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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制度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8 15:49:3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收支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收支制度

第1篇

第一,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一是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主要指三个方面,即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全员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全要素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二是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三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四是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

第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二是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人账或报账。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三是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四是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第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一是“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二是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三是多重审批模式。这是指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均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有的企业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分管领导后审,有的企业甚至还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也有的企业实行分管领导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等。四是混合审批模式。混合审批模式实际上是上述三种模式的结合运用。它规定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范围内由一人审批,超过一定范围和一定金额的财务收支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这种模式针对不同的财务收支业务采取不同审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简化审批程序,也加强了对重要财务收支项目的控制。但这种审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被人采用“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双审或多审。

第2篇

关键词:新医院会计制度 医疗药品 收支核算 成本归集

一、新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实施背景

(一)原有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及成本归集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实施之前,医院会计制度通过“医疗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收入”、“药品进销差价”、“药品支出”等会计科目分别进行医疗和药品收支核算,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药品购入时按照售价入库出库,将售价和进价之差计入“药品进销差价”科目。月末要将本月发生的管理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上面来,而不是直接结转到“收支结余”科目。

国家投入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医院获得的科研教学资金,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库存物资之后没有后续的账务处理来反映这些资金的使用状况,其成本的归集和核算按照一般资产来处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一级明细核算科目没有明确的界定,成本的归集跟财务人员对现制度的理解有很大关系。

(二)原有医疗药品收支及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

首先,医疗人员成本全部通过“医疗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药品核算方法仅仅是按照进价加一定加成比例的简单模式计算收支,因此医疗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通过遴选药品、开具医嘱所体现的知识价值没有在医疗收支核算中得到反映,也就无法在这方面对医务工作者进行绩效考核,既不利于充分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又是造成医院药品收支不配比、医疗支出过度放大的重要原因。同时对于医疗水平较高的医院来讲,简单通过药品加成的方式来支持医院运营,也导致了医院每年的处方流失率特别高,间接影响了医院的经济收益。此外,药品管理是大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将医疗和药品分两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没有必要。

其次,是医疗药品的收支核算不配比,以药补医现象突出。学者王振宇、马飞等就指出,按照旧有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后的一个普遍现象是:药品实行一定的加成率后收支产生盈余,但医疗收支亏损(个别医院亏损严重)。在政府相关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院以药品结余弥补医疗亏损的情况普遍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多开药、开贵药的逐利行为和医院运行机制的扭曲。

再次,是管理费用简单的按医疗和药品部门人员比例分摊进“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方法缺乏合理性。根据医疗部门和药品部门人员的比例或其他相关指标比例情况,简单地分摊到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中,对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各项耗费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同时因为从各家医院的会计报表上无法取得真实的不含管理费用的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信息,所以这种分配方法也不利于对医疗机构之间的经营状况进行对比分析。任何一家单位都有管理费用,医院也不例外,而且管理费用在医院的整体费用中占据较大比重,公立大型医院的管理费用更是居高不下,而管理费用的分摊却不够合理。原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可按医疗、药品部门人员比例进行分摊,采用这种分配方法后,医院的公共费用完全摊入医疗、药品成本中,人为地加大了医疗、药品的成本费用,使医疗、药品成本不实,隐瞒了医疗、药品的真实结余。而且人为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容易造成医院收支结余不准,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最后,就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的成本归集而言,没有明确的界定哪些项目属于医疗和药品成本的归集范围,导致不同医院成本归集口径不统一,甚至同一医院不同财务人员的成本归集口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会计制度对于成本的核算过于简单,成本意识不强,对于各个科室的物资消耗、床日成本、诊次成本等基本数据编报不详,不能准确反映成本项目以及核算科室效益,也容易造成分配不公。

二、新制度下的医疗药品及成本核算

针对旧有医院会计制度下药品管理及成本核算的种种弊端,新医改明确提出,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价率销售。针对这一医改政策,新制度取消“药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为药品零差价率后的会计核算铺平了道路。

药品进销差价的取消,使得药品核算和库存物资的核算方式趋同,另外本身药品就是医院库存物资的一部分,取消“药品”总账科目,将其纳入“库存物资”科目统一核算,简化了会计处理,但并不影响药品的有效管理。同时针对医疗人员在治疗过程中通过甄选药品、开具医嘱所体现的药品知识价值没有得到体现的情况,新医改提出增设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方案,新制度在修订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在医疗收入核算中增加明细核算科目“药事服务费收入”。

为满足医院管理的需要,新医院会计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大收大支”的概念,统一了医药收支核算和科教项目收支核算(之前的新制度征求意见稿,曾将科研项目收支和教学项目收支分列),更好地体现了会计的配比原则。合并医疗药品收支科目,将“药品收入”并入“医疗收入”中,将“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合并为“医疗业务成本”。在新设的“医疗业务成本”科目中,详细地列明了一级明细核算项目和会计处理方式,医疗和药品收支业务本身就是大医疗的一部分,医疗人员和药房人员需要在工作中密切配合,呈现出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新制度的这一改革措施,有效地改善了医疗、药品不配比的问题。同时,有利于统一会计核算口径,减少因会计人员对现行会计制度理解不一致而造成的核算差异。

管理费用不再分摊,而是作为期间费用在期末直接结转到“本期结余”,有助于督促医院增收节支,减员增效,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同时也避免了管理费用分摊标准不合理造成的医药收支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新制度首次设计了成本报表参考格式,要求医院定期编报“医院各科室直接成本表”、“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表”和“医院临床服务类科室全成本构成分析表”等报表,同时对医院常用的成本核算术语进行了解释,统一了核算口径。此举显示了新制度对加强成本的归集和核算工作的重视,有利于医院控制成本,降低经营风险,积极面对竞争,同时由于有了比较准确的成本报表数据,也有利于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实行绩效工资。

三、结束语

虽然新医院会计制度已实施三年有余,但目前药品零差价还没有广泛实施,药品还是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大多数大型公立医院所使用药品的药品名多达几千种,库存药品金额高达数千余万元,由于药品进销差价的存在,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药品的出库都是按照零售价收费的,也存在药品的破损、过期、损溢等情况,因此药品的核算工作非常繁重,管理上稍有纰漏,就会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为此,许多医院药房一直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进行核算。新制度取消药品进销差价,可以大幅度降低药房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减轻工作负担,降低账实不符的风险。虽然新制度取消了“药品”总账科目,但由于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医院药品的核算要在“库存物资――药品”中进行统一的核算。

医疗药品收支核算集中在“医疗收入”和“医疗业务成本”两个科目上面,相对规范了医院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没有设置成本类会计科目,这种情况下医院自制药品的成本归集就存在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在自制多种药品和卫生材料的情况下,间接费用的分配不好处理。建议增设成本类会计科目,在对医院自制物资进行成本归集后,再将完工产品转入到库存物资中。

综上所述,加强药品采购、保管、领用等环节的管理以及财务会计的核算,保证药品质量,减少积压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和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方法,以切实保障医院成本归集和核算、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消耗,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振宇,马飞.新医改政策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及其改革的影响[J].中国卫生经济,2009,(9):92-96.

[2]王振宇,马飞.新医改对医院会计制度及其改革影响的研究[J].会计之友,2009,(9):40-42.

[3]王钟炎,沈静华.医院成本核算存在的误区与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10,(12):47-49.

[4]田立启,张永征.医院管理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5]毕元广,刘洪玲,李风芹,贺建青.构建理想的成本费用管理模式[J].中国卫生经济,2009,(1):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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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成杰,吴新勇,王立.我国医院药品核算管理方法的回顾与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10,(5):20-21.

第3篇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国际收支统计;法律制度;完善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人民币作为国际货币的支付结算功能、价值尺度功能和储备功能正不断迈进,如何完善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律制度,适应人民币国际化,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我国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法规层面只有《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原则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其他的是外汇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我国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是法律位阶过低,缺乏权威性,除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属于规章外,其他的都是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过低,权威不够。二是存在时滞性,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科技手段日新月异,新的国际收支形势、方式也不断涌现,现行国际收支法规难以随着形势变化跟进,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比如2010年开始推行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就对申报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制度没有及时完善。三是指标设计不够完善,指标难以全面反映国际收支情况,比如现行国际收支平衡表所采用的有些数据并不是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而是来自海关统计,或许从一侧面反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够。

一、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律制度建设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资料是跨境收支监测的根本依据,国际收支是外汇管理的根本,我国当前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律位阶较低,跨境收支主体对申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被动申报心理广泛存在,在2010年推出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之前,企业申报基本依托银行,依赖金融机构现象极其严重,主动性和积极性差。没有进行过跨境收支的涉汇主体对于申报更是缺乏了解,个人进行申报时基本依赖金融机构。申报主体对国际收支法律制度了解极少,迟报、漏报和谎报现象时有发生。这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法律制度位阶过低,法律权威性不够有极大的关系。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属于规章层面的法律制度,低于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法律权威性不够。随着国际收支交易类型的多样化及国际收支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国际收支统计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法规建设,确保统计的重要性和独立性,确保国际收支统计资料既能为宏观经济政策作为重要参考和依据,又可为微观监测监管提供重要信息。当前,首要任务是提升国际收支法律位阶,严格法律责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法律的权威性,扩大国际收支统计范围,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指标,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下位法律制度,促进国际收支统计的精准度,把国际收支申报统计信息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依据。

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

首先,加强研究,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指标,确立国际收支统计指标的基础性和代表性,指标能真正代表国际收支的全面情况,能及时、全面和准确地反映国际收支的整体情况,能系统地监测和把握国际收支状况,为宏观经济决策作有力参考。其次,建立流量统计与存量统计相结合的国际收支体系,借助流量统计的基础和资源带动存量统计发展,以存量统计提高流量统计质量,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体系。再次,设定科学的申报门槛,有效降低申报成本。鉴于我国现行申报在制度规定对私收汇3000美元以下才可以自主申报,所有的跨境支出和98%以上的跨境收入均需逐笔进行申报。逐笔申报制度带给申报主体、代申报银行、以及统计工作人员较重的负担,并由此潜存了数据质量等问题,要加强研究,尽快设定科学的国际收支申报门槛。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核查制度,严格法律责任,充分保证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全面性。我国目前仅在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核查制度,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统计、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统计未制定相应的现场核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制度,进行全范围的国际收支统计核查,对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完善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另外,随着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与统计职能相分离的独立的核查机构成为必要,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国际收支统计核查机构的地位和职责。

三、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为中心,整合外汇管理申报系统

第4篇

一、国库集中收付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可以促进整个财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完善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权限及操作程序都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增强了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约束力,有利于全面监督,加强了对不合理的财政支出的监控,强化了预算约束和预算执行管理,财政资金从筹集到使用,都处于政府财政的有效监督管理之下,对于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来说资金的使用双向透明。在现行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体制下,缺乏对财政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在支付、采购等环节存在资金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

(二)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资金实行了统一的管理和调度,细化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财政资金集中存放,一方面政府可以灵活调度库款,集中财力办大事;另一方面提高了政府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算内

(三)有利于减少财政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库集中收付,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把财政资金统一集中在国库单一账户内,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国库资金集中保管,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环节过多、效率低下的问题,加快了资金拨付速度,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行效率,加快了资金流通;而且可以减少债券发行量,减轻财政负担,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对稳定金融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有利于严格各单位财务管理,严格预算编制

现行的财政资金收付方式下,一般预算单位不太重视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基础工作薄弱,预算执行不严格,项目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等现象。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后,收入直接进入国库,支出是按财政批复的预算使用财政资金,划拨到预算单位,严格预算执行,突出了预算执行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已普遍实行,但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在具体的运行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存在的问题有:

(一)基层部门预算编制不完善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中规定:“各支付单位的每项经济业务必须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向财政部门按用途提出用款申请。”也就是说编制部门预算,建立明晰的财政资金支付预算,有利于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和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但是,目前我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预算内资金的集中收付,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未区分预、外资金的国库集中收付。因此,必须完善基层部门的预算编制,减少预算资金的流失,及时批复预算,全面进行预算监督。

(二)预算监督不力

目前,国库对财政拨款的监督停留在事前监督,而对资金拨出后运作效益监督不力。没有有效的监督,必然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目前的分散支付制度下,预算资金一旦拨付,就脱离了财政的监督,存在严重的挪用、截留、克扣现象。财政资金拨付程序烦琐、到位慢,财政资金容易造成大量资金沉淀,资金使用效率低。如有些项目建设资金,特别是一些专项资金,经过若干个部门之后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的资金很少,这容易引起基层单位上报的预算支出不符合实际,存在多报现象;资金到位慢,影响工程进度,使得建设项目质量不高,“豆腐渣”工程的产生与此不无关系。

(三)基础设施薄弱,人员效率低下

我国目前国库集中收付实施的基础设施很薄弱,适用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金财工程”尚未完全建立,还不能完全脱离手工记账,而细化的部门预算、方便快捷的银行清算系统、“金财工程”等配套措施,是保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顺利实施的保证。基础设施的薄弱,大大增加了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预算单位及时准确报账的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全面推进。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国库加强资金的监管、预测和分析,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并未真正为国库的资金监管权提供确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但并未明确指出财政部门有权实时监控预算单位的零余额单位账户发生的资金变动;而且目前的一些文件,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只能称其为制度,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形式,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与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亟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五)具体实施中,个别部门和单位对制度认识不足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于个别部门、单位的利益有所触动,有的人对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理解不深,还在等待与观望;有些人的观念与改革的要求不一致,出于一己私利考虑,不愿意改革;有的人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不愿意去熟悉、掌握新的管理方式。这些个别部门和单位人员的种种认识都制约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向纵深发展。

三、如何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防止产生腐败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

(一)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财政资金分散、财政资金管理控制困难的局面。严格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程序是规范、合理、安全和高效使用资金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必须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集中管理组织体制。根据我国实际,设置专门负责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的机构非常必要。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严格国库集中收付行为和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对预算科目和预算批复时间进行全面合理的改革。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与现行的科目体系衔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二)通过业务培训,改变传统观念,提高人员素质

财政公共支出管理改革对财会人员来说是全新的思想观念和业务素质的改革,特别是编制部门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及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都需要财会人员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操作能力。因此,必须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培训,使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充分了解改革的实质、意义,熟悉制度规定、管理办法,改变传统的观念,掌握具体操作程序,以保障改革的有效实施;同时,注重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提高,培养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团队意识、正确的理财观念等,建立一支过硬的业务人员队伍,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三)规范收入缴纳和支出拨付程序

各项财政收入,一般均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区别收入性质,由缴纳义务人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也可按法律特殊规定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纳入“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银行代收”的非税收入,通过银行归集,分别划解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资金财政专户。根据支出管理需要将预算单位的支出划分为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四类,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对预算单位的统发工资支出和集中采购、购买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对预算单位的转移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四)完善相应配套措施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库管理体制的变革及相互间协同配合、信息沟通等问题,必须运用先进的财政收付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尽快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做好国库收付制度的前后衔接,明确各预算单位的会计主体责任和义务,有效防止各预算单位转嫁财务违规风险。

(五)严格监督控制

要加强对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约束和监管,不断完善和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搞好与预算单位账务的衔接,设置相关的辅助账,与会计核算中心定期对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收支审批权限,控制和管理好资金的收支;实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的同时要建立全面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网络。

第5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及其以下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财政、审计、监察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知监督。

第六条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依据。收费项目的没立和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应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准收费,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收费。

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向社会收取费用。

建立以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新机构,必须从严控制,有关部门应在审批前征求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应有利于社会管理和事业发展,与相关单位和公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性收费标准的核定必须从严掌握,因社会、经济、技术和自然资源管理或监督需要必须收费的,只能以补偿正常合理的实际支出为限。制发证、照、簿、卡等,凡财政部门已拨给制作经费的,不得再收费;未拨给制作经费的,只准收取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或手续费。

第九条事业性收费标准,应结合财政拨款情况,根据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费用和服务质量核定。属全额预算管理的,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项目外,不得收费;属差额预算管理的,本着“适当补充,收支相抵”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本着“合理开支,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设立和变更行政性收费项目,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报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审批。

制定和调整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设立和变更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全省范围内的收费,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

(二)市(地)范围内的收费,由市(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重要收费项目应予以公告。

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及其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设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省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与省物价、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非联合行文的,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十四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的,不得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的,其《收费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作废。

第十五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或者变动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原发证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或答复。

第十六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票据,除按国家规定或经省财政厅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经办场所和营业场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应按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监督,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各项收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不得乱搞福利、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等。收费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受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保密。对检举、揭发非法收费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管理监督机关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继续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

(三)责令将全部非法收费款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当年无力退还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翌年的行政事业经费;

(四)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五)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建议监察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罚没款,由物价部门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的,按照有关财政、审计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加强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和专营单位罚没盐的销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盐,是指盐政执法机构依法没收的违法盐产品。罚没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四条盐政执法机构的罚没盐经法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食盐、工业盐标准的,报同级收费管理机构审定后移交当地盐业专营公司销售,并开据“*省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不符合标准的就地销毁。

第五条罚没盐销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食盐由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盐管办)审批,工业盐由市盐政处审批、各市、县盐业专营公司接到盐政执法机构移交的罚没盐后,填写包括盐种、数量、质量状况、销售时间、销售流向等内容的《罚没盐销售申请表》(附罚没物资处理登记审定表、*省罚没物资专用票据第四联和*省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第三联复印件以及法定质检部门检测报告复印件,以下简称“有关审核材料”),报市盐政处。市盐政处核实后对工业盐提出审批意见;对食盐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有关审核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省社盐管办,省社盐管办在收到市盐政处初审报告后5日内给予批复。

第六条经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上市销售的罚没盐须在批准的时间内销售;经省社盐管办批准向本行政区外的市、县调剂的,由省社盐管办开据运盐通行证。凡销售或调剂的罚没盐均须按规定建立专帐管理。销售或调剂的结果于销售或调剂结束后7日内报省社盐管办备案。

第七条经批准上市销售或调剂的罚没盐纳入盐的购销计划管理和统计。罚没盐销售应填报《盐商品运销统计报表》。在本地市场销售的,在统计“销售”的同时,统计“购进”,并在表外加注说明;调剂给外市、县的,调出市、县不作购、销统计,调入市、县在作“销售”统计的同时,统计“购进”,并在表外加注说明。

第八条经批准上市销售的罚没盐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地同类盐批发、零售价格,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向本行政区外调剂发生的费用由调出方负担。

第九条盐业专营公司必须在罚没盐销售后7日内,按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所列金额将罚没物资变价款缴盐政执法机构,盐政执法机构在收到价款的15日内上缴收费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解缴专用帐户。

第十条盐业专营公司按食盐销售的罚没盐,销售后7日内每吨按规定上缴省盐业专营总公司国家碘盐基金和管理费26元。

第十一条盐政执法机构和盐业专营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盐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和报表等项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罚没物资的保管,并接受财政、审计和行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盐政执法机构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罚没盐数量;不得截留或直接放销罚没盐产品。违者,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盐业专营公司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调剂、放销盐政机构移交的罚没盐,违者按购销私盐论处。

第7篇

关键词:现代财政制度 税收职能 探析

现代财政制度是治理国家过程中的重要制度和主要内容,它顺应了现代政府、现代社会、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而现代税收制度在现代财政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们对税收职能的认识也一直在发生变化,一般认为税收的四大职能为财政收入、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增长。

一、税收职能的内容

税收职能为税收自身具备的能力,这些能力可以满足国家的需求。税收职能引导着税收制度的设计,关系着税收制度的实际内容和实施效果。税收有多种职能,包含财政收入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公平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政府通过征税得到了收入即为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这些收入资金被用来满足一些社会公共的需要,提供公共的服务,同时为政府履行公共职能服务。资源配置职能则指政府制定税收的种类和税收的条件,使税收发挥一些积极的作用,来调节资源配置的情况,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税收的公平分配原则指政府通过制定税种和税收条件,使高收入高资产的人群承担更多的税费,使收入和资产相对较少的人群承担较少的税费。通过税负调节收入和财产的分配,有利于社会的公平。税收的经济稳定和增长职能是政府制定出一弹性的税收制度,使税收顺应市场的变化而作出一些调节,根据经济的冷热变化自动来调节税收,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二、现代财政情况下的税收职能

现代财政的特点是民主和法治,它拥有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治理技术,符合国际现代化建设和财政的动态治理进程。税收是财政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现代税收制度与现代国家、现代政府、现代社会、现代市场相一致,也符合国家的治理制度。大家都将财政学、税收学看作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主要从经济学的方面来思考税收的职能,而从现代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的层面上来看,税收职能不仅仅应该停留在经济学的范围,它在政府管理、社会关系调节上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的政治职能主要表现为市场在现代经济中的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税收的税种和相关条件的制定影响着市场和私人的经济活动。在社会职能上的主要表现为增强社会的公平正义、缩短了收入差距,鼓励相关公共事业的发展。

三、现代财政制度下税收职能实现的方法

(一)税收的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包括了组织财政收入、资源合理配置、经济稳定和增长。在组织财政收入方面,应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情况下,清费立税,提高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确保税收收入成为政府收入来源的绝对主体。当税收进入了增长的新常态后,需要调整和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通过实施相关措施来满足公共服务的供应和政府履行职能的支出需求。在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上,应在原先的一些准则和基础上,对市场自身形成的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情况,通过调节税制结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和重新设计各税收要素,发挥税收在各方面的积极作用。针对税收的经济稳定和增长职能,需先创建有助于经济长期稳定持续发展的制度,再注重一系列相关的税种的建设,提高其规模和比例降低货物劳务税的比重,更好的发挥自动稳定性税种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二)税收的社会职能

税收的社会职能体现在公平分配上,税收的公平分配职能发挥着作用,它会根据一系列的制度,要求收入和财产较多的群体在实际的税收过程中承担更多的税费,在税收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各项税收实际的、最终承担群体,优化税收制度的结构。

(1)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制定课征模式,使分类和综合结合在一起,适当的合并一些税目,优化税率的结构,加强征管工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来了解纳税人的综合纳税水平,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2)改革增值税的制度,需要更多的关注一些低收入者的消费品,对消费较多的日常生活必需品降低一定的税率,来保证一定的公平性。

(三)税收的政治职能

税收的政治职能就是税收在现代国家和政府治理中的作用,税收规范了政府与社会、市场、个人间的权利分配和管理。为了实现税收的政治职能,应落实税收的法定原则,使征收的税收体现人民的想法。每一项征收的税收都应该源自立法机关,根据人大公开的税收立法过程,使是否应该征税、征税的具体情况等一系列问题由人民来参与定夺。税收征管也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政府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税收的政府治理需要有关机关严格监督,依法征税。

四、结束语

本文简单的介绍了税收职能的内容,以及在现代财政情况下的税收职能,在现代财政制度下,税收职能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职能方面,同时表现在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上,最后,提出了在现在财政制度下如何实现税收的各项职能,希望能给相关单位和部门在研究现代财政制度下的税收职能这一方面带来一些作用。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是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湖北省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已近十年,基本上按要求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是财政部门内部仍然存在多头设立专户,商业银行为各自利益相互之间竞拉存款,使部分财政性资金过早地游离在库外。其次是预算单位普遍存在坐收坐支的问题,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存在,造成一些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影响了财政改革成果。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一要大力清理整顿归并设置财政专户。要根据财政部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清理整顿归并各类财政专户,将财政内部各业务科室管理的专户一律归口到国库部门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原则设置财政资金专户,不得多头开设财政专户。真正实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统一调度,分别核算。二要取消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由财政国库部门在银行设立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结算专户,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反映预算单位代收代付往来资金及借入款项的流入流出情况。三要科学合理界定各类账户收支核算内容,规范业务管理。通过不断完善改革,构建成一个包括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预算单位往来资金账户统一完整的账户体系。通过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形成了收入直缴金库或专户,支出及往来资金均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及用款单位,并与各类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是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业务规则与控制流程。目前湖北省各级财政部门普遍使用方正春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流软件,几年来通过不断升级,系统功能日益完善,基本上满足了财政部门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管理的需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基础管理、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管理等若干模块组成,其管理包涵财政资金管理各个方面。根据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需要,通过支付管理系统基础管理,在源头上科学合理设定业务规则流程:(1)确保指标与计划中的功能分类与预算项目级次口径的一致性。部门预算编制是以政府收支科目为依据,按支出功能分类的预算项目着手,重新按定员定额确定人员经费,按支出标准确定公务经费,从单笔业务来说,财政预算支出项目数额即为预算单位收入项目数额,因此部门预算编制下达的预算项目级次必须保持口径一致。各预算支出单位必须按编制下达的部门预算确定用款项目与时间,并通过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款与清算。(2)明确业务数据管理中资金性质分类项目级次。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需要,设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四大类:预算内:下设财政拨款补助、非税收入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专项收入拨款。在此基础上分别设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预算外:下设专项收入与非专项收入。在此基础上分别设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财政专户资金:下设专项收入与非专项收入,在此基础上再按项目设社会保障基金、商贸粮食资金、国债投资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农业建设资金等。预算单位往来结算资金:下设预算单位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由于预算单位基本上都与财政联网,可以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中直接查询了解资金用款计划,同时也可通过财政支付凭证了解财政性资金拨款的性质与明细分类。

三是进一步规范资金拨付方式。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取消实拨资金方式,把整个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资金拨付一律通过网络系统运行,避免预算单位在银行与财政之间往返查询资金,出现无法及时报账的情况。通过网上转账支付的方式支付资金,既可以提高资金拨付的效率,又可以清楚的掌握资金流向和动态,保证国库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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