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8 15: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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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会计 诚信缺失问题
一、信用社会计诚信缺失的几种表现
一是会计账务处理失真。不少基层信用社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或隐瞒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私设账外账,放贷收息,假造会计凭证,乱用会计科目,乱摊成本,编造虚假报表,擅自违规调表调账,甚至出现偷、漏税行为,将会计工作作为其掩盖违规经营和虚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工具,这会给农村信用社带来极大的隐患,包括业务经营和改革发展。
二是会计信息失真。随着中间业务、支付服务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开展和运用,信用社对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信息披露无论从量上还是从质上衡量普遍不理想,存在形式主义现象,或者所披露内容也是有选择性的,或者不真实。许多信用社的会计科目设置没有考虑拆放同业的风险因素,不能真实反映这类资产的状况,或有业务仅停留在表外附注笼统反映阶段,透明度差,风险性强,信息失真严重。
三是贷款核算不能真实反映信贷资产状况。信用社多年来一直使用“一逾两呆”分类法进行贷款管理,贷款隐伏风险较大,难以真实反映贷款质量。推行了五级分类制后,也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摸索,才走上规范化运行轨道,分类不实、草率分类的现象偶有存在。会计核算方式的惯性作用仍难以避免以新还旧、放贷收息行为的发生。
二、信用社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司马迁在《史记》里写过:“天下熙熙,皆为利趋;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任何一个企业与个人,都是以趋利性经营为目的,如何获取利益最大化,是他们追求的终极目标。对信用社而言,在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诚信缺失行为就会增加,两者的差距越大,会计诚信水平就越低。所以归根结底,造成会计诚信缺失行为的原因是利益大于其成本,这就给会计诚信缺失行为创造了生存的空间,这其中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经济时代的社会原因。
一是高收益导致会计诚信缺失。会计诚信缺失的收益包括货币与非货币的收益、当前与将来的收益、有形的与无形的收益等。信用社会计诚信缺失的受益人很多,单位的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这些人都可以因为经营业绩优秀而戴上荣誉的光环,从而谋取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效益好而获得更多的实惠,赚更多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多少人能自觉地遵守诚信原则呢?由此大家心照不宣,成为利益共同体,从无形中认可并实践了了会计诚信缺失行为。
二是成本低导致会计诚信缺失。诚信缺失行为的成本,包括受法律惩罚的成本、受舆论批评的成本和受良心谴责的成本。诚信缺失往往是一种从众行为,入乡随俗,你做我也做,因为法不责众,从良心上可以承受,所以也就看得很随意。目前信用社缺少自己的行业立法,对于非诚信行为的法律惩罚,总体上力度不够。还有就是谁承担惩罚成本的问题,目前信用社的产权改革虽然明确了产权关系,但实际上还是内部人控股,其中属于集体股份的权利和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人,使得惩罚对象不明确,针对会计造假的舆论批评,不能落实到具体对象。至于良心谴责成本,由于造假的普遍性,许多人的良知己经变得麻木。因此,诚信缺失行为从成本角度说是损失少收益大。
三是委派会计还没有发挥出真正的作用。会计委派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受派单位法人代表的领导下,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创造经济效益,参与受委派单位的经营决策,服从受派单位的工作安排,遵守受派单位的规章制度,防止和制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并及时向委派单位财务部门报告受委派单位的财务情况。农村信用社正处在委派会计工作开展的初期阶段,基本上处于有其“形”无其“神”的状态。一部分信用社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管理考核,委派会计执行力度不强,未充分转变观念,履行其职责,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个别委派会计只是名义上的派驻,没有真正起到的监督作用。
三、如何避免信用社会计诚信缺失
信用社会计诚信缺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不只是理论问题,更是实践问题,这涉及多重因素,所以需要社会相关部门和个人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共同努力,共同参与,提高免疫力,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
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要学会追根溯源,找出问题产生的源头,改变“民不举、官不纠”的局面,使违法行为浮出水面;加快信用社会计的法制建设,加强信用社立法和执法的科学性。明确规定会计真实性的具体法律标准,锁定违法目标,追究领导责任,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真正责任人,分清主次,集中打击关键目标。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责任。防止会计造假,惩处会计造假是信用社监管部门的责任。但是信用社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导致监管部门的权力看似很大,但只是亡羊补牢,会计诚信缺失行为已经发生了,甚至沸沸扬扬,出现了负面效应,监管部门才开始行动。预防性的监管责任应当归属于谁?如果不明确,就无法改变承担责任主体尴尬的局面。只有明确区分信用社会计责任和监审部门的责任,才能防止内部袒护行为的发生,使会计诚信缺失行为及时被查处。
三是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步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造成信用社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还有社会信息网络建设的落后性,导致一些违法信息被掩盖。如果建设规模先进的信息数据库,将企业与个人的资金往来与商品交易的资料记录下来供客户查询,一旦有不良信用的记录,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将受到制约。而对于信誉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从而鼓励诚信行为,使信息约束机制成为信用监督体系的一部分。从而加大查处诚信缺失行为的力度,增加失信者的成本。
四是加强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诚信作为经济社会的一种可贵品质,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让职业人充分认识到,诚信行为是商业活动中必要的而且有益的,是必然趋势,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谴责和惩罚,是一种获得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的做法。在系统内加强人本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准,营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局面,打造金融生态环境,从而避免会计诚信缺失行为的发生。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our country's peculiar dense human color, for how to conduct the exteriorization accounting personnel work, we need to consider the coordination with the various parties. On the basis of appropriately handling and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with all parties, it is useful to implement accounting personnel exteriorization for the realistic problems.
关键词: 外部化会计人员;关系;协调
Key words: externalization of accounting personnel;relations;coordination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2-0143-02
0引言
会计核算外部化是以两权分离理论为出发点,建立会计运行机制的一种新思路,是指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将其会计核算工作通过契约形式委托给组织外部机构来执行的方式。外部化会计人员是指基于会计核算外部化而形成的受托于产权主体的专业会计人员。
现代企业正是两权分离的典型,是基于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也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建立起来的契约联合体。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本文的论述则是基于现代企业在狭义法人治理结构中两权分离的规范化思想来探讨会计核算外部化问题(下文中的企业即指此类现代公司制企业,但正如笔者之前指出,会计核算外部化绝不仅限于现代公司制企业,甚至还可延伸到非企业的各类组织)。
1外部化会计人员的合理定位
1.1 外部化会计人员的法律定位受托于产权主体,同时服务于产权主体与经营主体,即外部化会计人员的法律层面的定位是受托体。按照会计起源及发展的理论指导,会计的出现本身是服务于财产所有者,即就是说会计产生的本源应当是对财产“私有化”(这里不妨发展性的改称专有化)。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通常是两权分离的规范治理结构,即所有者与经营者是相分离的。这种受托责任的双重矛盾性直接促使会计人员工作的“近邻”影响化。也就是说内部会计人员尽管也同时间接受托于所有者,但经营管理者的对其的影响(包括礼遇、职务、受肯定度等)更为直接与具体。而所有者则处于外部,鞭长莫及。从而形成事实内部人控制下的会计信息虚假、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的愈演愈烈。而一旦将会计人员真正定位于接受产权主体委托,最终服务于产权主体并从信息的共享性讲附带服务于经营主体,仅需要对所有者(委托者)解除其受托责任,那么前述一系列问题就能从根本得到解决。所以,外部化会计人员的法律定位应该是:源于组织外部,由产权主体以契约形式委托其对特定的组织开展客观、公正的会计核算活动,不参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强调的两点是:一方面受托会计人员(即外部化会计人员)必须独立于企业组织并以契约形式形成委托关系,而契约主体另一方应当是专门的会计人员输出组织;另一方面,受托会计人员所从事的只是客观、公正的会计核算活动,不能有超越核算的参与经营管理行为。
1.2 外部化会计人员的经济定位正如前述,外部化会计人是受托于产权主体的、源于会计主体组织外部的、受雇于外部专门会计人员输出组织的特定人员。那么,会计人员经济定位则是独立于委托主体(即产权主体),与之不存在事实经济利益关系,而是受雇于特定会计人员输出组织,与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由此,外部化会计人员同样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其受托服务的会计主体,进而独立于其经营管理者。当然,此经济定位结论的形成必须基于一系列完善的委托契约:规范的组织产权主体与经营主体的契约关系;完备的会计主体产权方与专业、专门的会计人员输出组织之间的契约;合理的会计人员与会计人员管理、输出组织之间的契约等一系列契约关系。
2外部化会计人员的关联主体及其关系协调
2.1 外部化会计人员的管理主体外部化会计人员是社会化中间服务人员,因此,其直接管理主体是其依托的会计人员管理公司,即前述会计人员输出组织。而由于此类公司服务性质的社会化及特殊性,需要有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管与备案,所以外部化会计人员同时还间接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的管理,这种管理在现阶段仅体现为此处的间接管理与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及职称资格的直接管理。未来也应发展到仅间接管理,而将职称管理与奖惩机制交由会计人员管理公司进行,从体制上理顺会计管理的层级,将有利于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管理公司的管理。更深远的影响则是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服务的独立性。
外部化会计人员与其管理主体的关系相对单纯,仅需处理好与管理公司雇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在与财政部门的间接管理关系中则无须赘处。
2.2 外部化会计人员的服务主体外部化会计人员的服务主体首先是会计管理公司,是一种雇用关系,前已述及,这种关系中只需注重劳动合同的正确合理签订;其次是日常服务于事实委托主体的会计主体产权所有者,正是由于此处存在会计人员的双重受托关系,才需要更加恰当的处理好双重关系。在会计人员进驻会计主体中,是由会计管理公司委托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工作,而会计管理公司同时与会计主体产权所有者之间也签订有相关的委托协议,明确会计公司为会计主体产权所有者提供会计之固有客观真实核算特性的服务资料并就此客观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委托会计管理公司对其所有的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所以此时外部化会计人员是代表会计管理公司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是一种双重受托关系;最后是间接服务的会计主体经营管理者。外部化会计人员由于不受托于会计主体经营管理者,故不存在表面层面的直接服务关系,但由于经营管理者也需要借助于会计信息自评经营管理业绩,同时报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外部化会计人员也存在事实上的间接服务于经营管理者的特征。
外部化会计人员的关系协调重点就是与其服务主体的关系协调。更具体的讲是与延伸委托主体(会计主体产权所有者)的关系协调及与间接服务的会计主体经营管理者的关系协调。首先,与延伸委托主体(会计主体产权所有者)的关系相对单纯,原因在于会计人员只需认真履职,真正发挥会计核算的客观真实性即可完成此受托责任。但一旦发生会计核算有失客观真实,则依据会计主体与会计管理公司签署的协议,会计公司将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同时相关会计人员除与会计管理公司的雇用关系被解除之外,还会在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反映直至取消从业资格。所以,外部化会计人员与延伸委托主体(会计主体产权所有者)的关系协调相对简单(当然这种简单是建立在上述严格的会计人员从业、职业考评机制完善;会计主体产权主体与会计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严格明确相关责任条款的基础之上)。其次,外部化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经营管理者的关系协调才是问题的核心。正是由于外部化会计人员不受托于会计主体经营管理者,不存在表面层次上的直接服务关系,但由于经营管理者又需要借助于会计信息自评经营管理业绩,同时向所有者报告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以外部化会计人员也存在事实上的间接服务于经营管理者的特征。因此,外部化会计人员与经营管理者之间既存在间接服务关系,同时由于会计所固有的监督职能而对经营管理者有监督关系。也正是这种监督关系的存在使得外部化会计人员的处境稍显微妙,一方面,其会计核算基础资料的取得依赖于经营管者,所以相关业务真实性的考证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自身职业考评),在此考证过程中其实就已经贯穿了对经营管理者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人员的会计报告其实就是对经营管理者的评价与监督,所以,经营管理者可能会对外部化会计人员有敬而远之的倾向(严重一点就成了一种抵触)。那么,如何恰当处理好界中可能存在的被敬而远之的问题就成了核心问题。解决此问题除要求相关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协调能力之外,更应当将之体现在会计主体产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的常规性委托协议中,明确要求经营管理者应积极配合外部化会计人员工作。这样,就能够完全摆脱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之间的依附关系,使会计人员的工作相对独立,真正实现会计的客观、公正特点。使会计人员能够独立工作,依法大胆地抵制经营者的不合法行为,使会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之中。
总之,实行会计外部化,根本目的在于强化对会计主体经济行为的约束与促进其经济效益;避免会计信息失真及资产流失问题,同时相对限制会计主体经营管理者使用资金的随意性。一些经营管理者难免产生极端的想法,甚至有抵触情绪,很容易与外部化会计人员产生矛盾。因此,为保证会计委派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很需要被委派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支持、协调和指导,为外部化会计工作的发展营造一片祥和的环境。首先要支持和保护外部化会计人员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利,制止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合法”报复,保护外部化会计人员应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其次,要组织协调好外部化会计人员与会计主体经营管理者的关系,促使他们为共同搞好单位的经济工作而密切配合。在实行初期,甚至可以考虑以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