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10 0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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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地养老金收益跑输通胀 政府酿新投资渠道[EB/OL]..
[3] 张伟兵,徐丽敏.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制探索——基于欧盟经验的分析和思考[J].长白学刊,2009,(1):134.
[4]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英国养老制度培训情况报告[R].2010-12-06.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外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等企业及其职工;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四)军办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
(五)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及旗、县、郊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旗、县、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四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财政、税务、审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做好企业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七条 企业以其职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八条 私营企业业主,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
第九条 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需要予以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及提取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应当履行代为扣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其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银行收款书,以工资同等顺序直接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收缴,一并按月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职工调出、调入统筹范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没有按规定缴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职工调出原单位时,应当补缴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 没有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足额补缴所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五条 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无论经济成份和经营形式发生何种变化,必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清算时,首先清偿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留足离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寿命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时,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后应足额补缴,同时应缴纳相应的利息。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先缴纳后支付的程序运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得以资产抵偿。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对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拒缴、拖欠、少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必须按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及利息,并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1%的罚款。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妨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挪用、截留或者未按规定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擅自减免或者增加单位和职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
(四)违反本办法,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按时足额收缴的。
关键词:省级统筹;分级平衡;养老保险;城镇职工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0―0029―02
1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
在“分级实施、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和分级负责”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下,浙江省原先市、县级政府的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增量结余,除了调剂金上缴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为2%外,仍留在原统筹地由当地政府管理,收支平衡由该地政府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从横向看,在各市、县级政府间是独立的,“优势”与“劣势”并存;从纵向看,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难以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给予再分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共济性特征被局限在市、县级政府管辖内。
由于省级政府对市、县级政府现有的养老保险再分配力度弱,因而这种“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在实际的运行中,造成以下问题:其一,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裕,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具有“优势”的地方来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即使用于弥补“空账”,只要这部分基金未被支出,也会增加当地政府对这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其二,造成省内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异扩大。“优势”地区的政府,拥有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企业工资水平低,企业离退休人员较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少,政府拥有的社会保险资源相对缺乏,处于“劣势”的地方,市、县级政府缺少提高该地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条件。以上二个方面的问题说明,“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对省级政府用再分配的手段调控省内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源构成阻碍,现存的“优势”和“劣势”之间缺乏互补,无助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碎片化”问题。
(2)“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问题。
制度抚养比是反映养老保险代际养老压力的重要指标,是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值。在现收现付制下,它反映了平均每个城镇在职职工供养的享受或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一个行政地区,如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高,人口老龄化程度重,制度的抚养负担就重,反之则越轻。
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浙江省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如衢州市达到67%,平均1.5个参保者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而在绍兴制度抚养比则仅有15.6%,平均6.4个参保者就要负担1个离退休人员。这说明,在一个省级管辖的范围内,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职工参保人数和退休者人数等影响因素不同,各地的制度抚养比存在差异,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低,有的市、县制度抚养比压力高。如果一地的政府面临制度抚养比高并由其自行解决,那么必然涉及对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管制度的调整,甚至包括对退休年龄的调整,但是,在“统一政策”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各市、县级政府实际上没有这个权力,制度约束使得市、县级政府缺乏解决制度抚养比高的条件。即使市、县级政府有权利变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因可掌控的社会保险资源少而不能有效地化解存在的风险。比较而言,省级政府拥有解决这一问题的行政手段或权力,但“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因限制了省级政府对各市、县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存量和增量收入的再分配力度而不能有效地调整或缓解市、县级政府的制度抚养比压力高的问题。这将影响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的省级调剂金制度,总体看还是一个再分配力度较弱的制度,该制度可以应付或化解局部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收支问题,但如果遇到在一个省内众多地区都面临制度抚养比高的问题时,省级调剂金的调剂作用将处于捉襟见肘的困境。
(3)浙江省现行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后面临的问题。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表明中央政府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改革力度在不断加大。这一新的制度法规对现行的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制提出了新问题,或者说这部新的法规要求现行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必须进一步改革才能与之适应。《暂行办法》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时,参保者的养老保险统筹金按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的12%转移,并且,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就业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该说,这部法规通过劳动力流动就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全国接续的制度,解决了以往省级统筹制度下,社会统筹关系只在省内承认的制度缺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劳动者就业地的变动而转移,有利于劳动者参保,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管理中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是,研究现行省级统筹体制与这部新法规如何衔接时,可以看出,由于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在养老保险统筹金随人转移后,存在转出额基数如何确定问题。如果外来务工者在浙江缴费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多数人为获得较高退休金而选择在浙江退休,市、县级政府统筹养老金的支出将面临额外的压力。
(4)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不利于低收入者参保。
根据“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制度规定,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在设计上难以做到“低门槛准入”,这一问题造成的影响主要是:其一,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存在缴费压力,如果只有缴纳个人账户的8%才能得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资格,那么,这部分低收入者可能不得不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缴费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导致“扩面”问题,政府年年抓,但效果不佳,同时也导致政府用于这方面的监管成本大,影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整体发展。其二,根据“低标准享受”的规定,对那些“低门槛准入”的参保者,相应的养老金支付标准要低,这是无可非议的,其中涉及的参保者主要是“中人”和部分低收入的“新人”。对于这部分属于低标准享受的参保者,政府应规定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支付标准,使这部分参保者在参保时就知道未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制度下,省级政府对各市、县级政府的再分配力度弱,而各地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存量和收支标准不同,因而,会造成省内“低标准享受”的标准不同,这势必会影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流动就业的调节,并且省内职工最低养老保险支付水平不同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普惠、共济和公平属性。
针对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存在的问题,从分析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其一,现行“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共济性受限制而存在的问题。其二,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征缴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这二个层面的问题反映了现行“分级平衡”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省级政府履行再分配职能,调控省内各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量和增量结余;不利于市、县级政府化解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不适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接续制度运行的要求;不利于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其三,在“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下,省级政府如何统筹省内各市、县级政府管理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四,在“分级平衡”向“省级平衡”的改革中,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空账”和“历史债务”如何分担。其五,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在履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中的利益协调和政府间的激励机制如何建立。对这几个方面存在问题的改革思路,笔者将结合有关统计数据、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2改革思路
(1)“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限制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的拓展。
“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以及这一管理制度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的问题,从其共同点来看,都属于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是,我国采取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共济性特征因“分级平衡”的制度使省级政府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金的再分配力度弱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县级政府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制度抚养比压力的高与低都被局限在市、县管辖范围内,难以达到“优势”与“劣势”的互补和共同化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压力升高。
表2的数据反映了浙江省从2001年到2012年制度抚养比变动的情况。可以看出,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浙江省城镇职工的制度抚养比呈现出下降趋势。2012年为159%,平均6.3个参保者负担1个离退休者,属于负担合理的区域。结合表1和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一些市(地)较高的抚养比,如衢州地区为67.20%,丽水地区为40.38%,放在全省的范围内进行平均则会有较大幅度下降,如2007年,浙江全省的制度抚养比为15.6%,2008年为14.0%。这说明,如果政府将行政区域扩大,原来不同行政区域内,制度抚养比之间的差异,则有可能在不改变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养老金支付标准的条件下,利用行政手段将制度抚养比高的地区与制度抚养比低的地区进行合并实施全省统筹,就能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下降,达到缓解代际养老保险金支付压力的目的。但是,“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对这一目标的实现起到阻碍的作用。此外,根据现行省级统筹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中的收支缺口,资金弥补是按照“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的顺序进行。因而,虽然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制度,增加了调剂基金的上缴比例,但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制度下,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仍然履行和承担主要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仍有待增强。
(2)对问题的分析和改革思路。
从静态分析的角度看,由于各地的经济增长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离退休人数、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参保职工人数等经济和社会指标因素存在差异,因而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基金积累和制度抚养比方面,客观上存在“优势”与“劣势”在各市、县之间并存的现象。那些处于“优势”的市、县级政府在为如何就结余的养老保险金进行保值增值而担心时,处于“劣势”的市、县级政府也许正在为如何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而焦虑。这一问题说明,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被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行政管辖区内时,可用的养老保险资源再分配的力度受到限制,市、县级政府抵御或化解有可能面临的养老保险制度风险的能力也受到限制。从动态的角度看,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原先的影响因素会发生变化并导致出现新的“优势”与“劣势”并存的格局,一些原来具有“优势”的市、县也可能会受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困难和制度抚养比压力的影响而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风险。
从“大数法则”的原理看,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项目,通过企业和个人缴费制度实现众多社会成员的互助互济来分散或化解风险。一般来讲养老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实现程度与统筹调剂范围及资金统筹量成正比。养老保险统筹的层次越高,统筹的面越大,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越多,规避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风险也就越小,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同时,只有参保人员数量实现极大化,才能求得和把握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数量关系上的动态平衡,才能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的功能,使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条件下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趋于稳定和最小,保险费率降低到最低水平。但是,在“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下,受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地域的局限性限制,即使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再努力“扩面”,参保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就难有增加,达不到理论上的“极大化”。这种将筹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范围局限在市、县级政府行政管辖的制度,导致市、县级政府在养老保险统筹金方面的“优势”与“劣势”互补性不足,不能有效抵御城镇职工代际养老保险制度抚养比升高所面临的风险。
因此,解决“分级平衡”的省级统筹管理制度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性特征受限制而导致的问题,关键在于建立“省级平衡”的统筹管理体制,在省级政府管理的层面,通过统筹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与发放,统一支付标准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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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农民工城市融合;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 C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7)02-0135-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2.019
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7 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其中,外出农民工16 884万人,比上年增加63万人,增长0.4%;本地农民工10 863万人,增加289万人,增长2.7%(国家统计局,2016)[1]。根据预测,2020年中国农民工的总量将超过3亿[2]。正如我们所切身感知的那样,农民工为中国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治理问题,如何消除社会隐患、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合是提高中国城市化质量,推动新型城市化建设的关键问题。
1 文献综述
“社会融合”一词最早由法国社会学家E. Durkheim提出,其在研究自杀现象时指出,社会融合是社会个体依靠社会分工所形成的集体意识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过程[3]。其后,学者们不断丰富社会融合的内涵[4-5],并将研究的重点转向了移民在迁入地的社会融合。学者们从文化、语言、族群偏见、经济歧视、就业等方面探讨了移民群体融入当地社会的障碍因素[6-7],一些学者还从社会福利的角度肯定了如果移民能够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将有助于其社会融合[8-10]。从已有文献来看,单独研究移民养老保险与社会融合关系的文献较为少见。国外学者对中国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多集中从人力资本角度研究农民工的迁移动态、迁移意愿以及对流入地的社会影响等问题[11],少数学者也关注了农民工的城市生活适应性,指出导致农民工社会边缘化、无法融入当地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12-13]。
在国内,对农民工城市融合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近年来各个学科研究的热点。学者们围绕农民工城市融合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户籍制度、心理认知、收入水平[14]等因素分别被纳入研究者们的视域。社会保障作为影响农民工城市融合的重要因素也被学者们所关注,不能公平享有和城市市民同等的社保障待遇导致了农民工不能真正融入城市已经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15]。整体来看,以往研究主要基于定性的分析肯定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积极作用,只有少数学者基于定量的角度具体探讨了工伤保险、住房保障与城市融合之间的关系[16-17]。综述已有相关文献,尚未发现学者从定量的角度专门探讨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其城市融合之间的关系。
本文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对农民工的城市融合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专门探讨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与其城市融合的关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改革方向,加快推动农民工城市融合,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在现行制度模式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有多种选择,他们既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职保”)①,又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②。但是,究竟哪一种制度选择更有利于促进农民工城市融合?本文从实证的角度用Order Probit模型分析了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其城市融合的影响作用。与此同时,考虑到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与其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之间可能存在的双向因果关系,即城市融合程度高的农民工更愿意长期留在城市,因此在择业上将倾向于选择能够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本文将用PSM(倾向值匹配分析)方法对内生性问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避。
2 数据来源、变量与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文章使用的数据来自2012年7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的农民工城市融合状况调查问卷。此次调查区域为江岸区、江汉区、洪山区、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江夏区、~口区等八个城区,旨在了解农民工城市融合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调查内容除了农民工的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之外,还包含农民工的城市生活满意度、自我认同、对打工城市的态度、工作特征、社会保障、社会资本等内容。
此次调研发放问卷2 000份,回收问卷1 725份,回收率为86.25%。数据整理中删除了某些重要信息为0的缺失样本,剔除了一年中离开家庭在外务工小于6个月的农民工样本[18],并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中对劳动力的界定,选取了16―55岁的女性和16―60岁的男性样本,用于本文分析的有效样本为1 423份。
PSM方法由Rosenbaum and Rubin提出,在本文的应用中,假设农民工个体i参加了社会保险,属于处理组,农民工个体j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属于控制组,我们需要找到控制组的某个个体j,使得个体j与个体i的可观测变量近可能匹配,即xi≈xj,但是,高纬度匹配不容易实现,希望用单一指标来进行匹配,即用“倾向得分”来进行匹配。
个体i的倾向得分为,在给定xi的情况下,个体i进入处理组的条件概率,即p(xi)=p(Di=1|x=xi)。对控制组的每一个个体,使用倾向得分作为距离函数进行匹配,对每一个个体的处理效用平均工资即得到“匹配估计量”(Matching estimators)。
3 实证分析
本节汇报了统计分析结果和实证分析结果。
3.1 统计分析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融合程度为“一般”的被调查者比重最高,达到36.89%;融合程度为“不融合”和“比较融合”的被调查者比重分别占样本的25.30%和23.89%;融合程度为“完全不融合”和“完全融合”的被调查者比重最低,分别占样本的9.49%和4.43%。从被调查者的城市融合程度分布情况来看,被调查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程度普遍不高。
表2的统计结果还显示,被调查农民工群体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的比例为9.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的比例为67.3%,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则达到23.4%。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比例为10.8%,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比例最高,达到了168%。
3.2 回归分析结果
由于我们的因变量为离散的有序变量,因此我们采用主要的计量模型为order probit模型,为了方便比较,同时给出了线性概率模型的回归结果。
表3给出了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对农民工城市融合影响的回归结果,其中模型一给出了线性概率模型的回归结果,模型二给出了有序probit模型的回归结果。主要的解释变量是农民工参加“城职保”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其他的控制变量包括年龄、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收入水平、所在单位性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参加城镇医保等。模型一和模型二的回归结果均显示:变量peninsurance(参加城职保)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统计上显著①,这表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对于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而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城市完全融合的概率更大,城市完全不融合的概率更小;变量noinsurance(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在统计上不显著,说明相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城市融合的概率没有显著的变化。
3.3 倾向值分析结果
考虑到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与其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之间可能存在的双向因果关系,采用PSM(倾向值匹配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双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同时也对上面模型进行了稳健性检验。
表4汇报了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其城市融合的“一对四近邻匹配”和“卡尺内一对四近邻匹配”结果②。由表可以看出,一对四近邻匹配和卡尺内一对四近邻匹配的ATT(平均处理效应)分别为0.254 3和0.237 8,t值分别为2.07和2.14,两者结果相差不大,说明大多数一对四匹配发生在卡尺0.01的范围内,不存在太远的“近邻”。同时PSM的处理结果与上面模型一(0.241 6)的结果相近,证明了本文分析结果具有稳健性。
为了更好地解释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行为选择,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影响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因素,其中,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赋值为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时赋值为0。由于因量是二分类变量,本文选取了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具体的回归结果见表5。
表5汇报了农民工参加“城职保”影响因素的logistic回归结果,其中,表5的第四列汇报了影响因素的几率比,第五列汇报了影响因素的边际效应。对于农民工的教育水平来说,变量junior(初中)、senior(高中、中专和技校)和college(大专及以上)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都在统计上显著,说明相对于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来说,受教育水平为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这一现象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农民工文化水平的提高,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也将逐渐提高,在城市就业时往往会主动要求雇主为其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由于其文化程度较高,在择业时的选择也更多,雇主如果不能满足其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求,他们将可能会选择其他单位就业。而对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而言,受自身择业“谈判条件”的限制,其挑选工作的余地较小,同时受文化水平限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有限,往往意识不到参加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因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就相对较少。
就农民工所在企业的行业来说,变量tetail(零售、餐饮等)、manufactur(制造业)的回归系数都为正,并且在统计上都显著,说明了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而言,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能性更大。这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观察基本一致,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作流动性较大、相对不够稳定是制约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原因。
就农民工所在单位性质来说,变量government(政府机关、事业单位)、state(国有企业)、collective(集体企业)、foreign(外资、合资企业)的回归系数都为负,而且在统计上都显著,说明相对于在私营企业上班的农民工来说,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上班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情况也基本一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单位由于管理相对规范,通常都会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个体私营企业来说,为农民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会直接增加其经营成本,受经营成本所限他们往往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 Y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样本地区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相对于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而言,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城市完全融合的概率更大,城市完全不融合的概率更小;同时还发现,相对于受教育水平为小学的农民工而言,受教育水平为初中、高中和大专及以上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对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而言,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能性更大;相对于在私营企业上班的农民工而言,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合资企业上班的农民工更可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理论与实证分析结果均证实了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对农民工城市融合程度具有显著影响作用。毫无疑问,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的核心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为退休的劳动者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当于拥有了一份未来的城市退休生活保障,是对其今后在城市退休养老生活保障的正式承诺,有助于降低其对未来城市养老生活不确定性的风险预期,无疑会提高其城市融入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影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行为选择的相关因素进行研究时发现,个体的受教育程度、所从事行业、就业单位性质及就业单位是否按法规签订劳动合同等因素均影响农民工的城市融合程度。
综合以上分析结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督查企业劳动用工规
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工会组织要以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督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对应保农民工是否按要求及时参加社会保险实施监督,并对其参保的种类、缴纳比例是否严格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政策执行进行定期核实监管,确保“应保尽保”、足额缴纳。同时,注意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监督、功能,成立劳动争议协调组织,鼓励工会参与农民工社会保险相关实务的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企业要转变用人理念,提高经营风险意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劳动用工合同明确了双方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风险或产生劳动纠纷,便成为重要的法律仲裁依据,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责任。因此,企业应转变理念,提高经营风险意识,充分认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重要意义,认清劳动用工规范的紧迫性、重要性及法律责任,尤其是建筑业、制造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通过合法、有效的制度化管理,维护有序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吸引、留住优秀员工,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工自身权益保障意识。农民工要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我维权意识,知晓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了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项目是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工作的落实,需要劳务输出地与劳务流入地携手联动,在职业培训、岗前培训等环节详细告知农民工。同时,各级劳动、法律、工会、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宽、创新宣传途径与方式,培养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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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的县域医疗是上下级医院争饭吃,特别是镇村两级更为严重,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受利益的驱动,镇级医院为了求发展,扩大业务。村级医疗机构为了求生存,热衷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只要有患者就转走。
县域卫生综合改革应该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力量量体裁衣。大重病转上级医院,小病转到下级医院,哪一级医疗机构能处理就在哪里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方便了农民就医;第二缓解了上级医院的拥挤;第三填补了卫生室门可罗雀的门诊量。
计号考核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国家提出对医务人员施行绩效工资管理,但在县域卫生机构却因此而衍生出许多“怪招”。某地卫生院以医生看了多少患者来计算工资,医生最终选择分解患者处方;另外一家卫生院以患者的药费来计算,医生便多开药、多检查。
医生的笔尖虽小量却无限,笔者认为县域医疗机构开展绩效工资可以计号不计费。计号必须做到:①一人一日一诊制,一天中一人重复处方不计号;②坚决杜绝借用身份证;③对于医生每季度进行评奖,谁的病号多,号评药费最低,给予一定奖励;④各科室之间不能等同。
封顶限额
近几年来,国家对新农合的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农民的自付比例越来越少,可县域医疗机构的药费却在不断上长。笔者认为,为了控制药费的不断增长,必须要实行大病封顶处方限额。大病封顶:除特殊情况外,按病种定价,由专家医师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对各级医院各种大病制定出统一标准。
处方限额:依据病种限定医生给患者开处方的金额。同时,还需要严格规定患者的开药天数。例如,目前北京市实施的规定,慢性病最多开5天药,常见病只能开3天药。
国家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1 086.11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社保相关制度衔接不够,各种类型保险管理部门不同。如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归省级社保局管理,而农村养老保险是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给转移接续增加困难。
另一方面,制度上缺乏明确衔接办法。原有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虽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但是,没有强制性要求,原参保地转出社保基金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常常以各种理由推诿,大部分人最后都因为耗不起时间和精力选择不了了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过≥2种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这无疑是件好事,不但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参保问题。发现重复参保者,还可按照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减少因额外缴费带来的负担。而且,参保人还可以自由选择是衔接转换职保,还是新农保,亦或是城居保。但笔者认为,三大养老保险衔接转换说来容易做来难。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水平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高,衔接互转时多数人都会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
第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仅是基本的养老保险缺乏吸引力,尤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月仅仅发放50~60元钱,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每个月的生活费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5号)明确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目前,中国大约有1.2亿离开户籍地在外就业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一直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究竟是建立与城镇职工一体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建立单独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为了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笔者拟从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分析两个方面作一论述。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现状
1.养老保险。目前各地存在3种办法:一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对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双低”的办法。农民工基本沿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但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参保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为12%和4%;三是少数城市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如20xx年9月1日上海开始实施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了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三项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目前各地也存在3种办法:一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广东等地采取这种方式。二是参加综合保险,上海、成都等个别地方采取这种方式。三是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保险,如深圳市劳务工合作医疗制度。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享有与城镇职工同样的待遇。
4.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参加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过,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难点在养老保险
实际上,国发[20xx]5号已经明确提出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应当说,目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法律障碍,关键是如何加强执法问题。
目前,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都有,国家应当允许农民工选择参加其中之一,并且应当允许农民工体验之后作出新的选择。同时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互衔接的具体办法,以及研究制定农民工医疗服务结算办法,保障农民工灵活就近就医的需要。
目前,比较困难的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如果制定一种有别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当前正在研究制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费率设计为用人单位缴纳12%,农民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4%-8%。这样,由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存在较大差异,一是将出现不同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二是将造成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普遍选择按照较低费率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对于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就业比较稳定的农民工而言,将不得不因此而无法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关键词】农民工 养老保险
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起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国家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使得各地兴起了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热潮,并相应出台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制度模式。综观这些制度,从与城镇养老保险的关系来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统合模式”和“独立模式”。其中“统合模式”主要以北京、杭州、重庆、深圳等地为代表。然而由于各地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缺乏统一定位,即使是同属“统合模式”的北京、深圳、杭州、重庆在制度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性。
一、北京、深圳、杭州、重庆四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情况
1、北京模式
(1)制度依据。北京是较早制定专业性农民工养老保险法规的城市之一,目前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若干规定主要见于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制度运行现状。该办法颁布后,截至2006年,北京市参保农民工总数为45万,其中除去有北京户口的20万,外地来京农民工参保人数大约为25万左右。
(3)制度特点。该办法以远期与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接轨为目标,并以独立制度为特点,是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外制订的灵活缴费的以农民工为对象的专门性制度。
2、深圳模式
(1)制度依据。深圳市由于外来人口比重较大,所以也是较早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城市。对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可见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该条例成文于1998年,经过2000年的第一次修改和2006年的第二次修正后最终形成目前的制度框架。
(2)制度运行情况。截至2007年7月31日,在深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务工达341万人,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220人,平均养老金达到了1298元/月。
(3)制度特点。非独立性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内,低缴费基数的灵活设计。
3、杭州模式
(1)制度依据。作为沿海的发达省市,杭州市的外来农民工规模近年呈现增长态势。目前浙江省农民工总数在1200万人左右,占全省4700万常住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其中外来农民工800万人左右。2003年前浙江省主要实行的是将农民工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办法。2003年在《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中确定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政策思路。2006年11月,杭州市又颁布《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双低办法”)。
(2)制度运行情况。至2006年8月末,杭州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总数166万人,其中农民合同工近25万人,农民工占全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15%。
(3)制度特点。杭州市双低模式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的独立制度,采用低缴费比例的灵活设计,是惟一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间设计转接系数的制度模式。
4、重庆模式
(1)制度依据。重庆市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这是一部专门以农民工为对象的针对性较强的养老保险法规。
(2)制度运行情况。截至2007年8月15日,已办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113户,参保人数达到1.1万人。
(3)制度特点。独立制度,准完全积累的资金筹集模式,制度流动较强,低缴费比例设计,企业缴费大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待遇上的经济可及性较强。
二、比较分析
1、制度模式各具特色,也各有利弊(见表1)
北京模式由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一致的框架,便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在制度内容设计上,由于缴费基数和统筹账户支付低于城镇职工的标准,因而体现了“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缺点是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制度缺乏互助功能,保障性不强。
深圳模式与北京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对于达到给付条件的农民工,在待遇享受的目标定位上,深圳模式以收入替代为目标,待遇与城镇职工统一,因此具有“低门槛准入、同标准享受”的特点。同时,这种待遇享受统一的定位,也使部分农民工在达到给付条件后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上的“市民待遇”(桂世勋,2004)。
杭州模式的参保原则为“自愿性”,其“低门槛”设计与北京深圳的“低缴费基数”设计不同,主要体现在个人缴费比例上。其优点和创新之处,一是在企业缴费设计中,既降低了企业缴费比例(从20%降为14%),又体现了更多的政府责任。企业缴费虽按20%申报,但其中的6%,由社保机构在每年年底提供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在年度时予以扣除,企业实际缴费比例为14%。二是该方案创新性地设计了“双低”办法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转接办法,并引入了换算公式。
重庆模式以“共济+个人”的账户模式作为自己的特点,在“低门槛”设计上与杭州方案相似,主要体现在缴费比例上,个人缴费比例为5%,企业缴费比例为10%,而其中企业缴费的9%划入个人账户,形成5%+9%=14%的缴费规模。余下的1%作为共济账户。此方案的特点在于,一是在缴费主体上,强调了企业的责任。二是个人账户的形式使账户流动性加强,三是企业缴费充实了个人账户,扩大了账户规模,一方面将隐性实惠变为显性实惠,有利于激发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民工待遇水平的提高。
2、制度差异性较大,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两个基本要素上
(1)责任主体。四种制度设计方案中,都确定了企业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中的缴费责任。相对深圳、北京、重庆的“企业+个人”的缴费责任界定,杭州市的“双低”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政府责任,这种征收模式在责任界定上的优势在于既保证了统一缴费率,又体现了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对企业更具吸引力。
(2)资金的筹集。资金筹集是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它一般包括资金来源、账户模式、缴费设计三个基本内容。四种制度模式虽然都以“企业+个人”为主要的资金来源,但账户模式和缴费设计上却存在差异。重庆采用了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其它三地则采用了“统筹+个人”的部分积累账户模式。前者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在统筹区内的流动。后者由于实行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账户模式,便于两种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间的转接。缴费设计上各地差别比较大。北京、深圳采用的是低缴费基数的设计,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杭州和重庆采用的是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接轨。灵活缴费比例的设计办法,对于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各地也不尽相同,见表2。
(3)待遇给付。在给付条件上,北京、深圳、、杭州、重庆都以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作为给付条件。在达到给付条件后,四种模式所规定的待遇享受水平却不同。深圳市给予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统一的待遇,北京、杭州、重庆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却与城镇职工有所区别。从待遇水平上看,前者更有利于满足农民工在当地退休后的养老需求,在保障水平上与城镇职工一样,属于收入替代型的设计。而北京、杭州、重庆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属于收入补充型的设计。同时对于账户的流动转移,四种模式也给出了不同的规定,见表3。
三、启发与对策建议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各地试点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制度模式,这些制度模式由于定位不同,特别是筹资、待遇两个基本要素的界定不同,一方面加大了不同制度转接的难度,另一方面也增加未来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的复杂性。因此,在前期各地试点的基础上,目前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进行统一定位十分必要。
1、适用范围及对象
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指法定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人群。通常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类型、职业结构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确定。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对覆盖范围的选择具有强影响。如英国、日本等发达的福利国家一般采用全民型养老保险制度,而发展中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先从覆盖正规职业群体开始。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经济水平和原有养老保险制度支柱体系的约束,以及群体本身的复杂性,特别是职业的非正规性,因而短期方案宜先从覆盖正规职业群体开始。考虑到可操作性,在对象界定时既不宜“一篮子装”,也不宜覆盖范围过窄,其参保对象以是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来划分,见图1。根据这一思路,可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设计为两层结构(见图2)。第一层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层为过渡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该体系在操作上没有先后之分,依对象不同分为不同层次。相比将“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的单层结构体系,这种分层显然使农民工养老保险更具针对性。
图1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思路
图2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层次
2、资金筹集
(1)在财务机制上可采用部分积累的“小统筹、大个人账户”的模式。“小统筹”的设计是为了满足与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它既与城镇养老保险筹资模式保持了统一,也使一部分农民工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大个人账户”的设计有利于账户的流动,同时,由于个人账户规模较大,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激励功能。
(2)在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低门槛”界定上,采用低缴费比例设计。个人缴费比例应低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8%,考虑到确保一定的保障水平,因此可将单位缴费比例划出一部分到个人账户,社会保障机构按两者相加的比例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单位划入比例多少的确定,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高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依据。
3、待遇给付
在统一待遇领取条件的基础上,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宜秉承低标准享受的原则,这里的“低”是相对城镇职工而言。因为目前大部分农民工虽然从土地中分离,但却仍拥有一份来自于土地的保障,尽管这份保障功能在弱化,然而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在确定待遇享受时,应与城镇职工有所区别。同时农民工低门槛准入的原则和收入补充型的保障定位决定了其待遇的低标准,因此在待遇水平上,过渡性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短期仍以解决农民工养老无保险问题为核心,待遇水平不宜过高,以区别于城镇收入替代的待遇给付定位。
(注:本文受上海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W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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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吉林省,养老保险,法律监督
自2004年吉林省被国家纳入养老保险试点省份以来,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制已较为规范运行,各年的参保人数、基金征缴收入都不断增加,职工的退休金收入也逐年增加,但养老保险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
一、吉林地区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现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