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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7 11:12: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委托公证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委托公证书

第1篇

委托人。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

受托人:王五,男(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宿舍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码:XX 。

委托人张三、李四系夫妻。我们二人共同共有坐落在XX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我们拟将上述房产出售,特委托王五全权代表我们办理上述房产的出售、签订买卖协议、查档、代收房款及房屋过户等事宜。受托人王五在办理上述事项中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王五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XXX XXX

年月日

公证书

(201X)保XX证民字第XXX号

兹证明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编号:)、李四(女,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区XXX宿舍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编号:)于二OXX年四月一日在其住所,在我和公证人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捺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委托书公证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提交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件。如委托人卖项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转委托的,转委托人应当提供原始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3)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2)委托的原因。

(3)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5)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概括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6)委托费用与报酬。

(7)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8)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注意事项:

(1)申办委托公证不得由他人。

(2)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其事务的意思表示。

第2篇

____省_____市_____公证处: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全权代表我单位来你处申办_______________公证,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项公证中的一切事宜。

授权单位(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处委托书模板二

委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受托人:,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兄弟(或夫妻、朋友等)关系。委托人欲在深圳购买房产一套(或委托人按(96)京宣证字第3691号继承公证书有关继承父亲遗产的内容,委托人与、、、、、、共同继承属的房产)。现委托人因故不能前往深圳亲自办理购房的相关手续(或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北京办理有关其应得的继承份额房产的过户手续),故委托弟弟代为办理。委托期限为此手续办理完结,为办理上述手续所签署的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受托人无(或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公证处委托书模板三

委托人: X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 X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我本人(委托人:XXX)名下拥有一套坐落在北京市XX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X私字第XXXXXXX号),该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现在我准备出售该房产,因我本人工作繁忙,特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人,并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领取银行出具的解除抵押证明材料,办理解除抵押登记及与之有关的一切手续,领取还款证明、房产证和土地证等手续;

2、到房管部门查阅与该房产相关的一切档案资料;

3、代办房屋的立契过户、权属登记等相关一切手续;

4、代办上市申请、税务登记等一切手续;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

6、转让房产过程中,有权代为接受询问并签署文件;

7、协助购房人办理其购买上述房产的贷款手续;

8、代收售房款、带缴纳相关税费,并签署相关文件;

9、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

10、代为办理房产交易涉及的监管资金解冻手续;

11、代为办理房产交易资金从解冻账户中的转出并签署相关文件;

12、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13、办理物业(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的过户手续;

14、代为办理交易过程中的其他有关事项并签署与转让上述房产的相关文件。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第3篇

受托人: 姓名: 陈先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2514541

我拥有位于 成都 市 武候 区 ** 路 ** 花园 2栋 3 号的房产,现委托 陈先生 为我的人,人可以我的名义在期限: XX 年 3 月 3 日至 XX年 3 月 3 日内,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即赎楼)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委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第4篇

【办理房产证有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

需要公证的委托手续。以下是xx委托书栏目为您准备的委托书范本。

个人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第5篇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第6篇

房产委托公证是公证处的一项主要国内业务。目前,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呈悄然升温趋势,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通过日常的办证工作,笔者却发现其中有个别“假证”。房产委托公证中,有个别人是名为委托实为买卖。就是委托人将房屋卖给受托人,但却申办委托受托人卖房的委托公证。如果一但受托人卖房用这份委托公证书就可以,省去了中间交易环节。致使国家的税收受到损失不说,另外还可能带来一定的隐患,给我们的执业带来风险,现就房产委托公证谈一下自己看法。

一、房产委托公证的审查

(一)审查行为能力。法人委托的,对法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常审查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通常是通过直观的观察和语言交流来进行,对特殊人群,如由于年老有些糊涂的人行为能力认定比较难,此时我们必须慎重。上门办理委托书公证,我们也应该注意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行为能力,防止亲属“代替”说。虽说不像遗嘱那样严格,但我们也应尽量单独与申请人接谈,以审查其行为能力。

(二)审查意思表示。看委托人是否真实自愿作出委托,是否有受到胁迫或欺骗,是否有重大误解。在自然人申办委托公证时要尤为注意。因此,建议在办理老年人委托,特别是子女陪同来办理的,委托处分其房产公证时,我们应由两名公证员与委托人单独谈话,减少干扰因素,给老年人创造自主表达意思的环境。最好进行录音、录像,以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三)审查委托的权属。要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必须有委托权,即首先委托人要有自己办理委托事务的权利,企业法人的委托,特别是涉及公司经营重大的决策,除了权属依据,还应该符合程序。国有企业处分房产的委托,要看是否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自然人的委托,如果是处分共有房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委托,确实不能共同委托的,建议其委托他人处分财产中属于委托人的份额,并询问其共有人对处分财产的意见,告诉其处分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的部分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四)审查委托书内容。我们收集了材料,制作了谈话笔录,是对出具委托公证书的支撑,申请人是要凭委托公证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公证书是直接交使用部门的,要让使用部门看得明白受托人要代办什么事,委托事项的描述要清楚、准确、完整。在办证中常遇到委托书表述不准确,对事项交待不清楚,当建议修改时,委托当事人还可能说没关系,对我们的意见不予理睬。对这样的委托书我们应该向当事人讲明原委、陈述有可能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执意不改,而当事人的主张又不违法,我们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将上述告知过程及告知修改内容祥细地记录在案,让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二、房产委托公证存在的隐患

(一)如果受托人利用委托房产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如一房二售等),而该行为的后果却要归究于委托人,那么这对于委托人(实际上是房屋出售者)来说,是存在很大的委托风险的。

(二)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果房屋出售后,购房人长期不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使得房屋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万一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这过程中死亡,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隐患。

三、房产委托公证的难点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真实、充分。同时要求我们出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既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现在房产委托公证中鱼龙混杂,有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委托,有的则是所谓的“委托”,而我们最难审查的恰恰就是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是一个人的内心活动,当事人不如实陈述的话,我们就无从得知。

四、房产委托书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委托期限不应过长。一般情况下,凡是申办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销售委托公证”,“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尽量延长,甚至提出“无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期限长短,但是对于这类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长,委托人(产权人)的情况如发生变化,比如夫妻离婚、产权人死亡等,产权可能发生转移。按笔者实际办证经验,建议委托期限三至六月为宜。

(二)委托之实际不可撤销。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委托行为又是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公证符合办证程序的委托公证,在人实施活动中,发现委托书有超过委托人权利权限的内容,不应撤销委托公证,可告诉有关人员对超权部分内容按无效委托处理。

(三)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虽然办理过了委托公证,但是从登记机关看来,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假如产权人在办理公证并将产权 证交给受托人后,自行到房产管理部门挂失补办手续,即可再次拥有产权证,造成产权登记的混乱,也会造成公证书效力的混乱甚至造成错证。另外,假如原产权人有债务涉诉,法院也可对委托房产进行查封。这样给善意取得第三人带来一定风险。

第7篇

所谓滥用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结合实践,滥用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五类情形。第一类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现在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很广,出国、商业往来、遗产继承、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许多人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既包括非法的证明材料,如伪造的身份证件、文凭等,也包括出具单位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如学校出具的虚假的成绩证明。作虚假陈述也包括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事实或捏造事实,也包括串通他人提供虚假的证言。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而由于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公证处往往防不胜防,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如在商业交往中,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公证,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证处的责任。转嫁风险的情况还包括有关单位只有在某些复杂问题时会要求公证。虽然说公证要发展,承担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人们存有为转嫁风险而公证的故意时,公证处的风险无疑会大大增大。如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事件,本人认为就是典型的转嫁风险的行为。当事人显然事先就有作假的故意,但通过办理公证,让公证员成了替罪羊。

第三种滥用公证表现为无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证的范围和作用。每一项公证都有特定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个公证当中兼备的,往往有所侧重。公证书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第三方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行为或事实的真实、合法。公证证明的范围也

越来越细化,很少对整个事件、行为进行证明,而是越来越多地采用证明其中一个事项、一个环节或证明事件、行为的外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办法。这是因为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为需要有专业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公证员只能证明眼见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对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只能从程序上予以证明,对实质内容是不敢证明的,也就是说对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证明。但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会故意对公证内容进行歪曲。如在汽车节油大赛中,公证处往往是对所有参赛车辆的行驶里程和耗油量进行证明。而主办方一般只用到冠军的成绩,在宣传的时候就成了“XX车经公证百公里耗油X升”。这就是故意曲解公证,作夸大性的宣传的例子。还有的如媒体曾炒得沸沸扬扬的“处女公证”①,实际上就是公证处对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处女鉴定证明进行了真实性的公证。而人们一曲解,媒体一夸大,就成了公证处直接来证明是否处女了。可见夸大或曲解公证对象和内容的对公证事业的危害也很大。

滥用公证的第四种就是打擦边球,通过混淆法律关系,将公证书另作他用。公证都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并且每个公证的作用各不相同。比如出生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有时候在内容上所显示的关系是同一的,但在现实中并不能代替使用。而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者在法律关系明确、公证事项也明确的情况下要求采用另外的公证事项,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当事人为了简便手续、减少支出或故意借用公证的名号;另一方面是有关的公证书使用接收单位不了解公证,不明白公证书特定的证明内容和范围及由此而决定的公证书使用效力,很多单位往往只说有公证书就行。本人就碰到过一个此类案例:一人死亡在银行留有存款,其配偶想取出存款,来公证处咨询,答复要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嫌继承公证太麻烦,就去银行沟通。结果银行来电话说只要有公证就行了,并表示可以由该配偶发表一个声明,愿意承担其一个人支取该笔存款的所有法律责任。姑且不论这份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使用效果,也不管公证处可能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在此案中,继承关系很明确,任何公证员都知道应办理继承公证。可当事人怕麻烦,银行又不了解公证,如果公证处就出一份声明书公证书,那显然是自己打自己的嘴,自己同意当事人滥用公证,此类作法一旦开了先河,以后可能就不会存在继承公证了。

滥用公证的第五种情形就是伪造公证文书或没有公证而冒用公证名义,虚构公证。这种情况往往是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伪造公证文书和冒用公证名义都是看中了公证的公信力和人们对公证的信任。有些人在第一种滥用公证——骗取公证书不能得逞时,会自己伪造公证文书。而冒用公证名义、虚构公证或许每个人都碰到过。平常在手机、QQ和邮箱中都会收到中奖消息,甚至还有书面信件。这些消息都称中了大奖,需要中奖者预先支付公证费或个人所得税。为了表明中奖的“真实性”,往往会说明由公证处公证,并煞有其事地写着公证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公证员的姓名、编号等等。这种典型的中奖诈骗就是冒用公证,虚构公证,而由于人们的一时贪念和对公证的信任,上当的人不在少数。

二、如何防止公证滥用

(一)完善公证审查核实,确实提高公证质量

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环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逞。

(二)“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

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②因为公证是一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走在了前面。《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据本人所知,在国内使用“公证”一词的,除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外,还有海事公证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两类“公证”。实际上所谓的海事公证,就是海事保险当中的事故调查和评估认定。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则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③ 。这样众多的“公证”,可能连我们作为其中一份的公证员也不一定了解。而现实中,由于公证机构改革,公证处大多脱离了行政序列,成了行业组织,特别是设区一级的行政区域内的公证处需要起字号,使得老百姓对公证姓“私”姓“公”有了疑虑。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人们可以随意滥用公证而不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笔者曾经就在当地的报纸上看到说某某活动由公证处公证,结果是公证处根本没有受理过此类公证。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

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诺。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都有特定的目的,有些当事人为了骗取公证书会作虚假陈述。因此公证员在受理公证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当事人为什么要办这公证,办了这公证对他有什么用处,公证处会存在什么风险等。公证员要通过询问过程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实意图,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公证事项。

(四)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

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现有的在公证书中标明用途的,只有在涉台的亲属关系公证中,需要加注仅限用于诸如探亲、减免税等特殊用途。而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也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公证的一个有效手段。在中公协新出台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公证机构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涉及处分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第十六条,??仅对转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原委托书目前的有效性进行证明,并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本公证书未对原委托书目前是否有效做出证明”。笔者在采用当事人声明形式作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时,也会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发表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对声明书内容真实与否不予证明”。这样的加注就明确了公证书证明了什么,没有证明什么,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故意曲解公证内容的滥用行为及接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被当事人蒙骗。

(五)公证文书加密、联网查询和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

对公证书进行加密和提供互联网查询,也是防止公证书造假的有效方法。由于大多公证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公证文书造假很容易,而人们往往很难识别,且查询途径也不方便。现在成都和广州的公证处已经推行公证书加密,在公证书中加印条形码用来防伪,同时开通查询系统,供验证公证书的真伪。④

由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也可以有效预防当事人滥用公证书。因为当事人申办公证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般都提供给特定的部门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如果在当事人办理完公证后,由公证处保管公证书,待其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公证书时,可由该部门直接向公证处领用公证书。而公证处可以在有关部门领取公证书时向其说明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确保

有关部门正确采证公证书。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将公证书另作他用或随意曲解公证书内容。有人提出在办理夫妻之间因外遇产生的手机短信息保全证据公证时,“为防止当事人改变公证书使用目的,利用公证书对丈夫或‘第三者’进行诋毁名誉、威胁或其它侵权行为,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将公证书留置于公证处,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由法院直接从公证处提取公证书。”⑤

三、公证被滥用的救济

(一)与滥用人协商并设立黑名单

滥用公证者有故意也有无意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证或冒用公证的而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公证处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其停止滥用行为、消除影响。公证处可以要求滥用者在报纸或电视上发表声明,对滥用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公证处的不利影响。 同时对滥用者要设立黑名单,对其信用进行记录。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在申请人申办非法律规定必须公证的事项时,有权不受理公证。如果滥用者再次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不受理,或受理后可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在现有法律条件下,公证机构可以自我救济的唯一有效途径。

(二)撤销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撤销公证书。这种规定不能不说存有缺憾。难道公证处自查出了错证、假证,公证处就没有权利直接撤销公证书了吗?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对上述规定也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公证处在自己发现错证、假证时,有权利主动撤销该公证书。这样才能做到有错必改,切实防止滥用公证,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公证的权威。由于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骗取的公证书,公证书在质量上肯定存在瑕疵甚至错误。而当事人往往凭借此公证书获取不当利益。所以应当赋予公证处通过自查确认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权利。法律规定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机构要及时告知公证书使用接收人撤销公证书的情况。这样只要公证书一被撤销,滥用者据此行为就无效,取得的不当利益也要返还或被收缴。如此,就能消除公证书被滥用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第8篇

[关键词] 脱位牙;直丝弓矫治器;牙弓夹板

[中图分类号] R78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5)06(b)-0110-0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车祸的发生也随之大幅上升,因车祸而致的牙外伤屡见不鲜。学龄前儿童活泼好动,对危险的判断力差,常易发生碰撞、跌倒、意外事故等,造成牙齿外伤。传统外伤脱位牙的治疗主要包括牙弓夹板固定、软硬垫、金属联合树脂固定等方法[1-3],相关研究显示,采用正畸固定矫治器的方法对外伤脱位牙进行固定,临床效果良好[4-5]。本研究选取本院的恒牙外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分别采用直丝弓技术和传统技术对外伤脱位牙进行复位固定,比较两种方法的有效率。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本科2009年3月~2014年6月收治的180例(198颗患牙)恒牙外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98例(109颗),女性82例(89颗);年龄为8~50岁;部分脱位95颗,完全脱位103颗;上颌牙齿110颗,下颌牙齿88颗。所有外伤病例就诊时间均在0.5~2 h之内,无牙折、颌骨骨折等并发症。将入选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92例100颗)和对照组(88例98颗)。两组的年龄、性别、患牙情况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材料

0.025 PIM标准型网底直丝弓托槽(杭州新亚齿科材料有限公司,2630171),非调拌型牙釉质粘合树脂(杭州西湖生物材料有限公司,080704),0.018英寸×0.025英寸不锈钢方丝(美国3M公司,08797),0.016英寸×0.022英寸镍钛方丝(北京有研亿金公司,20080237)

1.3 方法

对照组采用牙弓夹板技术固定外伤牙,具体方法参照《口腔颌面外科学》(第6版)[1],牙弓夹板固定6周。实验组采用直丝弓技术固定外伤牙,常规检查损伤程度、咬合关系、牙体、牙周及邻牙情况,拍摄牙片及全口曲面断层片,伴有软组织损伤者,局部麻醉下及时清创,充分冲洗,搔刮牙槽窝,尽早手法复位患牙。取0.018英寸×0.025英寸不锈钢方丝一段,长度跨过患牙近、远、中3颗牙,按患者牙弓形状个别弯制,末端回弯。按正畸要求隔湿牙面,酸蚀,涂布黏接剂,使用预先个别弯制的不锈钢丝将托槽黏接在患牙近、远、中2~3颗牙上,待黏接剂硬固后,调整方钢丝,使其能够顺利进入每个托槽槽沟内而不产生任何矫治力。使用0.2 mm结扎丝结扎2周,2周后换0.016英寸×0.022英寸镍钛方丝,0.2 mm结扎丝结扎2周。调,使患牙降低咬合;如调效果不理想,可制作垫或磨牙垫。确保患牙无早接触,并嘱患者治疗期间严禁使用患牙,完全制动;外伤牙固定后,全身使用抗生素5~7 d,在预防感染的同时能够控制龈沟液中的细菌;常规口腔卫生宣教,饭后使用漱口液漱口。对于根尖发育完全的脱位牙,在术后3~4周做完善根管治疗。

1.4 疗效评定标准

成功:患牙为活髓,无叩痛,无松动,牙龈健康,X线片显示牙周膜、硬骨板正常存在,根尖周未见明显暗影,根尖未见明显吸收。有效:患牙牙髓坏死,已完成根管治疗或根尖成形术,患牙复位良好,无叩痛,无松动,牙龈健康,能行使正常功能,X线片显示牙周膜、硬骨板正常存在,根尖周未见明显暗影,根尖未见明显吸收。失败:患牙移位,Ⅲ度松动或动度消失,X线片显示牙周膜间隙消失,牙根吸收,根尖区暗影;以上情况存在一项即视为失败。总有效率=(成功+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5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实验组的总有效率为99.0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96.9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241,P

表1 两组总有效率的比较[n(%)]

与对照组比较,*P

3 讨论

前牙外伤后,牙齿易出现部分脱位,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患者的咀嚼和语音功能,还可能导致前牙缺失,影响美观。前牙脱位需要对牙齿进行及时的松牙固定,而松动牙固定的基本原理是将一组松动牙固定为一整体,使之形成一个多根牙,从而分散咬合力,减少或消除咬合创伤,这有利于牙周组织的愈合和牙槽骨的新生[4]。在固定前需对患牙及其周围组织进行妥善处理,保护牙附着结构,保留尽可能多的牙周韧带细胞,使根面得到有效的再生和修复。彻底清理牙槽窝,清除异物、凝血块、坏死软组织等,以利于患牙完全复位[5]。

外伤性脱位牙常见于生长发育期儿童,多数正处于替牙阶段,各牙齿长度参差不齐,且时有未萌牙。采用直丝弓矫治器固定替牙期外伤脱位牙,解决了替牙期可利用基牙少,固位差的难题[6]。这种固定方法还能使患牙在有一定生理动度的情况下愈合,对于生长活跃的儿童能更好地营造有利于牙周愈合的环境。本研究结果显示,实验组的总有效率为99.0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96.9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实验组中有1例失败,是由于患儿不配合,托槽脱落未及时复诊,直至患牙脱落引起家长重视才来复诊,最后拔除。对照组中有3例失败是由于牙弓夹板松动二次结扎时患儿不配合,家长要求放弃治疗。

相对于传统牙弓夹板,直丝弓矫治器戴用舒适,异物感小,美观度高,患者接受度高,便于清洁,易于护理,牙周创伤小,不损伤龈,有利于牙周组织的恢复。现更有成品陶瓷直丝弓托槽,适用于演员、主持人等公众人物。直丝弓托槽直接黏接于牙面,力量集中准确,固位力好,即使出现了托槽脱落,也很容易进行重新黏接。直丝弓矫治器在同一牙弓内,可利用其他牙齿作为颌内支抗,能够有效保持松动牙的位置,且由于使用了随形弓,对已经手法复位的牙齿不产生任何额外力量,即使在松动牙偶尔受到外力的时候,外力也能迅速通过直丝弓将力分散在近远中的正常牙上,这有效地保护了松动牙齿。至少有两颗以上的临牙与外伤牙一起固定,这可以提供足够的支抗[7],如果出现了咬合干扰,还可以通过调整弓丝的形态来调整前牙的咬合关系,避免了咬合干扰带来的副作用。直丝弓矫治器操作性好,节省了大量椅旁时间,可在不拆除矫治器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牙周检查、治疗以及牙体牙髓的各种治疗;在主动治疗后期,可以对个别牙的不齐进行简单调整[8-9]。

在使用直丝弓固定外伤脱位牙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临床工作中常见合并各种损伤,而且血液、唾液及龈沟液常污染术区,直接影响黏接效果,因此在操作时必须严密隔湿,吹干,动作轻柔而敏捷,以减少患者的痛苦,节省椅旁时间。②托槽黏接和弓丝弯制必须准确无误,不产生任何矫治力及矫形力,否则不仅没有起到精确的固定作用,反而加重患牙的负担,进一步造成牙周、牙体损伤[10-11],因此固定前期采用粗硬弓丝能够起到良好的固定作用,后期采用弹性较好的镍钛方丝,使牙齿有适当的生理动度。③对于未成年或更小的患儿,治疗前应向患者家属交待清楚,如有托槽及弓丝松动或脱落务必及时就诊;要常规进行口腔卫生宣教;术前与家长充分交流,务必取得家长的信任与理解,并签字同意[12-15]。

上前牙位于口腔前部最突出的部位,易受到外力而松动移位乃至脱落。在临床工作中经常可以看到安氏Ⅱ类1分类患者更易发生牙外伤,这是因为此类患者上颌相对下颌更加前突,在倒地过程中更易损伤前牙,因此应对其进行健康宣教,同时也应该对其进行早期阻断性矫治。采用Activitor或者FrankelⅡ等功能矫治器进行治疗,可以促进下颌的生长。此外,上颌的唇弓也有助于抑制上颌的生长,进而减小上前牙的突度,降低牙外伤的概率。

综上所述,将直丝弓矫治技术用于外伤脱位牙的固定,有利于牙弓形态的恢复,对牙周组织损伤小,不仅能很好地达到患牙稳定固位的要求,还能使患牙在一定生理动度的情况下愈合,进一步防止了医源性损伤,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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