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8 15:48:5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问责心得体会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通过对《**市行政问责办法》的学习,我的感触颇深,对我市下一步的发展策略,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同样,作为一个企业实体也要规范内部的各种行为,作为卫生消杀服务这样一个特殊的公司,肩负着全市的病媒生物防制任务,加之大多数单位对目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致使工作难度加大,完成任务压力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更要认真遵守《**市行政问责办法》,以防出现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
二、目前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一)对于新形势下的行政问责办法,不能及时融会贯通于具体实际工作之中,思想观念需要进一步更新。工作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发展,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于应付本职工作,不精益求精。
(二)在爱国卫生相关法规、技能知识继续教育上,放松了自我学习,忽视了知识能力的培养再造,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不强。没挤出时间学,给自己找客观原因,自己放宽自己,轻视理论学习,致使理论素养跟不上形势发展,了解大局不够透彻。
(三)业务知识须进一步增强。现有的知识已不适应当前日新月异的安全工作形势,新方法、新情况层出不穷,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不够。干工作时放不开,敢吃苦、的精神不强,抓落实的劲头相对不足。
三、具体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学习、领悟行政问责制的基础上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学习行政问责办法,与现在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不违法违纪的基础上,再加强自律,即也不违反行政问责办法。
(二)增强工作创新意识,工作争强当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工作中勤于思考,多发现问题,多找路子,扎实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标任务。
(三)加强道德素质修养,树立文明安全企业形象。敬业爱岗,甘于奉献,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做实践职业道德的模范。
关键词:新闻媒体; 责任
媒体的社会责任是指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对社会安定和谐、国家安全和公众心理健康所承担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社会义务。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重要,要求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也越来越高。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上的一些问题的报道要有真实性,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要求,否则新闻媒体会出现不讲道德、诚信等问题。
1 社会责任的内涵
新闻媒体首先是要做好为党和人民传达重要信息的任务。新闻媒体是国家和人民的喉舌,新闻的报道有利于人民了解国家大事、了解国际形式、开阔人民的视野,有利于国家了解广大人民的生活、倾听人民的心声。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要对新闻的真实性负责认,不能有偏见,要进行全面阐述。新闻的报道要尊重被报道者,不能报道虚假新闻。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前提下,媒体才能追求更高的效益。
2 新闻媒体要加强自律
要使新闻媒体加强社会责任感,首先就要从内部的管理和自律上着手,完善自律和监督制度、严厉惩罚报道虚假新闻和触犯规定的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的素质。
其次是让人民大众来监督新闻媒体的工作。这样可以促进新闻媒体与大众的关系,增加新闻媒体的影响力,让二者更加互相信任、互相监督,人民的呼声可以时刻提醒着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以不至于让工作者忘记自己的使命。
最后是新闻媒体内部机构可以设立自律评价制度,新闻媒体的自律问题不单单是媒体自身的问题,还需要外界人士进行合理的评价和提出相关的建议,让媒体的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合理,同时在管理体制上也会得到很大的促进。
3 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3.1 新闻媒体要遵守规范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闻工作者的队伍也越来越庞大,对工作者的要求也提高了。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应该自觉维护人民的信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是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的主要原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新闻媒体都不能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只有充分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才会得到国家和人民的信任,才会赢得更多的收听率、收视率等。新闻媒体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社会的现象、及群众的意见想法的体现是有着深远的影响的。中国新闻媒体担负的社会责任是责无旁贷的。
3.2 维护国家和大众的利益
在新闻媒体的实践操作方面,维护国家和人民大众的利益,是新闻媒体担负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适当的对一些丑恶现象进行批判和抨击、替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说话、帮助弱势群体传递有用信息,这些都是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事情。不但发挥了新闻媒体的作用,新闻媒还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让人民大众更加的信任,提高了人民的社会文化品味,从而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3.3 报道内容要真实
目前,很多新闻媒体趋于商业化,各种报刊杂志层出不穷,所刊载的内容也五花八门,许多谈论内容肤浅,而不是针对事情的本质而谈,这就损害了新闻媒体的社会形象,且在大众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这是新闻媒体不负社会责任的表现。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所强调的是国家和大众的利益,所以,新闻媒体事业应该适当的制定道德规范,实现内部自律,同时防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做一些违反社会规律和法律的事情。
4 结语
总之,新闻媒体在传播有效信息和揭示社会现象的工作上,要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能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弃责任于不顾。没有社会责任和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新闻媒体必将会遭人们的厌恶,最终会被人们所淘汰。所以,在新闻媒体的市场上,要追求更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国家和人民的信任,就必须把握好自己的社会责任,将自己的位置摆正,并且提高新闻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让新闻媒体在大众心中站稳。
参考文献
[1] 柳妮,国清鉴. 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自律. 传媒文化与管理,2007(4).
[2] 付俊龙,王旭. 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大家,2011(8).
[3] 徐建庆. 论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 科技与企业,2012(1).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
早在1968年,美国学者戴维•林诺维斯便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这一概念,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社会责任会计的一个分支。西方国家经过40多年的研究与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对于我国的披露工作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并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首次对上市公司提出了社会责任要求。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予以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在2007年11月了《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7):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社会责任》,明确表示今后上市公司必须定期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正式展开。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
(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结合国外经验以及国内相关准则的要求,我国企业在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公司治理方面,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方式,发展目标,发展观等信息;环保方面,包括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相关的治理措施,节能工作的开展和新能源的开发等;产品方面,包括产品的质量、社会价值以及顾客的满意程度等;员工方面,包括员工的报酬、福利信息,接受再教育和培训的信息以及员工的人身安全状况等;社会方面,包括企业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捐赠以及为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等;利益相关者方面,包括企业的供应商、顾客以及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其他方面,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与社会责任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
国内外现存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
1、以文字说明的方式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这是最简单的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方法,即编制一份单独的社会责任报告书,以文字叙述为主要形式描述企业在上述的各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在编制完成之后由相关的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即可公开。该报告的内容没有太多的数据,较少涉及社会责任会计的相关内容。
2、通过财务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所谓通过财务报告并不是简单地以附注形式加以披露,而是在财务报表中添加社会责任的会计信息并予以披露,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有关社会责任的会计科目,通过科目余额来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并在报表的附注中加以解释说明。这一阶段需要结合社会责任会计的有关内容来编制企业的财务报告。
3、基于社会责任会计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这是目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最完善也是最有效地方式,这种披露形式不是简单的文字叙述,而是基于社会责任会计,利用不同于传统财务会计的会计科目和会计计量方法,编制一套独立于财务报告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货币计量的形式来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在编制完成之后由权威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
三、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起步较晚,较之西方国家人存在很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首先,披露形式单一。前面已经介绍过,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有三种形式,虽然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能对社会责任进行相关披露,但采取的主要是第一种形式,即编制一份文字性的社会责任报告,报告中没有太多的数据分析,只能从定性的角度来描述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而不能用货币计量的方式加以量化;此外,企业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没有统一的时间要求,多数企业采取不定期的方式来公布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使得企业间的信息没有太大的可比性,同时也不利于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其次,披露内容不全面。一方面,由于受披露形式的限制,社会责任报告主要采用文字叙述的方法,几乎没有用到社会责任会计的相关计量方法,没有数据的支持,使得披露的内容无法使人信服。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由企业自愿披露,没有形成统一的内容要求,许多企业在披露相关责任的时候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报喜不报忧”,只强调企业在社会责任履行中所作的努力,却不说对于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煤矿企业每年的安全事故一直较高,在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中只是简单介绍,却不提出具体的改善措施,让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义大打折扣。
最后,缺乏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由于我国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起步较晚,相应的监督评价体系还没有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报告与财务报告相同,需要确保其准确性与真实性,这就需要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相应的第三方审计,然而目前我国对于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还是初级阶段,许多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并非聘请相关的会计事务所来审计,而是聘请国外的咨询公司来进行,可靠性不足。此外,社会责任报告主要依靠企业的自愿,有的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披露太多的社会责任信息或者干脆不予以披露,导致目前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混杂,没有太大的可比性。
四、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针对之前介绍的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这里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1、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要明确哪些公司需要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目前的规定是上市公司必须进行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他公司不做要求。但是除了上市公司,许多规模较大的非上市公司也有必要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另外还有那些在境外上市,内地没有上市的公司,也是必须要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可以借鉴之前的学者提出的方法,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来确定公司是否需要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至于具体的注册资本标准,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之前介绍过社会责任会计,它是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依据,因此要重视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工作,制定社会责任会计准则,明确社会责任报告的格式、内容、编制方法以及披露时间和要求,形成一套完善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为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性打下基础。
2、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仅靠简单的文字报告是远远不够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必然要结合社会责任会计来进行,即基于社会责任会计来编制完善的、全面的社会责任报告。这就要求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的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会计知识,能够针对公司的自身情况,编制出一份合理的社会责任报告,既加强了报告的真实性,又增强了其可比性。
3、加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
在法规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但是多数规定只是针对某一行业或某些企业而言的,内容不全面并且没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因此要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在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之后,还要建立相关的审计制度。对于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目前有两种主要的方法,一种是设立一个第三方审计机构专门审计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另一种是继续由现在的会计事务所来担任审计工作。在现有的情况来看,由于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一脉相承,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一个新的审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学习掌握了社会责任会计之后即可从事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工作,因此可以完全交由现存的会计事务所来完成。
近几年,企业在社会中的影响日益甚远,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其研究工作任重而道远,要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工作的全面展开仍需我们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咏梅.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6(4).
按惯例,往往在会计制度变革之后,明确税收相关问题的文件也会纷至沓来,只是时间较长。如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之后,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针对特殊交易和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按照类似进度,在2006年初新会计准则体系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之后,税收相关的配套文件可能最快于2007年末,最可能的情况是2008年。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而言,这种配套文件的滞后,一方面能保证慎重稳妥,另一方面,由于其时新准则的影响渐渐明了,也便于测算其对所得税的实质影响,从而避免财政收入的大起大落。然而,对企业来讲,烦恼便产生了。由于税收相关政策未明,使得企业在会计政策取舍与进行专业判断时,无从确切计算相应带来的税务支出。所有,会计同仁们一起探讨新会计准则对税务的影响,就显得格外重要,在此,仅以笔者研究的一点粗浅认识,和各位同仁一起学习:
新会计准则可能影响企业税负的税种多样,只是影响程度不同。比如,新准则规定,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入账。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依据企业房产账面原值来缴纳,那么土地使用权的单独核算很可能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如果国家税务总局也认可依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产账面原值来计算征收房产税。这样,对于企业自用房产,且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产价值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房产税税负。不过,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由于附着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单独出租,其租金收入应包括在房地产出租价款当中,所以并未减少其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支出。
其实,房产税只是一个小税种,而企业所得税则是重头戏。对所得税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些新收益与新费用方面。比如,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诸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之类的股权方面的激励,要在等待期内确认为费用。那么,此类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便成为一个问题。而这一问题不仅仅涉及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与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的权衡与全面考虑相关。
比如,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非现金资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种增加的当期损益需不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就成为一种悬疑。同时,这其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又引出另一个同类问题,即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导致的当期损益的增减,在所得税上如何计算与处理。
可见,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导致一些新费用、新收益的出现,进而产生新的税务问题。不过,由于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于2007年1月1日施行,所以,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将体现在2008年初,即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时。这样,对于上市公司及其的财会人员,尚有较长的时日关注与探讨。
然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18号准则“所得税”却给人们带来了新的烦恼。这不仅仅是其理解难度与广大专业人士的经验缺乏,更重要的是,其涉及到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日的处理,即2007年初的会计处理,而这种处理目前留给人们的时日已无多。
对时间性差异,目前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而新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新会计准则相配套的所得税方面的文件尚未,这样,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便难以计算,进而也就难以取得暂时性差异的准确数额。
所以,我们必须通过现已存在的所得税方面的文件来判断,或者是通过一些公开、非公开的蛛丝蚂迹的信息来估计。比如,财政部的所得税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介绍了两个资产计税基础的举例,一是存货减值准备,其中介绍,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不能税前抵扣,只有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另一例是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资本化方面,其中介绍,税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一般可于发生当期税前扣除。从这两例,可以推论,对于根据市场变化等而确定的减值,及相对应的升值(如公允价值增加的损益),应该不纳入当期所得税的计算中,而根据未来期间资产处理时的实际情况来缴纳所得税;二是目前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很可能也同时适用于新准则实施后。
这种推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验证。前段时间,有文章介绍了新会计准则导致“吹牛不上税”的问题,即对于操纵利润比较流行的上市公司,在对部分资产负债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可能会出现每期不断调高资产公允价值,或调减负债公允价值,以增加账面利润的情况;而根据财政与税务部门的初步协商,该利润在形成当期不需缴税,从而使上市公司当期造假成本降低,进而更加注重短期操纵、忽视未来风险。
然而,推论毕竟是推论。与新会计准则体系给予公司选择与职业判断空间不同,税法上的问题必须是明确的,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同时,在两税合并的关键时间,在新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对财政影响未明的情况下,在上市公司经营活动实践日益丰富多彩的格局中,小道消息的“财政与税务部门初步协商”、新准则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等,并不是最终的政府文件,这其中很可能存在一定的变数。
于是,对于与所得税问题相关的利益主体,如上市公司,及其中的具体会计操作者,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下的税务问题,犹如石头投进无底洞――心中尚无着落。而这一现实问题无疑在一定程序上会影响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顺利施行。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利润操纵;会计监管;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8-0070-03
新会计准则实施一年多来,其效果总的来看是好的。新会计准则虽未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但做到了与国际惯例实质上的趋同,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原有会计规范的不足,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新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新准则自身方面的,也有准则执行环境方面的。因此,分析新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对新准则的完善和将来的扩大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可操作性不足。新会计准则基本上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其中原则性的规定太多,而具体的规定不够,因而可操作性显得不足。虽然随后颁布的应用指南对各项准则提供了一些具体解释和说明,但有些规定的线条还是太粗,不便执行。例如,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对公允价值怎么确定则规定得不够细致,从而使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晦涩难懂,有些分类披露的条款甚至连专家都看不明白,在所得税会计、企业合并等具体准则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就必然妨碍了新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
(二)新会计准则扩大了企业可能的利润操纵空间。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债务重组与非货币易准则使盈余管理变得容易。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交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允许债务人确认重组收益;非货币易中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价值并确认置换收益。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其他目的,通过债务重组或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易,来改变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利用公允价值的确定来操纵利润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二,新会计准则允许开发支出资本化无疑增加了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利润调整空间。虽然新准则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进行了区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变数较大,很难明确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因此,公司如何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也就成了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从而达到操纵业绩的目的。第三,利用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盈余管理。新准则规定,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许计入资产。企业如欲提升业绩,需要扩大利息资本化范围,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使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计入资产的要求。另外,将已完工的固定资产长期作为在建工程核算,既可延长利息支出计入资产的时间,又可减少折旧的计提,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第四,通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调节利润。新准则要求公司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及预计净残值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只要与原估计有差异时,就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净残值,并且调整的方法采用未来适用法,不用追溯调整。因此,上市公司只要找到证据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并且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企业可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来提高公司的业绩或者以相反的手法来降低业绩。
(三)我国目前会计监管水平还难以适应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的主体往往成为制约新准则实施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我国内部审计力度相对薄弱,内部审计人员经常被精简。内部审计人员往往专业结构不合理,知识面狭窄,要让内审人员了解与吃透与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有一定难度。在实务操作中容易出现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审计取证不足。我国民间审计的现状也不容乐观。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扭曲,会计师事务所因为生存竞争往往过分迁就客户,甚至出现注册会计师帮助缺乏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的客户建立违法的账薄,帮助没有财务报表的客户编造报表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严重受损,审计质量低下。我国的政府监管存在着监管主体过多,监管职责不清,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等问题。
(四)我国市场机制发育不充分,公司治理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不十分规范,企业竞争不充分,公允价值不易形成。新会计准则突出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化都将反映在损益表或资产负债表中。公允价值确定不当会导致财务报告数字波动,可能使得市场对企业价值作出错误判断。我国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其次,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等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在我国尚未能发挥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再次,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缺乏对经营者业绩的合理评价机制,又没有适当的管理报酬契约,经营者的控制权和享有的剩余索取权明显不相称。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不能发挥对经营者的有效制约作用,从而导致了管理当局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
(五)我国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不高也妨碍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新会计准则贯彻全新的理念,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方法上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其中的公允价值、资产减值准备、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是一大挑战。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要求会计人员能够与国际同行直接对话,而我国现有会计人员能达到这种要求的还不多。我国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尚不能满足与国际趋同的需要。
二、有效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对策
(一)不断修改完善新会计准则,出台必要的配套法规,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准则制定机构应该对准则的实施情况跟踪调查,根据反馈的意见,及时修订那些前后矛盾、容易产生歧义、可操作性差的准则条款,适当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以防止企业的利润操纵。准则的制定还应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尽量减少在新经济现象发生后会计准则出现未规定的真空地带,避免企业在无章可循时自行选择会计政策以操纵利润的情况发生。要结合中国国情和特色,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权威的解释文告,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制定的会计准则具有更高层次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二)强化会计监管。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不仅需要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更依靠对准则执行的监督管理。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同时,应当强化会计监管,加强执行和监管环节的工作和惩罚力度,提高会计准则执行和监管质量,确保新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严格按《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搞好各项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发挥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监督体系的整体功效,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真正起到惩戒作用。其次,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时、充分、如实反映财务信息的意识,促使公司管理层真正在提高公司质量上下功夫,而不是依赖非常交易及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操纵利润。要充分发挥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的监管作用,理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以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行为。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要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其次,应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各利益相关方或独立董事对管理当局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有权要求其做出解释或予以调整,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和管理当局机会主义选择行为;再次,应建立报酬和业绩相对称的激励机制,使管理当局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最后,要努力完善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建立股东诉讼制度,从企业外部发挥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只有在健全的治理机制下才可能有效地实施新会计准则。
(四)加强会计人员培训。对企业会计人员应加强新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他们对新会计准则的精髓以及在实务中的具体操作了然于心。特别要注重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以及会计理论素养,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确保会计人员既具有扎实的会计知识、积极的创新意识、敏锐的职业眼光和充分的主观判断能力,又能熟知现行的财经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从而按照新会计准则对各项业务作出最恰当的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 田方.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困难与对策[J].职业圈,2007,(15).
【关键词】 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 非累积带薪缺勤
2014年1月,财政部颁发《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该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新准则中对带薪缺勤进行了相关规定。
一、新修订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中关于带薪缺勤的规定
1、带薪缺勤的概念
职工薪酬准则第二条指出,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在财政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以及相应的应用指南中均未涉及带薪缺勤的内容。本次新修定的会计准则第一次明确了带薪缺勤的概念,有利于规范相关的会计处理。
2、带薪缺勤的分类
职工薪酬准则第八条指出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两类。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结合我国企业的做法,在实务中,累积带薪缺勤分为离职时未使用部分可获得货币补偿的带薪缺勤和离职时未使用部分不能获得货币补偿的带薪缺勤;非累积带薪缺勤也分为未使用时可获得货币补偿的非累积带薪缺勤和未使用时不能获得货币补偿的非累积带薪缺勤。不同的类别在会计处理中有所差别。
二、新修订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下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1、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处理
根据职工薪酬准则的规定,对于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进行确认,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带薪缺勤制度,区分离职时未使用部分可获得货币补偿以及不能获得货币补偿的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累积带薪缺勤当年未使用。根据规定,员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缺勤,在职工提供服务时确认。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金额为累积带薪缺勤天数乘以员工日薪。
例1:根据甲企业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规定,甲企业的M管理人员每年可享受8天带薪年假,当年未使用的年假可结转下年,截止2013年12月21日M未享受带薪年假为5天,M的日薪为200元。
账务分析:根据规定,员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缺勤,在职工提供服务时确认。2013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000(5?鄢200)
(2)享受带薪缺勤。根据规定,享受累积带薪缺勤时,企业支付了计提时确认的支付义务。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贷记“银行存款”,金额为享受的累积带薪缺勤天数乘以员工日薪。
例2:承例1,M在2014年享受了3天带薪年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账务分析:根据规定,享受累积带薪缺勤时,企业支付了例1中的确认的部分支付义务。另需要计提未使用2014年年假8天的相关义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600(3?鄢200)
贷:银行存款 600
借:管理费用 1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600(8?鄢200)
(3)离职时未使用的带薪缺勤可获得货币补偿。需要分两步来进行会计处理,第一步计提补偿标准超出已计提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金额为未使用累积带薪缺勤天数乘以日补偿标准减去未使用的天数已经计提的部分。
例3:承例2,M在2015年初离职,离职时未使用的年假为10天。假定甲企业规定未使用的带薪缺勤可获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日薪的3倍。
账务分析:由于离职时按日薪的3倍作为补偿,会计处理需要分两步来做,第一步计提增加的2倍日薪,第二步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4000(10?鄢2?鄢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6000(10?鄢3?鄢2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离职时未使用的带薪缺勤不可获得货币补偿。员工离职后,企业的累积带薪缺勤支付义务终止,相关负债减少。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贷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相关科目。
例4:承例2,M在2015年初离职,离职时未使用的年休假为10天。假定甲企业规定未使用的带薪缺勤离职时不可获得货币补偿。
账务分析:员工离职后,企业的累积带薪缺勤支付义务终止,相关负债减少。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2000(10?鄢200)
贷:管理费用 2000
2、累积带薪缺勤的涉税处理
从税务角度,职工薪酬称为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企业不具有合理性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可不予税前列支。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应该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企业跨年度未实际支付而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两者之间的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作为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带薪缺勤产生。对于员工未使用的带薪缺勤,企业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应当确认一项负债,但是税法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未享受的带薪休假不予确认,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例1:税务分析:M管理人员2013年享受8天带薪休假日,其中有5天未休,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应当确认一项负债,但是税法以实际支付为原则,对于未享受的带薪休假不予确认,即由累积带薪缺勤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为1000元,计税基础为0,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1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0
(2)使用带薪缺勤。员工享受带薪缺勤时,企业承担了相关义务,转销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与确认时做相反的分录,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2:税务分析:享受带薪缺勤,企业承担了例1中的部分义务,转销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2014年新增加的带薪缺勤税务分析同例1。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50(6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1600×25%)
贷:所得税费用 400
(3)员工离职。离职时未使用的带薪缺勤获得货币补偿,企业承担了相关义务;离职时未使用的带薪缺勤不能获得货币补偿,企业承担的义务终止。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都应当转销。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3和例4:税务分析:离职时无论未使用的带薪缺勤能否获得货币补偿,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都应当转销。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500(2000×25%或250―150+4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三、新修订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下非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1、非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处理
根据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1)非累带薪积缺勤未使用时可获得货币补偿。员工婚假、产假、丧家、病假等为非累积缺勤,未使用时可获得现金补偿,账务处理需要分两步来做,第一步计提非累积缺勤未使用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第二步支付,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贷记“银行存款”。
例5:根据乙企业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婚假、产假、丧家、病假等非累积缺勤未使用时可获得现金补偿,补偿标准为日薪的2倍。N销售人员在2014年有10天婚假未使用,N的日薪为100元。
账务分析:未使用的非累积缺勤按日薪的2倍作为补偿,账务处理需要分两步来做,第一步计提非累积缺勤未使用的补偿,第二步支付。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累积带薪缺勤 2000(2*10*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累积带薪缺勤 2000(2*10*200)
贷:银行存款 2000
(2)非累带薪积缺勤未使用时不可获得货币补偿。如果非累积带薪缺勤未使用时不可获得货币补偿,则不需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只进行正常的职工薪酬计提的会计处理即可。
2、非累积带薪缺勤的涉税处理
对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非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应严格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超过“合理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作为永久性差异,按照“调表不调账”原则,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只需要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作纳税调增处理。
四、新准则实施后企业就带薪缺勤问题的相关应对措施
1、规范带薪缺勤制度
新准则中对带薪缺勤账务处理的规定都是以带薪缺勤的制度为前提的,不同的带薪缺勤制度下账务处理有较大的区别。在新准则下,企业应规范带薪缺勤等相关休假制度,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针对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制定细则,为企业账务处理提供良好的制度平台。
2、重视带薪缺勤的纳税筹划
新准则下带薪缺勤业务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同的带薪缺勤制度下账务及税务处理有较大差异,正是这些差异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各种税种,进行纳税筹划。
3、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新准则的出台对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准则实施后对带薪缺勤的相关处理进行了规范,其财税业务处理更加复杂。企业应以新准则为契机,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S].财会[2014]8号,2014-01-27.
[2] 徐淑凤:新修订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解析[J].财会月刊,2014(3).
[3] 袁京荣:职工薪酬之带薪缺勤会计处理分析[J].会计师,2014(5).
其次,农业是物价变动的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农业近几年发展并不是很好。三农问题的关注并不能很好的解决根本问题。农产品的低附加值,价格低廉,与工业产品形成剪刀差,使农产品的价格受到打压。但是农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品,农业对于国民经济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拥有更多的选择就业的机会。现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对农民的激励问题依然存在。再者,自然灾害近几年增多,农业生产条件比较恶劣。但是需求比较旺盛,将近十四亿人的吃饭问题是头等大事,供需失去平衡,物价上涨。
再次,农产品流通存在问题。这个问题存在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
第四,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需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打击投机倒把行为。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跌价准备;调整账户
中图分类号:F7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8—0090—02
一、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其分别是: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预付帐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新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的问题
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未作统一规定。中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国际资产减值准则对计提时间则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此规定,避免了操作的随意性,使不同企业具有可比性。
2.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使用及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制度规定:“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但在实际操作时,存在如下问题,(1)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结转生产成本时,如何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2)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如何处理;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考评,但在新制度中未予明确规定。
3.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在资产负债表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上分别具体项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为了区分固定资产净值、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列示,其余七项资产减值准备作为调整帐户在资产负债表上均以帐面价余额减去有关资产备抵帐户在报表上反映,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则按贷款到期年限的长短分别列示于“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中。
4.固定资产减值后涉及的纳税调整。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只表明该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该部分减值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规定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足以作为认定为实际损失的依据,只有在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上确认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通常会涉及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当期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计入损益的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所得税率(假设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当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假设会计与税收法规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一致),由此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