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8 1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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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
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当笔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
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 保证人自愿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间无论是同时或是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六条 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分别确定,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贷款人依约提前收回贷款,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如贷款展期,则保证人仍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八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保证条款仍有效,且保证人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第三条有关利率调整若提高了利率,保证人同意对因利率提高而增加的利息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若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另设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仍同意对贷款人的全部债权按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5、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借款人进行清算,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清算行为,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6、贷款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九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保证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利率加收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
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6、保证人如发生上述5(4)至(14)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十一条 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二条 借款人、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本合中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保证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人)
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人)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号:______( )最抵借字第________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年__月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上述借款期间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 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约定如下: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2、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的,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本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6、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担保。
7、如抵押物被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贵任。
第六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抵押人承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予以配合。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加收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接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4、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3)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4)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生效;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人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及其他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抵押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人)
抵押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人)
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品清单;2、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号:______( )最保字第______号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_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
第二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无论是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均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期间根据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四条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五条 债务人违约或任一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从所有保证人在本行(社)的账户中扣划与债权相应的款项提前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或进行提存:1、未接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4、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7、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8、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9、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债权人的;10,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11、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六条 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且保证人对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另设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仍同意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时不分先后顺序。
第九条 若债务人不能依约向债权人归还资金或支付利息、费用时,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本行(社)的账户内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第十条 保证人承诺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等状况。若债务人进行清算
,则应推定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应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向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视同向其他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保证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附别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是指最高融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仍在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
3、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本合同中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债权人执二份,保证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债权人
债权人:
责任人:(签字或盖章)
(或人)
保证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号:_____( )最抵字第_______号
债权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债权人向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_____年__月___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承兑、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和保函等。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人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垫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付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条 本合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如债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债权人保存。抵押人授权债权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债权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债权人有特别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债权或支付费用,或交由债权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债务人应在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第四条 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债权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 债务人违约或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1、未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2、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3、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4、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5、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6、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7、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8、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9、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债权人的;10、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11、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第六条 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本合同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债权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债权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责任的担保。
第九条 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 抵押人同意债权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最高融资限额指最高融资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但如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等原因而使债权超过最高融资限额的部分仍在抵押担保的范围。
2、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债务人或抵押人承担。
3、债权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债务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充分磋商。
4、本合同一式____份,债权人持二份,抵押人和债务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债权人(抵押权人)
债权人(抵押权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人)
抵押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人)
本合同附件:1、抵押物清单;2、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号:____( )最个借字第_____号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在最高贷款限额内逐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人实际情况对各笔贷款进行逐笔审批并决定是否发放。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
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月、季末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
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5)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6、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一)之5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八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2、借款人应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且本合同自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生效。3、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第一条中的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2,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若发生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4、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特一份,效力同等。
借款人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
贷款人: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或人)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所称贷款人是指具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资格的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机构);
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是指在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取得消费贷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向甲方发放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不变。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贷款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消费贷款可用于正常消费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后由甲方用于消费。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还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贷款到期后,甲方应按约定将贷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将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划扣。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允许甲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还款承担费。
第九条 展期贷款处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于还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展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乙方有权对展期贷款加收利息及罚息。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
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按____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按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过虚假的资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3.7 甲方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纠纷影响还款的行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申请表》、乙方身份证影印件、购物发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合同见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经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用 款 计 划 分 期 还 款 计 划
日 期 金 额 日 期 金 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 在借款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须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其他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借 款 方
贷 款 方
借款单位 公 章
贷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
信用证系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外开立的承诺在所提交的单据和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承担付款义务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关系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关系组合,但是最核心的法律关系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关系。信用证这项贸易结算工具创立至今,极大地推动了贸易的发展,被视为是将金融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积极创造。信用证适用的统一惯例也为广大贸易者、银行、航运者所接受,成为世界上适用范围最广的国际法。
信用证之所以能够有如此的生命力,在于其有着极强的独立性,信用证开立后则独立于贸易基础合同,开证行凭借自己判断对外做出是否付款的意思表示,受益人也可直接主张于信用证开证行以获得相应的付款。可以说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是信用证能够被广泛接受的最根本原因。但信用证的独立性是否就已经真正发展到超脱基础贸易合同而成为与基础贸易合同毫无瓜葛的法律关系,从而与基础合同之间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的体系呢?笔者认为,无论如何信用证在其运行中总会受到基础合同的强大影响,从而极大地改变名义上的独立性。
一、基础贸易合同中约定信用证开立条款时的干预
信用证充其量仅仅是一个结算工具,是贸易双方就资金如何支付所做的安排。按照一般贸易规则,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款项的义务,买方支付款项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不外乎采取包括现金、汇款、托收或者信用证的方式。从安全性角度而言,信用证被视为最安全的结算工具,信用证拉近了买卖双方之间的距离,减轻了因双方之间的不信任而产生的副作用。
买卖双方一旦同意采用以信用证为结算的工具,则就涉及到信用证的开立时间、信用证开立银行的接受与否、信用证开立的费用承担、信用证中具体的单据的种类份数出具人等条款。这些条款都会被纳入基础贸易合同的范围,买卖双方就这些开证条款进行充分的磋商并达成一致,最终成为基础贸易合同的一部分。
可以这样说,基础贸易合同中就信用证开立条款所作出的约定是后续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没有双方在基础贸易合同中的磋谈,就谈不上信用证的适用。更为关键的是,这些信用证开立条款的约定一般都会被直接纳入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当中,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基础贸易合同时信用证的源泉。
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
一般我们认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在开证时产生的申请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也和信用证法律关系相独立。我们承认申请开立信用证法律关系和信用证法律关系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是不能否认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产生的重大影响。
买卖合同的买方基于自己的方便等原因的选择,会选择一家银行做为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是应开证申请人的委托进行的,虽然开证行对外独立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后果并不直接归于开证申请人,但是开证行对外开立信用证一般不得超脱于买方的指令。
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买方一般会向信用证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或者签订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合约,在此合约当中,买方也即是申请人会详细地就信用证条款的几乎全部内容做出详细的要求,这类要求和前面我们所讲的基础合同里的约定是一脉相承的,实际上也就是将基础合同里所约定的开证条款的内容以清晰的意思表示,指令或要求开证行如是办理。在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并未违背UCP的强行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开证行均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也就是说开证行对外开立的信用证实际上就是将贸易基础合同中某些条款对外进行了细化,使之符合UCP的要求,以及符合国际银行间标准实务的要求。
三、不符点的提出与放弃中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
信用证能否充分地得到履行其法律要求表现为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会出现不符点,或者说开证行是否会就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做出单证不符的判断,再进一步则为开证行做出单证不符的判断能否成立或者是否最终放弃。
1、不符点(DISCREPANCY)的根源
所谓不符点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约定的各明细内容。从其来源上来看有两类最常见的不符点。一类是根本性的不符点,即单据的产生本身已经不符合信用
证的约定,从而导致不符点不可能也不应该得到弥补。比如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提单的出具日期已经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受益人本身已经是延期交付货物,在此情况下,船运公司签发的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已经不可能和信用证相符,此类不符点是根本性的不符,是不可修改的不符点,如果强行为了满足信用证的条件而使之相符,则会落入无尽的法律纠纷,在本文中我们不做阐述。
还有一类不符点是轻微的不符,或者是可修改的不符。主要表现为因为某种操作的失误而导致在单据上显示的内容和信用证规定不相符合,诸如打字产生的错误等等。此类不符合前者的不符有着质的区别,这些不符不是履行基础合同中产生的不符,而是信用证下出现的不符。但是此类不符同样可能导致不符点的主张得以成立,如果此类不符点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原则,则对开证行来讲一样可以达到拒付的条件。
2、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时基础合同的影响
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制定者角度而言,制定者希望通过惯例统一各方就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不同认识从而达到较少不符点争议的目的出现。根据统一惯例的要求,开证行也应当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外独立做出单证是否相符的意思表示。
但事实情况却远非如此。信用证从其开立到接受单据再到最终付款有着一段时间,姑且不论是远期信用证,在即期信用证下,都会有相当一段时间,所以开证申请人一般均在开立信用证时提交部分保证金已开立信用证,待到开证行付款之时再将全部款项补足。这一信用证的强大的融资性质,导致单据到达开证行时开证行其实并没有完全的开证申请人的资金做保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影响,或者为了使单据提示和最终付款之间产生缓冲,许多开证行在接到单据时首先即对外宣称不符,然后择机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充足资金后再行付款。从这一点上分析,开证合同能否履行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关系的正常运转。
更为严重的是,即便是本文曾经提到的一些轻微不符点的出现,如开证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本无力偿还信用证可能出现的垫款,则开证行会竭尽全力寻求不符点的成立,从而达到拒付信用证的目的,此时信用证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人的情况对信用证交易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当然,如果开证行仅仅是因为申请人出现了某些状况而试图以不符点为借口达到拒付的目的,则受益人应当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队开证行的上述无理拒付采取法律措施,一旦这些不符点被认定为不成立,那么根据民法基本的原理故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人无权宣称条件不成就,开证行也就逃避不了付款的义务。
3、放弃不符点时基础合同对信用证关系的影响
我们在分析以上情况时曾经说过,单据的不符点存在诸多原因,有些不符点是根本性的不符点,不可能得到修改,这是单证之间的绝对不符。按照信用证交易的一般规则,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即无须对受益人进行付款,也即开证行对外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开证行即享有脱离信用证关系约束的权利。那么是不是不符单据的提交开证行就确定不付款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现实交易当中,受益人虽然提交的单据存在着不符点,此时受益人一般会跟申请人做出联络,寻求申请人对上述不符的确认,申请人一般会明确告知受益人,此类不符点他们会予以接受,受益人仍可迳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并可获得付款。
开证行在接到此类单据时,也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此类单据上出现的不符,如果申请人明确告知开证行,他们对此类不符点均会接受,此时开证行仍可对外做出付款的承诺。从这一点上分析,开证行的独立判断信用证不符权变成了首先由申请人判定,其次才是开证行对外做出意思表示。根据法律上的禁反言原则,开证行一旦同意对外放弃不符点,则开证行的付款应当是确定的,不可撤销的。
四、基础合同对信用证的干预的利益分析
“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样一句话,在信用证交易的运行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之所以将贸易合同称为基础合同,即在于在此基础上的其它交易行为的运行都受其影响,如果没有基础合同的正常履行,就不能完全保证信用证关系的正常运行。
从利益角度出发,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一般均具有良好的商业往来关系,同理受益人和其往来银行(被指定银行)之间也一般具有良好的商业关系。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是利益的共同体,他们实际共同承担着对外付款的责任,尽管表面上时开证行对外付款,但是该款项实际仍应由申请人对外支付。而信用证下的各类单据只不过是经过银行的手而最终转移到开证申请人手中,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能真正为申请人所需,是否回给申
请人带来损失,直接影响着申请人是否真正愿意接受这些单据。在申请人愿意接受货物的情况下,任何单据表面上的不符点都是轻微的,在申请人根本不愿意接受货物的情况下,任何单据上的不符点都是重大的。从这一点上来说,不符点只不过是付款是否能够完成的一个托辞。
关键词:特约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单银行;违约责任
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签订的收单业务合同,不管是利用POS机,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是收单业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收单银行将信用卡支付、清算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特约商户也属于收单业务合同法律关系。
特约商户向收单银行申办POS机,签订收单业务合同,在持卡人持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POS机上刷卡,特约商户提供给持卡人消费签账单,持卡人签字确认后,特约商户通过签帐单或者电子数据系统,根据与收单银行合同的约定,在扣除部分手续费后转入特约商户在收单银行处开设的银行帐户中。有的学者认为特约商户与收单银行之间系债权让与或者债务让与法律关系,有的认为系委托法律关系,也有的认为系担保法律关系。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的签购单上签字后,收单银行应立即付款给特约商户,由于持卡人与收单银行无任何关系,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担保法律关系,基于持卡人正常使用信用卡消费,收单银行应承担付款义务。
特约商户为了获取一定利益,参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刑法规定和违反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的约定,为了保护收单银行利益和特约商户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对双方签订的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进行完善。具体如下:
一、收单银行无权单方面认定特约商户套现行为
收单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系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法律地位平等,若收单银行有权单方面认定特约商户套现行为,造成特约商户的权利不对等,收单银行一旦滥用权利,将损害特约商户的利益,特约商户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对于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认定,充分保障特约商户的合法利益。
二、收单银行请求权分析(以特约商户为例)
第一,确定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特约商户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违反了与收单银行签订收单业务合同约定,给收单银行造成了增加管理、维护成本的损失;
第二,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一般按下列次序检查:契约上的请求权、无权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收单银行基于信用卡领用合同应适用契约上的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请求权的排除与锁定,对于收单银行不利的请求权予以排除,并选择契约上的请求权与予以主张;
第四,请求权基础分析,寻找请求权适用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特约商户实施的套现行为适用于上述法律规定。
以某商业银行《收单业务合同》为例,该合同主要内容:“收单银行在发现特约商户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套取现金,或特约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的情况时,有权终止特约商户的银行卡交易,并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单银行认为特约商户可能涉及欺诈交易时,有权对特约商户进行欺诈调查,在调查期间,收单银行有权冻结或暂时持有甲方的交易款项,并暂停对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服务,直至收单银行认为特约商户实际不构成欺诈或特约商户的欺诈交易对除特约商户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会造成损失;特约商户实施套现行为属于违规操作,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约商户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特约商户实施了信用卡套现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的约定;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在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特约商户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于违规操作,也不属于不可抗力,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第五,特约商户实施的套现行为违反信用卡收单业务合同的约定,给收单银行造成了损失,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收单银行提起请求之诉,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要求特约商户承担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责任。
三、完善收单业务合同
改进并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特约商户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认定,收单业务合同中不能约定收单银行单方面认定特约商户进行的是套现行为。某商业银行收单业务合同中约定收单银行单方面认定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需加以调整,应调整为收单银行对于涉嫌套现的特约商户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由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确认其套现行为。
第二,增加特约商户违约责任的范围,比如增加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条款等,违约金数额应根据套现额度以及特约商户获得的“服务费”范围内适当调整。
*工商局:
__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年*月,注册资金__*万元,员工__*名,位于*县城关镇*大街__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烟酒副食、五金交电、针纺织品、食盐、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等。是商务部核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公司累计实现销售____多万元,实现利税__*万元,安排下岗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__余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以“顾客至上,信誉第一”为宗旨,以诚为本,恪守信用,为广大顾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商业战线工作二十多年的精英,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均具有很强的合同管理水平,本单位所有的重要合同,一般都召开领导会议专题研究决定,并按照分工,由主管领导亲自审定合同,亲自签字,连同合同的履行,一直负责到底。
为了使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合理,本公司于20__年10月成立了“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企业法人担任组长,书记和总经理任副组长,其他副经理和业务主管为成员,建立了系统、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检查落实。合同档案、用户档案保存完整、齐全,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本企业还专门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指导培训企业领导、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尤其是加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知识培训。每份合同的签订,都请法律顾问参加,并在合同上签字,以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一条原则,千元以上金额的合同、涉及安全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的合同内容具体,条款清楚,手续完备,责任明确,为提高合同履行率创造了前提条件。合同一但签订,公司坚持做到自觉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公司开办以来无一次合同纠纷,履行率达到100%,受到客商好评,与我公司建立总的客商达到__多家。20__年度被__市政府评为“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最佳单位”,20__年度被__市政府评为“商务工作先进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20__年度“诚信经营示范店”。董事长__20__、20__连续两年被__市商务局评为“全市商务工作先进个人”,*县人民政府授予“20__年度优秀企业厂长(经理)”荣誉称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度和知名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为社会和企业创造更好地经济效益,现特申请“*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5.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各借款人为 (市、县) 乡(镇、农场) 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 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
借款用途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金额
(大写)
放款/还款
账号/卡号
第二条 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 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 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4.6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
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 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下午好!刚才,县委陈副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下面的议程中,县纪委粟书记还将宣布“诚信百家店”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表彰决定。在此,我代表县委、政府对获得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全县经济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诚信作为道德规范,延续了千百年;信用纳入制度范畴,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建设既是对传统文化的弘扬,又是企业融入市场的通行证和最好的竞争手段。随着我县“工业强县、工业兴县、工业富县”战略的深度实施,以矿业、中小水电开发、农特产品加工和建筑建材为主的支柱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产业结构调整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非公经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企业要做强做大,严守信用是根本。企业要谋求长远发展,就必须珍惜信誉,信守诺言。值得肯定的是,全县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诚信建设,有的还做得比较好。但也有少数企业出现不按规定交纳税费、不按时还贷、不认真履约等与诚信建设要求极不适应的现象。这就要求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诚信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加强诚信建设,形成全民诚信保发展的良好局面。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使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以诚经营,以信立业。同时,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在各行各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推动全县诚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加强全县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必然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这个大局,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诚信文化建设为支撑,把握“三个关键”,突出“三个重点”,抓好“三项工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确保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把握三个关键:
一是要把握法制先行这个关键。法制建设是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要以实施“五五”普法为契机,积极引导全民学法、守法、用法,夯实法制建设基础,为诚信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诚信建设的需要,紧密联系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规范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加强对企业诚信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努力形成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县诚信体系建设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二是要把握市场运作这个关键。市场主体是诚信体系建设的主力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绝不能忽视市场主体的作用。要坚持以市场化为机制,以法制为保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危机意识、诚信意识,在努力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把诚信建设转化为自觉行动,体现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增强发展的活力。
三是要把握奖优罚劣这个关键。没有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就不能很好地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切实把奖优罚劣作为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把个私企业的诚信表现与切身利益直接挂钩,辅以必要的奖励和惩罚,形成守信者有奖、失信者受罚的利益导向机制。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肯定成绩,以精神荣誉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鼓励他们再接再厉;对于社会信誉度较低,且失之公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但要作为诚信教育的典型材料,把他们违背社会诚信的一面公诸于众,还有必要建立失信档案,开列失信黑名单,真正使失信者明白,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久受制。
突出三个重点:
一是要突出以提高企业信用度为着力点,加强商务诚信建设。今年是我县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从1—9月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来看,形势十分喜人,尤其是企业的创利、创税水平,取得了新的进展和突破,为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站在新的起点,要谋求新的发展,我们必须以提高企业信用度为着力点,扎实推进商务诚信建设,让更多的守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第一,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要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二,要强化企业的诚信责任。无数的案例证明,每个获得成功的企业,都是讲诚信、负责任的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既要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方面注重诚信,又要在产品质量、价格,生产环境、劳动用工等方面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一味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忽视了诚信建设。忽视诚信建设的企业,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做大、做强无疑是一句空话。第三,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鼓励企业把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作为发展战略的重点,强化信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既是企业发展的组织者、保护者,也是企业诚信建设的监督者,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企业守信自律、依法经营。
二是要突出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出发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县人民政府提出了打造法制政府、诚信政府的目标,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服务于民,取信于民,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增强政府的公信力,首要任务是坚持依法行政。政务诚信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依法调整利益关系,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其次,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县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为载体,强化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力争达到“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机制健全”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让在阳光下运行。第三,要强化行政责任制,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强对县直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同时,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行政执法过程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全面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突出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弘扬诚信文化。当前正值我县大力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招大商、引大资,加快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对外形象。如何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诚信的好与坏。要在培育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方面花力气、下工夫,在各行各业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观念,把诚信文化建设落实到各个社会层面。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的诚信建设,教育、引导他们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经营,提高对外合作交流水平。特别要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为社会做出诚信示范和表率。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全县上下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浓厚氛围。
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面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面监管,就是要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由侧重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管,向强化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等方面监管的转变,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和职能整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一要热情服务,依法监管,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二要依法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以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为重点,实现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三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对全县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于信用评价较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大跟踪监管力度,发现带有失信苗头或倾向的问题,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整改,尽量把失信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四要进一步深化市场巡查制,采取多种工作方式和措施,加强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不断提高巡查工作效率。
二是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源头。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来上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今年6月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就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省、市也相继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出台了系列配套文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整规”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力量抓“整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重点要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要严格实行商品准入制度,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扎实抓好事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药品、食品等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防传销或变相传销等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和社会诚信规范,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在我县出现。三要精心组织,认真搞好农用物资和肉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等行动。一方面,要加大对市场出售的劣质化肥、种子、农药、地膜等坑农害农物资的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民放心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切实抓出工作成效,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四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三无”企业,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维护社会团结稳定的局面。五要进一步规范和整治矿业市场秩序。我县的矿业市场秩序,通过两次集中整治,基本扭转了混乱的局面。要继续加大矿业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力度,巩固好整治成果,不能有任何松懈,否则,此前两次集中整治的成果必将付之东流。还有极少数的企业,不仅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政府关于“统征”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税费上缴义务,还把心思放在如何逃避社会责任和义务上,其行为就是缺乏长远目光和诚实守信的表现,今后要引起高度重视,绝不能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六要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外来投资企业发给投资企业证,对挂牌保护和获得外来投资企业证的实施检查和处罚等行为,必须经县政府份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检查和处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