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7 11:11: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县级妇联年度工作计划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以“*”普法为重点,积极开展普法活动
(一)全面推进“*”普法工作
一是召开了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会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于4月召开了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会议,对全县普法依法治县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上,县政府主要领导就推进“*”普法工作做了安排部署,会后各乡镇和部门都根据人动情况及时调整了普法工作机构,制定完善了普法工作方案和相关措施,为确保我县普法依法治县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创新普法形式,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年初,县普法办根据实际需要先后下发了《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公务员年度学法计划》、《青少年年度学法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年度学法计划》、《农村普法实施方案》等5个单行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按照“*”普法总体规划,制作了《“*”普法依法治县目标责任状》,并与8个乡镇签订了《责任状书》。为使目标责任落到实处,建立了评价考核体系,制订下发了《普法依法治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标准》,确保了普法工作顺利推进和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贯彻落实四个规范性文件,促进全民普法深入开展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狠抓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今年以来,县委中心组共举办法制讲座2次,参加讲座学习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42人次,乡镇、部门党委(组)中心组举办法制讲座46次,参加讲座学习的副科以上领导干部120余人次。
二是全面加强社会各界法制宣传教育。全县各行政机关按照“*”普法的要求,把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学法纳入了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坚持了“月学一法”的学法制度;狠抓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以来,全县共有13所学校开展了专题法制讲座活动,受教育人数12000余人次,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活动9场次;为提升企业管理人员诚实守信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5月,县普法依法治县办与县委党校、县商务局联合举办了企业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班,全县共有8家规模以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计34人参加了培训学习;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各乡镇先后开展了以普法中心户为重点的普法培训,全县共培训中心户1300余人,普法中心户以院落为单位组织普法活动5000余人次,赠送普法教材600本,下发普法资料5000余份,开展法制知识咨询活动20场次。通过送法下乡活动,增进了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三是以考促学,确保普法落到实处。根据省普法办的安排,于4月份组织全县公务员、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考试。全县共有79个单位参加了普法考试,参考人数4424人,其中:县级领导干部36人,公务员及参公人员1125人,事业单位3223人,企业管理人员40人,圆满地完成了考务任务,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
二、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全县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8件,其中民事51件,刑事7件。诉讼23件,非诉讼调解35件,公证法律援助9件,司法鉴定2件,援助对象涉及老人、妇女、未成年人22件,农民工3件,残疾人46件,困难群众9件,办理其他法律事项530件,代书15份,较好地完成了州局下达的半年任务指标。
二是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影响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年初以来与县普法办通力协作,将《湖北省法律援助工作条例》纳入到“*”普法宣传之中,为使社会上更多的群众知晓法律援助工作,援助中心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今年春节向农民工赠送《农民工法律知识问答》、《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务工读本》共计12000册;“三八”、“六一”、“5.22”助残日与妇联、教育系统、残联分别开展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的宣传活动。
三、扎实稳步推进基层工作
(一)夯实基础,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四月初,为强化全县乡镇司法所目标责任制管理,根据恩司基字[*]4号《*年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和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了《来*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方案》。对基层、普法、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办公室工作等六个方面进行考评。
进一步改善司法所的办公条件。今年,我局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其办公条件,为司法所购置增添电脑4台、打印机5台、民调桌椅5套、沙发5套、办公桌4张、办公椅76把等新的办公设备,为司法所人员创造了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顺利通过省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检查验收。4月23日,省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检查组一行4人,对翔凤镇司法所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查看资料、座谈、听取汇报、群众评议等方式,翔凤镇司法所的工作和建设得到省司法厅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检查组的肯定和好评,达到了全省规范化司法所的要求和标准。
(二)突出重点,狠抓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积极开展“迎奥运,创环境”百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上半年,各乡镇司法所对各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课23次,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16次,组织中心户长培训8次,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据统计,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015件,调解成功980件,成功率为96.5%,其中公民与公民间纠纷839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纠纷176件。纠纷分类情况:婚姻家庭纠纷270件,邻里纠纷313件,合同纠纷73件,赔偿纠纷53件,劳动纠纷21件,村务管理纠纷10件,土地承包纠纷107件,征地拆迁纠纷35件,计划生育纠纷4件,施工扰民纠纷1件,房屋宅基地纠纷43件,其他纠纷85件,防止民转刑12件31人,制止群众性械斗5件,防止群体性上访9件28人,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6次。
(三)采取措施、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我县原有基层法律服务所8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4名。分散到8个所,平均人员不足2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办公条件简陋,结合我县实际需要,来*司法局党组决定撤销7个法律服务所,全县合并为1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整合后的城区翔凤法律服务所,由原来的2人增加至10人,投入办公经费10万元,购置电脑、办公桌椅、档案柜等新的办公设施,其办公条件大为改观。今年上半年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42件,其中诉讼案件32件和非诉讼案件10件,民事案件32件,刑事案件5件,办理法律援助事务5件。建立常年法律顾问点6家,写作法律文书31份,,开展其他法律援助事项54件次,减收费4200元,总计收费55800元,挽回经济损失84.3万元,其中仅百福司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一案,就为其挽回经济30多万元,法律服务工作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认真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一)社区矫正工作
全县共有五类监管对象53名,其中管制1人,缓刑35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5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5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2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10人,侵犯财产性犯罪15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人,贪污贿赂罪9人,其他3人,城镇户口21人,农村户口32人,男性50人,女性3人,全县8个乡镇的矫正工作基本步入了有序管理轨道,上述矫正对象未发生重新犯罪的现象。
(二)安置帮教
按照“就地化解,妥善安置,给以出路,保障生活”的原则,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哪里来,到哪里去,哪里能消化,就在哪里安置的办法。全县共接待刑释解教人员55人,其中刑释人员50人,解除劳教人员5人。通过对回归人员的安置,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半年,继续对全县*年-*年回归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排查摸底,同时认真做好*年刑释解教人员的登记。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安置帮教工作程序,使安置帮教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和脱管现象发生,使安置率达到了100%,帮教率达到了100%。
五、认真做好公证、律师及司法鉴定工作
(一)公证工作
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公证工作规范有序发展。通过一系列工作管理措施,使工作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到目前为止,没有出现一件错证,大大提升了公证工作在社会中的公信力,上半年公证处已办结各类公证事项69件,共接待来信来访150人次。为来凤城市建设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服务,武汉大道二期工程的房屋拆迁工作,在该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公证工作职能作用,确保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为武汉大道二期工程顺利施工奠定了基础。
(二)律师工作
按照《州司法局*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安排,依据省司法厅关于《湖北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和《湖北省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精神,认真按要求进行查漏补缺,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
(三)司法鉴定工作
我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是来凤唯一的司法鉴定所,于*年12月24日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年4月1日正式面向社会开展法医司法鉴定服务,主要从事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该所现有专职鉴定人员4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人,针对女性鉴定人员的空缺,目前该鉴定所又组织了2名女性医生进行了法医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现正在申报执业资质。半年来,司法鉴定所共受理各类案件35件,无一件错鉴,为司法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一)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学习
年初以来,根据上级要求,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全局干警认真学习“*大”精神,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学书记、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认真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根据县委、政府的相关要求,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开展作风整顿和“一优化、两提高”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各项制度,通过一系列措施,加强了机关自身效能建设,使全局干警思想、政治、理论、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升,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二)认真做好综治工作
根据《来*翔凤镇辖区各单位*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细则》和签订的《*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目标任务,我局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全面推进综治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认真搞好计划生育基础性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设置了固定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和规范的计划生育户外公示栏,半年组织了2次育龄妇女培训学习,群众政策知晓率达l00%。《常住人口登记卡》、《常住育龄妇女信息卡》、《流动人口登记卡》建立规范,按月运转,登记准确率达100%。
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半年来,通过全局干警的共同努力,我局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各司法所开展工作不够平衡;二是机关及部分乡镇司法所人员不够,对开展工作产生了一些影响。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将在下半年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八、下半年工作要点
1、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提升全局干警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继续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及活动;
2、继续开展“*”普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实施更加有力的引导政策,加快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好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企业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地采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
(五)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专门用于安全投入的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排安全费用,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到位。
(六)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必须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七)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八)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按属地原则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并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县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以及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一)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扩大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库容达三等别级以上的大型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气企业应设立煤气救护站,配备专业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严格按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为作业人员配备携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通讯联络工具,于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要安装防撞(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全部完成。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增强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市级同步于2010年前建立健全市、县二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业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前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场、各工业园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全县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二)建设高标准的危化园区。规划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为化工园区。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进入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或县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重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化工产业基地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加强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处置事故。年成立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确保化工园区安全稳定。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扩大县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实各行业专家库。依托省市科研院所,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专业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报有权机关给予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一)落实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培育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发展。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大力扶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从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化品企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治理、搬迁和支持企业研究运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各乡镇场、工业园区也要设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
(四)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五)鼓励培养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依托省、市、县高等院校、技术学校资源,定向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保障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一)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亡人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决定在每年度全县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综合绩效考核中,凡辖区内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从总分1000分中倒扣30分,死亡2人的倒扣50分,对安全生产单项责任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分别给予5分、3分、2分的奖励分,加入综合考评。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报县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县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县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县政府安办备案。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县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跨越发展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乡镇政府安委会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对县、乡镇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增加执法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进一步健全乡镇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要在年6月底前成立,并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社区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到位,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工业区(园)要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专业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工业区(园)的企业,其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44.1千瓦以上的渔船推行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两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