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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实施细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7 11:12: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筑法实施细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建筑法实施细则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事故; 法律责任; 承担; 责任形式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建筑工程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 由于当事人的过错, 使得建筑工程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给建设单位( 或业主) 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建设部的规定,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 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 由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 含5000 元) 以上的为工程质量事故, 即建筑工程事故。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建筑工程事故主要有: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道路建筑工程事故, 桥梁建筑工程事故, 铁路建筑工程事故, 防护工程建筑工程事故和附属设施建筑工程事故。近些年来曾多次发生房屋、道路、桥梁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建筑工程事故, 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 就存在着一个对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的问题。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界定

1. 责任承担的概念

我国目前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刑法》、《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颁布的与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 这其中调整建筑活动最主要的法律是《建筑法》。建筑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5建筑法6等法律、法规, 则当事人应对其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 即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就是指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 有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确定事故责任归属的行为, 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确定责任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建筑工程事故一旦发生, 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上的损失。有关部门会成立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确定谁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谁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谁应该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初步确定责任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如果只承担民事责任, 则由往往通过责任人的自觉承担来实现, 不需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强力介入。如果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则往往通过当事人一方的告诉或有关国家机关的追究来实现, 如行政责任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追究, 而刑事责任则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通过侦查、和判决程序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2. 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是指在参与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自然人和法人。建筑活动主体具有多样性, 既包括自然人主体, 又包括法人主体。自然人主体主要有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业主、质监人员、建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等。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活动的法人主体主要有以下6 类; 建设单位( 业主) 、建筑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有时是由单一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但多数情况下是由多个主体的共同违法行为引起。建筑活动中, 这些主体的单独或共同违法都可能直接导致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 这些主体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须说明的是, 若是因以上6 类法人主体违法造成事故, 则由这些法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事故责任承担的确认

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 我们一般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及主体有过错等方面来确定建筑工程事故的责任承担。

( 一) 各个主体违法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

1.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常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报建, 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委托手续, 造成工程质量监督失控, 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2)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任务时无限度地压价, 对工程还要无限度地压缩工程期限, 结果设计安全度偏低, 结构不合理: 而施工单位则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给工程留下隐患。(3) 建设单位垄断建筑市场, 任意发包建设工程, 造成一些无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 甚至个人)承包建设工程和一些低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4) 建设单位无计划盲目建设, 无计划胡乱施工。工程建设无组织、无计划地进行, 工程质量得不到任何保证。(5) 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 使一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被使用。

2.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勘察设计单位不进行实地勘察就盲目设计,乱搬乱套基础方案。(2) 勘察设计单位无证设计、越级设计, 无证人员私自设计, 使设计质量低劣。(3) 勘察设计单位不遵守设计规范的一系列规定, 在设计过程中缺乏严谨、求实和尊重科学的精神, 对设计图纸不进行反复的推敲, 对图纸的数据不进行反复的验算, 使图纸在设计方面出现重大错误。

3.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1) 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或者资质低的施工单位越级承担工程建设。( 2) 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有三种情况: 一是掩盖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 二是向验收单位提供虚假的质量保证资料; 三是贿赂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 让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把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甚至把不合格工程验收为优良工程。

( 二) 责任承担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往往会产生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严重后果。而要以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工程事故的主体) 对事故承担责任, 则要求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无证设计、越级设计行为, 施工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质监部门监督不严的行为直接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和损害结果的发生。

1. 对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即对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确定有哪些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凡是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建筑工程事故发生, 主体都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的认定。即对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 确定主体违法行为性质是否严重, 主体的违法行为在建筑工程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如果主体的违法行为是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 那么这个主体要承担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3. 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即对建筑工程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数目和财产损失的多少进行认定。根据人员伤亡的数目和财产损失的多少, 对建筑工程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承担。根据损害结果的大小及主体违法行为在建筑工程事故中作用的大小, 分别要违法主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 安全;监理

一、建立现场安全监理架构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配备安全监理人员,成立安全监理小组,并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安全监理人员主要由土建、机电、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组成,并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监理员上岗证。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配备

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便于安全监理人员随时查阅。主要应配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12、及时收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

三、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安全监理的主要方法有:

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6)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9)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有关审批人员批准。

6、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消防设施、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7、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8、审核施工单位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9、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防暑降温、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10、经常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1、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监站报告;

12、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中;

13、及时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重要事项要以书面形式汇报,对汇报过程要在《监理日记》中作好记录;

14、通过工地例会,及时协调所发现安全隐患中的有关难点、要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四、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一般应单独编制如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5)“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7)施工现场砖砌围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8)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9)搅拌桩施工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0)冲孔灌注桩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1)锤击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2)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3)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4)塔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5)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6)施工升降机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7)起重吊装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9)幕墙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相应工程概况;(2)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3)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4)检查记录表。

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监理工作会议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监理小组成员召开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强调安全监理小组成员的职责;

2、强调学习并熟悉相关规范、监理方案、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等;传达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3、通报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交流安全监理工作心得,改进并完善安全监理各项工作;

六、加强跟踪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安全监理小组成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跟踪检查,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主要应检查和落实以下工作: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2、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要求;3、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实施整改;4、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是否已实施停工;5、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6、对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税收风险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68

1引言

房地产开发具有开发周期长、开发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量大等特性,企业可针对其经营特点,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有利经营方式、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和投资策划等方法来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增加抵扣税额,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它不但涉及了十一个税种,而且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行,而这两个税种计算方式极其相似,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和企业所得税中应纳税所得额又近似相等,等于征了两遍所得税,只是换了一个名而已。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高税负就必须全过程进行控制,方可实现最优纳税,而疏漏了每个环节都可能造成极大的损失。房地产企业要控制风险,必须把专业税务咨询引入企业。引入专业税务咨询师,让老板、财务与外部税务咨询师共同参与税务决策,让专业税务咨询师发挥更大的作用。否则,可能使得企业虽然做了筹划,但是结果是造成更大税收“隐患”。

2误区分析

在对某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将建筑用沙子、水泥、钢材等原材料费用(甲供材)直接以采购发票为原始凭证计入了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以以上材料金额为基础计算的建筑营业税,建筑营业税也计入了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建筑营业额取得发票,将建筑材料费用(甲供材)直接计入成本,房地产公司自行缴纳建筑营业税来确认成本,涉嫌虚开发票,重复计入成本,偷逃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建筑行业营业税计税基础为建筑营业额,建筑营业额指建筑造价,包含材料、人工、机械动力、利润、税金等,施工企业纳税地点在施工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发票也在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开具,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建筑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说明建筑企业涉嫌少交相关税款,偷逃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款,如果建筑商确认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发票,没有少交税款,说明房地产企业涉嫌虚开发票,重复计算虚增成本。除去票据不合法的钢材金额,建筑成本还包括甲供钢材5807322017元。

这是某咨询机构给该公司做的税收策划,主要目的为:①降低开发成本,增加公司开发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防止建筑承包企业赚取过多的材料差价,常常采取清包的方式将建筑劳务发包给建筑企业,而相关的建筑材料由自己采购。②降低计税基础,减少税收支出。建筑企业以未收到材料费为由,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费发票。③房地产企业为了让建筑成本合法化,自己向税收机关申报缴纳建筑营业税,以证明开发成本没有偷逃税收,可以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开发成本。

经清算组审核认为,该房地产企业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不符合税法和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甲供材费用不能在清算时作为扣除项目。

(1)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筑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建筑造价,建筑造价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机械费用、其他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建筑造价体现在建设预算或建筑决算书中,建筑预决算应当符合当地建筑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不能人为地随意改变标准,编造过低或过高的造价预决算,以达到调节税收的目的。建筑企业应当以建筑造价为基础计算缴纳建筑营业税,并向建设方提供以造价金额为准的建筑业发票。如果建筑企业只缴纳以建筑劳务费为计税基础计算的营业税,应当视为偷逃税款。

(2)建筑行为是受《建筑法》管理的,具有行政强制管理的性质,需要具备《建筑法》规定的相关资质才能进行经营活动,房地产公司不具备这方面的资质,不能开展建筑经营活动,实质上也没有组织建筑施工活动,不是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的建筑营业税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计入扣除项目。

(3)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将施工费和材料费分开各自核算,容易造成材料成本开支的随意性,建设方往往避开造价管理规定,随意增加材料成本,加大扣除项目。

(4)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严格正确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的规定:

(1)工程施工。①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②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对“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③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工程结算。①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②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③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④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

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3结论

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上问题是筹划机构及会计人员对税法及会计制度理解的不够深入造成的,其性质是降低了计税基础,偷逃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如果按照不正确的税收筹划操作,必定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纳税风险,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保险;探讨

中图分类号:F840.6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092-02

0 引言

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历来被风险管理者所推崇。工程保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或使用期内,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人为原因等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工程保险体系与制度的建立,可以形成一方出险多方分担的保障机制,可以有效地转移工程风险给工程建设所造成的损失。

1 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现在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工程保险市场发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保险起步较晚,最早于1979年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引进,但一直到1999年,原建设部才提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建立起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2004年原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并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1个城市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2005年8月5日,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这些标志着国家的有关主管部门开始正式建立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并逐步实施。

总的来讲,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发育很不成熟,保险产品单一,业务量小,交易双方的积极性低。目前只开展了强制性的意外伤害险及推行了其他自愿险。工程保险的投保率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相比较低,我国的工程保险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及障碍,亟需解决。

2 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投保意识不强 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许多发达国家推行强制保险,而我国工程保险除了意外伤害险,其它险种属于自愿保险,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购买工程保险,建筑施工企业中自觉购买工程保险的很少。不少业主、承包商思想观念落后,风险意识淡薄,存在风险侥幸心理。针对建设工程风险事件存在诸多的不确定,许多业主和承包商缺乏科学的态度,心存侥幸。他们认为若风险不发生或发生了但损失较小,所支付的保险费将白花。这种心理严重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行。同时,工程保险公司缺乏既懂保险又懂工程技术的人员,致使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保险公司对工程保险都不够重视。

2.2 法律法规的制约 我国随着《民法通则》、《建筑法》、《保险法》和《担保法》及相应配套法规的颁发,已逐步形成了基础法律体系,但这些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对工程保险制度都没有涉及,在强制性工程保险方面,我国目前只在《建筑法》中对“职工意外伤害险”做了规定,而其他一些关乎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险种均未规定。而目前推行的其他险种由于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这为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增加了难度。

另外,现行的法规对工程保险费用究竟由谁来支付无明确规定。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中的第五条对项目成本的界定是:“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未涉及工程保险费。在2003年2月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中也未涉及工程保险费。

2.3 工程保险市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进而产生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问题。“隔行如隔山”,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建筑企业可能会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较低的保险费而向保险公司隐瞒自身的缺陷及工程风险因素,合同订立后,建筑企业又可能偷工减料、松于管理而导致工程事故的发生,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只有制定更高的保险费率,于是风险小的工程便不愿投保。

2.4 权威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及规范的鉴定程序的缺失 工程保险理赔过程复杂,难度大,赔付率低。责任事故鉴定是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核心。一旦出现工程事故,要查明事故的责任方非常复杂,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则很难准确判断项目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职业责任,造成理赔工作困难很大,处理结果难以得到认同。保险当事人意见不一致,事故赔付率低。

3 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应采取的对策

3.1 提高业主、承包商的风险意识,鼓励投保 业主、承包方等应提高风险意识,消除侥幸心理。虽然投保以后风险不一定发生,但投保之后对投保方的精神、心理也带来了保障作用,使投保方能够更专注于工程建设。建筑协会等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推动保险制度在建设工程中实施。

3.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建筑工程保险需要更加严密有效的法制监管体系。我国建筑工程发包市场规模庞大,但工程保险投保率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30%)。在发展初期,如仅依靠市场调节形成工程保险保障机制远远不够,为此必须建立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双重机制。

在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以保险法和建筑法为基础,尽快出台与工程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增设、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从而最终建立一套完善的建筑工程保险法规体系,扩大建筑工程保险的内部需求, 是解决目前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市场险种缺乏、保障不力的重要手段。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应强制实行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通过实行强制工程保险制度,能够迫使参建各方为维护自身利益而积极参与工程项目的监督。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解决投保费用的来源渠道问题。应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作进一步的调整,修改工程建设领域的概预算编制方法和会计制度,明确保费的出处,将保险费用正式纳入投标报价,计入工程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保险资金的来源问题。

3.3 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针对以往出现的投保人欺诈、骗赔事件,保险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事件,要加强与信用信息持有机构的合作与配合,建立起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对失信者失信成本和处罚力度。同时我们应注意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以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3.4 培育保险公估人、完善事故鉴定及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实际应用中,保险公估人作为责任事故鉴定机构,对所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进行评估,我国工程保险公估人由于开展业务历史不长,其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管理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培育一批规范的工程保险公估机构,实行规范的工程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与认证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从而使我国的工程保险公估机构能够向保险双方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4 结语

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对于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鲁强,姚熙,黄跃灵.关于加快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建议[J].工程质量,2009,(2).

第6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发展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实际上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机理

所谓工程监理行为就是指监理工程师或者某些工作人员做出的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种影响有多种形式,譬如产生、变更或者解除。通常情况下工程监理行为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也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工程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单位行为;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的工程监理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必须要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加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中约定内容就是构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行为背离了合同中有关安全方面的约束内容,导致工程建设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那么工程建设监理方就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也就是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产生的原因。通过上述分析,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为违背了其约束体系的限制。

(二)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全面有效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对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其是否能够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所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据此,从理论上来说,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就是行为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具体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行为约束体系的内容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充或者变化,不仅包括合同原有内容,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约束。工程管理学界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两种约束分别定义为合同条款约束和合同条款约束。

二、安全监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监理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最密切相关的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法》第五章主要是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第19条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施工单位。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智力产品,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安全生产法》中提到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定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第一部法规,其第14条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只要监理单位能够按照合同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方尽量不要过多参与监理工作,指挥监理人员做这做那,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更不可以将监理架空起来直接与施工单位打交道,使施工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施工“安全的重大的安全责任”中有19条之多。

(二)安全监理也不同于安全中介机构的工作.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厂商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这是最大的不同。虽然都是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对建设工程来说,服务对象不同。安全中介机构一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使委托方的施工环境或者制造的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安全监理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去做,施工单位的行为遵纪守法,保证建设工程实现“质优价廉、安全按时”的目标。

(三)安全监理又不同于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各方可以有公权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如批准、核准、认可、注册、颁发证照等,其工作是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同样具有监察作用。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依托安全监理来行使执法权力。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安全监理可以依法、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不遵守行为进行处理和经济罚款,但是监理单位没有公权力,不能降低施工单位的资质,只有对施工单位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国家安全行政监管部门执法公权力的影响,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一)准确定位工程监理的位置

(1)定位工程监理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应属于以为业主服务为主的咨询服务单位,业主要想自己工程得到监理,就要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监理人员签订协议,监理工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和监理相关项目,为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我国的《建筑法》认为工程监理应是代表建设方而执业的单位,在工程的工期、资金以及施工质量等方面对承包方进行监督。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被统一定位为业主的委托单位,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技术标准、合同和设计文件来试试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帮助业主把工程管理好,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要顺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以得到业主的认可、提高行业地位。同时,工程监理行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还要坚持在实施监理时保持独立性,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到公平、公正的执业。

(2)恰当界定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建筑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对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在《安全条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有关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安全生产的现场操作中应承担的责任有相应的规定。如有关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规定。与此同时,有关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也亟待出台,准确定义了工程监理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免工程监理需承担的安全责任被过分扩大,而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二)全过程的监理

我国市场经济体质存在不健全的环节、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模式面临革命,使得工程监理迎来了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工程监理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竞争观念等,不断开拓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力争从单一的监理施工阶段向管理建设工程全过程转变,运通现代管理理论以及先进的工程监理技术手段和方法,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三)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

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对于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项艰巨而关键的大工程,必须通过制定长期规划来实现。其具体解决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鼓励不同水平的工程监理人接受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与其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比较好的国家交换、交流,取长补短,以达到和国家接轨的目标。和高校合作设置监理专业,培育专业的优秀人才。尽量促成工程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的提高,以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入工程监理行业。

(四)工程监理兼顾管理

政策法规引导在国家工程管理的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和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由同一家工程管理公司来承担,而在我国国内工程的管理和监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公司来承担。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理功能做了相应指导。可见,将工程监理和管理相兼顾,是适应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也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语

综上所述,在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并与相应的文件与法律规定进行科学验收,严格监理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实现工程管理中工程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杨保城.当好总监理工程师的几点体会[J].建设监理,2014,06:16-19.

第7篇

提升,但是,社会上对一些监理概念的认识仍存在模糊之处,有些还常陷入误区。本文通过对照FIDIC合同条件等国

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惯例,对我国监理制度在实践中常见的一些偏差和误区进行分析,为正确理解监理制度的实质

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建设监理制度FIDIC合同条件项目管理 认识 分析

[ Abstract ] At present, our supervision industry is steadily rising trend, inspect grain industry social cognition degree to rise ceaselessly, the supervision personnel status has also been

Ascension, but, on some supervision concept there are ambiguities, some also often fall into error. This article through controlled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and other countries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ractic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in practice some common deviation and error analysis, in order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essence of supervision system

To make some beneficial exploration.

[Key word.] Constru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project management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U415.1

1 对监理定位、责任的认识和理解

1.1 对监理定位的认识

“监理”概念源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工程师”是受业主委托,以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为依据,控制施工质量、进度及支付的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在国外,工程师也可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各种咨询。如可研、评估、设计等。

我国引入监理制度的初衷是对建设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从项目可研、设计、招投标、施工,直到保修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咨询、监督、管理,都是监理的工作职责。即建设工程监理应定位于全面的项目管理。但是。目前我国仅在施工阶段推行监理制度,很少宣传和强调前期咨询业务。

我国大多数监理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施工监理。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进行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然而,实践中,施工监

理的工作内容大部分集中在质量控制方面。监理人员对进度和投资的控制权限很小。在某些项目上。监理甚至成为工程的质检员,对质量问题事无巨细均需过问。而忽视或无权进行投资和进度控制。

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主体绝大部分为政府。政府的“抓全权”思想使其不肯将资金拨付审查权力给予监理。同时,由于部分监理人员的知识

结构不完备,难以胜任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以致造成有些业主不愿意委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工作。

1.2 对监理责任的理解

监理人员是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的。提供的是高层次、智力密集型的专业化服务。1999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将工程师定义为业主方的人员。业主是决策者.监理人员

只是按照监理委托合同.以及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所规定的监理职责和权限来工作.其行使权力范围和大小都由业主方具体授予,监理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业主和承包

商任何一方的义务或责任。即使是监理作出的判断和决定是错误的。也不减轻承包商应担负的责任。

同时,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发生争议时,监理应成为第一调解人,如调解不成功,则可进入仲裁或法院诉讼。此时。监理的身份就是证人了。

2 对监理和业主之间关系的几点认识

2.1 监理代表业主利益。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工程监

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

主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不是某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委托服务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市场商业行为。

2.2 监理不是决策者。业主是决策者

监理只是按照业主/监理的合同协议书以及业主,承包商的合同中具体规定的建设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来工作。监理行使权力的范围和大小(如可以直接批复的变更金额的多少)

都由业主方具体授予。超过授予的权限均要请示业主。

2.3 监理不“中立”.但必须独立和公正

如前所述。监理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服务。所以监理当然不是“中立”的。但在许多法规中都规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独立和公正,如《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等。

“独立”指建设监理单位应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应依附或从属于某一行政或事业单位,不从属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公正”则是指在监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及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各项监理事宜。依据合同,注重证据,以实事求是的精神维护合同中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利益,不盲目偏袒任何一方。

3 对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认识

监理工作的社会中介性质决定了其不需要对安全生产专门负责,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

行规定,业主也就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

3.1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施工现

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第四十五条)。

2003年11月,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针对建设行业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以下简称《安全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一条)可见,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1999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所有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第4.1款);“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

安全规则;照料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除去现场的危险障碍;提供安全设施等”(第4、8款)。

可见,《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国际惯例更是如此。因而如何正确理解关于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3.2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监理有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此条应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a.安全管理及安全方案的编制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承包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且完全有能力编制一个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只能从宏观的角度依据议,但不能强制其接受。

b.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水平和能力有限而非.虽然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但该方案在实施中仍然引发了安全事故.监理工程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根据上文中提到

的国际惯例的有关内容,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等,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也规定.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没有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进

行审查的情况下才应受到行政处罚。

3.3 对监理安全责任认识的误区

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在不同程度上曲解了《安全条例》的规定,将监理的责任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

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十分不合理、不公平,既不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样做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地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因为成本的增加只与承包商和业主有关,与监理工程师无关,这样的规定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

告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此条规定,应该理解为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

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而没有采取措施,则应根据此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因为排查隐患是承包商的工作,应该由承包商的专业安全人员来负责。

4 结语

总而言之.承包商是工程项目的实施者,是最有能力控制现场的一方,是对安全生产直接负责的责任人。监理工程师对方案的审核以及发现隐患后采取的措施,只能理解为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非因其工作本身而产生。无论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国际惯例,都不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不合理地承担过多的

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主要只对如下两种情况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a.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验

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安全事故。

第8篇

一、去年一年来的工作:

(一)学习、努力践行“”思想的认识。

一年来,把实践“”思想工作中的。建设工作点多面广,较多的涉及的利益,在工作中本着利益无小事,为基层服好务工作的点,边学习边总结边。实践“”思想,领会其精神实质,一句话对其的认识与的工作起来,工作中处处要体现好“”,在端正认识的,地了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中心组学习,上岗培训等多种地执政为民思想,地道德修养。

(二)抓住,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工作。

我市的建筑市场是较为混乱,既有性也有特殊性,,整规工作责任重大,任重道远,我分管的工作中这是最为的,最为紧迫的。怎么入手?怎么抓?我在思考,调查,决定从抓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入手,从源头解决问题。了两个环节,即资质管理环节和招标投标环节。

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我市有施工企业家,企业的级别、规模、资金、人员素质等都参差不齐,总的来讲较多、质量较差。要整合我市的建筑资源,变优势为质量优势,从而企业的竞争能力,严把资质审查关。,今年年检把关有家企业不合格,有家企业合格。对项目经理资质将在年月年检完毕,我想对企业和人员的资质把关,把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清出建筑领域,净化建筑市场。,去年主持草拟了《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扣分与暂行办法》、《关于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手册的通知》、《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入市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预计今年初将出台。上诉措施地起建筑领域的信用体系,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杜绝违规的。

强化投标资格与违规挂钩,对招投标的管理。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体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的科学化、民主化。在评标办法的基础上,去年组织招标站草拟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计价管理办法》、《市建筑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等且有操作性的配套的规章制度。,把施工企业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与招标投标挂钩,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两个,的两个职能来解决市场的不良,应该讲收到了的,主要是安全事故的好转,相信运用手段的到位和深化,还会。

(三)注重实效、职责,全力工作。

一年来,我分管的工作总体得。

去年建安产值亿元,超额了任务。

了省厅和市办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任务,规划院改制。

年,纳入交易中心招标工程个,面积万㎡,中标价亿,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造价平均节约率为.%,工期平均缩短率为%,中标后续跟踪管理率达%。

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基价实施细则》,了造价咨询机构的年检,造价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加大执法,去年查处违反规划与案件件,拆除件,已件,建筑面积为㎡,有件在中;查处违反建筑法案件件,已办结、率为%,查处规避招标件,查处率%。强化了施工工地的监督和管理。

去年基础设施.亿,同比增长了%,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特许经营权的工作。几个分管项目督查办检查也按时了任务。

(四)热点问题,抓好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去年下半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非常,反映也非常强烈。我市截止月中旬,据不完全统计拖欠工程款总额.亿,,性投资亿,房地产亿,万;欠民工工资达万,年达万,严峻。,市,局长抓,我,会同建管科等措施,是六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的通知》,到月底已兑付万元。矛盾仍然非常,难度越来越大,难点越来越多。下一步是全力以赴抓难点,力保春节前兑付年的民工工资。

(五)廉洁自律,筑牢思想总体防线,拒腐防变的能力。党风廉正责任制要求,做乱纪的事,没拿原则作交易,,管好了的下属和身边的人,行贿、受贿,更索贿,遵守机关的规章制度。

二、问题和

政策、还不高,要学习。

工作还大胆,有畏难情绪。

为基层、服务还。

安排工作多,同志的时候少。

三、下一步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