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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思想汇报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7 11:11: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警思想汇报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民警思想汇报

第1篇

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促进本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模式,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为全镇的改革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创建平安乡镇和文明乡镇作出积极的贡献。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

2、坚持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

3、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5、坚持改革创新原则;

6、坚持社区矫正与狱内矫治相结合原则。

二、社区矫正工作目的和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依据两院两部的规定,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部门职能

1、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社区矫工作全面的指导。

2、综治办负责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3、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4、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违规、违法、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5、结合本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0月6日——10月20日)

1、成立机构:(1)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王翠青任组长,乡分管综治工作李玉明武装部长和派出所教导员为副组长,乡综治办、司法所、共青团、妇联、驻乡民警等职能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玉明兼任办公室主任。(2)各驻村指导员、村主职干部、村治、调主任为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人。

2、落实人员、财物:乡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对象集体学习室、接待室和档案室。按30:1的比例落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城北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行政村设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办公硬件和软件(电脑、打印机、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种办公用品,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制度上墙)。

3、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渠道向本镇广大村民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和参与矫正工作,并监督矫正对象的行为和表现。

4、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市矫正办。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0月28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由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双方根据前期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集中举行矫正对象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对每个矫正对象建立和实行“5+1”措施,成立监管小组,由镇矫正小组成员、辖区民警、驻村指导员、村治调员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组成的监管小组。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0月29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督(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可集中,也可以村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1、总结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监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和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村支部和社会团体都要参加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2篇

—**市劳教所二大队先进事迹

**市劳教所二大队现有民警6人,其中党员5人。大队设队委会,有成员3人。多年来,二大队的民警们坚持以实现“四无”工作目标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劳教人员,教育转化了大批危险、难改劳教人员,在二大队民警们的努力下,二大队两次被自治区劳教局评为全区“十佳”大队,连续10年实现了“四无”,创造了全区劳教系统内少有的好成绩,为维护场所安全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抓管教工作,保场所平安,促事业发展

作为直接管理劳教人员的基层大队,承担着既要抓好民警队伍自身建设,确保每个民警干好工作;又要搞好业务,管理、教育、感化众多劳教人员的重任;同时还要组织生产,实现生产、社会效益的双赢,原创:可谓部门虽小,职责重大。二大队的民警们深知自己肩上这付担子的份量,他们经常提醒自己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根据他们多年从事管教工作的经验,坚持把确保安全稳定确立为全大队压倒一切的工作任务,做为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机制。首先是建立了长效安全教育机制,通过对民警们经常的灌输和反复的强调,使安全意识在每个民警的心中扎根,做到警钟常鸣。大队长张波常对民警讲:“作为一名劳教民警,应该睡觉时都睁着一只眼睛。有这样强烈的意识,才能确保安全不出问题”。其次是建立科学的责任落实机制。场所的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但关键是要把制度和责任真正落在实处。为此二大队狠抓落实,要求包班民警必须做到“四知道”,重点人员的包夹措施必须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三大现场管理、夜间六次查铺等制度必须认真执行。三是建立了早期预警机制,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坚持文明执法,不使矛盾激化,严格控制劳教人员劳动强度,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五是注重做好思想转化,由被动防范转为主动出击,逐步使劳教人员由“跑不了”向“不想跑”转变。

对劳教人员的耐心疏导是稳定其思想的最佳途径,也是确保安全、提高教育转化质量的根本所在。多年的管教工作,使二大队的每名民警都炼就了一双“火眼金睛”,能够透过劳教人员的一个眼神、一个微小动作知悉其心理活动,并对症下药地开展思想工作。十几年来,他们用心体验,深入实践,逐步摸索出制服式、短兵相接式、感化式、激励式、群体效应式五种教育转化危险对立劳教人员的工作方法。劳教人员樊某,因吸毒被劳教三年,系“五进宫”人员。该教入所后意欲称王称霸,经常和同教吵架、斗殴,抗拒改造的气焰十分嚣张。有一次早上出操,劳教人员催促他起床快一点,樊便蛮横地将枕头砸了过去。在晚上评议时,民警让他在违纪扣分单上签字,樊不但不签,还当场撕碎了扣分单。该教还以前列腺肥大病为由,闹情绪、泡病号,不参加劳动。为了挽救这匹凶狠的“野马”。二大队的民警们多次与樊某谈话接触,逐渐了解了樊某抗改行为的始因:因多次被劳教,樊某家人对他彻底绝望。樊某失望之余,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加之其人性格偏执,好走极端,虚荣好胜心强,便开始对抗改造。搞清楚了“病因”,二大队民警共同研究,便开了一副“药方”,即采取先制服后激励的个别教育法。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组织了两次全队学员参加的批评帮教会,打击樊的气焰,同时利用校报、墙报等连续出了8期批评专栏,迫使樊在同教面前日益孤立,不得不反省检查。制服的目的达到了,第二步是开展教育谈话。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樊渐渐开始认错服教,改造表现日趋稳定。这时民警们不失时机地走出了“第三步”:“加码”巩固前一段的成果,加速其转化进程。在一次大队会议上经民警们研究后决定让樊当民管,当这一决定公布后,樊某十分激动说:“我做梦也没有想到二大队的干部们会让我当民管,队长们信得过我,我一定要干好,努力改造好自己”,从此,樊某的表现更加积极,并能检举、监督其他劳教人员,用自己的改造教训规劝他人。“浪子回头金不换”,年底樊某所在的中队被评为优秀中队,他本人也受到减期两个月的奖励,即将解教的樊某在一次思想汇报中说:“二大队的干部,我服!”。

十几年来,二大队的民警们成功的转化了许许多多危险、难改人员,许多人走向社会后获得新生,之后又来信向他们表示感谢。二大队的民警们用他们的聪明、智慧和辛勤的汗水,保证了场所的安全稳定,确保了一方平安。

二、抓班子,带队伍,促生产,带动大队各项工作整体发展

基层大队可以说是劳教场所的左膀右臂,工作好与坏,关键要看队委会能不能发挥“拳头”的作用。二大队队委特别注重队委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教导员张存金是个老同志,而且身患多种疾病,为了让老张多休息,队委的其他成员就尽量把工作承揽过来。遇到涉及劳教人员奖惩、所外就医等重大事项时,队委会总是要集体讨论决定。在队委会一班人的共同努力下,全大队形成了领导带头干工作,民警争先恐后抢工作、千方百计促工作的讲团结、讲奉献、顾大局、求进步的思想主流,培养了以苦为乐,以队为家,以职为荣的良好风气。

“一花开放不是春,百花开放春满园”。为了带动全队民警提高素质,二大队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了“五种教育”,即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党性党风教育、执法执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二是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支持和鼓励民警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活动,为每一位热爱学习的民警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2003年,队里的一名民警决定考研,得知这一消息后,二大队队委就安排其他民警把这名民警的工作接过来,使他有充足的时间复习功课。最终这名民警如愿以偿地考取了苏州大学法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三是坚持从严管警。对于民警的违纪行为,二大队从不护短。一次一名老民警值夜班时睡觉,二大队领导发后,队委开了全队民警大会给予其严厉批评,并上报所部给予了扣除当月奖金的处理。四是坚持以情暧警,努力为民警办实事、办好事,尽一切可能为民警解决实际困难。二大队建立了“六必访、必谈”制度,即:民警生病住院、家庭有红白喜事、家庭发生纠纷、家庭遇到天灾人祸、民警中产生矛盾或错误苗头、民警对所党委的决策不理解或产生抵触情绪等,队委成员必须主动找干警谈话。既拉近了与民警的距离,又为民警干好本职工作消除了后顾之忧,受到了全体民警的热烈欢迎。

在工作中,二大队的民警都能身先士卒,决不推诿托拉。2004年,由于面临现代化文明劳教所验收,加之生产任务较多,许多民警都自愿放弃节假日加班加点地工作,大家冲在前、想在前、干在前,自元月开始,民警们几乎没休过任何节假日,全年工作长达300天以上。为促进生产,队领导们多方联系业务,并根据各项生产劳动情况的不同,每次出工前都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安排、部署。民警们有时累了,但看到队领导都这样卖力的干,都受到了感染,毫无怨言地投入到了紧张的工作当中。就是靠这种精神,这股干劲,二大队成了一支善打硬仗的队伍,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好成绩,多次集体立功受奖。2004年,全大队实现了连续10年“四无”,并在队伍建设、管理教育、生产劳动等各个方面取得全面发展。

三、刚正不阿,两袖清风,执法如山,树劳教警察良好形象

二大队的民警个个思维敏捷,性格直率,敢说、敢闯、敢干。特殊的工作造就了二大队民警们大胆细心、雷励风行的工作作风。

第3篇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成立机构,落实责任。__年,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司法局基层科负责。在各乡(镇)相应设立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明确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在村(社区)级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与村综治维稳站合署办公。从而初步建成了有战斗力的工作队伍,为抓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立制度,规范运作。作为社区矫正办,司法局切实履行职能,__年转发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云南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加强对各乡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把社区矫正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制度,抓好落实。一是检查制度。每季度对矫正对象个人

档案检查一次,做出评估,对存在的问题予以补正。二是回访制度。对解除矫正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检验工作成效,总结有规律性的做法,指导工作。三是汇报制度。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做好适时帮教。四是定期召开例会制度。由乡综治维稳委牵头,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把社区矫正纳入平安创建和综治维稳内容抓落实。五是执行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片民警、村组干部、亲朋好友、家属五位一体的帮教措施,认真抓好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除此之外,还建立了学习、公益劳动、迁居、请销假、帮扶解困等制度,从而使社区矫正步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加强协调,强化保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近两年的工作中,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各家各负其责,司法部门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一是政法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切实摸清底数。二是建立数据库加强管理。由社区矫正科牵头,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进由行详细登记,将有关资料全部录入微机,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三是强化保障。按照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要求,竭力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截止目前,已完成8个司法所的业务用房建设,__年司法局又多方筹措资金,为十个乡镇司法所配置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为推进社区矫正提供了保障。

(四)创新方法,注重效果。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司法局把社区矫正纳入社会管理创新重要内容。一是严把衔接和接收这一关。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和心理状况特点,从矫正对象移交报道开始,建立一人一档矫正方案,进行结对帮助矫正,重点从思想上、心态上、认罪伏法方面开展面对面结对帮助矫正,明确学习、教育制度,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道德规范,行为要求等内容,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等形式,达到矫正目的。二是加强教育矫正,提高矫正对象的自新意识。通过谈话教育,使矫正对象明确权利义务;定期安排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时事政治教育,促使矫正对象悔过自新;通过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前景展望教育,帮教矫正对象缩短与社会的心理距离。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模式,实行个案矫正和心理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控制,尽可能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危害。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极大调动了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勇气和信心。三是组织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公德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性劳动,是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针对矫正对象的刑罚种类不同,根据年龄、体质、特长及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情况,安排义务植树、公共卫生清扫、到敬老院为老人服务等集体活动,从而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心,使其更好地接受矫正,早日回归社会。四是积极开展帮扶解困,实施人性化矫正管理。根据走访和调查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用地、就医、低保、子女入学、困难补助等方面的问题,让矫正人员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安心进行改造。

截止__年底,威信县共有登记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65人,由于帮教矫正措施到位,尚没发现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两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经费等方面的制约,威信县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范围,目前,此项工作基本上是由司法所抓落实,在相关职能配置还未明确情况下,相关人员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给工作顺利推进带来了一定的束缚。

二是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职能,虽然县司法局自行调整人员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科,但没有专项的行政编制,挤占了原有的司法行政编制;乡(镇)司法所原本就存在编制严重不足,全县除扎西镇外,还有9个司法所是一人所,高田、双河两乡镇还无司法所专职人员,由于人少事多,现在职能增强而未增加编制,工作压力相当大。

三是经费严重不足。目前,两高两部文件要求各地把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但由于县级财政困难,财政投入经费不足,经费保障与工作需要不相适应。

四是政法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还不够密切。按照两高两部文件要求,政法各部门的职责是: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人员及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对脱管、漏管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通过两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各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衔接还不够密切,造成社区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尽如人意。

五是宣传不够。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威信县社区矫正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宣传不够,少数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项工作还认识不够,个别单位和部门认为社区矫正仅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事,甚至还有个别部门认为社区矫正应当在城市社区级实施,不关农村基层组织的事。由于观念滞后,社区矫正在一些地方推进困难,效果不明显。

三、今后工作建议

十二五时期,是威信经济社会进入追赶发展的关键时期,抓好社区矫正,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信息准确、无缝对接”为重点,从五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政治文明的体现,是构建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社会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因引 ,要坚持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县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部门各尽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人事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司法所人员编制,确保各乡镇司法所人员均达到2人以上;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年均20__元的标准,全额保障到位;民政部门要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实行救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有困难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三)进一步推进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由司法局牵头,会同政法各家,积极探索矫正对象预测评估、工作衔接、思想教育、请销假、谈话、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迁居、会客、走访、档案管理、联席会议、考核奖惩、业务培训、联合执法和矫正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坚持依规矫正、文明矫正,从严规范矫正对象和矫正工作者的行为,促进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第4篇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与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

(一)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

所谓网格,就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的“网格”,使这些网格成为政府管理基层社会的单元。城市网格化管理主要是指政府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公共管理模式。2004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建成启用全国首例“网格化”管理

系统。[1]此后浙江[2]等地以加强社会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打造“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新模式。“网格化管理”的特点是有效整合了党委机关、政府部门以及社区、村、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既增强了党的基层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也是强化社会管理的一种基础性的、重大的创新

(二)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

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是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2011年社区矫正首次纳入《刑法修正案八》,仅提出了一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细化。现实中社区矫正主要由社区居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司法所派驻街道司法所干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但这些参与主体具有狭隘性,因此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需要更多的司法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近年来,部分省市将社区矫正网格管理模式纳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该管理模式按照“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的指导方针,通过建立管控网格,划分监管责任区,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执法环节、方法载体、制度完善以及基础保障等方面向纵深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最终实现“监管、教育、服务、执法”四个环节的有机结合。如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司法局迎宾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将辖区32个自然小区、1030楼栋按照不同区域划分网格群,再分成177个小网格,在司法所设立网格站、在重点地带建立网格点,形成“站点群”三级社区矫正网格体系。社区矫正人员分布在78个小网格内,由1名网格管理员和5名网格服务员(网格管理员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服务员由物业人员、老党员、退休干部、社区志愿者组成)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将矫正人员信息及时传递至社区,网格员立刻入户核实信息,并将矫正人员信息和具体情况反馈至司法所,司法所据此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再反馈至社区,由此形成从站到群到点,再由点到群到站的一站式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全衔接、无遗漏、全覆盖,建立了良性互动渠道。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网格员通过日常巡逻、入户走访,准确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当网格员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思想、行为出现不良倾向或通过走访、谈话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遇到困难时,将按照“点站群”的“三级”矫正渠道,最大限度地帮助矫正人员。通过网格化管理和立体化矫正,及时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培训,提供首站救助、一次性救助、失业保险及落实户口等系列救助措施。

二、司法工作室与社区矫正网络化管理

(一)司法工作室

近年来,天津市司法局提出要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延伸到社区,并在滨海新区开展司法工作室试点工作。司法工作室就是由新区司法局倡议并得到新区政法委支持的重点项目,它主要是通过统一社区司法工作室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外观标识和设施配备,配备一批司法专干(综治专干),持续壮大法律服务社工队伍,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职能,不断丰富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司法工作室是街镇司法所和综治科的司法行政职能向村居自治组织的延伸,直接联系到社区楼栋、村组村民,实现法律服务的全覆盖。2013年3月滨海新区召开社区司法工作室建设现场推动会,市司法局领导充分肯定“塘沽司法工作室模式”,认为社区司法工作室集中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延伸到社区工作开展是全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方向。要求新区司法机关要注重总结经验,要逐步的规范和完善司法工作室的相关制度,使司法向基层延伸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目前,塘沽司法工作室基本实现全覆盖,大港、汉沽正在抓紧建立,2013年新区358个居村将全部建立司法工作室。[3]

(二)司法工作室的建立将有力地推进社区矫正网格化管理

司法所派驻街道司法所和街道综治科可以直接联系村居的司法工作室,委托司法工作室司法专干选定本社区的网格管理员为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主要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生活、活动以及思想等情况进行监督。若有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矫正人员所属辖区村、组网格管理员将第一时间向司法专干汇报,再由司法专干向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全程跟踪,做到“去有目的,来有问题、后有反馈”,及时解决下级网格提交的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会有力地推动社区矫正管理,社区矫正管理角色从“事后被动应急”向“事前主动防范”转变,有力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力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检察工作室与社区矫正网格化监督

(一)检察工作室与司法工作室对接

基层检察院可通过与辖区司法局沟通协调,将派驻检察室的部分法律职能,如检务公开、法制教育等服务性职能与司法所的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职能进行局部整合,在司法工作室实现检察制度上墙、安排司法专干和社区义工协助检察工作,检察室派驻干部可以经常深入司法工作室,现场为村民居民提供检察服务。而对受理举报、社区矫正监督等监督性职责则不能下放,还是应保留在检察工作室,不定期开展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就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来说,检察工作室可以向司法专干和社区矫正网格管理员发送检民联系卡,对其进行监外执行检察知识培训提高其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认识,并通过不定期地开展巡回检察来对网格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法律监督。

(二)社区矫正网格化监督

基层院可设计三层网格,即镇、街道办(司法所)为一级大网格,村居组织(司法工作室)为二级中网格,楼院、村民小组为三级小网格,实现监督全覆盖。以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共享工作为契机,将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基础信息分类,实行实现人员分社区监控和网格化监督。从实践来看,基层检察官走进社区网格,开展的具体监督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主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通过定期走访了解与不定期检查监督相结合,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网格监督小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服刑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向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发放联系卡,确保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约见检察官,并反映相关诉求;三是创建社区服刑人员谈话制度。构建初次谈话、日常谈话、警示谈话“三位一体”的谈话模式,明确谈话目的,突出谈话重点,注重谈话效果,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化管理;四是全程监督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活动。参与并监督网格内服刑人员的集中思想汇报会、集中教育会等集中教育活动,协助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警示教育、安全教育等。

注释:

[1]北京“网格化管理”:将一个管辖的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分专人在网格范围内对社区实施24小时动态的全方位管理。

[2]浙江“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在不改变乡镇(街道)、社区(村)格局的前提下,以尊重传统、着眼发展、便于服务和管理为原则,自然村或相对集中居住区域为基础,家庭为基本单位,将100户到150户家庭划定为一个网格,对应每一网格内的群众,设置服务团队,通过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对网格内的居民进行多元化、精细化、个性化服务,使管理服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第5篇

论文摘要:社区矫正代表着当今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行刑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行刑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人类由感性走向理性,由野蛮走向文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代表着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与趋势。如今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主要西方国家处于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超过监禁人数。在构建和谐社会今天,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理念,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行刑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一、相关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相关概念

1.社区。社区(community)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一般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即由聚集在某一地域中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所形成的一个在生活上相互关联的社会实体。

2.矫正。矫正(correction)是西方行刑系统的基本用语,但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法定有权机关对判决有罪者实施的各种处遇措施。二是指对罪犯所进行的通过道德教诲、心理治疗等旨在转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活动。-3

3.处遇。处遇(treatment)即处理、对待的意思。罪犯的处遇,就是指为了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防止他们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种处理、对待措施的总和。罪犯的处遇分为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内处遇。前者也称监禁处遇,是指将罪犯隔离于监所内改造的处遇形式;后者也称社区处遇或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

4.社区矫正。“为了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目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

1.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的刑罚惩罚功能主要是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实现的。

2.行刑开放性。社区矫正改变了传统的封闭式的刑罚执行模式,根据罪犯的个体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充满个性化的心理矫正,让罪犯走出监狱大墙,使其置身于一种社会环境下劳动,同时发动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通过心理疏导、亲情感化、行为矫正、物质帮助等方式,帮助罪犯适应社会生活,培养其回归社会的心理素质。

3.行刑主体特殊性。社区矫正不是由监狱作为执行机关,而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体现了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相互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关系,体现了刑事执行一体化。

4.行刑对象特殊性。社区矫正主要针对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在监狱中已服刑一定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5.惩罚缓和性。是指社区矫正措施对犯罪人的惩罚程度较轻的特性。它是一种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

二、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众对社区矫正难于认同

在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中,“罪犯”就意味着“坐牢”(监禁),认为只有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最安全和最使人放心,如果把犯罪人放在社会,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犯罪人会因得不到良好的教育改造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二)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种类太少

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过于严格。“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作为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缺乏考察、评定和检验的标准,实践中不易操作。在决定假释时,出于保障社会安全与稳定,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的考虑,假释决定机关将会采取尽量不适用假释的做法,避免承担失察等责任。

(三)社区矫正适用的数量太少

我国长期坚持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的原则。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

(四)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

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理论上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场地、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加之交叉感染的顾虑,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基本上没有展开,公益劳动的时间和效果得不到有力保障,矫正只能做到基本的“控制”,无法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

(五)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时由公安机关管理。由于公安机关本身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刑事案件侦查等任务。实践中,公安机关只能做到对文件和档案材料上的把关和落实,对于社区矫正的教育转化、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处于落空状态。同时,由于没有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配套的社区矫正体制,未能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举措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制度

1.管制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增加管制刑的义务配置。在管制刑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偿、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

第二,建立管制刑的惩戒保障机制。增设违反管制规定的处罚条款和相应的制度措施。如果罪犯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形下,可以调整原判决,对罪犯予以没收保证金或者撤消管制易科拘役的处罚,使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保持必要的张力,督促罪犯积极遵守和履行法定的规则和义务,保证行刑的效果。

第三,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其适用对象不应根据犯罪性质来确定,而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确定,对一切可以适用拘役的罪犯均可以考虑适用管制。

2.假释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修改有关假释的限制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假释不合理。这类犯罪人犯罪的原因、性质、危险性程度各不相同,采取一刀切的禁止假释的做法,不利于这部分罪犯的改造和重新融人社会。应在立法上对此类犯罪的假释条件规定更加严格,如提高最低服刑限度,延长考虑期,强化考虑期内的监督管理等。

第二,改变假释的裁定和程序。笔者建议,修改假释的裁定机关和裁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将假释裁定权由专职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第三,增加强制假释的规定。加拿大法律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完刑期2/3以后,获得法定假释,但其行动仍受到矫正机构监督。我国可以借鉴此做法,对特定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强制假释。

第四,修改执行和监督机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行政部门内设立非监禁刑执行机关(社会矫正局),专门负责对包括假释在内的犯罪分子进行管理与监督。

3.缓刑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对缓刑的适用条件明晰化、具体化。如增加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退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实质要件作为缓刑的条件。

第二,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建议将有期徒刑缓刑的期限提高到五年。我国每年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所占比例为50%以上,这其中被判处三至五年的犯罪分子也占相当的比例。

第三,建立可靠的缓刑宣告前的调查制度。即在判决、裁定前,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建立一套严谨周全的调查评估制度被告人返回社会后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充分论证,以确保依法适用缓刑制度。

第四,完善撤消缓刑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导致缓刑撤消的法定事由,即缓刑考虑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或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些规定不尽合理。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缓刑的“延长考虑期”制度,对于轻微违反缓刑条件的罪犯,并不立即取消其缓刑资格,立足于挽救犯罪人的目的。

4.监外执行的改革与完善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措施。

第一,扩大暂予执行的对象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监外执行的对象只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是否可以考虑扩大到无期徒刑。

第二,增设被监外执行人员的义务规定。

(二)增设社区服务刑

社区服务,就是法院以刑事判决的方式,判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数量的时间内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无偿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

1.适用对象。包括可以适用五年以下短刑的未成年犯、轻罪犯、过失犯,对所有武器或暴力进行犯罪的人排除适用社区服务刑。

2.适用期限。我国社区服务刑的期限规定在60-240小时为宜,因为社区服务的劳动主要应该在业余时间完成,以不影响罪犯在社会上的正常生活为原则。

3.实施机关。由公、检、法、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整合力量,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对违反社区服务刑执行制度的,给予警告或者行政处分等,对个别情节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来代替。

(三)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新机制

1.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及范围至少应包括四类:一是未成年犯。尤其是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或未成年初犯、偶犯。二是轻罪犯。具体范围可以考虑将原《刑法》所规定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三是过失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会太大,使用社区矫正刑,更有利于他们的改过自新。四是老、弱、病、残、孕犯。

2.增加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英国法律中,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从40小时到240小时不等的社区工作即“社区服务”,或者要求服刑人员在宵禁期间不得进入某一特定的场所,或要求其在晚问或周末留在家中不得外出等等J。我国的社区矫正可增加对服刑人员管束的某些禁止性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增设一些义务性规范,如向受害人道歉、赔偿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参加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积极承担家庭抚养费用等。

3.改进矫正方式,丰富教育手段。当今,许多国家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已经成为成熟法律制度写进法典,适用对象宽泛,种类繁多,除缓刑、假释外,还有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在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改进我国现阶段矫正手段单一、效果不显著的现状,必须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二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三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