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检察院汇报材料

检察院汇报材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1-05 08:12: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检察院汇报材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检察院汇报材料

第1篇

一是大局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尽管年初我们专门出台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关举措,但在具体执行各项规定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体现服务大局的意识欠缺,有时存在着单纯的办案观念,导致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多,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相对较少。

二是责任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能够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做到认真负责,但往往重视分管线的业务建设,在抓队伍建设问题上的精力相对薄弱,存在着重案子、轻脑子倾向。

三是协作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能够做到团结协作,始终做到分工不分家。但还存在站在全院性高度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和队伍建设的一些举措等情况相对较少,合心、合力、合拍在来开展工作的意识比较缺乏。

四是创新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中往往重视一些常规性工作,墨守成规,按部就班的现象也时有存在,同时对抓一些特色性、亮点工作相对较少。同时也没有发挥好班子成员各自应有的特长,来创造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的进取性不强。表现为少数干警对工作只就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对自身要求不高,导致上进性和进取性缺乏。

二是工作不够用心。表现少数干警工作不饱和,过于清闲,惰性重。少数科室负责人在自己的岗位上很少去考虑把工作做好、做出成绩,精力不是很集中。

三是个别干警纪律观念单薄。主要表现在遵守办案纪律上存在着通风报信、违反规定自作主张、办案纪律观念不强的现象。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着抓而则紧,不抓则松的现状,自觉养成、自我约束、遵循规则的意识不强。

四是个别干警交友不惧。主要表现为一些重点业务办案部门的少数干警,通过办案结交一些老板,有时接受他们的一些吃请,导致在社会上的形象不佳。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五是钻研业务的氛围不浓。对新知识、新法规的学习不够重视,往往工作凭经验,方法老一套,尤其是对新形势下相对应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研究不够。全院缺少叫得响的业务尖子和办案骨干。

六是少数干警存在着怕苦怕累的思想。缺少善于打硬仗、打恶仗、肯吃苦的作风,有时在工作上取得一些成绩时会产生骄傲自满情绪,自感疲惫想轻松贪懒现象也时有存在,同时在困难时刻、关键环节意志不够坚强。

三、班子成员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是抓全局工作的能力欠缺。主要表现为重视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而忽视对分管部门的队伍建设,同时全院性工作考虑的较少,没有真正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

二是自身业务学习不够重视。表现为对业务学习抓得不够紧,满足于现状,没有静下心来去钻研一些业务理论,来指导办案实践,缺少悟心。

三是管理上缺乏大胆严格。有时放松对所属人员的严格管理教育,怕得罪人,往往考虑只要不出问题就行,从而出现对一些制度、规章的执行流于形式。

第2篇

去年以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自觉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各项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稳定,着力打击各类刑事案件

20*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20件819人,批准逮捕338件644人,构罪不捕32件68人,不构罪不捕20件49人,存疑不捕30件58人;受理移送审查案件385件626人,提起公诉349件593人,不诉23件23人,报送市院审查10件13人,有罪判决率达100%。其中今年1至7月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86件38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30%和55%,批准逮捕153件30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44%和51%。共受理审查案件134件21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8%和17%,提起公诉和移送市院审查137件29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6%和62%。

(一)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

我们始终把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两抢一盗”和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适时介入,快捕快诉。

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去年来共批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57件101人,提起公诉49件64人。今年“7•2”爆炸案发生后,我院派员在第一时间介入侦查程序。7月5日(星期六)下午,该案提请审查批捕后,我院干警加班加点,及时办理。次日(星期天),我院就该案召开了两次检委会,并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决定。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犯罪。去年来,我院积极参加全市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特别是对李维党等23人恶势力团伙、胡贻望等8人寻衅滋事犯罪团伙的批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办理李维党一案中,我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往来于多个区、县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仅用3天时间便对团伙所有成员作出了批捕决定。同时,不断加大对涉毒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批捕犯罪案件15件16人,22件24人,全部获得有罪判决。

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去年来,我院共批捕“两抢一盗”案件179件364人,184件313人,其中今年1至7月批捕82件169人,占同期批捕总案件数的54%,68件122人,占同期总案件数的50%。批捕和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53%和22%,平均每案审查批捕、审查分别仅用4天和12天。我院今年办理“两抢一盗”案件采用的“倾、分、快、紧、简、严”六字方针得到了市院推介。

(二)服务大局,把打击影响全区经济发展的犯罪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院始终把地下“”、非法开采镍钼矿等影响全区经济发展大局的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去年以来,共批捕地下“”等涉赌案件6件7人,9件11人。其中今年1至7月批捕4件5人,3件3人。对地下“”等赌博犯罪,刑事检察部门采取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的“四定”措施,并对所有涉赌案件,一律批捕。

去年来,共批捕各类涉矿案件13件45人,今年批捕11件41人,其中涉嫌非法采矿罪4件18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5件1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件5人,涉嫌妨害公务罪1件4人。已3件8人。办案中,我院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坚持“两个基本”,快捕快诉。一是落实层级责任制度,所有涉矿案件,均由检察长和分管领导亲自把关。二是涉矿类案件拟不予批捕的,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三是启用风险决策机制。对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的,认为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四是加大追捕力度,依法追捕了一名涉矿犯罪嫌疑人。五是认真研究涉矿类犯罪法条,努力从法律中寻找打击犯罪的依据。如在审查批捕胡绍进等8人非法采矿案件中,因涉案金额不大,责任难以分清,对其中6人难以以非法采矿罪批捕,后经与法院、公安协商,对该6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批捕。六是坚持涉矿案件一案一汇报制度。每办一起涉矿案件,立即以《专报》形式向市、区主要领导汇报,使领导及时掌握动态。

(三)协调配合,依法打击职务犯罪

在审查批捕、职务犯罪案件中,我院刑事检察部门与自侦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如我院办理xx区公安分局崇文派出所副科级侦查员陈某徇私枉法一案中,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参与了该案重大问题的讨论,对证据及时审查,适时提出建议,为案件的重大突破和快速批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去年来,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5件5人,均依法决定逮捕。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案件7件7人,6件6人,全部获有罪判决。

(四)息诉息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为确保不出现非正常涉检上访,我院认真落实稳控措施,刑事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批捕、职能,对中政委和省政法委督办的胡某、周某、唐某、周某4件重复上访案采取有效措施。目前,引起胡某连续12年上访的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逮捕、并获有罪判决;引发周某上访的嫌疑人被追诉后,已经法院审结调解结案;造成唐某上访的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批捕。以上三件上访案已完全解决,上访人已彻底息访。周某上访案正在稳控之中。

(五)加强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一是开展“检察进社区”、“检察进矿区”活动。我院于今年3月26日和8月1日,与区法院在*村和*乡分别进行了对盗窃电缆案件、非法采矿案件的公开审判,起到了较好的法制宣传和震慑作用。二是开展法制宣传。我院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在市城区和各乡镇、办事处共发放法制资料5000余份,下乡开展法制讲座6次,举行电视讲话1次,提高了群众的法制意识。三是加强新闻宣传。去年以来,我院共在检察日报、张家界日报、*红网、张家界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发表与刑事案例相关的稿件30余篇,稿件多为以案释法,促使读者的法制观念得到增强。

二、抓和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我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依法必须的也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共对68名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对23名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努力减少社会对抗面,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今年来,我院将交通肇事和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等犯罪作为推行刑事和解的重点,加大调解力度,今年来我院共成功调解上述案件12件12人,对其中8件10人依法不予批捕,12件12人依法作相对不诉处理。

三、抓公正,着力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

一是加大追捕追诉力度。今年来,我院共追捕犯罪嫌疑人3人,均已进入公诉程序。追诉犯罪嫌疑人3人,均已获得有罪判决,打破了去年追捕、追诉的“零纪录”。二是加大对刑事审判的抗诉力度。去年以来,我院共对4件案件提起抗诉。其中今年提起抗诉的2件案件,一案已经开庭重审。三是加大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纠正力度。今年,我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实现了去年以来“零”的突破。如在审查逮捕侯世文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侯世文有精神病史,并得知其父曾将该情况向xx区公安分局反映,并提交了病历,但公安机关未将该病历附卷。我院立即向区公安分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时纠正了此种隐瞒重要证据的违法行为。同时,自去年来,我院还向公安机关共发出书面检察建议7份,其中今年发出6份,均被采纳。四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去年来,继续巩固了无超期羁押的成果,继续保持“违法留所服刑”零纪录。共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37名,特别是在今年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共到12个乡镇、8个派出所进行监督,纠正监外罪犯脱管、漏管31名。共对看守所提出书面和口头检察建议38条,纠正意见20条,全部得到了采纳。

四、抓规范,着力提高案件质量

(一)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确保“五个到位”

我们始终把案件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狠抓了“五个到位”。一是确保制度到位。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办案工作流程》、《执法质量考评办法》、《“一案三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案件质量管理和考评制度,真正做到“有章可依”。二是确保严查到位。对于办结的案件按照“承办人自查、科室干警互查、部门负责人核查、评查小组集中评查”的程序逐件评查,评查结果记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三是确保评析到位。我院每月讲评一次执法监管和案件质量情况,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四是确保整改到位。院执法考评小组将查出的问题通报相关人员,责令一周内将问题整改到位。五是确保奖惩到位。实行量化考核、逐月考核、奖惩兑现,考核结果与干警的福利待遇、职级晋升、岗位调整、评先评优挂钩。

(二)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形成打击合力。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我院与公安、法院之间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经常沟通协调相关问题。特别是今年,对涉矿案件启动风险决策时,经常与公安、法院进行协调,确保案子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下。二是建立重、特大案件介入侦查制度。去年来,共对30余件案件做到了提前介入。对李维党涉恶团伙犯罪、“7.2”西溪坪爆炸案等多件重、特大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坚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三是建立退补商议制度。我院定期或不定期就有关复杂案件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承办人制作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协商、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三)加强证据审核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

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核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做到每案必提审,每证必复核。如许某涉嫌盗窃一案,通过提审嫌疑人,发现被盗物品的鉴定价值存在疑点,经调查发现,其鉴定价值是根据同案嫌疑人供述作出的结论,无失主实际损失的数量。我院据此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效地防止了错案的发生。

五、抓队伍,进一步强化刑事检察力量

(一)充实刑事检察力量

今年,我院共为侦监室、公诉室补充干警5名,并为侦监室、公诉室各增配一名副职。此外,今年侦监室、公诉室改为两名院领导分管,强化了领导力量,加强了案件流程监督。

(二)加大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

今年来,我院共组织刑事检察部门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13人次。另外,今年初举办了一系列由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讲授、全院干警参加的业务知识讲座,其中刑事检察部门开展讲座4次。同时,今年我院以市院开展的“检察业务标兵”、“业务尖子”选拔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岗位练兵活动,目前我院刑事检察部门有1人被评为全市“检察业务尖子”。

(三)多措并举促司考,切实解决人才断档危机

当前,我院有20名年轻干警无检察官资格,提高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成了我院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对此我们采取了三点措施:一是将新进干警安排到刑事检察部门,使之工作中学业务、长知识。二是为报考干警提供充足的时间保障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三是以破格用人机制激励年轻干警的学习劲头。今年我院将刚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且各方面素质较为优秀的两名年轻干警分别破格提拔为侦监室、公诉室副主任。目前,我院共有11名干警报名参加今年的司法考试,其中刑事检察部门就有5人。

(四)开展“三看、三走访”活动,查摆整改问题

第3篇

一、加强领导,确保一个良好工作环境

消防安全工作是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的事情,去年12月15日,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吸取此次特别重大火灾的深刻教训,并根据省卫生厅《紧急通知》的要求,医院由党委书记、院长、保卫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医院各个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为了抓好此项工作的有效落实,院领导积极带头,认真学习,安排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全院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以对党、对国家和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坚决贯彻上级领导的指示和要求,把做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作放到至关重要的位置,高度警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防止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就医环境。

二、落实制度,认真排查分析,清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由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防火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专题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制定出医院各科室的具体要求和措施,院领导亲自主持分析排查,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加强消防组织建设,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加强值班制度。各职能部门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使医院的消防工作做到逐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同时坚持与医疗安全相互考核,坚决杜绝火灾苗子及火灾隐患的发生,依照上级文件精神,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紧紧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全院职工学习《消防法》的积极性,明确消防工作是促进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是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措。

保健知医网

三、立即行动,认真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

在认真吸取去年12.15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的特别重大火灾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我们举一反三,认真检查医院安全工作的漏洞和隐患,重点对门诊、住院部病房、疏散通道、压力容器、配电室、电梯等进行了全面、深入、彻底、细致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加强监督,限期整改,逐一落实。对重点部位做到定人、定责、定措施,坚持全院性的消防安全工作月检查,使医院防火安全工作检查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保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掌握灭火器材的良好状况,以便做到心中有数。9月21日上午由市消防大队组成的检查组,再次对我院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没有发现大的隐患,但安全疏散通道的指示标志不太明显,医院及时购买并进行了粘贴,消除了此隐患。

四、存在的问题

第4篇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第5篇

    一、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捕与不捕引发的问题

    (一)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批准逮捕引发的风险

    合理运用逮捕强制措施对拓展案件、提升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具有明显作用,能够高效惩治职务犯罪。对于下级院报上级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自侦案件,上级院经审查后作出逮捕决定的,不仅能够有力支持下级院排除外界干扰阻力,弱化当地有关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压力和影响,还为下级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提高自侦案件查办质量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根据权责相一致原则,作出逮捕决定的上级院还要承担以下风险:

    第一,承担错捕后国家赔偿的风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发生变化,其责任亦随之由享有决定逮捕权的机关予以承担。

    第二,承担批捕质量不高引发的考核评价风险。根据有的地方关于考核评价检察业务工作文件的规定,审查决定逮捕后撤销案件、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或轻刑判决的都要扣减相应的分数。

    (二)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不批准逮捕引发的问题

    1.救济不力。《规定》试行前,自侦案件由于是同一检察院有逮捕决定权,自侦部门和侦监部门发生意见分歧的可以报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但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对于上级院作出不予逮捕的案件,《规定》并没有赋予下级院复议、复核权,而只是“报请重新审查”。对于不捕是笼统地采用重新审查方式,还是针对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并没有明确。此外,如果下级检察院对于重新审查后维持原决定的不予逮捕案件不服的,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提起复核或请求上级院侦查部门提交上级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现行法律和《规定》都没有相关的规定,从而造成对下级院侦查部门救济不力。

    2.证据标准不统一。对于同一个刑事案件,由于侦查部门、侦监部门所处办案角度和思路不同,在事实认定、证据把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逮捕必要性认识等方面,也会产生不同的认识。《规定》试行前,关于案件产生的分歧可以通过侦捕联动、检察委员会讨论等途径予以解决。逮捕权上提后,上级院侦监部门和下级院自侦部门之间基于办案思路、法律认识、风险决策、责任追究等原因,产生的分歧可能更大。

    3.可能丧失深挖案件的良机。司法实践中,立案时涉案数额一两万元的小案件往往在经过后期侦查取证及突破后,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发展成重大案件或者特大案件,甚至还会“挖出萝卜带出泥”,查出窝案串案。但是,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往往存在发现难、查办难、取证难、阻力大的问题,尤其是在短短七天之内,要将所有犯罪事实都查清,完善所有的犯罪证据,也是不现实的。当自侦案件在查办过程中出现犯罪嫌疑人抗拒侦查、涉案证人等去向不明的情况,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对案件的下一步发展往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在此关键时刻不捕,则使这些有可能深挖的自侦案件丧失继续取证或扩大战果的良机。

    二、完善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制度

    (一)依法制定统一的证据标准

    为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提升逮捕质量,应依法制定详细的《自侦案件审查逮捕证据标准》,统一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对自侦案件涉嫌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逮捕必要性证据等一一细化,列明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的有逮捕必要及无逮捕必要情形,明确需进行逮捕必要性证明的案件范围、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内容以及逮捕必要性的标准,强化逮捕必要性论证说理,努力解决侦查部门和侦监部门对证据要求不同的问题。

    (二)建立侦查人员列席案件汇报会机制和证据评析机制

    上级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在进行案件讨论时,可邀请下级院自侦部门案件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列席案件讨论会。在侦监部门办案人员汇报完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和逮捕必要性后,下级院侦查部门案件主办人员和主管领导可以针对以上内容对认定事实的证据以及逮捕必要性进行补充发言,此举既能补充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对案情的汇报,又能够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补正,让上级侦监部门充分了解案情以及自侦部门下一步侦查打算,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

    (三)完善不捕决定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从诉讼原理上分析,自侦案件不捕后赋予下级院自侦部门救济权,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下级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故下级院应当服从上级院的决定。但是,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后,不仅存在领导关系,还应存在自侦部门对侦监部门的监督关系,这就有必要赋予监督者程序救济权,这也能够使下级院通过程序性手段促进上级院在审查决定“捕与不捕”时更为谨慎。

    1.完善对上级院侦监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下级院报请上级院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如上级院侦监部门拟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可增加审核程序,即将案件卷宗及侦监部门的意见报至检办或其他指定部门,检办经审阅相关材料后,形成意见,并将案件情况、侦监部门的意见及理由、检办审查后的意见等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决定,形成“捕与不捕”的最终意见。同时,在不捕决定作出后,应将案件报请逮捕决定书等文书交纪检部门备案。

    2.完善对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救济机制。对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特大案件或数罪并罚案件,上级院侦监部门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或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上级院侦监部门应当在下达不捕手续前一天,将案件相关材料报至检办,同时通知下级院自侦部门拟不予批准逮捕,下级院自侦部门对拟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的,上级院侦监部门应及时将下级院异议转交检办。由检办主持,召集由上级院侦监部门、下级院自侦部门双方办案人员及主管领导参加的案件论证会,对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及逮捕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论辩,检办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形成自己的意见,并将三方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最后决定。

第6篇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全振歧,任检察长。

委托人:张云秀,该院控申科科长。

委托人:杨道遂,该院检察员。

1993年8月12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到邓州市综合化工厂情况汇报,反映田付庭任该厂业务员时,对长葛方面所欠货款102285.19元不给厂里清结,请求核实所欠货款数额,追回所欠货款。1993年8月27日,邓州市检察院重新将田收监羁押。1995年4月12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田付庭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在邓州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同日下午对田付庭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将下列物品予以扣押:存款单九张,计款34684.5元,现金2000元,国库券1100元,白金戒指六枚及其他经济往来手续和帐本。1993年10月5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予以逮捕。11月19日,田付庭被取保候审。1995年3月9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将田收监羁押,1995年4月12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田付庭贪污公款30533.89元向邓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后被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1996年12月29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1992年元月11日,由田付庭经手销给长葛县物资公司油漆2325公斤,价值8097.50元,当日收回现金6000元。田付庭原供用于购货,后又说交给厂财务人员李显华,但李否认。因此,田将6000元贪污自肥,已构成贪污罪,决定免予起诉,并于1997年元月7日将田释放。1997年7月16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认定田付庭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决定撤销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1997年12月29日田付庭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赔偿。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田付庭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作虚伪供述,而且拒绝提供无罪证据,以邓检不赔字(1997)第2号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田付庭不服此决定,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复议后以宛检赔复字(1997)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田付庭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以“我被检察院错误逮捕,检察院应予赔偿”等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对田付庭免于起诉的决定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撤销,说明田付庭无罪。田付庭在回答检察院询问时称6000元货款不知用到那里去了,后又回答用于厂里购买材料,最后又称交给厂里李显华了,均是在作无罪辩解,而不是做虚伪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侵犯了田付庭的人身自由,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从1993年8月27日至1993年11月9日,1995年3月9日至1997年元月7日,田付庭被限制人身自由812天,每日按24.45元,应赔偿19853.4元。田付庭请求称在拘留所被打伤花去医疗费4万元、人身摧残损失费3万元、检察院抄走其爱人单位公款18690.05元、国库券3890元等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请求称检察院办案人民索贿5000元、公司欠其业务提成费15万元等问题,不属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不予支持。检察院违法扣押田付庭的物品,侵犯了田付庭的财产权,所扣押的物品应如数返还。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田付庭无罪错捕,给田付庭的名誉、精神造成了损害。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田付庭称“给其妻造成损失5万元”,其妻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请求人,且亦无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所作的决定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于1998年4月15日作出决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邓检不赔字(1997)第2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及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宛检赔复字(1997)第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二、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田付庭19853.4元。

三、按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由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逐一退给田付庭,如原物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7篇

走出法庭,钱仁风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感觉我是‘重生’”。而出庭的检察员云南省检察院申诉处副处长高洁峰,则感到“如释重负”。

近日,高洁峰向记者披露了案件复查背后不为人知的故事。

“少女被冤入狱十年”

“不容易。”回忆起办案过程,高洁峰用这三个字来形容,一起疑难案件的复查如抽丝剥茧,其中的甘苦只有自己知道。

2012年12月,“天涯网”上题为《投毒案证据冲突,少女被冤入狱十年》的帖子被热炒,云南省检察院的有关人员敏锐地察觉到其中可能有冤情,遂将其做成《网络舆情专报》报该院领导,该院分管申诉工作的院领导看后当即批示:“请申诉处调查了解,核实情况是否属实。”

高洁峰说,由于当时收集到的资料有限,他们主动联系了钱仁风的律师,让他提供更全面的申诉报告。

律师提供的申诉材料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钱仁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仅有口供,且为刑讯逼供所致,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且本案另有真凶,请求省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改判其无罪。”

“前半部分的供述符合犯罪的逻辑,后半部分就觉得不对,有矛盾。”高洁峰说,他一年要看一千多份申诉材料,已经看了20年了,直觉告诉他钱仁风这个案件有问题。于是,他把审查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写报告向处长和分管院领导作了汇报。经分析、评估,大家一致认为该案存在错误的可能。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该案全部卷宗立案复查。

“查阅卷宗我们就发现两个明显的问题,有几份《讯问笔录》签字明显不是钱仁风所签。”凭借20年复查案件积累的专业素养和敏锐“嗅觉”,高洁峰在审阅卷宗时发现了问题,司法鉴定仅有鉴定报告,没有鉴定过程、没有复核过程。这些问题申诉材料中并未提及,而这些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发现问题只是“万里第一步”,还有大量工作才能层层拨开迷雾。

物是人非证据难寻

“发现了疑点,就得去调查、核实,我们要做的工作很多,要听取申诉人钱仁风及其律师的意见、到案发现场勘查、询问案件原证人和原办案人员,与原办案公检法机关交换意见,还要商请省公安厅予以协查。”高洁峰说,复查作出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有证据支撑,需要调查取证。

案件承办人和分管院领导一起制定了详细的复查提纲,确定了复查的方向、步骤和需要调查的内容。

巧家县位于距离昆明300多公里的金沙江峡谷中,山高谷深,交通不便,来回一趟就得乘车10多个小时,高洁峰带领办案人员多次往返巧家县,勘查现场,询问案件相关人员。

“最困难的就是找人,物是人非,好多情况都变了。”高洁峰说,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没有强制措施,找人都是通过邀请形式,要耐心做工作,积极争取当事人配合,“如果人家坚决不配合我们也没办法”,好多要找的人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都变了,颇费周折。

在巧家县人民检察院的积极配合下,办案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负责找人、作思想工作,一路负责询问制作笔录。先按照原案记录的联系方式打电话,联系不上就上门找,找不到就倒查线索。就这样,检察人员一个一个落实,一个一个做工作,找到了20余名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令人遗憾的是,案发现场已不再是幼儿园,被另外的单位使用多年,环境变化很大。被询问的人员大多说“时间久了,事情经过都忘了、记不清了”,这给案件复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我们复查的案件不是每一件都能成功,有时候各方面的证据灭失了,案件也就无法查证。”高洁峰说,钱仁风案件复查最大的困难就在于,已经过了10多年,当时的大部分物证、检材,比如被投毒的大米、食用油、蔬菜等都已灭失,不可能进行复检,很难找到“一锤定音”的证据。

调查收获不大,案件复查陷入困难,能否往下查成为疑问。

五份笔录为侦查人员代签名

“复查钱仁风案件,我们非常慎重。”云南省检察院申诉处处长李培新说,就这个案件已组织申诉处全体检察人员讨论研究多次,虽然推进艰难,但案件确实存在疑点,他们绝不轻言放弃。

分管院领导常务副检察长肖卓亲自审阅了全部卷宗,认为本案关键证据缺乏合法性,应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放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要尽最大努力“实地调查,核实疑点”,固定证据。

承办人调整思路,将复点放到原定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来。他们再次到案发现场,对原案证据中抛药品的位置、一瓶药能滴出多少滴、能否大面积投毒等情节作了侦查实验,进行重构分析验证。

根据院领导要求,申诉处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钱仁风笔迹以及死者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等相关技术性专门问题进行文检和法医学鉴定。

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有3份钱仁风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和两份《辨认笔录》的指纹虽然为钱仁风所留,但其签名为侦查人员代签。法医专家到案发地走访调查了10余个相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了被害人的病例档案,对健在的两名被害人进行了体格检查。经对现有病历资料、尸体解剖报告、毒物检验报告及现场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分析研究和甄别,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原案认定侯某系毒鼠强中毒死亡的依据不足”。

这样的鉴定结果让案件承办人吃了定心丸,“复查所获证据足以使原定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法律性、关联性受到全面质疑,认定钱仁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高洁峰说,复查到了这一步,可以得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本案有错误的可能。

为慎重起见,经检察长批准,申诉处将案件提交到云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进行讨论,最终检委会认可了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肖卓带领申诉处案件承办人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进行了汇报,高检院申诉厅肯定了复查结果、提出了补查要求,并建议由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发再审检察建议,如法院不采纳,则提起抗诉。

胸有成竹才能走上法庭

2014年5月,云南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最终,法院采纳了建议,决定再审。

“我们必须做到胸有成竹才能走上法庭。”高洁峰说,由于该案一直备受网络舆论关注,为防止出现意外引发炒作,他们格外重视出庭工作,认真细致地拟定了示证质证方案、出庭意见、讯问提纲、举证和答辩提纲,对案件庭审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了预测和精心准备。还请本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和全国优秀公诉人从出庭的角度,对举证提纲和答辩提纲进行了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2015年9月29日,在时隔13年后,云南省高院开庭再审钱仁风投毒案,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员高洁峰、张玲出庭履职。

庭审中,检察人员将证据分为两大部分、六组、二十九项进行举证、示证、质证,客观真实地体现了补充调查的新证据与原审在卷证据之间的矛盾,证实了原审所采信证据中存在的疑点,从而完全打破了原审采信的证据锁链。

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 检察执行监督 检察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宜继续采用监禁措施的罪犯所采取的一种变通举措,这既是法律温和性的体现,也是轻刑化趋势下所产生的制度设计。这种以人权保障为初衷的制度在运行时却被作为逃避承担刑罚惩处的工具,成为了司法腐败滋生的温床,如不加以治理,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让司法体制丧失公信力,更会延缓我国法治进程。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全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以及2014年10月24日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是对这一司法腐败现象的“拨乱反正”。从专项检查活动开展的成果看,是卓有成效的,但也说明了这一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仅仅依靠事后不定期的“突击纠正”行为是不足以防止腐败发生的,“阳光是腐败的天敌” ,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优势,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扩展监督领域、延伸监督环节才能堵塞制度漏洞,让腐败没有滋生的土壤。

一、现有监督方式的深层挖掘

(一)提高监督的透明度,加大检务公开力度

检察信息化建设是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有效保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但是这仅限于执行的终结性文书的公开,检察监督工作在这一方面如何体现则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的应用为契机,将检察机关对罪犯被监外执行决定的审核意见书纳入上网公开文书的范围。因现在并没有统一性的文书格式,这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一的制式文书模板,这样通过将相关法律文书上网公开,既增加监督渠道,提高透明度,又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完善同步监督制度

为保证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监督的时效性,做到同步监督。《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都有所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的做法不够细化,无法体现监督工作如何开展,从而无法保证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五个方面:1.与监狱、看守所建立患病罪犯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每月)将罪犯的患病情况、用药治疗情况、病情是否好转、是否需要住院治疗等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驻(监)所检察室及时做好登记,为以后的评查监督提供依据。2.审查相关文书。不但要查看被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材料,还要对审?思?ɑ?沟淖手实暮戏ㄐ浴⒓?ǔ绦虻恼?毙浴⒓?ń峁?氩±?牧系墓亓?砸约坝氡M饩鸵椒段У姆?闲浴?.深入监室实地查看被提请罪犯所病残状况,通过与罪犯本人面对面的观察、询问病情,与同监室其他罪犯谈话了解病情及日常表现,此外还要查看被提请人的看病用药记录。4.列席保外就医监狱(看守所)评审会议,听取管教民警对被提请罪犯病情的汇报,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分析,如继续羁押会产生的后果,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汇总成为得出审查意见的依据。5.与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联系,了解罪犯是否有能力满足规定的监管条件。

(三)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建立“双审制”及上级院复核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正如上文论述由于专业知识的原因检察监督停留在形式审查的层面,实质审查不足的问题,因此只有保证技术支持、对其中的伤残鉴定进行专业监督检察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在接到监狱(看守所)提交的拟提请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鉴定意见病历材料后,应该及时复印移交本院技术部门进行审核,同时还要提交上级院的技术部门进行复核,由上级院拿出审核意见作为监所检察部门作出监督结论的依据。该项举措在侦查监督和公诉办理相应刑事案件时对伤情鉴定的由上级院复核的做法如出一辙,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参照相应的规定做法办理。

二、新的监督方式的开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