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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1-17 17:04:1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银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电〔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我省也时有发生,20****年1至11月,全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起,涉案总价值1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隐蔽性强、欺骗性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做好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把打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势头。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中国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我省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证监局、****保监局。召集人由省政府金融办主任肖晓鹏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部门联席会议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监局,负责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处级领导为联络员。部门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要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精心部署,措施到位,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以生产经营为名,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广开信息渠道,发现倾向性问题,采取预防性措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依托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和配合,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持对非法证券活动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本行业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范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门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

非法集资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案件,但非法集资活动仍时有发生。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

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省政府要求,成立以主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联动,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把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人员和经费到位,保证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有效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

三是建立信息“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对于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要及时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报告。

三、明确部门职责,持续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房地产、农业、林业、典当、民间会社等传统行业,以及股权融资、资本运作、融资性中介等新兴行业。其手段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传销和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各级政府和各有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重拳出击,切实加强对这些领域的市场监管和风险排查。

一是在风险排查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部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日常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认真梳理、深入调查,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按照“打早、打小”的原则,逐一研究处置方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立即取缔。对有实业和项目支撑、风险可控的企业,要宣传政策、加强引导、督促其规范经营,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妥善化解集资风险。各县(市、区)在加强日常监管、摸排线索、查处隐患的同时,每年要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个月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非法集资情况进行摸排调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查处。

二是新闻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告的审查和管理,以正视听,杜绝非法集资以广告形式扩散影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以广告形式扩散影响,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的宣传蔓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广告。

三是各级公安机关要部署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对舆情监测、群众举报、部门移交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增强敏感性,强化情报分析和综合研判,掌握违法犯罪活动规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进行精确打击。对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要快速出击,积极侦破,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减少和挽回经济损失,为善后处置创造条件。对案情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交。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根据案件情况适时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

第3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13926203”为你整理了这篇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切实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公众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阻断非法集资,保障群众财产安全。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开展以“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取得实质性效果。现将我区2021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总结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精心组织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区高度重视,区领导亲自召开会议研究,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谋划,精心组织。一是总结分析,提升水平。为切实提高此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宣传实效,我办对往年宣传月活动经验做法进行再分析、再总结、再提高,全面提升2021年宣传工作水平。二是明确主题,精准宣传。及时制定宣传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同时,明确宣传主题,针对重点人群制定精准宣传方案。三是有效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深入部署宣传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有针对性、有特色地开展以“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确保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取得成效。

(二)点面结合,全面立体,彰显特色

随着厦门翔安机场片区、翔安东部会展片区、翔安南部新城片区等一大批重大项目的布局建设,翔安作为“岛外大发展”的主战场,项目拆迁补偿加快推进。我办充分发挥金融领域维稳作用,瞄准重大项目涉及征地拆迁较多,村民获得大额征拆补偿款的重点村居、重点人群、重点领域有针对地进行的宣传教育,力求宣传教育实效、全面、深入,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

宣传月期间,我办结合辖区“岛外大发展”实际,针对拆迁户使用拆迁款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联合东部会展新城片区翔安分指挥部、区公安分局、金海街道办、凤翔街道办于6月18日、6月19日、6月20日分别在下店村、东界村及林前村举办“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系列防范非法集资大型现场宣传晚会3场。宣传活动中,用文艺小品、闽南语歌曲、答嘴鼓等形式生动形象地向村民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知识,还针对拆迁户和老年群体存在防范非法集资意识淡薄、理性投资知识匮乏等问题。我办携手街道、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开展台下面对面宣传讲解,向村民积极宣讲非法集资、网络诈骗、反假货币、理性投资等金融知识,村民们踊跃参加活动,积极咨询相关问题,不时互动,现场气氛十分热烈,村民们纷纷表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非常必要,要时刻警惕高息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守住“拆迁款”,才能护好幸福家。现场活动教育了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治理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的环境,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活动结束后,通过“微翔安”“翔安厝边头尾”等微信公众号及厦门晚报对现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起到再普法再宣传的作用。

我区充分发挥各社区(村居)宣传视频、广播作用,每天轮动播放普通话和闽南语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音频,特别是在人员密集区域以及重点征拆村进行反复重点宣传,让村民耳闻目染,入心入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烙于心中。派出宣传车开展流动宣传,所经之处吸引了不少群众驻足观看收听。区处非办积极发动镇街积极开展现场宣讲、分发宣传手册及宣传品。同时,结合“平安三率”、与社区共建活动等开展宣传活动,入户面对面宣讲、分发宣传品、宣传手册,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制作了宣传海报及折页等宣传材料,及时分发至全区120个社区(村居),在社区公告栏等固定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横幅,在公交站(车)、地铁站设置宣传栏、宣传牌和宣传灯箱,营造全方位宣传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举报非法集资积极性。

宣传月期间采用了宣传车流动宣传、文艺宣传活动、入户宣传、播放音频、播放微电影、微信公众号宣传、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发送短信、现场宣讲等10余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本次宣传月共开展“七进”宣传活动37次,参与群众2万余人次;原创作品数3篇,转发量、点击量4万余次,互动宣传覆盖4万余人;发送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短信3万余条;张贴宣传海报2000余份,分发宣传礼品3万余份,播放非法集资宣传视频、音频2万余次,设置公交站(车)、地铁站宣传广告2百余块以及文艺演出宣传3场。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建立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

6月主题宣传月虽暂告一段落,但处非宣传不间断,我们将加强“七进”宣传基础工作,不间断做好防范非法集资和涉众型金融风险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音频、视频、短信等便利化宣传方式,进一步推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提高在公共场所播放频率,做到村村响、处处播的常态化宣传态势,并不定期向翔安区群众推送短信温馨提示,联合政法、公安、司法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开展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同时充分发挥基层一线作用,发挥其贴近群众的优势,开展“拉家常”面对面讲解,让群众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有效提高群众的合法理财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4篇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主要手段

从最近几年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来看,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多样、活动形式更为隐蔽、欺骗性更强:

(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率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

(二)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三)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为幌子,欺骗群众投资。

(四)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

(五)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六)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四、当前非法集资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花样频出,但“万变不离其宗”,总体来讲非法集资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从过去的农林养种植、资源开发、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金融互助平台/社区”、“股权众筹”、“贵金属、原油、大宗商品现货”、“期货”、“信托”、“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更专业的“资本运作”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

其二,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明显,突破地域界限。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人员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

其三,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各类媒体(甚至中央电视台)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如人民大会堂)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欺骗性更强。

此外,非法集资有下乡进村的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收资金;银行代办员制度早已取消,但一些老资格的“代办员”仍然借用银行的名义吸收存款,其实钱根本没有存进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

五、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XX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六、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七、虚拟理财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2017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八、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九、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十一、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预付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部分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曾专门提示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揭示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

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

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水果营行以“存2000元送4000元”等为诱饵,诱使大量消费者存入大额预付款,随着水果营行资金链的断裂,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拿回,面临严重损失。

十二、辨识非法集资“三看三思三不要”

三看:一看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政府金融办)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安全可靠。

三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理财产品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三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因为他们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二不要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因为他们也可能被骗了,三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因为高利息的钱都是自己的本金。

十三、准则助老年人识破理财骗局

老年人通常是被骗的受害者,都是利用老人对投资理财的知识不够了解进行的。如果对骗子的常用伎俩有一些基础的认识,就可以远离骗局,保护自己辛苦赚来的钱。

1.不要恐惧投诉。如果你怀疑自己受到了诈骗并且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应及时去相关部门提交投诉申请。

2.要提防送上门的信息。投资者需谨慎送上门的信息,很多骗子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和网络信息,哄抬股价,好让他们卖掉手中的股票。一旦他们抛掉了手中的股票,停止了对该公司的宣传,股价很快就会跌下来。

3.询问无法套现获利的原因。当你询问你的本金或收益时,如果你的人出现推拖现象,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已经将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一些你的资金现在无法获取或是被再次投到了其他的投资产品中这种借口所欺骗。

4.不宜对投资不闻不问。“把一切事情都交给我”,其实没那么简单。要经常监控自己的账户,索要常规的对账单。不要觉得质疑不了解的投资活动是件难为情的事,同时记住保留关于投资的所有谈话记录。

5.不轻易做选择。谨防那些“一辈子只有一次”的投资机会,特别是推销员根据内部消息提供投资建议的时候。

6.对销售员适当了解。老年人在投资前一定要事先确认这些销售人员是否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或他们所在的公司是否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存在一些纠纷。

7.不懂就要多问。一个明白的投资者要懂得花时间做独立的调查,或者在投资前和家人朋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资的是什么、投资过程中的连带风险及所司的历史背景。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学。

8.对公司进行调查。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记住,永远不能单凭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的新闻作为唯一的调查依据。

第5篇

【关键词】 金融市场;连环担保;集资;隐患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和冲击。尽管中国资本市场没有完全开放,存在“防火墙”的保护,金融危机对中国的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负面影响不可回避,中国的金融体系也在经受考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众多学者立足于金融危机防范,从经济政策的调整、金融体系的完善以及金融预警机制的建立等诸多方面展开大量的研究,并针对我国经济发展、金融管理等提出了诸多应对措施。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实性,结合我国发生的重大金融事件,总结和提出我国金融市场容易被忽略的三点隐患,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和重视。

一、企业间连环担保

表面上看,连环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贷款风险。由于中小企业贷款缺乏完整的信用和财务制度、以及有效的信贷担保和抵押,这种相互“取暖”的贷款方式,也是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迫不得已的制度选择。如此连环,最终形成密集的连环担保的致命态势,给行业发展、金融市场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带来诸多风险和隐患。

1.金额越来越大,风险越来越高。目前来看,连环担保所涉金额越来越高,银行风险越来越高。2005年4月,杭州所属一家造纸企业所引发连环担保案涉及担保金额高达30亿元。2008年,华联三鑫公司担保案则涉及担保资金高达93亿元,令人震惊,巨大的担保金额,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2008年,浙江纵横集团担保案中,7家企业为其提供了担保,又为18家企业提供了担保,共涉及担保金额约30亿元,涉及18家银行。纵横贷款几乎涉及绍兴所有银行,有的银行给纵横的贷款额度,近乎是全年利润的一半,若纵横变为损失类资产,按规定要计提100%,银行业绩将打对折,银行风险之大,难以预计。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产业发展的聚集性,我国往往一个地方同一品种形成一个地方品牌,即通常所说的“块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连环担保往往采取同行业担保方式。这种同行业担保方式无疑将金融机构风险与产业属性、产业风险紧密联系起来,一旦行业滑坡或遇到突发事件,当地的金融造成的风险难以估量和控制。

2.担保关系越来越复杂、影响越来越大。华联三鑫,绍兴几乎所有大型企业都与其有相关的担保。2009年,思达高科连环担保案则涉及河南整个担保圈,关系之复杂,令人咋舌。在针对绍兴连环担保调查则发现,复杂的金字塔状的连环担保关系在绍兴市司空见惯,以至于连银行也无法判断有多少家参与连环担保。更为致命的是,这种复杂的连环担保关系致使银行难以对企业的贷款抵押进行核实,导致一家企业为多家企业担保抵押,致使担保总金额不可知、不可控,银行对贷出的资金难以进行风险度量和控制。

连环担保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尤其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发展越来越普及,以致大企业有大企业的担保圈,小企业有小企业的担保圈,连环担保席卷南北,连环担保越来越普及,造成影响也越来越大。在担保链条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冲击波将沿直线甚至网状传播,导致整个“担保链”企业出现偿付危机,甚至引起区域经济、行业经济的溃退。绍兴连环担保案就是一个突出例证。连环担保涉及的银行越来越多,一旦出现直接危机,直接影响区域金融市场的稳定。2005年杭州市属造纸厂连环担保案中,整个杭州市金融界的金融机构几乎无一幸免;2008年,绍兴纵横集团担保案则涉及18家银行。

3.利益纠葛,调整困难

首先,参与连环担保的企业出现危机,对银行来讲也是一亏俱亏。在此利益纠葛下,形成了利益共同体。银行即使知道某一家企业出现偿付危机,也不敢贸然点燃引线。再加上信息不对称,银行不能掌握担保链上的企业的完全信息,于是担保仍在进行,风险仍在扩大。

其次,地方政府为了社会稳定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允许连环担保出现问题。一旦问题出现,地方政府往往表现出超强的“护盘”能力。地方政府的高度参与,以及在“保稳”的思想下,问题可能被暂时掩盖。

最后,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企业采用连环担保方式,盲目扩张。很多中小企业办公楼、厂房宽敞明亮,账面流动资金寥寥无几。在经济形势良好和资产价格上涨的过程中,信贷风险被掩盖起来。一旦产能过剩和资产价格下跌,虚胖的发展态势给银行带来致命的风险,企业留给银行可能就是些“破铜烂铁”的机器设备和厂房,银行的坏账损失剧增。

综上所述,就我国连环担保的现状来看,由于连环担保关系纵横交错,金融杠杆太大,连环担保风险存在不可预知性。就全国而言,参与连环担保的企业有多少,连环担保的数额究竟有多少,连环担保的风险究竟有多大,恐怕没有人能说得清。更为关键的是,对于连环担保的监控存在薄弱点。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连环担保的监管较为严格。对于涉及面广、数量多、影响大的非上市公司监管还不到位,尤其中小企业的之间的连环担保监管几乎是空白。

二、企业集资

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冲击必然会影响到金融市场。合法集资造成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挤压、透支消费基金,影响内需的扩大。目前,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严重失衡,投资有余,消费不足已经成为也将继续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一个障碍。2009年12月初的国务院经济工作会议也把“增加居民消费,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与以往相反,企业集资非但没有起到提高职工收入、福利的作用,反而更多的是挤压员工当期收入。企业内部集资一般数额较大,往往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甚至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直接降低员工的当期收入。

2.地方政府参与,地方政府财政风险较大。企业合法性集资背后往往有政府的影子,要么打着扶持企业的名号,以红头文件形式专门下文,要么直接以政府名义为企业集资。尽管常常打着“坚持自愿”的旗号,但政府的参与也使得集资具有权威性、强迫性,政府员工及相关职工难以违抗。一旦承诺不能兑现,则政府的信誉将遭遇致命打击,地方政府甚至为此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地方政府出于稳定局面考虑,往往是“拆东墙补西墙”,强行“拉郎配”,拖垮了当地发展较好的企业。

如果合法性集资风险还在可控之内的话,非法性集资就以其善于伪装、欺骗性强,高度组织化、专业性强,跨地区、涉及范围广等原因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尽管我国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仍趋扩大趋势,范围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丰富,技术越来越高明,非法集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大隐患,严重地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涉案金额近百亿。截至2008年6月末,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案件69起,同比上升56.82%,抓获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142人,同比上升273.7%。

非法集资数额惊人:2006年,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非法集资32亿元;2007年济南济正非法集资达40亿元人民币,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多元;2009年8月,浙江为尔非法吸收4亿人民币而崩盘; 2009年,黑龙江南山水利工程公司非法集资5亿余元告破……。非法集资除严重冲击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破坏国家金融正常运转外,还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非法集资是 “绞肉机”,导致集资人血本无归,严重影响社会消费结构。吉首市集资案就是典型。当钱像空气一样蒸发掉以后,有的市民不仅因集资返贫,穷得连日常生活用品都买不起,甚至无家可归。有的市民虽然没有到如此地步,但是一个钱恨不得掰成两瓣花。对于非法集资的危害,必须充分重视,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国情、民情、社情尤为复杂,非法集资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引起社会冲突和,危及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地下钱庄等“民间”、“地下”金融活动

2006年,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编写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披露:我国民营企业自我融资比例达90.5%,银行贷款仅为4.0%,非金融机构为2.6%,其他渠道为2.9%。从蓝皮书可以看出,民企融资基本上靠自我贷款,地下钱庄、借高利贷等地下非法方式贷款是民企自我融资的主渠道。这使得民企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一旦国家政策收紧,企业的资金源就会枯竭;另一方面地下融资虽然方便、快捷,但利息远高于银行的利息,一般在1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如此高额的利息重压,企业发展稍有困难便面临着破产与倒闭。现在看来,这种局面并没有改变,反而呈恶化趋势。

2008年,政府宣布允许金融公司进行对企业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以来,打着“投资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委托寄卖行”等旗帜的民间钱庄组织迅速发展并逐步公开化。据报载,鹤岗2009年疯狂冒出100多家民间“金行”。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地下借贷也极为活跃,年资金规模估计在500亿元左右,坊间甚至有“南有温州,北有鄂尔多斯”之称。在济南,简单的数一下济南时报、齐鲁晚报的这种民间中介公司的广告,不少于四五十家。

这种民间地下金融活动利息率较高。一般情况下,一年可以拿到20%到30%的利息。民间借贷公司更是月息10%到20%,利息率惊人。高额的利息诱惑,致使这种民间的金融组织具有超强的“吸金”能力,长期发展下去,地下借贷将是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抽血机”,势必导致金融市场调控难度加大。其次,企业高额的利息负担,势必挤压企业再生产资金,也导致企业难以实现良性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缺失,游离于监管之外,风险难以控制。加之,我国的金融业尚不完善,社会办金融风险太大,稍有不慎就导致民间借贷泛滥成灾,并有可能转变为非法金融活动。

我国社会矛盾的多样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决定了我国国情、民情、社情的复杂化。如果这些隐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一旦处置不当,在今天金融危机这样的“催化剂”作用下,势必将激化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引发一些不可预知的突发性事件。必须居安思危,对于企业间连环担保、企业集资、民间拆借等隐患保持高度重视,百倍警惕,及早采取有效手段,提防风险传递效应的发生,防止其对金融市场、社会稳定的威胁。

参考文献

[1]董树荣,何晓春.连环担保――警钟为谁而鸣:不能承受的连环担保之重[J].浙商.2005(9);25~31

[2]甄岩,王传晓.93亿连环链冰山一角 绍兴担保圈告急[N].21世纪经济报道.2008-10-15

第6篇

一、今年以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今年以来已组织召开两次党组会议学习研究相关文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按照《县实现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八个一”工作模式:一是制定学法清单,将《民法典》《宪法》纳入共性学习清单,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实际将《破产法》《证券法》《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纳入个性学习清单。二是记好学习笔记,统一制发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根据学法清单和个人年度学法计划,通过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并按计划认真做好学法记录。三是撰写述法报告。按照年度学法用法工作情况组织领导干部撰写述法报告3篇。四是开展法治调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领导干部针对典当行、非法集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开展法治调研活动,形成法治调研报告3篇。五是举办法治辅导,根据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干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金融政策等法治辅导3次。六是参加学法考试,组织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本年度参加两次学法用法考核,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七是建立学法档案,明确1名同志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工作,汇总整理领导干部参加日常学法、考核考试、法治讲座、法治调研等学法活动情况。

(三)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按照《关于在全县国家机关中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确的我单位普法责任清单,扎实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一是常态化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5月份组织开展了以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和“校园贷”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制作了公益宣传片连续在电视台滚动播放,发放宣传折页3万余份、宣传品2000余份。5月15日组织9家银行机构及相关部门在文化广场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和“赶金融大集”集中宣传活动,设立宣传咨询站16处,接受群众咨询1000余人次。6月份组织开展了以“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品1100余份。同时,结合案件新形势,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组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志愿服务队,制定了年度宣传教育计划,依托志愿服务队深入社区、联户村进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群众防范金融风险意识。二是加强金融政策宣传力度。成立金融政策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着力提升金融政策研究、金融政策宣传、调查研究工作水平。组建金融政策宣讲工作组,做好金融政策宣导落实,提供精准金融服务。今年以来已进行集中宣讲5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强化业务培训。今年在住建局报告厅向社区网格员进行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宣讲,通过剖析解读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全县干部职工和群众防范能力。

(四)依法完善行政制度体系建设。一是严格执行规范性合法性审核标准体系,本年度我单位提报的县委常委会议题及政府常务会议题,在上会前均按照议题性质报送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二是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我单位自成立以来制定规范性文件1份,已于今年5月份到期。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持续加强政务公开,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及时将重大决策事项、可公开的政策文件、领导干部分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信息等内容在政府网站公开,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积极支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自觉接受群众、社会、舆论监督,今年县政协对全县金融工作进行视察,并全县金融工作提出了有关要求。三是高质量办好建议提案,今年我单位承担政协提案6件,其中本年度能够及时解决的A类2件,三年之内能够解决的B类2件,已全部完成答复工作,办复率为100%,不需要答复解决的事项2件。四是自觉接受省委巡视反馈问题专项检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监督检查,针对反馈的问题即知即改,明确整改事项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没有相应行政执法权限。机构改革后,我单位性质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定方案规定没有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权限,工作人员均为事业人员没有相应的执法权。二是法律知识学习还需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还存在注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忽视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的情况。

第7篇

10月12日下午,在经历两次流标后,有“四川第一非法集资楼”之称的四川省绵阳市新益大厦,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大厅成功拍卖,浙江老板周朝济以2.6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拍得该楼。据悉,这是该省目前为止成交价格最高的一宗房产拍卖。

新益大厦矗立在绵阳市临圆干道上,是原绵阳新益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益公司”)非法集纳社会巨资5.6亿元而修建的,主楼38层,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农民出身的杜远亮是造成这一不良资产的主角。

非法集资5.6亿元

这一起不良资产的处置,要追溯到10年前。

生于1965年的原绵阳游仙区农民杜远亮曾是一家粉丝厂厂长。1995年1月20日,杜远亮创办的新益公司在绵阳市政府东侧花3500万元购得近35亩土地。他计划用15年时间,建成一座由主楼38层、副楼17层、会堂2层组成的多功能建筑群体――新益大厦。1995年12月27日,该项目被批准立项。绵阳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对新益大厦工程立项的批复文件显示,该项工程的初步投资为5000万元,“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采取多渠道办法筹建。”

然而,杜远亮新益公司的前身是刚刚脱离绵阳市科委挂靠关系的一家民营科研机构“新益研究所”,它根本就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建设这座大厦。于是,早自1994年5月起,杜远亮就先后伙同他人,以绵阳市新益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的名义,非法向社会高息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997年1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绵阳市分行、绵阳市计划经济委员会致函新益公司:“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其非法集资活动,并对已筹集资金予以清退。”可杜远亮等人仍先后制作了“自愿缴纳租用新益大厦房屋押金收据”等22种集资凭据,以高得离谱的利息(1年期18%到23%,10年期50%到80%)为诱饵,吸引了绵阳市民的广泛参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几年时间内,绵阳市先后有万余户投资者参与了新益公司的集资行动,个人资金最高的有100多万元。截止2002年11月30日,共吸收存款5.6亿多元,除已清退3.6亿多元外,仍有近两亿元无法退还。

另外,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杜远亮等人还用17份变造存单,骗取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电子工程研究所(位于绵阳)资金6000万元。

杜远亮被判刑入狱

2001年10月8日,一部分要不到钱的群众向绵阳市检察院举报了杜远亮和新益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转到了绵阳市公安局经济侦查队。2001年12月9日,群众又到绵阳市公安局报案。

2002年11月27日,杜远亮在得知新益公司6楼财务室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后,指使他人通过从新益大厦7楼打洞的方式,将已被查封的财务室现金61万元及存放有涉嫌犯罪证据的两只密码箱取走。

2002年12月9日,绵阳市公安机关在对新益公司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1年的侦查之后,将涉案的新益公司老板杜远亮、副总经理王冀宁、公司员工李寿卿、郝玉涛等人刑事拘留。

法院通过全面清理发现,新益公司负债总额高达2.79亿元。其中群众集资款本金1.38亿元,涉及集资户9000余户。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益专案”执行组负责人坦言,“新益公司非法集资案是过去‘金融三乱’(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现象中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有报道称,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对绵阳市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位于绵阳、有着“中国科学城”之称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3万多干部群众中,就有数千人参与了新益大厦的集资。2002年1月18日,该院职工韩庆海从八楼跳下自杀身亡,他自杀的主要原因,一是难以抗拒疾病的折磨,二是他将一生6万元的积蓄“存”入新益公司无法取出。这成为那年绵阳市很是震动的一件事。

2003年底至2004年1月,四川省高院对新益大厦楼主杜远亮犯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单位行贿罪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杜远亮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次拍卖

非法集资者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些受骗上当的参与集资者的巨大损失,又将如何赔偿呢?

去年6月14日,时任绵阳市市长的蒋仁富(现任四川眉山市委书记)在绵阳市稳定工作会上宣布,拍卖新益大厦,以最大限度地返还集资户的集资款,确保社会稳定。随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处置新益大厦,此番拍卖行动遂走向前台。

今年6月12日,原定于当日下午4时拍卖的新益大厦,因为截止11日下午5时的最后竞买报名时间仍无一家买主报名,被宣布拍卖流标。当时的起拍价格为人民币3.98亿元。8月8日,因为同样的原因,拍卖再次流标。

10月12日,新益大厦的拍卖现场设置在绵阳中院第二法庭内。按照“不动产拍卖流拍后可以降价再次拍卖,最多可拍卖三次”的规定,这次为新益大厦的最后一次拍卖。下午3点10分,记者在中院外看到,参加拍卖会的旁听人员和嘉宾只能从侧门进入,参会人员必须佩戴事先核发的入场证。尽管如此,在通过侧门进入会场时,也要受到执勤警察严格核查。

下午4点整,拍卖会开始,主持人宣布起拍价为2.59亿元人民币后,一川外公司迅速以标的应价。紧接着,绵阳市富临集团竞价2.595亿元,而川外公司又加价到2.6亿元后,绵阳市富临集团没有再应价。现场气氛紧张而激烈,最后,当主持人宣布2.6亿元人民币竞拍成功时,全场报以热烈掌声。整个拍卖会持续了近30分钟。

据中标方浙江老板周朝济的委托律师方龙透露,竞买方将以最快速度对新益大厦进行包装打造,建成绵阳第一家高档购物中心。

第8篇

关键词:新常态;银行业;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29

1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产生新的挑战

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业的发展必将进入一个与过去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呈现出“新常态”。对银行业而言,新旧常态过渡中的各种问题以及宏观经济的趋势性变化势必带来经营环境全面、持续和深刻的变化,集中体现为五大挑战。一是“一降一升”,经济增速下降,整体风险上升,导致银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压力加大。二是“一增一降”,不良资产增加,盈利能力下降,银行业维持和提升盈利能力面临挑战。三是“一增一减”,资金成本增加,高端资产配置客户减少,利率市场化继续推进的大背景下银行争夺资金和客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一快一慢”,金融市场变化快,金融机构转型慢,银行业传统经营模式将受到大数据、微支付、零物理网点的强劲冲击。五是“一破一立”,刚性兑付打破,新型机构不断设立,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2监管政策环境变化对银行业产生新的影响

除了经济新常态下的挑战,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也将给银行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是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对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新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银行业的流动性和资产配置面临新考验。银监会正加快推进监管体系改革,新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的陆续出台对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宽进严管”趋势加强,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亟待提高。近年来,“宽管制、严监管”已经成为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共识,监管部门将强化依法监管防范风险,监管套利的空间不断被压缩,依法经营的边界将更加清晰,监管问责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3新常态下银行业风险暴露新的特点

3.1信用风险持续暴露

一是部分“两头在外”招商引资企业良莠不齐,经营风险大、资金链紧张,资金链断裂后反映到银行就必然有不良贷款的暴露。二是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压力仍然较大。今年是平台第四个连续集中还款高峰期。国发43号文件出台后,债务管控新规对地方融资政策的较大调整,将影响既有融资规划,还款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原有平台贷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部分,信用风险可能增大。三是信用风险的梯度转移和传染压力。沿海地区部分龙头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快向周边、向内地转移,特别是与风险地区企业有资金、业务往来甚至关联关系的信贷客户风险增大。

3.2押品价值波动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机构不重视押品与授信本身的关联性、管理缺位等都导致押品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下降。以储备土地、项目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风险。在房地产行业的下行趋势下,其实际价值和处置效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种是生产型企业的厂房或设备抵押的风险。由于抵押品行业属性强,债权形成不良后资产处置很困难。这两种情况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其风险应特别关注。

3.3流动性风险管控难度加大

流动性风险具有“突发性强”、“传染性高”、“低频高损”、“资本不能完全覆盖”等特点。银行机构存款集中度较高,稳定负债较差,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发起行的流动性输入,提升流动性管理的内在动力不足。

3.4信息科技风险压力凸显

信息科技风险具有显著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外部性强的特点。当前有些地区已出现信息科技风险突发事件,业务连续性受到很大威胁。除村镇银行外,各银行分支机构信息科技风险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保障网络、电力和中心机房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压力。

3.5社会金融风险传染性增强

一是融资关系复杂的客户风险输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等各类资金渠道助推企业过度融资,一些企业既从银行贷款又参与社会融资,导致资金链过度紧绷,最终形成银行信用风险。二是外部机构的风险输入。一些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除了与银行合作,还与民间借贷等多种社会金融合作,形成过度担保和过度融资,再加上有的基层银行过度依赖担保而疏于贷款“三查”,导致风险传染可能性增大。三是个别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和涉嫌非法集资,违规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对群众的煽动性和蒙蔽性很强。

3.6声誉风险隐患增多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加快,参与受众更广,传播内容辨识难度更大,也更具冲击力。银行机构的各种风险事件都可能通过舆情发酵,特别是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为代表的媒介对银行业的负面舆情的传播激增。

3.7合规风险压力加大

监管部门多年来一直强调合规管理的至关重要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银行业合规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少机构抱着“罚不及众”、“打球”的侥幸心理,对合规要求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忽视内控与员工行为管理,违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未提供实质而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问题时有发生;误导营销、违规销售和保险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以贷转存、虚增存款、办理结构性存款操作不规范、资金用途管控松懈等问题屡查屡犯。2014年重庆银监局对10家机构的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1.9万元,罚款241.8万元。此外,在监管政策的传导和执行上,不少机构也存在层级性衰减、地域性衰减和技术性衰减等问题。

4新常态下有效化解银行风险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一是切实防范逃贷、倒贷、骗贷和抽贷导致的信用风险。加强对行业和客户的情况分析,对于暂时困难的企业不贸然采取一刀切式的抽贷、断贷,对于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企业及时处置。同时,要落实好业务尽职指引,进一步规范跨业合作,在保证自身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注意分清责任,避免由于责任不清造成其他行业信用风险殃及银行业。二是坚持依法处置不良贷款。对于已经暴露的风险,要灵活采用多种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和流程,加强政策运用,加大核销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互动沟通,推动相关诉讼加快审理、判决和执行。三是积极化解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继续加强平台贷款动态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在建项目后续贷款的合规性,提前做好还款方案,防止个别地区利用地方债新规悬空银行债权;对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要尽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协商,共同推进贷款资产保全;强化转型后融资平台的风险管控,与之建立起一种基于市场和法治原则的新型银企关系。四是坚持风险隔离原则。深入分析风险区域梯度转移暴露的规律,充分了解客户所处行业的风险形势,切实防范跨区域、跨市场风险传染。

第二,切实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全行流动性管理机制,明确流动性风险偏好、策略、政策和程序,将流动性风险治理机制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要对“流动性救助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细化救助方案、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流动性应急能力。

第三,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的防范能力。一是严守风险底线。各机构要加强“业务连续性、电子银行、科技外包”三大重点风险领域的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提升信息系统可靠性,严守“业务不能停摆、信息不能泄露”的风险底线。二是提升信息科技治理能力。要高度重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努力推动信息科技风险的规划、实施及监督评价;提升业务部门对科技规律的认识,统一部署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培养壮大信息科技队伍。三是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快信息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加大自主可控设备的推广使用,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业务创新转型。此外,各分支机构也要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设施的巡检力度。

第四,综合防范声誉风险。一是做好服务从源头上防范。在产品销售和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及政策时,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消费者诉求。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二是提升舆情监测有效性。要落实舆情监测人员和责任,优化舆情分类提示制度,完善舆情参阅制度。三是完善快速应对机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声誉风险应急处置,整合专家、媒体资源,加强处置的联动性,防止出现。

第五,切实防范化解社会金融风险。一是持续推进风险防火墙建设,积极关注、研究新常态下新兴金融业态风险传染形式,阻断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体系内部传染的人员、资金、业务渠道,严密防范融担、小贷、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转移至银行业体系。二是加强监测、提高风险敏感度。在银担合作及贷款授信环节,不得过度依赖担保而疏于贷款“三查”。要加强甄别,对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等容易诱发风险的担保公司和企业要提早采取防范措施。要加强对融资担保贷款数据的分析和上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沟通。三是配合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工作。要加强内部风险排查,强化监测,切实防止银行业员工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