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9 14: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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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2范围:
本公司所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具体范围应包括运输设备、停车场、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其他设备设施、房屋建筑、人员环境等。
3职责:
3.1 公司总经理定期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批准隐患排查方案和计划,审批隐患整改报告,保证资金投入,保障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3.2 公司主管安全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方案和计划,监督各部门按照方案和计划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按期保质完成。
3.3 安全员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隐患排查方案计划和整理隐患整改报告,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3.4 财务科负责隐患整改资金的保障和及时记账。
3.5各部门对有关的检查和隐患整改签收,并对检查和隐患整改结果负责。
4检查依据:
4.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及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和规定。
4.2 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规定、等相关文件。
4.3 通过系统评价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
5检查形式和内容:
5.1 公司级综合检查:
5.1.1 公司级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5.1.2 检查对象:全公司各部门、各区域。
5.1.3 检查内容:
公司各级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责任状签订情况、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员工“三违”情况、预案和演练情况、上级文件要求或检查落实情况等
公司基础管理工作:资质证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科技应用、从业人员资格、职业健康基础管理、应急救援、相关方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
现场管理工作:车辆管理、现场作业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其他现场管理等
5.1.4综合检查完成后,应结合在其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将典型隐患问题和隐患分析结论等在安全例会、管理会议上进行通报。
5.2 专业检查:
5.2.1 专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
5.2.2电气安全专项检查:
对电器设备设施、线路、防爆、临时用电手续等要求等进行专业检查
5.2.3消防安全检查:
对消防器材设置、完好性、巡检记录等进行专业检查
5.2.4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检查
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完好性进行检查
5.3 季节性检查:
5.3.1 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防汛防台、防雷电、防火防爆等季节性检查;
5.3.2 各部门负责进行防暑降温、防风防冻及保暖检查。
5.4 日常检查分岗位检查和公司安全人员巡检。
5.4.1 行车日志:司机必须严格按照行车日志上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做好记录。
5.4.2 公司安全人员巡检:对各部门进行安全抽检。
5.5 节假日检查:
5.5.1 每逢节假日,在放假前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对全公司各区域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5.5.2 在节假日期间,安排中层以上领导进行节假日值班,值班内容主要为巡查各项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请安全环保部解决。
5.5.3 节假日完毕,上班第一天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对全公司再次检查,查看有无安全隐患问题。
5.6 部门综合检查:
5.6.1 部门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5.6.2 检查对象:部门内部的管理内容和管辖区域。
5.6.3 检查内容:
责任制落实情况:部门内部人员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情况、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员工“三违”情况、上级文件要求或检查落实情况等
安全环保部重点检查:资质证照、车辆技术档案维护情况、人员档案更新情况、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停车场环境、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相关方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
车队重点检查工作:车辆管理、现场作业管理、从业人员操作行为、车辆例捡和行车日志情况、其他现场管理等
调度和监控岗位:车辆违章违规情况、行车线路设置情况、监控平台运行情况等
5.6.4部门检查完成后,应结合在本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到安全环保部进行汇总整理,作为自查自纠内容,将典型隐患问题、隐患分析结论、整改治理情况等在安全例会、管理会议上进行通报。
6整改:
6.1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进行登记,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
6.2 对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整改,不得无故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及环境因素,当时不能解决的应有防范措施,并列出计划,按期执行,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因拖延和拒绝整改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6.3 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由安全管理人员开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部门负责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同时向主管机关进行上报。
7验收:
7.1 整改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整改完毕后。由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签字。
7.2 对检查出的隐患项目,下达包括“四定”要求的隐患治理通知书、限期治理,并建立台帐。
7.3 对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
一、专项行动的范围
重点排查整治财贸系统所辖市场、商场(超市)、所属商贸流通企业及炸药库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3月31日。
三、工作重点与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月5日至10日)。
各商贸流通企业要按照“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分行业、分阶段、突出隐患治理重点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活动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和个人,明确办理时限,明确奖惩条件,细化工作步骤、手段和措施。
各商场(超市)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方案,全面发动广大员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同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要指定具体实施部门和信息报送人,落实好“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
(二)排查治理阶段(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3月25日)。
1、时间安排:
各市场、商场(超市)、所属商贸流通企业及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自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1月16日,为全面自查整改隐患阶段,在专项行动教育部署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制度和政府部门的统一部署,主动邀请消防、安监等部门协助,对本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汇总报送市财贸局。从1月19日起至3月25日止,每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各企业要把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和查找整改的各类隐患做好登记,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市财贸局汇总。
2、排查整改的重点内容: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②安全教育培训和重点岗位持证上岗落实情况;
③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安全要求落实情况;
④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畅通情况;
⑤灭火器材配置及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⑥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队伍建设情况;
⑦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⑧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和易燃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⑨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⑩防火、防爆、防静电、防大风寒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等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2年3月25日至31日)。
各企业、各单位要加强情况通报,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通报财贸、消防、安监等部门,并积极协助财贸、安监、消防等部门加大对隐患整改的督查和跟踪问效,切实落实重大隐患验收销号制度。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财贸局将邀请安监、消防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式管理,并在落实上述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责任分工
1、商业总公司负责商业系统所属企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上报隐患排查工作信息并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2、物资总公司负责开展物资系统所属企业及民用爆破物品销售企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上报隐患排查工作信息并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3、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所属商城、辖区集贸市场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上报隐患排查工作信息,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场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4、国旅大酒店负责本单位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及时上报隐患排查工作信息并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5、财贸局商贸科负责联系华联商城、亿联广场;综合科负责联系利群商厦有限公司所属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安全科负责联系维客超市、日照百货万德福店;整规办负责联系家家悦超市所属一店、二店。联系责任科室要对联系的有关商场(超市)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提报隐患排查工作信息,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进行复查验收。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商贸流通企业在“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期间,要严格按照下列时限要求,将有关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市财贸局安全科。一是2012年1月15日15点前报送本部门“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是2012年1月至3月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五15时前书面报送上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附表(见附件2);三是2012年2月2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及附表见附件(3),市财贸局将对各单位、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财贸局成立“治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科,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及统一上报。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牵头组成检查组,深入重点要害部位和基层一线,亲力亲为,实地检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摸透实情,找准问题,确保“治隐患保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2、成立专项督查监管队伍。市财贸局安全科、综合科、商贸科、整规办、蔬菜办、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大队及各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组成专项行动督查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检查调度各单位各领域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工作任务
(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部署及开展情况,自查清理结果及整改措施。
(二)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核查情况。对照各地上报以来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报表,参照全县动态巡查台帐、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数据等,对各乡镇(街道、园区)新建在建项目进行“拉网式”核查,看是否存在瞒报漏报,清查不彻底现象。
(三)合法用地审批情况。逐宗审核农用地转用、征收、供应程序合法性。
(四)违法用地整改情况。逐宗核查各乡镇(街道、园区)对违法用地的立案查处情况、执行落实情况、移送移交情况、对责任人处理情况、拆除复耕情况、完善手续情况。
(五)上级交办重点案件整改情况。对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局交办重点土地违法案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督促相关乡镇(园区)按照整改要求,于前完成整改任务。
二、组织领导
督导检查工作在县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下设4个督导组,具体分工如下:(略)。
三、方法步骤
(一)业务培训。,县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督导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制订督导检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
(二)督导检查。,各督导组分赴各乡镇(街道、园区)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外业核查采取“拉网式”核查的方式进行,所有动态巡查台帐、遥感监测图斑涉及到的地块必须全部实地查看测量;内业核查要对合法用地审批材料和违法用地查处卷宗逐宗检查。各督导检查组对清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园区)逐宗落实整改措施,列出详细的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及完成时限。
(三)情况汇总。,各督导组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督导检查情况报告,将违法用地整改意见及措施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检查验收。,县违法违规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督导组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督促各地全面做好迎接省、市政府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准备。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这次督导检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准备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会议纪要、领导讲话、领导批示、工作总结、简报、宣传材料等。
(二)落实责任。各督导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坚持标准,从严把关,按照“谁督导、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数据和报告真实性负责,确保督导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 公司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应当至少一次。
二、 消防安全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证章。
三、 消防安全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维护。
四、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5)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六、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成立双福镇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__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全生产办公室,由王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成立镇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队
队 长:__
副队长:__
成 员:__
切实汲取近期发生的各类事故教训,认真研判本辖区、各行业、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立足于超前防范,进一步强化监管,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根本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确保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巡查范围:道路交通、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燃气、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暖等。
道路交通方面:加强本辖区停车场及车辆密集地区等地方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安全知识,要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辖区居民安全意识。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消防方面:重点对网吧、饭店、商铺以及易燃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检查,严厉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等行为,坚决杜绝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方面:对新开工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巡查,整治施工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企业上岗培训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岗前全员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农民工和新员工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危险化学品方面: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为重点加强检查,特别是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储存、以及危险化学品出库登记、台帐等要逐项检查,落实剧毒化学品购运许可、备案登记等管理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燃气方面:强化对辖区内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加压站、汽车燃气充装站等场所(部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方面:对本辖区运输、储存、使用等主要环节上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防范事故发生。同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暖等各有关部门都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特点,深入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切实加强行业部门的监管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1、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管理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重点地段、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设施危险控制情况;企业员工和居民的安全健康意识与安全健康行为能力情况;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他问题。
2、安全巡查的形式:主要通过经常性检查、日常性检查、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重点活动日大检查、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3、安全巡查要点:高风险环境,包括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控制的危险源,事故高发、多发环境和区域等。 高风险人群,包括本人容易受到伤害的和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人群。
4、隐患整改: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到其单位或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规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以及完成时间、完成目标。整改措施完成后由检查人员进行效果验证。若问题具有普遍性,应制定改进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5、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安全巡查活动,并做好记录。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把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抓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责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切实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督促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3、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辖区各单位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促进各地、各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导、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办发明电[2007]号)要求,现就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检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认真依据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买了监控及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通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以下简称打非)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排查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买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八、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九、认真组织检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协调部署检查督查工作,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企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作用,组织他们参加检查督查,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地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后认真实施。
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7]I 6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在自查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金“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悄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国有煤矿
(1)瓦斯治理情况。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风电闭锁装置安设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2)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2.小煤矿
(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
(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开采三角煤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
(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风电闭锁装置安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
(7)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9)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10)新建技改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三)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
《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酪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四)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生产企业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怍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是否开展安全评价及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国家规定需要检测的压力容器、仪器、仪表和防雷、防静电等项目检测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4)企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5)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设备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
4.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冼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五)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ll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六)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9.施工现场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
(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3)对重要用户供电管理情况。
(4)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电网运行方式的复核审查情况。
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7]16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车辆、出租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变道、闯红灯、争抢进站拉客、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行为情况。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路段设置检查服务站治理超载超限情况;排查整治国、省、县非客运机动车非法载客情况。
3.排查整治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变型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情况;农村无牌无证低速车辆、外挂车辆清理、登记情况。
4.治理超限、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5.排查事故多发点段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制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计划及整改落实情况。
6.驾驶人员违法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对被通报的客运驾驶员处理落实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处理落实情况。
(二)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6.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7.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整改情况。
(三)道路公交运输企业、货运站(场)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从业资格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l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描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7.加强货运站(场)大型物件运输装载管理规定和落实整改的情况。
(四)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安全生产和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有关规定,在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建设和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五)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六)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七)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八)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九)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落实值班了望制度的情况。
6.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十)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十一)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业的有关资质和许可的取证情况。
2.河道采砂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3.河道采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况。
(十三)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安全工作理念,强化责任,突出重点,查改结合,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全面排查治理我公司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企业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所有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明显增强。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我公司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要求:必须是企业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XXX(企业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
成 员:XXX(安全主任)
XXX(XXX主任)
XXX(XXXXX )
…….
(二)主要任务
领导小组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制定活动方案,组织专业的人员,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排查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内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同时加大对本单位的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动态安全。
2.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3.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能够落实到位。如因资金不到位而导致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隐患整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将依法从重处理。
4.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和监控,主要负责人是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一般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3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龙华安全监督管理科和社区安全办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附表)立即上报备案。
四、排查治理的内容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街道安办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提出以下排查治理的重点范围,将责任落实到各分公司、车间、班组、岗位: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资金投入。
2.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的制订、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落实情况。
3. 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建立情况,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情况。
4.突发事件处置的预案制订、演练落实情况及应急管理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的情况;重大事故,边坡坍塌、消防安全、防洪、防雷雨大风等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5.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是否已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6.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工的检查情况。锅炉、压力容器管道、配电室、电梯、叉车、烤箱等各类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年检情况及相应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特种工的持证上岗情况。
7.厂区的安全情况。工厂内是否存在“三合一”“二合一”的情况,疏散通道是否堵塞,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健全。
8. 用电、气的安全情况。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员工宿舍的用电、用气安全情况;安全重大危险源是否加以标识并制定防范措施。
9.为职工缴纳保险费情况。
……………………
五、实施步骤
1.企业自查自改阶段( 月 日- 月 日)
结合本部门生产实际,充分依靠和发动全体职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活动,落实责任,限期整改。通过安全生产隐患的自查自改,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发生的意识,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短期内难以治理的安全隐患,要制订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要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危险源点的监控,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督促检查阶段( 月 日- 月 日)
由安全领导小组组成的督查组,对各自负责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回头看”再检查阶段( 月 日- 月 日)
对已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治理是否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组织“回头看”再检查,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做到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专项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协调开展、同步推进。要在计划部署上周密细致,行动措施上落实有力,注重工作实效,严防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流于形式、走过场。
五、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每一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2. 强化督导,落实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抓好各车间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进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不留死角,切实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3. 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车间要紧紧依靠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与隐患治理。
4.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宣传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水平。同时,要做好本部门自身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附:重大隐患情况登记表
XXXXXXX公司
XXXX(主要负责人职务):(签字)
年 月 日
重大隐患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企业名称
地址
治理责任单位
治理责任人
治理期限
督办部门
隐患基本情况
治理目标和任务
治理要求、方案和治理资金、物资落实情况
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行政处罚
销号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