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8 15: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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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院 检务督察 科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7-02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务督察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目的。
一、明确开展检务督察的对象、内容、方式及近期督察工作重点
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基层院及其工作人员。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是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是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是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开展检务督察可以进行明察暗访,包括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以及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督察。根据高检院部署,近期基层院检务督察的重点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对遵守检察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二、重视基层院检务督察机构自身的建设
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为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构建的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随着高检院对近期检务督察工作重点的部署,检务督察工作量有所加大,对检务督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院重视检务督察机构自身的建设。我院在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督察内容,改进督察方式,强化督察实效;加大督察通报和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督察成果的效用;进一步加强检务督察队伍建设、督察经费和装备保障,为检务督察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继续完善检务督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科学发展轨道,充分发挥检务督察制度的作用,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制约。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成立检务督察室。我院检务督察室设督察员若干名,由一名副局级检察员担任主任,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通过整合监察督察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为大督察机制的推行提供了前提和保障。督察室主任对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组长对检察长负责,检务督察室同时对上级检务督察机构负责。检务督察室的职责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开展常规检务督察,对执法办案环节和其他检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发出《督察通知书》,责令整改;对办案质量或执法不公等问题组织督导,提出建议;对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办案质量、效果提出评估意见;会同业务部门组织案件复查和案件质量分析;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调研,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二是赋予督察部门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如有权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扣留、封存;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不依法、规范、文明、安全办案和违反检容、检纪的可当场责令立即纠正;对违反枪支、警械、警车使用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对正在实施严重违法纪律行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或拒绝和阻碍督察人员执行任务的,有权制止或带离现场,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检察院处理;可采取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作出相应的督察处理权。如责令纠正、限期改进;通报批语、责令检讨;对有关人员停职、追究纪律、刑事责任的建议权。三是建立检务督察保障机制。从上到下培养、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官组成检务督察队伍,使督察制度有组织和人员保障;督察部门必要的车辆、经费使用和物质力量也应予保障。
三、解决基层院检务督察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这几年各地基层检察院尝试着开展了一些检务督察工作,取得了较好实效。但由于从上到下没有制订一套完整的检务督察制度,各地操作无规范可依,特别是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无章程,难以使检务督察工作坚持不懈,从而使检务督察工作的成效大打折扣。同时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难点问题,需要解决。为此基层院在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增强检务督察可操作性,细化被督察对象出现问题后处置事项等制度的同时,应正视并着力解决检务督察(下转第276页)(上接第267页)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推动检务督察工作深入开展。具体难题及解决对策是:一是检务督察时间仅限于工作时间,对八小时以外干警的活动难以控制。很多违法违纪事件,如受贿、出入不良场所等发生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而检务督察对此很难同步督察。因此基层院应将检务督察延伸到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就检察干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不定期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适当进行督察;二是督察方式还没有与信息化紧密结合,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不多。对此,基层院应结合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检务督察的技术含量。要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将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数字化管理内容和素材进行信息整合,建立一个完整的业务资料数据库,通过专职人员的统计、对比、分析、存档,实现对案件高效、快捷的监督检查,坚决避免承办人因接受管理监督而增加的任何负担。在建立完整的业务资料数据库的基础上,专门研发检务督察管理软件,突出以监督执法办案和执纪守规为重点,将执法执纪监督与院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相衔接,有效推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两种考核的新结合;三是检务督察工作业务肤浅的问题。不少基层院大量的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或者停留在对枪支、警械、车辆的使用违反规定等方面,对执法活动、组织管理、检务保障等督察开展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较肤浅层面上,就事论事较多。对此基层院应拓展督察领域,加大督察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细化检务督察规定,增加检务督察的内容,去掉一些假大空的内容,使检务督察的内容更具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检务督察与业务工作关系难以处理的问题。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特别是自侦部门所办理的案件都有严格的保密要求,《检察人员纪律守则》也要求检察干警不应该说的不说,不应该问的不问。在办案现场不是办案人员都难以涉足,特别是一些重特大案件办案地点都对非办案人员保密,部分基层院还实行异地办案,对这些异地办理的案件进行检务督察就更加困难。同时部分业务部门认为督察部门是无事找事,影响办案效率,因此不愿配合。对此基层院要正确处理好检务督察与业务工作的辩证关系。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各个检察业务环节的督察,对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发现有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对案件处理的建议权,对违规违法违纪的办案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但不能直接处理属于业务部门管理的案件,更不能包办案件;而且检务督察部门关于案件处理的建议采纳与否,决定权在于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于检务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问题,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考虑督察部门的建议,可以而且应该及时更换检务人员继续完成检务工作,而不能将业务工作推给检务督察部门处理。同时检察督察部门在在具体督察工作中要贴近检察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严守检察工作秘密,注意工作方法,在实践中,既要勇于督察,又善于督察,既监督到位,又不越权越位,既贬扬违规的人和事,也褒扬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特别注意发现通过督察已经走向正规的某些方面,对督察中出现的好人好事要大力地进行宣传,创性地进行督察,把督察工作置于检察工作之中,置于干警生活中,走出一条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督察之路。 编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