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9 16:55: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寿险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寿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运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截至2007年3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4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不断放宽,从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拓展到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投资。虽然多元化的投资可以分散风险,但是如何在资产回报和承担风险间寻求合理平衡,就需要保险公司合理配置资产。
一、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意义
寿险公司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扩大积累和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积累资金向投资的转化,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向外输出资本,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寿险资产配置对公司的意义
寿险资产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首先,寿险公司要实施经济补偿功能,寿险资金就必须不断保值增值。在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寿险资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不对寿险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收取的保费将不足以保证履行将来的赔付义务,公司的经营费用也没有办法保证,这就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其次,寿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公司往往通过降价进行展业。费率的下降使得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小,甚至出现利润为负的情况,因此寿险公司更加需要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来确保寿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才能通过价格竞争来稳定或扩大市场份额。
(二)寿险资产配置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快保险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外汇市场的互动与协调,对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寿险资产配置和资本市场是互动互补的关系。寿险资产配置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寿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可以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推动资本市场的成长和结构的改善,同时寿险公司作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减小资本市场的波动性。
二、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资金规模限制
(一)寿险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前提是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来源主要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作为负债项目的有偿借人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寿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各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其中各类准备金占据寿险资金的绝对比重。
寿险资金的性质取决于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主要构成是各类责任准备金,从而准备金决定了它的性质,而准备金是由其经营的业务产生的,因此寿险资金是由寿险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的。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有人寿保险、年金产品、健康险、意外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是最具代表性的寿险产品,因此可以根据它们的性质来探讨寿险资金的性质。寿险和年金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储蓄,从而寿险资金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储蓄资金,是一种延迟的消费资金,即把初次分配中用于社会消费的一部分资金通过再次分配转移到投资领域,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寿险资金的这一特性不仅决定了寿险资金投资的必要性,而且也决定了寿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二)寿险资金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
寿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表现为资金不断循环流动的过程,资金流动过程的起点是寿险资金的流人,即资金的来源,资金流动过程的终点是保险金的给付和理赔。从资金流动的整体特征来看,表现为大量资金不断地往返运动。由于风险事故的不确定性,必然形成一个最低规模的资金存量,使保险投资成为可能。寿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才能进行投资运用,资产配置才会成为可能。寿险资金来源不仅会约束寿险投资的规模,而且会约束资产配置的结构。
寿险资金的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体现在对初始规模的约束和存量规模的约束。初始规模使投资具有可能性,而存量规模则使投资具有连贯性和可调性。无论是初始规模还是存量规模,都表现为对寿险资金投资规模的约束。
三、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投资限制
保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的投资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投资。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保险投资资金的负债性、返还性,寿险投资不仅要符合投资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保险经营的特定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影响到保险投资的风险、收益,还影响到寿险投资的规模、方向和结构。
1948年,英国精算师Pegler提出了保险投资的四大原则:一是保险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可能收益;二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险投资应尽量分散;三是投资结构应该多样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经理应当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方式;四是保险投资政策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一)寿险投资的一般条件限制
1.安全性条件
保险公司属于风险规避型的投资机构,对保险投资的风险边际损失反映比较敏感。保险公司的效用曲线虽然会随着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风险越大,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
2.流动性条件
寿险公司始终会产生资金的流人和流出,由于死亡率和退保率等因素,资金的流人流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保证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险投资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3.收益性条件
由于寿险精算费率都有预定利率规定,这是保险公司的最低收益率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给付和盈余,其投资收益必须要超过保单的预定利率。因此,寿险公司作为风险规避的机构投资者,要同时考虑三方面的投资约束,这就需要寿险公司在资产配置上做好选择。高度的风险规避就需要寿险公司多持有现金、银行存款等无风险资产;流动性要求就需要寿险公司保持较高比例的金融资产,控制投资于地产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资产比例;收益性要求又需要寿险公司投资于股票、风险投资等风险资产。
(二)寿险投资的特殊条件约束
由于寿险资金的特殊性,寿险投资必须在既定的规模和结构的约束下实现保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对称性条件
对称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注意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称性,也就是寿险投资要使投资资产在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量方面与资金来源的相应要求相匹配,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例如资本金、总准备金等一般可配置长期资产,各种准备金则要根据责任期限的长短来分别配置资产。当然,对称性条件只要求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大体一致,并不要求配置的资产在偿还期、收益率、风险度量等方面与资金来源保持绝对一致,否则就会影响寿险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以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而且实际业务中要做到绝对对称基本没有可能。
2.替代性条件
替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根据资金的来源、保单的性质、期限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对投资目标进行定位;其次是充分利用各种投资形式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寻求与寿险公司业务相适应的资产结构形式;最后在某一投资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求能使其他目标在既定的范围内朝最优的方向发展,或者牺牲一个目标来换取另一个目标的最优化。
3.分散性条件
分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投资策略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结构的多样化,尽量选择相关系数小的资产进行资产配置,以降低整个寿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分散性条件是安全性条件的直接要求。为了满足这个要求,首先,寿险公司的投资产品要多样化,在保险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项投资,尽量分散投资风险;其次,在投资地域上要尽量分散,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分散;再次,投资资产规模尽量分散,投资于同一行业的资金规模不能过大;最后,适度控制寿险投资的结构和比例,即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项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
4.转移性条件
转移性条件约束指寿险投资时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其他方,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一是转让,即通过契约性的安排让合约的另一方承担一定的风险,如通胀时期的浮动利率债券;二是担保,如保单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等;三是再保险或购买风险证券化的保单,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四是套期保值,寿险公司通过持有一种资产来冲销持有另一种资产的风险,从而达到降低自身风险的目的。
5.平衡性条件
平衡性条件要求寿险公司投资的规模与资金来源规模大体平衡,并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既要防止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投机性的卖空买空交易,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要避免累积大量资金不运作或少运作而承担过高的机会成本,无法保证将来的保险金给付要求。
四、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渠道限制
寿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对寿险资金进行有效运用,使之保值、增值。现代经济中寿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渠道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仍然受到一定限制,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类别一般可以分为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固定资产以及贷款、产业投资、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等方式。
表1反映了我国保险业2000年~2006年间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基金和股票)三类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五、当前寿险公司资产管理的趋势
简单地从传统资产配置的方法——有效边界分析确定合理收益均衡的资产配置方法,由于没有考虑负债的特征,对于保险业而言并不适用。保险资金资产配置要引入资产负债管理的思想,充分考虑保险负债和资产的特性。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利率的管制放松,利率的波动更加难以预测。因此,保险资金资产配置首先必须建立在对保险负债和资产价值及其利率敏感性的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寿险公司的资产项目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价值相对容易确定。而寿险公司的负债项目主要是各项责任准备金,其市场交易很少,价值确定比较困难。在利率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负债的法定评估——法定准备金相对能够代表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准备金的波动也会很大。
关键词:寿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运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截至2007年3月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24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04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在不断放宽,从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等金融资产,拓展到股权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实业投资。虽然多元化的投资可以分散风险,但是如何在资产回报和承担风险间寻求合理平衡,就需要保险公司合理配置资产。
一、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意义
寿险公司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一方面可以增加公司的利润,扩大积累和增强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积累资金向投资的转化,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向外输出资本,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寿险资产配置对公司的意义
寿险资产的配置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首先,寿险公司要实施经济补偿功能,寿险资金就必须不断保值增值。在寿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寿险资金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不对寿险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收取的保费将不足以保证履行将来的赔付义务,公司的经营费用也没有办法保证,这就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其次,寿险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寿险公司往往通过降价进行展业。费率的下降使得寿险公司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小,甚至出现利润为负的情况,因此寿险公司更加需要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来确保寿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才能通过价格竞争来稳定或扩大市场份额。
(二)寿险资产配置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快保险市场发展,推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外汇市场的互动与协调,对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寿险资产配置和资本市场是互动互补的关系。寿险资产配置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寿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可以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推动资本市场的成长和结构的改善,同时寿险公司作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减小资本市场的波动性。
二、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资金规模限制
(一)寿险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前提是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来源主要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自有资金;另一部分是作为负债项目的有偿借人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寿险公司的资本金、保证金、各类准备金、公积金、未分配盈余等。其中各类准备金占据寿险资金的绝对比重。
寿险资金的性质取决于寿险资金的来源。寿险资金的主要构成是各类责任准备金,从而准备金决定了它的性质,而准备金是由其经营的业务产生的,因此寿险资金是由寿险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的。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产品主要有人寿保险、年金产品、健康险、意外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人寿保险和年金产品是最具代表性的寿险产品,因此可以根据它们的性质来探讨寿险资金的性质。寿险和年金产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和储蓄,从而寿险资金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储蓄资金,是一种延迟的消费资金,即把初次分配中用于社会消费的一部分资金通过再次分配转移到投资领域,用于社会扩大再生产。寿险资金的这一特性不仅决定了寿险资金投资的必要性,而且也决定了寿险资金运用的限制。
(二)寿险资金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
寿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表现为资金不断循环流动的过程,资金流动过程的起点是寿险资金的流人,即资金的来源,资金流动过程的终点是保险金的给付和理赔。从资金流动的整体特征来看,表现为大量资金不断地往返运动。由于风险事故的不确定性,必然形成一个最低规模的资金存量,使保险投资成为可能。寿险公司只有具备一定的资金来源才能进行投资运用,资产配置才会成为可能。寿险资金来源不仅会约束寿险投资的规模,而且会约束资产配置的结构。
寿险资金的来源对投资规模的约束体现在对初始规模的约束和存量规模的约束。初始规模使投资具有可能性,而存量规模则使投资具有连贯性和可调性。无论是初始规模还是存量规模,都表现为对寿险资金投资规模的约束。
三、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投资限制
保险投资与一般的投资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的投资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投资。但是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保险投资资金的负债性、返还性,寿险投资不仅要符合投资的一般要求,还要符合保险经营的特定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影响到保险投资的风险、收益,还影响到寿险投资的规模、方向和结构。
1948年,英国精算师Pegler提出了保险投资的四大原则:一是保险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最大的可能收益;二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险投资应尽量分散;三是投资结构应该多样化,保险公司的投资经理应当根据未来趋势选择新的投资方式;四是保险投资政策应该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
(一)寿险投资的一般条件限制
1.安全性条件
保险公司属于风险规避型的投资机构,对保险投资的风险边际损失反映比较敏感。保险公司的效用曲线虽然会随着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风险越大,其带来的投资收益的边际效用越来越小。
2.流动性条件
寿险公司始终会产生资金的流人和流出,由于死亡率和退保率等因素,资金的流人流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了保证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保险投资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3.收益性条件
由于寿险精算费率都有预定利率规定,这是保险公司的最低收益率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给付和盈余,其投资收益必须要超过保单的预定利率。因此,寿险公司作为风险规避的机构投资者,要同时考虑三方面的投资约束,这就需要寿险公司在资产配置上做好选择。高度的风险规避就需要寿险公司多持有现金、银行存款等无风险资产;流动性要求就需要寿险公司保持较高比例的金融资产,控制投资于地产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资产比例;收益性要求又需要寿险公司投资于股票、风险投资等风险资产。
(二)寿险投资的特殊条件约束
由于寿险资金的特殊性,寿险投资必须在既定的规模和结构的约束下实现保险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1.对称性条件
对称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注意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称性,也就是寿险投资要使投资资产在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量方面与资金来源的相应要求相匹配,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例如资本金、总准备金等一般可配置长期资产,各种准备金则要根据责任期限的长短来分别配置资产。当然,对称性条件只要求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大体一致,并不要求配置的资产在偿还期、收益率、风险度量等方面与资金来源保持绝对一致,否则就会影响寿险资产配置的灵活性,以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而且实际业务中要做到绝对对称基本没有可能。
2.替代性条件
替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投资策略时,根据资金的来源、保单的性质、期限以及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对投资目标进行定位;其次是充分利用各种投资形式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等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寻求与寿险公司业务相适应的资产结构形式;最后在某一投资目标最大化的前提下,力求能使其他目标在既定的范围内朝最优的方向发展,或者牺牲一个目标来换取另一个目标的最优化。
3.分散性条件
分散性条件约束要求寿险投资策略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结构的多样化,尽量选择相关系数小的资产进行资产配置,以降低整个寿险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分散性条件是安全性条件的直接要求。为了满足这个要求,首先,寿险公司的投资产品要多样化,在保险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多项投资,尽量分散投资风险;其次,在投资地域上要尽量分散,对股票和债券的投资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进行分散;再次,投资资产规模尽量分散,投资于同一行业的资金规模不能过大;最后,适度控制寿险投资的结构和比例,即投资于某种形式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对某项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
4.转移性条件
转移性条件约束指寿险投资时寿险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将投资风险转移给其他方,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式有:一是转让,即通过契约性的安排让合约的另一方承担一定的风险,如通胀时期的浮动利率债券;二是担保,如保单质押贷款、第三方保证贷款等;三是再保险或购买风险证券化的保单,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或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四是套期保值,寿险公司通过持有一种资产来冲销持有另一种资产的风险,从而达到降低自身风险的目的。
5.平衡性条件
平衡性条件要求寿险公司投资的规模与资金来源规模大体平衡,并保证一定的流动性,既要防止在资金来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投机性的卖空买空交易,增加投资的风险性,又要避免累积大量资金不运作或少运作而承担过高的机会成本,无法保证将来的保险金给付要求。
四、寿险公司资产配置的渠道限制
寿险公司作为一个企业,要对寿险资金进行有效运用,使之保值、增值。现代经济中寿险资金可以投资的渠道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仍然受到一定限制,寿险公司的投资资产类别一般可以分为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固定资产以及贷款、产业投资、融资租赁、产权交易等方式。
表1反映了我国保险业2000年~2006年间银行存款、债券和证券(基金和股票)三类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的变化情况。
五、当前寿险公司资产管理的趋势
简单地从传统资产配置的方法——有效边界分析确定合理收益均衡的资产配置方法,由于没有考虑负债的特征,对于保险业而言并不适用。保险资金资产配置要引入资产负债管理的思想,充分考虑保险负债和资产的特性。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利率的管制放松,利率的波动更加难以预测。因此,保险资金资产配置首先必须建立在对保险负债和资产价值及其利率敏感性的准确评估的基础上。寿险公司的资产项目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价值相对容易确定。而寿险公司的负债项目主要是各项责任准备金,其市场交易很少,价值确定比较困难。在利率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负债的法定评估——法定准备金相对能够代表负债的真实价值,但在利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准备金的波动也会很大。
一、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含义
资产负债管理是管理保险资金运用的一种实践。这一理论认为,寿险公司要实现资金运用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者的均衡,不能只靠资产或负债单方面的管理。而必须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寿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广义上,它可以被定义为:在给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约束下,为实现财务目标而针对资产和负债的有关决策进行的制定、实施、监督和修正的过程。从狭义看,资产负债管理是一种系统化分析资产和负债的总体程序,是在利率波动的环境中,根据利率变化的趋势,运用各种工具,设法使净资产值最大化的管理技术。因此,狭义的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利率风险管理。从资产负债管理两个层次的含义来看,寿险公司不仅要对资产组合和负债组合分别进行管理,而且还要在此基础上协调两种组合的管理,通过同时整合二者的风险特性,以获得相应的回报。这与传统的资产管理方式(MPT)不同,MPT只注重投资的资产部分,注重投资风险和收益之间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忽略厂负债因素。
一般而言,由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够有效地控制利率风险和防止大的失误,因此,从国外的情况看,有关资产负债管理的讨论大多局限于利率风险。所以,从直观上讲,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就是要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特征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使不同的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性质、成本收益上相匹配,以控制风险。当然,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内容远不止这些,资产负债管理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比如从产品方面所考虑的险种差异、定价利率假设以及市场利率变化时保险客户执行嵌入选择权对现金流量所造成的影响,到从资产方面考虑市场利率、经济环境变化对金融产品价格的影响等等,但其核心内容则是管理由利率风险导致的资产与负债现金流的不匹配。具体而言,资产负债匹配在资金运用方面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总量匹配。即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总额平衡,资金来源总额匹配资金运用总额;(2)期限匹配。即资金运用期限与收益要与负债来源期限与成本匹配,长期资产匹配于长期负债和负债的长期稳定部分,短期资产同短期负债相匹配;(3)速度匹配。即寿险资金运用周期要根据负债来源的流通速度来确定;(4)资产性质匹配。即固定数额收入的资产与固定数额的负债匹配,部分变额负债,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与变额资产匹配。
总体而言,同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相比,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具有其特点。首先,寿险产品的存续期限比较长,流动性要求较高,利率敏感性较强,且必须保证具有充分的到期给付和退保给付能力。因此,单纯从负债管理角度看,寿险公司的负债管理要比其它金融机构的负债管理困难得多;其次,从资产管理方面来看,寿险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而且在现有资产中,固定收益资产又占绝大多数,现有资产的期限远比寿险保单的期限短,其市场价值变动的性质与负债不一致。因此,寿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数量低于负债的要求,其产品管理能力强于投资管理能力,资金运作方式远不如其它金融机构那样灵活,在现有的资金运用方式下,有的寿险产品很难找到合适的资产与之匹配。因此,利率的波动性和资金运用收益的不稳定性,加大了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难度。
二、美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经验教训的借鉴
美国寿险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基本上是针对利率风险发展起来的。在上世纪70年代,利率的不寻常波动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因资产的流动性差,美国的许多寿险公司不能应付迅速增长的提现要求,消费者对寿险公司产生信用危机并引起高额退保。面对这种情况,部分寿险公司难以通过调整资产和负债结构来降低利率风险的影响,处于极为被动和尴尬的境地。70年代中后期,诸多寿险公司破产的教训使美国的寿险业逐步认识到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并开始将资产负债管理作为主要的业务问题看待。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美国寿险业开始运用许多复杂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和技术,其成功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创新。为了规避利率风险,美国的寿险产品不断创新。从1971年开始,美国寿险市场先后推出可调整寿险、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等许多新型寿险产品。这些利率敏感型寿险产品的推出,一方面将寿险公司的部分经营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客户;另一方面又使寿险业务与证券投资的联系更加紧密。
2.使用了许多复杂的数学模型、资产负债管理方法以及计算机模拟技术进行表内资产负债管理。其中,有代表性的优化模型包括:随机控制模型、机会约束规划模型以及其它一些随机最优化模型等;有代表性的资产负债管理与检测方法包括:弹性检测方法、现金流量检测(CFT)、动态偿付能力检测(DST)、现金流匹配、免疫理论、财务状况报告(FCR)、风险资本(RBC)、动态财务分析(DFA)以及随机资产负债模型等。
3.使用大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管理表内外头寸。美国的寿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不仅类型广泛,而且规模也很大。从债券期权、股票期权、外汇期权以及利率期权到互换与期货等衍生工具等无所不包,金融衍生产品已经成为美国寿险公司基本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2001年底,美国86%的寿险公司使用金融衍生产品控制利率风险和股市风险,可见,美国寿险业的资产负债管理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金融衍生产品完成的。
4.寿险公司传统的组织架构不能有效的运用资产负债管理。营销管理人员、精算师和投资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沟通,为此,部分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对这种管理架构进行了变革。变革后的管理架构基本上适应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要求,部门间实行有效的横向沟通,且有规范的信息传递路线和有效的风险报告制度。
5.形成了内容丰富、科学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体系。报告的内容由传统的静态和动态利率报告、久期凸性报告、现金流和利润率测试、资产流动性报告、Beta值报告、A/E比率报告,扩展到涵盖动态平衡收入表、流动性/基金风险分析、VaR、EaR报告、CET报告、利润、资本、准备金、资金运用收益敏感性分析报告等。
总之,美国寿险业针对利率变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产品定价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应用了一系列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和模型。除此之外,一些较大规模的寿险公司还设立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简称ALCO),从而在组织上保证了资产负债管理战略的实施。其中,ALCO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经济环境和市场运动趋势进行预测,制定ALM策略概要及其利率风险的管理政策等。因此,美国寿险公司经营成功或失败的经验与教训给我们的启示是:我国保险业也应实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管理的组织系统
一般而言,衡量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标准有两个:一是量化分析的能力;二是将资产负债管理融人企业沟通和企业经营策略中的能力。其中,适当的组织架构设置是将资产负债管理融人企业沟通并保证资产负债管理程序有效性的基础。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管理架构大多采取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相分离的架构设置,组织架构不能有效地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实际运行情况是,资产运营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产品开发、精算以及营销等部门负责负债管理,二者缺乏有效的横向沟通,资产运营部门不能准确把握产品特征,如对于投资管理部门来说,产品的久期、凸性等参数对于确定投资组合非常重要,但在实际的资金运用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员却不能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当然,产品开发、定价以及销售等部门同样也不了解各类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因此,寿险公司要在组织内推行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其组织架构的设置就应当以实现组织成员间的有效沟通为准绳。从另外一种角度看,由于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一个从产品设计与定价——投资策略的制定——产品设计与定价的循环有序的过程,资产负债管理的各个环节构成了一个闭环系统,各个环节在系统内保持有机联系。为保持这种有机联系,系统需要一个完整统一的报告体系,需要在组织系统中提倡横向沟通以代替传统的纵向沟通,需要全面的信息内容。因此,寿险公司组织架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就是应当有助于实现组织内的这种充分的横向沟通。
对于我国寿险业而言,目前构建完整的资产负债管理式架构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我国的寿险公司目前采用的都是传统的纵向组织结构形式,完全打破现有的组织架构对寿险公司会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另外,寿险公司建立独立的资产负债管理式组织架构的内、外部条件也还不够成熟。当然,对于我国保险业来说,尽管暂时不需要在组织系统中建立永久的、独立的资产负债管理部门,但还是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来保证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实施。因此,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变革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采用资产负债管理战略的初期,中国寿险业的资产负债管理采用矩阵式的管理架构是一种可考虑的方案,如图1所示。
传统的矩阵式管理是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的茨维基教授发明的一种通过建立系统结构来解决问题的创新方法,后来被推广为激励创新的一种管理方法。它应用在项目管理上,是阶段性的,随着项目的结束而结束,后来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创新。这种组织架构的优点是能够最有效地利用资源,并最大范围地达成资源共享,管理层次比较分明,易于系统管理。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矩阵式组织架构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矩阵式管理,它可以将资产负债管理作为一个长期固定的项目,项目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列于董事会之下,由首席执行官、财务主管、投资主管、首席精算师以及营销主管等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投资政策、财务政策、确定产品的开发策略、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战略,并从全局角度监控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过程。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由相应的任务团队执行,任务团队对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它由产品开发、定价、营销以及投资管理等部门的技术专家和人员组成。按照资产负债管理任务的不同,任务团队又可以划分为多个工作组。这样的架构设计不仅可以使各部门的技术专家同最高决策层之间保持有效的垂直沟通,而且还可以使产品部门和投资部门的工作保持充分的横向沟通和协调,产品的设计与定价受到投资组合的限制,反之也是如此。因此,矩阵式资产负债管理组织架构设置的目标就是使产品特点和投资目标相互融合,使资产与负债之间连动作用,达到资产与负债相协调的目的。这种管理模式由横向的职能部门和纵向的运行部门构成“管理矩阵”,减少了管理层次,强化了资源共享,消除了信息阻隔。
总之,寿险公司要达到资产与负债相协调的目标,就必须有一个使技术专家与最高决策层之间保持有效的垂直沟通,部门间保持充分有效的横向沟通的组织架构作保证。
四、可选择的资产负债管理技术
自20世纪70年代起,经过近30年的发展,资产负债管理形成三种管理技术。第一是表内管理技术,管理对象是表内资产负债项目;第二是表外管理技术,即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利率风险的技术;第三是资产负债管理的证券化技术。其中,表外管理技术需要种类齐全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一个运作良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至于证券化管理技术,除了具有表外管理技术所必备的条件之外,还需要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保险公司运用这两种技术的条件也还不成熟。因此,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点在表内管理技术。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风险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由此,带来了寿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在这个时期,由于法律不够健全、制度不配套、不完善、监管体制弱化等原因,致使寿险公司利率敏感型的产品,因定价依据的是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且又向客户承诺了长期高水平的保证利率及投资回报,所以,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步呈现出来。主要问题是寿险公司的资产期限短于寿险合同期,资产与负债在时间上不相匹配,给利率管理带来了潜在风险。
一、寿险产品利率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产品利率设定不当形成的风险
我国传统的寿险产品都是以储蓄型为主。这种产品性质已决定了产品利率与银行利率之间的关系。但我们在产品设计开发时,一般都将预定利率与当时银行存款的利率大致吻合,有时还会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因为不这样做,寿险产品就没有买方市场。这种预定利率确定的结果,只是在产品设计开发的初期看来是吻合和平衡的,这种吻合和平衡只能是暂时的,因为产品生命周期相对较长。但是,随着市场利率的频繁波动,自然而然地就会出现预定利率与实际利率长期背离的现象。不同时期的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差异性也比较大,特别是在国民经济发展不稳定时期。这就必然会导致寿险公司随着银行利率的频繁波动而不断更换产品,这样,既被动又影响寿险业务的发展。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制定,主要参照的是银行存款利率,假如预定利率的设置过高或过低,都会给寿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利率风险。
(二)国民经济发展对预定利率设定的影响
寿险业务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宏观经济的大环境。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经济以8%的速度增长,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也水涨船高。寿险公司在这个时期推出的产品由于受银行存款利率的影响,预定利率也相对较高,最高时达到13%。以后,央行连续7次下调银行存款利率,使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也降至2.5%。但是,高预定利率时期发展的寿险业务留下的利差损,则是在今后相当一个时期都难以弥补的。这种现象纯粹是由国家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影响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资产负债期限的不匹配造成的潜在风险
当前,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还只限定在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固定的投资渠道。新《保险法》虽然对投资渠道有所拓宽,为保险资金的投放逐步走向市场化搭建了一个平台,但投资领域狭窄的问题仍未有大的改观。保险资金不同于银行资金和其它资金,它有三个基本特性,一是负债性;二是间歇性;三是不确定性。这三个特性,决定了保险资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寿险公司要随时准备用于给付。而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损失程度等等却是随机性的,是无法预料的。由于投资渠道不畅,致使寿险公司的短期资产无法与长期负债相匹配,逐年形成潜在的投资风险。由于大量的保险资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选择和进行风险转嫁,有时投资又难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这样就使寿险公司无法按照负债特点进行有计划的投资,势必会加剧利差损的风险。
(四)对产品性质认知的偏差和弹给经营带来的利率风险
寿险产品虽然也具有商品的属性,但它更偏重于保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护资产保值增值。但目前正是因为对寿险产品性质认知上的偏差,使得保险业同银行业、保险公司之间在产品价格上层开非常激烈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些业内人士过分渲染寿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功能,给产品定价和资金投放造成极大压力,这也在无形中加大了利差风险的概率。
我国已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和我国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加,使保险市场的竞争已经呈现出白热化态势。为了争夺市场,扩大规模,有个别寿险公司在销售保单时,增加了弹的内容,如保单借款、退保、转保等选择权等。随着市场利率的波动,这些弹往往以牺牲寿险公司的利益为代价,给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数额及期限的匹配带来了不稳定性,会进一步加剧利率风险。
二、防范和化解利率风险的对策
(一)加快寿险产品转型步伐
在通货膨胀时期,为了增加寿险产品的市场适应能力,扩大产品覆盖面,广泛占领市场,在产品设计时选择较高的预定利率是可行的。这虽然会给公司长期性寿险业务带来潜在风险,但同时也扩大了市场份额,得到了相应的产品收益率。在通货紧缩时期,银行存款利率下调,传统的寿险产品保单预定利率也随之降低,这给寿险产品的销售带来了一定困难,一旦银行存款利率上调,将给续保收费加大难度,有时甚至会出现大批保单退保。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保险体制要与国际接轨,就必然要加快改革步伐,银行存款利率也必将逐步走向市场化,这将使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设定失去直接的参照系数。以上情况,在客观上要求寿险公司必须尽快改变目前预定利率的确定方式,逐步淡化或切断预定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之间的联系。切实可行的办法只能是通过加快寿险产品的转型步伐来化解和规避利差风险。
1.应大力发展分红保险。分红型寿险产品能够确定稳定的预定利率。寿险公司应根据分红保险产品账中资金的运用收益情况确定每年的红利分配水平,不论市场利率如何升降,客户的利益都可以得到保证,寿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发展分红保险,有效地化解和防止利差风险的形成2.应继续开办投资连结保险。该险种在通货膨胀时期曾受到客户的普遍欢迎。投资连结保险采用寿险资金分账管理的方式,可以投资于相互基金、国债或其它投资组合。从实践看,该项基金收益率较高。若该项基金投资失败,可由客户自己承担损失,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应降低。该险种不仅降低了寿险公司在高利率环境下而设定的高预定利率的风险,还可以吸引客户在投资市场收益较高的时候得到较高的回报。但投资连结保险是以寿险业务发展比较发达、资本市场比较成熟为前提的,否则,一方面规避了利率风险,在另一方面还可能带来其它方面的风险,这是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
3.应积极开办万能保险。万能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增加或减少保费及保险保障。寿险公司可以给保户一个较低的保证利率,以保证客户一定的投资收益。寿险公司在账务处理时,将账户余额与资金运用收益挂钩,这样,客户可以在不使保单中止或失效的前提下,取出部分现金价值或增加或减少保费的缴纳。但该险种管理费用较高,对电脑系统配置相对要求也较高,操作起来费时费力,并具有一定难度。
(二)扩大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是寿险公司对资产和负债通过合理的匹配,以期达到规避利率风险的一种重要技术手段。寿险公司在每销售一批高预定利率产品时,都要有相应的高固定利率投资工具与其相对应。资产负债匹配一是要求收益水平匹配;二是要求期限匹配;三是要求数额匹配。如果寿险公司对资产和负债不能及时进行协调匹配,必然会带来更大的利率风险。从当前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虽然在逐年扩展,但仍不能满足寿险业务的发展要求,寿险资金尚未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从国际上看,凡是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寿险业务的发展水平都很高,寿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自动调节机制,实行弹性预定利率
寿险公司的产品结构必须多样化,单靠分红型产品、万能保险产品等等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承认,既然传统的保障型、储蓄型产品能够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就说明有它存在的理由和空间。既然该险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就有一个如何科学确定预定利率的问题。以前我们采取的方法是,预定利率一旦确定,便始终不变,从而导致了产品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的长期背离。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从现在起,我们应该注重研究建立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实行弹性预定利率。当银行存款利率上升或下降时,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也可以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产品价格也可以随行就市。这样,寿险公司就可以有效地化解和规避利差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不断增强法律意识
寿险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依赖于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而这个机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建立同业公司的自律机制。尤其是费率市场化以后,建立同业自律机制更显得尤其迫切。各寿险公司都应该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自觉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相互诋毁,更不能为了推销产品,过分夸大渲染产品的保值增值功能,误导欺诈客户、人为地搞恶性竞争,加大寿险公司的成本和利差风险。
(五)强化业务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化解和防范利率风险,主要是靠人和技术手段。因技术因素造成的风险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来解决,但人的素质的提高就必须靠严格的管理来实现。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高水平的管理机制,再高的技术水平也解决不了问题。为了有效遏制、规避利率风险,寿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思想作风过硬、技术水平过硬、管理手段过硬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有了这样一支过硬的队伍,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控制利率风险。除此之外,寿险公司还应该尽快培养自己的精算师专家,有了这样的专家,才有可能对利差风险做出准确的分析评估,才能有效地建立起科学的预警机制。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中的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的未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因承保保险业务而提取的基金,或者说是对因承保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将来负债或已有负债的提取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在先,赔款支付和费用发生在后,所以保险公司要设置一定储备基金以应付未来的保险责任
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089
(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223.1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为基础逐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所以又称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得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采用1/365th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确程度明显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3.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随着承保时间延长,风险逐渐降低或增大此时保险公司考虑近似选用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例如,对于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证保险,由于贷款余额的减少,风险分布呈现递减的趋势,可考虑采用七十八法则;而对于车辆保修期延长保险的风险在承保期内逐渐增加,则考虑采用逆七十八法则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N*XN/78
N=1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上述公式适用于一年期保单,分母78=1211…1;如果为两年期的保单,分母则是2423…1=300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P12=∑(13-N)*X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S12=∑(13-N)*ZN/78=986.5
N=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246.6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4.流量预期法流量预期法是以承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分布为基础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风险分布状况和已赚保费比例分布进行估计
5.保费不足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就是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去乘以估计的赔付率与费用率,扣除投资收入的差额,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并且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I.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费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额;
II.在准备金评估日假设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来核算损益反映盈亏,而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设计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险会计对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应遵循谨慎的估价原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不断努力,寻求适合于自己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力求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充分合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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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行专业的个人人销售制度
个人寿险的经营目标是千万个家庭和个人,个人寿险产品是服务产品,是无形的。个人寿险在销售过程中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销售人员为寿险公司的第一核保人。因此,个人寿险营销必须通过销售人员直接地、面对面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咨询服务,让消费者在充分选择的基础上购买保险。许多寿险公司选择了专业的个人人销售制度,建立起一支个人人销售队伍并已经成为许多寿险公司首选的分销体系,即便是在销售渠道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它仍然是寿险公司最主要的销售渠道。个人人与公司之间是平等的、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非雇佣劳动关系。
二、实施《个人人管理办法》
《个人人管理办法》是对公司委托的个人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管理的办法,是用来调整个人人与公司之间、个人人与个人人之间的关系,又称个人人的“基本法”。《个人人管理办法》有三大核心,即组织架构、考核标准和待遇的设定。
(一)组织架构的设定
1.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适合以个人发展为主的组织架构。
2.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适合以管理发展为主的组织架构。
3.保全员系列。分为保全员、保全主任、保全组经理三级,主要负责收取续期保费和新单展业,又称收展员系列。
(二)考核标准的设立
考核包括保险合同的维持考核、职级考核和晋升考核,考核时间为3个月或6个月,考核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FYC首年佣金达到的Q值。考核业务员和团队的市场拓展能力。Q值是个人人在连续3个月中FYC的累计数,它是考核个人人保险合同维护条件的基本指标之一,也是确定个人人相关考核、待遇标准时所用的一个参数,Q值每年由公司根据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发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
2.新单件数。考核业务员和团队的活动量,即客户拜访量。
3.综合持续率。考核业务员和团队对原有市场的巩固率。
4.主管的直管人员和育成二级主管人数。考核团队的人员规模和组织架构。
5.任职时间。考核各级主管管理能力提升的时间积累。
6.通过晋升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考核主管履行职责、管理水平、执行公司政策、营业单位出勤率、主管个人及所辖人员违规情况等等,并通过晋升培训考试。
(三)待遇的设定
1.佣金。佣金是根据个人人业务的保费收人数向个人人支付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
2.津贴
(1)新人津贴。向考察期内的业务员发放。
(2)管理津贴。每月向各级主管发放,分为直管津贴和间管津贴。
(3)育成津贴。处经理以上主管的直管人员发生分离时发放津贴,分为育成直管津贴和育成间管津贴。
(4)增部津贴。部经理与直管部经理发生分离后,对部经理的津贴。
3.奖励
(1)个人展业年奖。对个人人个人全年累计FYC达到6Q以上的奖励。
(2)个人持续率奖。对个人人个人季度综合持续率达到80%以上的奖励。
(3)增员奖励。分推荐新人奖和主管直接增员奖。
(4)主管月奖。对组经理以上职级主管的直管人员月人均FYC达到0.5Q以上的奖励。
个人人的佣金、津贴和奖励标准的设定,是经营成本的一种反映。其中,管理津贴与育成津贴的设定,是对各级主管管理利益的调整。两级提佣的管理思想,其中直管津贴有利于增员和组织发展;间管津贴有利于各级主管管理动作的到位。
三、树立服务营销理念
(一)服务价值的体现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70%的客户流失是因为服务水平的欠缺;争取一个新客户比维护一个老客户的费用高6—10倍;满足客户的基本需求,便可使营业额增长20%左右;客户的满意度提高5%,营业额就可以增加一位;客户不满意时,可能有75.3%的人停止或减少购买;每一位投诉的客户身后,有49位不满意没吭声的顾客;投诉后得到迅速解决会有82%的客户重新购买。
(二)保险核心服务
消费者不是购买抽象的保险服务,购买的是保险服务带来的利益,预期的保险利益是服务的核心,即保险核心服务。保险的预期利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生命保障,因此保险核心服务是“保障与承诺”。保险金的给付是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实现保险保障职能的具体兑现,公司应主动地、迅速地展开理赔工作,快速结案,要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及时合理,使客户满意。目前,不少公司只注意保险合同推销时的服务,不太重视保险核心服务,这是一种误区。
(三)保险附加服务
保险服务不只是一种提供预期的保险利益的职能,而是消费者在与保险服务的具体部分接触中的感受和相信得到了自己预期的一切的感受。个人寿险销售对客户的服务主要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服务方式,要求业务员必须逐一拜访客户,实行见面式服务,要求业务员必须尊重客户意愿,给客户以充分选择,根据客户经济、家庭状况为客户制作建议书,双方履行告知义务,然后允许客户找家人或专家商量,几经思考最后确定购买。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么多附加成分,公司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予以排列,附加成分应该和核心服务一起作为系统而设立,使服务增值。
(四)服务营销
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能维护和扩大客户的拥有量,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和回头率,在现有的客户中开发新的保单,通过现有客户转介绍新的客户,寿险业才会永续经营,服务领先营销。
四、同城营业单位集中管理
同城区级支公司个人寿险的分散经营,由于制度执行不一、佣金标准不一、考核标准不一、业务推动奖励政策不一,很难形成竞争合力。市分公司个人寿险的管理部门由于缺乏资源,很难对县支公司个人寿险给予指导帮助和培训支援。因此,成立个人业务总部,对同城营业单位的集中销售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市场竞争和专业化经营的必然要求。总部直接经营同城个人寿险业务的同时,对县支公司个人业务实行指导。
五、以主管为中心分职场经营
根据有关规定,营销部经理管辖若干营销分部,每个营销分部为一个独立职场,是个人人接受培训和管理的场所。分职场经营是个人寿险营销的最终经营模式,也是寿险公司的一般做法。分职场经营是个人人职业生涯的实现,它最终将成为公司的利润来源中心。
六、建立讲师、组训制度
(一)讲师制度
建立专、兼职讲师相结合的分级培训体系。总公司与省分公司组建系统讲师团,负责系统中、高级主管培训;市分公司成立培训中心,由专、兼职讲师负责同城业务员的新人培训和全区的衔接教育、低级主管培训;县支公司的兼职讲师负责新人培训。专职讲师是指专门从事教育训练与培训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兼职讲师一般由优秀主管、组训担任。同时对专职讲师的选拔与培育、考核与淘汰、待遇和福利等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二)组训制度
组训是指公司派驻在个人业务营业职场内协助业务主管从事增员辅导、新人育成、活动管理等特定管理职能的专业技术人员。组训的配置一般每50名业务员配备1名组训,公司应为组训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场地、工作设置和工具,同时建立对组训人员的招聘流程、职称评定、考核与淘汰、待遇与福利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讲师、组训都是为个人人队伍的建设服务的。
七、运用经营分析工具规划营销管理工作
运用营销的经营分析工具,及时掌握、分析和诊断营销业务发展动态,有针对性地规划营销管理工作。
(一)营销经营分析工具
营销经营分析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发展、业务发展和经营措施三大方面,具体可分解为:新单业绩、续保率、有效增员率、活动管理、客户服务、成本控制等等。按时间可分为三类:
1.年度计划书类。主表《营销职场年度计划书》;辅表《年度新单业绩目标》、《年度人力资源目标》、《年度收入目标》或《年度业务目标》。
2.季度分析类。《营销职场季度业务分析表》。
3.月度检讨类。主表《营销职场月度营销经营目标》、《经营成本检讨表》、《月工作计划表》;辅表《月份经营分析基础数据表》、《营销职场自主经费使用表》。
(二)营销经营分析指标
1.人均保费=人均件数x件均保费
2.人均件数=(当期新单件数x2)/(期初有效人数+期末有效人数)
3.件均保费=当期新单保费/当期新单件数
4.三个月转正率=本期转正人数/前三月招募人数
5.业务员脱落率=当期脱落业务员/期初有效业务员
6.有效增员率=当期有效增员人数/期初人数
7.达标率=(当期考核达标人数x2)/(期初人数+期末人数)
8.实动率=(当期举绩业务员数x2)/(期初有效业务员数+期未有效业务员数)
9.保费计划达成率:当期实际保费收入/当期计划保费收入
10.客户投诉率:当期投诉案件数/客户数(保单期间在三年内)
八、加强活动管理
活动管理是个人寿险营销迈向专业化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专业化工作的基础。它作为销售活动的主线,贯穿于营销日常工作全过程,形成营销部、营销组织、营销员销售管理及销售活动的基本工作模式。经营分析、主管、组训工作日志和“三卡一书”组成了活动管理的基本工具。活动管理使业务员的销售活动与管理的关系建立起来,是稳定和管理营销队伍的有效手段,是实现永续经营的根本保证。
营销单位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业绩。“业绩量”是由“活动量”的多少决定的。
营业单位业绩=人×件×万
业绩=活动量(拜访次数)×活动质(知识、心态、技巧、习惯)
九、倡导职场文化
作为经济组织的个人人队伍有各种各样的思想且又活跃是正常的,需要我们用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来规范这个组织的行为,这就是职场文化。
特有的专业的个人销售制度下的个人寿险营销组织,有其特质的职场文化。应通过科学的、健康向上的、有针对性的职场文化来规范个人人的行为。
个人寿险经营的职场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中国人寿公司实施的以“双成”理念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战略,是一种深层次的改革。“双成”理念的内容是“成人达己,成己为人”。在企业内部,提倡一种相互支持、相互奉献的人际关系准则,在上下级之间要求的是管理者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共同成长的管理理念;对外体现为消费者着想的一种服务理念。
十、制订五大作业系统的标准化流程
(一)销售与销售支援系统
目标:提高业务人员的销售技能与销售绩效,并对营销经营团队的销售活动做出指导。核心内容:(1)活动管理;(2)经营指标分析;(3)业务企划;(4)收展员队伍建设;(5)表彰与激励。
(二)增员与甄选系统
目标:人均保费提高,组织体制改善。核心内容:(1)协助主管育成新人;(2)严格增员甄选关;(3)提供话术、工具和方法;(4)指明增员的目标市场;(5)增员技能培训;(6)清晰的人管理办法(职涯规划)。
(三)教育训练系统
目标:完善教育训练体系,提供适应业务人员需要的培训。核心内容:(1)职能岗位(教导管理、教务管理、教材管理);(2)分层次的教育训练;(3)讲师队伍管理;(4)教学成本管理。
(四)销售管理系统
目标:监督销售行为,防范风险,提高销售质量与服务品质。核心内容:(1)职能岗位建设;(2)客户咨询应答;(3)客户投诉处理;(4)客户回访;(5)电话专线;(6)工作评价。
关键词:寿险公司;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
人总是会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养,是每个人都将面临的问题。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老龄社会临界点为10%),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并成为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20年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已达到1.32亿,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那时平均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加上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到那时一对年轻夫妇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这么多的老人养老问题怎么解决,这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应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寿险公司在开办储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极为有利的专业优势,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决老人们“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况且,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社会养老保险仅涵盖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城镇人口中的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无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涵盖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镇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也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应能领取养老金。但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决不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镇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进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也有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人群,他们就是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也就是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这些人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是摆在我国当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显然,社会养老保险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某些现实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显然,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三)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8%,单位和职工个人普遍感到难以承担。如果降低交纳标准,势必由国家财政补贴,则可能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
(四)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不仅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们自我养老保障意识的提高,造成过分依赖国家、企业局面。
(五)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退休养老问题,不能解决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交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1)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取;(2)个人按工资的8%提取。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1000元,缴费满30年则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养老金。又假定该地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比例是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40,该人60岁退休时,如果个人账户累计总和为6万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两项合计550元,这点钱显然只能解决基本的养老问题。并不能解决老人们退休后“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
二、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的辅助方式
我国人们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绝大多数的人选择储蓄的方式就是将钱存银行,因为银行储蓄具有风险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强的优点。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经突破17万亿元,就充分说明老百姓对银行储蓄的偏爱,然而,通过银行储蓄本息的累积来实现自我储蓄养老的方式存在明显不足,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一)银行储蓄收益低,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按目前银行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名义存款利率仅为3.933%,将大量的钱放在银行,显然是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二)银行储蓄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2008年2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指数为8.7%,如果以此来对照当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利率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着你将100000存进银行,一年后它的实际价值变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发掉了。面对通货膨胀压力增大的预期,将钱都放在银行里,作为自我储蓄养老资金显然不合时宜。
(三)银行储蓄属自发,随意性太大
而自我储蓄养老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在这个资金积累的漫长过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为将来老年幸福美满生活做适当地储蓄准备是一种非常明智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即使能到银行储蓄,由于银行储户可随时支取账户上的存款,在时间上、数额上并没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开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储蓄养老计划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三、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想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必须提升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
(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正需寿险公司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发挥作用。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保险,确保其有一个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寿险公司的资源配置
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作出最佳投资策略,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
(三)寿险公司养老基金的积累方式
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
(四)寿险公司的优势
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制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在养老保险体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养老保险体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国家,寿险公司均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五)通过购买寿险,可以帮助人们养成计划储蓄的美德
由于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储蓄”,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便要根据合同的规定按期交纳保费,以维持保单的有效性,直至保单期满为止。这样,投保人便能有计划地把资金积累起来,养成有规律储蓄的好习惯。到约定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金,或在退保时得到现金价值。由于退保损失大,所以人们一般都不愿退保,这样就迫使人们“存”一笔钱在人寿保险公司,做到细水长流,源源不断,保其一生。这不仅解决了自我储蓄养老不主动、不自觉,随意性太大的缺陷;也解决了银行储蓄存款,由于支取太方便,很多人往往因为经不起物质的诱惑,令储蓄养老计划半途而废的问题;还可以为愈来愈老龄化的社会和独生子女后代减轻负担,使老了的自己依旧拥有尊严。
综上所述可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充分发挥商业寿险公司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孙国栋.充分发挥现代保险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N].北京:金融时报,2005-2-21.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指企业在债务到期时的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考察其偿付能力时不仅要求资产能完全偿还负债,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程度,即必需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是发生超过预期的赔偿或给付时应具有的补偿能力空间。据此,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对寿险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寿险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第二层是寿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从以上定义还可看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有效评估。实际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外,还包括寿险公司费率审核、资本金最低要求、保证金和盈余分配的相关要求,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制订以及寿险资金使用控制等诸多内容。
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寿险公司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被保险人生、老、病、死、残等保险事故的风险虽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残疾表给出估计,但合同的长期性却使寿险公司的负债总额难以准确把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无法正确评价寿险产品,也无法充分了解寿险公司财务状况,要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必需加强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后,寿险公司承担着人身风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经营状况不仅关系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千家万户。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寿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尽管世界各国寿险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不同,核心都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目前,提高和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为我国寿险业面临的核心问题。2002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达2275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国的寿险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长期的粗放经营、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和积累的利差损已使部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考验。目前,业务的高速增长已使部分成立时间早、业务规模大的寿险公司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出现缺口。因此,在我国当前进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除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外,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二、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威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有:
(一)定价不准。寿险产品定价不准,实际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远超过当初的预期,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二)准备金不足。如果因为对未来风险的估计错误,提留的责任准备金与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实现。
(三)投资收益率太低。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寿险公司就无法兑现承诺,这在仍以固定利率产品为主的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自有资本不足。自有资本越充足,寿险公司自留风险的额度越高,扩充新业务的能力越强,相反,自有资本不足,不但影响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严重侵蚀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五)业务增长过快。对寿险公司来讲,业务增长过快,由于新契约费用增加和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会影响寿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严重时还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六)再保险安排不当。再保险是寿险公司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再保险安排不当,当遭遇灾难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经营管理不善。盲目开发并大量销售风险较大的产品,核保策略或理赔处理不恰当等都会使寿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险金支出增加,导致亏损并严重影响偿付能力。此外,寿险公司内控制度不严导致的费用超支,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人员的缺乏,甚至对销售人员等中介的选择不当等都会影响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八)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负债的规模和期限往往不容易确定。如果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资产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比例过高,就会严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此时,即使寿险公司的资产是超过负债的,也无法履行保险赔款和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很难说它仍然具有偿付能力。
除了以上诸因素外,虚增资产、呆坏账过多、企业的重大变化、严重的保险欺诈、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和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必须从监督上述影响因素着手。以上的分析实际上是确定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主要内容的客观依据。
三、发达国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成功经验
从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精算、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当然也离不开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
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并总是试图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寿险公司资本金及盈余分配、寿险资金投资运用、寿险公司财务会计、寿险公司不同业务偿付能力标准的差异、偿付能力监管的人力和组织保证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寿险业历史长短不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也呈现出不同的风格,表现出所谓的英国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和北美体系等。
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大量合格的精算师和完善的精算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监督寿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否控制在其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准备金和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制定、负债的谨慎评估等都离不开精算师的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各种规定和制度等的建立过程中,精算师是最活跃的因素,正是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个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紧跟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此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符合保险特点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而科学规范的报表体系和完善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搜集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有关信息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各种先进技术和创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在美国,利用最新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监管部门和各寿险公司间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以保证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各类财务数据。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监控过程中,各种标准值和比率的确定则离不开各种统计理论和决策技术的支持。
此外,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还表明,建立并完善保险保证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发达国家中形式多样的保证金制度在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时保障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够做的只是在他们失去偿付能力之前对其进行整顿,或在他们尚有足够资产偿付其债务时进行清算。当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为了避免完全由投保人和索赔人承担寿险公司无力偿付造成的损失,各种保险保证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机制。
当前,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上,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监管机构越来越侧重于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弱化对费率、条款、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管制。此外,寿险公司的跨国经营也给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发达国家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但是,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上述几方面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当然,要实现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还有赖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成熟的保险市场。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薄弱环节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就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明确的规定。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制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又对寿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外,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手段还包括资本金最低限额、严格的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管制和保险保证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也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2001年,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进行了细化,还给出了寿险公司业务、财务和投资收益及信用等方面的监测指标,经过一年多的试用,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即便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无论在法律、法规体系还是具体的监管技术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现有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较为简单、死板,缺乏超前性,更缺乏科学性强的操作和技术指南。有关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寿险资金的投向及资金的变现能力等方面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而这些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保险会计制度,根据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满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某些中资寿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甚至无法保证其能够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信息。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的报表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有关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的信息披露也做得较差。
(三)精算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础薄弱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仍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师,整个中国精算师团体还显得很年轻。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精算组织的建立和各项精算制度的完善等都还处在尝试阶段。由于缺乏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评估,外部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缺乏可靠的基础。
(四)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
目前保监会对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还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较少,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高素质的监管人才队伍是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监管部门还很缺乏既熟悉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又精通寿险精算和保险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同时,监管技术也不够现代化,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较少,这些都制约了整个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增加资本充足要求
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非常复杂,但保监会在新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制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时却采取了简单和更便于操作的模式,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设定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死亡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的制定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今后,在应用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时候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使其更具科学性。此外,我国目前除了在寿险公司的设立阶段规定有开业所需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外,对于开业以后寿险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缺乏具体的标准。为此,应尽快制订出台对寿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提高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
为配合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精算工作委员会应尽快完善中国精算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可制度,配合相关高校和寿险公司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中国精算师。同时,还应加强精算制度建设,如尽快完善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各种精算技术标准的制定,在现有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寿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
各种财务报告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提出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参考标准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当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目前国内寿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不公开的弊端,增加其透明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这样才能在寿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之前就进行干预,将因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完善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在全面分析寿险公司面临风险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做出的综合评估。对寿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能使公众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客观了解,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国外的寿险市场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如贝斯特公司(AMBestCompany)、标准普尔(S&P)和穆迪(Moody‘s)等的保险评级对寿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监管机构也应尽快引进或支持建立相应的保险评级机构,这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五)尽快实现保险监管数据的电子化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效率,特别是监管数据的搜集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国的NAIC建立了一系列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数据库,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库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当然,要在我国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建立一套电子化的监管数据库,首先必须要有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即只有标准化的信息才能实现电子化,此外,还要建立保监会与各寿险公司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交换的协议,以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和防止上述信息被不当使用。
(六)重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除了保证寿险公司的资产始终超过其负债和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外,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足够偿付能力额度的寿险公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即不一定具备所谓的技术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却缺乏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分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必须采用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外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如何对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设立的外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复杂的问题。除了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各种偿付能力法定标准对上述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督外,还应该加强对其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监管,更要关注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
(八)加强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有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或遭遇破产的厄运,为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破产寿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基金,健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我国虽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险保证金,但没有规定如何使用该基金对发生偿付能力危机的寿险公司进行救助。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没有考虑各寿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的大小。上述基金的投资运用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为此,在今后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保险保证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以使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