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7 11:13: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个人岗位履职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作为一名市政协常委兼政协工作者,我始终以更多的责任和担当,务实创新、履职尽责的精神,着力做好委员的服务、管理、考核、联络、培训等工作,努力在委员工作委主任岗位上积极发挥委员作用。
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委员履职能力。我任委员委主任以来,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培训活动。为使委员尽快进入了角色,十五届政协成立初,经政协党组研究,创新培训方式,开设“丹东政协讲堂”,我委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已成功举办13期,培训委员及政协机关干部等3000余人次。通过学习培训,教育引导委员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搭建履职平台,激发委员履职热情。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队伍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我们积极为委员搭建建言资政、凝聚共识的平台。2018年9月,我委按照市政协党组决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丹东市政协委员活动站”,组织委员在活动站广泛开展学习、交流、履职、宣传、公益等活动。我委负责活动站总体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为使活动站建设更加规范化,我委前期进行大量走访调研,制定了《丹东市政协委员活动站工作制度》,统一制作了委员活动站标志牌和制度牌。今年又重点对9家委员活动站的硬件设施进行完善升级,增添电子触摸屏、展板、照片墙和图书等设施。组织建立了“市政协委员活动站工作”微信群,及时反映政协工作动态,共享履职信息,交流履职成果,充分发挥委员活动站 “四个平台”的作用。
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我委先后共向34个单位推荐了111名民主监督员,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同时,为使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我委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监督员工作调度会,积极参与职能部门民主监督小组的活动。另外,我们还推荐5名政协委员担任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2名政协委员担任市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进一步丰富强化了政协组织民主监督力度。
一、明确功能定位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前提
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践来看,酝酿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的起点,对选准用好干部具有一定的导向甚至先决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环节的功能定位,解决“为什么要进行酝酿”的问题。
从干部选拔任用整体链条上看,酝酿环节具有导向功能。酝酿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头道关口,在酝酿过程中要对岗位特点、工作需求、人选资格、任职条件等要素作出明确界定,直接决定岗位提供、人选确定等问题,对于后续的人选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环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看,酝酿环节具有扩大民主功能。扩大选人用人民主,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应有之义,也一直是选人用人的热点和难点。规范酝酿环节,在酝酿主体、权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甄别干部,实现“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目标。
从维护干部选拔任用纪律来看,酝酿环节具有源头防范功能。长期以来,对酝酿环节一直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导致这一环节给人造成神秘、模糊的错觉,并容易由此诱发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范这一环节,完善运行和监督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
二、明确内容和方式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核心
酝酿内容和酝酿方式是酝酿环节的核心,要解决“酝酿什么”和“怎样酝酿”的问题。
在酝酿内容上突出从单一人选向人岗并重转变。在实践中,酝酿大多是针对具体人选进行,对岗位的考虑较少。从长远角度出发,如果长期只关注人选,停留在酝酿“人”的阶段,不仅不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视野,而且可能滋生腐败。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就是要把酝酿内容从“因人选岗”向“因岗选人”转变,认真研究岗位的需求情况、现职人员履职情况和人岗匹配程度,促进人岗相适。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关注空岗。在出现空岗时,更多地关注岗位对干部的要求而不是干部对岗位的要求,在酝酿成熟的基础上,公布空缺岗位、选拔条件和相关提名要求等事项。二是关注弱岗。在年度考核中,把干部履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考核内容,同时结合组织部门的分析研究,对履职能力较弱的岗位进行综合分析酝酿,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书面报告,作出对该岗位进行调整配置的动议建议。三是关注多岗锻炼。按照多角度促进干部交流、多渠道加强干部锻炼的总体思路,推进干部在重点岗位、热点岗位、基层一线岗位间的有序流动,既丰富干部阅历和优化经历结构,也有利于区域政治生态平衡。
在酝酿方式上突出从被动酝酿向主动酝酿转变。在当前的酝酿环节中,除领导班子换届、岗位空缺、干部交流等情况外,有相当一部分的酝酿动议是由部分用人单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组织部门先行提出,酝酿存在一定的被动性。我们认为,实现酝酿的功能和目标要以提高酝酿的主动性为保障。选准用好是目标,增强酝酿主动性是基础。如何掌握酝酿工作的主动性?首先,要增强对岗位情况了解的主动性。经常深入单位进行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了解各岗位的需求情况、履职情况和存在问题,发现空缺岗位,梳理出履职强弱岗位,为做好酝酿工作提供岗位准备。其次,要增强对干部队伍了解的主动性。要分级分类建立区域干部情况数据库,形成“一人一套文本档案,一人一份电子档案”,动态跟踪了解,随时掌握干部思想状况、能力素质、廉政建设等情况,为酝酿工作做好准备。第三,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在酝酿之前包括平常的工作中,畅通干部反映个人意愿的渠道,广开群众参与干部选用的言路,为做好酝酿工作提供信息准备。
三、准确界定主体和原则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关键
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需要对酝酿主体、酝酿原则进行准确界定,解决“谁来酝酿”和“在什么条件下酝酿”的问题。
酝酿主体的界定。按照对酝酿环节的制度设计,初始提名前的酝酿要多次进行,反复酝酿。在此过程中,要对各个阶段参与酝酿的主体进行明确界定。在提出动议理由和建议阶段,酝酿主体应是掌握岗位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干部个体情况的组织部门;在作出动议决定阶段,酝酿主体为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五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的时候还要在分管领导、人大、政协和派领导成员以及群众代表中进行;在制定初步方案阶段,酝酿主体是组织部门;在完善并确定方案阶段,酝酿主体是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涉及党外人士调整时,酝酿主体还应包括人大、政协及统战等部门相关领导。
酝酿原则的确定。由于酝酿环节特有的功能,决定了初始提名前的酝酿工作必须慎重、严谨、规范和民主。我们认为,规范酝酿环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重在讨论原则。只对拟调整岗位的标准、条件、人选要求等进行充分讨论酝酿,不预定组织人选。二是程序既定原则。在酝酿过程中严格遵守既定的酝酿流程,不简化、省略某项程序,避免临时动议、临时酝酿。三是主体扩大原则。在酝酿主体上,除了在规定的酝酿范围内进行讨论外,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酝酿主体范围,比如涉及纪检、计生、、检察、公安、法院等~些特殊岗位时,可以把酝酿主体扩大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四是适度公开原则。视具体情况,将酝酿过程和结果以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空岗情况及经酝酿提出的岗位任职条件等应适时面向社会公开,酝酿过程中对一些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理由的否决情况也可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等。
四、完善程序设计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基础
隐性化、模糊化是酝酿环节亟待规范的问题,对酝酿环节的具体程序作出科学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怎样进行规范的酝酿”问题。
述职报告一般有以下几部分:一是所任职务,从事或分管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目标,对职位的认识;二是任职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及业绩与成效(果)等;三是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设想和意见,等等。
公务员述职是一件认真而严肃的事,述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述职报告的优劣。有些公务员的述职没有把握住“述职报告”的要领,把“述职报告”写成个人“自传”、“总结报告”、“经验介绍”、“思想汇报”、“情况简报”、“就职演说”,或写成部门(单位)的工作总结、班子的工作汇报。也有的在述职报告中过多地使用形容和修饰性的词句或华而不实的语言,这都会影响其述职效果。述职报告要以叙述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为主,通过写实或陈述,实事求是地反映出自己的角色、位置和工作的情况,讲工作时,是主管、主持、主抓的就是主管、主持、主抓,是主干的就是主干,是参与、协助的就是参与、协助。讲成绩或缺点时,不夸大,不缩小,切忌不能把别人干的工作说成是自己的,更不能把别人的成绩记在自己的帐上。述职中涉及自我评价时应把握分寸,恰如其分。
根据要求,有时任职者要面对一定范围和一定数量的听众,公开宣读自己的述职报告,接受考查、评议、质询、监督,这种述职方式通常称为“述职演讲”。述职演讲不同于书面述职,也不同于向个别领导或少数听众的口头述职,它是在“述职报告”基础上的“演讲”,是以“述职”为主,“演讲”为辅的一种述职方式。述职演讲既是对述职者履职情况的考查,也是对述职者口头表达等诸能力的考查。特别是竞争(聘)性的述职演讲,述职演讲的水平和效果对述职者的任用会有一定的影响。
3月27日晚上的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让我感受到了榜样的无穷力量。报告会上,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2019年度全国十大法治人物、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分别用朴实的语言、具体的事例、真挚的感情,从不同角度讲述了他们在各自岗位上履职尽责、为民服务的点点滴滴。四位政法英模没有豪言壮语,却是那么鼓舞励志;没有华丽辞藻,却依然真切动人。他们以平实的语言、生动的事例,讲述了自己的政法人岁月,他们的感悟和心得像一场及时雨, 为全市干警进行了精神的浇灌和洗礼:
作为一名民警,我要学习英模们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秉公执法、惩恶扬善的浩然正气;学习他们在困难面前毫不畏惧、顽强拼搏的钢铁意志;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怀;学习他们几十年如一日、甘于平淡的奉献精神。
以英模为榜样,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做到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甘于奉献、勇于牺牲,切实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使命。
我作为四会公安的普通一员,要心系人民群众,一心一意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像英模那样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踏踏实实工作,为公安事业做贡献。
县政协:
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本人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我叫xxx,现任xxxxxxx,是县政协第???届和第??届委员会委员,在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的过程中,主要做出了三方面的努力:
一、学习是基础,提升履行委员履职尽责的能力
政协委员既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成员,也是各行各业中的精英和代表。具有双重身份。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代表各自的界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作为一名政协委员,一是加强了对政协的认识,增强了作为政协委员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这些工作能力,简单的讲就是要“能写”和“会说”。不“能写”,就写不好提案和调研报告,不“会说”就不能很好的发表意见和建议,不能进行广泛宣传。因此,无论是对自身的本职工作,还是作为政协委员,我都认真进行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的学习,期望通过学习,提高“写”和“说”的水平,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二、职业是根基,立足本职,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政协委员都是来自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繁忙的本职工作,都有双重身份,都要履行“一岗双责”。我在工作中努力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履行委员职责的关系。努力做到一要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这是安身立命的根本。而政协委员是通过层层协商推荐和组织考察而产生的,只有做好了本职工作,有为有位,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才能被群众组织和领导把我们推到这个位置上,这些都关系到政协形象,关系到政协履职的水平。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我经常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委员的职责,更不要忘记组织的重托、领导的信任。政协委员不仅是政治荣誉,而且更肩负着为各界群众参政议政的重要责任。因此,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不仅是个人的事情,更重要的是体现着自己所代表的界别和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必须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地对待政协工作,按时参加政协的会议,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认真做好联系委员会安排办理的事情。不做不出席会议,不参加活动,不撰写提案,不发表意见的“四不”委员。我认为这都是缺乏责任意识的表现。几年来,我尽管有时工作比较繁忙,但丝毫没有动摇我对政协工作的热情和赤诚,积极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政协的每一次全会我从不缺席,各项专题调研、视察活动我不轻易放弃;安排给我的工作,我都认真对待,尽心尽力,不推脱不马虎。有时会有白天参加界别小组的活动,晚上才回到单位处理日常工作的情况。但我知道,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都是政协为我们委员搭建的参政议政平台,我很珍惜!能通过这个平合如实反映社情民意,为县委、县政府及时了解民情,制定政策部署工作提供有用的参考;同时,向群众宣传党的好方针好政策,这是我们委员的职责所在,也是群众的期望所在。
三、活动是载体,参与调研,切实提高履职效能
一、目前基层供电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目前各供电单位通行的做法是,设立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有的还在安全监察部内设立专门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的安监班)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在基层生产单位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
1、安全员职责混杂。既要负责日常安全事务管理,又要负责安全监督工作,有时甚至是自己的工作自己来监督(如安全日活动是否如期组织等),有的单位甚至把一些额外事务也安排给安全员去做,安全员难免顾此失彼。
2、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在平时工作中悬空。很多领导把上级的部署和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轻易地批给安全员去阅处,对安全员过度依赖,平时没有作为“责任人”去思考、部署、检查工作,只在事故发生后作为“责任人”受处理。
3、安全员独立行使监督权的能力受到制约。安全员本身的利益与所在单位的安全考核奖惩是挂钩的,工作中会有所顾虑。安全员受所在单位负责人管控,有时本该向上级安全监察部报告的事件可能不再报告,严重的甚至隐瞒事故。
4、安全员的总体工作环境不好。严格执纪,难免得罪同事;如果是领导不按安全规章制度办事,安全员则放松监管,有失职之嫌。
5、安监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安监部门的工作与基层安全员的工作,在现场监督方面有重叠,造成安监人力资源的浪费,安监人员没有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过多资源用于纠正个体违章。
二、玉溪供电局实行安监员委派制的做法
为强化安全监督工作,畅通安全生产政令,深入推进管理创新,在总结安监员以往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云南电网公司玉溪供电局决定对基层安监员实行委派制。主要做法是:
1、“安全员变安监员”。取消安全员岗位,设立安监员岗位。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职能的分离,避免同体监督。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得很清楚,各级行政负责人是本级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应该由各单位、各班组来做。安监员的任务,在于监督。这些人履行安全监督职责,而不能代为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2、“属地管理变垂直管理”。安监员岗位归属安监部,生产单位(包括输电管理所、变电管理所、配电营业所、调度所、修试所等)不再设立安全员岗位,其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由安全监察部委派安监员常驻负责。安监员不受所在队所的领导、考核、奖惩,而是直接对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这样,强化了安监员的权威,同时促使安监员超脱于监督对象的管控和利益,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3、从纠正个体违章为主,转变为评估整个安全体系为主。传统的安监人员,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个体违章、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纠正。这是必要的,但却不是全部甚至也不应该成为安监员的主要职责。个体违章的责任主体有多个,违章者本人、监护人、工作负责人等等。而安监人员,作为安全监督方面的专业人士,应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整个单位的安全状况、安全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诊断,提出改进意见;应该把事故预防的关口提前,有效参与各类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等工作。从而起到“保健医生”、“咨询老师”的作用。
4、矛盾关系变合作关系。监督与被监督者,似乎永远是一对矛盾。很多生产主体害怕安监、反感安监、逃避安监。即使在一个单位内部,有的员工因为受过安监员的批评、处罚而心存成见。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分离后,这一问题将迎刃而解。安监员只对监督不到位负责,管理不到位由生产主体自己负责。方法问题也很重要,以往安监员发现违章作业等,直接对具体个人实施处罚,很容易造成情绪上的对立。正确的做法是,对组织而不对个人,向单位发出安全监督通知,由单位对违章员工进行处理。这样,就淡化了安监员和个体员工的矛盾。
三、实行委派制后安监员的主要职责
1、对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在安全监察部的领导下,对被委派单位开展安全监督工作,按时汇报工作情况。对所驻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
2、督促被委派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决议事项、领导指令、工作部署等。
3、监督现场安全工作,制止违章、无票工作等不安全行为,监督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和人身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4、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工作,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按要求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提供所驻部门的安全现状、安全工作和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估报告。参加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相关会议并提出安全分析意见、建议。参与部门安全制度的制定、修改。
6、参加各类工程、技改项目的可研、设计审查、技术或施工方案论证、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停电计划、“三措”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提出意见。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要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整理和划分,以便为安监员的工作界面与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提供基础。
2、要把安监员的“工作权利”(如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甚至书面质询所驻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等)规定得具体实在,以确保安监员的信息对称、资源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保障其监督权的顺利履行。
严格行政问责,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增强政府执行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为深入贯彻实施《市行政问责规定》,建立行政问责长效机制,现就加强行政问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行政问责工作方向
(一)坚持围绕推动责任落实、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开展行政问责工作。要把推动尽职尽责作为行政问责工作的出发点,坚持注重制度建设,加快形成确责、履责、问责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要把解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问责跟着问题走,发现什么问题,就及时解决什么问题,以有效问责促进责任落实、作风改善和效能提升。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民生、政令畅通的突出问题,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监督整改落实。要注重工作方法措施和目的效果的统一,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和激发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争先创优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快形成面对本职岗位主动尽责、面对群众需求敢于负责、面对发展难题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努力为新战略实施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建立健全行政责任体系
(二)建立部门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部门、单位职责目录。对上级机关分解落实的目标任务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要登记建档,及时组织落实并反馈结果。部门之间发生职责争议,提出争议的部门要主动协商解决,对因不主动协商解决或者相互推诿而影响工作,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从严追究相关部门、单位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将承担的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科学分解到内设机构、工作岗位或者具体承办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明确不同级别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的责任范围和工作方式,加快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职责具体、无缝衔接的岗位责任体系。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要按照事权或者区域划分行政执法责任,将每一项执法职责和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要根据岗位责任制建立情况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岗位关系和能力需求进行具体化、明确化,以此作为人员培训、考核、选任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健全细化问责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健全工作规范和业务标准体系,使每项工作、每个任务、每一环节都有清晰、直观、可操作的标准依据。要认真对照《市行政问责规定》规定的4个方面、36种问责情形,全面梳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防范约束力。要把36种问责情形同本部门、单位各内设机构、各岗位负责的具体事项或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针对性强、体现部门特点、符合岗位工作实际的具体问责事项目录,切实将问责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和改进监督考核
(五)建立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牵头组织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产监管、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落实行政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会议沟通协调制度和行政问责案件移送制度,及时互通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进资源整合、行动协调,提高层级监督合力。
(六)突出层级监督重点。各级监察机关要以专项检查、督办检查、重点抽查、办理投诉举报和舆情跟踪等监督方式为主,重点加强对事关发展环境、百姓利益、政令畅通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政风建设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要着力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单位及下级机关行政监督和问责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做好日常行政监督与问责工作。要研究建立科学的推行行政问责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和激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主动加强内部监督与问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共性指标纳入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七)建立公众企业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在市长公开电话平台开辟企业、投资者服务专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企业、投资者网上直通车栏目,多渠道受理涉企投诉,跟踪办理进度,回访办理效果,着力解决企业办事难、经营环境差等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群众投诉、举报登记办理制度,处理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归档备查。
(八)建立健全舆情问责信息处理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制度,加强同媒体的信息沟通,对舆情监测发现和媒体直接提供的涉及行政问责的事件或者线索,要发现一件、登记一件、转办一件,并督办落实,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舆论关注度高、影响大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媒体反馈。建立舆情问责案件办理情况考核制度,按月通报办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行政问责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配合媒体对负面事件进行调查、报道。对行政机关干预、阻挠媒体监督,或者对媒体曝光的问责事件不及时调查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九)建立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内部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坚持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的原则,对职责履行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的协同工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查找、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要追究个人的责任,又要查找管理上的责任;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制度上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十)深入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工作。政府绩效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修订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改进管理方法,着力提升政府绩效管理的职责、结果和标杆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各政府部门、单位围绕新战略实施履行职责、争先创优。具有行政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履职绩效计划和报告,接受公众评议和监督。对绩效评估结果不达标、群众评价满意度低的单位,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各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和服务,并向绩效管理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十一)加强对人员岗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把任务目标、岗位职责和公务员的实际履责情况结合起来,根据岗位职责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考核内容、标准和办法,建立分级分类公务员考核制度,做到考实绩、考实效,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大力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岗位能力和工作作风建设。
(十二)加强警示教育。全市及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召开1次行政问责工作会议,通报行政问责工作开展情况,选择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找原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要突出领导、中层和重点岗位,采取风险提示、警示谈话等多种形式,引导、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
四、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十三)认真贯彻执行《市行政问责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发现管辖权限内的问责情形的,不论涉及哪一个单位、哪一个岗位、哪一级人员,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快查、快办,有责必究。对行政问责案件多发,或者同一类问责案件反复发生的单位,同级监察机关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对具有典型性、影响大的问责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开展案例分析,发挥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推动相同或类似问题的有效防范和解决。
(十四)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部门、本单位推行行政问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发挥履职尽责、争先创优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并严格督促和约束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高效服务。对政府部门、单位发生行政问责情形后未能及时予以问责处理被监察机关先行立案的,媒体曝光的政风问题在全市、全省、全国产生不良影响的,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案件的,以及群众、企业投诉较多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并实施问责。
(十五)依法、合理地适用问责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要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问责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合理适用问责方式,该从严的要从严,提高问责的公信力。对媒体、舆论关注的问责案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积极做好对行政问责处理结果的说明解释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建立行政问责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完善配套制度,推动本地区问责方式适用标准的统一。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
以东川支行为例。2008年班子换届以来,支行班子对内控安全高度重视,大刀阔斧进行改革治理,出台了《内部管理考核办法》,每个季度严格考核问责(至今有53人次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编制《核心制度手册》,组织全行职工考试;2009年组织了一年时间的岗位业务知识讲座,职工干什么工作就上台讲什么,包括操作流程、风险点的分析与防范等,以此提高职工的业务能力;2010年编制了《支行业务操作规程》下发科室学习执行。可以说三年间很多重点工作都是围绕内控安全开展,而且是经常教育,但在去年昆中支组织的内控大检查中仍然检查出了57个问题,有的问题是极为低级的错误,叫人百思不得其解,究竟问题出在哪里?
笔者作为基层行的一员,有意识地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了一些调查研究,个人以为,不是基层行的制度制定或管理不到位,而是部分职工主人翁意识缺失,工作没有积极性。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缺乏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以打工者的心态对待单位、对待领导、对待工作,到单位上班完全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工作中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发展到凭证被风吹落都没人主动捡起来的事情发生。单位水管漏水、电灯未关,不是负责后勤的人不愿费举手之劳主动管一下,爱岗敬业成了一句空话。对待工作拈轻怕重,找各种理由推诿工作任务,能推就推,实在推脱不了的就能拖就拖。任务轻的岗位争着去、任务重的岗位没人干,没有奉献精神。
二是集体荣誉感不强,不把支行的荣誉当成自己的荣誉。不积极维护支行、支行领导的荣誉,甚至在单位申报“文明单位”、年终考评等时候无故投反对票,做出有损集体荣誉的事。活动时向心力、凝聚力欠缺,若非重复强调纪律或许以好处,集体活动难以开展。
三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抬头。遵守劳动纪律不能成为自觉行为,在支行使用了上下班打卡机进行考勤后,仍有溜岗、迟到、早退现象出现。总之就是没把单位当成自己的家,没把自己当成支行的主人。
当然以上现象不是所有基层行都如此,也不是所有人都如此,但确有出现,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为什么会有以上丧失主人翁意识的情况发生呢?
首先是环境因素。对外,监管职能的分离使人民银行的地位跌到最低,人民银行除了每年的窗口指导意见,就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一下子看不到实效的服务性工作,而指导意见并不具备强制手段,金融机构肯不肯听你这个意见,还是个天大的问号。在地方政府的眼中,立竿见影的贷款投入远比人民银行的空口说白话可爱,前两年在地方政府行政工作报告中,人民银行居然排在农信社和农发行的后面。对内,人民银行如今是一个万能的调研者,大学生村官、生猪养殖、农民工返乡等无不需要调查。去年,上级要求调查投资公司的资本金、贷款等多少,上门去一问,人家一句“内部机密不告诉”,只好灰溜溜回来。我们现在的调查往往前面要加“快速”两个字,有时上午收到通知,下午下班前就必须要报材料,而且是要调查多少企业、多少金融机构的,为了完成任务只能马虎应付了事。
其次,只强调规章制度,不注重正面引导。职工思想教育只听到“这不能、那不能”,缺少以职业道德为主线的引导,缺少“应该这样、这样做是对的、这样做好”等声音。一切法律、法规、制度都只是道德范畴中的极小部分,无限夸大规章制度的作用必然带来人们从心底的反感。
其三,人员老化,县支行人员“只出不进”的政策造成支行无法补充“新鲜血液”。支行多年未进新人,人员常年不流动,使得县支行从现有的人力资源里培养、挖掘可用人才愈加困难,县级人行工作一线上具有独当一面能力、综合协调指导能力、较强文字综合能力的人员严重匮乏,人员整体素质存在不升反降的现象。
其四,薪酬制度不够科学。基层行未建立起直接与收益挂钩的薪酬制度,激励机制效应不强烈。人民银行工资改革中体现了职务和技术职称的工资薪级,但在工作量上的薪酬体现不明显,各岗位的工作量是不可能绝对平均的,总有忙闲不均的现象。现在的业绩考核,一线临柜人员的差错是刚性的,有据可考的,而其他岗位的工作有弹性,考核时差错也不好确定。“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得多差错多罚得多”,考核起来鞭子总是打在工作量最大、工作最易出错的人身上,职工的积极性难以调动。
几点建议:
一是实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一级对口的业务岗位进行履职考核。主要解决对履职人员的履职评级,经过考核,认定岗位人员称职或不称职,向人事部门提出使用和处理意见,由人事部门按《行员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使用、调离、辞退或行政处理意见。这样做,能有效益增强职工的忧患意识,有利于逐步建立人民银行内部的竞争机制。
二是上一级检查由上一级直接问责。现在上级行和上级行的业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的检查很多,也很有成效。但每次检查的最后处理就是下达整改通知,严重的找行领导谈话。这种做法不尽完善,其一,矛盾下交,即交由支行对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责任人进行惩处,而支行惩处的手段十分有限,且直接面对责任人,尺度难以把握,重要的是顾虑重重,以至惩处难以达到效果。建议上一级检查结束后,认为必须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由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按干管权限进行处理,或责令下一级执行上一级的决定。这种处理更有威慑性和警戒性。
三是加大人员流动和培训力度,应该把年轻的干部尤其是新入行的大学生直接放到县支行工作一线去经受锤炼,为县支行补充“新鲜血液”。其次县级行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开发是重要途径,县支行职工80%以上是本科学历,要实现高学历=岗位能手的转变,将培训作为职工福利,采取送出去培训与自学等措施鼓励职工学习,既可增强人才的职业竞争和风险意识,又可提高县级人行的整体素质。
四是把核定岗位津贴的权利放到县支行,让支行自主确定不同岗位的津贴、绩效,工作任务重的、业务量大的岗位津贴适当定高,让职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尽量避免鞭打快牛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