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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工作意见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1 16:26: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房地产工作意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房地产工作意见

第1篇

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多个房地产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文件,其目的在于保持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住房供应结构更加合理,住房价格更加稳定,有效的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质量。目前,我县的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着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比重偏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不按规划要求实施小区配套建设,住房价格增长较快,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等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了广大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所以,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增长对于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县域经济的不断增长、提高城镇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国土、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国家、省、市各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推进我县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认真做好我县中长期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合理配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大限度的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住房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我县规划区内住房状况调查结果,全面了解住房总量、结构状况,分析广大居民住房需求情况,明确“十一五”期间建设目标和住宅建设总体规模,特别是明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短期建设目标和住房供应结构,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大项目审批力度,严格落实新建商品住房套型比例

新审批、新开工的单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竣工总量要达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总量的15%-20%,且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楼房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供应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规划管理,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前,要会同国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平面套型建设方案审核,并就套型结构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比例提出会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项目,建设、国土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合理规划土地供应结构,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

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文件精神,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用量应达到15%-20%。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之前,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房管等部门研究出让方案。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要做到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建设、国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落到实处。

五、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

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仍执行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信贷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抵押物。

按[2006]37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的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为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不低于20%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重要事项备案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增强风险控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公积金使用率,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惠及更多购建住房的职工。

七、加强拆迁管理,严格控制拆迁规模

进一步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拆迁程序合法化、拆迁制度完善化。在加强拆迁管理的同时,要认真编制旧城改造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城市的拆迁改造和住房需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坚决制止不切实际大拆大建的盲目行为,控制住房被动性需求的过快增长。对于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未经县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拆迁项目一律不予实施。对已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和拆迁范围、规模的,要加快拆迁进度和裁决进度,保证拆迁计划的按期完成。

八、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配置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正常化、工作程序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严格落实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制度的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今年要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切实完成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建房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集资建房管理力度。集资建房一律报经县政府批准,必须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供应对象之外销售,同时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批准实施集资建房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市房管局、规划局、国土局关于加强住宅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委会”审批制度。

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清出机制,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制度、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坚决杜绝无资质、借资质、出租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虚假售房广告,擅自预售商品房,哄抬房价,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利用集体土地或以集资建房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建设、国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设立完善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机制,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市场监测,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建设、国土、物价、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房地产市场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如建设用地情况、规划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情况、商品房价格情况、二手房交易量和交易价格情况等。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要将建设项目的进度、投资、销售、价格、空置等情况以统计报表的形式上报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准确的掌握各类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十一、全面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建设厅关于贯彻《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十一五”末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节能建筑比重达到25%,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实现建筑节能18%以上的工作目标。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确保“十一五”末完成10%工作目标,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型照明器具等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第2篇

一、加强政策宣传,改善税收环境。财政、地税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房地产业税收政策,切实激发全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为实施一体化税收管理创造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办税窗口,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并现场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二、加大依法治税力度,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房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对二手房的交易,不能正确提供成交价格的,要依据市场行情进行合理评估,按评估价格计征契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财政、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房产权属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切实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积极配合财政、地税部门做好土地、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三、实行信息共享,建立部门协作联系制度。财政、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细化土地、房产管理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财政、地税部门要将日常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屋产权交易或权属登记方面的问题,及时告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将土地、房产交易和登记情况定期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建设部门要将已批准的房地产规划、开发项目相关信息提供给财政和地税部门。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召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土地、房地产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第3篇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在*市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大厅设立我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将我市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涉及到的15个驻中心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城乡规划局、建设局的审批事项为主线,按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三个并联审批阶段,由中心牵头组织协调,涉及部门分阶段作为联审部门,以“一门受理、许可预告、服务前移、联合会审、统一收费、限时办结”为原则实施串并结合的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进合审批绿色通道的房地产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

(一)规划用地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项目申请报告、招标方案和不招标核准、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取水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选址意见等。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地震局、水利局、国家安全局等。

(二)规划工程许可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规划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图审核备案、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备案、消防防火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核定。

联审部门:城乡规划局、建设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收费局等。

(三)施工许可联审阶段

审批内容:工程报建、勘察设计合同登记、核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施工许可、核发国家安全事项许可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使用计划核定、统一征收(代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相关规费等。

联审部门:建设局、发改委、国家安全局、收费局等。

三、工作制度

1实行房地产项目备案制:凡是列入房地产联合审批绿色通道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2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凡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规划审批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确定的事项,一律纳入跟踪服务范围,建立速度档案、明细建议内容、修改意见、责任处室、完成时限等相关基础信息备案督办。

3建立联合踏勘制度: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房地产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4建立联合审图制度:成立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图小组,由城乡规划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人防办、城管局渣土办、园林局、施工图审查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联合审图小组对房地产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审,并将修改意见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5建立电子签章制度:凡经中心窗口单位审批完成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在中心联机套打出证,加盖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密钥由各部门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6建立统一收费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透明、公开、统一收取各项规费,对外公示。缴款人凭市收费局开具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统一缴纳,集中支付。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搭车收费。

7创建中介机构库。创新中介组织的管理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对涉及房地产项目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阳光作业、限时办结”运行模式,切实压缩行政许可流程外的中介服务时间,加速房地产项目审批落地速度。

四、工作要求

1中心牵头组织协调:中心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牵头组织协调各阶段联合审批工作,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各联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定的时限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中心综合窗口。限定期限内未回复者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2各联审部门应按联合审批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杜绝“互为前置”,协调联动,积极配合做好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中的衔接工作,对于办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及时报中心综合窗口进行协调。加大授权力度,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A、B角工作制,做到“即接又办”。

3建立房地产项目协调机制。一般协调事宜由中心综合窗口负责;重大协调事宜由市领导负责协调;中心负责对议定事项进行督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联合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4篇

在_.__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我们隆重举办这个的会议(_·__房地产诚信承诺启动仪式),意义重大。借此机会,我把建筑房地产所____年的工作情况及____年的工作打算向大家作一汇报,同时,结合我所工作职能,围绕着今年中消协“消费与发展”的主题,与各位企业代表作个交流。

一、____年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是严格依法行政,深入开展了房地产建设项目主体经营资格的检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五证”不齐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售楼部,公开进行诚意认购,收取定金及自制销售合同,公开进行销售等行为进行查处,截止____年__月__日,我所出动人员___人次、车辆___台次、检查售楼处___余个,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__个,督促__余个售楼部办理营业执照,通过这些强有力的措施,使我市房地产销售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扼止。

二是严格进行广告监管。我们采取巡查与抽查相集合的方式,严格对房产广告进行监测、监管。截止____年__月__日,我所共监测在各类媒体的房地产广告___条,对_起违法违规广告进行了立案查处。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经营环境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是加大了对房展会监管力度。在____年春季四次房展会上,我们继续推行《参与房产项目登记证》,实行会前对其参展资格进行审查。_次展会上我所共对___户参展合企业的项目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填写登记证并进行备案。消费者在展会上能很清楚的了解该房地产项目是否合法有效,在展会期间我们实行巡查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及时处理,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展会后对收集到的各类广告宣传品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

四是大力组织开展了诚信经营活动。____年_月_日,我们组织××市建筑房地产业企业__家及__家省市主要新闻媒体,召开了纪念“_.__”活动座谈会,_月__日,在分局党委、市消协的统一部署下,我们组织××市建筑房地产企业__多家,在“××”隆重举办了纪念“_.__”现场活动。××日报、××电视台都市快报、××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电视台、××晚报、××日报、××报、××报、××报、房周刊、××新浪网、××房地产信息网、金房产视频网、《××楼市》等__家媒体对活动现场进行了采访报道。活动中,对__家企业进行了“诚信单位”授牌;组织各企业进行了“诚信宣言”;全天的活动中,接受咨询___人次,发放我所编写的《市民置业手册》宣传资料上千份,受理消费者投诉__起,其中群体性投诉_起。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听取企业对工商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____年_月__日,在分局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先后来到××建材超市、××地产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为他们颁发“守重”牌匾。这项工作是通过基层工商所广泛宣传、动员,企业积极踊跃申报参与,通过分局、市局的严格审核,最终确定了我市建筑房地产行业__家,被××市工商局命名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消费者举报投诉的受理接待工作,保证“_____”投诉举报内容得到妥善处理。

_、坚持每周一、五派人到《××交通广播》参加“__·_我爱我家”节目现场,接听热线,受理消费者投诉。

_、定期在《××晚报》、《××报》、《××都市报》、“××房产信息网”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和监管房地产市场工作动态,解答消费者的疑难问题。

_、定期与《××电视台》“直播××”、“××零距离”、

《××电视台》“都市快报”栏目进行合作,对房地产市场热点问题进行追踪报道调查,截止____年__月__日各新闻媒体对我局__次活动进行刊播。

_、认真做好_____举报投诉的受理接待工作.目前,我所除了对外公开的________这部热线投诉电话外,还在××房地产信息网设有公众留言专栏.每周派干部在广播电台房产专栏接听热线投诉电话。工作中,我们密切加强了与房管,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房地产专业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努力使每个答复更严谨,更规范,处理投诉更加客观公正。截止____年__月__日,我所共受理投诉__起、咨询___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___万元;同时,对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我所也进行了归纳整理。对业主购房装修时易疏忽的问题,及时归纳整理,编印了《业主装修指南》,《市民置业手册》等宣传册免费发放,提醒购房者规避交易风险;对是开发商恶意欺诈的,严格依法查处;对有些企业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纠纷,在处理好投诉的基础上,给企业必要的法律法规指导。

二、____年工作思路与打算

____年,我们紧密结合任务、职能,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使监管与服务有机统一。

_、全面展开全市建筑施工、建筑装饰施工企业主体资格及在建工地所使用建材检查整顿工作。

_、拿出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模式,搞好经纪人培训工作。

_、继续做好房地产广告监测工作,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顿工作推向深入。

_、引导企业诚信规范经营,在全市建筑装饰行业开展“百家诚信装饰企业进小区”活动。

_、探索建筑招投标市场工商管理监管思路。

在_.__期间,我们以中消协“消费与发展”的主题,本着服务、发展的理念,搭建起平台,一是弘扬诚信经营的理念,向诚信企业进行授牌;再者是向企业提供一个与广大消费者、各个媒体近距离接触的机会。活动期间,××、××家园、××居、××装饰、××城市人家装饰、××装饰、××装饰、××装饰、××装饰等企业都进行让利消费活动。在此,也预祝你们牛年开个好头,企业经营在上一个台阶。

三、“____购房消费警示十”

为贯彻落实全国消协组织____“消费与发展”的年主题,大力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特____年__条购房消费注意事项:

_、查验商品房“五证”是否齐备

_、查验所购商品房是否在《预售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

_、购买“小产权房“有风险

_、慎重对待售楼广告内容

_、慎签《认购协议》、慎交认购金

_、承诺兑现、公摊构成、贷款成否、配套设施及房产证办理违约责任要明确

_、验房要留意隐蔽工程,收房时要查验“两书一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_、精装房要特别注意有关房屋的装饰装修标准的条款

_、买二手房要查验中介方的资质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在本文件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四、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第6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管业税税收政策。

(一)*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五)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六)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将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权属登记资料等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五、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等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

六、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努力改进征缴税款的办法,减少现金收取,逐步实现税银联网、划卡缴税。由于种种原因,仍需收取现金税款的,应规范解缴程序,加强安全管理。

八、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7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全融;风险投资;管理;市场

引言

房地产投资的显著特点就是投资资金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作为一种高投人、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活动,面临着社会、经济、技术等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它的项目全过程中既有经营风险、金融风险等有形风险,也有国家政策变化、社会环境变化等无形风险。总之,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决定了其投资活动的高风险的特性,从而使投资方案和决策具有相当的潜在风险。

1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般定义是指在以特定利益为目标的行动过程中,若存在与初衷利益相悖的可能损失即潜在损失,则由该潜在损失所引致的对行动主体造成危害的事态。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是指投资商因对未来某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决策以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该项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实际收益与期望收益产生负偏差的程度及其发生概率。即投资商在房地产项目投资过程中,遭受各种损失的范围或幅度及其可能性。

可以说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在一定环境和期限内客观存在,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手段来应对风险,避免损失与损坏的产生。而对它进行充分、深刻的认识,将有利于降低这些风险。

2投资阶段风险分析

2.1决策阶段。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由于政府相关政策的潜在变化有可能给投资商带来的经济损失。在中国走的是宏观调控结合市场的路子,宏观政策变化会对房地产投资构成风险。比如我国从2005年以来几乎是对房地产市场实行每年一调控,2005年6月1日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1日九部委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该文件出台不久,部份城市房价仍然过快增长,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国10条”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国八条”,这一系宏观政策调控,就使得许多房地产投资者在实预期收益目标时遇到困难。

类型风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投资会有不同的风险概率,对于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商业用房和工业厂房等,且这些不同的物业抗风险能力也不同,收益越高,风险越在,据市场调查它们依次排列是商业用房―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工业厂房,在决策阶段必须选择好适应市场需求的物业种类,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深入调查。

区位风险。区位指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地理位置,以及该区位所处的社会、经济、自然环境或背景等。例如地区的经济基础、经济增长前景、人口条件及其市场价格水平的可能影响等。区位对房地产开发投资收益将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商业地产投资,位置十分重要,一个区位规划调整、一个公交站点的设立,一个知名企业的进住、一个重要行政机关的搬迁,在决策阶段房地产开发投资者都要与规划部门沟通了解,并做到时时关注。

时机风险。地产活动有周期性,供求及价格随时间而变化。必需对未来几年地区的经济发展趋势、人口增减、收人水平升降、消费心理和物业需求变化等风险因素进行预测,以选择、确定合适的开发和投资时机。

2.2前期阶段。进入前期准备阶段以后要取得立项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规划设计、报审;施工许可获得;筹资;招标等许多工作的进展,这里面也充斥着房地产投资的风险。

置地方式风险。按照目前房地产开发用地政策,房地产投资商只能通过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和转让等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土地开发条件包括土地用途、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地下空间的开发等等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告中作了明确规定,开发商对取得土地也不能轻易地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规划指标,因此开发商在参加招拍挂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进行认真测算,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置地时机风险。把握置地时机对开发商来说是十分关健的,按低进高抛市场规则,在市场最低迷时置地成本最低,风险也最低,何时置地、何时开盘开发商应牢牢把准。

融资风险。融资风险是指利用各种方式融通资金时,由于融资条件考虑欠妥而使其盈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比如通过股权融资时,由于发行股票时机不当、数量不当,价格不合理造成发行股票困难、融资成本过高,给开发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3建设阶段。工期风险。如承包商错误估计了项目的特点,低估了施工的困难,施工组织设计不当,遇到了复杂的地质条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等:或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强制应用而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的工期延误和成本的增加。

公众干预风险。由于某项房地产属于末熟地出让,开发商在开发时要对地面建筑物、权筑物进行拆迁遇到被拆迁人阻拦,或者在兴建因工地施工影响到周围居民的利益,而使公众自觉性地进行干预,阻止该项目的进展从而可能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的损失。

施工事故风险。安全生产涉及到施工现场所有的人、物和环境,安全工作贯穿了施工全过程。由于安全工作不到位或者其它偶然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引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最终都会给房地产投资带来风险。

质量风险。由于施工的机械、技术,气候、水文,建材,施工人员素质等各种因素引发项目质量问题,带来的房地产投资风险。

2.4租售阶段。在租售阶段,房地产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销售定价、开盘时间两个方面。比如定价策略不科学等导致房地产定价不合理而给开发商带来的收益损失。定价过高导致房地产滞销,资本回收期预期无法实现;或是定价过低了租售不成问题,却白白损失项目收益。开盘时间应把握适当时机,应把握国家政策最有利时开盘销售,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对房地产销售影响特别大,如今年“国八条”出台对房地产销售影响是非常大。

另外由于消费者不仅注重其价格和质量.而且还十分注重其租售后服务,即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不当有时也会给房地产投资带来风险,房地产开发商应公开招聘优选物业管理企业。

3房地产投资风险预防

3.1在投资决策阶段,首先要做好人才储备和队伍建设,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加强对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预测和调研,把握国际、国内和地区当前和今后的政治、经济形势,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以及拟开发地区的基本情况,理性研判该类物业的市场供求状况并进行科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合理评价和选择开发投资方案;其次,要树立全员正确的风险态度,加强风险资料搜集、整理和比较,强化对房地产投资风险管理理论的研究和学习,高度重视企业风险管理;最后,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和奖罚措施,并在实际中严格执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编制并推行风险管理计划。

3.2在开发前期阶段,开发商应主动与地方政府、各专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原土地、地上物所有者搞好关系,密切双方联系,征得其理解和支持;及时同有关部门沟通,获取对地块规划设计方案的确认,委托水平高、信誉好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就初步设计方案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认可后方可进行详细设计,同时严格控制设计进度及设计质量;根据资金需求量、使用时间和融资成本确定最佳融资方案;及时落实建设条件并根据开发商自身招标能力、管理能力、工程特点、工程规模等选择适当的招标、发包方式,严格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资格审查,并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3在工程建设阶段,开发商应明确工程开竣工日期,确定质量标准和进度、质量、安全要求,严格审查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特别是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以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进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督促其落实;进行设计交底,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做好现场施工日志并注意资料收集和保存,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确保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和年、季、月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妥善、及时处理施工索赔与反索赔;坚持以人为控制中心,从人、材料、机械设备、方法和环境五个方面严格进行质量、安全控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负责制;严格按概预算控制建筑成本;选聘资质等级高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督,定期视察现场,定期、及时召开现场例会以及临时协调会等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3.4在房地产租售阶段,直接影响项目乃至整个开发公司的生死存亡。开发商应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包括供求状况、消费者购买力和消费偏好、房地产市场竞争程度、竞争规模及竞争方式、房地产市场的性质、结构及发育程度等,并结合所推出物业的特点制定营销策略,进行房地产市场合理定位,确定房地产的租售价格,同时在考虑成本及投资收益目标前提下选择适当的租售渠道及营销方式,通过广告、宣传推广、人员推销及促销措施,明确房地产租售指标,制定营销奖罚制度,加强营销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第8篇

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的核心问题,高达60%左右的股票没有流通权,至少在三个方面制约股市正常发育:定价机制畸变,定价基准偏移;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无法通过二级市场调整持股结构;大、小股东利益取向背离,公司治理机制扭曲。但是“股权分置”及其它问题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初始制度设计时的理念偏差: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替政府减轻负担。这对地方政府热衷于本地企业上市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早期还只是想通过国企上市融资来减轻政府财政困难,后来又将上市公司当成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平台,在国企所剩无几时又大力推动民企上市,地方政府跑证监会已是司空见惯了。

房市一样如此。我国的城镇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二级市场交易受到严格限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对集体怎么所有并未明确规定,而且集体用地必须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交易。当年,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难、扩大内需,开始了房改并带动了,赋予各级政府制定各类政策措施的权力,并给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市级政府以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其资产性收益和大部分税费也归地方所有,并逐渐形成了地方政府对土地收益的高度依赖。现在,一定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定价政策,地方政府成为辖内房地产市场的最大主导因素。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远甚于政府对股票市场的宏观干预。

出现了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

中国的股市存在一个围绕着投机增值、分工合作的利益集团,已早为人知。现在,一个庞大的房地产利益集团正在形成。其中包括:开发商、炒家、销售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一些官员、被拉进“圈”内的为其代言的经济学家以及传媒人。

在这个利益集团中,地方政府、银行和房地产商形成了一个互动的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商那里得到的是高额的地价回报,同时取得所谓政绩,并相应地给予房地产商种种优惠政策,诸如减低各种费税、提供各种规划便利、允许媒体炒做各种地产概念等等。一些地方政府的某些部门和官员还对房市的违规现象不作为,比如对于拿到土地或地票的开发商或自然人不监督、放任土地荒芜,使其坐收地价差额;对虚假广告、欺诈行为、违规合同监管不力等。新华社的报道还披露:江苏某地房地产过快增长,背后竟有当地政府操纵的痕迹:政府请“托儿”在土地拍卖时抬高地价,一位被拉去当“托儿”的房地产老板担心地价太高砸在自己手里吃不消,政府官员开导他说:“你只管往高抬就行了,如果砸在手里,由政府兜底,大不了还给政府。”于是这位“托儿”便毫无顾忌地往上抬,果然地价飙升。从事实情况来看,这种现象绝非只是江苏才有。

对银行来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投资有着投资回收速度相对较快、投资回报相对稳定的特点,是为数不多的优质贷款之一。在降低不良贷款率的硬约束下,银行有向房市发放贷款的内在冲动。大量的贷款支撑起了房地产这个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银行,尤其是各种地方性经营型银行已经成为中国房市泡沫的主要支撑力量。

房地产商始终是中国房市的直接策动力。中国房地产商本来就良莠不齐,而在这个充满暴利和违规的市场里,好的企业也开始变坏了。本来是一个充满竞争性的市场,现在形成了普遍的价格共谋,中国房地产市场完全背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一些媒体和专家也在积极向利益集团靠拢。比如,上海房地产市场价格自1999年开始猛涨,连年房价涨幅都是双位数字。据上海市统计局的数字,2004年上海住宅商品房价格较上年上涨14.6%。而上海天地行房地产营销公司的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住宅商品房均价同比上涨23.75%。上海老百姓认为,后者的数据更贴近现实。围绕上海的房市就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上海房地产市场涉及人为操控囤积,这种情况并不健康,这种意见得到不少社科院专家和外国银行家的声援;上海的媒体则力主该市房地产仍在“健康发展”。

中央和地方博弈

2004年被业界定义为“房地产政策年”——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试图为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的政策,然而,还是成了一个房价大涨年。于是中央政府的措施在2005年连续出台。4月24日至25日,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形势座谈会在上海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在会上强调,要把稳定房价作为今年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4月27日,国务院总理在京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强调必须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和房价上升幅度过大的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个突出任务。紧接着,国务院办公厅5月11日转发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但是外电报道,虽然中国中央政府已表明打击房地产泡抹的决心,但各地方政府在此阶段态度并不积极,而中国各房地产的热点也未有明显的降温迹象,地方的金融负责人在传达中央意见的同时,更有“话中有话”的情况。《中国新闻周刊》曾刊文认为,针对今后上海地产的走势,仍有政府官员继续看多,被称为“春天派”,他们大多认为,上海的房价在今年还有约15%~20%的涨幅;报道指“看多者多为相关政府官员”,另外还包括房地产开发商、部分地产中介、房地产投资或投机者。

且不论报道是否正确,在这一轮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中,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是客观存在的。一些地方部门的真实心态是怕冷不怕热,怕跌不怕涨。首先是GDP情节所系,房地产是GDP的大头,拉动本轮经济增长的火车头。比如上海,一年光房价上涨,什么都不做就凭空多出近千亿GDP,人均近1万。如果房市降温,管理层既担心影响GDP,又担心出现系统性的风险。其次,土地的政府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所有。土地纯收益基本属于市县级地方收益,再加上地方税费,地方获得的收益占政府收益是各级政府中最高的,中央和省级收益与地方收益相比都只占很小比例。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在中央税费收益最高的占到土地供给价格的2.71%,最低只有0.39%,多数地区比例基本在2%左右。房市大涨,大中城市政府可以卖更多的地、卖更高的价,为财政提供更多的收入。最后,地方的金融领导虽已实施垂直管理,但地方诸侯对地方金融系统的影响力仍在,为保住集团和地方诸侯政绩的大前提下,很难完全排除一些地方金融单位出现阳奉阴违的情况。这点上,房市和股市也大有相似之处。

地方利益,再加上和地方利益高度关联的集团利益,地方政府必然和中央政府进行一番非合作博弈,除非这种博弈结果威胁到自身的乌纱帽。(所以说,将书记或市长调走可能也是让某地区房市降温的一个可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