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7 11:13: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消防安全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1居民住宅小区现状
根据调查摸底,笔者所在厦门市湖里区目前现有住宅小区共400余处,纳入物业管理的有330个小区,老旧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约70个,全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有180个,仅占小区总数的45%。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主要以早期安置房、拆迁房、单位职工宿舍、零星居民楼为主,这些小区主要由业主自管或由社区居委会代为管理。早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大多存在停车位严重不足、配套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且随着使用年限增长,消防设施老化瘫痪、管道漏水等问题逐渐暴露,早期开发商很多未正式办理消防设施移交手续,没有首期维修基金,再加上小区物业单位更换频繁,几乎都未按照规定查验消防设施的情况并办理移交手续,发现问题互相推诿扯皮,导致火灾隐患久拖不改,渐成“历史遗留问题”。
2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2.1小区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治意识淡薄
很大一部分居民没有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没有意识到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且将威胁到公共安全。小区多数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管理意识淡薄,不清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漠不关心,一些小区甚至出现无人愿意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即便是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又因业委会委员多是兼职人员,分布在各行各业,对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难以形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有效监督。
2.2物业服务企业主体意识和管理水平不强
一些物业单位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物业经营、代收代缴、环境卫生、治安防范和水电维修等方面,且由于内部消防安全制度不全、机构不明、职责不清,公共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日常检查等消防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隐患不断累积。部分物业服务公司认为其为“服务”企业,在消防安全问题上“没有执法权”而“管不了”,一方面严重依赖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和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的维护,另一方面又期盼业主能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门能指导干预,出现问题推、拖,不能主动实施管理和积极解决问题,并将其归咎于“责任不清”。同时,物业单位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多由保安和水电维修人员兼职,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操作不够专业,而且由于物业服务人员工资低、责任心差、流动性大,导致消防管理成为薄弱环节。
2.3小区公共维护资金缺乏且动用审批困难
笔者初步统计了2014年和2015年被湖里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因消防设施故障、瘫痪原因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居民小区占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总数的56.25%。《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的几种情形,如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费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目前,小区物业实施消防管理所需费用主要来自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常采用拒交物业费作为对物业服务不满意的维权手段。由此,专项维修资金虽可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但大部分小区没有首期维修基金,且因日常物业收缴难,公维金缺乏,不足以维持日常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再加上公维金使用条件和程序较为复杂,审批周期长,且时常因业委会成员自身综合论述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物业提出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时,业主委员会推三阻四,不予研究审批。
2.4法律责任追究和纠纷争议解决渠道不畅通
小区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封闭楼梯等行为,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但很多行为确实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所为,物业服务企业也对相关行为进行了劝阻、制止,只处罚物业服务企业似乎不够合理;而执法部门如果要对众多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者直接实施处罚又“心有余而力不足”。以小区停车难导致占用消防车道执法实践作为实例,相对日益增多的私家车,小区车位配套却明显滞后,有时物业不得不“网开一面”默许,引发了小区停车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的群众投诉举报逐年上升。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违规停放机动车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秩序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消防部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方面督促物业对占用消防车道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但业主常常不听劝阻甚至与物业发生冲突,而物业对小区消防车道被占没有执法权,不能处罚业主,口头劝阻收效甚微,另一方面物业向城管部门报告后,城管部门人力不足,未能像110出警一样实时接警实时查处,并且停车流动性大,无法违规一起处理一起,取证难处理难。
3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破解对策
3.1健全机制,破解小区消防管理
“责任不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涉及个人、单位和社会,必须明晰责任才能有效开展工作。对于提升广大业主的自治意识,要对业主委员会要统一明确职责义务,建立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约束机制,另外要将因占用消防车道被处罚且拒不缴纳罚款、不按规定缴纳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个人纳入信用系统。对于规范物业企业消防管理,要在地方法规中增设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政处罚罚种和力度,并以此推动物业消防工作的发展。对于加强物业企业行业管理,建设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建立物业单位的准入、淘汰制度,对物业管理不善、安全隐患多的单位应坚决予以撤消、降低资质;另一方面在专项维修资金审批流程上,要建立大修基金启用绿色通道,将消防隐患整改纳入紧急启用大修基金的情形之一,建设、消防及属地街道的服务指导,对符合动用大修基金支付整改费用的项目,缩短整改启动时间,并通过工程竣工造价评审,确保资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对于强化小区日常管理,要将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应用到小区自身防火检查,整合保安、物管、消防志愿者等力量,结合入户访查、综治巡防、出租屋管理等工作,开展提示性、警示性、常识性宣传,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和宣传,督促和帮助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3.2落实责任,破解物业消防工作粗放管理
强化物业公司落实消防职责是改善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环境的关键。首先在人员组织上,可依托保安队伍、值班室等设立小区微型消防站,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灭火和个人防护装备,并通过培训,使这些人员具备一定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应法律法规。其次在机制保障上,要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物业公司定期对其落实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其收入或职场期望挂钩,奖优罚劣。最后在日常管理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小区居民住宅楼的消防设施及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居民家用火用气用电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制止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的行为,组织协助组织开展消防疏散演练;对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小区,除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维护保养能力外,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消防维保单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测试。
3.3堵疏结合,破解违法占用消防车道顽疾
在“堵”的方面,要从管理和执法两个层面来解决,管理层面上,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车辆保有量情况,统筹和引导业主有序停放,加强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劝阻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要及时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执法层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集中招录一批治理小区乱停车的协管员,配备专用拖车,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像管城市道路乱停车一样,发现一辆处罚一辆或者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疏”的方面,要从建设和调配两个渠道来考虑,从建设渠道看,可在新居民区规划和建设中用超前眼光合理配置更多的停车库(位),对现有小区的部分道路进行拓宽或改建部分绿地作停车场地,有条件的小区采取新建或改建立体式停车位,改造资金由有停车需求的小区业主认购等途径解决,增加小区停车位;从调配渠道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委会与周边商务楼、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管理单位协商,有偿利用其夜间空置停车位,同时积极引导小业主将车辆停放地下停车位,对闲置车位实施有效调剂,以减少地面的停车压力。
3.4以奖代补,破解小区消防设施缺损问题
针对老旧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瘫痪、日常管理滞后、整治经费欠缺、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政府将老旧小区消防改造作为“民心工程”,纳入“美丽厦门.共同缔造”项目,采取政府“以奖代补”和业主自筹共担相结合的方式,政府、街道和业主按比例承担改造费用。业主自筹费用的部分,对无物业管理、无大修基金、无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以鼓励业主自治自改为主,由业主所占建筑比例分摊整改费用;对在隐患建筑内入驻的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单位自筹整改资金;对在隐患建筑内的商业场所,按照先商业后住宅原则,督促商业部分业主先行筹资整改,以商业带动住宅。通过鼓励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的消防安全环境。
4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居民住宅逐渐向着现代化和高端方向建设,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着更为严竣的挑战和要求。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需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及政府部门共同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火灾发生的几率,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吴宝忠.浅析如何强化小区消防安全管理[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8.
[2]陈阳.现代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策略探究[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突出预防,保障重点,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单位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负责单位的消防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总务科对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单位每个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都有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五、充分利用板报、专栏等工具做好消防教育工作。要针对行业的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
六、科主任是本科室消防安全工作的安全责任人。要根据本部门所涉及的工作场所、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建立明确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制定相关的内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抓好落实,防患与未然。
八、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凡配备的消防器材、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检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所有消防器具和设施不得用于非防火事宜。
九、任何人不得埋压、圈占和堵塞消防水源,占用防火间距,要确保站内消防通道的畅通。在单位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禁止堆放杂物。
十、使用、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科室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能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十一、凡下班工余时间或节假日,各科室人员都要检查工作场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电源是否关闭。
十二、加强消防设备管理,建立健全消防设备台帐,按时更换药剂,定期检查设备,定期检查、考核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领导反馈。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检查、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制度,存在问题的部门应严格按时如期进行整改,否则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十四、对违反《消防法》和本单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法定责任人_¬¬_¬¬_¬¬___¬¬¬¬¬¬_¬¬_¬¬__¬¬¬¬
分管领导_¬¬_¬¬_¬¬___¬¬¬¬¬¬_¬¬_¬¬__¬¬¬¬
科室责任人_¬¬_¬¬_¬¬___¬¬¬¬¬¬_¬¬_¬¬__¬¬¬¬
年月日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站《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单位主要领导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领导消防管理工作,总务科负责与消防管理部门联系,监督、检查、指导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各科室主任对所管辖区域范围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人。消防工作要纳入部门日常工作计划中,要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每个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总务科要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四、各科室要建立健全岗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库房重地应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要指定熟悉各种物品性能、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
五、为保障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规定配电房、库房等重要场所为无烟区。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不得擅自在实验室内及消防通道上,用可燃材料隔离、装饰房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使用的地方,并要经常进行检查。要及时发现和堵塞火灾漏洞,消除火灾隐患。
六、各职工都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要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下班工余时间或节假日前,都要检查工作场所是否有火源、非工作需要的电源是否关闭。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加装和拆卸电源及电器设备。对下达的隐患通知书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科室应积极组织尽快消除隐患,预防火灾事故。任何科室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室负责人和职工的考评、考核、晋级、晋职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防火工作认真负责的,在年终考核时应予充分肯定,对特别突出的,可建议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评优秀先进资格。对于造成火灾损失的,视情节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关建词:轻板房 消防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2012年在某炼油化工基地三家施工单位由于营地防火管理不善,在不到三个月时间接连发生三起营地宿舍轻板房着火事件。由于轻板房夹心板中的塑料泡沫起火时不容易扑救,在消防车到达扑救时,20多间房子烧毁大半,只剩下一层铁皮和散乱的轻钢。屋内职工的床铺、行礼和一些贵重物品全部烧完,职工下班后无家可归,让人看了感到很是凄凉。这几起轻板房着火原因经事后调查分析,主要原因是轻板房2009年初建成,由于防火管理不到位,住宿人员相对集中,插座使用频繁,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线路短路起火,引燃了轻板房夹心板中的泡沫塑料,导致轻板房起火发生火灾。
1轻板房发生火灾的原因
轻板房属于轻钢结构,墙体采用彩色钢板覆面,彩钢板传热系数大,耐火性能差,当遇到高温或泡沫塑料接触到火源时,就容易被点燃。复合板内的泡沫塑料(聚苯乙烯)受热后产生收缩熔化,然后滴落燃烧。轻板房发生火灾主要多见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状态以及消防管理上的原因。
1.1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轻板房火灾
员工随地乱扔烟头,室内私自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香蕉水)等。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发生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引起火灾。员工使用电热毯时,没有做到人走电断,电热毯过热引起火灾。
1.2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轻板房火灾
采用易燃的泡沫塑料(聚苯乙烯)作为活动板房芯材。电气设备绝缘不良,电线敷设不合规范要求,没有按要求加装阻燃管。避雷设备装置不当,缺乏检修或没有避雷装置,发生雷击引起火灾等。
1.3营地防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轻板房火灾
营地缺少消防管理机构,缺少义务消防队,缺少消防安全责任制,缺少定期对营地开展专项消防安全大检查,缺少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消防器材没有定期检查或配备不到位等。
2防止营地轻板房发生发生火灾安全对策
2.1营地轻板房电气线路的防火
电气线路往往由于短路、过载运行、接触电阻过大等原因,产生电火花、电弧或引起电线、电缆过热,造成火灾。
2.1.1电气线路短路的防火措施
必须严格执行电气装置安装规程和技术管理规程,坚决禁止非电工人员安装、修理。要根据导线使用的具体环境选用不同类型的导线,正确选择配电方式。安装线路时,电线之间、电线与建筑构件要保持一定距离;在距地面2.5m高以内的一段电线,应用钢管或硬质塑料保护,以防绝缘层遭受损坏。在线路短路时能及时、可靠地切断电源。
2.1.2超负荷造成火灾预防措施
根据负载情况,选择合适的电线。严禁滥用钢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丝。不准乱拉电线和接入过多或功率过大的电气设备。检查去掉线路上过多的用电设备,或者根据线路负荷及时更换成容量较大的导线,以使线路不超过负荷。
2.1.3接触电阻过大造成火灾预防措施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铜、铝线相接宜采用铜铝过渡接头。也可采用铜接头处垫锡箔,或在铜线接头处进行锡焊处理。通过较大电流的接头,不允许用本线做接头,应采用油质或氧焊接头,在连接时加弹力片后拧紧。要定期检查和检测接头,防止接触电阻增大,对重要的连接接头要加强监视。
2.2轻板房屋内布线的防火安全措施
设计安装屋内线路,要根据使用电气设备的环境特点,正确选择导线类型。所有导线明敷,并套以阻燃管,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维修。布线时,导线与导线之间、导线的固定点之间要保持合适的距离。灯具与墙壁保持安全距离。照明日光灯使用电子镇流器型,不能采用线圈电感镇流器。当电线穿过彩钢板夹心板墙壁时,必须套以不燃塑管。每个房间还要安装合格的漏电保护装置和短路过载开关。营地内的所有供电线路和临时接线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线路。电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并不断加强对电工人员的爱岗敬业教育,严格执行电工人员操作规程,确保宿舍的用电安全。
2.3雷电引起火灾的预防措施
夏季为雷雨的高发期。雷电是一种大气中放电的现象,虽然放电作用时间短,放电电流可达几十到几十万安培,电弧温度也可达几千度以上,极易引起火灾事故。因此,营地宿舍,应在每年雷雨季节以前对避雷针、避雷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查,达到安全使用状态。
2.4营地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齐抓共管
为加强营地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损失,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营地应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营地宿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主任委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住地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每年初消防安全委员会与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营地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参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所辖区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火险隐患的部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负责对营地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和领导,定期对义务消防员进行防火灭火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
2.5义务消防队的建设。
营地应建立一支由思想业务素质好,热受消防工作,有一定消防知识的人员参加的义务消防员队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防火灭火作用。义务消防员负责所在区域消防知识的普及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火灾初起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积极参加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与防火演练。
2.6营地轻板房防火建设要求及消防设施配备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轻钢活动轻板房耐火等级为四级,房与房之间最小防火间距12米,最多允许层数2层,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长度60米。每100平方米至少设一个6kg的ABC干粉灭火器,每个灭火器都配备月检查记录卡。营地在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消防供水管网、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泵等)的布局。营地主干道及主要建筑物周围的道路必须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
结束语
营地轻板房在建设与使用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才能确保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罗云.注册安全工程师手册.化工工业出版社2004.
[2]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
关键词:商场;消防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X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5-0177-01
近年来,我国商场的重大火灾不断,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时有发生,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商场的消防安全形势,认真分析总结商场火灾特点及商场存在的火灾隐患,研究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对有效遏止商场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保障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在文章中分析了当前商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1 当前商场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1)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商场的经营管理者不能科学的处理商场经营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管理不够重视,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在消防管理方面投入较少。同时,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不能及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妥善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再加上商场的部分消防监督人员自身能力水平有限,发生火灾不能及时妥善处置,给商场的生产经营和人员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2)商场装修材料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当前,部分商场没有严格遵循《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只是一味的追求豪华、舒适,勇大量的易燃材料进行装潢装饰,部分木材、胶合板、纤维板、地毯、等装饰材料被用于商场的地面、墙面,对消防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一旦发生火灾,这些装饰材料将剧烈燃烧,迅速蔓延,而且燃烧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容易造成人员中毒、窒息。所以,因装修装饰材料引发的火灾,成为商场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不科学。由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很多商场采用的电器设备种类和数量都较多,再加上电气设备功率较大,造成了商场的用电量很大。部分商场存在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的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有的发热电器离可燃物较近,有的保险装置和开关安装不合要求,有的线路不超负荷形成短路等,都极易导致火灾的发生。同时,部分商场用火不当,有时出现液体、气体燃料渗漏现象引起火灾,随吸烟并乱扔烟头都极易引发火灾。
(4)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多数商场虽然按照国家工程的建筑标准,设置了相关的建筑消防设施,如: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系统等,但商场管理者并未对这些系统进行妥善统一管理、让系统运行处于最佳状态,导致这些消防设施疏于管理、缺乏维护,不能使其发挥最佳功效,个别的甚至丧失了部分功能。还有个别商场仅设置了消防栓及灭火器系统,而没有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导致不能及时发现火灾。可见,及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投入与维护,是消防管理的重要内容。
2 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1)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商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切实明确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应将安全责任制分配到各个岗位和各个部门,明确消防安全任务,涉及消防通道、疏散设施及建筑消防设施,这些设施的设置应在责任人的统一管理下高效的落实。同时,商场的消防管理工作要立足于自身,进行消防组织建设,从而促进商场、市场自身自防自救能力的提升。除了配备专职的消防干部外,商场要建立一支专职或业务的消防队,依据商场规模来安排消防员昼夜进行消防工作,并且依据商场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门时间,有步骤、有计划的对消防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消防员对消防设备的使用、火灾的初期扑救及组织引导人员的疏散等。
(2)要进一步完善消防制度建设。商场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消防安全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火灾安全隐患整改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使得员工能够自觉的遵守这些制度,使单位上下形成健全的防火安全系统,以实现商场自身消防能力的提升。
(3)要进一步积极运用消防新技术。一是积极推行消防安全管理标识化技术。统一设置消防设施标识,明示维护责任,提示消防设施使用方法;强化商场、市场地面安全疏散标识,夜间营业性商场、市场地面应当电致型发光疏散标志,火灾时引导顾客及时疏散;危险场所以及易误操作引发火灾、爆炸的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明令禁止行为,标明正确操作方法。二是推广使用智能防火门技术。商场、市场经营时需常开的防火门可以设置为常开的电动防火门。经营时需常闭的安全出口门可以设置为火灾时顾客能直接推开的推闩式外开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等。三是商场要配置先进的消防设备。除了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足够的消火栓之外,还应配备灭火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预测报警装置、闭路监控系统、火灾照明系统、广播应急系统、防火隔离设施及消防控制中心等。在消防设备完善的同时,严格的人员管理制度也应得到落实,促进现代化装备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的提升,以发挥现代化消防设施的防火和灭火效果。
(4)要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维护检修。商场要学会科学的使用电气设备,要坚持电气设备设计与安装的规范化,避免出现各种线路相互缠绕,彼此影响的局面。要对电气线路采取隔热、散热处理,应尽量穿管布置,避免暴露在外。要加强电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增加用电设备应进行报备,坚决杜绝各种私拉线路,私用电器的现象发生。要建立电气设备的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确保用电线路的绝对安全。同时,商场要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相关规定,找专业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进行维修保养。通过定期对商场内的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保证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商品交易场所将会呈现出区域化、规模化、专业化等多向分化发展趋势,商品交易规模将迅速扩大。在商业不断繁荣的背后,消防安全问题必将日益显现。所以,商场肩负着重大消防责任,必须从人员思想、管理制度、防火器材到防火措施等方面,引起高度重视,强化工作落实。我们相信,只要广大商场管理人员深刻认识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消防制度建设,进一步积极运用消防新技术,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维护检修,就一定能做好商场消防安全工作,为广大顾客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购物环境,从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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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建筑的隐患
(1)高校的建筑结构比较复杂
比如河南中医药大学的教学楼是亚洲第一长楼。这些漂亮的建筑使一些不熟悉建筑结构的人员在遇到火灾时很难找到安全通道。尤其是晚上,学生在“迷宫”的宿舍休息,一旦遇到过火灾学生是否能在最短的时间顺利的逃生?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45%的学生不熟悉所在学校建筑物的构造,这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
(2)高校建筑消防设施不健全
目前各个高校都在开足马力的扩招,而老校区的建筑又很难承受如此之大的“压力”,为了缓解压力,各高校纷纷的将新招的部分或全部学生转移到刚建成的校区。然而,经过实地的观察一些高校建筑,其有的建筑没有消防设施,有些建筑消防设施处于“瘫痪”状态。这些高大威武的建筑给我们带来了安逸的环境,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
2消防安全意识比较薄弱
(1)高校学生安全用电和用火意识薄弱
高校的学生在学校相对比较自由,一些学生在宿舍用电比较自由,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46%的学生在宿舍用大功率电器;有70%的学生在宿舍吸烟。事实也证明,在一些高校发生的火灾就是因为学生缺乏消防安全意识,违规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在宿舍内吸烟从而引起火灾,造成不同程度的严重后果。如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的602女生寝室发生失火,失火原因是该宿舍一名女生将未拔电源的热得快放在床上,引燃床单,导致4人死亡的悲剧。
(2)高校学生不关注消防通道
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90%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教学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36.2%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实验室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75%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宿舍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36.2%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餐厅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27.5%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图书馆楼的消防通道的位置;仅仅16%的学生熟悉所在学校所有建筑的消防通道的位置。
(3)高校学生对于发生火灾时的逃生路线关注过少
在学校中,只有更多的关注所在建筑物的发生火灾时自己的逃生路线才能更好的逃生。然而,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30%的学生规划过一条所住宿舍发生火灾时自己的逃生路线。5%的学生规划过多条所住宿舍发生火灾时自己的逃生路线。多达65%的学生从来没有规划过所住宿舍发生火灾时自己的逃生路线。一旦发生火灾对没有规划过逃生路线的同学来说是个巨大的威胁。
3消防知识与技能比较欠缺
(1)高校学生了解、知道的消防安全知识较少
然而目前大部分高校把教学工作重心放在了大学生的专业技能、英语水平、计算机应用以及人际关系等素质的培养方面,对消防教育重视不够。一部分大学的一些主管领导对安全教育尤其是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更多的是形式。一些学生对学习消防知识的积极性也不高,有些学校虽然开设了消防安全知识选修课,但是选择上课的人数并不是很多。即使一些选课的学生也存在逃课和课堂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30%的同学在小学学习过消防知识;对初中学生学习过消防知识的有40%;高中阶段学习过消防知识的学生有68%;37.1%的同学在大学学习过消防知识;仅仅有12%的同学从小学到大学都学习过消防知识。因此,对于高校的消防知识教育工作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2)高校学生消防技能欠缺
消防技能是在遇到初起火灾时能在第一时间用一切可以扑灭火灾的工具消灭火灾。消防器材的使用、利用绳子或者床单从高层建筑中逃生、在火灾现场对受伤的人员在送往医院简单的处理这些消防技能要在消防演练中得到提高。然而,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66%的同学进行过消防演练;仅仅有22%的同学使用过灭火器。
4学校管理相对滞后
(1)高校有关消防宣传较少
高校的消防安全是属于学校管理的重要一方面。同时,高校也应对一些实用性强的消防知识经常进行宣传教育。但是在实际的调查问卷中得出78%同学认为所在学校偶尔或极少进行过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传;8%同学认为所在学校从不进行过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传;14%同学认为所在学校经常进行消防安全逃生自救方面的宣传。学校在消防知识的教育、宣传方面还是有一定的欠缺。
(2)高校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大学虽然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但是很难落实。在高校的发生火灾的概率相对不高,所以一些高校的负责消防安全责任的领导,对高校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的执行并没有真正的落到实处。
(3)学校消防通道经常关闭
学校为了更好的约束学生,时常关闭部分消防安全通道仅仅开个别出口作为日常进出的通道;还有个别院校将学生宿舍的窗户安装上防盗窗,一旦遇到火灾,给学生的逃生和专业人员救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某些院校因受学校条件所限,男、女在同一栋宿舍楼住,为防止男女乱窜宿舍,在楼道中间加门或者分隔装置,这些对于人员密集的宿舍是一个巨大的安全隐患。比如河南警察学院的宿舍,每两栋宿舍楼是相连的,每栋宿舍楼有六层,每层宿舍楼有29个宿舍,每个宿舍住4个人。如果两栋宿舍楼住满有1392个人。平常宿舍只开一个门作为日常学生出入。再比如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的部分宿舍每栋宿舍楼有六层,每层楼有49个宿舍,每个宿舍有6名学生,如果一栋宿舍楼住满学生有1764个人,平常宿舍也只开一个门作为日常学生出入。假如晚上一旦发生火灾对于这个人员密集的场所,学生是否能在最短的时间离开宿舍楼,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4)高校有关消防的监督检查较少
消防安全不仅在于制定规章制度,更在于监督检查。如果监督不到位,就会产生发生火灾的隐患。在对龙子湖高校的学生调查问卷中得出有49%的同学认为学校经常进行大功率电器的检查;35.3%的同学认为学校偶尔或极少进行大功率电器的检查;15.7%的同学认为学校从不进行大功率电器的检查;学校的监督有利于从源头控制火源。
二高校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1合理规划
高校建筑对于高校计划在建的建筑,在规划之初应当把楼房的实用性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考虑,其次,再考虑楼房的美观。应当优先考虑配套相关的消防设施,尤其是对于有经济实力的学校可以在宿舍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在宿舍楼的建设时增加限压设备客观上阻止学生使用大功率电器。同时,要优先考虑“简体”楼房,少见甚至不建“迷宫”楼房。对于已经建好的“迷宫”楼房应该增加相关的安全通道指示标志,使初次进入楼房的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了解楼层的基本构造。
2扩大宣传力度,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高校应当宣传结合自身的情况开展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的方针、消防知识、消防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法律是人们日常的行为准则。通过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广大师生了解消防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一旦违反应当承担的后果。逐步的养成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习惯,能够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到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去,能够把“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在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中体现出来。通过宣传提高学校师生的消防法律意识。
(2)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消防知识
产生火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只有掌握相关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技能,才能更好的与火灾相斗争。通过宣传使广大师生了解并并掌握基础的消防知识。比如燃烧的原理;电气线路与设备防火;静电的防火措施;雷电的防火措施;危险化学品的防火措施;火灾的现场如何正确的使用灭火器,如何在最短的时间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在宣传教育时,根据教育的对象的不同,宣传的内容也应该有所侧重。
(3)加强对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的学习、宣传
提高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通过对每年度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实际工作经历的总结,并加以宣传教育。同时组织学校的师生参观火灾现场,或者观看相关的影视作品,解读发生火灾的原因,让活生生的例子在师生脑海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加强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3加强大学生消防知识的教育,提高消防技能
(1)有针对性的加强大学生的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大学生来源的多样性,有来自偏远的农村,有的来自城市,他们有的学习过消防知识,有的没有学习过。《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因此大学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结合大学生的军训,对其进行有关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因此大学教育应当重视消防安全教育,并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一门必修课。
(2)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消防技能
大学应当结合学生已经学习过的关于消防安全的理论知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具体的消防训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对于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让每一个学生都练习如何使用灭火器。每个学期组织全校学生开展消防逃生演练,尤其是宿舍的紧急疏散演练,让学生真正的能够掌握一些基本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现场逃生的技能。每个学校可以结合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邀请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的专业人员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更专业的消防演练,使学生能够学习,掌握更专业的消防技能。
4学校创新管理模式,使消防管理日常化
(1)建立学生消防监督队
在学校成立学生消防队,队员主要对学校的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餐厅的防火设备系统进行检查,如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设施与安全出口标志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消防队员还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的活动。学校有关部门要有针对的加强对消防队员的培训、演练,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
(2)落实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大学的有关消防工作有详细的规定,需要各个高校的领导重视高校消防工作,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各个高校的结合法律规定与本校的实际情况,要经常开展对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的活动,开展相关的消防演练的活动,切实做好高校消防工作。
(3)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的商店、商场、封闭式的集贸市场等。
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商店(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消防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露天的商贸、集贸和专业批发市场、非固定的商业网点、摊点。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是实施商店(场)消防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商店(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第五条商店(场)在经营管理中,法定代表人或个体业主必须全面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并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安全业务技术知识培训。
(四)开展防火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五)认真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演练。
(七)建立健全值班巡逻、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火灾报告等消防安全制度。
(八)发生火灾后,应迅速组织扑救,并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
(九)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六条商店(场)应根据营业场所规模、经销物品危险程度,配备专(兼)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50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防火安全人员。
第七条商店(场)应建立与营业班次相结合的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40%。
第八条商店(场)的安全员、仓库保管员、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商店(场)在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装饰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及装饰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条商店(场)供疏散的门、楼梯、走道要设立明显标志,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或设置柜台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商店(场)经营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及腐蚀品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持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营业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将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同架出售或同库存放。
第十三条大中型商店(场)必须设有专门的商品中转仓库,不得以店代库。其仓库必须符合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商店,其仓库必须设在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商品经营场所动用明火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动火地点必须清除可燃物品,配备灭火器具,并有专人看护。
第十五条商店(场)应按照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电力设计规范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商店(场)内生活照明用电线路应与营业性用电线路分开设置。测试电器和电讯商品所用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遇停电、下班或测试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七条商店(场)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事故照明指示装置。
第十八条商店(场)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有关法规、规范,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设施,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大中型商场和地下建筑内的商店,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和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或破损等,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第二十条商店(场)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必须有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维护管理和操作,并做到:
(一)设施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需要停运维修时,报请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由指定单位进行维修。
(二)每年进行1次检查和试验,填写年检登记表。
(三)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1遍,并作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第二十一条商店(场)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火险隐患的,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对重大火险隐患逾期不加整改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或单位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违者由主管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