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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2-14 02: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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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书

第1篇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4月1日施行)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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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2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健全和完善对水利工程投入的长效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镇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的规定》。特对我镇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科学规划申报立项

1、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需要修复的水利项目以书面形式向镇政府申请立项,申请书需含有工程名称、水毁内容、修复措施、灌溉面积、需要土石方(砼)的量,投资所需的资金及要求上级补助的资金等内容。镇政府根据各行政村的立项申请书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由于规划设计工程原因,需要占用农民耕地等私有财产的、村里必须事先做好协调工作,征得村民同意方可立项。

资金筹措与管理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用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投入机制。镇政府每年向上级争取资金用于维修水利工程,不足部分由村、组自筹解决。在资金使用管理上,由受益村全垫资建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和水利局共同验收或确认后才可将补助款拨付到受益村,严格实现专款专用。

强化质量管理关

实行工程质量由镇水利工作站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和受益村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指定一人监管相结合模式,在工程质量上重点把好三个环节,一是砌石工程的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提高砌石工艺水平;二是严格按图纸施工,坚决杜绝设计一套。施工一套;三是规范三个程序,从工程放样、材料进场、清基砌体、基础验收等工序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对工程量不达标的项目坚决整改,决不牵就。

严格项目验收关

水利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受益行政村以书面形式申请验收、过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镇水利工作站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过程验收,验收内容:进场材料验收、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未经前道工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视为不合格工程部分,必须重建或整改。水利工程竣工后,受益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验收报告,方可验收。镇分管水利领导、水利工作站、水利局包片工程师、受益村主干负责竣工验收。

第3篇

关键词 电力系统;业扩报装;因素;措施

中图分类号 F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22-0228-01

国家电网中业扩报装工作是营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供电企业增供扩销的重要途径。填写业扩报装工作信息的完整、准确程度,及时传递程度直接影响后续抄表、算费、电费回收、报表统计及市场供需分析,因此供电企业加快业扩报装速度,一方面要多方促进报装工作进度,完善工作记录,另一方面要加快系统流程传递速度。因此,做好业扩报装流程的改善工作对整个业扩项目至关重要,供电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完善、不断改进。

1 电力业扩报装工作中影响速度的因素

1.1 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方面的影响

业扩报装申请书经业务受理人员受理后,传递给现场勘察人员签收。现场勘察环节存在三个因素:①勘察人员确定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后,客户不及时联系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②勘察人员没能及时、主动与客户联系,组织相关人员前去勘察确定供电方案,主动服务意识差,延误勘察时间;③供电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或变电所出线间隔负荷已满,还待配网扩建,暂不具备供电条件,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1.2 工作中业务受理方面的影响

传统的业务受理方式是柜台受理,客户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厅柜台办理报装手续,填写报装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证件等。如果由于资料、证件准备不充分,则需要客户再来一次;如果由于客户没有表述清楚所办业务内容,或业务受理人员没有了解其办事意图,则可能办错业务项,填错申请单。另有一种情况是业务受理人员对用户用电情况不熟悉,不能正确帮助客户分析、解答相关业务事项及用电所需,使客户在报装申请时,不能合理填写申请容量,受理后在后续环节中才发现申请容量不合理,再更改申请容量,延误报装时间,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1.3 工程检查、竣工验收方面的影响

供电企业对客户工程中间检查不及时,原因有两个方面:①客户不告知供电企业施工时间;②供电企业不及时了解客户施工进度,不能进行工程中间检查,待客户工程完毕,申请竣工验收时才去验收,在验收中如果发现问题,则需要进行整改。有些客户拖延整改,或找人情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造成验收不合格,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1.4 工程设计、审核及施工方面的影响

供电企业向客户答复供电方案后,有些客户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或不能及时将设计图纸交供电企业审核,或供电企业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客户不能及时修改设计图纸,延误工程进度,影响报装速度。

1.5 装表接电方面的影响

客户工程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派人装表、加封计量设施,客户在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大多数客户能够很快办完相关手续,但个别客户在需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企业法人不在,又没出具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造成不能及时签订供用电合同;也有个别用户因资金紧张不能交清相关费用,供电部门暂不送电,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2 加快电网中影响业扩报装速度的措施

2.1 整合资源,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2.1.1 实施二级业扩监管

供电企业对业扩报装工作实施分级监控。第一级由各单位营销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每月对客服部门办理的业扩报装业务进行稽查,对业扩项目的方案制定、答复、工程设计审核、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等关键点工作完成时限进行监控;第二级是由上级营销部门按照公司业扩报装监控实施办法对所属下级单位业扩报装工作进行监控,提高业扩报装速度。

2.1.2 制定业扩报装工作奖罚制度

供电企业对每一位参与报装工作的人员,根据其不同岗位规定办理业扩报装工作时限、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进行评价考核,优者奖,劣者罚,按季度对报装工作人员受理的报装业务量、完成率、完成质量、完成时间、用户评价进行检查测评,作为季度考核一项内容,增强工作人员主动服务客户意识。

2.1.3 实行“一站式服务”

供电企业受理客户报装申请后,由客户服务部门组织生产技术部、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计量中心等部门对供电方案进行“一站式”制定、答复、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装表接电等,减少客户在各部门往返奔波时间,充分体现“一口对外”,整合资源,减少推诿现象的发生,加快业扩报装速度。

2.2 业扩报装实际工作与系统流程同步的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严格系统口令的使用、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允许由其他人员代传递系统流程,以避免责任不清、考核不准。加大对营销系统业扩流程的监管,所有业扩报装工作全部进入系统,不允许系统外工作,发现系统内无流程记录的工作,应追究责任。

2.3 加强报装工作各环节的管理

2.3.1 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

供电企业现场勘察人员签收业务接洽转来的报装申请书后,应主动服务客户,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并报审批。经批复的供电方案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交回客户。若暂时没有供电条件,应及时上报客户需求,上级部门根据客户用电需求进行电网规划,统筹协调,以满足客户需求。

2.3.2 业务受理

供电企业在各营业场所、宣传栏公布业扩报装需提供的证件、相关资料,报装客户可提前查询报装相关信息,准备好报装所需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等,使报装申请一次通过。报装业务受理人员向用户详细介绍报装申请要求,仔细询问客户用电需求,正确办理用电申请书。报装业务一经受理,业务受理人员应及时传递给下一环节工作人员,并及时催办,做好催办记录,利用营销系统内设置的业务催办项进行催办,将催办次数多少作为业扩

报装工作完成情况考核项,严格考核。

2.3.3 检查、竣工验收

供电企业检查人员密切关注客户工程进度,适时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客户整改。加强工程过程监管,杜绝工程完毕后才发现问题而要求客户整改的现象。检查人员接到客户竣工检验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设备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对客户设备及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合理的整改方案,以安全、经济、合理供用电为依据,多向客户解释,让客户尽快接受整改意见,按要求整改,尽早使工程达到完整合格。

2.3.4 委托设计、审核及施工

供电企业在答复客户供电方案后,提醒客户尽快委托设计、施工,可向客户提供一些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及信用信息,便于客户选择,避免客户因不知情多绕弯路,延误用电时间。供电企业应细化客户受电工程典型设计,根据用电性质的可靠性和安全要求,建立不同层次的设备规范,减少设备型式,向客户提供典型配置和典型造价信息,以规范施工单位的服务行为,加快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评审和施工进度。

2.3.5 装表接电

客户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送电。供电企业在接到客户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就应着手准备办理送电前其他相关手续,例如:起草、评审、签订供用电合同等事宜,通知客户交清相关费用等。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客户在最短时间内就可以办理完相关手续,及时送电,避免验收合格后,相关手续迟迟不能办完,延误送电时间。

3 结束语

在整个电力业扩报装工作中,各环节、各岗位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沟通,通力合作,业扩报装工作就一定能保质保量的快速完成。电力企业要坚决维护国家、企业和客户三者利益关系,尽心竭力满足客户用电需求,为客户供好电、服好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陈昊,湛燕.电力智能管理决策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大众科技.

第4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许可事项及审批、服务内容

许可名称: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年度计划审批

审批、服务内容:一年内需多次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向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在有效期限内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可不再审批。

三、许可条件

1、接受单位具备与接受目的相符的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二次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接受单位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且拟接受废物的种类、数量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

4、运输单位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拟转移废物在本省尚未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

6、经废物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次申请

(1)《浙江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书》一式五份,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下载网址:“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年度计划审批”),申请书封面及各表均需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

(2)各类有效期限内的执照(正本)、证书(正本)或协议的复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①移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②运输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③接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

④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证明材料,其中通过公路运输的,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⑥接受单位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⑦移出、运输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废物运输和委托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

⑧申请书中移出、运输或接受单位信息由法定代表代以外的人签字确认的,需提交相应的法人授权证明或委托书;

(3)照片(胶卷或数码照片冲洗或打印件,复印件不予受理)

①拟转移废物照片(每种废物各一张)

②包装物(容器)的照片(每种各一张)

③运输工具(车、船)照片(若拟转移废物采用多种不同运输工具的,则每种各一张)

(二)重新申请

发生以下情况的,需要按初次申请要求重新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2、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拟转移废物种类或实际转移数量超过申请书中的核准范围,或接受单位发生改变(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除外)。

五、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合法性的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许可审查

1、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根据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函意见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三)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许可收费情况

无许可收费

七、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一)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

(二)项目办理情况在浙江省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布。

八、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传真

(一)责任部门、责任人

1、受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2、审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3、主持听证部门及责任人:

(二)联系电话、传真

1、咨询联系电话:

第5篇

关键词:业扩报装;精细化;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业扩报装是营销工作重要部分,是供电企业进行增供、扩销的有效途径。而伴随着客户需求的增加,业扩报装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长。业扩报装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影响着电力企业的后续工作(如抄表、电费计算与回收、报表与市场分析等),我国对业扩报装服务质量的要求较高,要求要全面促进其工作进度,完善其工作记录。因此,供电企业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的需求分析,对业扩报装的流程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

一、相关概念

(一)业扩报装的定义

业扩报装指的是:从客户申请用电,到实际用电完成,供电部门的相关工作业务及其业务流程。它是客户与供电部门供电/用电的最主要的环节。它的工作效率及质量,直接展示供电企业的形象,影响供电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效益。业扩报装主要包括以下8个步骤:(1)用电申请;(2)现场查勘;(3)供电方案确定;(4)单位资质审查(受电工程设计及施工);(5)图纸审查(受电工程设计);(6)中期检查及最终验收;(7)签订合同;

(8)装表与接电。

(二)业扩报装的特点

为全面践行4个服务的宗旨,业扩报装工作需要认真贯彻我国国家法律和规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以服务客户为中心,以优化业扩报装工作为流程,以便捷高效为目标,以办事公开为原则。

二、业扩报装速度影响的因素

(一)供电方案的确定及审批方面的影响

业扩报装申请书经业务受理人员受理后,传递给现场勘察人员签收。现场勘察环节存在三个因素:①勘察人员确定供电方案并答复客户后,客户不及时联系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②勘察人员没能及时、主动与客户联系,组织相关人员前去勘察确定供电方案,主动服务意识差,延误勘察时间;③供电企业公用配电变压器或变电所出线间隔负荷已满,还待配网扩建,暂不具备供电条件,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二)工作中业务受理方面的影响传统的业务受理方式是柜台受理,客户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厅柜台办理报装手续,填写报装申请书,提供相关资料、证件等。如果由于资料、证件准备不充分,则需要客户再来一次;如果由于客户没有表述清楚所办业务内容,或业务受理人员没有了解其办事意图,则可能办错业务项,填错申请单。另有一种情况是业务受理人员对用户用电情况不熟悉,不能正确帮助客户分析、解答相关业务事项及用电所需,使客户在报装申请时,不能合理填写申请容量,受理后在后续环节中才发现申请容量不合理,再更改申请容量,延误报装时间,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三)工程检查、竣工验收方面的影响

供电企业对客户工程中间检查不及时,原因有两个方面:①客户不告知供电企业施工时间;②供电企业不及时了解客户施工进度,不能进行工程中间检查,待客户工程完毕,申请竣工验收时才去验收,在验收中如果发现问题,则需要进行整改。有些客户拖延整改,或找人情不愿整改或整改不彻底,造成验收不合格,影响业扩报装速度。

(四)装表与接电

电力企业验收报装工程,合格后装表、加封,并由客户办理相关的手续。个别客户签订合同时,不及时签订合同;个别用户没有交清费用,致使供电部门无法送电。

三、相关对策

(一)加强对报装各环节工作的管理

1、审批供电方案:现场勘察人员根据报装申请,签收业务并主动为客户服务,组织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察,拟出供电方案后报上级审批。并在最快时间内把批复的供电方案交还给客户。若电力企业暂时缺少对客户供电的条件,要把客户需求及时上报给上级,进行电网规划,以满足客户的长久之需。

2、业务员受理业务:报装客户能够在业务办理点提前查询信息,提示客户准备业扩报装资料,提高报装申请效率,使申请能够一次性通过。业务员要仔细询问客户的电量需求,主动向用户介绍报装申请的相关要求。并及时把申请书传递出去,给下个环节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催办记录。在营销系统内进行业务催办,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3、检查与验收:检查人员关注报装工程的进度,适时与客户交流,并对报装工程进行中期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多走多看,能够做到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主动督促客户完成报装整改。加强监管机制,在竣工检验时,对工程以及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对工程负责,对客户负责。并针对性地进行评价,规范其服务行为,向客户多解释,多提意见,保证供用电的安全与合理。

4、装表与接电:办理相关用电手续后,业务员通知客户交费,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做到最快、最安全送电。在验收合格后,要努力避免因为相关手续没办完,而迟迟延误对客户的送电时间。

(二)建立二级业扩监管

在实施业扩报装工作时,电力企业实施多级监督控制。其中,第1级为营销部,工作人员以“月”为单位,稽查相关业扩报装业务,审核业扩的方案与设计、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与客户签订用电合同、监控装表与接电工作;第2级为上级营销部,按业扩报装监控相关的实施办法,监控下级部门业扩报装工作,有效提高业扩报装速度。

(三)制定奖罚制度与“一站式”服务

电力企业根据人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对报装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限与质量、服务态度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由评价结果进行奖罚分配。企业按季度对报装人员受理业务量、完成质量等进行测评,反馈客户意见,增强工作人员服务的主动性。

受理客户报装申请后,由客户通过多部门对方案进行“一站式”审查,通过后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它能够大量减少客户往返奔波于各部门之间的时间,对不认真工作的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完善稽查与考核工作

电力企业各级营销部要全过程督办业扩报装工作进度,在各环节上都要加强对业扩报装的相关工作标准、规范与制度进行稽查。企业要大力开展客户回访机制,进行用户满意情况调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加强对业扩报装考核的要求,完善对业扩报装质量的考核,建立治理机制,把整治成报装的效纳入业绩考核中。规范业扩报装,持续评价,提高报装服务水平。

(五)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重视业扩报装客户资源,加强客户投诉管理,健全对服务责任的岗位追究制度,对侵害、损害客户利益的事件,给予严惩;对在业扩报装工作中造成社会/经济影响的事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范业扩报装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它们的主动服务意识。在用电上,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主要工作内容。

(六)针对户表与新建建筑业扩工程考虑

设置ERP接入点,针对用户的户表以及新建住宅、办公楼的配套管理要求,设计未来用电流程,以适应可能出台的新管理办法。密切跟踪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营销部开启“绿色通道”,保障项目运行过程中供电畅通。不忽略中、小用户的用电需求,从技术上加快报装速度,加强营销与其他各部门的配合度,全力保障各类用电项目的用电需求,保障大、中、小用户都能够顺利用电。

结束语

电力业扩报装工作要求电力企业与客户多交互。在报装的各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问题影响报装速度。因此,要求各岗位的报装工作人员要与客户进行及时、准确的协调沟通,通过双方的通力合作与密切配合,保障报装工作能够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快速完成。电力企业应以客户为核心,尽心竭力地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1]陈昊,湛燕.电力智能管理决策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大众科技.

第6篇

一、将第三条增加第三款:“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伪造。”

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不进行他项权登记的,由市、区(县)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抵押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伪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领房屋权属证书或伪造、涂改有关证明、证件的;”

五、将第三十四条删除。相关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

(1996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3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确认城市房屋所有权,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及抵押他项权利设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行政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机关。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权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办理。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向房屋所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须共同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准,向房屋共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额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额均等的,由共有人协商议定收执人。其他房屋共有人发给《房屋共有权证》。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凭证,由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盖章后生效。

《房屋所有权证》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伪造。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权利主体相一致的原则。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规定同时转移。

第七条  新建成的房屋,当事人应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房屋建设计划的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证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竣工验收合格证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图。

第八条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予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办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  凡发生房屋买卖、继承、赠与、析产等转让行为的,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当事人应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个人购买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单位购买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单位资格证明。属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单位买卖的非住宅房屋,还应提交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外省市单位在津买卖房屋,还应提交该省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对继承的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对受赠的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对析产的房屋申办转移登记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析产协议书和当事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必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名称的,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批准更名文件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因翻建、改建、扩建使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平面图以及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因倒塌、焚毁、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拆除单位应自房屋灭失之日起30日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灭失的证明和有关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原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暂缓申办房屋所有权登记,但须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备案:

(一)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房屋所有权不清或证件不全的;

(三)主管登记机关认为其他可以暂缓登记的。

当事人应自暂缓登记的情况消失后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时,必须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应同时持《房屋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办理他项权登记。经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并在抵押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抵押事项。

当事人应自他项权消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他项权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个人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别名或假名;单位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不能亲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由其法定人代办。

第二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为6个月:居住在国外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为1年。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登记符合发证条件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新建初始登记,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转移和变更登记,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填发《房屋所有权证》。

(三)他项权登记,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填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四条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交纳登记费、勘丈费和证件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遗失《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持证人应登报声明遗失。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在遗失声明见报30日后,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申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加征2‰的登记费。

第二十七条  对不进行他项权登记的,由市、区(县)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抵押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

第二十八条  凡未办理房屋注销登记的,对原址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必须俟补办原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颁发新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收回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一)申办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以假名称申请登记的;

(三)伪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领房屋权属证书或伪造、涂改有关证明、证件的;

(四)人民法院对房屋权属做出判决,由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

(五)其他必须撤销登记或注销权属证书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准房屋所有权登记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发现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确有失误的,应书面通知持证人限期缴销证书。逾期不缴销的,由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管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工作,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申请书中附有在城建档案馆取得的施工地段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地段现状地下管线、管位地形图。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八条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的放线定位,并在地下管线覆土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报告。

市规划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地下管线工程验收所形成的鉴定材料应当包括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它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抢修,需要改变原设计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

第十五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绘制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根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并输入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城市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篇

1 供电公司用电检查

所谓的用电检查指的是电力行业及相关组织或工作人员,根据相关经验、规范标准、规则等,对电力的使用对象开展质量、计量、隐患、安全以及设施性能等方面的评估、检测与管理的行为,从而为未来电力工作的研究提供重要依据。

1.1 电力检查的作用

1.1.1 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就现在电力系统故障来说,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电力设备的老化或电力用户操作不规范。若电力系统存在安全故障,必然会对供电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对社会的生产与生活造成影响,更有甚者会导致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1.1.2 确保电力用户的用电秩序。用电检查是供电公司给用户提供的一个安全服务,通过用电检查能够有效确保电力用户的用电秩序。此外,供电公司良好的用电检查能够有效提高公司在电力用户心中的形象与地位,从而能够有效提高电力公司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1.1.3 确保用电安全。一个良好的用电检查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偷电行为的出现,能够有效约束电力用户的行为,促使电力用户养成一个良好的用电习惯,确保用电的安全,从而使得电力公司与用户的利益得到切实保证。

1.2 电力检查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现在,虽然我国供电公司的用电检查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解决。

1.2.1 当前许多供电公司对用电检查工作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尚未建立起系统性的检查工作,致使检查缺乏彻底性与全面性。对此,供电公司应该不断增强用电检查工作者的培训与教育,使得其责任意识与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除此之外,还要增强对电力系统的定期检查与维护。

1.2.2 仍然存在违章用电、偷电以及窃电行为,而且因为这些行为较为隐蔽,很难开展调查取证,难以予以有效的约束与管理,所以一定要增强对违章用电的监督、管理的力度,要做到:(1)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严厉处理违章用电行为,对于那些致使严重后果的,要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相联合予以共同治理;(2)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电力用户对这种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从而使其发生率有效降低。

1.2.3 用电检查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较低,而且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这就致使用电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对此,供电公司一定要增强对电力检查工作者的培训,并积极引进专业化人才,使得工作者的责任意识与专业技能不断提高,从而使得用电检查工作的规范性与全面性得以有效确保。

2 供电公司的报装接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需求的增加,供电公司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这就要求其在确保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使得其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而达到这一效果需要不断增强报装接电的效率,推动其服务的高效化。但就当前形势,供电公司报装接电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提高其效率具有较大的难度。所以需要科学地分析供电公司报装接电效率的影响因素,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有效地提高供电公司的整体效率。

2.1 影响报装接电效率的因素

2.1.1 供电公司报装接电的供电方案。在确定报装接电的供电方案之后,需要方案送至工程施工现场勘察工作者手中,对其予以签字确认。在此期间,存在许多效率的影响因素,比如说:(1)供电方案送至勘察工作者手中之后,勘察工作者没有技术联系相关客户,大大拖延了勘察的时间,致使供电方案的最终确定较为缓慢;(2)勘察工作者及时联系了客户,但是客户未在第一时间与设计施工企业取得联系,开展工程施工;(3)供电公司自身配置的电负荷已满,缺乏充足的供电条件,要扩建配电网之后才可以切实实现配电,这就对报装接电的效率产生严重的影响。

2.1.2 供电公司报装接电的业务受理。供电公司传统的业务受理方式主要是营业柜台受理,在这种业务受理方式下,需要用户亲自到本地营业厅进行相关报装接电手续的办理,填写相关的申请书,并且提供相应资料与证件等。营业厅柜台受理方式不仅存在着营业员和客户间的理解问题,发生认为错误,进而致使办错业务情况的发生;而且若业务受理人员对用电情况没有充分的认识,就有可能致使用户在进行包装接电申请书填写时无法科学地选择容量,进而延长包装的时间,给接电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

2.1.3 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当前供电公司对客户工程中间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检查主要有两个原因,分别是:(1)客户不告诉供电公司具体的施工时间;(2)供电公司未及时了解到客户的施工进度,为开展工程的中间检查,直至客户工程结束后申请竣工验收时才开展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就要予以整改,部分客户推迟整改的时间,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完全,最终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对包装接电的速度造成严重影响。

2.1.4 供电公司报装接电的装表接电。一般而言,接电并不会对报装接电的效率产生影响,通常只会出现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比如说:在供电合同签订时,供电公司的法人不在,致使合同的签订被拖延;因为电力用户自身存在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致使供电部门对其延迟送电,从而对接电速度造成影响。

2.2 提高报装接电效率的措施

针对以上情况,必须要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使得供电公司报装接电的效率得以有效提高。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2.2.1 不断提高客户服务的质量,针对那些报装接电的申请,一定要予以全过程的跟踪与管理,与电力用户始终保持密切的联系,并且对报装接电实施的情况予以及时的报告,从而使得客户能够及时了解报装接电的进程。

2.2.2 切实实施相应的责任制度,有效提高供电公司管理工作者对报装接电服务的重视度,进而使得报装接电的质量与效率得以有效提高。

2.2.3 对于特殊电力用户,一定要提供适当的快速服务通道,使得报装接电的效率得以有效提高,将整体协调工作做好。比如说:对于那些政府大力扶持的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一定要增强对其报装接电申请的重视度,将其优先级不断提升,从而缩减客户等待的时间,进而推动其迅速发展,有效确保供电的效率与质量。

2.2.4 要不断提升服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选择一些用电量较大的客户开展回访调查,收集客户的建议与意见,从而有效解决供电中存在的问题,使得供电的可靠性得以切实的保障。除此之外,还可以向电力用户宣传安全而正确的用电方法以及节电操作,从而使得用户用电的规范性得以有效确保,推动电力应用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使得能源浪费得以有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