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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8 15:48:0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融资担保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融资担保

第1篇

发挥作用不可或缺

提高了“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用不足。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小微企业和“三农”,借助于信用担保,被担保企业从银行获得急需资金,保证业正常经营发展,并通过担保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多样的担保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合规经营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和“三农”在无法借力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通过融资担保,融资成本是银行贷款利息加上2%左右的担保费,成本较民间借贷大幅降低,并且借款周期较长。

有利于银行控制管理成本和贷款风险。担保机构的介入成为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之间沟通的桥梁,降低了二者的信息不对称。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这面防火墙,管理成本相应减少,贷款风险也很大程度降低。

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使很多原来没有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有了信用能力,提升了小微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水平,推动了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融资与增信相互促进、循环提升,不断改善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并为其今后多种方式融资打下了基础、拓展了空间。

行业发展现状

法人机构数量呈负增长,行业规模增速放缓。

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准入门槛提高和实施退出机制,融资担保法人机构数量减少,截至2015年初,全国共有融资担保法人机构7898家,较上年初减少287家,已连续两年呈现负增长;行业在保余额为2.74万亿元,同比增长6.61个百分点,行业规模增速放缓。如图1、图2所示。

民营机构退出市场比例较高,国有机构行业占比持续上升。

2015年初,我国融资担保业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担保机构为207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担保机构为5821家,分别占比26.3%和73.7%。民营机构的数量及行业占比自2012年以来已连续3年下降,而国有机构的数量及行业占比稳步上升,以不到30%的机构数量、40%的行业资本,贡献了超过60%的行业在保余额,逐步成为行业发展的主力军,如图3所示。

加快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改革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划和顶层设计,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业新一轮的改革正式启动。行业改革的着力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明确融资担保的政策性定位将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定位为准公共产品,由政府大力扶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作为提供此类服务的主力军,支撑起整个行业的发展。二是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探索建立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风险共管、多赢互利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激发银行在银担合作中的内生动力,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风险在三者之间的合理分担。三是完善政府主导的再担保机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以股权、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再担保“稳定器”的作用,通过提升担保机构的偿付能力和增信作用,实现整个行业整体实力及抗风险能力的增强。《意见》下发后,政策性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开始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工作在安徽启动后取得良好成效,全国各地再担保机构正加快设立。

担保行业问题及原因分析

行业存在的问题

违法违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在融资担保体系中,众多资金实力较弱的民营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占主体,政策性担保公司或国有资本参股的融资担保公司占比较小。一方面,以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担保公司在近两年国际和国内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面临业务规模收缩和难以持续的压力,有些担保机构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变现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客户保证金、不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项等违规活动,甚至出现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设立的一批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因为定位不清、体制机制不健全而面临持续发展难题。

多数担保机构缺乏成熟的盈利经营模式。近几年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呈快速发展态势,但经营效率却没有随之同步发展。大多数担保机构缺乏成熟的盈利经营模式,出于微盈或亏损状态。担保放大倍数提高幅度也较缓慢,截至2015年12月,全国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3倍,如图4所示。

放大倍数不高,说明我国担保公司的公信力、银行的认可度、核心能力还不够强。目前,市场上一些规模小、信用差、风控能力低、业务开拓能力不足的担保机构正面临兼并重组或被强制退出市场。

融资担保公司银行认可度低。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未被要求定期对外披露或进行外部审计,信息透明度差,银担信息不对称,担保行业个体风险暴露也影响银行与之合作的积极性,部分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较大,商业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趋于谨慎。一些银行大幅收紧银担业务合作,控制或调低担保放大倍数,有的甚至暂停了业务合作。

代偿余额增速明显。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力度加大所带来的融资担保贷款风险有所上升,一些小微企业无法归还到期贷款,造成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规模和代偿率增加,银担合作趋于谨慎。自2012年起,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逐年上升,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不断下降。2014年底代偿余额达到661亿元,同比增长59.3%;担保代偿率2.17%,为统计以来最高水平。2015年上半年,代偿金额和户数又同比分别增长了246.68%和16.1%,如图5所示。

农村信贷融资担保发展缓慢。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出台后,在政策指引下,金融机构加快农村信贷担保方式创新,各地相继推出农户联保贷款、农村专业合作社(协会)担保贷款、土地承包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应收账款、股权、订单收益权担保贷款等模式,农民J款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受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抵押物处置难、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用环境薄弱等因素制约,农村信贷融资担保发展缓慢,金融机构对创新信贷担保方式积极性不高。

问题原因分析

融资担保业基础薄弱。我国融资担保业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部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应对风险经验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民营融资担保机构,这些问题更为突出。再担保功能发挥不充分。近几年,再担保机构作用日益凸显,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如:再担保缺乏顶层设计,没有建立统一明确的行业规范;再担保机构的法律概念、政策定位、运作规则尚不明确,再担保建设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如政策性和商业化的关系,再保和直保的关系,分险和增信的关系,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关系尚未厘清;管理体制尚不完善,绩效考核与功能定位不相匹配,配套政策设计还有缺失等。

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形成。在融资担保体系较完善的国家,担保机构一般承担50%~70%的风险,其余部分由银行承担。但在我国,银行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将担保机构的所有制性质、资本金规模等作为合作的考虑条件,对担保机构授信的放大倍数较低而收取的保证金比例较高,借款人出现违约风险基本上由担保机构承担了90%以上甚至100%的风险。这种风险分担方式加重了担保机构的负担。另外,再担保机构的缺乏也使得融资担保风险得不到有效的分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

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不健全。多数民营担保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债务追偿制度,缺乏风险意识,很多担保机构将全部精力放在融资审批前了解与评估,对审批后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申请初衷,是否挪作他用未能做到充足尽职调查,出现很多将担保款项用于权益投资等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现象,加大了担保款项由于申请公司经营不善而需要代偿的风险。另外,政策性担保公司经营中很多项目属于政策扶持性质,项目本身高风险低收益,单靠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虽然政府每年会向政策性担保机构下发风险补偿金,但扶持力度远远不够。

对策建议

融资担保业连接银企的纽带作用能否有效发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支持。一是探索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实现贷款风险在政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和补偿。二是行业优化整合势在必行。强制要求信用等级差、风控能力低、业务开拓能力不足的担保机构逐步退出市场,鼓励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能力高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做精做强。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地方政府作为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借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挂牌),促进股权融通,拓宽融资渠道,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条件下实现资本金的持续补充,增强其发展基础和担保能力。四是增强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地方政府应监督各机构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等,提高行业的整体风险拨备覆盖率;加大担保不良资产的追偿和清收力度,降低流动性风险;探索组建省级担保资产管理公司,支持担保机构盘活存量不良资产,增强应对风险能力。五是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牵头整合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收集关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相关信息,建立与完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用数据库,推进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增强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信息的共享度,减少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信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处力度,同时增强对诚实守信企业政策支持力度,以征信业的发展带动担保业,利用信用评级力促行业的风险控制与有效监管。

银行要主动作为,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优化信贷操作流程,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一是深化银担合作。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银行要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二是优化信贷操作流程。优化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操作流程,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对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在兼顾防风险与降成本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层次与环节,增强授信审查审批运营模式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适应性。对于一些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微企业,可将具有实用价值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品,拓宽担保品范围,加大对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的支持力度。

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发展“担保+”模式,探索多元化的普惠担保服务。一是要按照信用中介的内在要求,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二是以政银担合作为突破,创新发展“担保+”模式,尝试将政银担“风险共管、合作共赢”的理念更加广泛地运用到担保与信托、租赁、保险、资本市场等多种金融业态的合作中,探索多元化的普惠担保服务,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渠道和方式。例如开展“担保+保险”合作,丰富风险分散方式,开展“担保+PPP”模式,助力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开展“担保+互联网”模式,建立网上担保受理服务平台、统保统贷平台等,提高担保服务获得率,开展“信用互助组+担保+信贷”模式,面向农民开展小额信贷担保服务等,丰富普惠担保服务等等。

第2篇

一、市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及融资现状

(一)市中小企业概况

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市实有企业万户,其中%以上为中小企业;实有私营企业万户,注册资本(金)万亿元;个体工商户万户,实有资金数额亿元,户均资金数额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万户,出资总额亿元。

中小企业对全市GDP的贡献为60%,对税收的贡献为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在创造就业方面,中小企业提供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50%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70%以上新增就业人员,70%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自主创新方面,中小企业提供了66%的专利发明、74%的技术创新和82%的新产品开发。

(二)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渠道及现状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融资难”,而市仅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就有企业3000多家,基本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对于融资担保需求量很大。仅以重汽的上游供货企业为例,依托重汽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其上游企业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但流动资金短缺却严重束缚了企业的发展。重汽在2012年计划达到总产值500亿元,以此计算,其上游供货企业的融资需求就在50亿元以上。而这仅仅是重汽上游供货企业的融资需求量,加上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可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量是非常大的。

目前,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一是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通资金,目前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有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数量与全市余万家中小企业数量总额相比较仅为沧海一粟。二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间接融资。从年我市金融机构对1096户企业的问卷调查看,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满足率较低。全年被调查企业有贷款需求的855户,占被调查企业户数的78.0%,贷款需求金额为137亿元。实际得到贷款户数227户,实际贷款金额33亿元。企业贷款户数满足率为20%,企业贷款需求金额满足率为24%。年被调查企业贷款需求金额138.3亿元,到目前实际贷款金额9.9亿元,占计划的7.2%。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从中小企业自身来看,我省中小企业大多是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时间短、自有资产少、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而且资信水平较低,财务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难以达到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即使贷到款规模也很小,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的需求。二是从金融服务方面看,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其深层原因主要是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系统不健全。

二、市担保行业现状及分析

担保公司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主要经营的是商业银行所不愿或无力涉及的风险业务,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所急需支持的业务。担保机构作为资金供需双方的服务商,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的潜力,通过介入前期调查、细化风险控制方案等方式,完全依靠市场手段将看似不可行的业务变为可行,将企业的各种资源转化为有效的反担保能力,从而使资金配置渠道更为通畅,既扩大了银行业务,又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自己也从中获利,真正实现了担保机构、银行与企业的三赢。

目前,市共有担保机构17家,其中有9家正式开展担保业务,注册资本过亿元的有7家。可以说,市担保公司良莠不齐。有些自身实力太弱,注册资本过小,风险管理能力无法让银行信服,并没有真正成为银行可以托付的商业伙件。担保业务开展较好的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创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发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中,从事专业信用担保的只有经发担保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2001年下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市现有的担保机构发展现状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需求。

三、工商联牵头组织成立担保公司的优势

工商联牵头组织成立担保公司,是进一步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深化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担保企业协作,在规范担保业行为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优势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调各类经济组织,加强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了解和合作。

二是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信息库、企业诚信信息库、企业管理人员信息库等,探索解决担保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是成立各种形式的担保商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规范担保行为,同时加强担保机构之间的联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是组织、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强强联合,共同担保,风险共担。加大各行业协会与担保公司之间的联系,帮助企业在获得担保的同时拓展担保企业的业务领域。

五是发挥工商联的联合优势,建立会员企业内部资金互保融通平台。

四、我国担保公司的主要特点和典型运作模式

(一)主要特点

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二是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等;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三是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有单纯提供担保的机构,也有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司;有的仅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有的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等。

(二)典型模式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小规模、功能单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不少地方政府和担保机构正在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担保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担保运作模式。

模式一: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比较典型的是上海财政共同基金,由上海市各级财政出资建立,它是全国最大规模的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主要采取以下管理和运行机制:一是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专业担保机构(中投保上海分公司)运作和管理共同基金。二是建立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摊机制。担保基金的决策以担保公司为主,区县政府负责提供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证明,具有担保荐的推荐权和否决权;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担保。三是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必须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操作担保业务,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稽核、监督和检查。四是担保审批程序规范透明,防止政府行政性干预。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中小企业担保审批程序是:第一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步,银行审查贷款要求。银行有意但需要担保的报担保公司。第三步,由企业所在地分别考核企业的信誉,按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区县财政局签署同意推荐或不推荐意见。第四步,担保公司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第五步,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五是上海财政局、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与有关银行建立贷款担保协作网络,设立担保受理点,方便小企业,简化了贷款信用担保的操作程序。

模式二: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担保,又称深圳模式。它是把分散的小额担保基金集中起来,形成约1亿元的互助基金,担保对象是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了互助担保基金与商业担保机构的结合。深圳的企业互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为:一是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互助担保基金理事会由互助企业代表、担保公司代表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并制定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约束机制。二是委托商业担保机构(中科智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理事会为决策者,担保公司主要提供担保专业服务。其担保审查和决策程序是:互助基金成员推荐担保项目;担保机构负责项目初审和担保项目的文件准备;最终是否担保由理事会来决策。三是建立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只收取担保费的1/3,其余2/3担保费归互助基金,风险分担原则是:当发生代偿时,先由互助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担保公司代偿。

模式三:分层次再担保。有安徽和上海两种模式。安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除了自己直接从事少量担保业务以外,还有选择地与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再担保收费为被担保机构在保期内全部应收保费的5-10%。上海模式就是市财政对区县财政进行再担保,再担保比例为50——60%。

模式四:集投资和担保于一体。目前,不少投资担保机构集投资和担保业务于一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同时开展担保和投资业务。第二种是在进行担保时,有股权要求。当被担保方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债务时,担保公司进行代偿;一旦被担保方不能在宽限期内偿还担保债务,担保公司可以将债权变为股权。第三种是担保公司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分公司进行资本金运用,以保证担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担保基金的优劣势

成立互助担保基金,委托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优劣势:

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有利于集中分散的资金,扩大担保基金盘子。其次,实行专业机构与互助担保基金结合,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互助基金的信誉。第三,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委托管理,可以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有信誉、业绩好的专业担保机构来管理和运作基金。

由于担保基金的出资人和决策人不一致,有可能存在受自身利益的驱使,担保基金偏离使用方向,从而影响担保基金使用效率的问题。这就要求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担保基金,需要建立一套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要明确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确责权利,明确出资人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担保的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摊原则,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担保程序。四是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五是建立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信、业绩好的专业机构。

六、成立担保公司的有关建议

鉴于工商联的部门职能与担保公司的运营特点,由工商联牵头成立的担保公司,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

一是采取深圳模式。即由工商联组织会员成立互助担保基金和互助担保基金理事会。互助担保基金由理事会进行管理,委托商业担保机构担保。基金理事会为决策者,商业担保公司主要提供担保专业服务。运作模式可参照上述深圳模式。

二是由工商联牵头,企业会员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成立工商联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要求为:

1、注册资本至少达1-2亿元。

2、股东为出资的会员。

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5)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7)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自然人投资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日常工作由公司负责人、担保业务经理、风险管理经理、财务主管和外聘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拟担保项目的评审。

4、公司主要设五个部门:担保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法律事务室、财务部、综合服务部。

(1)担保业务部,主要负责中心担保咨询服务、申请担保、项目受理、业务开发、项目分析和保后跟踪等工作,工作人员要求投资金融、工程技术等专业毕业,有跨学科知识背景。

(2)风险控制部,主要负责中心客户资信评估、风险管理,工作人员要求投资金融、法律、管理等专业毕业,具有丰富的银行风险管理知识,信用评估经验。

(3)法律事务室,主要负责法律咨询和法律审查工作,对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由取得律师资格者担任。

(4)财务部,除负责本中心财务管理外,协助担保业务部和风险控制部工作,提供财务方面的专门意见。

(5)综合服务部,主要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和外联工作,并参与中心业务开发工作。工作人员要求管理类专业毕业,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善沟通。

5、关于风险防范

(1)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要防止有了担保,银行就放松贷款审查的倾向。因此,应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贷款机构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担保机构应定期了解和掌握银行的担保贷款业绩。与此同时,要增强中小企业主的风险责任,可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反担保,按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抵押资产的比例。(2)把事后的风险控制与中小企业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担保机构要设专人或与中介机构联合,加强担保后的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解决。(3)支付赔偿金后,中小企业作为借款方仍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担保机构仍然有权追索企业所欠债务。(4)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准备金,承担财政资金代偿后的资金损失。(5)对有市场、有效益、发展前景较好,但由于负债较重、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可采用封闭贷款和担保基金相配合的方式进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6)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7)建立严密的监控制度。成立由财政、金融、股东等组成的监管委员会,建立风险防范指标体系。

6、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

第五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设立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信用担保业务。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人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2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第八条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还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三)章程;

四)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担保机构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设立担保机构须持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的担保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变更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变更组织形式。

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登记事宜的按规定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收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机构终止:

一)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三)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依法实施破产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终止。应向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到注册登记等机关办理注销等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一)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方案;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终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担保机构出资人不得分配机构财产或从机构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其债务清偿计划和其他清算事项的执行。担保责任解除前。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收到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申请报告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延长10日。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担保机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弄虚作假。经发现并予以核实后。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骗取设立的担保机构。收回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担保机构有变更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第4篇

关键词:互助担保 抱团增信 横向监督 中小企业融资

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核心是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多大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是衡量贷款模式是否有效的关键。GeorgeA.Akerlof指出担保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Banerjee等学者提出了著名的“共同监督”假说:他们认为在连带偿债责任条件下,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合作机构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横向监督。Ghatak建立了同类贷款者聚集的团体贷款模型,通过对模型的研究发现其极限结果是完美信息的瓦尔拉斯均衡。Bolton&Seharfstein等学者们研究发现社会约束可以成为对成员违背团队规则的一个可置信威胁。Impavido提出了团体信贷结构,认为通过团体信用担保贷款,不还款的企业将遭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惩罚”,起到威慑作用。Woolock通过研究团体信用担保贷款的失败案例得出:团体内成员之间的社会约束强度与团队贷款的成功率正相关。

而后,国外学者提出互助担保贷款模式,该模式是由集群内企业以体现成员“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组成互助担保联盟,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基金或互助担保公司,为成员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帮助解决联盟内成员企业的资金缺口。该贷款模式最显著的特点就在于能够有效弱化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成员企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增强融资能力。

进入21世纪,该贷款模式进入中国。苏旺胜通过构建理论模型研究得出互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应该定位于集群中小企业中。张炳申、马建会研究发现中小企业互助相对于中小企业单体来说具有较大的融资优势。任志安、李梅具体研究分析了企业集群的信用优势,并系统分析了信用优势的形成机理和可持续问题。楼瑜、程路发现在集群条件下,银企间关系发生了改变,基于集群特征的信息机制、成本机制以及长期重复博弈提高了集群的融资效率。彭江波研究发现互信用担保融资模式能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内部化,并且运行稳定、成本低。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总结出互信用担保融资模式对比其他贷款模式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贷款风险、规避风险不对称等优势,认为该模式可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有效补充。

近年来,在我国浙江、山东、江苏、广东等省市陆续设立了一些互助担保机构,极大地改善了成员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显示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和活力。证实了互助担保融资模式能够架起银企之间沟通与联系的桥梁,有效弱化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内部选择机制避免逆向选择

互助担保联盟内企业通常在地理位置上比较集中,部分企业间更有业务往来,因此彼此间互有联系、相互了解,相比银行更能掌握充分真实的信息,也有助于建立互信互惠关系。一方面互助担保联盟更易掌握成员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在审查担保申请时可以准确甄别出高风险项目;另一方面由于联盟内成员之间通过互助担保机构对其他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他们都希望选择低风险企业以降低互助担保机构承担连带债务的概率。

(2)横向监督机制规避道德风险

互助担保贷款模式通过激发成员之间的横向监督,进而规避道德风险。当联盟内成员通过互助担保机构贷款企业负有连带担保责任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选择相互帮助与相互监督,即联盟内成员企业会出于风险分摊的考虑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贷款企业提供经营帮助,并监督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提高贷款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这些行为无疑有利于增强互助联盟的整体经营能力,从而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风险。

(3)抱团增信降低交易成本

在互助担保模式下,由联盟成员企业出资组建的互助担保基金作为贷款担保为银行提供了安全稳定的另一个还款来源和保障机制,从而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随着贷款风险的降低,风险利率也将会随之降低。同时,由于中小企业互助担保通过“抱团增信”将单个中小企业的信用上升为互助担保组织的集体信用水平,提高了中小企业与银行进行谈判的地位以获得较低的贷款利率。与此同时,信用互助能够减少审批程序,节约贷款时间。因此通过互助担保贷款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贷款的成本。

(4)平辈压力减少信贷损失

在抵押资产不足而又缺少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银行难以防止借款者(有能力还款却故意不还款的人)的策略性违约,并且无法对违约者实施惩罚,这造成了契约执行难题。而银行通过互助担保机构的连带担保责任而将成员间的社会约束加以利用,会员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都比较注重自身的声誉,借款企业基本上避免了恶意欠款行为的发生,由此通过平辈压力从而可有效防止借款者的策略性违约行为,这样社会约束就成为有效的惩罚机制。

参考文献:

[1] 楼瑜,程璐. 集群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型融资的实证分析[J]. 上海金融,2006(8):66-69

第5篇

【关键词】民营中小企业 信用能力 担保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2014年2月26日,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时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实现三个区域产业间的科学布局,需要实现三个区域的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这为区域内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

民营中小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效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包括民营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因其自身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技术人才缺乏等问题,中小企业发展不够顺利,需要完善的信用担保制度和体系为其提供融资保障,为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发展资金,而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了较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中小企业也应当注重自身信用建设,提高企业信用能力,保障自身在健全的经济体制和担保信用体系下快速、稳定发展。 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和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民营中小企业数量较多,资金来源较少。民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占据了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行业领域,但是,数量相当多的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共同的融资贷款困难、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资金制度有待规范等问题,使自身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信用担保行业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一般在中小企业方面投资较少,使得中小企业信用能力不够强,存在较大的信用担保风险,进而使得中小企业资金来源渠道更少,使中小企业发展受到限制。

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单位数量较少。一般金融担保企业在为其他企业承担担保责任时,都需要在保证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害的前提下进行。部分发展不够均衡的中小型金融担保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全面、周全的资金担保,而大型商业性质担保机构一般对中小企业展开的信用担保较少,为了自身利益不愿受到中小企业牵连。因此,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大型商业性质担保机构的帮助,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机构数量较少。

专业的信用担保体系有待健全。我国目前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相关的专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完善,很多中小企业想要办理抵押担保,不仅程序较为复杂,且要缴纳不少的费用。比如,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评估时,包括申请评估、实地考察、限价估算等很多程序,而且房地产登记手续包括土地权属调查、测绘地基等多项内容,这些复杂的程序也使一些中小企业萌生放弃担保的想法。

担保种类较单一、时间较短,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信用担保种类比较单一,一般用于流动资金担保,而设备、技术方面的担保很少。同时,担保时间较短,一般贷款担保都是三个月到六个月的期限,最长的贷款担保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此外,担保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司法》和《担保法》都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外部环境有待改善。随着各种担保机构的不断增多,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逐渐显露出来,担保行业出现了很多违法操作和经营的现象,造成企业自身发展存在很大的风险。同时,社会的发展促使担保行业中出现了更多的新兴担保企业,这些担保企业之间相互竞争,造成担保行业运行不够合理,甚至有的企业为谋求高经济效益而违法经营,造成担保行业秩序混乱,担保行业发展环境有待优化。

担保监管运行有待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而相应的监管机构资源不足,对信用担保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有的信用担保企业浑水摸鱼、以假乱真,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意识。很多信用担保企业的融资、贷款问题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造成信用担保行业的不合理运行,使资金不能有效使用流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经济影响。 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和担保问题的解决措施

中小企业应树立全新的管理意识。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融资竞争的劣势地位,能够获得的融资机会较少,但是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都需要有良好的还贷信誉,才能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因此,中小企业应当主动去争取融资渠道,而不是因为自身劣势而放弃融资。这就要求中小企业树立全新的管理意识,加强企业内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完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灵活管理优势,重视市场调研工作、内部科技创新工作,完善企业内部财务核算和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时归还融资贷款,全面提高企业信誉。

规范并促进中小企业与银行间担保业务合作稳步开展。国家实施信用担保行业稳定发展政策的同时,要有效配置中小企业和银行间业务开展所需的技术、信息、人力等方面的资源,规范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同时,完善对担保行业内部监管的相关法律,加强对担保行业内部人员的控制力度,并通过对担保行业内部人员培训,增强其技术服务水平,促进担保行业稳健提升。

加快担保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国家应当从保障基本经济增长需求出发,对信用担保行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建设力度,要求担保行业根据法律制度开展业务活动,促进担保行业的稳步发展,以逐步解决信用担保行业中存在的中小企业贷款困难、融资困难等问题。同时,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以保证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能够到位。此外,国家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等原则,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内部工作制度设置,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稳步发展。

增强监管能力,提高风险意识。在国家经济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应当切实增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管能力,提高风险意识,健全风险防范体系,本着零风险原则,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同时,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和解决担保机构非法经营问题,根本上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有序进行。吸取有些担保机构非法经营的经验教训,总结风险防范方法,按照风险防范制度切实开展工作,防止风险出现。

研发新的融资机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和担保问题,不仅要充分运用银行贷款、融资方法,还应当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仅仅依赖银行融资合作模式,还可以创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会、增加政府扶持等多种融资渠道。政府拨款建立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的机构,增强政府支付资金力度,完善政府资金预算体系,选择有实力的企业加入到融资板块中,促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渠道流畅。

增强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作用。解决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和担保问题,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还需要信用担保行业不断完善自身。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等组织和管理部门,并通过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对各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促进各部门相互扶持、帮助和合作。这样,在国家政策支持、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行业法律制度等全方面支持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增强担保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就能有力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快速稳健发展,促进良好的信用担保环境形成。

总之,解决包括民营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和担保问题,不仅需要国家、行业各种政策、法律制度的支持,还需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担保信用能力,综合各方面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作者分别为河北金融学院教授;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新华网,2016年7月6日。

第6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信托;让与担保;法律构建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形式,在西方国家已很发达,也常被视为一国资本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简单地说,融资融券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交易方式,融资是投资者(委托人)看涨而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以委托人的部分保证金和买入证券为担保,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称为"买空",即"做多",融券是投资者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称为"卖空",也即"做空"。①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机构并不仅包括证券公司。一般来讲,该授信机构可以是证券公司,或由特定证券金融机构专营。

二、融资融券中法律关系简析及担保法律关系重要性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运作流程为: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专门帐户,委托该证券公司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申报并以自己的名义替投资者清算、交割,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由此,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投资者按合同约定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形成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垫付买卖证券时不足的资金和证券,由此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并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或卖券所得的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按照投资者的指令买卖证券,投资者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否则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处理投资者的担保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由此可知融资融券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产生委托关系,因借贷资金或证券提供担保产生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担保关系可以说是融资融券的基础关系,信用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以建立、完善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对于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乃至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有关键作用。

三、有关现行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及其相关学说

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初始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学界产生了信托说与让与担保说两种观点,还有人提出了以账户质押制度或最高额质押制度来完善这一担保制度。可以说,各有长处,也各有弱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上述几种观点进行简略说明和粗浅评析。

(一)信托说②

跟据相关规定,我国证监会是按照信托关系来定位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是信托财产,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为共同受益人。③

信托说的观点看上去比较合理地解释了融资融券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担保关系,但结合我国现行《信托法》加以分析,不难发现其理论缺陷及与法律规定的冲突:④首先,证券公司可否作为信托受托人有疑问。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证券与信托也是分业经营范围之内,因而证券公司是不能作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其次,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与一般信托中的受托人相距甚远。信托中的受托人应当为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使其增值。但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并不是积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是由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入卖出,只有在投资者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并满足一定条件时,证券公司才有对投资人信托财产的处分权利。再次,证券公司的角色含混不清。信托中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为债权人,也是交易的受托人,其本应是担保关系的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益。

(二)让与担保说

该说认为我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未予规定的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取回标的物所有权,否则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受偿。⑤根据其观点,投资者将其资金、证券的所有权让渡给证券公司作为履约担保,当投资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交追加担保物或到期没有清偿融资融券所欠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让与担保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担保物不转移占有,担保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担保物;二是设定及实现程序简便,无需登记或占有,灵活高效。因而把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解释为让与担保较为合理。⑥

和信托说一样,该观点也确实存在自身的缺陷:首先,与《物权法》《担保法》相冲突。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并没有让与担保。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同时,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为名义持有人,但股东权益却依然应属客户投资者享有,⑦名义持有人与实际权益人的不一致也容易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四、对于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其他构想

(一)账户质押模式

该学说认为,融资融券担保可采取账户质押的模式,即客户以其开立的相关信用交易担保账户而非账户内资金、证券作为质押标的,客户可以使用资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处分证券担保账户中的证券,但其所买入的证券或卖出证券所获得的资金都必须进入信用交易担保账户作为担保物,在未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前,不得挪作他用。在客户未及时按约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有强行平仓、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学说具有一定的长处:以账户本身而不是账户中的资金证券作为担保标的,不会因为账户中的资金变化造成"脱保"效果。债务人可继续使用账户中的担保品,债权人可随时监控账户内的变动情况,可防止发生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形。但该学说也有自己难以克服的弱点: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此担保类型,在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4年用司法解释承认了两种类型的的账户质押,但最高院于2008年12月废止了关于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的贷款,理由为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另外,该种质押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而今尚不明确。再次,账户质押以账户为标的而进行担保,但账户本身如果不与账户的资金、证券相结合,显然会不具备相应的价值性和流转性而不能成为担保的标的。故而此说也难以自圆。

(二)最高额质押模式

该模式也是近几年来新提出的观点。⑧依据该学说,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机构就融资或融券达成最高额质押协议,利用融资购买之券或者融券出卖所得之资金质押担保证券公司债权实现。最高额度指由初始保证金额和保证金比例所决定的证券公司最高授信额度。当特定账户价值低于约定或法定最低担保维持比例时,质押权人可要求投资者追缴保证金;若投资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则可以处分担保品并从中优先受偿。

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物权法》上最高额质押的特征是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处于变动之中,但担保物是不变的,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品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不符合最高额质押的要求。其次,《物权法》对权利质押有登记的要求,⑨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最高额质押说却规避了这一规定,有违反物权法的嫌疑。

五、综合评价及本人观点

从分析可知,信托说虽然有官方规章作为论据,但与信托原理相去甚远,破坏了信托法律体系的整体性,难以自圆其说,本人认为,信托的规定在官方规章中应作删除,而采用其他观点加以构建。最高额质押模式虽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相符,能够解决融资融券中担保制度上出现的法律问题和障碍,但终究不是长远之计,要对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加以有效建设,应当考虑让与担保制度的建立。

对于让与担保,制度优势前已有所述及,此处不赘。但各界不乏质疑之声,其中最大的质疑莫过于其为变相承认流质条款,有违法律精神: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但我们应该看到,法律禁止流质条款的初衷在于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损害债务人权益。而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系自愿将自有的资金证券做担保进行交易,自愿承担风险,且证券公司的强行平仓权产生已久,已为证券市场所必需之制度,难道可以说证券公司在乘客户之危侵犯客户权益吗?很明显这样认为是不合理的。虽然融资融券中引入让与担保制确实需要移转所有权作为担保,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到期债务人无法追加保证金,债权人仍须与债务人协商变价偿还,这与其他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并无本质区别。另外,若引入让与担保制度,不仅可以解决融资融券担保问题,也可以解决其他一些问题,比如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按揭贷款也可得到有效调整,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论述。就我国是否应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在学术界存在两种代表性的争议: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以梁慧星为代表,主张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典型担保物权纳入物权法,用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与银行间的按揭贷款交易,不能不说是有远见,作者也赞同其观点。⑩

六、结论

综上,本人认为,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即使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立即作出回应,但也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适应性,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在我国引入让与担保制度,将让与担保增加为担保的种类之一。在肯定让与担保存在的同时,需要在让与担保制度中对权利归属变化的公示做出具体规定,如及时办理交付或登记、变更登记等程序,从而更好地解决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相关问题。

注释:

①参见李东方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参见李宪惠:《信托制度可为融资融券保驾护航》,载《证券时报》2006年7月20日第5版。

③参见《试点管理办法》第14条、《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必备条款》)第6条规定。

④参见《信托法》第20~23条、第25条规定。

⑤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⑥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24-25页。

⑦参见《试点管理办法》第31、32条规定。

⑧参见廖焕国:《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⑨参见《物权法》第226条规定。

第7篇

一、调研数据统计汇总的概况

(一)我省信用担保机构运作现状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年开始组建以来发展迅速,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年担保机构成立之初,全省共有担保机构10家,其中省级1家,地市担保机构9家。据调查问卷统计,至20**年4月底,全省共有担保机构217家,政府出资的1**家(政府完全出资50家,参与出资的59家),其中省级7家。政府控股、民营参股组建的担保机构占29.58%,民营控股、政府参股组建的担保机构占22.53%,政府独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占13.38%。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17家,注册资本总额为729224万元,实收资本总额802891万元(货币出资477177万元,实物资本16777万元)。担保资金总额为927292万元(政策性担保资金159155万元);

担保资金运用情况:短期投资62175万元,长期投资252**7万元,存入保证金62**6万元,存出保证金90562万元。

担保情况:现累计担保企业户数23339家,累计担保笔数38233笔(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29332笔,担保额在100—300万元的有6489笔,担保额在300—800万元的有1956笔,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上的有456笔),累计担保总额2755450万元。

20**年财务状况:实现收入总额46385万元(担保费收入23713万元,利息收入4756万元,投资收益18299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7563万元。

20**年社会效益情况: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在711648人的基础上,担保后增加1493**人;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由14219758万元增加到担保后的18780582万元;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由1266302万元增加到担保后的1727355万元。

风险情况:截止20**年底,全省担保机构累计发生代偿25031万元,经过担保机构的多方努力,累计追偿23631万元,实际发生代偿损失1400万元,占代偿总额的5.59%。

(二)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从调查情况看,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都是资金,中小企业融资份额相对较小,银行贷款难、担保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48%以上的中小企业有通过银行贷款的经历,但在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其中19.8%是抵押不足,32.4%是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不强,29.7%是缺乏有效担保,10.3%是企业信用度低,7.8%是企业自身问题。

调研中发现,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不均衡现象比较明显,表现在中小企业和处于高速扩张期的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突出,由于银行融资难,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即使与银行有融资关系的企业,也在不同程度地吸收民间资本作为补充,其直接后果是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增加。半数以上的中小企业对现行的融资方式满意程度很低,融资方式有待改进。

二、我省融资担保机构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1、资金不足问题目前已成为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融资困难成为了制约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根据问卷调查,31.3%的企业认为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够,20.8%的企业认为是国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歧视,19.7%的企业认为是缺少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10.3%的企业认为是缺少适宜的融资方式。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贷款难,而问题的症结就在抵押和担保两个方面:中小企业抵押物少,抵押物折扣率高,而且评估部门分散,手续繁杂,收费高;在担保方面主要是中小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如果能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就能够扫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担保品欠缺或不足的障碍,提供信用保证以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同时分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以提升其办理融资的意愿,从而有效地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目前有许多具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如能得到必要的资金支持就能使他们快速实现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转变。

2、担保机构分布不平衡。担保机构多集中在少数经济较发达的区县,而经济欠发达的区县则分布较少,实力较弱,有些县市只有一家,甚至没有。

(二)政府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性质了解不够

1、有的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对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引起重视,银企、银政关系不顺,没有创造条件吸引银行加大信贷投入。

2、政府建设相关信用担保业的法律法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

3、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和推动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力度不够。

4、政府部门在提供融资软环境上存在重收费、轻服务现象。如:目前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处置变卖房产和土地资产,只能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有的因部门利益驱动而设卡收费,导致资产处置变现成本过高,甚至出现银行倒贴钱现象,企业存量资产变现融资遇到困难。

(三)担保公司定位存在模糊认识

目前不少担保公司是以政府财政出资为主,吸纳部分民间和社会资金设立的担保机构,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担保公司的定位要求,其主要服务对象应该是中小(民营)企业。但是,有少数政府部门对此认识不清,怕贷款担保出现风险,担保公司定位不是以辖区内众多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是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为已任;而是采取侧重服务“大企业、大客户、大项目”的做法,这样就与当初建立担保公司的初衷与定位不一致,不利于大多数小企业和个体户获得信用担保的支持,并籍此不断成长壮大。

(四)担保资本金不足,担保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

我省现有融资担保公司217家,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仅17家,66%以上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担保公司资本规模偏小,资金放大效应无法实现,严重制约担保业务的正常开展,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调查情况看,64%的担保公司的运营模式是纯担保模式,36%是风险担保模式,没有银行担保模式。在业务正常开展的公司的担保业务中,协作银行都将贷款风险全额转嫁给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承担了全责风险。加大了担保业务的整体风险,一旦担保贷款发生损失,就要从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中全额扣除,在担保公司资金补充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五)担保专业人才供求矛盾突出,专业化、年青化的步伐相对较慢,难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据调研,83%以上的担保公司职工人数在十人以下,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1613人中,大学及大学学历以上职工人数仅为971人。并且现有的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管理和工作人员大多是由政府指派的,没有进行培训而缺少相关知识,不利于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而担保品种的设计与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目前,高水准人才的匮乏,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严重缺乏的现状,严重制约着我省担保业的发展。

有些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等严重后果。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六)合作银行对担保机构认可程度低,银行缺乏有效协作配合,业内间业务交流少、信息不畅,政策运用差,制约担保机构作用的发挥。

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使得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十分之一,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

(七)缺少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较弱

担保行业的特点是高风险、低收益,低成本。调研中发现,担保公司普遍认为我省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较薄弱,目前,各担保机构的资金均为投资者一次性投入,对于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投入不足,并且还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在当前的信用环境下,担保业务的风险较大,仅靠收取少量的担保费,根本无法维持担保的生存和发展。出于经济利益和生存、发展考虑,个别担保公司靠变相提高担保费收入,或对每笔担保业务的安全性和收益的要求都较高,这自然也就限制了其担保业务的大量展开。由于我省多数担保公司成立较晚,已经发生的代偿损失还较小,但在担保业务中所蕴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八)担保机构的多头监管造成监管乏力且担保办理手续繁杂成本过高

由于融资担保机构隶属不同的部门,处于分散和无序状态。目前,担保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认可的监管部门。担保业实际上处于一种“多头监管”状态,财政部门、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劳动部等都有权管理担保机构,分头监管导致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存在监管真空。

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贷款次数多、额度小、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等特点,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对中小企业发放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设置了许多苛刻条件,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复杂,一般要经过发起、立项、贷前调查、召开董事会、报县合作银行、资信评级、尽职调查、授信、召开贷审会、报市合作银行审批、批准发放等环节,有些企业本身生产规模不大,为几万元贷款要跑多个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登记、评估、公证等多项手续。因此,不少中小企业只得“知难而退”。

三、对加快我省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正确认识和解决担保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仅是信用担保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针对我省担保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协调、管理和领导,尽快成立全省性担保行业协会

为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应明确授权一个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协调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消除分歧,使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建立起一种休戚相关的良好合作关系。

在明确信用担保工作的主管牵头单位的同时,应鼓励和指导尽快成立担保行业协会,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交流渠道,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鉴于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群众团体和商会组织,并具有很大吸纳民间资本的便利条件和人缘优势,可以考虑由工商联牵头成立民营担保行业协会。这样就可以从横向角度协助政府对担保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督,弥补政府行为的不足。

(二)加大扶持和投入力度,构造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担保体系

1、据调查问卷显示,73.33%的担保机构认为通过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对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起到较大的作用,所以我省可以考虑根据财政增长速度,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由担保公司的担保贷款实行贴息政策,对所担保贷款发生的坏账进行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以把分散的小额担保基金集中起来,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担保对象是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实行税收减免,直接增强担保机构的实力。

2、建立以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主的、多种性质担保机构同时并存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也可以积极引进境外资金,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来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

(三)创新担保的形式和品种

对于有效资产不足,反担保条件偏弱的中小企业,可以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贷款试点,以及发挥典当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对一些经营上有波动的企业,针对其正常贷款周转的困难,可尝试开展“担保换股权”和“担保分红”等创新业务;对产品有可靠销路,但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寻求第三方担保的企业,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即买方贷款;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中有发展前景但由于缺少资金而无法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担保机构可早期介入,以期从中获得原始投资者的巨大回报。还款也可试行按月还款、按月还息、提前还款等多种方式。

(四)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信用担保是一项带有政策性的业务,因此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很有必要,建议政府同级财政每年按担保总额的一项比例给予预算安排,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和奖励资金。对担保机构为政府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出现贷偿损失的,根据损帐比例、贷款比例等按规定给予补偿,担保费可由政府和企业按比例承担。担保机构应对单笔担保金额和单户在保余额实行限额控制。

可以尝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对担保机构按不少于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年未在保余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担保业务全程风险管理。在银保合作上,政府应积极参与协调,推动双方合作,并最终取得“三赢”。

(五)加强担保机构人员素质的培养

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专门培训机构,学习国内外担保机构的先进经验,建立一支懂业务、思想道德素质高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做好担保的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从而在人的因素上,尽量降低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

(六)构建授信平台,促进银企全面对接

政府主动牵头搭建授信平台,促进金融部门与本地企业开展对接活动,对在本地授信活动中表现积极的金融部门予以奖励。建议建立“政、银、企”联系会议制度。定期组织金融部门举办类似沙龙的学习交流联谊活动,让金融部门相互了解授信放贷情况。

第8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经营性缺失等问题,应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担保机构,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还需采用具有一定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方式,以求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金融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现代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