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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申请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8 15:47:4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中止诉讼申请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中止诉讼申请书

第1篇

开庭通知书范文一

_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年月日时分在开庭审理,希望你作为本案的人准时出庭。

年月日

开庭通知书范文二

: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开庭通知书范文三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送来的申请书,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委决定立案处理。

腾冲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开庭通知书相关文章:

第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

第二条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应诉的情形。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应诉应当确定诉讼人。

诉讼人一般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诉讼人人选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与有关机构提出建议,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

对不服有关机构以本级财政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由有关机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财政部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答辩状,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下列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十)诉讼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答辩状;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的行政复议或应诉文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可以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第七条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填制《送达回证》。

第3篇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一委托人:

联系地址、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地址、方式: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地址、方式:

现委托在我(单位)与

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人。

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人用,委托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一般或特别),特别必须注明权限;

2、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委托人名称、单位全称,单位须加盖

公章;

3、诉讼人的身份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需一并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律师函和律师、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公民需一并提交近亲属关系证明或单位推荐书或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书。

申请执行指南

一、申请执行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

3、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

5、属于本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个人申请:

1、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并由本人签名;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3、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并加盖该庭公章确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4、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

1、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3、由案件承办人签字并加盖该庭公章确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如案件经二审的,应提交二审裁判文书已生效的证明,提交

一、二审裁判文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二)对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和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

1、申请执行人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送达证明原件;2、申请执行书一份,写明执行的原因及依据;3、申请执行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申请书由本人签名;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4、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5、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执行应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执行不能超过法定的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履行债务的能力和被执行人的具体地址等情况,否则,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如已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自行查明财产状况有困难,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调查并说明理由。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二委托人:

住址:

受托人:律师联系电话:

地址:

受托人:工作单位:

律师联系电话:

地址: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本社本村与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___人。受托人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人刘斌的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九龙镇佛塱大队经济社外嫁女经济社社员资格确认、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行政确认、社员资格确认成功后第一次全额分红、补贴款执行到位的相关事宜。

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其他持证律师的权限为:承认、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外嫁女佛塱大队经济社社员资格确认、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强制执行、行政确认、社员资格确认成功后第一次全额分红、补贴款执行到位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20xx年月日

非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三委托人: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需经______________办理,特委托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为人,代为办理。

人的权限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权限,如委托人或律师要求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

第4篇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具体为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粮食行政机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储备粮代储资格等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六)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一)国家粮食行政机关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定;

(二)省级或省级以下粮食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的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第九条对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以粮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条对地方粮食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非行政机构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粮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对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依法受粮食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国家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监督;

(七)监督本级或下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下级粮食机关或本机关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受理日期即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粮食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粮食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要求合理,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争议,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主体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不能继续进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恢复进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法的;

(二)被申请人自动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

(三)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继承其权利的合格民事主体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生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且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5篇

基本案情

客户明文顺于2009年6月2日在A银行阳城支行解放路营业部办理银行卡存款转到存折上的手续,银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以及环境、设施、措施等方面的不完善及过错,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明某当场损失20010元。随后,明某向该县法院,要求银行对其进行赔偿,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以裁定准许明某撤诉结案。2012年,明某再次因此事由提讼。

原告明某诉称,原告在2009年事发后向法院,法院在主持调解中提出让原告撤诉,由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赔偿部分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被告承担,并由银行领导设宴招待赔礼道歉。原告不同意调解,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二年之久,于2011年9月恢复诉讼。银行再次提出若原告撤诉,则以10000元作为赔偿,当场便给付,并口头承诺,只要撤诉,剩下的10010元损失和诉讼费300元、律师费500元等和银行领导沟通后再给予原告;若不撤诉,10000元赔偿拿不到,法院若判败诉就什么也得不到了。于是原告不得不写撤诉书同意撤诉。但撤诉后,被告及其代表人并没有兑现诺言,被告既没有赔偿10010元损失和诉讼费等,也没有赔礼道歉,原告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10元、诉讼费用8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辩称,原告被告已于2011年达成调解,原告承诺被告支付其10000元后不再提其他要求,一次性终结双方纠纷,被告已支付现金10000元,原告再行违背和解协议,请求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日,原告明文顺在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办理银行卡存款转存存折手续过程中,被人骗走20010元。2009年6月23日,原告向阳城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撤诉申请书中承诺在A银行阳城支行给付其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一次性终结双方的纠纷,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诉讼请求。被告于当日给付原告10000元,阳城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原告和被告均签收了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了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在该次诉讼中,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此次诉讼虽以裁定准许撤诉结案,但原告在撤诉申请书中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分,承诺在被告向其支付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其也接受了被告支付的10000元,故原告再次因此事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明文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明文顺负担。

争议焦点与其反应的问题

银行对客户应负的责任问题

明某2009年时法院主持调解,以及本次诉讼法院的判决中,双方当事人对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似乎都没有争议,只是对银行应予赔偿的数额没有以明示、确定的方式达成一致。而法院亦没有就银行对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给出法律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对于因第三人侵害行为造成客户权益损害的,该条规定并不能成为受害者直接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即银行既是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限度内承担责任,又是在第三人无力偿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受到双重限制。显然,第三人直接从事侵权行为,是第一位的责任人,只有在第三人不能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或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银行才承担补充责任;银行也不是就受害人未能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部分全部予以赔偿,而要考虑银行的过错程度。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银行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实务中,判断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具体分析,从多方面了解事实,寻求证据。如银行的安全保卫标准是否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银行的安保能力、侵害行为的力度、侵害发生时安保人员是否及时实施救济措施等。本案中原告称“银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以及环境、设施、措施等方面的不完善”,银行有较大过错,原告有权就不能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的部分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非原告期望的全部损失20010元。

关于原告在撤诉申请书中对自己实体权利作出的处分

阳城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告明某在撤诉申请书中已对自己的实体权利作出了处分,承诺在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向其支付10000元后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故明某再次诉求被告A银行阳城支行赔偿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精神损失于法无据,因此判决明某败诉。明某的确书面承诺不再提出其他要求,表面上看是与银行达成了新的协议,但实际上不然。

其一,我国现行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当事人撤诉的事实并不影响撤诉后诉讼权利的再次行使,更不该影响再次后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其二,撤诉申请书中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分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方面,申请书体现的是当事人希望撤回、终结诉讼的意思,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表达出来的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非对双方权利义务纠纷的实体解决。即使原告在撤诉的理由中可能涉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处理,也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可以反悔,或由于其他原因重新提讼。

因此,本案虽经过法院调解,但最终并非以调解书的形式达成一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结案,而是以原告明某撤诉的方式结案,申请撤诉处分的是诉讼权利,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明某在撤诉申请书做出“不再因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要求”的对实体权利义务的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明某有权撤诉后再次提讼,法院以撤诉申请书中的承诺为由判决明某败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关于口头协议是否存在及证明责任的问题

原告明某诉称被告曾口头承诺“只要撤诉,剩下的10010元损失和诉讼费300元、律师费500元等和银行领导说好再给”,明某撤诉后银行并没有兑现承诺。此处的“承诺”并非民法中与“要约”相对应的“承诺”的概念,而是一个口头协议。

口头协议是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而不用文字记载意思表示的合同,简便易行,但由于没有文字记载协议内容,如果双方对口头协议是否存在或权利义务的履行产生纠纷,调查取证时就相对困难,只能依靠其他证据类型,更加重视证人证言、手机短信、录音录像等方式。本案中,明某相对于银行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加之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寻求证人或录音的可能性极其微小。

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不力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才可免于举证。双方既然对口头协议是否存在产生争议,主张协议存在的一方就应提供证据,否则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明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A行阳城支行不认可曾对明某作出口头承诺,认为明某在撤诉书中已经书面承诺一次性解决纠纷,不再因此提讼,且向法院提交了当时的准许撤诉裁定书作为证据支持;而尽管存在银行私下许诺赔偿明某剩余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但明某未能对该口头协议是否存在及内容真伪提供证据支持,便要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法院如果基于明某的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则无可厚非。

对银行的启示

加强对营业厅的安全保护,减少工作人员的疏漏。银行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硬性规定,安装摄像监控以及报警装置,保证这些安全设施24小时完好,并定期检测运行状况;对自动取款机安装自动报警装置,遇犯罪分子用技术手法改造等非法侵害时自动识别并报警;确实执行“一米线”制度等;营业场所的安保人员要积极巡视,保持警惕,银行应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必要技能培训、实战演习,在侵害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恰当措施,保护客户利益。

做好安全提示,提高客户的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银行对营业场所的环境安全保障是基本义务,但其防范和控制力度也是有限的,对侵害的防御也有一定的滞后性,并且银行只对客户损失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所以提高客户的防范意识对预防事故发生尤为重要。银行应该在ATM旁等客户办理业务的地方显著设置提示标语、语音广播、动画视频来告知报警电话;告诉客户办理各类业务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醒客户注意周围环境,提高警惕,一旦察觉不安全隐患,要停止相应的操作;取大额款项要避免引起公众注意而诱发犯罪动机。银行还可以通过邮件等方式向客户通报新型犯罪手段,使客户及时知悉,避免受害。

设置系统全面的监控录像。这不仅能够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而且可以监督和鞭策银行工作人员尽职尽责,预防侵害发生,避免银行过错。同时在客户因第三人侵害要求银行赔偿时,银行方面便于举证,能够提供案发时现场状况的客观证据,证明己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助于诉讼顺利进行。

银行可以为不安全因素投保,分散和转移风险。我国目前的信用卡保险主要包括两个种类,信用卡信用保证险和信用卡意外责任险。信用卡意外责任险是保险公司以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对因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后在信用卡部规定的挂失生效期之前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无法追偿的、本应由持卡人自负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的对象是持卡人的风险,对第三人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目前尚没有针对银行所做赔偿部分的保险机制。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可能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后被冒用,是客户财产权被第三人侵犯的情况;同样,本案中第三人侵害发生在营业厅内,银行可能存在安全保障不力的过错。前者是为持卡人投保,减少持卡人的损失,后者亦可以从保护银行的利益出发,为这种不安全因素投保,分散银行要承担的风险。

银行应积极从正面、根本上解决纠纷,重视以书面形式确定地解决纠纷。如此既是保护客户的权益,又可减少可能发生的后续纠纷,节省银行的法务资源。第三人侵害客户财产权的案件层出不穷,是银行经常要面临的问题,不管银行对客户的赔偿请求采取诉讼外调解、诉讼中法院主持下调解、当事人和解,还是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结案,银行都应以正面的态度回应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的思维进行抗辩、维权和充分协商,为客户的利益提供充分保障,尽可能使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结束纠纷。

第6篇

个人身份申请驾照被拒绝

2007年3月7日,深圳市民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

然而,深圳市车管所却以他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为由,拒绝受理他的申请。

曾在西安政治学院专门学习过法律的樵彬对此不解,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申领驾照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

对此,深圳市车管所的答复是:“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的规定。”

经办民警所言不虚。一年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曾联合下发过一份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其中明文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

依据这份红头文件,经办民警将申请材料退给了樵彬。

可樵彬认为,这份红头文件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在他的要求下,车管所给樵彬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上面写有“经审核,您在我所申办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请修正或补充后重新办理。”落款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事实上,早在1993年,樵彬在部队的时候,就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后来几经辗转,部队转业后意外丢失了驾驶技术档案。

拿到退办函,回到家里的当天晚上,樵彬就开始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次日,就将复议申请交给了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复议案件,应在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然而,樵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竟拖延了近两个月,毫无动静。经樵彬多次催促,2007年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才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提出樵彬的申请需要另行调查、审查。

深圳市交警支队的这个决定,等于将樵彬的复议申请打入冷宫。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中止恢复的期限,这意味着可以永远中止下去,而不必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后果。

为了尽快拿到驾驶证,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樵彬当即提出撤销复议申请,因为只有撤销了复议,才能向法院。对于樵彬撤销复议的决定,复议主管部门自然求之不得。7天后,复议终止通知书就交到了樵彬手上。

5月14日,樵彬便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他还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红头文件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9月,中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为1180万辆。全国拥有驾驶证的人数为1.6亿人。以深圳为例,目前拥有驾校24所,每年参加驾校培训的超过10万人。但在樵彬之前,却没有一个人对“先上驾校,再考驾照”的规则提出过异议。

“我曾经在部队服役,驾驶技术对付考试绰绰有余。如果再花几千块钱上驾校,感觉有点冤。”樵彬这样解释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大学本科、研究生,都可以自学、自考,驾照,为何不能自学、自考?”樵彬的官司被媒体披露以后,在网民中也引起热议。

对此案,樵彬充满自信。他认为,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就是他胜诉的“尚方宝剑”。

第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的[2006]376号文,既未对外公布,又未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纪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粤公通字[2006]376文要求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樵彬的诉讼,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东方面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培训。更不应该通过行政决定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

专家的观点,与樵彬不谋而合。

法院判决:不上驾校也可申请考试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樵彬提交的“审查376号文”的申请,获得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推动。5月24日,樵彬收到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称“申请收悉”,将“按程序予以办理”。两个半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了“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明确提出:“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

该文出台的次日,2007年8月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就将文件传真给樵彬。这份新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樵彬的努力,获得了省政府的认同,挑战红头文件获得了成功。

然而,令樵彬沮丧的是,当樵彬拿着这份最新文件,前往车管所报名时,对方又以尚未收到此文、公安部报名软件设置无法受理为由,先后多次拒绝了他的申请。

所幸,10天以后,文件正式到达深圳车管所。与此同时,公安部交管局车管处专门负责报名软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樵彬的要求,专门就软件设计不存在散户报名问题向深圳有关部门进行了说明和沟通。8月30日,深圳市车管所终于对樵彬的申请开了绿灯,使樵彬成了国内在驾校名称一栏署名“散学”(即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第一人。

10月8日,深圳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学习驾驶人法规理论考试(科目一)成绩出来了,樵彬以94分通过。

尽管深圳车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请,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樵彬却不愿就此撤诉。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南山区法院确认:“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做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至此,申领驾驶证是否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类似官司在浙江不一定打得赢

“樵彬诉车管所案”经报道后,影响迅速扩大,一些准备考驾照的人,对此尤为关注。

“这些天,我接到很多人的电话,问的都是驾校这个事。”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通过自学考驾照在杭州肯定行不通,如果要在杭州参加驾驶员资格考试,就必须到驾校接受正规的驾驶培训。对此,他给出了两个理由。

首先,驾驶员培训不同于其他技能的自学,驾驶技能合格与否,除了关系自身安全,还会涉及公众安全。而如果不按现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学习,靠驾驶者个人自学,根本保证不了技能的合格和可靠。

其次,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学习驾驶技能时至少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练习车辆须符合驾培车辆要求;每次练习不得进入公共道路范围;每次陪练的人员,都必须具备驾培教练的资格认证。而“自学驾驶”想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几乎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如果你开着私家车,由亲友陪着学车,撇开其他的不谈,单从法律上说,就是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该负责人还指出,由于驾驶车辆与培训车辆结构上不同,以及陪练人员对初学者教育方法的欠缺,这种“自学”式的学车方式,显然存在太大的安全隐患。

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8篇

第一条 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险种附加费用提取标准

一、88鸿利终身保险、99鸿福终身保险、鸿寿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缴费方式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十年缴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二十年缴

第一年

40%

20%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4%

1%

10%

二、66鸿运保险(a型、b型)

缴费方式

投保年龄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年缴

0—8岁

第一年

40%

15%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年

10%

2%

10%

以后各年

0%

0%

10%

9—14岁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年

5%

2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0—17

4%

1%

7%

三、直销类险种

险种名称

缴费方式

附加费用

简易人身保险

年缴

首年18%,以后各年10%

趸缴

7%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年缴

首年16%,以后各年9%

趸缴

7%

团体福利保险

趸缴

7%

福寿安康保险

一年期趸缴

5%

三年期期缴

7%

三年期趸缴

6.5%

五年期期缴

8%

五年期趸缴

7%

八年期期缴

9%

八年期趸缴

7.5%

个人养老金保险

期缴

首年15%,以后各年9%

趸缴

6%

养老金还本保险

期缴

7%

趸缴

5%

养老金还本保险(月、年、趸)交费—元月领金额

单位:元

领取年龄

50岁

55岁

60岁

65岁

交费方式

月领金额

龄年保投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16

6.732

0.577

0.041

1 0.249

0.879

0.061

15.986

1.372

0.093

25.983

2.231

0.150

17

6.264

0.537

0.038

9.555

0.820

0.057

14.920

1.281

0.288

24.260

2.083

0.141

18

5.823

0.500

0.036

8.902

0.764

0.054

13.917

1.195

0.082

22.641

1.945

0.133

19

5.409

0.464

0.034

8.289

0.711

0.050

12.974

1.114

0.0772

1.119

1.814

0.125

20

5.020

0.431

0.032

7.712

0.662

0.047

12.089

1.038

0.073

19.689

1.692

0.117

21

4.654

0.399

0.030

7.170

0.616

0.044

11.256

0.967

0.068

18.346

1.577

0.110

22

4.310

0.370

0.028

6.661

0.572

0.042

10.475

0.900

0.064

17.085

1.468

0.103

23

3.986

0.342

0.027

6.182

0.531

0.039

9.740

0.837

0.060

15.900

1.367

0.097

24

3.683

0.316

0.025

5.733

0.492

0.037

9.051

0.778

0.057

14.788

1.272

0.091

25

3.397

0.292

0.023

5.311

0.456

0.035

8.404

0.722

0.053

13.745

1.182

0.086

26

3.129

0.269

0.022

4.915

0.422

0.032

7.796

0.670

0.050

12.766

1.098

0.080

27

2.878

0.247

0.021

4.543

0.390

0.030

7.226

0.621

0.047

11.848

1.019

0.075

28

2.642

0.227

0.019

4.194

0.360

0.029

6.692

0.575

0.044

10.988

0.945

0.071

29

2.421

0.208

0.018

3.867

0.332

0.027

6.191

0.532

0.041

10.181

0.876

0.066

30

2.213

0.190

0.017

3.561

0.306

0.025

5.722

0.492

0.038

9.425

0.811

0.062

31

2.018

0.173

0.016

3.273

0.281

0.024

5.282

0.454

0.036

8.718

0.751

0.058

32

1.836

0.158

0.015

3.004

0.258

0.022

4.870

0.419

0.034

8.056

0.694

0.054

33

1.665

0.143

0.014

2.752

0.237

0.021

4.484

0.386

0.032

7.436

0.641

0.051

34

1.505

0.129

0.031

2.516

0.216

0.019

4.123

0.355

0.030

6.857

0.591

0.047

35

1.355

0.116

0.012

2.295

0.197

0.018

3.786

0.326

0.028

6.315

0.544

0.044

36

1.214

0.104

0.011

2.088

0.180

0.017

3.471

0.299

0.026

5.809

0.501

0.041

37

1.083

0.093

0.011

1.895

0.163

0.016

3.176

0.274

0.024

5.337

0.460

0.039

38

0.960

0.083

0.010

1.714

0.148

0.015

2.901

0.250

0.023

4.896

0.422

0.036

39

0.846

0.073

0.009

1.546

0.133

0.014

2.644

0.228

0.021

4.485

0.387

0.034

40

0.738

0.064

0.009

1.388

0.120

0.013

2.404

0.207

0.020

4.102

0.354

0.031

41

0.638

0.055

0.008

1.241

0.107

0.012

2.181

0.188

0.018

3.745

0.323

0.029

42

0.545

0.047

0.008

1.104

0.095

0.011

1.973

0.170

0.017

3.413

0.295

0.027

43

0.458

0.039

0.007

0.977

0.084

0.010

1.779

0.153

0.016

3.104

0.268

0.025

44

0.376

0.032

0.007

0.858

0.074

0.010

1.599

0.138

0.015

2.817

0.243

0.023

45

0.301

0.026

0.006

0.747

0.064

0.009

1.431

0.124

0.014

2.550

0.220

0.022

46

0.230

0.020

0.006

0.644

0.056

0.008

1.275

0.110

0.013

2.303

0.199

0.020

47

0.164

0.014

0.005

0.548

0.047

0.008

1.131

0.098

0.012

2.074

0.179

0.019

48

0.103

0.009

0.005

0.459

0.040

0.007

0.997

0.086

0.011

1.862

0.161

0.017

49

0.046

0.004

0.005

0.377

0.007

0.872

0.075

0.075

0.010

1.665

0.144

0.016

50

0.300

0.026

0.006

0.757

0.065

0.009

1.483

0.128

0.015

51

0.229

0.020

0.006

0.650

0.056

0.009

1.316

0.114

0.014

52

0.163

0.014

0.005

0.552

0.048

0.008

1.161

0.101

0.013

53

0.102

0.009

0.005

0.460

0.040

0.007

1.018

0.088

0.012

54

0.045

0.004

0.005

0.376

0.033

0.007

0.887

0.077

0.011

55

0.298

0.026

0.006

0.766

0.066

0.010

56

0.227

0.020

0.006

0.655

0.057

0.009

57

0.161

0.014

0.005

0.553

0.048

0.008

58

0.100

0.009

0.005

0.459

0.040

0.008

59

0.044

0.004

0.005

0.373

0.032

0.007

60

0.295

0.026

0.006

61

0.223

0.019

0.006

62

0.157

0.014

0.005

63

0.097

0.008

0.005

64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