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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8 15:48:2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1篇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主动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践行执法为民的宗旨,贯彻专门机关与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针,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关注民生,保障人民幸福安康,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做为油田这种大型国企区域内的公安机构,公安工作与油田的生产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生活更是息息相关,公安民警和职工群众血肉相连,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油田开发建设的需要,也是扎实推进公安工作各项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们一定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形象,要增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和保持和谐的警民关系,全面落实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坚决确保油区治安形势的持续平稳,为油田科学发展保驾护航。

一、要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首先要坚持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主导思想。人民是警察的主人,警察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因此,要千方百计地强化民警的“以民为本”意识,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做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以民为本的价值取向贯穿于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始终做到人民利益至上,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做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做为第一标准,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为工作的切入点,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做为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关注民生,关心百姓疾苦,当好人民群众的“公务员”“勤务员”和“平安使者”。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必须要切实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的问题,在工作中,绝对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更不能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侵害群众的利益。公正执法,有效履行职责任务,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要学会并善于做群众工作,创新思路,不断提高人民警察做好群众工作的艺术水平。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要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针对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社会心态、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同时,要建立健全与群众的有效沟通机制,变单向沟通为双向沟通,并使其经常化和制度化。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坚决克服那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尽力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不断推出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安民和优民新举措,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为民服务,从而使广大职工群众更加理解、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

二、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

同志曾指出:“公安民警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者。”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执法主角,是警民关系的实践者,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警民关系互动发展的成败。提高执法者的素质,首先就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讲理想、讲信念、讲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诱惑,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应该看到,在新的形势下,一些民警没有认识到公安工作从管理型到服务型转变的重大意义,习惯以管理者自居,在思想上轻视群众,在行动上脱离群众,不善于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宣传群众和依靠群众。有的民警干工作仍然偏重于行政指挥,习惯于空洞说教,不可避免地出现“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等尴尬现象。而极少数警察执法犯法、或严重渎职的案件,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影响和破坏了警民关系。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为民服务本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着力在推动工作机制创新上想办法、下功夫、求突破,以新机制催生新举措、新举措开创新局面,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三、要转变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要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明确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方面在公安机关,和谐与否的决定权在群众,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核心是使群众满意,向群众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2篇

一、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主任:

副主任:

成员:佟建鸣(公安部)、黄伟(监察部)、卫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段冬梅、邓海华、刘莉、郝阳、宫国强、李国新、薛爱和、张灿灿(卫生部)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三)专门小组。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5个专门小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如下:

第一组:监督检查组。卫生部牵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第二组:企业核查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部参加。

第三组:案件查处组。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第四组:宣传教育组。卫生部牵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第五组:技术保障组。卫生部牵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二、各专门小组主要任务

(一)监督检查组。

1、组织开展对采供血机构的核查。

一是进行采供血行为的核查。重点检查无偿献血情况,献血者体检记录、采血间隔、血液检测情况,以及一次性采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情况。二是核查血液供应情况。检查血液供应量和去向。同时检查各血站的血液采集、供应记录档案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三是抽查血液质量。对重点地区血站的血液样品进行抽样检查。四是检查《*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承诺书》中对一个地市设置两个血站的问题限期调整的要求的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核查。检查临床用血是否存在擅自自采自供情况。

对目前仍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血液安全进行一次彻底检查。重点检查一次性采血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筛选试剂的使用情况,血液检测记录、血液供应量和去向。

3、组织开展对单采血浆站的核查。重点检查血源管理、血浆检测情况,耗材使用量与采浆量是否匹配,原料血浆供应情况以及一次性采浆器材来源,使用、回收、处置情况等。严肃查处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

4、对近年来采供血液(浆)安全事故多发地区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及时将督察情况反馈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二)企业核查组。

1、负责查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2、组织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的核查。重点检查试剂、医疗器械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等情况。

3、组织抽查血液制品和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情况。

(三)案件查处组。

行政违法案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他部门配合。具体任务如下:

1、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无偿献血工作开展不力、非法组织社会人员卖血较严重地区以及非法采集、买卖血液(浆)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打击整治和防范此类活动的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

2、梳理排查案件线索。研究部署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对近年来各部门接报的非法采供血液(浆)等典型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抓住线索,一追到底,并逐一明确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尽快查清结案,依法严厉打击。

3、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公安部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选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确定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4、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计划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顶替献血的;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对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宣传教育组。

1、组织协调设立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举报电话,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编写整顿工作信息简报,报全国整顿办及有关领导。

2、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自觉守法意识,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3、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通报。

(五)技术保障组。

1、负责组织、落实抽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情况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负责抽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对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紧急用血血液检测情况进行检查。

3、为其他工作小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血(浆)站。通过专项整治,使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和供应等活动,对不符合条件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血(浆)站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取缔非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窝点。

(四)通过专项整治,使非法采供血违法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四、宣传工作与总体安排

(一)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及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的总体工作部署,贯穿于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具体安排如下:

5月至6月,宣传工作按照四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展开,侧重宣传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御非法采供血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健康损害。

7月至9月,集中宣传各小组以及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10月至11月,重点宣传督察工作情况,通报一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大要案的查处情况。

12月,侧重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

(二)总体安排。

5月底以前,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报送国务院及全国整规办,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展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提出切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作出部署。各地于6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情况、有关领导批示和组织机构情况上报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5月至6月,各地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7月至11月,各地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对采供血机构的全面核查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抽查。

各小组、各省自7月开始,每月底向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告一次当月工作进展情况。11月底以前上报各组和各省份的工作总结。

11月,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重点抽查。

12月,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全面验收,进行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国务院及全国整规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采供血秩序、维护医疗用血安全、防治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改革开放大好局面以及实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联合行动,通过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一方平安。各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通报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调整完善既定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日常督促,狠抓大案要案。各级卫生、公安、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抓好对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日常检查,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要下力气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和单位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决不姑息手软。

(四)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年)》,以及其他规范采供血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行为的社会曝光力度,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危害性的认识和抵御、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为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已设立举报电话:。各地也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制定相应的积极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监督采供血行为的各个环节。

第3篇

【关键词】警察裁量权 滥用 法律规制

警政是的窗口,警察权的行使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尺。而警察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警察主体如何行使警察裁量权。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裁量权一旦失去控制,就会颠覆法治思想的统治,从而侵犯相对人合法利益。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所言:“无限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①因此,如何有效控制警察裁量权的行使,是当今法治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

警察裁量权的含义与范围

警察裁量权的含义与本质分析。研究和探讨警察裁量权的法律规制,首先有必要厘清其含义和范围。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应受法律的拘束。但同时,法律对不同行政行为的拘束程度强弱不一。如果法律对行为的实施条件、方式等做出了明确并毋庸置疑的规定,警察主体只能纯粹执行该法律规定,此行为即是羁束性的。与此相对,当法律上使用的是多义性、概括性或不确定的概念,在要件判断上给警察主体留下了判断余地,或者在其选择是否采取行为以及采取何种行为方面,赋予其选择余地时,便产生了警察裁量权。笔者认为,警察裁量权是指警察主体在警察行政过程中,根据法律授权或者消极默许,依据法律和事实,结合个人理解和经验判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自行选择警察行为具体方式、手段、时机等,并最终作出警察行政决定的权力。

警察裁量权在警察行政管理中广泛存在,甚至达到了没有裁量就没有警察行政的地步。法律之所以授予如此广泛之警察自由裁量权,主要因为警察行政涉及各个领域,而法律具有抽象性、有限性和概括性,不可能包罗万象地设想所有情况而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相反必须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赋予执法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广泛裁量权,以保障执法中个案的实质正义。正如德国学者毛雷尔所言:“裁量主要服务于个案正当性。行政机关处于这种情形之下,既要按照法定目的观考虑,又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找出适当的、合理的解决办法。”②故警察裁量权的本质即在于保障和实现个案实质上的正义。即使赋予警察裁量权会存在权力被滥用的风险,但为了最大限度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而不得不赋予警察以裁量权。

警察裁量权的范围。施瓦茨认为,行政裁量是行政权的核心。行政法如果不是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法,就什么也不是。③形象地说明了行政裁量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警察裁量权也是警察行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可以说,警察裁量权弥散在警察许可、警察调查、警察强制、警察处罚、警察指导等警察行政的所有领域和环节。警察裁量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是否实施警察行为的裁量。某些法律规范对实施警察权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法定情形发生或条件满足时,是否实施该行为由警察主体根据情况作出决定。例如,《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具有决定是否采取现场管制措施的裁量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警察主体该项裁量权,是因为一方面突发事件具有复杂性,另一方面,现场管制中所采取的身份查验、检查、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等措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因此需要警察主体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来谨慎决定是否采取何种行为方式和措施。

二是对实施何种警察行为的裁量。对于违反警察法规范的相对人,警察主体往往会面临采取何种警察强制措施、使用何种警械或武器制服违法的相对人、如何量罚等问题,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警察主体可以采取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以及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罚款的幅度更是从200元以下到5000元以下的不同幅度。因此在具体办理治安案件中,警察主体选择何种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必须行使和运用裁量权,才能实现处罚的公正性。

三是对警察行为实施时机的裁量。警察主体经过裁量,在决定采取警察行为和采取何种警察行为后,还需要对何时采取相应警察行为进行裁量。如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在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警察机关要,在举行日期的两天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相对人。

四是对警察行为实施方式的裁量。如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等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至于使用约束性警械的具体方式,则由警察主体自行裁量决定。

警察裁量权的滥用

控制警察裁量权,实质即是控制警察裁量权的逾越或滥用。警察裁量权的滥用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不符合立法目的。警察主体在作出裁量决定时,必须严格遵从立法机关的授权目的或意图,这是立法机关至上的政治结构的必然要求。从行政裁量的构造和运行看,立法目的实际上引导和决定着各种行为方式的选择。即是说,尽管警察裁量权意味着警察主体具有多种行为方式可选择,但其只能根据立法或授权目的来对个案中的行为方式进行选择。立法目的就像磁铁一样,强烈地吸引着裁量选择的方向和途径,以保证立法目的和个案正义的最终实现。

实践中,警察主体行使裁量权不符合立法目的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警察主体行使裁量权所追求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警察主体对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其处罚是为了经济创收,而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二是警察主体行使裁量权在追求法定目的的同时,还存在不正当的附属目的或隐藏目的。

不相关的考虑。相关因素是指在行使警察裁量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它可以保障警察行为基本上遵循法律设定的目标,有助于推进和实现法律所体现的特定目的和政策,一般情况下,相关因素必须和具体的授权规定或整个法律相互吻合。如果警察主体在行使裁量权时,考虑了法律规定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都是不相关的考虑,构成权力滥用。

从我国的警察立法来看,相关考虑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使警察裁量权必须具备的法律和事实条件。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即属此种情形。

二是宪法和组织法对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定,特别是限制性规定。如《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警察在作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裁量决定时,需要考虑相对人的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等因素。

三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法律条文内容蕴含的意义而推导出的某些合理因素。

不公正的决定。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在行政法中,公正是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追求目标,是对警察裁量权的基本要求。不同国家对警察裁量行为是否公正、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英国行政法理论通常认为:当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会采取该行为或措施时,其即是不合理、不公正的。而根据德国行政法理论:警察主体在实施裁量行为时,应当选择最适合于实现行政目的的方法,在所有能够达到目的的手段中,应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适当地平衡社会公益的实现与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关系。魏玛时代德国行政法学者Fleiner曾用一句话来形象阐释该项原则,即:警察不能以大炮去打麻雀。若违反这一原则,则构成权力滥用。

我国学者在理论研究中认为,不公正之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动机不良,;考虑不相关因素;不考虑相关因素;对法律规范任意进行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在法定范围、幅度内作出显示公正的选择;反复无常;故意拖延。④

警察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

孟德斯鸠曾说,权力有滥用的趋势,权力如不加制约,必然滥用,这是历史的经验。⑤一般权力尚且如此,警察裁量权就更需要制约和控制,以防止其被滥用。笔者主要从四个方面分析警察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途径:

警察裁量权的立法规制。立法规制是指以法律规定行使警察裁量权的根据,通过依法行政,确保警察裁量的合法性,从而保障公民权及公共利益不受警察权侵犯。笔者认为,对警察裁量权的立法规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宪法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根据现论,警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是基于宪法制定权而产生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因此,宪法应该对警察权的边界予以明确的界定,通过宪法的规定,应该可以判断警察权是否越权或滥用。宪法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主要通过宪法理念(精神)对警察裁量权的指导来实现。如行使警察裁量权要“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等。

二是通过对制定法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完善,加强对警察裁量权的硬法规制。在立法授权时应当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警察裁量;适度授权,尽量缩小警察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少用或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法律用语或法律概念。

三是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具有引导和决定作用,当法律没有明确具体地对某一事项加以规定时,探究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就是一种重要途径。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手铐等约束性警械的使用方式,而探究其立法目的,人民警察使用手铐,必须是基于约束相对人,防止其自杀、自伤、逃跑等目的,而非作为一种惩戒措施。

警察裁量权的司法审查。传统行政法中,各国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仅停留在合法性审查层面上。警察裁量行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合法行为,不能成为法院撤销的对象。19世纪中期以后,随着法治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在宪法规定的法治行政之下,即使是裁量,也不可能是独立于法的自由裁量,因此,如果行政裁量行为逾越了法所规定的范围或者滥用,应视为违法裁量而服从司法统制,并由法院予以撤销。

在我国,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干预一直以来都是比较敏感的问题。在传统行政法中,法院对裁量权的干预一般只限于对其合法性的审查,而对其合理性一般都保持着非常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尽可能维护行政裁量权之自治性。近年来,随着法治思想和尊重保障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法院对警察裁量权的干预呈现出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的趋势。目前,我国法院对裁量权的审查主要限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和“显示公正”两种情形。而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比例原则和合法预期保护制度在规制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和明显。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行政裁量司法审查制度的有益经验,适当扩大对裁量权司法审查的范围,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增加“违反比例原则”和“违反合法预期”两种情形,与其他情形一起构成一个新的审查标准体系。

警察裁量权的行政控制。行政控制是警察机关的自我制约机制。在政府主导型的法治进程中,行政控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行政控制的主要方法有:一,通过完善行政程序规范警察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二,通过制定警察裁量基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三,加强和完善内部警务监督制度,如现场警务督察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法律审核和办案审核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四,实行行政复议制度。⑥以上方法均可有效规范警察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

笔者认为,在上述诸多方法中,应当把制定警察裁量基准作为对警察裁量权进行内部行政控制的核心。所谓警察裁量基准,是指由警察机关为规范警察执法而专门制定的具体裁量流程、标准。它通常以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是对抽象、原则、概括性较强或弹性幅度较大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和细化。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有裁量基准制度。在我国,从公安部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近年来也进行了裁量基准制度的有益尝试,如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印制的《执法操作规程》等。实践证明,裁量基准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裁量权控制模式,对于规范警察裁量权、提升警察行政效率等有着积极作用。

加强和完善警察裁量权的程序控制机制。程序作为规范警察权、体现法治形式合理性的行为过程,是实现警务法治的重要前提。行政程序是否发达,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如奥地利、西班牙、美国、德国等,均有作为一般法的行政程序法典,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立法规范警察行使职权行为。我国目前既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没有制定统一的警察职权行使法典,关于警察裁量行为的程序规范,主要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警察单行法律中,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可以认为是一部比较系统规定警察行政程序的立法,但作为部门规章,其层次较低。《人民警察法》中虽然规定了警察职权的内容,但过于概括。鉴于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制定《人民警察职权行使法》,具体规范警察行使职权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警察学院;本文系河南省2013年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132400410318】

【注释】

①③[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567页,第566页。

②[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27页。

④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34页。

第4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责任体系,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重点违法行为及查处依据

(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第三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化妆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

(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生产化妆品行为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七、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化妆品非法标签标识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化妆品名称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

2.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适应症、宣传疗效或使用医疗术语;

3.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有夸大功能、虚假宣传内容的;

4.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的。

发现违反有关广告管规定的,移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化妆品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生产未经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2.涂改、套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美白、祛痘、去皱、抗衰老等护肤产品,祛斑、育发、染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洗浴类产品等化妆品。

(二)重点单位。化妆品生产企业、专营企业、药品经营单位、大型商场、超市,美容院、理发店、宾馆及洗浴中心等单位。

四、时间安排及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组织准备阶段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监督检查阶段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规定和本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对检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市局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区县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汇总、上报监督检查情况,总结经验。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形成化妆品销售、经营单位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并于活动结束后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全市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稽查支队负责总结上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理局要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明确执法办案重点和思路,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任务,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提升查处效率,使化妆品违法案件案数量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强化产品溯源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理局在检查过和中,要严格要求经营企业认真履行索证索票、验收相关制度、建立购销台帐,切实做到产品的可追溯。

第5篇

一、抓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国务院《意见》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十二五”时期消防工作的重点任务,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是指导今后五年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乡(镇)、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县要求,抓好宣传和贯彻工作,推动消防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切实加强消防部队经费、营房、装备保障

落实消防事业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2014年,全县正常业务经费(不含基建、装备及配套的专项经费)不得低于干部2.6万元/年·人,战士2.4万元/年·人,战斗单位50万元/年·个的最低经费保障标准,全县消防业务经费不低于171.2万元的保障经费;按要求落实专项建设配套经费;装备维护经费(不低于采购费用的10%)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财政部下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官兵医疗费用、执勤补助、地方性生活补贴和消防文员各类经费保障。年内,完成县消防中队营房功能性改造;18项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和32项特种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攻坚组装备、特勤装备、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装备全面达标,购置登高平台消防车或云梯消防车1辆。

三、深入推进“防火墙”工程建设,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县人民政府把消防工作作为对各乡(镇)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明确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建立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坚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不少于4次,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不少于4次,消防工作责任书签订率、检查考评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乡(镇)、各工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四个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全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表彰。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火灾高危单位和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率达100%,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户口”建档率达100%。

(三)全面落实行业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建、文体广电旅游、教科、卫食、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季度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环节中,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把好源头关。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住建、国土等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不予核发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教科、民政、卫食、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不予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和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不予评定为星级饭店、A级景区。

(五)深入推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经费,比2013年增长不得低于20%。公安局要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绩效考核内容,且分值不得少于10%;公安机关消防、治安、督察部门建立多警联合督察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实现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加快消防基础建设,提高城乡火灾防控能力

(一)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优化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积极推动建制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同步建设。

(二)加强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对于已建的老建筑群、无物业管理公司的建筑应加强社区消防责任落实,采取多种方式新建或维修公共消防设施,确定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功能。2014年,全县乡(镇)及社区、村确保100%实现“网格化”管理,村(居)委会和物管公司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演练,每个社区落实1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小区落实1名消防管理员、每栋高层建筑落实1名消防宣传员。

(三)积极培育、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社会消防力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消防公益事业,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消防公益事业表彰奖励机制,积极开展地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2014年,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30%的村、社区建成志愿消防队;利用事业编制、公益性岗位等扩大合同制消防员或消防文员规模,招收合同制消防员或消防文员,全县不少于10人,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五、以党的“十”安保为中心,扎实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一)坚决打赢“十”安保战役。按照上级开展党的“十”消防安全保卫的部署,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网格化”大排查、“四个能力”建设大回访、疏散通道大清理、灭火和应急疏散大演练、消防知识大宣传活动,坚决打赢“十”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县城老街区、“九小”场所、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奖励举报人。

(三)强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切实抓好消防产品监管,进一步完善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整治力度,积极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案件,推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消防产品刑事案件;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督抽检,定期向社会通报消防产品质量抽检情况。

六、深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加大消防宣传普及力度。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强化消防宣传“七进”和人员密集场所“三提示”主题宣传活动,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和载体,构建“全媒体、全区域、全时段”的消防宣传模式。2014年,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4次以上,在媒体开设固定消防宣传栏目1个以上。

(二)注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社区、学校、农村、单位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宣传教育工作专项检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开展提示性、知识性宣传。推动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逃生演练,鼓励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消防逃生自救演练,提倡家庭自备并学会使用逃生自救器材,推进县城消防标识化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发挥职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科普、普法教育,以及农民工和再就业等培训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公安部门组织开展保安队伍全员消防技能培训。2014年,各乡(镇)长、村支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率达100%,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完成率达100%,电工、焊工以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达50%。

七、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第6篇

【关键词】大派出所;定性;行政诉讼地位

近年来,面对各地旧公安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成为制约公安工作“瓶颈”的状况,国家大力开展警务改革,以河南、辽宁等地为试点,重点推行了以减少指挥层级、打破警种分割、推动警力下沉等为目标的警务改革探索和实践。改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以上海、吉林辽源、江西新余等地为代表的撤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设立新机构的改革;第二,以大庆市警务改革为代表的撤销派出所,保留和扩大公安分局的警务体制改革;第三,以福州为代表提倡“多警种合一”、“一警多能”的改革;第四,以山西太原等地为代表的激活内部竞争、警官竞聘上岗式的改革。本文将以河南省改革为例,针对改革实践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变化,探讨警务改革之后派出所地位的现状,并对相关的行政理论问题进行学理分析,以期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完善改革成效。

一、大派出所的现状

2010年初河南省公安厅召开了包括18个省辖市公安局长参加的党委扩大会议,决定在新乡、商丘、济源、郑州四个省辖市进行警务机制改革试点,拉开了全省警务机制改革的序幕。河南省警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减少管理层级。通过局所合一的办法,将省辖市公安局派出的公安分局和派出所两级派出机构,整合为一级派出机构,统称为“派出所”,变现行的“省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的三级管理模式为“省辖市公安局――派出所”两级管理模式。(2)在派出所设置、警力安排、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调整方面做大做强派出所。(3)市局管理方式和职能的下放。改革后市公局按照“能下尽下、能放尽放”的原则,将能够交由派出所承担的职权和任务赋予派出所,市局重点负责高端技术支撑、重点业务支持、重大案件侦破和重大事件处置等任务。(4)完善监督体制。(5)职级待遇改变。派出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派出所配所长、政委各1名,职级按照副县级配备;副所长、大队长按照正科配备;中队长按照副科级配备;执法执纪特派员按正科职配备。

当前警务改革在河南省基本实现了在扁平指挥模式下警力下沉、一警多能、社区警区管理建设加强等改革任务和目标,达到了调动警员积极性、社区警务室增多、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强化监督管理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学理和立法上,这样的改革使得派出所在职能和组织地位上产生了模糊,定性问题也容易发生误解,需要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其学理问题的研究。

二、大派出所在行政法上的相关探讨

1.大派出所的职能。取消分局后大派出所设“四队一室”,即案件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社区警务大队、交通巡防大队和警务综合室(其中警务综合室是由原政工监督室、警务保障室、办公室、指挥中心和督察大队等部门整合而成,负责日常行政工作)。在职责划分上,注重了“打击、防范、管理、服务”有机结合,突出了派出所多功能战斗实体的作用发挥。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分别归口案件侦办大队和治安管理大队,突出了公安机关的“打击拳头”,将人口管理、场所管理、物品管理和消防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职能全部下放给社区警务中队,赋予社区民警从事基础管理工作的检查权、审核权和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权。

可以看出,警务改革后的派出所之所以在实践中被称为“大派出所”除了因为其规模、数量比改革前更大、更多,还因为其职能已经不局限于原有法律规定的“社会治安管理、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等内容而有了与原行政分局相结合的新内容。派出所改革后随着职能的扩大已经不能在学理上简单的理解为市公安局授权机关,而应将其认定为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2.大派出所的地位。我国《公安机关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设区的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在警务改革后由具有独立地位的一级变为与区分局合并为一级,从组织法上看,“大派出所”应当认定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基层公安行政组织,不再是派出机关;从地位变化上看,分局与派出所合并后重新划分的“大派出所”是派出所在行政法上的一个进步。

3.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资格。警务改革以前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出现的机率不大,往往是涉及到行政处罚问题的时候才存在争议,但是法律规定派出所只有对于警告及200元以下罚款具有处罚权,使得大额的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行为因其权能有限而直接以其上一级行政主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警务改革后派出所职能和地位的改变,导致实践上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原分局有权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进入诉讼,该如何对被告进行认定。在改革后虽然立法与实践上稍显脱节,但仍然可以通过学理上的分析做出判断:大派出所“一个机构、两种职能”、“一个牌子、两种称谓”同时承担原市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职能,派出所职能扩大了,地位也有所提高,“大派出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现有职能范围内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可认定派出所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上,大派出所可直接以自己为被告的身份参与诉讼。

三、大派出所体制存在的难点及完善建议

1.人员安置问题。任何一个改革最后的难点都是机构和人事,这是最大的难处。此次警务改革中主要出现的是撤销分局合并派出所后,个人职级待遇及人员消化安置问题。建议采取平职调整、试用、职位空缺的方法,即派出所所长、政委原则上由3个分局现任的副县级局长、政委转任,不足名额由市局选派副县级干部或副县级后备干部补充;其它原分局班子成员一律按派出所副职安排职务。这种干部调整任用模式,既符合干部选拔使用的程序规定,又增加了任职民警的责任感,给没有任职的民警留下了进步发展的空间,使全体民警处在同一个起跑线、同一个公平竞争平台,较好地预防和化解了改革引发的矛盾和利益冲突,保证了队伍的思想稳定。

第7篇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管理水平

1、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规范化建设模式

企业要发展,管理是关键,企业管理是公司每天都要直面的问题,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大有文章可做。公司在实施企业管理过程中,严格按制度管人,依制度办事。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中始终贯穿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初步形成了适用于本公司的人事管理,经营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管理制度。克服了管理中的随意性和可操作性。大到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管理,小到保安员的招收条件、培训时间、执勤要求等,做到有程序,有规定,有标准,有要求。达到了统一、规范、科学、有效的标准化管理。

2、强化保安服务管理。

社会需要保安,保安需要规范,公司将规范化纳入到保安

员的日常管理中;全面实行招聘制、培训制、考核制、持证上岗制、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和淘汰制。对于新招聘的保安员,按照规章制度,严把形象关、政审关、素质关和岗前培训关。新保安上岗后,必须由驻勤点的班长或保安骨干带领实习三天,熟习驻勤点的情况和自己的职责后才能正式上班。对于在岗保安员,严格按照仪容仪表、服务态度、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等制定的达标标准,做到奖惩分明。在部队,班长被誉为“军中之母”。在保安队伍中,班长同样是兵头将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司要求人防部平时从细微之处入手,从貌似平常的事物中找出下属不凡的特质,细心识别真假人才,对于好夸耀的人不予重用,华而不实,言而无物的人不予使用,采取由人防部推荐,驻勤点保安员选举,公司考察相结合,从保安队伍中培养和选拨优秀人才来担任各驻勤点的班长;并针对班长及骨干人员文化修养,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等综合素质高低不一,参差不齐的现状,在今年的7月份,专门对现任保安员班长及骨干分子35人进行15天的基础队列动作训练和业务管理能力的培训,着力提高保安班长及骨干的执行力、控制力、纠错力和凝聚力。保安督察是保安队伍日常管理重要一部分,从内务卫生、执勤情况、仪容仪表等开始督察,以不定期、不定时的方式,检查保安员的着装形象、台帐记录、环境卫生、礼节礼貌,并经过夜间查哨、查铺,了解保安员的到位、巡逻等落实情况。通过客户单位监督反馈、公司抽查、人防部自纠自查和保安督察,对违法、违规的保安员从严查处,对在工作中爱岗敬业及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和在执勤中表现突出的保安员,予以奖励。全年调整班组长8人,对因上岗不认真或在岗睡觉的24人做罚款处理,对不安心保安工作,上岗敷衍了事的7人予以辞退,对在岗位表现突出的22人予以经济奖励。通过奖罚,极大的调动了保安员的积极牲,有效激励保安员的工作热情。

二、强化思想教育,加大培训力度,提升保安队伍的综合实力。

1、加强从业保安员的思想教育,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思想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公司不断加大保安队伍的教育引导力度,每周定期召开机关各部门员工的例会,研究解决各部门一周内出现的问题,部署下周的工作和任务,同时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和服务意识教育,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在每月定期召开的保安班组长会议上,总结当月安全防范工作和经营发展,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下月的工作重心和方向,抓好遵纪守法的纪律作风教育,教育他们在工作中先正己,后教人,真正在班组中起到”火车头”的作用。结合基层保安队伍的实际情况,公司领导经常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保安员的各种建议,了解基层保安的工作动态,并以保安班组为单位,开展讨论学习,认真解决好‘为什么干保安’、‘为谁干保安’、‘怎样干好保安’的思想问题。引导保安员与时俱进,提升素质,转变观念,培养精气神。通过思想教育工作,提高了员工和保安员的思想道德品质,涌现出多个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保安员,如建设银行文化街支行保安员顾彩玲在执勤中,先后三次将在营业柜台,营业厅及营业厅门口捡到的总计现金一万贰仟多元,存折两本交于建行文化街支行领导,失主为了表示感谢,当场拿出现金给她,都被她婉言谢绝。山城名邸驻勤点保安员黄玉虎、黄玉峰俩同志凌晨在小区巡逻时,捡到一灰色皮包,他们及时将皮包上交到公司,经公司查验,包内有现金壹仟多元及购物券、银行存折、银行储蓄卡等价值近万元,公司及时联系失主,将物品返还。这些拾金不昧的精神,先后得到了失主,客户单位领导的表扬和公司的奖励,《固原日报》也先后刊登了他们的先进事迹,体现了保安队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良品质。

2、注重岗前培训,轮训和在岗培训,狠抓军事技能训练。

素质是服务的根本,是企业的生命,抓好教育培训,才能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由于保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防部根据年初公司制定的培训任务,首先在岗前培训上下大力气,以保安基本业务理论知识、保安执勤实用技能和法律法规常识为重点,先后分两期对没参加过培训的新保安60余人分别进行为期15天的岗前培训,其次在保安轮训上下狠功夫,针对部分保安员上岗一段时间后,在思想上出现麻痹大意,不注重仪容和礼节,以保安员的仪容仪表、礼节礼貌、服务态度和处理应变能力为重点,在春季、夏季、秋季分三期,每期15天,对全体保安员150人重新进行轮流培训。坚持不懈的抓好在岗培训工作。因客户单位的性质、职能、防范重点和守控对象等情况不同,本着“缺计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的原则,以班组为单位,根据各班组人员执勤等实际情况,每月进行一到二次保安员的在岗培训,由班组长和保安骨干传授、讲解工作经验,队员之间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以爱岗敬业为主要内容,强化了岗位业务和技能的学习。通过这一系列的培训,不仅提高了保安员的岗位技能,也拓展了知识面,激发了对保安工作的热情,提高了队伍的凝聚力。

过硬的军事技能是克敌制胜的先决条件。保安队伍中大部分队员没有参加过正规训练,不具备良好的军事素质。在进行岗前培训和轮岗培训中,公司挑选出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精,军事技能硬,当过兵的保安员担任教官,每天早上以队列和体能为重点,对培训人员进行严格、正规的军事技能训练。公司领导不定时进行现场督导,务求训练实效。同时,对一些较大的保安驻勤点,如东海园区,六盘山热电厂等,要求他们每天在班长的带领下,进行队列和体能晨练。在今年九月底举行的“迎国庆,保安队伍队列会操比赛”,全面展示了保安队伍的军事素质训练成果,通过比赛考核验收,由邀请的各服务单位领导现场为参赛队打分,表彰奖励先进,激劢后进。保证了训练成果,提高了保安员的军事素质,培养了队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作风,提高了队伍的战斗力。

面对竞争激烈的安防市场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更新换代,

安防中心根据制定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专项培训,以“培训内容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培训人员与工作岗位相结合、不同工种与总体培训相结合”为原则,抽时间,挤时间,认真学习每期《安防市场》报所刊登的内容,掌握了解安防新动态,安防新产品,以自学、互帮互学、业务骨干讲解、集体组织学习,联合厂商技术人员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熟悉各种产品的性能和产品的核心技术,研究解决工程安装和维护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熟练掌握各类及联网报警系统的安装程序、编程及调试。从而提高了每个技术人员在工程安装和维护中解决各类难题的能力。通过对保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了,客户单位的满意度也相应的提高了。

三、强化服务质量,拓展保安服务经营领域。

改进和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安企业生产的商品是安全

服务,通过我们的安全服务保证客户安全。客户是否安全就成为检验我们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健。公司紧紧围绕企业的发展方向,把“保客户平安”做为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人防部针对客户种类多,服务要求各不相同的特点,结合服务单位的性质、任务、经营项目和守护对象类型,以预防为主,重点布控。认真贯彻落实防火、防盗等“六防”措施,有针对性的制定出各项安全防范预案。对力量不足的驻勤点,重新调整保安,适当补充。并经常深入到各驻勤点,了解排班、值勤、巡逻等,和班组长一起查隐患、找漏洞,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苗头,对不能解决的隐患问题,告知客户单位领导并积极协助加以整改,增强客户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各个岗位保安员的服务质量,横向比较有高有低,纵向比较有优有劣,为了达到白天与夜晚、平时与周未、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的服务标准,公司实行领导不定期抽查,人防部门指导和昼夜督查相结合,严格落实门卫保安员在客户单位职工上下班时立岗制度、门卫查验制度、来客出入登记制度和对客户单位内部职工、车辆的熟悉情况,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最大限度的减少治安隐患;落实巡逻岗位保安员的巡逻时间、巡逻范围和巡逻线路,督促他们加大巡逻力度,实行无规律巡逻,增强防范实效;落实营业网点保安员对本职工作的熟练程度,对客户的服务态度、区域卫生状况和对区域安全的警提性,提高各营业网点的服务质量和防范能力。客户单位对保安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调查落实,错了我们虚心接受,立即更改;正确的我们坚持原则,及时和客户单位进行沟通;凡客户单位不满意的保安员,三日之内必须更换;对客户单位提出合同之外的要求,工作中只要是合情合理合法,做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尽量达到客户单位满意。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保安员的服务意识,充分调动了保安员的主观能动性,涌现出许多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保安员。如:年3月21日晚,我公司驻东海园区驻勤点保安员,在园区内巡逻时,保安员海玉春、穆志虎、万鑫、安晓娟四名同志,不顾个人安危,凭借良好的军事素质,将四名正在偷盗摩托车的小偷全部抓获,并交公安机关处理。为客户单位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现在,不少客户单位视保安为他们单位的一员,在人格上一视同仁,在工作生活上提供方便,在福利待遇上还给一些照顾。客户的反映,是对公司最好的评价,也是对保安员最好的建议。一年以来,人防建设稳步推进,全年共新增客户单位4个,新增岗位40个。

技防中心为了从产品的选型、安装、维护、维修、接处警

迅速等各个环节做到客户满意,坚持“服务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在选型上坚持投入市场的技防产品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充分利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在工程设计上下功夫,尽心尽力将工程方案设计的更为合理、严谨、周密,增大防区面。在工程安装上,做到认真、细心、负责。同时,每个工程安装验收后,都要

对用户进行详细的系统操作和简单故障处理方法的培训服务,客户不理解的地方耐心讲解。通过在实践中探索,安防中心在安装设备试运行阶段建立了24小时跟综服务及定期巡查,维护和设备安装一年之内出现故障等问题,第一时间无条件的进行维修、更换等一系列售后服务制度,确保系统工作状态良好。“110”联网报警系统分布在市及各县乡镇,技术人员每月都要行程上千公里,定期进行精心维护。并在公司实行昼夜值班制度,24小时接听电话并与“110”指挥中心及时沟通,督促客户单位及时布防和撤防,解决好系统误报率,保证处警迅速、及时、准确。针对个别单位工程和报警糸统出现的故障问题,技术人员先用电话技术指导,解决不了的及时派技术员现场维修。保证安装的、报警系统正常工作。如固原一中通过清晰的画面,发现三人正在偷盗自行车,立即通知保卫人员,当场抓获2人。及时和客户单位做好沟通工作,客户不满意的地方做到耐心解释并提出解决方案,做到让客户满意。技防中心今年共安装网络视频系统48家,“110”联网报警系统26家,并与各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了网络视频系统和联网报警系统的常年售后服务合同。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公司指派技术人员到西安、北京参加安防展销会,了解学习国内外安防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技术的安防产品;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到深圳等地对产品生产厂家实地考查,为今后拓宽安防服务市场奠定了基础。

危险品押运是公司开展的为社会安全服务项目之一,在承

接民爆物品的运输环节中,押运员工始终按照危险品押运管理条例,坚持把安全放在工作第一位,及时、准确的将民爆物品押送到客户手中,有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人员缺少,公司领导就亲自上阵,承担起押运员工作。通过公司对危险品的押运,有效缓解了公安部门对民爆物品运输环节的压力,但由于押运市场萎缩等各种原因,今年10月份,公司只好无奈的退出危险品押运行业。

监盾印章厂的两名员工,严格按照印章管理办法和程序刻制印章,始终把耐心、细心、专心放在工作第一位。以热情、务实的工作态度,从以前坐等业务上门到现在出去上门找业务,创市场。全年共刻制印章1844枚,超额完成了公司年初下达的承制任务,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公司经过考查,又增加了警用器材和消防器材的销售业务,并将销售地点选定在印章厂,通过近一年的宣传和运行,销售工作逐浙走上了正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拓宽了保安服务新领域。

四、加强宣传工作,搞好文化、建设。

为了加大对保安服务业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了解保

安工作,认识保安工作,公司主动与各类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先后在市电视台和《固原日报》,对公司发展及各项业务、保安队伍的先进事迹进行了大量报道;在《新大陆报》、《金点子广告》多次刊登宣传广告,并制做了大量“固保安防”彩页,对市各企事业单位和文化街、政府街两边的公司、商铺挨家挨户发放,广泛宣传公司技防、人防、印章的业务范围。同时,在今年的五月份、六月份,组织安防中心的技术人员,在人员密集、住户集中的场所(如商贸城门口、地下商场广场、东海园区等),对网络视频,“110”联网报警系统等产品的使用和防范效果,耐心的向围观群众进行讲解并在现场作演示,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认识安防技术在安全防范中的作用。针对保安服务点多面广,人员分散等特点,公司充分发挥各种文件、简报的作用,及时的向保安员传达公司的会议精神和社会治安情况,宣传保安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保安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以及工作中取得的优异成绩;通报批抨保安队伍中的不良现象和违规违记行为,增强广大保安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广泛开展凝聚力活动。自成立工会组织以来,不但加强了公司自身建设,健全了组织机构,使工会始终保持旺盛的活力,而且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为公司发展当好参谋助手;同时关心员工生活。扶持困难家庭,通过向市总工会申请,为家庭贫困职工争取困准补助,对个别因突发事件致使家庭困难的保安员,申请公司发放困难补助,解决困难家庭保安员的后顾之忧。逢年过节,公司都会为广大保安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当有保安员生病住院或家中有红白喜事,公司领导都前去看望慰问。由于保安驻勤点点多面广,有的点又远离市区,保安员吃饭等生活问题一直是公司关心的大问题,每上一个新的驻勤点,首先考虑的就是生活问题,在客户单位不能解决这一问题时,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这些点配备床位、灶具、火炉等日常生活用品。冬季来临,又为门卫、巡逻岗位保安员配备大衣等。为了丰富广大保安员的业余文化生活,公司每年都组织一定的文体比赛活动,举办由保安员自编、自导、自演的元旦文艺晚会;“五一”期间,组织全体保安员参加登山比赛,按性别、年龄分组,对每组前三名进行奖励,凡参赛保安员一律发放纪念品;“十一”前期,由保安员组成六支比赛队、公司机关组成一队,参加拨河比赛活动和保安军事队列会操比赛活动。真心换真情,通过一系列的人性化管理措施,在保安员心中建立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体现出团结、友爱、创新的精神面貌;提升了队伍的凝聚力,减少了保安队员的流失,使保安工作基础得以夯实,老客户更加稳定,新客户不断增加。

五、认真履行保安职能,充分发挥辅警作用。构建我市安全防范体系。

保安服务业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的特殊性

行业,其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是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辅警力量。公司始终从维护社会治安这一大局出发,落实“派驻一点,平安一片”的派驻目标,以点上的治安稳定保证了面上的治安稳定,通过抓管理,提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派驻单位、企业、小区的治安状况明显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指导保安队员及时、有效的调解服务区域的各种纠纷,防控社会隐患,降低案件发生率;倡导保安队员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如东海园区一住户酒醉后拿着一把菜刀,扬言要去砍人,被保安员马丽等人拉到保安室,经过一个多小时劝解,醉汉才放下手中菜刀,被保安员安全送回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第二天,醉汉酒醒后,特地到保安室向保安员道谢。公司积极参加各种大型商业活动的安保工作,先后5次共抽调保安员140人次,出动车辆十余次,圆满完成了商城门口、宋家巷工地等商业活动的安保任务。一年来,保安人员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当场截获被盗摩托车3辆,自行车5辆,电动车1辆;安防中心通过所安装的和报警系统,协助公安机关调取案件线索,抓获犯罪分子5人,仅各县信用联社就追回不当得利现金近20万元。

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方面要加强社会管理。保安公司从客观上延伸了治安管理的触角,使防范专业化、具体化,减少了违法犯罪空间。人防部以其独有的点多、线长、面广、基础防范作用强等优势和技防中心已安装的系统,“110”报警系统,初步构建了我市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公司吸纳了大量劳动力,扩大了就业岗位,促进了就业和再就业,补充了劳动救济体系,在一定的程度上减轻了政府部门在就业方面的压力和财政负担。同时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全年共缴纳税金十余万元,为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实践证明,发展保安服务业是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推进基层平安建设的一个好途径;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新形势下公安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益探索。

六、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四难”问题比较突出,保安服务队伍不够稳定。“四难”即:人员招聘难、人员长留难、人员管理难、人员培训难。招聘难:主要原因是:认为保安是看家护院的”临时工”,即学不了知识和本领,又不是固定的工作。再者,客户单位对保安的身体条件,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费用却很低,人员只能从农村、下岗职工及初、高中毕业生中招录。长留难:主要是因为“三低”。即:个人收入低、各种待遇低、社会地位低。管理难:主要是因为保安员整体素底不高,存在“三差”,即:文化基础差,组织纪律差,法制观念差。不适应正规保安公司半军事化的管理模式,稍有不顺心就辞职不干。部分保安人员缺乏主人翁思想,又没有行政等制约关系,只有工资那制约条件。所以,公司管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培训难:主要是因为人员大都比较零散,有的单位只派驻1一2人,可以说一人一岗,超过10人以上的派驻单位较少。而且,工作大都超过8小时,公司平时又不储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员,新队员及时招不来,岗位上的队员抽不下来,抽调人员集中培训较为困难,只能进行“岗位练兵”。由于存在“四难”,致使保安员流失多,更换快,队伍不够稳定。

2、自建保安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建“保安、内保、治安员、门卫”等。这些保安“四缺”、“三无”。即:缺乏正规培训和严格管理的单位,缺乏保安服务常识和长期从事保安服务的思想;无责任心和文明执勤意识,无保安形象。成份复杂,整体素质低,甚至不排除极少数违法犯罪嫌疑人被招聘为保安员的可能性。公安机关虽然清理整顿,但有些单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夜之间将其演变为“内部职工”,整顿效益不明显。特别是一些自建保安组织,物业公司为了获取市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阻碍了保安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安放市场的无序竞争现象突出。由于安防产品设备有高低端之分,设备价格相差极大,质量有优有劣,部分没有资质的小企业在使用设备时偷梁换柱,使工程的总造价相差极大,有些单位在安装安防设备时只以价格来衡量,忽略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导致安防市场混乱。

七、年工作思路

年,企盼己久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当前保安服务业的头等大事,对保安服务企业及保安从业者,意味着均等的发展机遇,如何利用此次立法契机,实现吐故呐新,自我壮大:

1、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思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解放思想观念,顺应经济发展规律。从“等客户上门、靠传统业务支撑、行政命令保护”转变为“主动上门,创新业务,发掘客户”。

2、提高保安员的福利待遇,稳定保安队伍。只有提高客户单位的服务费,才能提高保安员的福利待遇。目前,我市保安服务业收取的服务费较低,和银川市相比,相差近一半,应利用此次立法契机,提高服务费收取标准。不断提高保安员的工资水平,为队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实行奖励机制,激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保安队伍。

3、招聘专业人才,创新业务,建全拴心留人的体制。保安服务业要发展,就需要不断有人才来加盟,并且能留住人才。要偿试建立相应的育人环境和留人机制。留住人才,则企业兴,流失人才,则企业危。

4、加强“110联网报警系统”管理,目前我公司110联网报警已初具规模,应建立一支快速反应、机动灵活、高效的处警队伍,提高处警能力和水平,并加强其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能力。

5、科学谋划,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公司没有规划就好比一个人缺乏奋斗目标,既没斗志,也缺乏追求。以科学的态度,民主决策,达成共识,制订出合理、详细的三到五年的发展规划,使公司全体员工团结一致,以发展规划为奋斗目标,开拓创新,务实苦干。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针对特定事项集中行使行政管理、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疏导与治理相结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城管执法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实现城市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执法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职权:

(一)对违反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二)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或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六)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排烟)、烧烤摊点未使用清洁燃料以及建设施工或清运建筑垃圾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对临街商业门店产生音响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对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九)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综合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后,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但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

第十二条因城市管理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二)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采用录音、录(摄)像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或者物品: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有证据证明其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三)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物品;

(四)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人员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核实扣押工具、物品的数量及特征。被扣押的工具和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第十九条对于易腐烂变质、不易保存,或者无法拍卖的工具、物品,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变卖。

对扣押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被扣押的物品,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六十日,或者在扣押决定书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无人认领的,按无主物处理。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需要鉴定的证据数量较大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在行政处罚法定幅度内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的法律救济和行政资助。

第四章执法配合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职责范围、依据适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有关城市管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或者专项整治活动,可以联合执法。

第二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行为不当或者违法的,应当责令改正。上级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下级城管执法部门不履行处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第三十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十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障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属于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区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没收的财物的;

(五)索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

(七)、、的;

(八)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