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3 03:11: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公共利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2、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社会提供免费服务的广告活动。我国建国以后,公益性的广告活动日益增多,对全社会进行道德和思想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有关部门进行的防火防盗、保护森林、节制生育、维护公共秩序、不要随地吐痰等广告宣传,均属公益广告的性质。1979年,全美国的媒介单位就主动捐赠总值为6亿美元的版面和时间给美国广告协会作公益性的广告。“爱我中华,修我长城”是一条创意深邃的广告口号。1984年7月8日,由北京晚报、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北京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联合举办的修我长城赞助宣传活动,也具有公益广告的性质。世界各国的广告界都在不同程度上开展公益广告活动。广告事业是为经济服务的,但又是为社会、为消费者、为促进两个文明的建设服务的,开展公益性广告活动正是树立以上四个服务观点的体现。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严格规则 自由裁量 司法公信力 社会公众
问题的提出:社会公众质疑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及结果具有的心理认同感,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整体评价程度。司法公信力对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其是司法的生命,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前提,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充分认同与信赖,以及高度的评价与尊重。然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并不是所有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都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有时案件尽管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裁判的结果却往往得不到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如广州许霆案与南京彭宇案,甚至有的当事人及亲属对裁判结果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案结事不了,不断地缠诉与上访,从而更加滋长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的不满情绪与不信任感,影响了法院与法官的形象,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普遍质疑,社会评价降低。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是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在某些情况下机械地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裁判的结果可能是“合法而不合理”,使当事人与社会公众难以接受与认同。因此,在一些特殊案件的审理中,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需要法院与法官对案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在裁判过程与结果上不但要求法院与法官考虑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还要求法院与法官考量案件的特殊性、立法目的、民间风俗习惯、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公共政策及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非法律因素,做到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实质正义与形式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与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关系的法理分析
自由裁量是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严格规则是指法官在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中准确适用法律,尽可能排除非法律因素在案件审理中的影响。其反映的是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绝对一致的法律理想主义,在价值取向上是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高境界,但这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法律有其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其一,调整范围的有限性。法律只是社会调控手段的一种,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范围,道德、宗教、风俗习惯与政策等其他社会调控手段调整的社会领域法律不涉及。
其二,不合目的性。法律的普遍性决定了法律在适用对象上注重一般性而忽视特殊性,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律在应用于个别情况时可能导致不公正,有违法律追求公平与正义之目的。
其三,不周延性。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立法者不可能制定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尽管其竭尽所能,但仍有可能在法律中留下众多的空白与漏洞。
其四,模糊性。法律条文的载体是语言,一方面由于语言表意的有限性,对一些客观事物只可意会、难以言传,另一方面部分词语与语句的表意具有歧义性,同一法律规范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其五,滞后性。由于法律具有确定性,一经制定便保持相对稳定,而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变化的,如此便造成法律常与现实社会生活或多或少的脱节①。
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对严格规则加以补充与救济,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提高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感与认同度之目的。自由裁量也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办案中,当法律出现漏洞、空白与冲突时,综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公共政策、风俗习惯与社会公众认同度等法律与非法律要素,在法律问题上独立分析与判断,最终作出公平正义与合法合理裁判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效补充了严格规则的不足与缺陷,克服了法律局限性,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遵循合法原则,在审理案件中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持中立,排除干扰,确保裁判过程与结果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另一方面它要求法官遵循合理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法律的因素,还要考量非法律因素,确保裁量结果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理解与评价相契合,以达到提高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与信任感之目的。
严格规则是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自由裁量在司法过程中有积极的意义,其对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有利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法官裁判过程与结果的信任与尊重。但是,法官的人性弱点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自由裁量权有被滥用的风险,具体地说,法官作为一个现实中的人,具有感情化、贪婪与自私等人性弱点,如果不被约束与规制,很有可能在办案中无法保持司法中立与公正,为谋取自己与亲密人的利益,偏私当事人一方,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再者,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权力,具有强制性、易变性与扩张性等权力的共性,如不对其加以有效规制,授予法官绝对的自由裁量权,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无疑会为司法腐败打开大门,同时绝对的自由裁量权还会使法官容易形成傲慢、专横与刚愎自用的恶劣作风,任意运用与解释法律,使“法治”蜕化为“人治”,破坏法律的统一适用,损害司法权威与法律尊严,使社会公信力在现实中受到严峻挑战,基于此,为了防范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是必不可缺少,而通过法律制度这种严格规则规范自由裁量权是最有效的方式。
一般说来,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为了防范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应从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使条件、行使原则、证据运用方法、法律适用方法、利益衡量方法、诉讼程序、审判组织、裁判文书、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官的伦理与业务素质、监督管理与权力滥用的防范等方面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司法的权威,确保公平与正义的实现,使司法公信力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综上所述,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二者的关系上,自由裁量是严格规则的必要补充,严格规则是自由裁量的有效规制,严格的规则与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是实现实质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最优方案,只有在司法过程中把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起来,才能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才能使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与接受。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指把司法机关通过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审判的效果与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实现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众认同法律或司法行为的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它追求的是一种综合的司法效果,其强调在办案中通过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统一,从而促进公平与正义,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与信赖感。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政策,对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正向法治目标迈进,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急剧发展变化,法律局限性的各种表现突出,法律滞后于现实的现象尤其明显。为此,法官在办理一些特殊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适当考量社会效果,自觉地把二者统一起来。
在司法实践中,达到二者统一的做法如下:第一,要穷尽现行法律规定。法官在办案中要穷尽现行法律规则来审理案件,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与普遍性,但个别特殊案件囿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要适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现个别正义与实质正义。第二,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效果的取得是运用形式推理的结果,即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根据推理出裁判结果,实现法的普遍正义与形式正义,但此种形式推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个别正义与实质正义,可能使裁判结果虽合法但不合理,导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皆不认同,这就需要法官运用实质推理的方法予以补充,综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公共政策、风俗习惯与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法律与非法律因素推理出合法合理的裁判结果,以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三,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模糊不清时,法官要结合立法目的、公共政策与法学理论等因素,综合运用目的解释、系统解释与逻辑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条出最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符合现实合理性、最能使社会公众理解与认可的解释。第四,要正确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当案件各方诉求都合法,但利益却出现不同冲突时,法官要综合权衡与考量案件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做如下处理:公共利益优于个体利益,人身利益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优于商业利益,弱者利益优于强者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以国家法与民间法相协调提升司法公信力。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动下,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作为城市“陌生人社会”交往规则的国家法在社会生活调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中国毕竟处于社会转型期,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作为乡土社会交往规则的风俗习惯、礼仪人情与乡规民约等民间法在乡村“熟人社会”妥善化解纠纷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民间法,机械地硬搬国家法,可能会导致裁判结果不被当事人与民众接受与认可,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敌意,采取缠诉、上访与闹访等行为,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尤其是一些疑难乡村民事纠纷,要适应现代社会治理多元化规则要求,善于把国家法与民间法协调起来,以提高司法裁判过程与结果的社会认同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从而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
在司法实践中,把二者协调起来需要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民间法入诉讼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一方面,民间法不得介入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领域、不得违反民法与商法等私法领域中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统一。另一方面,法官审理案件运用的民间法,须是善良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法,能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理解与认同,而一些落后、愚昧与野蛮的陈规陋习在办案中则不得采用,以体现现代人类文明。虽然国家制定法是依法治国的中心,但其还需要民间法来补充,民间法根植于民族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经过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承、净化与绵延,凝聚着特定地域、民族与群体的情感与思维,有很高的权威性与群体认同性,其社会调控功能是国家法不能代替的,为此,法官在办理特殊案中要灵活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必要时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民间法,而非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只有这样,裁判结果才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与认可,司法才能被社会公众予以肯定性评价。最后,要平衡国家法的法理与民间法的情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常常注重依据国家法的法理来办案,即法官根据自己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这样,法官在一些民事疑难案件中囿于法律的局限性,可能会作出违背生活经验与情理的判断,裁判结果合法不合理,社会公众评价低;而民间法是人情与事理的载体,蕴含着社会民众普遍性的价值观念,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符合公众心中的是非观与正义观。为此,法官在办案中应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平衡国家法的法理与民间法的情理,把人情、事理与法理有机地融合起来化解矛盾纠纷,做出一个被当事人与社会公众接受与认可的“合法与合理”的判决。
以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都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形式,在办案中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实现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司法公信力等目的。司法裁判虽然通过诉讼程序以裁判宣示的形式解决了纠纷,实现了程序正义与普遍正义,但由于其存在程序繁琐、成本昂贵、当事人对抗意识强、取证难与执行难等多方面的不足,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难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致使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案结事不了,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达成法院认可的协议来处分自己权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其具有程序简单、费用较少、当事人的对抗性低、讲法与讲理相结合、容易解决取证难与执行难问题等优点。司法实践表明,经司法调解成功了结的案件,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极大地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司法调解在办案中的价值,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社会转型期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提倡把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起来办案。
司法调解与司法裁判在办案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对司法公信力的增强发挥着作用,法官在办案中积极推进二者相结合的同时,还要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避免两个极端:一方面,在办案中主张不运用司法调解的方法,片面强调司法调解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凡司法调解都是“和稀泥”,相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是“次等的正义”,认为其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导致当事人权利打折、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削弱等后果,此错误思想一是认识不到我国“和为贵”与崇尚和解的传统文化观念,二是认识不到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的树立从根本上来源于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认同与评价,而不是由法学理论上一些教条决定;另一方面,认为司法调解方法是全能的,在办案中不顾案件的性质与类型,一味地主张司法调解,结果要么违反自愿原则,违法强迫当事人接受司法调解,要么案件久调不决,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不到司法调解方法有一定的应用范围,其不适合于当事人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双方无法达成妥协与让步的案件。所以,法官在办案时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要厘清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区分案件的不同种类与性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取得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的统一、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以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肯定性评价,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为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提高社会主义司法公信力路径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信息需求 会计 社会功能
一、引言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个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时可能会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这种现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屡见不鲜。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计应对外提供真实可靠财务信息的基本职能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实现:虽然人们对会计职能的阐述已经由“一职能说”到“二职能说”逐步发展到“全职能说”,但从实践来看,会计仍然是一些企业内部管理者进行利益操纵的工具,会计的反映、监督、管理、控制、预测、决策职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还只局限于企业个体内部,并没有延伸到企业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其对企业利益相关者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并没有完全体现。
会计职能是具体客观环境下因处理会计对象以达到会计目标而赋予会计子系统的,也就是说,职能虽指会计所固有的功能,但实际上是人们经过对自身需要的认识而表达出来的,或者可以说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观要求的体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资本结构、组织结构日益复杂化,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外部利益相关者(也是信息使用者)日益增加,这必然对会计职能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对会计职能进行探讨时,不应仅仅局限于企业内部信息需求,而应站在整个社会的视角,通过分析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来重新认识会计的功能,即实现从传统会计职能研究向会计社会功能研究的转变,并进一步指导会计实践。正如刘峰、葛家澍所说的“会计最基本的职能就是报告一个主体的经济运行与财富变化的基本信息,提供给与各该主体相关的经济利益各方,以维系各该利益主体之间彼此的信任。”会计应该满足与企业相关的经济利益各方的信息需求。基于此,本文将试图跳出传统会计职能的“内部性”,从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出发来讨论会计的社会功能。
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分析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对企业活动有影响或者受企业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组织。也就是说,企业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层,还包括员工、供应商、客户、政府、社会公众等,他们对会计信息需求的多样化导致会计社会功能的多样化。
(一)股东的信息需求。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委托关系的产生,在委托机制下,企业管理层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作为理性经济人,他们可能会损害股东利益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于股东投资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大股东往往是企业股份的长期持有者,他们期望从企业获得长期利益,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状况,这不仅需要具有可验证性的历史性会计信息,也需要预测性会计信息:一方面,基于历史性会计信息来验证管理层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降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减少成本,实现股东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以协调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通过预测性会计信息,如企业未来盈利能力,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等,来帮助大股东进行投资决策,实现股东价值增值。小股东往往是企业的短期投资者,他们更加关注股票价格的变化,希望通过股票转让获得价差收益,因此,他们一方面需要能够反映企业股票价格变动、短期盈利能力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案例时有发生,例如,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使上市公司为其做借款担保、虚假出资欺骗中小股东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是其原因之一,因此,有关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定价的会计信息也是小股东需要关注的,可见,真实完善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作为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债权人主要关心企业的偿债能力,需要通过会计信息了解其是否能够按期收回本息,但这仅仅是一个最基本的信息需求。现实情况是,当债权人将资金借出后,便失去了对这笔资金的控制权,大股东对企业决策拥有绝对优势,他们可以通过影响企业重大决策而将资金投资于风险更高的项目,使债权人承受更高的风险;或者不经债权人同意而大量发行新债,使得旧债价值下跌。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更需要通过会计信息来了解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进一步举债的情况,以决定是否继续提供贷款或者将贷款提前收回。可见,真实完善的会计信息能够协调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管理层的信息需求。管理层作为企业内部信息使用者,要保证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需要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并结合行业竞争状况、上下游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等来进行投融资、经营决策。也就是说,管理层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内部相关会计信息,也需要了解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上下游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能力、资金周转状况可能会影响本企业的资金占用情况、存货周转情况,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竞争企业的产品销售状况会影响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经营者需要据此进行销售策略的选择并决定是否研发新产品等。可见,真实完善的会计信息能够协调上下游企业、竞争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员工的信息需求。企业员工对企业进行了人力资本的投资,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的行为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员工个人的发展也与企业的未来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因此他们需要与企业盈利能力、发展前景有关的信息,以决定是否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就业者在进行职业选择时,除了需要利用会计信息对不同企业的发展前景进行对比,也需要了解企业对员工的激励机制,或者将不同岗位的员工薪资、发展空间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进而确定目标企业和岗位。如果各个企业都能够如实披露相关的会计信息,便有利于员工对企业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并基于自身价值的实现选择适当的职业。可见,真实完善的财务信息应能够促进社会人力资本的有效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配置效率。
(五)供应商、客户的会计信息需求。正如前文所述,作为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供应商和客户的合作与否会对本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供应商在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品或服务时,需要了解企业的现金流状况、盈利能力以及长期发展能力等会计信息,以确保自身销售渠道通畅;客户在决定是否购买企业产品和服务时,也需要了解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顾客满意度以及定价是否合理等。由此可以看出,真实完善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供应商、顾客选择正确的合作伙伴,在一度程度上促进整个价值链的优化;同时基于真实的会计信息,上下游企业之间做出的相互选择也将使市场交易价格趋于公平合理。
(六)政府的信息需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监管和经济调节等职能,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其重要职能是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政府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由于税收的存在,其与各个企业具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因此,政府不仅需要各个企业的会计信息来了解和调控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需要了解单个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目标决定了政府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可以说,真实完善的会计信息能够协调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社会公众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会计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事实上,委托关系不仅仅指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社会公众等各利益相关者之间都存在着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他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本文正是基于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视角来分别阐述了他们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分析了会计信息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会计的社会功能:通过满足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会计信息需求,会计能够协调股东与经营者、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企业与上下游企业、本企业与竞争企业、企业与政府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外,通过满足员工信息需求,会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通过满足供应商、客户的信息需求,促进整个价值链的优化和社会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简言之,会计的社会功能是反映和协调经济活动参与者――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虽然相对传统的会计职能的表述在视角上有所扩展,即从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视角重新认识了会计的社会功能,但这或许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们对会计的认识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对如何促进会计社会功能更好地实现没有提出合理的对策。笔者认为,会计社会功能的实现不应仅仅依靠会计本身,还应辅之以企业内部治理制度、激励制度、企业外部社会环境中各因素的完善。X
参考文献:
1.刘峰,葛家澍.会计职能・财务报告性质・财务报告体系重构[J].会计研究,2012,(03).
一、企业规模
企业辖有沪东等5个供电分公司,及上海电缆输配电公司。**年末,企业拥有员工5128人(含辅业);拥有固定资产净值150.46亿元。
公司拥有变电站174座、配电站5169座、输配电线路20452千米(其中:电缆9868千米)。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年)
1、完成售电量179.20亿千瓦时,售电收入112.28亿元,人均售电量达到765.16万千瓦时。
2、客户数289万户,是企业成立初期的2.75倍。
3、供电可靠率达到99.973%(中心城区达99.99%)。客户年平均停电时间由1997年的20小时下降到2.19小时。
4、线损率4.15%。
5、电压合格率99.4%。
6、最高负荷480.42万千瓦。
7、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71.73万元/人.年。
三、主要工作
几年来,企业将建设国际一流作为实现企业价值和战略目标的重要载体,以管理创新为主线,通过机制创新激活力,科技创新强实力,服务创新争效益,在不断自我超越中形成“诚信、用心、创新,为客户和企业创造最高价值”的共同价值取向。在服务社会、造福市民的同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国电公司“国际一流供电企业”、“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优秀企业”、“全国用户满意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称号。
1、管理创新——实现科学管理,拓展发展空间。
尝试战略管理,实现共同远景。
公司瞄准国际大都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以战略管理统揽全局,制定《年发展纲要》和《**-**年发展纲要》,推动了各项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促使工作重心由“满足社会需求”向“提供满意服务”转变、发展目标由“与国际大都市管理水平相接近”提升到“建设与现代化大都市相适应的国际一流供电企业”。
强化目标管理、过程控制。
推行方针目标管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双文明”建设要求为主体建立考评体系,将基层工作实绩与部门绩效联责,体现工作重心与风险大小的责权利统一,达到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机结合。
推行ISO9001∶2000贯标,建立生产活动规范模式
公司已按“系统策划、条线推进、分块实施”的原则开展贯标,并已通过摩迪公司认证。目前已在7大类100多个工种中推行作业指导书,使各项主要业务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和综合预控。
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施“一日操作规范化”和“一日安全工作规范”标准;全面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推行“危险点分析”,使安全生产全过程的受控管理得到提升。连年达到3个百日安全无事故纪录,**年内又达到安全连续运行325天的新纪录,荣获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
2、机制创新——改善心智模式,提高整体素质。
深化、完善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激励机制。
将岗位实绩与企业目标任务挂钩,推行员工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员工的薪酬、培训、任用、职业发展等相结合,达到全面激励的效果。
建立“杰出员工”评选制度,对长期奉献企业、创造显著业绩员工给予最高行政奖励。
建立具有活力的用人机制。
实行重点岗位轮岗和缺岗竞聘;建立首席制,拓宽和畅通员工岗位成才道路;拓展劳务市场作为企业内部人才市场的功能,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
开展岗位任职及职业发展需求培训,建立了适合各类岗位需求的“试题库”、“培训包”。
通过推行专业带头人、作业带头人和首席岗位制,初步形成以技术人员为基础,首席人员为中坚,专业、作业带头人为领衔的技术人才梯次结构。
3、科技创新——整合功能优势,迈向“数字供电”。
提高电网运行的科技含量
发挥调度自动化的综合效益;推广应用低压可靠性分析系统及在线监测与诊断技术;进行配网自动化小区建设,黄浦小区配网自动化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使故障停电恢复时间由2.5小时缩短到1分钟以内;在全国率先开发不停电作业达21项,并被推广到9个兄弟省市的供电同行中,其中“带电10千伏导线旁路”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技术空白;高压电缆工程施工技术已打入国际市场;GIS等多个科技信息项目荣获国际、国家等颁发的科技奖。
构建“数字供电”系统。
建设数字化电网。在全国供电企业中率先开展GIS应用于设备管理与生产运行管理的实践,实现了对辖区内高、中、低压设备的科学直观管理。
强化数字化营销服务和电子商务系统的功能。以TCM故障报修服务中心、GPS大屏幕卫星定位辅助抢修系统和电费帐务管理中心为试点,建设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小量客户业扩项目管理系统的投用,实现了项目申请、答复“立等可取”,并可同时提供3个方案让客户优选;建立了远程集中抄表管理系统;实现中小客户抄表100%现场使用微机操作;建立营销服务网站,拓展服务时间和空间。
4、服务创新——强化诚信体系,提升竞争能力。
探索建立生产经营活动服务并服从于营销服务的新体系。
重组、优化业务流程,使公司的营销服务由“职能导向型”逐步向“流程导向型”转变。
建立“满意服务”的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实施客户项目负责人制、“首问制”、“两次受理制”、“业扩回访制”等,推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难事细办和繁事简办”的主动服务;“主动上门、现场办公和多元营销’’的超前服务;“各方配合、事务协调和热线联网”的社区服务;“时间延长和空间延伸”的延伸服务;“劳模精神、主动出击和无私奉献”的志愿服务。
建立服务质量常态监管机制,形成公司监督为主体,基层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督、评价体系。
推行营销策略,扩大电力消费的市场份额。
实施形象策略。在企业内外客户链中,全方位开展“诚信服务”,提高社会对供电企业的信任感。在**年度上海市“行风与事务公开”查测评中,在供电范围10个区的服务性行业评比中全部获得第一名的评价。
实施“客户满意”策略。定期走访市、区政府,变潜在的需求为现实的市场;在各个街道建立“地区用电事务协调委员会”,使便民、利民服务得到延伸。荣获国电公司“优质服务年”活动先进集体、上海市服务诚信先进单位、上海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金杯公司”三连冠、“优秀公司”十六连冠,并成为永久保留“建设金杯”的单位。**年客户满意率第三方调查结果为98.33%。
实施品牌策略。强化上电热线“95598”的服务功能,使故障抢修平均响应速度由承诺要求的内环线以内45分钟、内环线以外90分钟提高到18分钟;实现上电热线与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公安“110”的联网运行,参与社会联动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强化“杨志成社区服务队”等品牌效应,争创服务品牌。
5、培植具有鲜明特色的企业文化
公司按照自身的目标定位,构筑具有电力特征、上海特色、市区特点的管理思想和管理风格,营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
转变思维方式,培育文化底蕴。
公司从“有利于电力市场的拓展、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对社会的服务”的标准审视企业的各项工作,确立了“用心、诚信、创新”的价值理念,奠定了以服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基础。
优化行为方式和经营风格,展示企业良好形象。
公司将企业文化建设与各项创新有机整合,在客户中树立相互信赖、真诚友好的公共形象;建立起重效益、重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时代形象;关心社会、服务大众的服务形象;信守承诺、用户至上的社会形象,塑造了“上电热线”和“杨志成服务队”等企业良好品牌。
强化精神和道德作用,建立诚信意识。
一、充分肯定我市生猪屠宰和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绩
生猪产业是我市的传统优势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生猪产品是日常消费最大的肉类食品,猪肉消费占肉类消费的65%以上,是关系到人民基本生活的“菜篮子”骨干商品,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自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我市贸粮、农业、工商、质量技监、卫生、公安等部门协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克服重重困难,扎实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秩序,在保障肉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
1996年4月,我市开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后,我市及各县(市、区)专门成立了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屠宰管理工作;组建了由商业、农业、工商、卫生、财税、公安等部门参与的生猪定点屠宰联合执法队,开展生猪屠宰的执法管理。2004年起,市政府把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列为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底,市政府又专门出台了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管理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的政策意见,有力推进了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合理布点,生猪定点屠宰加工网络基本形成
近年来,我市一直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有利流通、便于检疫、适度集中”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要求,从实际出发,采取先市区、再县城、后乡镇三步走的办法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2005年对全市定点屠宰厂进行了整顿规范,新建了2个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布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33个,其中市本级定点屠宰厂(场)2个,县级屠宰厂(场)5个,农村乡镇屠宰厂(场)26个。1998年—2006年期间,全市定点屠宰生猪222.28万头,其中市本级66.11万头,屠宰平均进点率达50%。据估算,2006年生猪定点屠宰数量已占全市生猪消费量的61%,从定点屠宰厂(场)进货已经成为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供应的主渠道,在保障肉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生猪产品分段监管体系,监管网络逐步形成
2004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后,我市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化措施,将生猪产品分段协同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大了对生猪及其产品的监管力度。农业部门开展了瘦肉精检测,贸粮部门强化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卫生部门加强了集体伙食单位和餐饮业的肉品卫生检查,公安部门及时打击暴力阻止生猪定点执法行为。各部门还切实加强配合,不定期组织联合行动,深入开展对私屠滥宰、非定点肉品和注水肉、病害肉的整治,有力地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净化肉品市场。8年来,全市共查处私屠滥宰违法案件2222起,检出病害猪6102头、病害内脏51597公斤,共查扣没收非定点屠宰猪肉66035公斤,销毁病死猪肉1567公斤。2004年—2006年三年依法取缔了城乡结合部的27个非法屠宰窝点;瘦肉精检测318批,抽检样品量4810头,呈阳性69头,合格率98.6%。
(四)积极探索“三进”工程,重点区域肉品安全得到保障
坚持市场引导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完善肉制品的索证、索票、认证、检测等市场准入制度,坚持实施肉品上市检验登记制度和不合格肉品不出厂制度,积极推进配送、直销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探索开展“放心肉进店堂、进超市、进学校”三进工程,促进定点屠宰厂(场)与大专院校、宾馆、饭店、机关等重点用肉单位建立直销网络。2003年以来,“三进工程”销售量达69.46吨,销售额达85.3万元,促进了学校、超市、宾馆、饭店等重点单位用肉安全。
二、正视当前生猪及其产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肉品质量显著提高,群众对此也是基本满意的。但是,我市定点屠宰工作开展并不平衡,市区好于县城,县城好于乡镇,农村乡镇屠宰进点率差。目前,市区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县(市、区)城区定点屠宰率达90%;全市93个乡镇,有52个乡镇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含临时屠宰点),定点屠宰率不到56%,与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70%以上)和全省其他地市的差距仍然很大。同时,我市生猪及其产品仍然存在着全行业技术水平低下,肉制品源头、屠宰、加工、流通各环节管理皆有隐患。主要表现为:
(一)生猪源头管理困难较大。在生猪养殖环节所有污染因素中,感染疫病造成的生物性污染居多。据农业部门估计,我市近五年来每年因疫病造成的生猪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同时,一些生猪养殖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不少生猪受污染,如2006年9月,由我市某地销往杭州、舟山等地的两车208头生猪被检出“瘦肉精”。面对众多素质参差不齐的养殖户以及当前的生猪养殖散养和规模养殖并存的现状和有限的管理手段,生猪的源头质量管理任务任重而道远。
(二)屠宰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我市现有定点屠宰厂(场)33家,但具有相对完善机械设备的仅有2家,占6%,其余31家处于半机械化和手工屠宰状态。相当一部分定点屠宰厂(场)生产条件和卫生环境差,检疫检验水平低,甚至存在工人没有上岗证和健康证明的现象。同时,私屠滥宰现象也屡禁不止,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屠宰厂(场)的病害生猪检出率只有0.3%。一些不法份子利用病死猪肉谋取暴利的案子时有发生,屠宰管理亟需加强。
(三)屠宰加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我市屠宰加工企业数量少,规模普遍偏小,缺少肉制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屠宰能力差,这不仅与我市生猪养殖大市不相符,同时也正因为屠宰加工企业设备简陋,相当程度上存在着操作、管理不规范行为。根据对现有乡镇定点屠宰厂调查情况看,50%以上乡镇定点屠宰厂的日均屠宰量在10头以下,加之加工费偏低,绝大多数屠宰厂处在亏本经营状态。
(四)流通把关有待进一步加强。按目前监管体制,农业、贸粮、工商、质量技监、卫生和公安部门各有职责,共管“一头猪”,但联合执法难以形成长效机制,部门力量难以形成一个拳头,尤其是流通环节生猪产品的把关难度大,漏洞多。一是“瘦肉精”检测率偏低。由于“瘦肉精”检测成本高,经费难以得到完全落实,部分县没有开展“瘦肉精”检测。二是我市定点屠宰企业没有自营生猪收购和白肉批发销售业务,猪肉零售商控制了猪肉市场价格,政府对市场供应肉品价格缺乏调控能力和手段。
(五)执法力量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强化和提高。由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未涵盖生猪养殖和肉品流通环节,且又只是行政法规,处罚力度小,一些非法的屠宰经营活动难以受到有力惩处,难以震慑违法者。同时,一些县(市、区)尚未建立专业执法队伍,既无编制,又无经费,主管部门牵头各定点屠宰厂(场)在承担执法工作,定点屠宰加工厂(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经营户、消费者难免有所不满。不少执法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执法装备落后,规范执法、安全执法难以得到保障。
三、树立全程监管理念,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
“放心肉”工程是牵系百姓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的一项民心工程。市政府已经把消费者吃上“放心肉”作为2007年“平安衢州”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服务业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继续加大考核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对肉食品安全重要性和生猪产业在我市农村经济发展中重要地位的认识,树立全程监管理念,依法加强生猪饲养、屠宰、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推进以“安全、绿色”为核心的“放心肉”工程建设,构筑生猪及其产品安全供销网络,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市生猪及其产品管理工作目标有三个层面:一是加强生猪生产管理,全市基本达到“无公害”养殖。二是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市区的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肉品供应达到“放心肉”标准;各县(市)的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市90%以上的乡镇实行生猪定点屠宰,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75%以上。培育1-2家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定点屠宰厂和创若干个品牌肉,全面开展“三进工程”建设(放心肉进店堂、进超市、进学校)。三是探索生猪产业一体化建设,形成上下贯通、遍及全市的供销网络体系,切实增强政府对肉品市场的调控能力,保证肉品市场稳定和肉品质量安全。要达到上述目标,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开展生猪无公害养殖,加强源头管理
生猪饲养环节是确保肉品质量的源头。在生猪饲养环节必须坚持引导和监管并重,切实加强源头管理。
一是加强对农民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农户改变长期形成的传统生产习惯,饲养无公害生猪。同时由农业部门推荐,由农业部门和贸粮部门共同确定一批无公害生猪养殖场,一方面作为无公害生猪养殖的示范点,推行生猪养殖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引导和带动周边农户;另一方面作为定点屠宰场生猪专供点,确保生猪产品质量,保证源头的可控性。
二是延伸产业链,实现对源头的有效控制。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引导肉类行业优势企业、龙头企业,遵循市场机制,采取农工商联合的形式,特别是通过公司加农户、公司加中介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业工人的形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使公司与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将肉食品安全管理一直延伸到农户,实现对源头的有效控制。
三是加强对饲料生产和生猪饲养环节监管。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强化对养殖场(户)和饲料加工、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频度;特别要对定点无公害生猪示范养殖场,农业部门必须定期抽检“瘦肉精”等禁用药物使用情况,并根据抽检情况和生猪供应质量,对定点无公害生猪养殖场进行动态管理。对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并列入不予收购和代宰的“黑名单”,确保生猪质量安全。
(二)优化布局,提高水平,发展屠宰加工业
一是优化布局。本着城乡统筹安排、重点压缩数量、着力提高质量的原则,坚持建大撤小、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政策,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布局。引进大型肉制品加工企业或有重点改造具有较大规模的屠宰加工企业,适当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力争2—3年内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布局更趋合理,个数压减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本辖内定点屠宰厂的布局,现在县(市、区)城区还没有定点屠宰厂的,可以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新建,也可以委托相邻县(市、区)负责屠宰配送,但必须保证本辖内生猪及其产品供应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稳定。要坚决关闭生产规模小、设施未达标、技术落后的小型屠宰厂。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建新厂后关闭小屠宰厂的步骤,对全市所有定点屠宰厂进行资质分级;不符合规定,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实行限期强制淘汰,推进我市定点屠宰加工的合理布局。要加快机械化生猪屠宰厂建设步伐,实现屠宰方式、生产工艺、加工流程、经营理念的根本性转变,促进全行业生产设施设备现代化和生产标准化,提高屠宰行业现代化水平。争取到2008年,生猪产品消费量较大的县(市、区)都要建有机械化屠宰厂,逐步确立机械化屠宰生猪产品在市场供应中的主导地位。到“十一五”末,争取机械化屠宰生猪产品市场占有率县(市、区)城区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70%以上。
二是鼓励联合和重组。生猪定点屠宰厂组织形式可以是国有制,也可以是民营,允许多种形式并存,但必须明确当地政府对除国有以外其他形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在生猪及其产品的供应数量、质量和价格方面具有一定的调控措施,以确保辖区内肉品供应和安全。特别是对按规划新建的屠宰厂一般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并在招标书中把调控要求作为条件事先予以明确。要引导现有各定点企业,通过联合和资产重组参与竞争,建立肉类产销集团;也可以多种形式的利用国内外资金,吸引大企业、大集团参加竞标,发展股份制的现代化肉类联合企业,加快本市生猪屠宰行业的体制创新、技术进步,鼓励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的产业化组织,提高我市肉制品行业的组织化水平。
三是加强综合利用,提高深加工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引进和培育肉制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加强对生猪内脏、肥膘、皮、毛、骨、血、肠衣、腺体等资源的加工和综合利用,丰富肉制品产品种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全部副产品尽可能得到充分利用,做大做强我市生猪产业。
四是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保证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建立生猪及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实行市外生猪及其产品及入市报验备案制;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尿液检测呈现“瘦肉精”阳性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宰前“瘦肉精”检测和生猪产品的检验。
(三)加强肉品流通监管,推进“品牌肉”工程建设
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监管是全程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建设白肉批发专业市场和连锁配送网络,抓好肉货质量,切实加大“品牌肉”的创建力度,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肉”。
一是建设白肉批发专业市场,推行索证索票制和销售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要加强引导和培育,有目的建设白肉批发专业市场,凡符合相关肉品准入规定要求进入市区销售的肉品一律进市场批发交易,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要求生猪及其产品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各市场产权主体和大型超市都要配设食品安全专管员,推行肉类产品索证索票工作,并参照嘉兴做法,建立专门人员巡查制度、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档案制度、销售责任制度(市场管理机构与经营户以责任书形式明确)和质量信用公告制度等生猪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对入市的鲜猪肉、冷鲜肉进行查验登记、建立台帐。对无出厂合格证、检验检疫证和完税凭证的肉类产品,不准入市交易。明确手工作坊式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产品,达不到统一配送条件的,只允许在限定区域销售,禁止跨县(市、区)销售,机械化屠宰厂生产的产品经销售地生猪屠宰主管部门颁发《生猪产品市场准入证》后可以跨县(市、区)流通。
二是严格市外生猪及其产品入市程序。凡从市外购进生猪的,必须经过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安全风险评估,并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或牲畜耳标、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以及“瘦肉精”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方可调入;从省外购入生猪的还必须在入境后向省际动物检查站申请报验合格;凡市外鲜猪肉(白条)、冷鲜肉及猪内脏等副产品进入衢州市场的,由供应商持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检疫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并报验,向商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三是建立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引入先进的经营方式,提高肉类产品流通的组织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在着力搞好县(市、区)肉品销售网络建设同时,创造条件将肉品连锁销售网络向小城镇延伸,力争3-5年内全市生猪产品连锁(专卖、超市)销售网点发展到30处以上,尽快形成上下贯通、遍布城乡的肉品流通网络体系;生猪产品连锁店(专卖店、超市)销售比重县(市、区)城区达到50%以上,乡镇达到30%以上。2007年要完善机关、企业、学校和医院、宾馆等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以积累经验。由符合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品牌肉”批发商直接配送到机关、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伙食单位,各集体伙食单位要索取肉品的相关票证,建立备查台帐。对集体伙食单位自行进货,导致不合格肉品进入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是大力推进“品牌肉”工程建设。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达标管理和等级评定工作,鼓励生猪屠宰厂(场)、肉品供应商联合打造地方肉类品牌。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通过生猪的收购、加工、批发、零售,打造自己的“品牌肉”,逐步形成生猪养殖基地、收购、屠宰加工、肉品批发零售一条龙的供销网络体系。2007年在推进“品牌肉”工程建设方面,要求各县(市、区)至少推出1个品牌,待条件成熟时,也可联合创建区域品牌;力争3-5年内,“品牌肉”市场占有率各县(市、区)城区达到50%以上,乡镇达到30%以上。
五是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销售信息透明制度。建立生猪及其产品全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每季由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召集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定期信息通报会议,交流可以公布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管信息和定点无公害生猪养殖厂、定点屠宰厂饲养、供应信息以及集中销售点的价格信息,以及周边生猪及其产品疫情、供求和价格信息,分析现状,协同处理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每月定期把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交流,及时通报和处理问题。同时由市贸粮局负责组织人员每天定时定点在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肉品集中销售地显眼处公布生猪及其产品档案和当天区域批发平均价,以透明信息手段指导肉制品销售的零售价。
(四)加强领导,提高生猪屠宰执法监管水平和肉制品市场调控能力
关键词:水利工程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 前言
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我们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从社会全局来重新认识新时期农村水利建设的战略意义。如何建设好水利工程,发挥好水利综合效益,已显得日趋重要。下面笔者就从水利工程效益的各个方面入手,探讨发挥水利综合效益的关键。
2 水利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效益是兴办水利工程设施所能获得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收益的总称。兴办水利工程,需要投入建设资金和经常性的运行管理费,效益是上述两项投入的产出,是评价该水利工程项目是否可行的重要指标。兴办水利工程一般可获得经济、社会和环境三方面的效益。水利工程效益具有如下特性:(1)随机性:由于各年水文情况不同,水利工程的效益也具有随机的特性。(2)综合性: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往往是多目标开发、综合利用的工程,具有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旅游等多方面的综合效益。(3)发展性:由于工程和社会经济的情况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水利工程的效益也是发展的。如由于泥沙淤积,水库调节性能逐渐降低,效益相应不断减少。又如防洪工程建成初期,保护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受灾的损失小,相应防洪效益也较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洪灾损失增大,防洪工程的效益也随着增大等。(4)复杂性: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往往比较复杂,需全面分析研究。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各部门间的要求有时是相矛盾的,如水库预留的防洪库容大,防洪效益相应较大,而兴利效益则相应减少。
3 当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3.1 未真正实现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
第一,我国的水价过低。当前,我国大部分农业用水仍然是免费的,即使部分收费,也远远低于成本。据资料统计,我国收取的水费仅能达到成本的62%,;第二,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工农业用水成为水资源利用的重要部分,由于工业用水的利用率不高,农田灌溉仍采用传统的大水漫灌形式,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第三,人们的节水意识薄弱。由于在很多人们的意识里,水资源就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从而就肆意浪费水资源。
3.2 水质污染的问题日益显著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农业规模不断扩大,工矿企业、城镇废弃污水,未经彻底处理就排放到河流中,再加上农药和化肥的普遍使用,加大了河流的污染。据有关资料统计,所排放的污水中,工业废水占70%,生活污水占10%,这样不但助长了水资源供需矛盾,而且对水环境产生了造成了严重污染。当前,很多河流都受到了一定的污染,出现了浑浊、变臭、鱼虾绝迹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4 发挥水利综合效益的途径
水利工程关乎社会经济命脉,水利工程效益又具有随机性、综合性、发展性、复杂性等特点。可以说,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万分重要,但形势又错综复杂。所以决定了我们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不能每次都按固定的路数,要随机应变,把握全局。汪恕诚部长在2000年的水利厅局长会议上明确指出:“中国的水利要由传统水利转变为现代化水利,转变为可持续水利。”在追寻更好的水利工程效益的道路上,笔者认为,有两个基本点要把握住:一个是现代化,还有一个就是可持续。
4.1 走现代化水利的道路
纵观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开始的防洪防汛、农田灌溉到近代的水资源保护、水生态圈的保护与恢复。鉴证了人们在水资源利用的观念上从传统慢慢向现代转变得进程。走现代化水利道路,发挥水利综合效益,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树立现代化水利观念。现代水利重视人与自然的适应及和谐共处,协调人与自然、生态、水之间的关系,追求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水利工程建设对环境生态的负面影响,约束人类的不正当行为。而传统水利则比较强调对自然的改造,追求大工程的建设。只有明确观念,才能知道现代人类所需要的水利效益究竟是什么。
(2)贯彻现代化水利管理。传统水利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劳动强度大,效率低,效益差。而现代水利的管理方式将是现代化、自动化的管理,利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系统科学理论和系统工程方法研究解决水利技术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随着管理手段的先进,劳动强度的降低,机构的设置必将是精干高效,运行机制必将适应流域管理的需要。工作效率将会大大提高,效益也会显著增长。
4.2 走可持续水利的道路
人口的剧增、水土流失、森林锐减、土地沙化、环境污染、资源匮乏、物种灭绝、能源危机等,这样一些具有全球性、涉及全人类利益的重大社会问题已程度不同地困扰着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可持续发展被公认的概念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作为水利人必须重视研究探讨水利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1)可持续水利发展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工作思路。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集中体现了我国新时期治水文化方面的进步和发展。其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思路主要有:从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作为水利工作的切入点,统筹考虑水资源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的同时,突出加强水资源的节约、配置和保护,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承载力。在防止水对人类侵害的同时,防止人类对水的伤害,强调对人类不合理活动的约束,强调自律式发展。改变长期以来人水争地、无节制地围垦河道、湖泊、湿地的做法,给河流以空间,给洪水以出路。把生态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肩负起水利建设和生态保护两副重担,充分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功能,维护河流健康,当好河流生态代言人。这样水力资源的效益才会长久永续,而不是一锤子买卖。
(2)可持续水利发展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水利可持续发展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水是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们又要清醒认识到水资源又是非常有限和相当紧缺的,水利工程是为除害兴利、造福人民而修建的。通过制度建设强化政府宏观管理和调控,加强水库水源地和水质保护,加强区域水资源的联合调度和需水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合理的水权制度和水价制度,实现工程水利向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就成为必然。
5 结语
对社会发展来说,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如何使水利工程发挥良好的综合效益这种转变体现在具体工作中,从传统的水利工程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已经成为当代水利工程的必然要求。在重视水利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水利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在重视水资源治理、开发和利用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配置;在重视工程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工程的管理,更加重视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等。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新农村
水利工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可从以下几点体现:
1.水利工程建设关系着广大农村的饮水问题
新农村的建设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广大农民的饮水问题。新农村坚持以人为本,饮水问题成为重中之重。农村饮水主要是指农村和乡镇居民生活用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工业及城市污染大量向农村转移,农村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交错,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村镇水环境恶化,局部突发性恶性水污染事件经常发生,大范围出现的水源污染和水环境破坏,对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急需建设农村自来水安装工程,实现农村人人饮用洁净自来水的目标。
2.水利工程建设关系着广大农民的生命安全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是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的迫切需要。农田水利设施是抵御自然风险、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的硬件基础。我国地理气候条件复杂,是世界上治水任务最艰巨的国家之一。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我国农田水利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干旱灾害仍然是影响城乡人民生产生活的重大隐忧。从西南五省的特大旱灾来看,农田水利设施较好的地方,抗灾能力就强;农田水利设施薄弱的地方,抗灾能力就弱。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关系广大农民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只有广大农民的生命安全得到保证,才能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农村。
3.水利工程建设关系着新农村的水土保持
水土流失问题是关系广大农民对赖以生存的耕地保护的重要问题。据统计,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约占国土面积的38%。水土流失导致江河湖库淤积严重,土地贫瘠,生态环境恶化,工程效益衰减,加剧了洪涝干旱和风沙灾害。而农田水利建设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事业,其基本任务是通过水利工程技术措施,改变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自然条件,为农业高产高效服务。水利工程的合理建设降低土地沙漠化的程度,减轻洪水对土地的侵蚀。所以,水利工程在农村水土保持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新农村建设的一大保障。
4.水利工程建设有利于实现水产结合
现在的新农村已不是完全只以土地为生了,水产行业也是新农村的一大经济来源。如何让广大农民朋友在水产行业有所突破是现在急需解决的问题。综合治理水,科学利用水,以水兴业,以水求富已成为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这就要求水利水产两项工程扭在一起抓。让水利工程为水产行业提供良好的场所,才能更有利的发展水产行业,才能让广大农民从中受益,才能为新农村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5.水利工程建设有利于优化新农村的环境
新农村的农民朋友再不是仅限于吃饱的问题,他们也要享受文明的精神生活。这就要求新农村的环境必须是整洁的、优美的。但是,现在农村的环境不容乐观:生活污水到处乱倒、工业废水大量排放。原来的小清河变成了小黑河,河水灌溉变成了污水灌溉。新农村的环境却新不起来。农村水利基础建设是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因此,必须改造农村现有的水利基础设施,加强水利基础工程建设,疏通水利,减轻农村环境污染,让昔日的小清河重现新农村,让新农村的环境更加优美,让广大新农村的朋友享受优美的精神生活。
6.水利工程建设有利于农民拓展致富之路
下午好!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来我院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我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县城区社会治安综治办的指导下,领导高度重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落实措施,确保工作岗位安全”的原则,认真完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任务要求,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参加城区安全文明创建活动,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并为此专门成立了以院长张卫华为组长,院委会、总支成员及保卫科科长为成员的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委全委会,定期研究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治安形势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及时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全面了解干部职工对社会治安的感受和意见。把安全教育做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点,不断加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防范意识。向社会开通了安全工作监督电话(2411353,内线8067),接受广大患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指导。
二、加大基础设施力度,认真做好“三防”工作
医院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担负着病人就医、康复、保健的重要任务,因此医院的防火、防盗、防爆三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此,我院领导亦高度重视。
一是遵照中央“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我院专门成立了由分管院长为组长,临床、医技、后勤科室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全院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做到经常地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为使大家时时处处提高警惕,自觉加强防范意识和责任心,我院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要求人人建立学习笔记,从思想上高度紧张起来。对不符合《消防法》和《消防条例》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的科室、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实行重点防范。对因消防安全防范失控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把落实《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的情况,作为科室及个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核。义务消防领导小组做到定期对全院进行安全大检查,并备有详实的实地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求将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遏制和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认真做好防盗工作。医院人流量大,情况复杂,怎样为病人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和康复环境显利尤为重要。我们一是加强工作制度,规定保卫科人员每天24小时轮流值班,每天定期不定期到各科巡查,并配备了手鞭7个。其中保卫人员6个,财务人员1个;电击棍2个;橡皮棍4个;拐子3个等工具。对入、出院人员严格检查,对可疑人员做到跟踪监察,对收款处、住院处、财务科等重点部位时刻进行严密监视,做到百无一失。二是对财务科、药剂科、总务科等科室安装防盗门,强化了社会治安防范措施。
三是为确保病人、医院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把防爆工作又作为一个重点,时刻提高警惕。对易发生爆炸、引起火灾的地方配有专人按时巡查,责任到人,并配有充足的灭火器具,做到重点对象重点防护。
三、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
根据全国、省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了《鄄城县人民医院综合治理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安全工作制度》、《鄄城县人民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制度》、《保卫科工作人员职责》等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的十五条规章制度和职责,明确了社会治安管理责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我们不仅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请记住我站域名/上,更重要的坚持落实到行动上。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检查,并做到了与个人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责任落实到位,做到奖罚分明。尤其是近期我院对保卫科进行了后勤服务社会化管理改革试点,改革后的保卫科,成为独立的二级法人科室,更加明确了科室工作职责,极大地调动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日益规范化、科学化。
四、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