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6 06:21:2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报纸职称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1实验分组根据MTT检测结果,后续研究采用50和100μmol•L-1处理组进行实验。按照橙皮素作用浓度不同将细胞分为3组:DMSO对照组、50和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DMSO对照组中用DMSO代替橙皮素,其体积分数不超过0.2mL•L-1。各组细胞置于37℃、5%CO2环境中培养至一定时间后,进行相关指标检测。
1.2流式细胞术检测细胞凋亡和细胞周期每组收集1×106个细胞,用冰浴预冷的PBS洗3次,再用冰浴预冷的70%乙醇固定,4℃过夜。2000r•min-1离心3~5min,沉淀细胞。每管细胞样品中加入0.5mL碘化丙啶染色液,缓慢并充分重悬细胞沉淀,37℃避光温浴30min,经流式细胞仪检测,平行实验重复3次。实验结果以细胞凋亡百分率和细胞周期各时相百分率表示。
1.3荧光定量PCR检测采用Trizol法提取各组细胞总RNA,利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RNA的浓度和纯度,以A260/A280=1.8~2.0为宜。以经反转录获得的cDNA作为模板,采用SYBRGreen荧光染料,按照试剂盒说明进行定量PCR。定量PCR反应条件为:变性,95℃、30s;PCR反应,95℃、5s,60℃、20s,共40个循环;95℃、5s,60℃、1min。然后按照每15s上升0.3℃至95℃后,保持15s。分别收集荧光信号,进行熔解曲线分析。经定量PCR后,分别获得各组细胞中GAPDH的Ct值和目的基因的Ct值,Ct是热循环仪检测到反应体系中荧光信号的强度值,采用相对定量PCR2-ΔΔCt值法计算各目的基因相对于GAPDH基因的表达量。ΔΔCt=(实验组目的基因Ct-实验组管家基因Ct)-(对照组目的基因Ct-对照组管家基因Ct)。平行实验重复3次。
1.4免疫印迹分析收集各组细胞,用蛋白裂解液裂解细胞以获取各组细胞总蛋白,并用蛋白浓度测定试剂盒测定各组总蛋白浓度,以保证上样时各组蛋白水平一致。蛋白变性后经SDS-PAGE分离,再转移至PVDF膜上,用脱脂奶粉封闭,加兔抗人Notch1(1∶1000)和Hes-1(1∶1000)以及GAPDH(1∶1000),4℃过夜。加入HRP标记的羊抗兔二抗,室温摇动1h。用ECL显色,X线曝光显影。平行实验重复3次。采用Image软件分析免疫印迹结果中各条带的灰度,将各组GAPDH条带灰度值标准化,并以DMSO对照组为1进行标准化,分析各目的蛋白的表达变化。1.8统计学分析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各组细胞增殖抑制率、细胞凋亡率、细胞周期百分率和基因相对表达水平均以x±s表示,多组间样本均数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2结果
2.1各组Tca8113细胞增殖抑制率与DMSO对照组比较,125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24、48和72hTca8113细胞增殖抑制率明显升高(7.88%±1.90%、26.28%±2.20%和47.05%±1.90%)(P<0.05);在橙皮素处理72h后,25、50、75、100和125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增殖抑制率分别为(6.14±1.20)%、(28.69±2.10)%、(28.33±2.60)%、(45.26±3.00)%和(47.05±1.90)%,橙皮素对Tca8113细胞的增殖抑制作用呈现时间剂量依赖性。且在同一监测点(24、48和72h),50和75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增殖抑制率[(4.89±1.40)%vs(5.77±1.80)%、(17.91±2.60)%vs(19.27±2.30)%、(28.69±2.10)%vs(28.33±2.60)%]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100和125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增殖抑制率[(6.96±2.00)%vs(7.88±1.90)%、(24.21±2.70)%vs(26.28±2.20)%、(45.26±3.00)%vs(47.05±1.90)%]比较差异亦无统计学意义(P>0.05),故选择50和100μmol•L-12个浓度进行后续实验。
2.2各组细胞凋亡率和细胞周期百分率48和72h细胞凋亡检测结果显示:50和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的细胞凋亡百分率分别为(15.9±1.8)%、(23.4±1.7%)和(27.4±1.6)%、(35.1±1.9)%,均高于同监测点DMSO对照组(1.4%±0.3%,2.9%±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凋亡百分率高于同监测点5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P<0.05)。见图1。细胞周期结果显示:橙皮素作用于Tca8113细胞后,G0/G1期细胞百分率明显升高,S期细胞百分率明显下降(P<0.05)。见表1。
2.3橙皮素作用下Notch1和Hes-1mRNA表达水平荧光定量PCR结果显示:与DMSO对照组比较,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中Notch1(2.06±0.11)和Hes-1(2.61±0.11)的mRNA相对表达水平均升高(P<0.05)。见表2。2.4橙皮素作用下Notch1和Hes-1蛋白表达免疫印迹检测结果显示:与DMSO对照组比较,100μmol•L-1橙皮素处理组细胞中Notch1蛋白及其活化形式Hes-1蛋白表达均上调。见图2。
3讨论
摘要:为应对金融危机,国家实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为了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勘察设计单位适时建立充实“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靠前指挥。论述了如何发挥建设指挥部的技术调度及其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分析、明确了建设指挥部职责,为有利于指导和帮助其发挥最大效能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指挥部;技术调度;组织协调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我国以空前的力度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项基建工程建设的时效和质量被提升至政治高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重大。为适应新形势,圆满优质高效地完成基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勘察设计单位陆续组建和充实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全面负责协调同建设方、施工方的关系,了解、收集甲方建设意向,及时向施工方提供设计图纸,全面阐释设计思路,实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想建设方之所想,急施工方之所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如期交付使用。建设指挥部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进度与质量。因此,只有职责清晰,工作有可为之处,成效才能明显。
1了解客户需求,做建设方技术参谋者
建设方最关心的就是能用相对较少的资金建设出标准高、运行良好的产品。工程建设,设计是灵魂,一个好的设计,不仅可以为建设方节约资金,同时也可以为建设方打造出质量精品。作为现场建设指挥部,工程前期,必须了解客户的所求,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到设计总体组成员,要把建设方的设计意图和建设蓝图融合到未来的设计之中,要让设计产品从技术层面处处体现建设方的要求、意图、灵感。工程建设期间,要善于倾听建设方意见,从技术层面多给建设方建议。同时要多换位思考,要从建设高质量的精品出发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满足变化的客户需求。想客户之说想,急客户之所急,用实实在在的数据说话,用科学合理的技术解释疏导,做建设方的技术参谋者,必定赢得建设方的赞同。
2满足施工要求,做施工方现场指导者
一首动听的乐曲,离不开曲作者,更离不开弹奏者。作曲精美,弹奏娴熟,乐曲自然旋律优美、悦耳动听。如果说设计图纸是广大技术人员呕心沥血谱就的一曲动听乐谱,施工方则是那娴熟的弹奏者,先进的机器设备则是那必须的悠扬乐器。乐曲要动听,工程要上乘,谱曲者——设计方的造诣是前提,弹奏者——施工方的技术是关键。二者配合默契、通力合作方能打造精品。配合施工是设计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是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设计方有义务、有责任向施工方提供良好的设计图纸、完善的后续服务。作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必须在设计人员和施工方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做施工方的指导者,及时阐释设计意图,实时跟踪建设进度。对于施工方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多一点耐心和细心,及时给予指导。对于现场发现的新问题,要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实时优化工程技术方案。确需变更设计的,要在尊重事实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为施工方创造优良的施工环境和投资环境。
3维护单位权益,做企业对外形象的代言者
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是企业管理机构重要的一部分。指挥部分布在祖国各地,是企业的窗口,其一言一行无不代表着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企业集体权益、大力宣扬企业文化、提高企业社会美誉度、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力是各指挥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外交往是一门艺术,其工作人员必须坚守自己的底线,绝不能做损害企业利益的事情。“人无信则无立”,每一位成员都要诚信待人,广交朋友。要牢固树立客户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周到细致。要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不以恶小而为之,要处处体现高风亮节的优良品质,增强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不推诿、不扯皮,积极倡导、培育扎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4洞察市场信息,做对外市场经营的开拓者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繁荣与衰败、制胜与出局,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企业对市场的把握度和其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企业求生存、谋发展必须做好市场经营这篇文章,要把经营市场,开拓市场作为企业发展的第一要务。“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为保证企业长期繁荣发展,打造“百年基业”,必须占领市场的高地,获取较高的市场份额。常言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在经济活动中,信息的获取是重中之重。只有了解甲方的投资动机和建设意向,才能有目的培育市场、开拓市场、经营市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作为企业的前沿阵地,和政府机关各投资方、建设方打交道最多,亦最容易了解到他们未来的投资动向。因此,要有敏锐的市场意识,当得知工程建设信息后,一方面要坚持先入为主的原则,积极介绍企业的资质与能力,要让甲方充分认可企业的能力与服务;另一方面,及时向企业内部整理反馈市场信息,与单位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形成合力。建设指挥部似岗哨,各业务生产部门似阵地,哨兵敏锐,阵地火力威猛,企业定能出奇制胜,始终占领市场的高地。
5关心职工生活,做派遣配合施工人员的关照者
建设指挥部设在工程施工一线,远离企业本部。指挥部人员、设计总体组全体成员和广大配合施工人员常年驻守在外,风餐露宿,沐雨栉风,条件相对艰苦,隔山隔水,缺少的是家人的体贴与关怀,增加的是对家庭的牵挂和愧疚,做好这些人员的心理工作,是各指挥部领导的首要任务。各指挥部领导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对这些人员的一言一行要明察秋毫,把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同时,要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家庭、婚姻等各个方面的现实困难,切实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稳地住其心,方能鼓舞其劲。配合施工人员来自五湖四海,生活方式、饮食习惯各不相同,建设指挥部要充分克服条件的制约,尽可能地让每位人员都吃得上一口好菜,健康有保证,工作才有干劲。由于条件所限,娱乐设施配置相对欠缺,工作之余,文化生活单一枯燥,指挥部要因地制宜的多活动,当好文体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增进彼此间的感情与友谊,努力营造和谐温馨的野外业余生活。
勘察设计单位建设指挥部是在大规模基建项目全面铺开的情况下应运而生,无论在完成配合施工工作、补充完善工程设计、解决现场重大技术问题,还是加强配合施工工作规范化建设、规避化解设计风险、维护企业市场信誉等方面,都大有可为之处。
(一)改革个人账户的原则
一是“顶层设计”原则。2010年10月18日,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更加重视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明确改革优先顺序和重点任务”。本文认为,顶层设计的内涵有两个:一是在时间上既向前看也往后看,改革方案要前瞻性和历史性并重;二是在空间上改革方案要有综合性、科学性,不仅考虑制度内变量,还要考虑外生变量,注意制度间的关系、影响。具体到个人账户出路上,既要注意个人账户改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关联性,又要考虑劳保医疗留下的制度遗产(如家属免费参保),更要把握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战略。二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社会保险法》提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城镇医疗保险仍未实现广覆盖,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且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基础不牢。因此,讨论个人账户出路关键是要通过改革个人账户,提高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实现不同制度的融合,缩小制度间差距,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巩固城镇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二)已有个人账户改革思路
关于个人账户的出路问题,有学者提出改良个人账户的多种措施,如提高个人账户互济性,扩大支付范围;建立家庭账户;实行名义账户制;提高个人账户积累等。但上述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为此,不少学者提出应取消个人账户,主要有三种思路:一是将划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直接转化为工资,发给个人现金。二是把个人账户资金留给单位或个人去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三是将个人账户并入社会统筹,实现“三步走”战略瑏瑠。取消个人账户发给个人现金的思路,仅能够提高健康参保者(主要是年轻职工)及其家庭的消费效用,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的运行效率。第二种思路,购买商业保险能够提高购买者的保障水平,但商业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老年退休者很容易被排除在外。并且,社会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保基本”,购买商业保险应属个人自愿行为,如果强制购买则超出了政府干预的边界。在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当前主流是实施“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合并公费医疗与职工医疗保险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消个人账户并入社会统筹,合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形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形成区域性的国民健康保险;第三步,由区域性国民健康保险形成全国性国民健康保险。“三步走”战略将个人账户并入统筹基金,能够降低退休参保者、慢性病参保者的就医负担,且不需要设置过渡期即可实现调整。但这种方式的问题是:
(1)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主要依赖于政府补贴,保障水平不会很高,难以实现“保基本”。
(2)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的筹资瓶颈未能解决,财务可持续性面临困境。
(3)政府仍需不断增加对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的补贴,财政负担将日渐增加。
(4)职工和职工家属“一家两制”(乃至一家人参加多个制度)问题仍然存在,未能解决城镇内部医疗保障制度的碎片化,且医疗保险待遇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不利于未来进行制度融合。
(5)由于收入、疾病风险、医疗资源分布的城乡差距巨大,难以确定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水平、报销比例、定点医院等以谁为标准。把两个收入水平不同、消费水平不同、医疗服务需求不同和医疗费用效用不同的人群捆绑在一个制度内,在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上就高就低都不妥当。
(6)试点地区的情况表明,由于城镇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数量和质量高于农村居民,在统筹的制度内,存在农村居民补贴城镇居民的现象,这是一种逆向再分配,对农村和农民是不公平的瑏瑡。总的来说,已有文献局限于就事论事,对个人账户出路的讨论仅限于解决个人账户本身的问题,而缺乏全民医保的整体观,无法有效改善当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运作效率。同时,上述方案,仅指出了改革的可能方向,缺少对方案本身的优势劣势、可行性、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的论证。
(三)“三网合一”改革思路及其必要性
基于本文前述的改革原则,我们提出城镇医疗保障的“三网合一”思路瑏瑢,其路径是:第一,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的所有制度安排,并修改“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其受益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前这一步已基本完成);第三,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制度,将这部分保费用于其被抚养人口,就业人口为主动参保人,被抚养人口为被动参保人,因为“一老一小”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即可取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随着城镇化进程,农村居民数量减少,收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提高,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当城市化率达到75%左右时,讨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是否合并的条件就成熟了。取消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资金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的方式的特点在于:
(1)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参保,强制参保效率上优于自愿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分立,而前者缴费远高于后者,将诱导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居民医疗保险。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极大降低这种扭曲效应导致的低效率。
(2)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实现“保基本”,缩小制度间待遇差距。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均支出1592.8元,而居民医疗保险人均支出186.8元,相差近8.5倍。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即使保障水平与劳保医疗时一样为职工的一半,仍将大幅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实现“保基本”目标,缩小制度间待遇差距。
(3)巩固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总数4.73亿人,占城镇总人数6.91亿人的68.5%。其中,居民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保,而自愿参保无法解决逆向选择问题,难以巩固覆盖面。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由自愿参保转为强制参保,能够确保覆盖面不下降。由于家属可以免费参保,也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从而间接扩大覆盖面。
(4)降低政府财政负担,保障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根据历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08-2011年,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7.5%、9.8%、18.3%与20.8%,中央财政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民生支出的增长率分别为29.2%、31.8%、19.9%和30.3%,民生支出增长率远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率,不可能长期持续。居民医疗保险收入主要来自政府补贴。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总收入594.2亿元。根据《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政府对居民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最低为人均200元,实际补贴额超过442亿元(2.21亿人乘以200元/人),超过总收入的74%。
(5)未来,随着政府民生支出快速增加,财政压力日增,居民医疗保险长期运行面临筹资瓶颈。而2011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就高达431.0亿元。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化解了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贬值风险,政府也无需再为居民医疗保险提供巨额补贴。
(6)实现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自然融合。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均实行家属联保制度,即就业者参保,家属免费享受医疗待遇。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家属缴费参保。可见,取消个人账户,用个人账户资金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能够促进广覆盖、保基本和可持续目标的实现,能有效利用个人账户资金,既促进效率,又体现公平,同时可自然地解决城镇内部一家多制问题,缩小职工和家属之间的医疗待遇差距,并且不会增加政府、企业和个人负担。
二、可行性分析及面临的挑战
(一)可行性分析
(1)制度基础取消个人账户,将职工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有三方面的制度基础:一是,个人账户本属于个人,取消之后用之于家庭成员,理属当然。对职工而言,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个人医疗消费,效用低下。取消个人账户,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中,将大幅提高职工家属医疗保障水平,且不需额外缴费,职工反对的意愿较低。二是,过去劳保医疗的制度基础,人们对家属免费参保的观念尚未完全消失,有一定的心理基础。三是,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同属于一个部门管理,容易实现制度融合。
(2)筹资问题个人账户的资金能否保障职工家属享受半费待遇?我们首先区分城镇的三种家庭:有就业者家庭、失业者家庭和三无家庭。在上述制度设计下,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凡就业者必须参加“中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家属免费参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样,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支付医疗保险费,三无家庭(含无收入或低收入家庭)由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其参保。我们先考察有就业者家庭和失业者家庭的职工家属免费参保所需财力。根据现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率为8%,其中,4.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占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2.5%,3.8%划入个人账户,占47.5%。2011年,4.2%的社会统筹基金(每年均有大量结余)保障人群为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人数为2.52亿人。假定家属保障水平与职工相同,3.8%的缴费率能够保障的家属总人数为2.28亿人;如果家属保障水平为职工的一半,3.8%的缴费率能够保障的家属总人数为4.56亿人。而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1亿人。因此,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从总体上资金是充足的。根据贾洪波的测算,2007-2050年,如果居民与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相同,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率在1.92%-2.33%之间,远小于3.8%。由于福利刚性,建议家属(诊疗目录与职工完全相同)保障水平为职工的一半。就每个家庭而言,我们可以从就业者负担人数角度来看。近10年来,参保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之比保持在3:1。据调查,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人均社会统筹基金的支出之比,远大于3:1。这表明,4.2%的缴费率下,1个就业者能够负担起2人的医疗费用。而2000-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指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均低于2.0。因此,3.8%的缴费率只需要保障不到1.0个职工家属,完全负担得起。因此,只要家庭中有就业者或失业者,家属均免费参保,在财力上不存在问题。最后,考察三无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参保缴费问题,即医疗救助所需代缴的资金。根据民政部《2011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2011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2276.8万人。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2012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按照这一标准,在本文的制度设计下,政府需要补助的参保费用为54.6亿元,相当于对居民医疗保险的补贴额的10%。即使未来补助标准提高,也完全在政府承受范围之内。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收入为2596.1亿元(4945.0乘以52.5%),而2010-2011年,社会统筹基金年度结余为511.0亿元(3518.2减去3007.2),则2011年社会统筹基金支出为2085.1亿元(2596.1减去511.0)。2011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5227.1万人,人均社会统筹基金支出为826.5元。按照家属待遇为职工一半,家属待遇为413.3元。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2116.1万人,需资金量为914.0亿元,远高于2011年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总支出(413.1亿元),远低于2011年个人账户收入(2348.9亿元)。取消个人账户用于提高职工家属保障水平后,个人账户仍能结余1434.9亿元。
(二)挑战及其应对
将家属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
(1)取消个人账户后,由于不再向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划拨资金,他们的医疗负担可能加重。为解决这一问题,取消个人账户之前可以先着手修订“三个目录”,推行门诊统筹,向这类人群倾斜,保证其待遇不下降,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2011年,城镇就业总人数为35914万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职工18948万人,参保率为52.8%,如果包含退休人员6279万人,参保率则为70.2%,参保率有待提高。因此,即使当下把已参保者的家属全部纳入进来,仍有相当部分的城镇人口不能纳入,仍需要为他们提供保护。不过,城镇就业人员统计中包含了农民工,而农民工参保率很低。2011年,全国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年末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为4641万人,占外出农民工的29.2%。无论如何,有城镇户籍的就业人员参保率目前可能低于100%。这样,在我们的制度设计下,就有部分城镇就业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参保。但这并非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执行的问题。因此,未来必须逐步规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尽早实现职工应保尽保,并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费。
(3)不论哪种取消个人账户的思路下,当前个人账户资金大量闲置的人群,也即健康人群受损都最大。对这部分人群,一方面要允许个人账户已积累资金全部归己,但仍限于医疗消费支出;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其理解其直系亲属可免费参保所获得的利益。但仍有小部分(单身或已婚的)没有被抚养的子女或父母的健康参保者受损。应该指出,尚无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为提高新制度的接受度,政府应继续保持对职工家属的财政补贴,但将人均补贴标准固定下来,之后不再提高。随着职工家属参保人数逐渐稳定,政府财政补贴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不断下降。
三、评估及结论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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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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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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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Diamond,P.A..NationalDebtinaNeoclassicalGrowthModel.AmericanEconomicReview,1965,55(5):1126-1150.
控制好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主要有以下几项组成:地价、资金成本、工程成本、销售推广费、预备费、住宅使用专项基金等组成。作为一个开发企业,地价、预备费和住宅使用专项基金是不能控制的。所以本文从如何控制资金成本、工程建设成本和销售推广费等方面阐述一下项目的成本控制。
所以降低开发成本工作应从这三方面入手,重点做好控制资金成本、工程建设成本、销售推广费用的工作。
一、降低资金成本
降低资金成本主要是要降低负债率、贷款利率和缩短开发周期、加快资金回笼等方面入手。
加强财务杠杆的应用,合理筹集资金。要降低资金成本,首先要降低企业的负债率,关键是拓宽融资渠道。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有很多,可以向银行贷款、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租赁等,要合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募集更多的资金。
加快应收款项的回收。应收帐款是企业的重要债权,实质上是企业对外发放的低息甚至无息贷款,是对企业资金的占用,必须及时加以回收,对于我们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应收款项的形成主要是应收的售房款,对售房款的追收应建立严密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严格按工程拨款计划按期拨付资金。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拨付大量的工程款项,对此事先已有细致的计划和安排。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审批过的拨款计划,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金额向规定的收款人拨付款项,并注意办理好相关手续、配齐完备的合法单证。对于任何不按计划拨款的要求,要予以坚决抵制。
压缩现金库存与现金的使用量。企业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准备一定数额的现金,我们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来控制现金库存的数额和现金的使用。除了零星支付和只能用现金办理的事项外,应一律通过转帐和使用支票进行结算。这样一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二可以有利于资金的增值。由于现金不具备增值性,通过将现金转化为存款、债券或是其他短期投资形式,实行理性的短期投资组合,方可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加快在途资金的入帐。在途资金是指我们所取得的以支票、汇票、有价单证等形式存在,需要到银行办理一定手续方可以进入我们帐户的资金。对这一类资金,自我们取得票据时起,所有权已归属我们。因此应该及时到银行办理手续,将这些资金及时入帐,方能产生效益。
二、控制工程成本
开发商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指开发商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所有费用,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控制工程成本。
1、设计阶段是建设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阶段
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对于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以及在建成以后能否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按国际上一些统计的数字计算,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费用的设计工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且占75%以上,由此可见设计工作是整个工程建设成本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
将竞争机制运用到设计阶段。要有多个设计单位投标从中择优选定最佳的设计方案,并吸收未中标单位好的设计要点,取各家之长,达到优化设计方案的目的,而且有利于工程成本的控制,使中标的设计方案能够达到预定的成本控制目标。
推行限额设计。在概算确定后明确地对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要求,如每平方米用钢量、含砼量、砼标号等。设计总负责人按安全、可靠、实用、经济的建设方针将概算按单位工程,分工种、按专业分解,并要求设计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反复优化设计方案,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
实行设计监理。设计监理通过对设计的审查,提出改进意见,设计院应采纳其合理的建议,无偿进行改正
防止设计阶段与工程竣工验收相脱节的情况。设计单位应保证其设计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防止工程施工完毕而不能通过验收造成作好的东西要拆掉,从而浪费工程费用,发生这种情况如是设计院的责任是否能对其进行处罚有待商讨。
建立奖惩制度。无论任何一方在安全可靠的情况下提出合理化建议,只要能有效降低成本都应适当奖励以激励各方人员设法降低工程成本。
2、在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至关重要
首先加强和完善现场签证管理。现场签证的管理包括现场签证的办理和审查两个阶段。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现场签证时应做到先算帐后实施,在办理每一签证之前必须进行工程量及成本增减分析,变工程成本事后被动控制为事前主动控制,现场管理人员应随时深入施工现场,掌握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必要性,对其中不实之处和不合理性加以严格审查,针对现场签证可能出现的失实,签证小组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鉴别签证单的真伪,再审查虚实,判定是否该给或该给多少工程量,根据定额、合同等文件来判定该签证内容是否允许调整。
把好施工过程中部分专业工程(如保安对讲等)及甲供材料设备的价格关。在本公司专门的采购网站上登出招标及采购公告,每个公司都可以来参加投标竞价,再由评标人员
根据所报的价格及质量选择适合本楼盘定位的具有合适价格和质量比值的产品
做好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首先是对施工单位所报结算资料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图纸、变更单、签证单、结算书应首先报给项目部,由项目部审查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实际的资料应剔除,不完整的资料应在移交给投控部之前补齐,同时应由项目部出具一份移交给投控部的结算资料属实的签字证明,以示负责。另外就是对结算书的审核,由于公司项目较多,结算人员有限。为了保证结算的质量和公正性,最好采用三级审核方式,即首先由造价咨询公司(或监理公司)初审,剔除结算书中不合理之处,再由开发公司投控部作好复审工作,最后送到集团公司经营部终审。这样即可以互相监督,也可以保证结算的准确性。
三、合理使用销售推广费用
销售推广费用指用于和销售推广有关的销售中心、样板房、现场包装、广告宣传、销售资料、推广活动等的所有费用(未含销售酬金)。
使用好销售推广费用对我们非常重要,因为这不但关系到花钱的多少,项目成本的高低,还影响楼盘的销售。弄得不好,钱花了,预期效果没达到,还得花钱做广告,使成本上升,资金回笼又不理想,形成恶性循环。而销售推广费用使用得好时,则会起到一两拨千斤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充分研究市场,讲究销售推广策略,尽力让所花的推广费用,产生最佳效果。
控制开发项目投资成本是从项目的策划开始,直至项目投付使用、销售完成的全过程的控制,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我公司各个部门参与,并相互配合。要求我们努力提高房地产营销水平,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让我们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四、应作好项目开发完毕的后评价工作
某学校搬迁工程项目总投资约9400万元,套用施工定额得出总工期为12个月,于2010年8月开工,原预计2011年8月完工,但截至2012年11月还未完工,实际拖延工期14个月。施工单位通过低价中标,而在施工过程中又想方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技术变更,通过增加工程量以追求较高利润,导致工程造价失控。有些工程部门实行偷工减料,在材料上以次充好来蒙混过关,埋下质量隐患。而现场管理更是一片混乱,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低下,工作态度怠慢。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缺乏,安全设施不足,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深入研究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施工过程中缺少了竞争机制。在公开招标等其他环节,因为企业之间有竞争,所以施工企业都会将自己最有优势、最积极的一面表现出来,而在中标后进入施工阶段,很多施工企业就进入一个与建设单位博弈的状态,而在这个博弈中,因为建设单位是建设产品的最终使用人,为能够尽早获得建筑产品的使用权,往往在博弈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局势,从而助长了施工企业的歪风邪气,并导致恶性循环。
2待定式总包制的原理及应用模拟
待定式总包制的原理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竞争成果反馈到建筑行业,使竞争贯穿整个建筑行业的各个环节,并形成良性循环。以建设投资8000万元的新规划校园项目来模拟待定式总包制的应用:工程施工图预算经过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投资额大致平均分为两个标段:Ⅰ标段为3500万元,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Ⅱ标段为3200万元,包括生活及辅助用房。通过公开招标,Ⅰ标段由甲施工企业中标,Ⅱ标段由乙施工企业中标。其他的室外道路、绿化、运动场、围墙等市政、附属工程共1300万元单独列出,待总承包单位确定后,以合理低价法确定施工合同价并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甲、乙两家施工企业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同时开工,由考核委员会对照考核办法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的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给予评价,并在各单体工程主体结顶阶段择优确定甲为总承包单位,甲可向乙收取3%~5%的总包服务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考核委员会应将甲、乙两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考核记录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该建档并动态管理,在其他项目的招标中应考虑投标企业以往的竞争成果,让有实力的企业能以此体现自身优势。
3待定式总包制需解决的问题
要让待定式总包制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起作用,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3.1确定适用范围
结合目前市场实际,投资额过亿的大型项目一般都会由实力雄厚、管理科学、技术先进的大型企业竞得,而1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一般不进行分标段施工,所以待定式总包制应该选择工程造价在3000万~10000万元之间的大中型项目。工业项目施工因为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也不适用待定式总包制。只有农村新建、迁建学校工程最适合采用待定式总包制,一些政府性投资的安置房等民用建筑工程在此投资范围的也可以尝试采用待定式总包制。若该方式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可以尝试扩大范围。
3.2标段平均划分
待定式总包制应用的前置条件就是项目必须是由相应数量的单体建筑及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组成,且各单体具备同时施工的条件,附属工程施工可相对靠后。根据本县已实施的三所农村学校整体迁建项目的投资组成,笔者计算出三个项目的附属工程都占整个投资额约20%,单项工程则可按投资额可分为两组或三组进行分标段招标。附属工程合同价采用合理低价法,即经审核后的附属工程预算造价乘下浮系数,下浮系数应在合理区间(下浮区间由县招管办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测算和市场调查后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由建设单位和已确定的总包单位代表在下浮合理区间范围内每间隔0.2%的下浮系数中随机各抽取一个,取两个下浮系数的平均值,据此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3.3完善竞争机制
采用待定式总包制必须要有一套科学的竞争考核制度,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按各要素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相应的分值,并考虑各施工阶段的重要性分配权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应的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制定严谨科学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计分,最终以加权平均数作为考核结果。投资控制主要考核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偏差的及时纠正、工程款支付控制、新增工程费用控制、预防并控制好费用索赔、挖掘节约投资潜力等因素。进度控制主要考核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与目标工期控制,包括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制定、实施、检查、偏差修正等。非施工方责任造成工程延误的,应给予顺延。质量控制主要考核施工过程中人、机械、材料、方法和环境五个方面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等验收,各类检测结果等都纳入质量控制计分体系。安全管理主要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预案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现场安全标志等方面。此外,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的工作态度、管理水平也应该设置相应的分值纳入考核办法。竞争制度中应明确“过半淘汰”,即甲、乙两家施工企业同时开工,而施工进度在某个施工节点上体现为甲明显落后乙一半,且没有有力的方案和措施改进的,甲施工企业应即刻清场,由乙施工企业接手。工程款结算至当前进度,并由审计部门审核,原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比例、质保期质保金、违约责任等条款继续有效,时间节点以整个工程项目的各时点为参照。
3.4保障成果有效
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纷纷为各国判例所采用。然而,该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一直未被各国民法典领养,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公示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权利(真实所有权)。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此外,通过对传统所有权理论的反思,认为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不是任何时候都具有处分权。因而实质上的权利不仅要受形式上的权利的限制,而且(在两者重合时)也要受到担保权的限制,此种限制表现为实质权利人处分担保物时不得侵害担保权。从这两点出发,本文认为能较好地阐释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耳曼法上的信托成分,经由判例学说之百年励炼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物之担保制度。让与担保在德日民法上虽未规定,但学说与实务上均承认之,且在社会上甚为盛行。在德国,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动产质押权,成为动产担保物权中最为活跃的形式。在台湾地区,学说与实务亦承认此种担保形态。让与担保发源甚早而今仍能复苏并盛行,实与其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密不可分的。让与担保系大陆法系民法典所未予规定的担保方式,且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外观和债权人暴利行为的易发性而给债务人及交易第三人带来新的风险,因而该项制度在其产生之初及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受到各国学者的批判,成为“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但是,让与担保以其自身所具有的巨大社会功能而逐渐被各国判例和学者所接受,并一跃成为担保法领域中的重要担保方式。按照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谢在全先生的总结,让与担保具有如下积极社会功能[1]:一是与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相比较,让与担保的动产标的物仅以具有让与性为已足,范围甚广,且于设定让与担保后,通常仍由设定人占有,保留其用益权,故正可弥补典型担保制度的缺失,适应现代商业社会活动的需要;二是让与担保可为不能设定典型担保的标的物与集合财产,提供最佳融资渠道,以发挥其担保价值;三是让与担保可节省抵押权与质权实行之劳费,并避免拍卖程序中换价过低的不利。
让与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包括买卖式担保与让与式担保。买卖式担保,指以买卖的形式进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无请求返还价金的权利,但受信者则享有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而请求返还自己所让与的标的物的权利。这种买买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卖渡担保”。狭义的让与担保,即让与式担保,指债务人将标的物财产权转移与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标的物取偿。这种让与式担保在日本被称为“让渡担保”。对于两者的基本区别,1933年的昭和080426大判曾明确,卖渡担保不存在被担保债权,
让渡担保存在被担保债权。[1]让与式担保,为固有意义上的让与担保,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让与担保,即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并且仅为此目的而有移转的意思,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本文所讨论的让与担保即为狭义上的让与担保。[2]
一、让与担保制度法律构成各学说之简介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了担保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债权人在法律外观上表现为所有权人。然而,即使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了,其目的也只不过是担保的设定。因此,让与担保就表现出其形式与实质的冲突,即移转所有权的形式与设定担保的实质发生冲突。基于这种形式与实质的冲突,让与担保这种新担保方法融进民法,就有必要研究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有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是判例所创设的担保物权制度,因此在对其进行规制时,有契约自由原则可资适用,即让与担保的内容或有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应委诸于当事人的自治。[3]但是,关于让与担保的具体问题,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明时,则应取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问题。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直接决定了让与担保的具体效力与当事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的学说众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所有权的构成与担保权的构成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折衷说。所有权的构成主要注重于债务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的法律形式,而担保权的构成则注重于债务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的经济目的即其作为担保债权的实质功能,折衷说则介于两者之间。
(一)所有权的法律构成理论
1、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关系的所有权说)
该说认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让与担保中仅仅发生相对的所有权转移,即在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上,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所有权并不转移。该说提倡将关系的所有权说作为承认信托人在受托人破产的场合享有取回权的根据。即在信托行为场合,所有权被区分为实质的所有权和形式的所有权,对第三人而言,受托人是所有权人,而在当事人之间,信托人是所有权人,受托人只是拥有管理他人财产的权限而已。此外,该说还认为,如果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为根据,则对于第三人而言,受信人无疑是完全的所有权人,但是其在内部关系上却并非所有权人。[4]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并未被德国的通说和判例作为信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基础理论而采用,而在日本却为判例所采用。虽然该说巧妙地说明了当事人之间设定担保的意图,并且较好的兼顾到让与担保中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形式与设定担保的实质目的之间的平衡。但却在德国和日本都遭到了批评。德国学者Lang认为,所有权的绝对性即所有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是私法上的神圣原则,尽管法律可能因特定的理由而设有例外规定,但除此以外,应当禁止在当事人之间约定相对的所有权。此外,根据日本所承认的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信托行为是无效的,而只应当承认债权的信托行为。[5]
2、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信托让渡说)
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是以罗马法上的信托Fiducia为原型的理论。该说认为所有权等权利通过信托行为而完全地转移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受到“不能在信托目的之外利用标的物”的债权约束,即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是“所有权的让渡+债权的约束”。德国学界一直以该说作为通说,判例也以该说作为裁判让与担保案件的理论依据。但是,该说在让与担保的内容与形式关系上过分强调形式而忽视实质内容;在当事人行为选择上过分考虑意思自治,忽视当事人在现实活动中地位强弱差别;在法律功能发挥上偏重于行为的灵活、便利及其对典型担保制度的补充作用,忽视其对社会公正、公平的损害,从而使设定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1]此外,在债权人破产的场合,德国在采用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的同时,将设定人的取回权作为例外情况来对待,就此而言,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并不能对让与担保作出妥当的解释。日本学说则将绝对的所有权转移说严格地贯彻到对让与担保的解释中,从而导致设定人地位的过度弱化。
(二)担保权的法律构成理论
1、授权说
该说认为债务人仍然保留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担保的设定只不过是将担保物的换价权或处分权授予给债权人而已,所以让与担保权人虽然在外观上是所有权人,但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正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在让与担保设定之后,由于当事人之间并无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真正意思,因此所有权实际上并未转移而仅仅使债权人具有所有权人的外观,设定人只是根据担保债权的目的赋予债权人以担保物权的处分权而已。授权说与所有权的构成相较而言,使让与担保权人的地位过于薄弱,从而导致让与担保缺乏作为担保权的实益。此外,如果采纳授权说,那么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所有权的外观行为,只有以虚伪表示理论来否定其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才能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原为处分权授权的本质,而这样又将使让与担保仍然具有虚伪表示之虞。[2]
2、质权说
该说认为应以质权作为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德国学者基尔克认为尽管立法者的最初意旨在于通过公示原则来阻止隐藏的质权,但是让与担保最终战胜了这一点并通过习惯法奠定了自己的地位;所以,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不应当再限于以往那样通过将完全的所有权委托给债权人并使其担负债权性义务的形式,即“所有权绝对转让+债权的约束”的构成,而应当顺应让与担保的习惯法的潮流,采取赋予债权人以担保权即质权人地位的构成。[3]该说在债务人被强制执行或破产的场合不承认让与担保权人的第三人异议权或取回权,从而导致让与担保权人的权限归于弱小。并且该说完全采取从让与担保转移所有权的实质目的出发,从而完全否定了让与担保中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外观,因而该说并不能完全说明让与担保的性质。此外,让与担保有转移占有的让与担保与非转移占有的让与担保两种形式,在非转移占有的场合,质权说无疑就完全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
3、抵押权说
该说由日本学者米仓明教授所倡,该说认为,在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动产是,其设定值是在该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在标的物为不动产时,也可以作相同的解释。抵押说在以下四个方面受到学界的批判:其一,忽视让与担保的法律形式;其二,存在虚伪表示的嫌疑;其三,公示方式的欠缺;其四,不动产让与担保方面的问题。[4]
4、担保权说
该说在抵押权说的基础上,提出将让与担保设定为担保权的构成,必须具有与担保权相适应的公示方法,而不应当承认那种以占有改定来替代的方法,并进而提出让与担保应当具有的具体的公示方法。该说由于强调让与担保以完全的担保权的基础,并且提出相应的公示方法,从而成为目前日本学界的通说。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彻底贯彻担保权的构成时,由于公示层面上的制约,让与担保的成立范围本身将被大大缩减。尽管其在识别方法方面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运用方法,然而在解释论上却难以还原至
法律性质之上。[1]
(三)折衷说
1、设定人保留权说(二段物权变动说)
该说为日本学者铃木禄弥教授所首倡,认为在让与担保的设定中发生了观念上的二段物权变动:其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先由设定人转移于担保权人;其二,担保权人在拥有标的物的担保权能的同时,将所有权扣除该担保权能之后所残存的权利即设定人保留权,再转让给设定人。让与担保制度的本质就在于所有权即不完全属于设定人也不完全属于担保权人。但是,该说也因其存在不足而受到诸多批判。由于设定人保留权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所以让与担保权也因此而缺少具体明确的内容,从而导致如下情形:其不是从法律构成中赋予当事人各自的权限,而是从结果的妥当性中导出当事人的权限。在占有转移型动产让与担保的场合,设定人所取得的保留权也因欠缺公示方法而无法具备权利对抗要件。此外,该说在不动产让与担保方面也存在理论困难。[2]
2、附解除条件说(期待权说)
该说认为,标的物的所有权是附解除条件地转移与债权人,在担保权人违反契约时,其所取得的标的物根据物权的效力当然的复归于设定人,因此设定人拥有以回复担保物所有权为内容的物权的期待权。作为所有权构成论与担保权构成论之间的一种折衷,该理论认为,在让与担保关系存在的过程中,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所谓期待是指,担保权人有取得所有权的地位,担保人也根据债务的偿还,在保留所有权或使其复归的意义上,有物权的期待权。[3]期待权论有其独特的合理成分,但是在民法上,期待权存有特性上暧昧不清的缺点。此外,该说将此构成提高至让与担保一般法律性质的地位,主张在没有当事人的场合也应承认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构成。这一点,遭到了德国学界的批评。在日本学界,则通过将该说与“二段物权变动说”进行比较,认为这两种学说有着同样的理论困境,从而该说的存在价值受到强烈的质疑。
二、让与担保制度法律构成之我见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的发展趋势是从所有权构成向担保权构成转变,即从先前注重让与担保中设定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法律形式逐渐发展到注重设定人转移所有权背后的实质目的,即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功能。这种转变折射了近代法观念到现代法观念的转变。但是,通过上述对让与担保制度法律构成各学说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各种学说纷呈,但却没有任何一种学说,包括担保权构成的各种学说,能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提供完满的理论解释和支撑。这也足见让与担保这一“私法交易上的私生子”的纷繁复杂。本文认为,若要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首先必须回到让与担保的起点。让与担保,与一般担保不同,它具有形式与实质的二重性,即在法律外观上表现为债务人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债权人,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表现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实质上,债务人之所以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为债权提供担保,因此在对内关系上,债务人表现为标的物所有权的所有人。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形式与实质内容,我们都不能偏废其一,否则就不能很好的解释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而上述学说恰恰不是偏废让与担保的实质内容,就是偏废让与担保的法律形式(相对的所有权转移说则较好地兼顾二者),因而不能较好地解释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1、形式所有权的公示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之后,债权人返还标的物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届期不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就此标的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由于让与担保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外观与设定担保的实质目的的二重性,在让与担保中就表现出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所有权的区分。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所有权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公示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其中形式上的所有权是指对标的物所有权享有的法律外观上的所有权,而实质上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有权享有能对抗形式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律外观上的权利。按照所有权构成说,让与担保中设定人转移所有权与让与担保权人的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是债务人届期履行了债务,所移转的所有权就应当返还给债务人。[1]按此,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所转移的所有权就因所附解除条件不成就而归于让与担保权人。但是,在此问题上,坚持所有权构成说的学者却认为,让与担保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对为担保债权而转移所有权之物进行变价处分,这实际上已经放弃了所有权构成而转向担保权构成。因此,在让与担保中,无论从所有权构成说还是从担保权构成说出发,最终都会得出实质上的所有权应归让与担保权设定人所有的结论。
但是,形式上的所有权则需根据不同类型的让与担保的公示方法进行具体分析。让与担保权是以书面形式为成立要件,以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为有效要件,以公示条件的具备为对抗要件。公示方法是否具备,是让与担保制度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物权法的通例,物权的公示方法主要体现为占有与登记,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则为登记。以是否转移占有为标准,动产让与担保可以分为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与非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在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的场合,因为动产为让与担保权人占有,所以该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已经具备公示条件和对抗条件,即动产让与担保权人从公示方法上而言,是动产的形式上的所有权人。在非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的场合,动产为让与担保设定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占有,但是“以占有改定作为非占有转移型让与担保的公示方法,是动产让与担保的最大弱点,占有改定几乎等于完全没有公示的机能”,[2]所以该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由于动产由让与担保设定人占有,从动产的公示方法上看,其形式上的所有权归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此时,动产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所有权重合。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法通常是采取所谓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方式。在各国的实务上,在一般情况下设定不动产让与担保时,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转移原因大多是“买卖”。对于这种以“买卖”为外形的法律手段,在德国普通法时代与日本民法初期,皆将其视为通谋虚伪表示而被认定为无效,我国台湾初期让与担保实务见解亦是如此。目前,日本多数学说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主张应允许以“为了担保”或“为了让与担保”作为登记的原因。日本通说和实务采纳了上述多数说的见解,允许以“为了担保”或“为了让与担保”作为登记的原因。[3]但是让与担保的被使用,通常是由于债权人为主导,像债权人那样故意把对自己不利的“让与担保”作为原因作转移登记的话,一般应设定抵押权。所以,对这种登记不要有大的期望。然而,在回赎的附记登记、再买卖约定的临时登记、让与担保作为原因而进行转移登记等的情况下,让与担保的存在被明确表示是理所当然的。[4]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场合,无论其进行的登记为何种登记,不动产的形式上的所有权都归于登记名义人所有,即归于让与担保权人所有。从上述对让与担保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所有权的讨论,可以看出在不动产让与担保与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的场合,让与担保权人享有对标的物的形式上的所有权,而让与担保设定人仅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在非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的场合,形式上的所有权的归属归于让与担保设定人,此时,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所有权重合。
2、形式所有权的公信
形式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是按照让与担保标的物的公示方法进行的一种划分,在让与担保的内部关系中,让与担保权人不得以其形式所有权对抗让与担保设定人的实质所有权,其只能以依据设定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实质目的而设定的担保权进行对抗,如在让与担保设定人破产的场合,让与担保权人可以因存在担保关系而享有别除权;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标的物优先受偿。但是,在让与担保的外部法律关系上,由于形式上的所有权具备了充分的公示条件,依照公示公信原则(在不动产让与担保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形式所有权的公信力是建立于对让与担保登记的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在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中,其公信力则以让与担保权人的占有为已足),信赖此形式所有权的表征而为一定行为者,纵使其形式所有权之表征与实质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形式所有权表征的第三人,也不生任何影响,第三人取得的权利不受实质权利人的追夺。换言之,即在外部存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形式所有权而为一定行为的情形下,形式所有权优先于实质所有权。由于在非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中,动产的形式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都归于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并不会发生形式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因此,在此仅讨论让与担保权人方面的第三人与让与担保设定人之间的关系。
1)让与担保权人的处分。让与担保权人在偿还期到来之前,违反约定将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的场合,德国判例和通说采所有权构成说,认为无论受让第三人是善意或恶意,都可以无条件地成为完全的所有权人;日本目前的多数说则认为应以担保权构成为根据而承认设定人对于恶意第三人具有回赎权。本文则认为因为让与担保权人是无权利人,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受让标的物,只能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才可获得所有权。而恶意第三人则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设定人可以径行要求其返还标的物,而无需借助回赎权。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形式所有权在让与担保外部关系上优于实质所有权的结果。
2)让与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此场合,关于设定人是否可以主张让与担保关系而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基本上存在三种见解。其中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让与担保权人在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上被视为所有权人,但是在当事人的内部关系上,仍以设定人为标的物所有权人,因此设定人可以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第二种观点认为,让与担保权人至少在外观上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设定人不得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以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时间为准,在此时点之前,如其为善意,则不得主张第三人异议之诉,反之,则可以提起第三人异议之诉。[1]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让与担保权人的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其若信赖让与担保权人所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权的情况下,设定人不能提出异议,反之,则可以提出异议。
3)让与担保权人的破产。关于让与担保权人被宣告破产时,设定人是否可以向破产财团清偿债务而取回标的物?德国虽然始终维持所有权构成的立场,但是在让与担保权人破产的场合,则例外的承认设定人的取回权,我国台湾地区采此方法来解决,日本学说则舍弃所有权构成的立场,而转向担保权构成的立场,从而肯定设定人的取回权。[2]但是,本文认为按照形式权利的公示公信原则,在破产债权人中间如存在信赖让与担保标的物归於让与担保权人所有的善意第三人,则设定人的取回权应被否定。由于在非占有转移型的让与担保中,设定人占有动产,因此上述情形主要发生在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与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场合。在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与不动产让与担保的场合,设定人也可以通过对担保关系的公示,从而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权利。在不动产让与担保中,如转移所有权时进行了会赎、再买卖约定、让与担保的登记,那么此种登记就足以是第三人的善意、无过失的认定变得比较困难。在占有转移型的让与担保中,如动产上贴有标记或打刻,也可发生同样的效果。
3、实质所有权的限制
形式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的划分,以及形式所有权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优于实质所有权,实质所有权在内部关系上优于形式所有权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能较好的解决不动产让与担保与占有转移型的动产让与担保中的权利冲突。但是,在非占有转移型的动产担保的场合,由于动产的形式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都归于让与担保设定人所有,因此不存在形式所有权与实质所有权的冲突。因而,在设定人不当处分动产时,就出现了如何保护让与担保权人的问题。采取所有权构成的德国通说认为,由于让与担保设定人在利用担保标的物方面,负担有应当考虑担保权人利益的义务,因此,在其违反该义务而擅自将担保物让渡给第三受让人的场合,该让渡行为无效;但是如果该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能够物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担保权构成说为根据的日本多数说认为,在第三受让人为恶意即知悉让与担保权的存在事实时,其所取得的权利仅仅是附有让与担保权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权人的担保权可以对标的物行使追及力。在第三受让人相信设定人所处分的标的物上没有负担且无过失时,则可以善意取得不附加让与担保权的完全所有权。[1]所有权构成说认为让与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此当然得出设定人让渡行为无效的结论。但是,所有权构成说也逐渐被实务与理论所抛弃,并不足以采。然而,担保权构成说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按照担保权构成说,设定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在设定人出让担保物时,无论恶意受让人还是善意受让人,都可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其区别仅在于恶意受让人取得的是附有让与担保权的所有权,而善意受让人取得的是不附加让与担保权的完全所有权。从恶意受让人取得附有让与担保权的所有权的法律效果来看,设定人应对担保物享有转让的处分权利。但是从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不附加让与担保权的完全所有权的法律效果来看,设定人应对担保物不享有转让的处分权利,因为善意取得是以设定人为无权处分人为条件的。由此可见,担保权构成说的此种观点乃是自相矛盾的。
从现代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法律应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恶意不受保护”的原则,法律不应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在上述问题上如何才能对此加以协调呢?本文认为应对设定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从让与担保设定的实质目的来看,让与担保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乃是一种担保权,其实质是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而非对担保物实体的支配。让与担保权的设定,其实质是设定人对其担保物进行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设定人的此种处分行为就是其对担保物的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与实现形式。设定人设定让与担保权的行为,可以被理解为设定人向让与担保权人附停止条件移转担保物处分权的行为,其所附停止条件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则让与担保权人就可取得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如债务人届期履行债务,则让与担保权人就不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分权。设定人为担保债权而设定让与担保权,意味着其放弃了自己对担保物处分的权限。设定人设定让与担保权后,就不得任意撤回其附条件移转于让与担保权人的处分权。设定人既已将担保物的处分权附条件移转于让与担保权人,那么其对担保物的处分就不再完全没有限制了。
在设定人设定让与担保权时,将担保物的处分权附条件移转于让与担保权人,同时根据担保物对担保关系负有责任。在这种关系中,派生出了设定人所承担的担保价值维持义务。基于此项义务,设定人对担保物的处分不得侵害让与担保权。传统的思维进路认为,让与担保权是一种物权,所以,让与担保权人作为物权人具有物权的请求权。但是,常识地考虑,在设定让与担保权的当事人之间,比如说,设定人侵害了让与担保权,与作为物权的请求权的对象相比,还是主张以担保关系(物权合同)的义务违反更为有理。作为义务违反的构成要件,原来的违反行为的主观的要素成为中心,并以此进行行为结果综合性的判断,即使没有担保物的价格在债权额之下的确切预测,也构成违反。[2]由于设定人对让与担保权人负有担保价值维持义务,因此其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应视为对让与担保权的侵害。设定人转让担保物的行为因违反担保合同的担保价值维持义务,具有侵害让与担保权的主观上的因素,即使没有担保物价值受到或将受到减损的确切预测,也应认为构成对让与担保权的侵害。设定人转让担保物的行为构成对让与担保权的侵害,因而该处分行为应受到限制。[3]或有论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物的价值的充分实现与流通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对设定人转让担保物的行为进行限制,将有碍于担保物的流通和充分利用。本文对此则不以为然,认为对设定人转让担保物进行限制,并不会发生此种妨碍,基于恶意不受保护的原则,恶意第三人取得的利益本不应受到保护,而善意第三人则仍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从无权处分的设定人手中取得无有瑕疵的所有权(在设定人占有的动产采用打刻或贴标牌等公示方法,有利于让与担保权人阻却第三受人让善意取得担保物,此为对设定人形式所有权的限制)。
【注释】
[1]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9-900页;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页
[1][日]米仓明:《让渡担保》,第233页,转引自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7-518页
[2]史尚宽先生对狭义的让与担保的认识与此不同,他认为让与式担保又可分为附条件的让与担保与信托的让与担保,其中附条件的让与担保应依民法上关于条件的规定,以定其效力,无特别说明的必要,而信托的让与担保,应依特殊理论的构成以定其效力,应于担保物权中说明为宜。史尚宽先生所说的信托的让与担保即为本文所称的狭义上的让与担保。本文认为由于附条件的让与担保成立前提为物权行为理论,因而不具有普适性,且其应适用民法上关于条件的规定,所以对本文的讨论并无任何影响。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第423-424页。
[3][日]四宫和夫:《让渡担保》,昭和42年11月初版5刷,第533页,转引自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页
[4]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2-153页。以下各说基本上转引自此书第四章,在此特加说明。但本文认为二段物权变动说与期待权说应为折衷说,不同见解参见[日]伊滕进:《权利让渡担保立法论》,1995年《法律时报》66卷2号,转引自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第536-537页
[5]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56-157页
[1]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第537页
[2][日]米仓明:《让渡担保之研究》,第43页,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68-169页
[3]Gierke,DasSachenrechtdesBurgerlichenRechts,4.Aufl.(1959),§43V,S.128,§62V,S.199f.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77页
[4]详见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81-182页
[1][日]铃木禄弥、竹内昭夫:《金融交易法大系(5)担保•保证》,有斐阁1984年版,第342页,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84页
[2]转引自王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170-171页
[3][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
[1]转引自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42页
[2][日]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权法》,第591页。转引自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39页。日本学者近江幸治也认为占有改定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愿,不具有公示的机能,并且认为,没有被公示的事物作为对抗要件来考虑是矛盾的。参见[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第261页
[3]转引自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259-261页。
[4][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第254页
[1]转引自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6-429页
[2]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424页
[1]转引自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第382-383页。
[2][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第143、114页。
包装成本控制,就是在包装作业过程中,对包装成本各组成部分,按照事先预定的目标成本加以监控,对出现的成本偏差问题及时纠正,从而使包装过程各资源消耗和费用限定在目标范围之内。因此,包装成本控制不仅是在方法和策略上对各包装功能成本上进行有效控制,还是对包装成本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成本控制体系。包装成本控制体系由包装成本预算、包装成本核算、包装成本分析、包装成本控制策略和包装成本考核五部分组成。
2包装成本控制流程
不同包装企业的核心产品不同,经营模式不同,其成本控制手段也不大相同,而企业包装成本控制过程都是依据其过程的特点而制定的。通过分析包装成本控制模式与现状,对现有包装成本做出详细的分析;根据所分析的包装成本结果,合理选择适合企业现状的包装成本核算方法对包装成本进行核算;根据包装成本核算结果,分析企业目前包装成本存在问题,并进行改善;加强包装成本控制体系的完善,迸一步优化包装成本。
3包装物成本控制
3.1原材料采购成本控制
原材料采购是包装企业供应链的重要起点,是企业包装供应链的首要环节。包装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控制是否合理有效,对整个包装总成本和企业经营效率,乃至整个企业的经营成本的有效控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有效控制原材料采购成本,合理整合包装材料供应链,通过科学的采购策略来协调整个包装系统,有效降低包成本和运营成本。
3.2设计成本控制
设计成本是企业对目标包装产品在制造加工前所投入的成本,是控制产品成本的有效手段。包装设计成本的控制作为包装总成本控制的主要环节,在设计初始阶段,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产品的功能需要、材料选择和工艺过程等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成本功能分析,选择最佳包装解决方案,其重点是首先对所包装产品做好全面分析,掌握所需的所有资料,明确客户要求及产品特性,并对客户期望价格有一定的了解,以此制定合理的目标成本,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设计包装方案,使之尽可能减少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使用,并达到最佳的设计要求。
3.3制造成本控制
制造成本控制是指对包装制品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制造成本进行控制。制造成本控制是否有效,将直接关系到包装成本是否具有竞争力,企业是否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占有稳定的地位。制造成本作为包装总成本的最基本的环节,其控制是否得当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其采用合理的控制方法尤为重要。
4包装使用成本控制
4.1配送成本控制
在物流过程中,常会出现暂时配送、加急配送或计划外配送的情况,无疑都会增加配送作业的成本。暂时配送由于物流计划不完善,未能全面考虑所需运输工具和路线,在临近收货时,不得不安排专车,单线进行配送,造成车辆装载效率低,运费增加。计划外配送对订货要求不做计划安排,因此只能保证服务质量,而无法确保装载及路线的科学性,会带来很大一部分不必要的运输成本浪费。
4.2打包成本控制
如果客户需要现场打包的服务,在成本控制时就必须对其考虑。在合理的包装结构和准确的生产加工基础上,根据产品的固定形式,选择合适的打包工具,有些需要用螺栓固定,就事先在托盘上打孔;有些需要用打包带的,就配备适当的工具;同时,整个打包过程应按照其流程完成,可有效提高打包效率和减少人员管理,切勿随意拆装,以免增加打包成本。
5包装流通成本控制
5.1运输成本控制
运输是包装流通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包装物品借助运输,在空间和时间上所发生的位置移动,以实现产品的流通空问效用,涉及装卸、搬运、流通等多个环节,所需成本占有包装总成本很大一部分比例,在物流计划安排时,合理的选择运输工具与确定运输路线会大大缩短运输时问,还可节约很多隐性成本的投入。
5.2仓储成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