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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强区先进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2-12 08: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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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强区先进申报材料

第1篇

一、国资预算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申报材料内容不够完整项目的基础申报文本一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报告等组成。在实践中,一些项目的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进度与分阶段实施计划安排不明晰;不少项目缺少相关的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复,无法确定项目建设选址、是否符合环评要求;部分建设地址明确的项目,未提供建设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平面图;一些项目承担单位为股份制企业的,没有企业股东会同意增加国家资本金的股东会议纪要等材料。

(二)项目申报中绩效意识不够强烈为加强国资预算管理,财政部组织开展了2008-2011年中央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从2012年起试行国资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这些制度安排和机制建设,促使企业在申请预算时要增强绩效意识,依据职责设定具体的绩效目标,准确计算达成目标所需的资金,谨慎申请资金,力求避免浪费,在申报项目时应当报送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但从实践看,多数项目申报单位还未树立绩效理念,未将预算申请同支出效益同步考虑,在申报项目时未申报绩效目标、未提供相对具体可衡量的绩效指标,重投入申请、轻效益评价,导致一些项目效益衡量无依据,项目完工后无效益。

二、基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视角的项目申报建议

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把绩效管理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其中,预算绩效目标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主要依据,而这一工作主要集中在项目申报环节。基于此,对企业申报项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企业发展战略引领按照现行项目申报条件要求,企业立足于自身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申请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国有资本预算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范围。企业立足于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和农业产业发展,强化企业发展战略、阶段目标和发展步骤对项目申报的引领指向作用,要在国家、区域经济、行业发展中,找准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机遇,在企业阶段发展目标实现和同业先进水平的对比中,找准巩固和突出自身优势产业抓手,弥补发展短板和不足。力求企业申报的项目,与国家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的大战略相结合,与企业自身发展战略结合,与当前经济环境和行业发展状况结合。

(二)强化项目谋划和储备强化通过项目实施带动企业发展理念,通盘考虑国资预算编制和企业发展战略及业务工作布局,努力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目标、转变生产发展方式、调整经营结构、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推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思路、措施项目化。根据所处行业、产品品种、生产环节的需要,构建功能性强、目标明确的项目,形成企业自身项目储备库,使国有资本向关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安全的大项目、大事业集中,向垦区企业具有优势的行业、主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完善产业链条、能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前景广阔的行业集中,并通过项目的滚动申报实施,实现国资预算与企业长远发展规划有机结合。

(三)加强项目的前期论证和研究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论证,证明其可行性和必要行,是项目能否立项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环节,也是对项目支出预算的事前管理和监督过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资预算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结合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人员、资金、技术等相关条件,强化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的论证研究,特别是要充分预估项目涉及到环评、基建招投标程序要求以及土地等资源调配的困难,充分预估经济发展形势、生产经营成本项目和主要产品价格、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提升项目预算编制质量项目预算编制质量直接关系项目申报成功与否。企业首先应当保证预算编制与政策相符,做到项目预算支出体现国资预算方针政策,符合预算编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无政策方向和法规依据错误。其次要保证预算数据真实可靠,细化项目投资方案和各项指标,认真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和支出计划,充分论证各项支出的必要性,详细说明每项预算数据的测算过程,做到数据准确、可靠,确保真实和完整。对于一些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比如已经安排公共预算资金的项目,需对申报的国资预算资金,以及企业融资、自有资金的筹措和到位情况进行说明。最后要保证预算申报材料要件齐全规范,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要求编制预算文本,按照预算编制规程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并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报系统中完成预算电子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1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提升核心竞争力。主要是“围绕一条主线,实施双轮驱动,促进三个提升”。一条主线: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转型升级这条主线。两轮驱动:以技术创新为导向,提升研发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以两化融合为动力,推动产业高端化、低碳化、国际化、集聚化发展。三个提升:技术创新贡献份额、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成果、两化深度融合水平实现提升。

二、主要目标

(一)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进入省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30项,带动全市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1120个。

(二)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新增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1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8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0家。

(三)提升两化融合水平:新增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22家,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28家,带动500家企业开展两化融合。

三、主要工作

(一)加快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一是培育创新载体。组织企业申报三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培训学习,帮助企业提高技术中心申报材料的质量,熟悉企业技术中心快报流程,能够准确及时地做好快报工作。积极挖掘有潜力的企业储备作为技术中心申报对象,完善以国家级认定企业为龙头、省级认定企业为骨干、市级认定企业为基础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二是发挥典型带动。举办企业技术中心典型企业交流和培育建设现场观摩活动,发挥优秀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交流优秀企业成功做法,组织县区和企业代表进行现场参观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三是完善其他平台。推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共建实验室等其它研发机构建设,使各类研发机构竞相发展、整体推进。

(二)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一是开展示范认定。做好省级和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排出一批省级和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培育对象,着力打造一大批研发设计类、生产控制类、经营管理类、电子商务类等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二是坚持示范引领。在六大重点产业中选取典型企业,将其两化融合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并在汇编中由两化融合专家进行分析点评,促进经验交流,推动我市企业两化融合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利用省市两化融合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资源,立足我市产业特色和布局,开展专题调研,了解企业需求,组织开展“两化融合专家行”等专题活动,探索推动企业两化深度融合的高效模式与长效机制,引导企业加大两化融合投入,加快信息化项目实施,促进行业两化融合深度发展。四是强化信息化管理。引导和支持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建立CIO制度,配备专职首席信息官,充分发挥首席信息官在企业发展中前瞻性和战略性方面的作用,推荐我市优秀企业专家参加省企业优秀首席信息官(CIO)评选。

(三)落实“双新”推广运用,推进发展水平上新台阶。以深入实施“双新”推广应用工程为契机,大力推进全市经济实现快速增长。一是制订出台文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对“双新”推广应用的目标、重点和保障措施予以明确,使工作开展有章可循,持续推进。研究制定《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办法》,每年评选产生一批优秀新产品金奖和优秀新产品奖。二是落实组织保障。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双新”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双新”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三是做好审核推荐。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组织推广应用一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带动性的新技术、新产品,积极组织符合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指南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或省级以上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申报列入省级重点推广目录。扎实做好省级和市级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促进创新与经济的有效结合。

第4篇

一、目标任务

引进县外内资64.5亿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5200万美元,新引进项目60个以上。

二、考核对象

全县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驻休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单位”)。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基础工作情况;

2、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引进项目资金、质量、规模情况;

4、招商服务情况。

四、项目范围

1、县外投资者(包括我县在外创业返乡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2、利用境外资金(外资)主要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他投资项目和境外各类捐赠款。

3、中直、省直驻休企业(电力、邮政、通讯、石油、银行、储备库等)在我县投资的项目;

4、引进的县外金融机构、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引税注册型项目;

5、对上争取项目;

6、本县金融部门向县内工业企业发放的贷款项目;

7、200万元以下招商引资项目不列入目标管理统计范围。

五、申报材料

1、新签项目:①项目合同书;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③投资者(企业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⑤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⑥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⑦、验资报告复印件;⑧外来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⑨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2、续建项目:①外来资金银行进帐凭证复印件、②固定资产投资发票等有效凭证复印件、③企业增资验资报告等。

六、引资认定

县招商局对各目标责任单位报送的资料,根据以下规定确认项目引进单位和引资数额,建立明细台账。

(一)新引进项目及其引资额确认

1、新引进项目,引资单位应预先到县招商局进行登记。县招商局根据登记顺序,确认第一家登记单位为该项目引资单位,不得重复确认。经确认的引资单位必须对新引进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否则,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可对引资单位进行确认调整。

2、新引进项目引资额分摊原则上不超过2家,分摊额由引资单位出据书面凭证确定。

(二)续建项目引资额确认

1、乡镇登记,各乡镇范围内的续建项目引资额,归项目所在地乡镇统计。跨区域,按所在地投资额分别统计。

2、县直和驻休单位登记,对续建项目引资额,按报送的先后顺序确定,只确认第一报送单位的进账凭证。同一项目不同进账凭证,可由不同单位报送。

3、同一续建项目引资额,相关单位可按上述规定分别到县招商局登记。

(三)对上争取项目引资额确认

县直单位、驻休单位对上争取的项目和资金,只能由争取单位申报计作招商任务,不作引资项目参加评奖。多个单位共同争取的,分摊计算,分摊额由资金归口管理单位确定,分摊最多不超过3家。

(四)引资额计算

以现金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换算为引资额计算招商任务。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的,按有评估资质机构评估的金额换算为引资额计算招商任务。各项目具体换算比例如下:

1、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按1:2换算引资额;

2、引进工业项目和娱乐业项目到位资金额按1:2换算引资额;

3、引进注册引税型,包括文化创意型和商贸服务型企业,除计算注册资本外,当年创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按1:10计算引资额。

4、新引进项目当年除土地出让金外,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计算引资额。

5、金融部门向县内工业企业新增贷款额按10:1换算引资额;

6、其它项目到位资金按1:1计算引资额。

七、评分办法

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方式,总分100分。其中:1、目标任务70分;2、招商引资基础工作10分;3、组团考核20分;4、加分因素。详见附表四、附表五。

八、考核程序

1、引资申报,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底前,引资单位及时向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提交规定的引资认定资料。

2、县招商局经初步审核后,统计汇总,对各单位引资额和引资项目进展情况按月通报。

3、年终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县督查组、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引资额完成情况和组团招商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方案后,报县招商引资考核领导组审定。

九、奖惩措施

(一)奖励办法

1、设立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单位招商引资奖。按照得分高低,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奖励分成:乡镇占30%,牵头单位(表格中排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占30%,其他联系乡镇的县直单位占30%,联系乡镇的县领导占10%。

2、设立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10人)。原则上由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乡镇和牵头的县直单位各推荐1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人选,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审核,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3、对引进世界500强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100万元;对引进国内500强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50万元;对引进央企和知名名企正式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奖励5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开工后一年内约定投资进度兑现比例支付。

4、全县招商引资在省、市获得招商引资工作表彰的,给予县招商局5万元奖励。

5、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组织部门在选拔干部时优先使用。

(二)处罚办法

1、年终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驻休单位,由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其主管部门通报。

第5篇

一、基本情况

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三农”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始终将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省政府持续加大对“三农”的资金投入,涉农专项资金在加快提升我省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稳步增长。全省各级政府根据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积极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不断增强政策的适用性、连续性、稳定性。针对农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健全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2012至2013年,全省农林水事务支出共计921.23亿元,其中2012年408.20亿元,2013年513.03 亿元,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9.3%和25.7%。省以上财政安排支农专项资金共计357.5亿元,其中2012年179.1亿元,2013年178.4亿元。这次重点审议的省级财政支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249.7亿元,主要包括农业专项资金24.3亿元,水利专项资金85.8亿元,林业专项资金19.2亿元,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10.5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2.9亿元,扶贫专项资金10.6亿元,省农办14.1亿元,造地改田资金61.3亿元等,较好地发挥了专项资金支持、引导和保障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落实。

(二)涉农专项资金投入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进了各项“三农”工作。一是“两区”建设成效明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项目资金统筹加快推进“两区”建设的通知》精神,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粮食产业发展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家庭农场发展。近四年全省累计建成4984个总面积为465.2万亩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全省粮食生产面积基本稳定在1900万亩,总产量150亿斤的水平,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累计建成598个总面积为224.5万亩的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二是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全面建设美丽乡村的决策部署,到2013年底全省累计有2.7万个行政村完成了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94%,创建美丽乡村先进县(市、区)35个。全省95%以上的村实现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79%以上农户家庭实现卫生改厕,65%以上村庄开展了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了全省63万群众的饮水问题。三是渔业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3年底,全省累计完成标准渔港建设投资约6.2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4%。2012至2013年渔业油价补贴112.6亿元,补助资金已及时分解下达。四是财政扶贫取得积极成效。2008年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以来,财政扶贫资金逐年增加。至2013年,12个重点欠发达县完成特别扶持项目投资144.27亿元,完成计划总投资额的89.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110元,增长12.4%,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断加强资金监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明晰部门管理职责,规范资金运行监管。做好涉农专项资金整合和统筹工作,通过打造整合平台、建立整合奖惩制度等机制创新,突出对重点项目的集中投入。进一步推进涉农专项资金的归并清理,提前1年完成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方案规定的内容。实施涉农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和因素法分配改革,强化涉农项目立项管理,提高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不断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制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多个项目在财政部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

二、需要关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省加大“三农”投入,优化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全面促进了农业农村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从涉农专项资金的审计和调研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涉农专项资金设立种类过多。目前,涉农专项资金分布在许多部门,种类繁多。这次审计调查的农业类专项资金就有79项,涉及14个部门,还未包括省发改委的涉农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粮食生产保险资金等。而且越到基层,专项资金分解后涉及到的部门越多,每一项又派生出多个子项。如苍南县剔除中央和省下达的专项资金,2013年温州市及县本级补助的涉农专项资金种类多达96项。湖州市反映,每个县区一年省以上涉农项目超过100多个。

(二)分配渠道和环节过于繁杂。涉农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掌握在不同的职能部门,有的还互相交叉,而且资金分配的环节较多。如“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由省农办牵头组织实施,但省环保厅、住建厅、卫生厅、交通厅都有其中某类项目的管理职能和对应的专项资金分配权。农业补贴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补贴环节繁杂。如农民直补包括了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统防统治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等多项内容。粮食补贴从中央到地方有11类补助资金,补助贯穿于选种播种、育秧插秧、病虫害防治、政策性保险、收割储存等粮食生产的全部环节。繁杂的种类和环节,让许多农民不仅搞不清楚哪些可以享受补助,也不知道如何去获得补助。

(三)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有待提高。一些资金的支出方向和支出效率达不到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撒胡椒面”的现象比较突出。调研中发现,省对金华市的涉农资金补助项目有1081个,数额最大的73万,最小的仅125元。资金的分散使用,造成年年要补助,补助又不够,政策效应不明显。还有部分涉农专项资金进入竞争性领域,有的企业甚至用同一个项目多部门、多渠道获取补助资金,这些补贴资金并未真正发挥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的作用。如杭州某公司2011年获得林业中央贴息45万元,2012至2013年分别获得省农业综合开发贴息56万元、66万元,该公司目前却已倒闭破产。又如兰溪市某公司2011至2013年以香榧基地建设项目分别向林业、财政、科技等三个部门申报取得五个项目补助资金877.9万元。另,对“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绩效评价发现,有些整治合格村的部分建设内容未实施或未达标,一些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期闲置不用,损坏情况严重,涉农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考核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四)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而且主管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项目主管单位没有建立项目信息互通机制,多头立项、重复立项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在立项审核、检查验收等环节把关不严;有的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项目主管部门未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致使一些项目草率立项、“立人情项”,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不少项目的检查验收流于形式,一些小项目的检查验收往往草草了事,一些重要项目的检查验收也主要依托申报材料,没有深入实地了解情况、丈量勘测,未实现对项目的有效监管。即使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了违规造假的情况,处罚也不够严厉,企业的违法成本非常低。还有个别专项资金存量较大。如省农办扶贫专项资金中的异地搬迁专项,由于异地搬迁工作的复杂性,一些项目建设周期拉长、进度放缓,导致省补助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存量资金较大,影响资金使用效益。

(五)涉农专项资金的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由于制度设计和监管不到位,加上一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制意识较为薄弱,有的与企业联手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审计厅抽查了接受财政涉农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1384家,发现存在虚假申报、重复申报以及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单位625家,涉及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27561.09万元。截止7月底,全省各级审计部门向纪检、公安等机关和部门移送案件线索118件,已立案83件,涉案人员135名。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一是当前上下级政府间事权财权的划分尚不完善,有的职责重叠、财权交叉,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造成专项资金名目过多,部分专项资金性质和用途雷同。二是许多涉农专项资金直接分配到具体的单位和项目,各主管部门在资金分配以及项目审核、确定、管理上有很大的权利,从根本上压缩专项数量、整合统筹专项资金的难度非常大。三是涉农专项资金运行环节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各主管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业务处室之间信息资源不互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呈封闭运行状态,缺乏社会公众和同行业的公开监督机制,容易造成企业重复申报并成功获取财政补助。四是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还比较低,各地普遍反映财政补贴政策的数量看似很多,但部分政策的定位不准,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补贴补在了市场可以自行调节的环节,有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项目又未获得相应的补贴。许多省级项目要求基层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而一些地方积极争取来的项目在资金上实际难以配套,导致有的项目延期,有的在竣工验收时弄虚作假,还有的为此借贷负担了较重的融资成本。

三、几点建议

(一)优化结构,继续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加“三农”投入,在资金安排上优先保证,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科学把握支出的政策和方向,遵循保民生、保生态、保安全、保农民增收的原则,集中财力重点解决存在于“三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如补贴粮食等重要农产品,鼓励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民脱贫等。凡是应当由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的行业、企业或产品,一般不应当给予涉农资金扶持、补助。要大力提升资金使用的规模效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运用多种方式拓展“三农”领域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级政府多渠道融资满足重大项目的资金需求,带动社会资本投向“三农”事业。

(二)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涉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深入推进部门专项资金清单改革,厘清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真正实现一个部门只主管一个专项的目标,进行实质性的归并整合;合理划分省和市县的事权,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是制定支农补农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具体审批应由县级政府为主投资、扶持和实施的项目;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将涉农专项资金更多地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到市县,由市县自主结合当地“三农”发展的特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加以统筹使用,发挥好基层的自主性、能动性,并承担起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等责任;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分配制度,加大因素法分配力度,改进完善因素和标的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断提高资金分配与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6篇

【关键词】CDM项目 国家管理体制 地方权限 地方参与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是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减排机制之一。自2005年以来CDM在中国发展迅速,截止2011年1月,中国的CDM项目数量几乎占全球CDM项目总量的一半,而中国CDM项目产生的CERs(核证减排量)也占据了全球CERs总量的绝大部分。①但我国围绕这一机制所构建的国内CDM政策和法律体系主要以中央层面为主,地方缺乏配套扶持体系和机制,导致我国CDM项目和市场的发展缺乏广泛性和普遍性,成功项目的运营还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型企业,影响了CDM项目对我国经济和节能减排的整体效用。

目前的法律机制忽视地方层面的效用

目前我国规定CDM机制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两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行管理办法》)和《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CDM项目在中国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基金管理办法》则主要是规定从CDM项目中收取的核证减排量的管理和使用以促进CDM项目发展的一个文件。

《运行管理办法》规定CDM管理部门为中央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CDM主管机关(DNA),其具体执行机构为国家发改委气候办。发改委下设CDM项目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审批、执行监督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企业可以向地方发改委报送CDM项目申请,但是地方发改委却没有权限来进行审批,按其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发改委仅接受项目申报材料和向国家发改委递送。最终的决定权还掌控在中央层面。

CDM项目的管理权限也在于中央。《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若项目实施机构仅仅只是附件所列的那些中央企业,那么由国家发改委实施项目监督是可行的。但是若地方的其他企业进行CDM项目建设和运营,让中央发改委进行全国每个项目的监督就力有所不及了。这也就造成了我国CDM项目监督实际空缺的现状。

《基金管理办法》是中央层面的基金制度。作为和《项目管理办法》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对CDM项目的收益从收到支都掌握在中央层面,无论是基金审核理事会还是基金管理中心都是由国家机构组成,而减排量的收取,货币价值的折算,基金的使用都是由这些国家机构来进行。《基金管理办法》并未明文规定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申请获得基金来从事本地项目的宣传和推广。这也造成了我国CDM项目强杆弱枝的状况。

地方可用清洁减排政策无法直接涉及CDM。目前我国法律政策中也存在有很多区域及行业性规定与财政工具,其中一些与CDM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围绕着这些目标和安排,也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一些节能减排的政策和行政措施。但主要以指标安排和产业行政布局和规划为主。以完成中央的节能减排目标为出发点,欠缺对CDM项目的关注与具体筹划。

这种中央管理模式,固然可以提升CDM项目的质量和国际注册的成功性。但也造成了CDM项目地方机制不畅。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对CDM没有认识,也不重视,造成我国CDM项目种类过分集中在大型项目和有限的几种方法学项目上,尤其是对有利于农村发展的小型再生能源项目和农林项目极为忽视的局面。

地方CDM项目的状况分析

CDM项目与传统节能减排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在实现减排的同时,又实现了先进技术和资金的获得,发展当地经济,扭转传统节能减排下减排和经济发展相矛盾的局面。我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适合的CDM项目来进行发展以达成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CDM项目发展地域东西有别。目前的CDM项目西部多于东部。然而中国的经济发达地区集中在东部,这些地区对于能源需求量大,具有较高的技术优势,对于CDM项目的需求和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要强于西部地区。所以出现了西部项目数量多,东部项目总量大的情形。项目最多的5个省份CDM项目总数达1057个,占全国批准项目总数的39%。③我国已批准CDM项目减排量最多的5个省份依次是四川、江苏、浙江、山西和山东。尤其江苏和浙江,数量少,减排总量却是很大的。

第7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

中宁县地处宁夏引黄灌区卫宁平原中部,现辖5镇6乡118个行政村、7个社区居委会、2个国营农场,政区总面积4226平方公里。境内土地肥沃,林茂粮丰,交通区位优越,特色优势明显,是中国枸杞之乡、全国商品粮和瘦肉型猪生产基地县、经济林建设先进县、绿色名县、全区循环经济试点县。近年来,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枸杞之乡、冶金重镇、物流之都、金岸明珠”的发展定位,正确处理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把好土地供应闸门,大胆探索化解资源瓶颈约束和供需矛盾的新途径、新方法,全力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全县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系统一项重要的长期的地籍管理工作。在此项工作中,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及早安排启动,认真调查摸底,全面调处纠纷,采取综合措施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县符合发证条件的42651户已全部发证到户,发证率达100%,有力地夯实了依法行政、凭证管地的工作基础,受到了县委、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

随着土地登记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群众凭证管地、持证用地的意识越来越强,要求加快登记发证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9年年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宁国土资发【2009】76号)下发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四套班子分管领导做了汇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中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宁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政策规定》、《中宁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程序及档案资料要求》,召开县、乡、村三级干部参加的全县动员大会,拉开了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序幕。

由于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取得农民群众的支持是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了帮助广大群众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了解,全县动员大会后,按照既定安排,各乡镇相继召开了动员会议,学习了《中宁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宣传了有关政策、法规,布置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任务。会后各工作片、各村分级召开了村、组、群众动员大会。同时,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又利用宣传车、宣传标语、走村入户等方式进一步进行宣传,使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中,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前提是摸清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底数。为使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掌握重点、了解存在问题,中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十个工作组深入全县10个乡镇、114个行政村逐户摸底自查,共摸清我县农村共有住户65192户,符合发证条件的42651户,其中:旧证换新证25105户,新增宅基地666户,变更登记3404户;不符合发证条件只登记备案的22541户。

根据摸底所撑握的情况,中宁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专业工作组,从重点乡镇、重点村开始实施进村入户,实地勘测每宗宅基地面积,绘制宗地草图;现场调查每宗地权属、界址,收集权属证明材料,确认权属,现场填制土地登记申报表格,现场指界,四邻签字盖章,确认四至边界。对权属或界址有纠纷的宗地首先实施调解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登记申报,通过近2个月的实地工作,调查土地面积1080.5平方公里,确权定界宅基地15120余宗,调解土地纠纷1220余宗,全面完成了县境内农村宅基地登记外业调查工作。随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安排专人对42651宗农村宅基地登记表格申报材料等进行整理完善,将宗地草图转绘成正式宗地图,材料整齐后逐宗进行审核签字,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注册后,中宁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填写了土地证书,由个乡镇国土资源站负责将42651本土地证书发放到户,圆满完成了本次登记发证任务。有个别农民领到《农村宅基地证》后感激的说,政府帮自己解决了十几年的土地纠纷,十分感谢党和政府。有了这个小本本,心里就更踏实了。今后还要拿这个证去抵押贷点款,把日子过得更加红红火火。

城镇规划区的农民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必然要失去耕种或居住的土地,可以说,城镇规划区的农民失去土地,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我们建设土地市场不只涉及存量国有土地,也要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一方面农民要支持城镇建设的发展,只有城镇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更快地提高生活质量。另一方面需要各方面来关心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民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单位应从被征地的补偿费中安排一部分专项费用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体系的支出,用地单位也要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共同为失地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总体来说,城镇建设是全社会的事,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因城镇建设而失去土地的农民,要正视被征地农民为县城建设所做的贡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才能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中宁县本着“统一规划,集中居住,节约土地”的原则,保障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积极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土地。采取新建安置点、宅基地换房、货币补偿等办法,对殷庄、朱营、石桥等“城中村”进行分批集中改造,不仅使群众告别了拥挤的危旧房,还走出了一条“节地挖潜、内涵发展”的路子,先后建成太平、金沙等“塞上农民新居”示范点8个,改造整治刘桥、铁渠等旧庄点20个,1587户农户搬入新庄点,3015户农户的居住环境明显改善,迁出后的“空壳村”全部整理复垦。对中宁北街延伸段黄滨村拆迁安置点、西北二环路舟塔村拆迁安置点、高速公路沿线拆迁安置点、石空镇拆迁安置等项目的选址规划,都是国土资源部门在提供用地服务。尤其在高速公路两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中,恩和镇部分村、新堡镇吴桥村拆迁的农户,打破村队界限利用国有山荒地集中连片建设塞上农民新居,共享基础设施资源,不但节省了用地成本,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而且有效缓解了占用耕地的压力,促进了用地的科学化、集约化。

第8篇

一、“351”人才工程的内容

1、选拔30名成绩突出,创新能力、业务能力强,学识水平高,并在本行业、本学科处领先水平,能够担当领军重任的市级专家。

2、选拔50名在我市各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能起骨干作用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3、选拔100名40岁以下,理论扎实、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青年科技后备人才。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工作在我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含驻石单位)中进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已被选拔享受国家、自治区、市级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313”人才工程的人员,不再参与市“351”人才工程的推荐和选拔。

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三、选拔条件

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强,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报、推荐、选拔:

(一)学术理论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国内技术水平及发展趋势。

提供能反映本人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技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著作。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在工业、农业、教学、医疗、科研和科技推广一线工作、造诣较深、技术较精,有一定实践经验,并有一定创新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以下某项工作,并提供有一定见解的学术、技术报告。

1、完成(主持)过地(厅)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或系列新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工作。

2、完成(主持)过对行业(学科)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在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

3、具有较深的理论基础,研究(主持)的成果(学科)具有创新性、开拓性,并对专业(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引进、消化、吸收、设计以及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或示范、引导作用,对本部门工作具有推动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5、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资源开发、重大建设项目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可行性报告,得到地(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三)业绩与成果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在研究、开发、管理方面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地(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项目,获得地(厅)以上科技进步成果奖。

2、完成某项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方面有较大成绩,有阶段性成果,成果经地(厅)级以上专家委员会验收,经实践证明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工业与农业研究、技术开发与管理方面,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与推广应用上,对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扭亏增盈有较大贡献、产生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教育方面,地(厅)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教育工作者;或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所创建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为同行所公认。

5、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等领域成绩较显著,是某一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主创人),在省(部)级或全国展演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并获得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专业奖励。

6、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有良好的医德、医技,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有独到的医术、见解,其业绩为同行公认,社会影响较大,近3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7、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理论文章或有理论成果在全国理论研讨会上交流。

四、选拔程序

1、推荐。由本人所在单位公开推荐。对已列入地区或行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规划的人员,也可经县、区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研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直接推荐。

2、申报。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在公开推荐的基础上,按照选拔范围和条件进行初审,经各县(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3、评审。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专业分别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4、考核。对经专家评审初步入选市级专家及拔尖人才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汇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5、决定。根据专家评审及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6、公示。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初步人选,在石嘴山日报、市电视台向社会公示7日。

7、审批。公示结束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正式确定评选结果,由市人事局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

五、考核与管理

(一)市“351”人才每3年选拔一次,3年后可重新参与评选。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二)对评选出的市级专家一次性资助5千元,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一次性资助3千元。入选人员属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助经费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属各类企业的由企业承担。资助经费主要用于“351”人才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出版学术著作、参加国内外研修、培训等。对获得青年科技后备人才荣誉资格的人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培养目标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并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培养。

(三)要加强对获得荣誉资格人员的管理,每年度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填写考核表,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获得荣誉资格人员未经组织同意,中途离开本市工作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市组织人事部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核实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荣誉资格,并收回资助经费和荣誉证书,情况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经组织同意,离开本市工作者;

2、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3、丧失或违背评选条件和资格的;

4、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入选的;

5、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351”人才的。

六、组织与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