升了审计的技术含量。因此,注册会计师只有很好的运用专业判断能力才能有效提高审计质量,避免形式审计。
(二)处理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与效益问题。从理论上说,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首先对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重点关注领域,从而可以合理地分配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但是在实务中,执行风险评估程序主要依赖于外部审计证据,而搜集外部证据又没有专门的、固定的途径,使得搜集外部证据的成本较大,有时甚至要高于因减少进一步审计测试所降低的成本而使得总成本增加。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成本的增加很难通过审计收费对其进行弥补,所以如何降低审计成本使审计效益大于审计成本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健全法律法规制度。所谓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就是针对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新形势,适时修改相应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行的各种法规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因此应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力度,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意识。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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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佳.风险导向审计初探[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6.4.
[3]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编译.内部审计实务标准(2001年修订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论文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机构设置
1 国外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1.1 国外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的职能也从以查找错误为导向,单纯的监督、控制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警察”角色,发展至今日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
1.1.1 以“控制”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20世纪40至60年代,在内审制度产生的初期,企业只在总公司一级设立内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巡回式审计,一般由会计部门领导,实质上履行的是会计监督职能。
1.1.2 以“流程”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内审职能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变成以业务流程为关注点,对组织内关键业务流程的设计、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1.1.3 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演进至20世纪80到90年代,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应时而出,主要关注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以及关键控制的风险的辨识,从而采取措施,降低组织面临的风险。
1.1.4 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认为企业所面临的是包含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流程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部分、某一功能或某一区域。
1.2 国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早在1947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就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此后,内部审计的定义虽几经变迁,但“独立”作为内部审计的显著特征一直被包含在有关定义中。根据iia2001年提出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iia(2003)也指出,恰当的报告关系对实现独立性、客观性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义务的必要因素。iia进而提出“双报告模型”。iia建议:cae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适当的治理机构报告并负责;cae的行政性报告应当面向ceo或另一位具有充分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
2 我国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2.1 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1994年)为我国内部审计初步建立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后,就一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到了内部审计监督问题;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这一阶段通过行政法规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促使我国内部审计走上了依法审计的轨道。
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为我国内部审计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阶段。1994年8月颁布了《审计法》;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其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200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我国内部审级逐步走向职业化。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为我国内部审计法规体系全面建立健全的阶段。2003年3月审计署颁发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一新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内部审计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2.2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行为越加国际化,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已具备了一定数量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它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企业内部审计在认识、地位、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3 影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主要因素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形式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先天不足。
3.1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难以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这就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职能的发挥。
3.2 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尽管一些企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但是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对财会部门负责,多数的内部审计机构则对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这样的机构设置,就严重的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
3.3 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成员,他们的工作、工资、其它福利等受本公司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另外,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被不切实际的精简,人员队伍不稳定,从而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部门的前途缺乏信心,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4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多是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其人员配置、职务升迁、工作地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等都由本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也就引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上不够独立;其次内部审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公司负责人的影响,缺乏独立性。所以,我们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机构设置的现状发现,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就使得该机构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
4 提高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4.1 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个最主要标志,就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最终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
4.2 实行统管统派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可由内部审计部门统一委派,内部审计部门向委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用以支付派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内部审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制,从行政上和经济上解除了内部审计人员对委派单位(或称服务单位)的依存关系,消除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扩大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自主权。内部审计部门为了监控审计质量,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绩,要求他们定期制订审计计划,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另一方面要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试用期(如一年或二年),如果在试用期间不合格或不能取得相应的职称者,除进行必要的教育外,必要时可以撤换。制定内部审计轮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内部审计人员长期负责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的审计工作,人情因素不可避免,影响其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
4.3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除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还要求内审人员在精神上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遵守职业操守。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在任用内审人员时,仅仅考察其是否具备财务知识。因此,我国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是从企业财务部门分离出来的。而财务收支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础性内容,这种状况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较差。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必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专职化的人员配备。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扰,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
4.4 内部审计的外部化
除了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之外,内部审计外部化也是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种有效途径。它主要有外包与合作两种形式,前者指企业将其内部审计工作全部或大部分外包给外部审计组织,后者指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根据需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共同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形式上的独立有助于提高实质上的独立。内部审计外部化后,内部审计工作全部或部分地由外部审计人员行使,他们既独立于所有者,又独立于经营者,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因此,适当的条件下,内部审计外部化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促进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从而推动内部审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