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7 1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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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核准,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拟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11名,均为职员编制。具体岗位和岗位条件详见《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2018年1月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本公告及《岗位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其他条件
1.具备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在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不少于2年;
2.具有岗位相应教师资格证;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即1972年1月1日之后出生)。已超过45周岁,但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小学临聘教师,可按其在我市公办中小学的实际从教时间予以抵减,抵减后不超过45周岁的,视同符合年龄条件。其中,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在50周岁以下(即1967年1月1日之后出生),已超过50周岁的,年龄抵减方法同上。
4.目前仍在中小学校教学岗位。
三、有关要求
(一)选聘范围
符合本公告及报考岗位所要求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 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人员;
3.未经现工作单位同意的我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程序
本次选聘程序为:报名、资格初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一)报名
1.报名方式及时间、地点
(1)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网上下载报名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后到现场报名。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
(2)时间: 2018年1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416会议室。
2.报名注意事项
(1)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报名,报考人员须符合岗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个人条件与报考岗位要求不符的,不予报考;
(2)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
(二)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在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须本人亲自到场。报考人员须提交如下资料:
1.《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2018年1月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原件,见附件2);
2.身份证和户籍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附件3,其中已育或已孕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5.教师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6.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及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验原件留复印件,此表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7.在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证明材料,如岗位聘书、岗位聘任证明或岗位聘任期的工资核准表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8.深圳市公办学校临聘教师任教学段学科证明(原件, 附件4,实际年龄超过45岁需按从教年限抵减者提供);
9.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该工作时间段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工作合同、工资单、人事部门开具的在岗证明在资格初审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保证,最迟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提供,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10.证明应聘人符合岗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应聘人所提供的资格初审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如因故不能现场提交上述材料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诺办理聘用手续前补齐材料)。材料不齐或弄虚作假,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另外,资格初审只是对应聘人提供材料的初步审查,最终以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时的审查结果为准。
(三)确定面试人员
根据应聘人提供的资料和资格初审结果,由区教育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面试人员名单,并发放面试通知书(发放时间另行通知)。
(四)面试
1.面试时间及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2.面试形式:
面试由龙岗区教育局组织实施,采取模拟讲课的形式。
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二者缺一不可)参加面试。
3.面试分值及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60分以上人员依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取得体检资格的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相片1张,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体检时间及体检医院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广东省关于教师的规定执行。
(六)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体检结果公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考察并确定拟聘人员,考察包括资格复审和考核。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安排资格初审之外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内容为拟聘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
经考察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按程序取消聘用资格。
(七)审定聘用资格并公示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审定。对经审定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由区教育局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拟聘人选,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聘用,且不违反国家及省、市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文件关于聘用、回避等相关规定的,由龙岗区教育局在公示结束后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备案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算1年内无正当理由或虽有正当理由但未经龙岗区人力资源局批准,未向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申报办理聘用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被投诉不符合聘用条件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或调动通知确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无正当理或虽有正当理由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同意未能按期报到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聘用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
五、其他事项
(一)经选聘进入我区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在龙岗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其中在所聘事业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
(二)本次面向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选聘岗位均为专业技术类13级岗位,拟聘人员在办理聘用手续时须严格按照本公告及岗位表规定的级别进行岗位聘用。
(三)招聘相关资格、工作经历等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8年1月22日(选聘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岗位要求取得相关证书的,必须在2018年1月22日之前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且必须在资格初审时提供岗位要求的证书(只是通过考试、认定或评审但至资格初审时尚未取得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要求,岗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且所取得的证书类别必须与岗位要求相一致(例如岗位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高中教师岗位必须提供高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证,小学教师资格证则为不符合条件)。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现专业技术职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关系请见《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附件5)。
(四)招聘查询网址及报考咨询电话如下:
1.龙岗政府在线:lg.gov.cn/。
2.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龙岗区教育局:0755-895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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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1月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表
2.2018年1月龙岗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选聘高级教师(副高级)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
3.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聘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
4.深圳市公办学校临聘教师任教学段学科证明
5.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市委组织部庆组字〔20*〕*号通知下发后,市环保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任、聘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任职制工作的领导,局属事业单位也相应成立办事机构,精心组织,严格按规定操作,认真开展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制和聘任制工作。
2、学习动员,起草方案
市环保局党组召开党组扩大会,及时将市委组织部庆组字〔20*〕*号文件精神传达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并组织学习《中国共产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吃透和把握任聘工作的精神,摸清局属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随后,在局属事业单位开展了广泛动员,起草通过了《*市环保局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和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并按要求上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任聘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实施:⑴制定了任期目标责任书和聘任合同文本;⑵召开局属事业单位职工大会、工会等会议进行讨论任期目标责任书;⑶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分管领导初步审查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核准;⑷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目标责任制书,聘任合同由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副职签订,要求各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将聘任合同初稿送交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备案。目前已完成了市环保局系统四个局属事业单位任聘工作。
二、初步成效
1 县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价值
首先从县级事业单位的职能特点来看,其基本属于国家事业体系内最基层的单位,再向下的基层部门不再以单位形式出现( 以部门或分支机构形式出现) ,这就意味着县级事业单位的工作更强调专业性、实践性、实效性和成效实现力度。从岗位设置的角度来看,其对于县级事业单位而言也是基本工作质量和职能落实效力的基础性保障,总结来看县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三点。
第一,对于单位内部工作效率的整体提升有积极意义。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势态下事业单位的针对性改革势在必行,如果长期按照固定的岗位人员设置进行人力资源安排很有可能出现在编不在岗、串岗等问题,这一方面会导致单位开支的不必要增加,还会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而岗位设置工作中涉及了岗位需求的专业化标准、岗位能力的转化评定与监督等,这也有助于职能落实的综合质量。
第二,对于优化内控工作体系有一定帮助。岗位设置工作的本质是将合适的工作任务分派到相应的专业化岗位上,这也是事业单位工作体系合理运转的前提。县级事业单位中常见的人事超编、核编不准等问题都对内部管理质量的提升产生了一定阻碍,其本身也是内控工作的一大阻力。而岗位设置的合理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这一问题,为工作体系的完善化和精准化提升产生帮助。
第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单位的行政工作能力。单位内部的人员工资来源为自收自支,因此管理办法以及管理模式都要从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中体现出来,在实施管理方法的时候需要将工作原则、岗位职责、建设水平以及管理措施进行总体的要求,总的能够保障本单位的办事行政效率提高。
2 新形势下我国县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常见问题表现
第一,岗位的设置与单位人力资源现状不能够良好匹配。大多数县级单位会依照市级单位标准设置系纵向十级的岗位设置分类,虽然部分单位在实际管理中会进行岗位层级的削减,但仍会保留较多的层级,这会导致岗位上下级阶梯较短,直接导致了管理流程过长、智能分配集中度不足等问题。目前事业单位承接了更多政府部门的原有职能,也说明了单位工作内容的多样化与专业性需求的提升,这就需要设置更多工勤岗位、高级技术岗位,但目前很多基层事业单位在此类岗位设置上仍有不足。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在岗位编制上没有采用标准说明文本管理。这一问题在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中较为少见,可以说是县级事业单位特有的问题,实际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基层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方面的认识有所不足,例如仍存在旧有思想,论资排辈的人事晋升制度在许多事业单位中依旧存在,因此很多单位管理者对于岗位说明书的编制并不重视,导致相关编制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基层单位在岗位说明书的设置上缺乏专业性,县级单位在人才条件上有一定不足,而岗位说明书的编制涉及了人力资源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性业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工作本身的专业性较强,由于缺乏高级专业人才导致岗位编制的科学性不足。
第三,岗位评价的标准化不足。由于在事业单位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具有多样化等特点。因此,他们从工作内容到工作性质以及条件,再到工作的成果方面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在事业单位中,对于专业人员的业绩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对于这些专业的人员来说,并不是学历高就能力高,也不是能力高就业绩高。因此,在进行评价的时候,岗位业绩的评价标准没有办法实行统一的标准进行。
3 对完善县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议
第一,优化岗位设置,保证与单位实际相匹配。重点工作应该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重整纵向岗位层次设置,撇除以往固化的多层级设计,从实际工作流程简化、管理聚合的角度、更少层次分级的纵向岗位设置,既要保证基本的职业发展空间,同时也要避免过度延长管理流程的问题,这也能够有效规避岗位虚设、经费浪费等问题; 二是按照岗位需求的实际变化进行层级的动态调整,这类调整主要针对高级人才岗位,依照单位重点工作的内容和方向,及时合理地调整岗位层级,保证关键事务的高效开展,及时扭转固有权力维系的观念; 三是强调对专业技术岗位的精细化设置,对此类岗位设置更为严格标准和更专业化的工作内容分配,同时也提供更高的发展空间,在该技术链条内设置完整的管理标准和职业发展管理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从2002年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展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不仅成为了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文书,也是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基本载体,更是事业单位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关键性环节。
注意合同中的两种期限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人事关系聘用与岗位聘任“二合一”的合同。
人事关系聘用期限是指聘用双方人事关系的存续期,是聘用合同生效的时间要素,分为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3-5年的中期合同,至受聘人退休的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项目期限的项目合同四种类型,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岗位聘任期限指的是受聘人担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或技术工人岗位的职务任职期限,是受聘人在聘用单位中承担某一具体岗位责任和行使相应岗位职权的时间限制,这一期限最长不得长于人事关系的聘用期限,具体由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情况确定。
因此,一份完整的聘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人事关系聘用期限和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两种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时间规定。
约定条款要规范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约定条款通过聘用双方平等协商后共同订立,用于规定格式条款未涉及但聘用双方又必须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是对聘用合同内容的重要补充。约定条款的订立对于完善聘用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聘用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聘用合同履行的情况看,由于聘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不规范,造成约定条款无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其约定条款内容的重要性往往被聘用双方所忽视。因此,聘用合同约定条款一定要规范,避免无效聘用合同条款的产生。为减少无效聘用合同条款内容的产生,实践中常用的约定条款主要内容有:
1.签订长期合同的应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2.受聘人应遵守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特殊规定;
3.学习、培训费用的处理、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
4.违约金约定;
5.岗位聘任期限内岗位变动的条件及程序;
6.聘用合同终止的特殊情形;
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特别事项。
合同细节操作很重要
人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同样适用聘用合同签订的过程,细节操作对聘用合同真实有效至关重要。在细节操作上要注意以下方面:
1.填写聘用合同时要认真细致,不得随意涂改。合同书写的字迹要清楚,尽量不要出现书写错误,确实需要更改的要在更改内容上加盖校对章。
2.需要粘附纸页的四周要加盖校对章。由于聘用合同采用的是格式文本,篇幅有限,有些空格可能填写不下,如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可以采用粘附纸页的形式,把要填写的内容写在另外的纸上再粘附到合同中相应的空格上。在合同中粘附纸页的,应在所粘附的纸页四周加盖校对章,确保合同条款真实有效。
3.合同条款中不要出现空白项。没有可填写内容的空格应划上斜线,填写内容较少尚有空格的部分应注明以下为空白或划上斜线,并保证所签订的各份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致。
4.准确引用文件,正确使用附件。如果要填写的内容已有文件规定,可直接写明依照某一文件中的某一具体条款或篇章执行,而不必把整个内容全部抄写下来。如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就可以引用单位设岗文件的某一条款,但所引用必须是正式行文的文件,且要写清文件文号。如果采用合同附件形式的,如对聘任岗位责任目标、任期考核指标或工作责任状等,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但要注意附件的标题和份数应在合同正文中注明。
5.正确使用岗位变更条款。当合同期内受聘人岗位、职务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对到期岗位、职务进行续聘时,须变更原合同条款内容或增加原合同未尽事宜而订立的补充性条款。这一条款是在合同生效之后,部分条款变动的情况下使用的,其性质是补充合同,并非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首次签订合同时不能把岗位聘任的有关条款置于此款,而应保持空白。
合同变更需谨慎
和企业一样,事业单位中聘用人员的换岗、调薪也不可避免的。因此,及时、有效地变更聘用合同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实际操作中,聘用合同变更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合同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三是受聘人员岗位或职务的变化或变动;四是岗位薪酬的增加或减少。因此,聘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修改、补充。不允许擅自变更合同,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2.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共同协议,一方的意见或建议不得强加于对方。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经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
4.原合同的聘用单位的法人名称、性质改变(如单位分立、撤销、合并、转企改制等),或者职工跨单位流动,即使实际上未改变聘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必须解除原合同而由新的法人与职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5.因变更合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谁负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责任的,则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
6.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而擅自变更合同的一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避免产生无效合同
试想,一家有着几百甚至上千名职工的事业单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的工作量何其大,有谁能保证签订聘用合同过程中不会出现聘用合同代签、漏签的情形,又有谁能保证已经订立的聘用合同不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从档案柜里“蒸发”!一旦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聘用单位就会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局面。
一、单位性质分类
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其经费来源为分类依据,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为核拨经费类事业单位;
(二)财政补差的为核拨补助经费类事业单位;
(三)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为经费自给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上述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二、任免
(一)职务设置
各类按各自的性质、行业特点和机构规格设置相应的职务名称,其中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不得套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名称。各类的职务设置如下:
1.核拨经费类、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按各自行业的特点设置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由市编委确定职数。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委任制的,可设非领导职务,并可使用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过其领导职数的30%。核拨经费类单位中实行聘任制的和核拨补助经费类单位可设置助理职务,但编制在10名以下的不设助理职务,11名以上30名以下的,可设1至2名助理职务,编制超过30名的,可设2至3名助理职务。
2.经费自给类单位根据市编委确定的机构规格和职数自行设置职务系列,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二)任职
1.任用形式
核拨经费类单位一般采用聘任制,但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可实行委任制,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实行聘任制。凡采用委任制的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实行一年试用期。凡采用聘用制的职务,任期为4年,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职务实行逐级聘任,任期目标亦逐级签定,凡属市人民政府或人事局聘任的工作人员,其任期目标由业务主管部门征求市人事局意见后负责签定。
2.任期目标
任期目标的制定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激励工作人员奋发向上,同时,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力争较高的经济效益。任期目标的内容应具体化,并尽可能量化,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任期目标还应明确年度目标,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任期目标逐级签定,按本意见任免权限报上级部门备案。
3.任职资格
任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拟任人选要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业务水平,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核拨补助经费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年完成年度任期目标。
(2)晋升副处以上职务的、年龄需在55周岁以下。单位专业性强,需要专家或著名学者出任领导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3)晋升科级职务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晋升副处级以上职务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2年以上(其中晋升科级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期3年和4年);核拨补助类、经费自给类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副科、副处和正科、正处级职务的,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务任职2年和1年以上。
(5)实行任期制,在任时享受聘任职务待遇,解聘后恢复原来身份。
三、考核
(一)考核的组织
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各单位应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可向考核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核拨经费类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签定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各类单位凡鉴定任期目标的工作人员应以任期目标为考核依据,其余的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制定出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及程序
1.考核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鉴定任期目标的,实行每年度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考评及任期届满考核,其余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及日常考评。
2.考核程序
被考核人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考核人按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考核等次,部门、单位行政首长或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各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办法。
3.考核结果及管理
第二条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强化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部)级三个等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省(部)级标准及考核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未单独制定部级标准的部门,其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考核、评审可按该单位所在的省级标准进行。
第三章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其越级申报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科研单位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
第七条升级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在严格按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并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四)及《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五)。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所属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专业主管部门;部委直属单位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地方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部委直属的单位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或委托(必须有委托函)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考评应分预审和考评两步进行。
第十条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并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审批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备案材料见附件二)
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建设部。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部)级档案管理"的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第四章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省(部)级评审员组织。
第十四条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quot;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国家级评审员;考评"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五条国家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国家级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棵藕凸裨褐鞴懿棵欧从晨萍际乱档ノ坏蛋腹芾砩豆ぷ髑榭龊臀侍狻?br>第十七条国家级评审员的聘任
国家级评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推荐登记表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各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中,已聘任为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的,可以兼任科技事业单位管理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九条推荐人选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或科技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发证与奖励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管理升级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
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证书,并定期公布"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暂未进行单位管理升级等评估活动,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以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评估工作,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案情:
原告丛某于1962年在新疆奇台县参加工作,1966年被精简退回原籍海安县。1977年3月,奇台县委对丛某进行了复查,并给其恢复工作,继续任教。按丛某的请求,1980年6月,丛某调回海安,被分配在工业系统工作。1991年2月5日,丛某调到一技工学校工作,介绍信上注明人员性质是“干部”。1991年9月至1995年8月,丛某在技工学校培训班招待所工作,1995年9月至2002年4月,丛某也仅在技工学校担任一些管理工作,未实际从事教师工作。199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时,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管理人员工资制度和工人工资制度。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有职务工资一项,教师的职务工资须以教师职称为基础,确立不同的级别,而且强调“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丛某为初中文化程度,未能取得教师职称,按六级职员对其实行工资套改。2002年4月,因丛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海安县人事局按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规定,核定丛某的退休工资为原工资的9折。2003年9月19日,技工学校根据丛某的要求,向人事局出具手续有异议,要求改按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年10月16日,人事局在该报告上签署了“丛某同志1991年安排到技工学校,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因其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故按职员实施工资在改,应按职员给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批复,原告丛某对此不服,以人事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丛某诉称:我是中小学教师,1993年按行政手续为我调资是错误的。现请求法院判决海安县人事局履行职责,按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被告人事局答辩称:丛某1977年在新疆奇台县某小学工作。1980年调至海安工业系统棉纺厂筹建处,工资均由该单位发给。1991年调至工业技校,介绍信注明丛某为棉纺厂干部,因其未取得教师职称,实际从事管理工作,1993年工资改革时按管理人员套改是正确的。在丛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人事局按规定的折率核定其退休待遇正确。对2003年9月19日技工学校的报告,人事局于10月16日作出了书面回复,故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丛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丛某在新疆工作期间,虽然从事过教师工作,但调回海安工作以后,长期在其他岗位上工作。1991年调到技工学校后,亦未从事教学工作,而是从事管理工作。1993年工改时,对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4)3号文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工资套改,被人事局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改革方案为丛某进行工资改革,原告实际上也已接受,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按该方案领取工资。故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被告按事业单位的职员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无不当。对原告的工资待遇及办理退休手续问题,被告亦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现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落实教师政策,即按教师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办理退休手续,显然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悖。原告对被告在为其办理的退休手续中,将其工资打9折计算退休金的处理提出异议,要求按退休前的原工资的100%计算退休金的要求无法律或政策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丛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丛某不服,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丛某认为其在新疆是教师,调回海安后也应享受教师待遇,并按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的理由,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的焦点主要涉及不具有教师职务的学校职工(又称管理人员)能否按教师待遇享受退休金的问题。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同时,国家实行教师职务与教师资格分离制度。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当从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教师。被聘任教师职务的才享受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为此,全国各地一般都规定,连续从事教学工作30年的退休教师,可按退休前的原工资的100%领取退休金。
一、局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局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和部署全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组织推广农业生产技术,开展良种培育和技术改进,提供农村经济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咨询服务。
(三)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负责主管产业产品和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有关农业投入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
(四)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负责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建设。
(五)主管动植物的内外检疫(不含森林植物内检)工作和兽医管理、兽药的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全县农药、兽药经营的审核管理和发证工作,指导畜禽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治工作,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全县饲料管理工作。
(六)按分工管理农业资源和农村能源工作。
(七)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宏观指导农业机械的使用与维修管理。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局事业单位属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种子管理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总编制数为1*个。内设机构26个,分别是: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种子管理局、蔬菜办、植保站、经管站、土肥站、农机管理监理站、粮油站、经作站、科教站、能源站、棉办、农技推广中心、丰林镇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林泉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塘山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高塘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河东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宝塔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蒲亭镇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车桥镇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邹桥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爱民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吴山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磨溪乡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聂桥镇动植物疫病防疫检疫站。
局事业单位实有115人,其中:管理人员33人(主任科员1人,副主任科员2人,科员30人);专业技术人员64人(副高级3人,聘任3人;中级15人,聘任15人;初级46人,聘任46人);工勤技能人员18人(高级工8人,中级工5人,初级工4人,普通工1人)。
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系,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局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农业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拟设置岗位情况
局事业单位拟设置岗位总量1*个,其中:管理岗位2个,专业技术岗位100个,工勤技能岗位5个。主体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93.4%;专业技术主系列是农业畜牧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是8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5%。
(一)管理岗位的名称、等级、数量
总数2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1.9%。其中:八级2个。
1、管理岗位2个。其中:八级职员2个,名称是科级副职。
2、内设机构领导岗位2个。其中:八级职员2个,名称是种子管理局局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1、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20%。
(1)正高级岗位1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其中:四级岗位1个。
(2)副高级岗位19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19%。其中:五级岗位4个,六级岗位7个,七级岗位8个。
2、中级岗位4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45%。其中:八级岗位13个,九级岗位18个,十级岗位14个。
3、初级岗位35个,占专业技术岗位比例35%。其中:十一级岗位17个,十二级岗位18个。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数量及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岗位5个,占单位岗位总量的4.7%。其中:技术工三级1个,技术工四级2个,技术工五级2个。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前)。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办字[20*]1*号)及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97号)文件精神。
(二)开展调查分析阶段(3月15日前)。对局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基本情况、三类岗位人员及岗位内部结构分布情况进行模底调查。
(三)制定岗位设置方案阶段(3月20日前)。研究制定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并进行公示,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表》、《*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和岗位类别设置表》及有关附件资料等,报县人事局审核。
(四)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阶段(4月20日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广泛听取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在县人事局审核通过后,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行公布。
(五)组织岗位聘用阶段(5月20日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开展竞聘上岗和业务考核、集体讨论并公示后,与受聘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六)开展验收与认定阶段(6月10日前)。局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局统一组织审核验收,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报县人事局备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