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10 01:37: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伦理 道德 制度
食品的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生活状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百姓饮食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但是,随着人类食品的丰富,一些对人们身体健康有益和危害的食品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饮食生活,使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在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是一项极其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既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和提升生产技术,同时更需要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刻的伦理考量和道德反思,以加强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约束和行为规范。社会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领域已经从其本身的自然生命伦理上升为社会中的道德伦理。比如鸡蛋是很多人的营养食品,是大众消费的必需物。如果食品生产者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而采取一些违背客观规律的行为或者法律的行为,最终会导致他人的生命利益受损。有基于此,食品安全问题的伦理道德维度研究在当今学术界显得尤为重要。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失范现象
1.鸡蛋的批量生产和其营养质量的下降会导致人的健康降低。然而,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鸡蛋生产者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甘愿违背自身道德,使用违背道德伦理的手段批量生产鸡蛋,可以通过采用给幼鸡打激素、将意外死亡的小鸡和没有利用价值的小公鸡碾成鸡粉等行为加快鸡蛋的生产,最终导致鸡蛋的质量下降。劣质的鸡蛋对于人的生命健康在长期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而呈现出来的社会道德伦理下降问题不能不引发人们的伦理道德性思考。
2.地沟油的生产与其食用会危害人的健康。道德卑劣的企业主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回收的各类劣质油,生成所谓的质量低下的地沟油。而“地沟油”的食用,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损害人的根本价值和根本利益。如果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具有人文关怀精神,提升生产食用油的品质,将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提升。
3.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与其技术的缺陷问题会导致人的身体质量下降。通过转基因技术,转基因食品将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产品中,通过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影响人的生存和生活。转基因技术在我国还不成熟,转基因食品要经过时间的检验才能可靠。转基因技术是人类利用科学的进步表象,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利弊共存,在思想道德领域尤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改变了产品的基因结构,会对人的基因产生一定的改变。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原因分析
1.食品生产者缺少对生命伦理的关怀。食品生产者为了追逐经济利润,放弃了基本的对生命的伦理价值的关心与爱护。鸡蛋的生产商为了生产更多的鸡蛋,给小鸡打激素,使得小鸡生长的更加快,但是如果操作不当,会导致小鸡的非正常死亡。而非正常的小鸡又会被沦亡鸡粉,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的食品生产者在生命伦理方面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由于生命伦理的缺失,一些食品生产者在有形和无形中给消费者带来了食品健康上的危害。
2.食品生产者的社会道德伦理下降。有学者认为,“基于食品商品的特殊性,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需要在内心深处形成对生命尊严敬畏的伦理情怀”。我国宣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的社会道德伦理是为了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着想。而一些生产劣质食品的生产商,为了追逐自己的个人利益,在社会商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等环节违背社会道德伦理,最终侵犯的是食品消费者的利益。
3.社会对食品安全缺少制度化的保障。法律化的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损害的公共保证。国家虽然有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要形成有力的制度保障,还要求社会组织、制度、体制的健全。食品安全组织的缺失和社会制度的不足是导致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从食品安全的视角而言,我国的社会组织、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等方面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和尚待完善阶段。
三、认识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伦理启示
1.生命伦理是最基本的人文关怀。人文关怀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最终指向,而最基本的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注重。生命是人活着的基本要求,没有生命就没有存在。生命伦理是在所有的伦理问题之中具有重要地位。做到具有生命伦理的人文关怀意蕴,应该坚持有利他人原则、对他人无伤害的原则、尊重他人利益主体的原则和公正对待他人的原则。对人类的生命伦理的关怀,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最基本体现。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 监管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现状
1.食品安全问题是民众最为关心的民生问题也是公众最不放心的问题之一,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一次由国家免检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人们对于食品的态度由最初的不信任转向了现今的恐惧,政府对此也难辞其咎。当然,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后,追本溯源、彻查处罚、问责处分,政府可谓不遗余力。然而,食品直接入口的特性决定了对食品市场规制的重心在于事前的监管而非事后的处置。当公众在循环往复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不断付出生命与健康代价的同时,政府作为食品市场规制者所能起到的作用却基本仅局限在事后的处置问题上。
2.目前,我国食品加工行业整体的素质仍处于较低状态,更有少数的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材料生产和加工的食品,卫生条件差的小作坊到处可见,掺假制假,有些员工甚至无证上岗,这些违法违规的现象屡见不鲜,给我国大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和隐患。
3.新技术的应用使得食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新的包装及现在生物技术让人们根本无法从表面上认知产品的成分和各种添加剂的含量,传统加工食品也不断被告知具有安全隐患,这一系列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都另消费者不断的丧失信心。
4.监管力度的乏力。目前我国主要靠政府本门进行高技术产品的检测,监管部门的效率和技术匮乏直接影响着人们是否能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产品的真是信息,而监管部门在实际中往往存在,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推卸责任,监管力度不足等现象,导致政府对于生产企业的威慑力也在减弱。
二、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比较和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在逐步完善,但也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
1.立法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不同的部门制定,这就导致一些生产商利用这个缺口钻法律的空子。
2.执法方面: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少数公务员的怠慢及故意帮助商家隐瞒事实的事件频繁发生,导致消费者根本无法认清食品是否有害,监管环节的缺漏也使食品隐患留有空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无法达到平衡。
3.守法方面:很多企业为了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知法犯法,在被惩戒之后仍然建立黑加工点加工制造有毒有害产品,过期产品、添加剂含量超标产品不断的被推向市场。
随着市场的而全球化,各国食品纷纷涌入他国,食品安全问题也成为全人类都关注的问题,在欧洲,源自德国和西班牙的病毒感染黄瓜事件已经造成十余人死亡,另有数千人感染,造成国际性恐慌。在亚洲,台湾地区掀起的塑化剂毒饮料风暴,实际上塑化剂问题已经存在30年了,但直至今天才被揭发,至今已查明有多达500种产品受到污染,牵连到了近200家厂商。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完善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加强学些,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与国外的研究,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国际接轨,并分别从立法、执法、守法角度建立完善的体系。
2.建立食品溯源制度。所谓的溯源制度就是从产品的原材料开始对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对质量和生产进行严格的把关和限制,之后在其他的包装、分销等各环节都进行信息的录入,这样不管产品在哪个阶段发现问题,产品的形态和产生原因都会被追溯到源头。通过追溯能使产品随时准备是否被召回,并能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予以改进并治理。
3.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确保食品在监管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加强监管监督体制的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食品监管和控制系统,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食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反坑害消费者的非法生产和管理,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也在逐步走向成熟,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改善,食品安全面临的挑战也会越来越严峻但也是一种机遇,好的东西总是会被大众认可,在鱼龙混淆的市场经济下,如果商家能够保证质量,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也未免不是一个被社会公众重新认可的机会,行政部门也应该不断巩固和深化的食物特殊防伪打击力度,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张守文.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食品学报, 2004, 4(3): 1-5.
[2]秦挺鑫.国内外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比较[J].世界标准信息,2007 ,(4 ): 24- 26 .
[3]侯瑜.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差距及建议[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8 ,29 (1 ): 149- 153 .
“掷出窗外”于2011年6月17日上线。今年5月11日,网站日浏览量超过100万,Alexa中国区排名1674,创造了中国互联网上公益网站的纪录。
吴恒早前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并不特别感兴趣。回溯他的日志可以看到2008年蒙牛事件发生后,他和大多数人一样——愤怒、抱怨、吐槽,仅此而已。直到2011年4月,他吃了半年的10元牛肉盖浇饭被曝出可能是由致癌的牛肉膏制作的,这个消息让他再也坐不住了。“以前觉得食品安全问题是自己小心一点就可以避免的,后来发现如果你不关注它,它迟早会来关注你。”于是吴恒决定召集志愿者,做一个专门曝光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平台,用来警醒人们。他引用了约翰?多恩的《丧钟为谁而鸣》中的话:“没有人是一座孤岛,可以自全。”所以,“掷出窗外”就是要提醒大家正视问题。他希望,“掷出窗外”是每个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有的态度。
这件事情就这么做起来了。回想当时的初衷,吴恒说,“我是那种愿意为了喝一口水去打一口井的人。”吴恒这样描述自己,“我宁肯花在别人看来非常大的代价,主动地从根本上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曾经为了亲眼见识“传说”中的美景,他用一个暑假从上海骑着自行车到了;为了“多少能够改变一点教育不公”,他瞒着父母去宁夏支教,尽管耽误了写毕业论文……作为一名“学生行动派”,吴恒信奉的座右铭是:“If it''s worth doing , it''s worth over doing.”(如果一件事值得去做,就值得好好地做。)
当记者采访他,“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你觉得在推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你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吴恒回答道:“即使到现在,我还有很强的无力感,尽力而为吧。也许我现在做的如同是在湖心扔下一粒石子,激起了一些水花,随后又恢复了平静,像什么也没发生。但我可以告诉自己,面对有毒食品的威胁时,我曾经努力做过点什么。我经常告诉身边的朋友,世界并不完美,但还值得奋斗。”
或许正是在“公知”光芒的照耀下,吴恒不仅无视企业提出的有偿删帖,而且拒绝了上海食安办为网站提供资金支持的想法。网站的公益性和纯洁性,是吴恒最在意的,“我要避免它成为商业的或者是政府的一个网站”。
“这个国家就是因为这样一步步微小的改变而变得美好,希望我们做的事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坚持自己的善良就是成功。”项目的参与者赵悦说。
显然,吴恒及“掷出窗外”的走红,迎合着人们对于中国食品问题的印象与情绪,借助这家草根网站,人们再度发泄着不满与愤慨。然而,吴恒创办这家网站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传递一种愤慨的情绪,而是更希望每一个人能有一种积极的行动。当然,吴恒是一名具有专业素养的研究生,制作网站、搜集信息他很在行,对于普通人来说,未必能做得这么专业,但是,吴恒这种理性、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责任,却是人人应该培养的。在问题面前,少一些怨天尤人,多一些参与公共事务的本领;少一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些“爱管闲事”的意识;少一些看热闹似的“添堵”,多一些建设性作为。这是每个人的应有态度。而这种态度,又绝不该只是面对食品问题时所独有的。(王子明、张锋《红网》、《新华报业网》)
[关键词]供应链;扩展;食品安全;治理;理论框架
[DOI]10.13939/ki.zgsc.2017.15.267
1 引 言
人类健康的一个重要威胁是来自食源性疾病,与之相伴随的就是目前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这已经成为食品行业面临的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农产品供应链的全过程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安全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治理也是农产品供应链的全链条治理,涉及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农产品供应链是指以农产品为经营对象,通过控制信息流、物流、资金流来协调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农户、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利益主体之间不同的利益需求,完成农产品生产作业、采购、收购运输和分销的一系列过程(蒋侃,2006)[1]。本文拟把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向前和向后进一步拓展到农产品产前阶段和食品的消费后阶段,并且基于拓展后的农产品供应链来构建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框架。
2 食品安全治理的一般框架
2.1 市场治理
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来达到对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食品安全治理的目的是食品安全市场治理的主要内容。Van Tilbnrg and Moll(1998)[2]研究发现,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对于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和降低风险能提供可供选择的办法。
由于食品安全治理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除了需要政府设置强制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之外,有效的企业治理机制也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长效机制之一,也就是所谓的垂直一体化策略(威廉姆森,2002)[3]。因此,食品安全市场治理的主要手段通常包括安全生产合同、农超对接、垂直一体化、战略联盟等。国内学者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的研究成果,比如,汪普庆、周德翼、吕志轩(2009)[4]研究认为,食品供应链中紧密的垂直协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织形式。基于食品的私人物品属性,市场交易的良性互动和制约是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首先采取的手段。
2.2 政府治理
200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乔治・阿克尔罗夫提出了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发表了关于“柠檬市场”的论文。由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存在于市场交易中,买方会因为缺乏必要的市场信息很可能会蒙受一定的损失。当“柠檬市场”现象出现时,卖方就会比买方拥有更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这种情况下,低质量的产品就会不断地驱逐高质量的产品(Robert S.Pindyck,Daniel L.Rnbinfeld,2000)。[5]市场交易中,由于高质量的产品信息不能很好地传达给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就会出现,从而导致了“柠檬市场”,买方最终的结果就是很难区别与产品有关的质量信息,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来看,买方由于必要的产品质量信息缺乏,“逆向选择”行为在购买过程中出现可能就是合理的,买方这时就有可能承担购买到低质量商品的风险。
关于“柠檬市场”现象的分析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食品产业和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食品生产者对于生产阶段所施用的化肥、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等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所碛械男畔⒈认费者更多,在食品安全领域就形成了所谓的“柠檬市场”现象。于是往往就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高品质、安全性高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由于较高的销售价格很难被普通的消费者认可并接受;另一种情况是化肥、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标的农产品,由于生产成本较低,可以以较低的销售价格进入农产品市场。由于消费者在购买食物的时候通常是无法发现其安全损害,市场交易受到了信息不对称和逆向选择问题困扰,“看不见的手”这时就不一定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而就出现了。当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时,如果卖方能够提供有效的产品标准保证,或者找出维持产品良好声誉的其他办法来,就能够消除这种市场失灵。假如市场行为不能解决这种市场失灵,公共政策处理市场失灵的方法就是建立和设置强制性标准(Unnevehr,2003)[6]。这时就需要实行政府治理,由政府部门来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实行严格的检验监督体系、颁布食品安全方面的各种法律、推广可追溯体系等手段。王秀清等(2002)[7]提出,应从食品供应链的整体出发成立一个涉及农业和食品部门的全国统一机构,最终促进食品质量信号的有效传递,确保食品安全。
2.3 第三方治理
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来,各类非政府组织(NGO)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例如教育、健康、环境等),虽然它不同于政府和企业,但是比政府和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更有效率,这些民间组织虽然有时候也会挂靠或者归属于政府的某一部门,但是可以相对独立和自治,呈现国家组织的公民社会模式。凡是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同时出现的领域,一般从理论上来讲都是需要非政府组织来治理的。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都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时出现的领域,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权益保护、慈善救济、扶贫发展和经济中介等。因此,在多中心治理中非政府组织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弥补“公正的遗憾”,克服政府失灵;灵活机动,便于沟通;同时在提供公共物品中非政府组织还具有效率方面的优势。
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在出现政府缺位的场合往往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就是“契约失灵”现象,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已经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政府职能或市场职能了,非政府治理正在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治理手段。王东辉、卢振辉(2008)[8]研究发现,仅仅依靠政府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是不够的,通过第三方机构实施认证活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安全体系,已经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面对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中,无论是出现在生产阶段的各种专业技术协会,还是出现在营销阶段的合作营销、共用品牌等非政府性组织,发挥的治理作用都越来越重要。
农产品供应链中间环节行为主体的垂直协作形式所形成的协作式供应链及其实践是农产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应该鼓励和促进农产品供应链各个中间环节相互之间的垂直协作程度,使之相互影响和约束,达到良性互动,从而能够使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会因为在供应链的中间各环节的加工流通有所弱化,使之得到比较可靠的保障,因此,农产品供应链中间环节的食品安全治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4.4 零售终端治理
超市和农贸市场是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零售终端,也是消费者选购农产品的主要选择渠道,其对垂直协作形式的选择和质量安全控制行为是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主要的治理手段包括大型零售商创立自有品牌、建立生产基地及其生产安全控制行为,也包括通过采购合同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等。
4.5 消费者治理
消费是整个传统农产品供应链的目的,为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也是农产品供应链的追求,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行为及其选择,是整个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治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农产品供应链中,消费者处于中心的位置,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产品和信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指导,同时提供可靠的超市、专卖店等安全农产品供应渠道,使消费者可以购买到放心的高质农产品,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重建对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扩大安全农产品的消费,是农产品供应链消费治理的应有之义。
4.6 消费后治理
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一般到消费购买环节就结束了,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来说,因为农产品本身的属性,其质量安全都是在消费后才能感知到,从而产生了屡被曝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因此,有必要把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向后扩展到消费后阶段,对农产品的消费后阶段进行必要的治理,才能相对完整地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后治理的主要途径包括:一是对消费感知信息的搜集,对可追溯质量安全信息的反馈等;二是对消费后产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和惩罚。这些阶段需要发挥政府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媒体、消费者协会的作用,使消费者消费放心,并通过对暴露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和惩处,对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安全治理起到必要的倒逼治理作用。
5 结 论
食品安全既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同时也离不开相关利益主体和参与者的良性互动。食品的安全质量状况与其所在的供应链密不可分,受到农产品供应链各个环节及其相关利益主体行为的影响。本文在分析阐述食品安全经济学属性的基础上,介绍了食品安全治理的一般途径和框架,并以扩展的农产品供应链涉及的相关行为主体作为依托,构建了包括产前治理、生产者治理、供应商的中间环节治理、零售终端治理、消费者治理和消费后治理等六个主要组成部分的食品安全治理的理论框架。
参考文献:
[1]蒋侃.生鲜农产品供应链的分析及其优化[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57-58.
[2]Van Tilburg,A.Moll H.A.,J..Agricultural Markets Beyond Liberalization[M].Bosto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8.
[3]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4]汪普庆,周德翼,吕志轩.农产品供应链的组织模式与食品安全[J].农业经济问题,2009(3):22-26.
[5]Robert S.Pindyck,Daniel L.Rubinfeld.微观经济学[M].4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Unnevehr,L.Food Safety: Setting and Enforcing Standards[J].Choices,2003,1st.Quarter:9-13.
[论文摘要]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性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能够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性的改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随着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质量与安全的意识均在不断地增强,功能性食品、绿色食品、转基因食品等用语频繁出现在媒体和日常生活中。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食品”,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本文从食品安全性的概念、我国食品安全性的现况、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以及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了初步的剖析。
1、食品的安全性的概念
由于科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食品安全性问题的内涵及轻重缓急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理解也有不同程度的差距。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将食品安全性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在我国食品的安全性通常被解释为“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的条件下长期食用,对食用者不产生不良反应的实际把握”。所谓不良反应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某一种食品对机体所产生的急性毒性(伤害)或长期微量摄入所产生的慢性毒性,例如致癌性和致畸性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分析技术的提高,有些曾被认为是绝对安全、无污染的食品,后来又发现其中含有某些有毒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可导致消费者慢性中毒或危及其后代健康;而许多被宣布为有毒的化学物质,实际上在许多食品特别是在天然食品中以极微量的形式广泛存在,并在一定含量范围内有益于人体健康。因此,评价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并不是根据其内在的固有毒性,而是看其是否造成实际的伤害。
2、我国食品安全性现况
我国食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突出的成绩,但是仍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最严重的就是食品的安全性问题,重大食品中毒事件频频发生,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福尔马林浸泡海产品,在火锅中加入罂粟壳,用生石灰做豆腐以及阜阳奶粉等事件层出不穷。仅2006年就发生过多起食品安全问题:苏丹红事件,超碘奶事件、变质奶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等等。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人们不禁要问,还有安全的食品吗?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老百姓日常议论和关注的话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对人民的身心健康、整体生活水平、食品工业乃致整个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食品安全给我们带来的挑战,切实研究食品不安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对策,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
3、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
专家认为,造成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近年来,每年卫生部接到食物中毒报告100~200起,涉及数千人发病,百余人死亡;除意外事故外,大部分均是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如80年代在上海因食用污染毛蚶引起甲型肝炎大爆发累及30万人。从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出发,微生物性危害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也始终是各国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努力控制的重中之重。
(2)长期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及饲料添加剂。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化学成分对食品安全性产生的影响,已成为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棚式蔬菜,为防止病虫,菜农往往超量喷洒农药或使用高激素、高营养素,使农作物超常生长。由于这些化学品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食物链、环境和人体中可长期残留,对食品安全性以及人类健康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3)环境污染。环境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比如说有机污染物中的二恶英、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工业化合物及副产物,都具有可在环境和食物链中富集、毒性强等特点,对食品安全性威胁极大。在人类环境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食品中的环境污染物可能有增无减,必须采取更有效的对策加强治理。
(4)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加工、包装、运输以及贮藏过程中,为了保持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强食品的感官性状,适当使用一些食品添加剂是必要的。但是要求使用量必须控制在最低有效量的水平,否则会给食品带来毒性,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在食品加工中广泛存在着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如使用量过多、使用不当或使用禁用添加剂等现象。
(5)食品加工、贮藏和包装过程。食品在高温烹饪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毒性极强的致癌物质(如多环芳烃、杂环胺等),在加工过程中,会用到机械管道、锅、塑料管、橡胶管、铝制容器以及各种包装材料等,也有可能将有毒物质带入食品。另外,食品贮藏过程中产生的过氧化物、龙葵素等化合物,也给食品带来了很大的安全性问题。(6)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已经成为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7)市场和政府现有措施不完善,仍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食品标签滥用,违法生产经营等。
概而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可能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其中的某些有害成分,特别是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可因生物富集作用而使处在食物链顶端的人类受到高浓度毒物危害。
4、提高食品安全性的策略
(1)强化政府监管,对监管不力、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实行问责制。
(2)加大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3)研究、开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对食品生产流通全过程严格监控,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有关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4)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控制水体、空气、土壤的污染,改变当前食品污染状况。
(5)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无污染、安全、优质的绿色食品。
(6)切实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发源端。比如说减少农产品的污染情况,可尽量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等化学品等。
(7)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食品能得到及时的收缴、查封;
(8)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改进饮食习惯,革除不科学、不文明的饮食方式,少吃或不吃油炸、熏烤及霉变食物等。
综上所述,吃的营养,吃的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来重视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一定会稳步改善,从而使人们吃上放心食品。
参考文献:
[1]陈君石,食品安全-现状与形势,江西食品工业,2003,1,4
[2]南庆贤,吕玲,动物性食品安全性问题及其对策,中国家禽,2002,24(22),6
论文摘要 鉴于法律规制在食品安全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着力从现行法律规范视角分析我国目前保护食品安全的现状,以期能够有利于食品安全保护法律制度的继续完善。本文从刑法保护与非刑法保护为分类标准进行梳理,厘清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和现状。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非刑法保护 刑法保护 法律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非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食品安全保护之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制定了不少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主体制度、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三个大的方面豍。随着经济的发展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与国际接轨之后,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对《食品卫生法》不断结合经济发展的实际作出了大量的修改与增删,并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6月1日颁布施行了《食品安全法》以及与各项相配套的法规措施。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的行政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以其防患于未然的提前性、保护覆盖范围的广泛性、法律结构的完善性、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惩罚的权威性及运行的高效性等各方面的优势在我国整个食品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占据着主体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对其仅有事前和事中预防缺乏有效的强化机制。事后的惩罚机制会促使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更为有效的运行。虽然,行政法亦有自己的惩罚机制来强化法律约束力,我们不能,也不应忽视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刑法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食品安全保护之民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从两个视角即食品相关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与食品消费者的消费权益的保护来实现食品安全领域中的救济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是以《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因质量问题而产生损害赔偿的相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而展开的,基于此规定的具体落实主要有《产品质量法》的详细规定,《合同法》在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之违约责任时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向生产者、销售者基于侵权行为时造成损害的双倍赔偿索赔权的规定等,这些都具有非常典型的民事法律性质。亦即,食品消费者因为食品安全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一极的当事人,其依照民事法律仅能凭私力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民法在食品安全的保护上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食品生产、销售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基于调整法律关系主体的平等性及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化、集团化,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这一重大领域发挥的作用受到较多限制。
二、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刑法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规定并没有形成较完整的体系,而是基于侵害不同的犯罪客体而散乱于刑法的不同章节中。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以犯罪对象为主要分类标准、并且辅以犯罪主体的不同将其进行如下的分类,以更好的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现状。
(一)直接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
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中主要是通过规范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为来直接保护食品安全,这一规定也直接表现为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之后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三个罪名的规定:即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这三个罪名,其在食品安全保护中最显而易见的共同点是:均只涉及食品诸多环节中生产、销售这两个环节,因而这三个罪的主体也就限制在食品的生产者、食品的销售者这两方主体上了,因而除了生产者、销售者这一犯罪主体身份的限制外,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个人或者是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成为这三个罪名的主体。
其中,对于《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后修改而成的,原规定中“不符合卫生标准”与现行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只有寥寥数字之差,但却清晰的表明了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客观上指明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的发展是向着更加细化的方向不断前进的。同时,较之“卫生”而言,“安全”更加突出了对食品对人体的影响是该类行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
另外,《刑法》第149条还进一步的针对本节第140—148条所规定的产品有可能出现的不构成其他犯罪但销售金额又在五万元以上的情形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有利于达到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问题上的一个入罪原则,即严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二)间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罪名
我国刑法在第三章中用四条三个罪名具体规范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生产、销售这两个环节中的刑事责任问题,但是现实刑事司法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联的犯罪不仅仅只发生在食品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在食品生产的上游环节,诸如食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供应的相关环节,食品生产资质的取得等;食品销售前期诸如销售经营资格的取得,为销售而进行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广告宣传等准备环节等。对于这样前期或后期间接涉及到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我国刑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保障食品安全,因而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其所涉及的食品流通的环节也不仅仅限于生产、流通环节。
我国刑法对此的具体罪名规定主要有:第一,《刑法》第115条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往往用于某一行为已经产生了对食品安全的严重危害,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却对此行为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而又不得不追究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人的责任这一情形。然而本条规定由于适用的过于宽泛而缺乏一定可操作性,这也反映了我国刑法在食品安全保护领域中存在的不足。第二,《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虚假宣传食品各类信息欺骗消费者并造成消费者误解而造成危害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本罪主要是针对那些未经相应的许可即未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而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非法买卖食品经营许可证者,由本罪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生产、经营资质上就予以审核以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第四,《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规定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其违法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因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产生的罪名
作为食品安全领域中最后一个环节——监管环节,这一环节虽是在食品生活生产、销售环节之后,但这一环节监管质量的好坏与监管责任制度的落实都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问题,甚至不利的安全监管会造成远超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对于享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特殊主体的监管行为与监管责任增设了特殊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刑罚设置中没有规定资格刑,这难以充分发挥刑法的惩罚与震慑作用。在这里笔者之所以认为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内未设置资格刑是一种缺失,主要是考虑资格刑在惩罚犯罪方面具有其它刑罚手段不可替代的优势。通过剥夺犯罪人本身所具有的某种权利与资格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且一定时期内权利的不可恢复性不仅是对犯罪人的惩罚与特殊预防,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关键词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教学模式;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23-0343-02
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增长的同时,食品安全领域的诸多问题也应运而生,食品污染、添加剂滥用、不法分子唯利是图的人为掺假以及极端分子的投毒作案等事件[1]均引起全球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等方面需要改进外,检验室建置数量少、成本高、周期长已经严重阻碍了食品安全领域的预警和监控。随着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加强食品安全的检测成为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和直接手段。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优势表现显著,同时,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也作为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课程在大学普及,该门课程作为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具有更新更快、检测涉及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等特点。针对传统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方法单一、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欠缺等问题,笔者对该课程的教学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改革探索,旨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及培养其扎实的操作技能,对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及培养高素质食品安全专业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1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改革目标定位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是在微生物学、仪器分析、分子生物学等学科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一门新兴综合学科,不仅是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的基础学科,还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性较强的实用技术综合课程[2]。根据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理论的新进展、检测新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模式,以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动手操作能力为根本出发点,以提升师生教学互动、更新传统教学理论、拓展学生实际操作的内容为最终目标。通过理论课程和试验内容的比例和内容的调整和摸索,切实达到培养专业理论扎实、技能熟练的创新型人才的目标。
2 改革方法与操作途径
2.1 优化教学内容
随着食品安全事件普发和频发,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迅猛发展,新的检测技术及多项新型检测设备已在食品安全检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传统教学模式以基础理论教材为主,教材往往侧重于传统理论,缺乏国内外食品安全检测领域研究的新进展,内容滞后,与实际应用相脱节。针对传统教学内容滞后的弊端,以使学生了解与掌握新理论与新技术为目标,以紧跟学科发展前沿为原则,立足于传统理论教材的基础之上,及时补充酶联免疫学技术、生物芯片、液质联用与气质联用技术和生物传感器等新技术的应用,力求使学生把握学科前沿,洞悉研究最新进展。
2.2 改革教学方法
传统授课是以讲授为主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只重视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将学生视为被动接受灌输的知识仓库,忽视学生学习的独立性和对其学习方法的指导,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因而无法培养创新型人才。在该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学习枯燥,缺乏积极性与兴趣,获取知识能力和研究能力较差。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引导作用,摒弃传统的教学灌输思想,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主体。
2.2.1 联想式教学。课堂教学应进行联想式启发,结合现实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出教学内容,引发学生对学习内容与实际生活的联想与探讨,例如介绍各种药物试剂盒与检测仪的发明与应用,将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融入课堂,淡化和简化课堂理论知识点,使学生窥一斑而见全豹,从而加深学生对内容的理解,拓展知识面,提高学习兴趣。
2.2.2 重视讨论,加强教学互动。课堂讨论是一种重要的教学形式,是以学生为主体,将学与思和学与论相结合,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自我认知、自我拓展和自我讨论的课堂教学方式。针对教学内容,要求学生事先预习,查找相关资料,分析现实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要求教师做好讨论前准备,给予学生相关的学习网站及参考书目,及时总结学生的观点,肯定正确意见,表扬有创造性的见解,指出错误的论点及模糊的知识点,既提高了学生的认知水平,又使学生在思维方法上有所收获,强化了学生对知识的掌握[3],锻炼了学生查找信息、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同时又加强了学生的自我表达能力。课堂讨论创造了一种生动活泼的气氛,增进了师生交流与了解,让学生在参与中掌握内容,培养了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为以后毕业论文的撰写乃至进入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2.3 实验教学
当前,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所面对的局面越来越复杂,要想顺利地完成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任务,除了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以外,专业技能和实际操作水平显得尤为重要[4]。
2.3.1 实验内容合理、新颖。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主要对象为化学性食物中毒物质、农药和兽药残留及病原微生物等。传统实验课程安排以经典实验为主,内容过于陈旧,且与其他课程相关实验重复,例如简单的培养基配置及微生物菌落筛检。因此,在经典实验安排之外,应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检测物质以及针对热点食品安全问题,将PCR技术、酶联免疫分析技术-ELISA等新技术引入实验室,使学生在掌握课堂理论之余,紧密联系实际,以便掌握热点食品安全问题的检测技术手段,最终达到学以致用的根本目的。
2.3.2 学生参与实验准备工作。传统实验的安排一般是实验教师准备好前期工作,学生进入实验室严格按照给定的实验方法程序化操作,对于实验药品的准备、实验设备的选择、尤其是样品的处理等前期工作,学生参与少、了解弱,导致对大学后的深造,如硕士乃至博士研究影响较大,直接反馈为学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参透实验原理,实验流程不顺畅。因此,要求学生参与实验的前期准备工作,使学生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熟悉实验药品及实验仪器,充分掌握整个实验流程,力求学生掌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基本原理、操作方法和步骤,培养学生优良的职业素质,在以后的学习或从事的相关工作中能够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2.3.3 开放性实验设计。开放性性实验,又称探索性实验或模拟科学研究,是针对未知或未全知的问题,采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大胆设计探索研究的一种开放式教学实验,对于提高和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创新性思维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5]。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就学生熟悉且有兴趣的课题,选取若干题目,例如学校食堂饭菜的微生物检测、超市饮用水的卫生检查等,让学生按照自己掌握或熟悉的检测手段,结合个人兴趣,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按照小组形式自主实施,同时将实验方法结合结果列入实验报告。设计性实验的实施,进一步加深了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并通过灵活的实践性操作技能的训练,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其科学实验素质[6]。
3 完善考核体系
考核是教师对教学效果以及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检验方式,能够帮助教师及时调整教学方法以及帮助学生选取合适的学习方式。传统考核仅以期末考试闭卷成绩及实验报告成绩为主,在此基础上,将学生课堂表现、出勤率、实验操作技能等也列入考核指标,使学生重视课程的学习,提高课堂积极性,锻炼实际动手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及创新能力。具体考核分为4个部分:课堂考察,包括课堂表现及知识回顾,占60%;实验报告撰写,占20%;实验操作技能,占10%;开放性试验设计,包括设计思路及操作情况,占10%。
4 参考文献
[1] 王林,王晶,周景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7.
[2] 丁建英,张根华,权英,等.《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30):17347-17348.
[3] 史双枝,王新刚,罗鹏,等.《现代食品检测技术》教学方法的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08(3):168,171.
[4] 刘杰,张添,徐宪菁.食品分析大型综合实验是提高学生独立动手能力的有效途径[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2(3):35-36.
一、国外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现状
对于食品安全特性的研究一直是国外食品安全研究的重点。由于食品质量安全特性不同于其他产品质量特性,食品市场买卖双方都可能面临对安全食品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美国学者Antle(1995)据此将食品信息分为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和对称不完全信息。尼尔逊则按消费者获得商品信息的途径,将商品分为三类:搜寻品、经验品和信用品。对于经验品,格罗斯曼Grossman(1981)认为,虽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缺乏良好的质量信息,但可通过信誉机制形成一个独特的高质量高价格市场均衡,同样可以取得与市场信息充分状态下一样的结果,而不需要通过政府来解决食品的质量安全。沙皮罗Shapiro(1983)认为如果能够确保维持高质量而带来的未来收益,企业就不愿意榨取其声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市场机制下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效能的高低关键取决于合适的信息制度。
食品安全相关利益主体的研究,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国外研究以Tiglitz(1989)为代表。他认为在具有完全信息的竞争市场和不完全信息但企业非常信用的市场,市场能为知识性消费者提供高效安全的产品。而且,在不同消费者风险意愿情况下,即使一部分消费者缺乏知识,但市场仍然是高效的,因为知识性消费者完全能断定产品的安全。美国的SwinnenJ.F.M.等人则主要分析了信息市场的结构与含义,阐述了安全食品与新闻媒体和信息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食品安全的生产者行为研究,代表性的观点有: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提供安全特性的成本是不同的,安全特性成本对市场均衡结果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如企业对安全产品供给动机的研究:Shavell(1987)认为企业对安全产品的供给动机会受到其规模、组织及其市场结构的影响;Annandale(2000)认为,企业对安全产品的供给动机受企业管理、战略的影响。食品安全政府规制主体行为研究,19世纪中叶以前,美英等西方国家主要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食品市场失灵问题,19世纪末期以后,规制取代法庭诉讼成为西方国家校正市场的主要方式。对于这种变革,哈佛大学教授艾德华,L.格莱泽和安德烈,施莱弗认为:诉讼和规制之间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它们在面对潜在违法者进行破坏时所表现得易受影响性。由于诉讼体制需要投入很多而有效几率较小,所以这类体制较引入监管更易受到事后破坏的攻击,尤其是在那些缺少法律和秩序的国家。在此情势下,引入规制比事后诉讼更有效。当然,由于监管也存在失灵,故要防止政府被俘获的可能。食品安全监管便是在政府监管的大框架下展开的。
学者从各个角度对食品安全规制进行研究。供给需求理论认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无法判断它是否安全,在消费后引起生病时,成本从消费者本人延伸到社会,社会也希望消费者投入更多的资源来保证食品是安全的,以避免额外的社会成本。而市场本身无法提供完整数量的食品安全,监管是增加市场提供食品安全的一种努力。社会均衡理论则基于“社会均衡”这一概念展开,即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益的变化在于食品安全水平上是相等时就达到社会均衡。成本与效益理论最早于20世纪60年代末由德姆塞提出,80年代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兴起改进监管的效率、效果和透明度的趋势。这种趋势逐渐发展成为公共决策方面的法规效果评估(RIA)。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食品市场买卖双方面临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完全性,食品市场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市场供应的食品水平只能限于消费者观察到的而不是所需要的。市场在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失败,将导致减少某类食品销售,从而造成产业的萎缩。Anfle(1996)和Caswell(1996)等认为市场机制条件下市场监管效能的高低取决于合适的信息制度。
国外学者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是在西方政府干预理论的大框架进行的,其前提是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较强的企业自律。但是学者又表现出对监管的忧虑,因为监管者存在被俘获,寻找不同于监管的方式已经表现出来,比如对增强教育培训和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尝试。
二、国内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现状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研究起步较晚,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基础性研究也比较薄弱,我国在20世纪的80-90年代,才开始有极少数人在做这方面的探索性研究,研究经费和手段也极为有限,国家较大规模投入资金和人力开展相应的研究还是近几年的事情,特别是2002年以来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引起政府和专家的高度重视。从已有的学术成果来看,对食品安全监管纯理论研究较少。
食品是维持人体生命存在的基础,对于消费者而言,保证食品的安全是最重要的,由于食品的特殊性普通消费者难以从外观上判断其质量,这时需要政府出面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管制。支持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管制的理论则为食品及食品业的特殊性、公共利益理论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政府管制是克服食品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和非均衡性以及市场缺位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手段,通过政府管制来调整配置食品市场的资源配置。林闽钢从规制理论的角度,分析了社会转型期我国由于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政府规制失灵所加剧的食品安全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成功的政府规制,提出了重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规制的对策建议。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应该在比较政府主导型规制模式、社会主体型规制模式和市场基础型模式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相应的制度性保障机制、社会性约束机制、经济性激励机制和国家化协调机制,并且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张涛认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研究要从不同的学科视角透视。从经济学上看,食品安全是一种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从政治学上看,食品安全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关系到人权保障,食品安全问题能否得到有效监管影响到一国执政能力,经济安全,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其他理论还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社会福利、动物伦理、生态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在确立政府作为最重要的监管主体后,学者们又对如何监管作出研究。史贤明是我国较早关注食品安全的专家,他认为,目前我国的迫切任务是要借用国际一流的管理与控制模式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与控制体系,用现代的理论和技术装备我国的食品安全科技与管理队伍。周德翼等人认为,食物危险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在不对称信息辩护下食品经营管理者“有法不依”,食品安全保证是在政府管理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下企业加强管理的结果,政府的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保证的关键。秦富等人认为,应该发挥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占据重要位置和起到关键作用,政府是管理者,代表国家来执行立法和监督管理。而且政府管理部门要明确责任和分工。按照国家授权的原则。监督生产和市场,也就是说,从生产到流通,直至消费的整个过程中的产品安全,都要有政府部门来管理。政府必须在立法方面具有科学性、完整性、全面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依法保证食品安全。政府还要就消费者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食品安全的设施建设,执法标准,国际合作与协调,质量投诉机制及其风险沟通等问题上发挥应有作用。唐晓纯从多视角分析了逻辑预警、系统科学预警、风险分析预警和信号预警。分析了系统工程预警的思想、系统的耗散和协调预警的理念以及信号控制预警方法,并结合实际应用对理论进行了实证研究,初步形成了食品安全预警的理论体系。
三、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模式研究存在的问题
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很多,为我国食品安全的规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总结。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食品安全研究往往停留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很难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理念、价值、机制、制度和模式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目前,关于食品安全的国内研究,主要是应用性研究,缺乏理论基础的探讨和基础理论的探索,形成的“科研成果”也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为食品安全规制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其实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理论梳理和探索,力求找出食品安全规制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与技术体系在理论上契合点和支撑点,为其持续有效规制提供理论保障。
第二,学科视角比较单一。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缺乏对食品安全规制研究的多学科视角;尤其是在社会科学基础理沦方面,研究的缺陷更为突出,因为食品安全的研究难度很大,要具有食品安全技术知识,又要有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知识结构,所以导致食品安全的研究缺乏理念、价值、理论的支撑。甚至很多人认为食品安全只是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这些人有学界的、也有政府机构的,而从2003年席卷全球的“非典”事件到2008年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都说明了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经济问题,还是严重、严肃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消费者和每个公民个基本人权,还很可能危机社会稳定以及执政党的声誉。
第三,规制主体缺失。食品安全规制所调整的对象是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一是国家(政府)进行食品安全宏观规制所产生的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管理关系;其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食品安全协作关系;其四是食品企业行会与食品生产者、食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五是政府与食品消费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后,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关系。由于利益形成纵横交错、上下互动、内外结合多维度、多向度的利益关系、结构与格局,促使利益关系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国家主体、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与消费者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过程的多元规制关系,形成食品安全经济法规制的理论支点。而全国现在的研究往往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强调政府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责任,没有重视社会中间主体、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更没有意识到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性意义,所以,我们倡导在全国特殊的国情下。要建立行政性规制模式、经济性规制模式和社会性规制模式,强化政府、市场、行会组织、消费者和社会媒体的综合监督。
第四,缺乏对地区差异的考量。研究的参照系多是依据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导致研究结论的模式化太强,研究结论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幅员辽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甚至在饮食文化存在很多差异和特色。比如,在城市上,我国有上海、北京等国际化大都市,有东南沿海率先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也有中西部一些中小城市;在区域上,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差异;更突出和严重的是城乡差异。城市与农村在食品安全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农村又可以分为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农为主的传统农村社区和城郊农村社区,他们都在食品安全防控上有着特殊的需求和特点。更不要说我国饮食文化南北、东中西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当前的研究,面上的研究较多,点上的研究较少。常规性的研究较多,特色化的研究不足的情况。所以,我们的研究希望能够凸显我国区域、城乡之间的差异,有针对性的研究,提高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研究的创新
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以多元主体为载体,形成了行政性规制模式、经济性规制模式和社会性规制模式的多元规制模式,它是以政府规制为主导,第三部门规制为基础,市场规制为主体,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规制的权力,建构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该模式在研究上突出主体创新、价值创新、方法创新和观点创新,力求使研究突破食品安全规制一维价值、一元主体,考量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社会主体多元的基础上,整合政府、社会第三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公众的参与,形成多元主体的互动共促。
第一。主体创新。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社会利益格局、利益结构和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使得社会结构、制度建构和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为新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构建提出了要求和赋予了可能。市场失灵为现代政府管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食品这种典型的经验性消费品,解决市场失灵的根本措施是通过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等法律手段,增加食品卫生等有关信息的透明度,尽可能降低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那么,究竟是由市场还是由政府来提供食品安全管制?相对于市场来说,政府提供食品安全管制的成本更低,尽管可能受到
政府失灵的制约。政府规制主体重在行使制度设计、标准制定、法律体系的架构、市场管理、法律责任追究等宏观和中观的权力行为。
社会中间层是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具有辅助政府管理的作用。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社会中间层发挥协管功能,重在为政府规制提供服务、干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协调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等中观和微观权利行为。食品安全事关社会中的每个人,政府与社会中间层履行的规制职责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而依据的制定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具有公共理性,因此消费者有权利监督政府行为和社会中间层行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可以通过投诉或诉讼等方式启动公力救济,配合国家机关的规制,社会舆论也可以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使得食品生产过程“阳光化”。我们知道无论是政府、社会中间层还是社会公众都无法成为食品安全规制单独的、单一的力量。只有通过政府的主导、社会中间层的整合、市场主体的自律、社会公众参与以及社会媒体的监督,构建“政府-企业-社会中间层-公众-社会媒体”五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第二,价值创新。法律的安全价值是指法律能为主体提供一定的法律秩序,应对主体的行为有预先确定的模式,并应对行为法律后果加以明确宣示。使人们在行为之前即可预见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避免招致不测风险,从而使行为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延续下去。法律安全价值特征为预见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安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前提,对安全的渴望是人们的一种本能反映,人们要求在生命、身体、财产和自由等方面得到保护,而且这种需要会在他的整个一生中一直以某种形式伴随着他。
从安全价值的主体来看,安全价值包括微观安全、中观安全和宏观安全。微观安全是指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健康、生命等免于受到外界侵害的现实可能:中观安全则是指社会组织能够保持健康、持续、协调的运行,而不受自然的、人为的或社会的干扰和影响;宏观安全指国家体系中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系统不受来自外界压力而发生畸形或崩溃。食品安全对于个人、组织和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就微观而言,食品安全与个人的生命与健康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我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对于消费者的健康有着潜伏性、累积性和突发性的影响。就中观而言,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如果食品生产企业不能保证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会给企业自身带来安全风险即企业将不能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显然这一点并非每一个企业都能真正意识到这一点。就宏观而言,食品作为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生存资料,和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行密不可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食品安全对于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形象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对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大而言之则可影响到民族国家的生存和发展。
从安全价值的内容来看,安全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军事安全、食品安全等。食品安全是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军事安全等安全的前提和基础。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在重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的同时忽视了食品安全,主要因为食品安全没有前者的表现那么突出和明显。但近年来不仅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一国范围之内所发生的食品安全给世人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不仅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前者更具有深远影响,食品安全的价值取向由一维价值发展为公共安全、经济发展、政治合法与社会和谐的多维价值取向。
第三,方法创新。因为食品安全的复杂性,我们综合运用了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分析方法,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
其一,凸显了社会学的方法,主要体现社会结构与功能理论与社会流动理论的结合。传统社会契约论基础上构建的“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元社会结构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社会呼唤新的社会组织、力量和主体参与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动态社会契约论构建了从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到政府、第三种力量、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且形成了三元互动协调结构下多元权利形态社会动态理论的确立,从自然法、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第三种力量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社会性规制主体存在的理论基础,而社会流动理论更凸显了食品安全规制的重要性。
其二,综合了经济学的方法。经济人假设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可以用来分析人类行为的基本方面。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的主体,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人假设的影响,规制者在监管的过程中,自利性决定了其必定是追求自认为是最大的价值目标。受规制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可能穷尽一切办法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就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还可能出现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判断决策或行动的效率与效益。采用成本与收益方法的分析规制模式中各主体的利益得失,衡量规制模式的最优选择和建构。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方拥有的相关信息不对称,其中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而且双方都知道这种不对称信息的分布状况。所谓的“柠檬市场”,这种现象在食品市场上的表现就是消费者对食品的不信任和劣质食品通过低价行为驱逐合格食品,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只能南政府承担。
其三,强化了法学的方法。法学的分析方法除了规范分析,更重要的是运用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范式进行分析。食品安全规制就是对消费者权利、利益的保护,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企业责任的追究,并上升到对消费者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保护。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不仅指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的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保障的权利,也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以及人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发展权的基本要求在于在满足生存的基础上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自由、充分的开发自己的能力和发展自己的个性。但就发展权而言,我国城乡、区域之间的公民发展尚未达到公平、自由和充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差距悬殊。不同个人不同群体之间因经济条件、生存环境、制度政策等差异而在食品消费上有所不同。在食品结构和质量上,强势群体所消费的食品结构多样,质量上乘,食品安全相对高于弱势群体。在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于城市,强势群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
要低于弱势群体。食品安全监管应立足于保障个人生存权基础之上,以促进发展权的实现为取向。
第四,观点创新。根据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基于动态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支撑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变迁发展,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也由两元主体向三元主体变迁发展。由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发展为政府、第三部门、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形成了三元互动结构下权利(权力)形态,于是我们提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的多元规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规制为主导,第三部门规制为基础,市场规制为主体,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规制的权力,建构功能互补、力量互动和机制协调的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
基于政府、第三部门、市场主体、消费者多元主体形成的行政性规制模式、社会性规制模式和经济性规制模式。行政性规制模式是指政府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律和行政管理手段来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机制、体制和模式的总称,主要通过制定行政规制体制、颁布规制法律、法规和执行法律法规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经济性规制模式主要是指食品市场的利益相关者、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等通过市场经济手段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它主要通过市场价格、信誉、信用、产权、信息和消费者购买指数等经济手段进行规制,具有规制的动力强、规制的效果持久、规制成本低等特点。社会性规制模式是指通过食品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自治组织等第三部门组织来促进食品安全制度形成时的利益参与、制度创新、社会约束,建构社会力量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社会性规制,它具有规制成本低、规制效力强和规制方式灵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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