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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程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8 15: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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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程序

第1篇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1.2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1.5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2.2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2.3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4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3.2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2篇

关键词:石油化工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large petrochemical project management and acceptance of the main content, the completion acceptance organization of the conference program and completion acceptance inspection work should be careful the problems, and well completion acceptance are proposed.

Keywords: petroleum chemical industry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1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具体来讲,竣工验收的目的和意义有:

1、是对项目建设成果的全面检验;

2、是对项目建设经验的全面总结;

3、项目文件是生产运营、管理、检维修和项目改扩建的依据和基础;

4、体现政府对项目建设成果的监管,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合法运行;

5、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基础;

6、是工程创优的必要条件。

虽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在工程建设的最后一步进行,但是竣工验收组织工作是从项目立项开始,贯穿至竣工验收会议之前的项目建设全过程,是一项涉及项目所有参建单位的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竣工验收工作的内容

1、建设项目前期阶段:

(1)收集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等项目前期文件。

(2)开工前组织相关单位划分单位工程。并对单项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建设项目进行计划统计、工程管理、设备材料供应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项目文件编制的基础。

(3)对项目文件的编制做出统一要求,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及完成时间,确保项目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1)做好项目前期文件的整理、汇编、归档工作。

(2)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施工文件的收集、整理、编制工作。

(3)检查指导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图。

(4)检查督促生产单位及时收集汇编开停车方案、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技术培训材料、试生产方案备案批复、试生产批准等文件。

3、建设项目投产后,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前:

(1)项目竣工文件归档:

1)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整理项目施工文件。

2)检查督促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整理项目竣工图。

3)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整理项目监理文件。

4)项目竣工文件经检查合格后归档。

(2)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编制:

1)检查督促生产单位汇编生产准备、投料试车及试生产考核资料。组织和督促生产单位在建设项目生产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引进装置各项指标达到合同保证值后一个月内编写完成《生产准备及试运考核总结》,并负责汇编。

2)组织和督促外事单位(或建设单位引进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交接后一个月内编写完成《引进工作总结》,并负责汇编。

3)检查督促设计、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部门)、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单位编制各单项总结,并负责审阅、汇编。

4)负责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3)清理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并会同有关单位安排落实。

(4)负责办理以下专项验收行政许可手续并负责落实批复意见:

1)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2)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3)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4)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5)向档案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档案验收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竣工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由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请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竣工验收会议议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竣工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参建单位参加竣工验收会议。

竣工验收会议程序:

a)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初步验收情况。

b)观看项目建设声像资料。

c)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d)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e)对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f)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

g)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h)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会议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并正式出版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按规定存档,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三、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

1、树立竣工验收与工程建设同步的观念。

在项目立项阶段,就要明确专人和部门负责与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批准文件等资料的收集工作。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竣工验收工作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完成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三个方面的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二是完成生产考核工作;三是完成六个专项验收工作;四是及时完成单项总结、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工作;五是做好其它与竣工验收有关的工作,包括验收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2.树立统一协调、整体推进的观念

根据以往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经验来看,必须明确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在竣工验收主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整体有序推进才能确保竣工验收目标及时完成。

3.树立专项验收和整体验收同等重要的观念。

项目投产后,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是专项验收。

第3篇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长春市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精干人员扎实推进验收工作。要求各地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全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二是加强交流,推动验收工作。针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人员调动频繁、经验少、办法少等问题,长春市多次组织座谈会,邀请行业内多年从事水利工程竣工收工作专家进行培训交流。同时,对出现的新问题,鼓励各地走出去进行学习考察,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技术力量薄弱的县(市、区)采取聘请有经验技术人员的办法,来解决技术难题。

三是加强调度,及时解决困难。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进展情况加强调度,及时发现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切实推进了竣工验收工作进程,并通过简报等多种形式公布验收进度。在验收准备工作中,针对财审或审计部门人员少、进度慢等问题,协调财政、审计部门聘用第三方审计公司进行财审或审计,进一步加快了竣工验收工作进度。

四是狠抓落实,开展专项督查。2016年10月10日~25日,省、市联合对长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行了督导,明确了各地下步竣工验收计划。11月8日~14日,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进行了督查,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了督查意见,并责成各地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五是规范行为,加强验收管理。严格验收程序,规范验收行为,加强验收工作管理,确保验收工作质量和进度。《长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了验收办法和程序,要求各县(市、区)水利局和项目法人单位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报验收,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资料归档。

第4篇

【关键词】竣工验收;建设过程;技术资料

引言

在经济技术的推动下,我国电网事业迅速发展,并取得了很大进步。随着用电需求的大幅增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压力。为适应新形势要求,电网建设工程规模扩大,数量也有所增加。电力工程事关国家经济发展,担负着生活生产供电的重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工程建设过程较为复杂,稍有疏忽,极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在实际中常被忽视,以至于出现纠纷或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因此,在电网建设工程中,必须重视竣工验收工作。

1 竣工验收及其在电网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性

1.1 定义

任何工程都要经历决策、设计、施工、验收几个环节,多数施工单位都将重点放在了施工环节,对竣工验收则有所忽视。

竣工验收通常是指在工程建设完成、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方、设计方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检验,并获取有关资料凭证等,以确定工程与规划设计时的要求完全符合且保证没有质量问题。须注意的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会有分阶段验收,此时竣工验收是指最后的总验收工作,而已完成验收且办理了移交手续的阶段验收原则上无需重复办理。

1.2 作用

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成果的全面考核,通过质量检查,可判断项目是否与要求相符,是否可以正常使用;竣工验收需要办理固定资产的使用手续,从中能够总结有用的经验,进而提高管理水平,为日后建设提供必要依据;作为工程建设的最后阶段,竣工验收标志着建设成果可以投入生产使用,对投资使用的合理性审查具有重大意义;竣工验收是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重要环节,因为在工程建成投产后,国家要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对其进行全面考核。

2 电网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及验收内容

2.1 验收程序

通常分为两个验收阶段,一是初步验收,二是正式验收。因为电网建设工程规模不同,复杂程度也各异,对于大规模、比较复杂的项目,为确保没有遗漏,需要经过两次验收;而小规模、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一次性完成全部的验收工作。

(1)验收准备

在全部工作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展开自检工作,包括两点:一是质量检查,如果发现有遗漏或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弥补;二是资料汇整,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如技术资料、工程决算书、更改方案等。若工程较为复杂,可在自检后进行复检,将遗留问题彻底解决,得到上级部门的许可,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

建设单位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做好所有工作,如各项资料、工程盘点的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工程决算的收集校对。同时,建设单位还应联合生产部门整理有关资料、开展试生产,认真评价工艺水平、预估投资效果。因验收涉及整个工程,工作量较大,需提前将各种文件表格进行分类整理,并制定适宜的验收计划。竣工验收工作意义重大,为减少失误率,准备阶段应确保各种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并由专人负责整理。

(2)初步验收

也叫预验收,即在正式验收之前开展的一次验收工作。经常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或领导参加,对建设工作进行初步检查。既可为正式检查做准备,又可趁此时对不足之处加以弥补。

(3)正式验收

施工单位正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接收后对报告单进行审查,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

2.2 竣工验收报告书

作为竣工验收的关键文件,竣工验收报告书意义重大,既是对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回顾总结,也是反映施工单位水平的重要依据。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项目的总说明和要求;(2)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3)工程建设情况。如工程的完成状况、质量水平;试生产期间的设备运行状态、技术指标完成状况;超支原因分析;方案更改前后的变化总结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工程决算状况;对外来经验和技术的借鉴程度等;(4)工程效益情况。试生产期间的经济效果与设计经济效果的比较,技术改造项目改造前后的经济效果的比较;技术水平、科学程度与国外的比较;偿还贷能力或回收投资能力评估;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等;(5)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外资企业的外资部分,有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收报告及查账报告;合资企业中方资产有当地资产部门提供的资产证明书;(6)存在及遗留的问题,以及相关所有附件。

2.3 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

若工程达到竣工标准要求,且一切都与合同相符时,建设方应及时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并由己方、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确认。

2.4 质量核定、移交资料

在受理了竣工工程质量核定任务后,承监工程的监督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核定。说明其质量等级,核定合格或优良的工程发放《合格证书》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工程验收记录是日后改造维护以及复查的依据,也是电力项目的永久性技术文件。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验收记录资料。

2.5 办理移交手续和工程决算

全部验收工作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和工程计算手续。建设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并办理完结算手续,将验收结果向上级汇报,竣工验收工作至此结束。

3 关于电网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的加强

竣工验收记录关系着工程养护时期以及以后的检查改造工作,但其过程较为复杂。从事人员应有极强的专业能力,在明确各组成部分的内在结构及功能用途后,方能进行组织整理。如此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并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可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加强专业技能的训练,以提高服务质量。在一个项目工程中,技术人员不可有太大的流动,否则很容易出现交接上的失误。这就要求企业需保证竣工验收记录人员的稳定性,若是特殊情况必须离开,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此外,还应加强竣工资料的移交监督工作。在电力项目验收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作,完成数据传输,根据合同及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的数据、文件,限定期限要求资料员向本公司和建设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

4 结束语

随着电网事业的发展,电力工程建设越来越多,建设过程较为复杂,而多数企业都以施工为重点,忽视了竣工验收的作用。因此,在今后的施工中,应加强对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视,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每一步操作,确保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完成,以提高整个过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文煜.10KV配电网建设工程探讨[J].广东科技,2013(18).

[2]袁海.现代化管理方法在电网建设工程管理中的应用与实践[J].科技资讯,2013(18).

第5篇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4月1日施行)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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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7篇

一、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主要特点

1.法制性。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建立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因此,应按照要求建立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并依法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另外,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收入档案的各种批准文件、许可证、设计文件、各村的地形图及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材料,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经资质部门认证或批示,以充分体现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2.成套性。饮水安全工程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应工程档案必然是由若干单井工程档案有机地组合在一起,从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到运行维护形成了一个配套齐全的档案体系,哪一个单井工程档案都不可淡化和缺少。

3.实用性。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在建设时期是施工单位的工作依据,在竣工验收时是农村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的依据,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是各村屯管理部门调度运用和维护养护工程的依据。因此,饮水安全工程档案是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最有用的历史性资料之一,也是设备运行维护不可缺少的依据。

二、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基本内容

饮水安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打井在论证、报批、施工、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磁盘、光盘、照片等原始记录材料。

1.工程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水文水利分析报告、规划报告、规划设计、各个村屯的基本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调查报告、设计委托书、工程设计图及审批记录文件等。

2.工程报批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承建单位开工申请审批表、单井工程计划请示文件、发改委和水利主管部门机构的批件。

3.工程施工材料。包括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申请审批表、开工报告、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申请核查表、施工合同书、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项目变更报审表及图纸、试验报告、机电设备变频器、潜水泵合格证、施工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记录以及施工单位、法人、技术人员等资质证明复印件、监理人员所做的各施工阶段结论性报告等。

4.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包括各单井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形成的工程验收报告和验收会议原始记录。

5.工程竣工后自检验收报告。包括由宁安市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建设自检验收小组验收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和各验收村屯的验收单。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包括由省农村饮水解困工程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年度项目验收鉴定书、验收评分表、验收结论和验收委员会签字表。

三、加强饮水安全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8篇

    1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定义及阶段划分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指派林业监理工程师,针对某一具体林业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及规程,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由于林业生态工程具有公益性、投入体制多元化、复杂性、长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因此林业生态工程监理不同于其他建设工程监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具有长期性、时序性、季节性、可补救性、工程直观性强和危害后果不严重等特点。根据林业生态工程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结合施工工序将林业工程建设监理分为6个阶段,即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养护管理阶段。

    2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各阶段工作要点

    2.1招投标阶段监理要点招投标阶段监理是监理单位中标后进行的第一项工作,主要是帮助业主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施工,并协助业主对投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查对并审核投标企业的情况,查对企业近期承建工程质量情况。

    2.2设计阶段监理要点前期论证、决策、设计是保证项目质量的首要环节。没有好的规划设计,就难以生产出优质高效的产品。设计阶段监理的重要内容是对设计单位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等基础资料获取以及其客观真实性进行复核,对综合治理措施的主要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3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要点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是施工单位中标后进驻现场,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具体工作主要有:①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标准,检查施工图纸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②检查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在施工准备阶段,业主应做好征地、补偿、拆迁等工作;③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技术措施,完善质量管理程序与制度;④由于造林季节短,为保证工期,监理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⑤审查苗木、肥料、药品的采购计划。

    2.4施工阶段监理要点

    林业生态工程施工阶段的工艺,可分为:施工测量定点放线、整地、植苗、抚育灌溉4道工序。

    2.4.1施工测量定点放线施工测量定点放线包括2个环节:第一环节对照设计,用GPS卫星定位仪将造林小班位置确定下来,防止造林越界或落下造林地块;第二环节按设计的造林模式(株行距、挖坑的大小)放线,此放线要求,株距与等高线平行,株行距均匀,密度符合设计要求,造林外观漂亮。放线的方法一般有2种:①用白灰标注植苗(挖坑)位置;②用铲子在植苗处挖1个小坑作造林标记。

    2.4.2整地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进行整地。在整地过程中,如发现有立地条件与设计不符而无法按要求整地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组织业主代表和设计单位到现场进行确认。业主代表、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现场对特殊地类的造林密度、挖坑规格、苗木规格、苗木品种进行调整,做好现场记录,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4方代表签字,作为后补设计变更的依据。

    2.4.3植苗植苗是决定造林质量的关键工序,为把住造林质量关,监理人员应从2个方面把关。

    2.4.3.1严把苗木进场质量关在施工前,监理单位应对苗木供应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苗木的产地和质量做到心中有数,防止从适生区外调苗。在具体进苗时,很多施工单位并未真正按原申请的供苗单位进苗,因此苗木进场把关极为重要。按照监理程序,苗木进场前,苗木采购单位(施工单位或业主)必须事先通知监理单位,并提交《苗木报审表》,监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到现场对苗木质量进行验收。

    2.4.3.2植苗工序验收植苗工序包括植苗、浇定根水和培土踩实3个环节。在植苗工序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植苗报验表》,并附自检报告送监理单位验收。监理单位验收主要查看苗木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以及浇定根水情况和培土踩实情况。

    2.4.4抚育灌溉工程造林所用苗木多为50cm以上的大苗,苗木冠幅较大,春季造林后,苗木还在缓苗期,进入夏季,气温升高,苗木的蒸腾量加大,因此及时灌溉非常重要。根据林业生产实践经验,新造林地第1年浇水抚育应为3~4次,施工单位的浇水次数通常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监理人员应按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浇水次数进行监督。

    2.5施工阶段竣工验收要点

    按照监理程序,当每一阶段工作结束,都必须进行工程建设的阶段性验收。施工阶段结束时的验收通常被称为工程的竣工验收。施工阶段的竣工验收极为重要,它不仅要求对施工单位当年造林质量进行验收,更主要是对造林的数量(面积和株数)进行验收,因此竣工验收是投资控制中最关键的环节。林业生态工程的特性决定了它独特的验收方法,现结合在林业生态工程监理中的实践,简单介绍林业生态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2.5.1验收程序①制定防止施工单位虚报造林成果的管理办法;②施工单位必须搞好自检工作,整理资料,如实上报造林成果,并绘制竣工示意图;③监理单位认真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资料。监理单位对照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报验材料和监理人员验收的质量和数量情况,认真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资料,确认上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④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预验收,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监理在审核通过施工单位上报的有关资料后,便可组织施工阶段竣工预验收。监理组织施工阶段竣工预验收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另一方面是为业主组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提供依据。监理在预验收结束后,应写出预验收报告,报请业主组织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监理应参与验收工作。

    2.5.2验收方法林业生态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造林面积、株树以及质量情况,由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合组织到现场进行核实的过程。因此验收针对的是施工单位上报的造林面积和株树以及当年造林成活率。如外业验收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就应认可施工单位的上报数。林业生态工程不同于其他建设工程,造林面积大,交通不便,从而为外业验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针对林业生态工程的这一特点,验收人员将根据施工造林现场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验收方法,具体采用的方法有:数树法和用GPS卫星定位仪计算小班总株树。

    2.5.3对验收结果的处理对验收结果的分析处理,应按照投资控制的要求,认真做好计量工作,做到不超计、不漏计,在施工单位自身计量的基础上,针对符合设计、合同质量要求部分进行确认。

    2.6养护管理阶段(缺陷保修期)监理要点

    在管护阶段,大规模的植苗造林工作已经结束,但并不表示造林工作已随之结束。苗木从生长条件较好的苗圃移植到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的山上,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适应过程,通常苗木需要在山上经过3年的野外生存锻炼,其生长才趋于稳定,此后才可基本认定所栽植的苗木已可自行生存下来。通常把植苗后(包括植苗当年)的3年定为造林的管护阶段(缺陷保修期)。施工阶段的竣工验收后,即进入造林的管护阶段。管护阶段的工作主要有:抚育灌溉、补植和护林防火。

    2.6.1抚育灌溉的监理为了给苗木根系提供充足水分,尽量满足苗木地上部分的蒸腾所需,通常采取抚育灌溉措施,灌溉是让土壤含水量增加,抚育(培土、踩实、除草、覆盖地膜等)可防止苗木倒伏,切断土壤毛细管,降低土壤蒸腾量,增加地温,促进苗木根系的恢复生长等。目前植苗后覆盖地膜已广泛运用到造林推广中,它可以增加地温,以利于苗木根系的恢复生长,同时可以减少整地穴内水分蒸发,起到节水作用。但在利用这项技术时要注意在灌溉后铺设地膜,地膜必须用土壤全部覆盖,防止地膜暴露在阳光下,致使地温升得过高,从而破坏苗木根系;同时在雨季到来前,应将地膜撤出,以利于雨水的自然灌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