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2 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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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该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名人应与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以保证消费者的求偿权。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关键词】
虚假广告;连带责任;注意义务;归责原则
名人代言是根据广告心理学原理中,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在传播中形成的“晕轮效应、移情效应、示范效应”会在受众(即广大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迅速被消费者所认知,令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认可,并最终说服其做出决定促成购买行为。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泛滥、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行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商品推荐者。其中商品推荐者有个人推荐者与团体、组织推荐者之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虚假食品广告中名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但由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有限,实质上,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真正把商品推荐者中的个人认定为虚假广告责任主体。
对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学界是达成共识、毋庸置疑的。争议激烈之处在于法律责任的性质、责任形态、归责原则等问题。
1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性质
1.1 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名人并不包含在内,但是关于名人代言问题食品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司法机应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名人该承担相应责任的要依法追责,如名人亦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者时。
1.2 行政责任
该观点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对象应为公法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特定消费者利益。除开少数情节极其恶劣的、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该责任主要应为行政责任。
1.3 侵权责任
首先,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虚假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相符,违反我国立法规定,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次,消费者因错信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服务致使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确实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结果与虚假广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此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建立在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一起共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的,因此,属于共同侵权。
2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责任形态
在承认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为共同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于责任形态,有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观点。
连带责任是基于连带债务或者共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债务人不管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和先后顺序,每个责任人都要对整个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在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是在直接责任人不能给付时,才可向补充责任人提起给付的请求,补充责任人享有抗辩权。
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形态,应为连带责任。要名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是加重了名人的责任,但从制度建设的长远考虑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首先,名人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利于名人在接受代言时,谨言慎行,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不会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做出有损于公众利益、有损于自身利益的行为。其次,从消费者的维权难易上来说,连带责任的重要立法价值在于对债权实现的充分保障,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加重名人的责任,可以使消费者维权更便利。名人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这样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再次,加重名人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名人无救济的途径。在名人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商家隐瞒产品真实情况的,名人可通过连带责任的内部追偿机制或者与商家的代言合同追偿。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更便利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消费者免受虚假广告之累。与此同时,相关制度建设在于警醒名人摆正自身位置,代言时三思而后行,既是对自身的保护,亦是对社会负责。
3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名人代言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法律并无定论。本文认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除非名人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才能免责。从名人角度来看,名人在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因其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或商家刻意隐瞒而对产品了解失当进行代言的情形,只要名人证明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即可,是对名人自身权利的维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消费者举证责任的转移,减轻了举证难度,便于维权。
【参考文献】
[1]周勇,陈尚海.《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广告管理》,2008年第1期.
[2]蒙晓阳,李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兼评三鹿奶粉事件与,第55条》,《河北法学》,2009年第6期.
关键词:青年学生,信任,网络轻信
“轻信”是信任的另一种极端表现,既不加思考地信任一切,是全盘地信任,它与信任危机恰巧走向反面,轻信是指信任的受托人通过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许诺的手段,使信任的委托人相信付出信任所得的利益大于可能的损失,从而轻易地将信任给予受托人。当前轻信行为的发生主要集中于网络社会中,许多人都受过骗,尤其是青年学生,在网络世界更是容易产生轻信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本文试图分析青年网络轻信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青年学生网络轻信行为及其危害
近几年来,青少年因上网轻信他人,不但给自己、也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伤害,这样的事例很多,概括进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轻信网友的“真诚”,私下与网友见面。许多青年学生在上网聊天当中,由于被网友花言巧语的“真诚”所蒙蔽,轻信网友,私下与网友偷偷约会,致使发生许多悲剧事件发生。比如:四川华西都市报道:一名17岁的泸州少女被甜言蜜语所惑,如约赴见网友时,被绑架64小时并被百般蹂躏。
2.轻信网络情感,陷入网恋,不可自拔。有些青年学生终日沉迷于网络中,为了填补现实生活中的情感真空,在网上寻找“恋人”。因而也成了骗子攻击的对象。论文参考网。如新华网报道: 2004年12月末,一大学生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张某在一次上网聊天中结识了一个“温柔体贴”的女友,聊天的时候张某透露了希望能早日找到一份工作的想法。张某想通过“网络女友”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可没想到,却被其拉入传销陷阱。
3.轻信网络中奖及购物信息,以致上当受骗。有些网络骗子利用学生涉世不深和想轻易获得钱财的心理,在网络上发送中奖虚假信任信息,诱骗青年学生上当。据羊城晚报报道:一大学生因轻信“网络购物”,损失近万元,[11]还有一学生因轻信网游能中奖,也被骗千元。
4.轻信网络虚假考试信息及求职信息,以致上当受骗。当前由于大学生毕业求职竞争激烈和考研也竞争激烈,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学生这种心理,大肆散步虚假求职和考研信息,诱骗学生上当。如因为相信作弊能轻松考研,一位姓雷大三学生被骗走2000元。 [1]更有甚者,每当逢国家四、六级英语大考,几乎每次都有大学生上当受骗,致使国家改变了四六英语考试政策,不与学位与就业挂勾。
二、青年学生产生网络轻信行为的原因
1.从理论来看,著名的社会学家科尔曼曾经解释过为什么人们通常较难与他人建立信任关系而容易轻信骗子。他指出,在一般信任关系的发展中,信任付出可能带来的损失远超过可能获得的利益.而骗子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向委托人证明,与可能的损失相比,可能获得的利益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们不是理性地去加以分析,人们就很可能容易给予信任,而给自己造成损失。[2]P122-124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大量的约束措施,使人们不会与大量的陌生人进行交往,也使得那些居心不良的人缺乏欺骗他人的机会,这也为容易轻信的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然而网络空间中有着极强的匿名性,同时又缺乏相应的规范约束,这就为骗子行骗提供了条件。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许多青年学生轻信他人或是轻信网络中某种信息,都是由于考虑到自己给予他人(网友)以信任或是信任某种信息(如可以得到考试题目或是可以挣到钱等,当然这种信息是由人发送的,从其本质上来看,它是人格化的信息,是一种“准人格),可以获得超出自己假如不信任的利益。但没有考虑到它潜在的风险性所在。例如,有些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想通过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心态,在网络只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试题答案,结果许多大学生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投机心理,纷纷寄钱去购买,结果当然是大呼上当,以致影响自己正常考试发挥;当今考研也成为大学生热衷的选择,增加了竞争的激烈性,因而,有些不法也利用某些人的投机心理,大肆行骗,也有很多人上当的等等,这些都说明了某些大学生理性不足,投机心理太重,给骗子造成了机会。
2.从网络人际交往特性来看,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主要是一种“情感—情感”的关系,这种方式主要又是通过“数字化的符号”来进行的,且交往双方都是单线互动,缺乏现实生活“面对面”交往的现实性,这种因身体缺场而带来的真实身份的丧失,使得人们主要依靠想象和主观体验与对方交流,因而,网络交往具有较强的虚拟性。由于这种虚拟性的交往,若个体过份信赖这种关系,将会使个体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也就是容易导致轻信。
青少年由于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的特点,他们喜欢幻想,单纯天真,对他人戒备心理不够成熟,甚至喜欢标新立异,追求刺激等,因而对这种网络虚拟性的情感交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兴趣,这是也许多青少年有时沉迷网络世界不可自拔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一些不法分子伺机作案,诱骗青年学生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3.从青少年自身情况来看,大量资料显示,目前导致网络轻信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量的年轻网民对网恋的美好憧憬。青年学生正处情感复杂时期,他们对情感的需要是充满好奇与神秘,有一种强烈的情感冲动需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年龄限制,家长的管制,或是社会环境的制约,致使许多青年把情感寄托在网络这虚拟环境中,一旦得到现实中梦想的“意中人”,就会陷入其中不可自拔,最终发展成为网恋,对对方呵爱有加,一心只想网络上“形影不离”,然而网络社会最终只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反应,当陷入网恋之中的“情人”,总是不限于虚拟的交往,更需要在现实中交往,这就造成许多人为了见网友一面,不远千里去约会。当然也有成功的个案,但是大多数都是失败者,许多的是就是既被骗钱又被骗色,甚至命丧黄泉。
三、预防青年学生产生网络轻信的策略
1.加强网络自身的控制。从现有的网络社会中轻信行为的状况来看,网络骗子能得呈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网络社会的监控不到位,而造成网络社会的“失范”,给行骗者提供了机会。因而,要预防青年上当受骗,加强网络自身的控制是一个重要的途径。那如何加强网络自身的控制呢?本文认为:第一,要对网络进入的控制。从当前网络现状来看,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社会问题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网络的过度开放。由于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社会行动者在进入网络时可以以虚拟的身份,这为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对网络进入的控制,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要求网民在登录或者在网络交往过程中使用可以确定的身份的相关资料;另一方面要求网络要在技术建立规范的身份确认技术。这样对一些不法分子就会有一定的威胁和约束作用,以减少行骗的可能性。第二,要对网上在线行为的控制。网络进入的控制,可以确保网络身份的真实性。在进入网络之后,对网络在线行为的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中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监控,防止其散布虚假信息,以免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上当,或是经不住诱惑而上当。另外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网络在线行为主要是要靠网民自身的道德素养的提高,以净化整个网络社会环境。第三,加强网络法规的建设,以制裁网络犯罪行为。在网络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跟不上网络的发展,使得网络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法律控制的真空地带,这也是一些网络不法分子肆行的原因所在。在制定网络法规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相应的作用,再一个全球更应努力一起共同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定来惩罚网络犯罪者。
2、加强青少年网络知识的教育。加强青少年网络常识的教育,这是预防青少年轻信的主要手段,也可以说是现阶段最有效的措施之一。这里的常识主要是指加强青少年在网络上的辨别能力和识别能力的教育。青少年具有较高的必要信任是其道德素质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人们要有信任他人及社会制度的素养,这是因为信任是社会的一种宝贵的资源(科尔曼语),也是社会复杂性简化机制之一(卢曼语)。但是轻信只能给社会和个体造成损害,是应尽量避免。而青少年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对社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理解不深刻,容易轻信他人。据调查有26.3%的青少年有第一次聊天就把自己的真实电话、地址、姓名等重要信息告诉网友的经历,有29.6%的青少年有本来不想让他人知道自己的真实身份,但在聊天过程中不经意还是让对方知道的经历。由此可以看出,青少年在网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这就需要加强其保护意识教育,注意网络身份的安全,不要轻信他人。论文参考网。这就需要学校专门要开设网络安全教育的专题,让学生接受教育,另外家庭地对小孩加强此类教育,整个社会也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的宣传,形成一个强大的宣传强势,以强化青少年的安全意识,以达教育目的。
3、加强社会诚信环境建设,以减少网络欺骗行为的发生。论文参考网。网络社会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社会一些现象最终必然要反应到现实社会中,现实社会现象也要体现在网络社会中。因而,要减少网络欺骗行为的发生,就必然要加强现实社会的诚信建设。这主要我们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培养公民的诚信道德品质;此外,要加强全体社会成员的防范意识教育,让骗子无处可藏,无机可施,为减少青少年受骗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现实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chinarealia.com/news_detail.php?id=1058&news_catpath=0004
[2] [美]詹姆斯.S.科尔曼;邓方译。社会理论的基础[M](上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近年来,维生素矿物质的功效已被赋予新的内容,称之为“维生素与矿物质的革命”。人们的观念已从原来“有病被动治疗”转变为“无病主动预防”。最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了两本手册:《实用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手册》和《实用维生素矿物质安全手册》。单价均为18.00元。
《实用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手册》包括:维生素和矿物质;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维生素与矿物质补充剂专题论文;附录:中国营养学会制定的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人体营养生化正常值和推荐的有关书目等内容。《实用维生素矿物质安全手册》包括维生素矿物质的危险度评定和各国营养素补充剂维生素矿物质安全剂量的评定;水溶性维生素、脂溶性维生素、常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毒理学研究;维生素矿物质安全性纵向资料的专题论文;附录:介绍了缩略语对照表、中国美国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膳食参考摄入量(DRIs)、维生素矿物质相互作用及影响表和中国营养素补充剂中维生素、矿物质的种类和用量表等内容。
本市工商、食药监部门关于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的情况
上海市工商局、食药监局联合公布,食品广告违法主要呈现三大特点:一、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这种违法情况多集中在具有“调节血糖”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比如建议患者停止服用西药,并承诺产品可将血糖控制在正常值内,远离并发症威胁。二、保健食品超出核定的保健功能做夸大宣传。如某种保健品的保健功能为美容、润肠通便,却在广告中擅自增加了消除咽喉肿痛的保健功能。三、利用产品的成分和科普知识介绍,暗示产品对疾病有治疗或辅助治疗的作用。如某种保健品具有延缓衰老的保健功能,而在广告中宣传其成分“茶多酚”可抗肿瘤、抗辐射,由此暗示产品也具有同样的功能。
上述三类违法特点同时存在于各类食品广告中,广大消费者应当认清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不要误信虚假广告。
治疗乳腺癌的新药泰索帝?®
乳腺癌是妇女中最常见的癌症之一,是继肺癌后第二大女性的癌症死因,自1990年以来呈上升趋势。在欧美国家乳腺癌主要发生在50岁及以上的女性,也是40~59岁女性的首位癌症死因。
泰索帝®日前在美国被批准用于局部晚期或远处转移的乳腺癌,欧盟和美国还批准泰索帝®联合阿霉素和环磷酰胺(TAC方案)作为淋巴结阳性的可手术乳腺癌术后辅助化疗。
论文关键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的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权 “情节严重”
一、现有刑事法律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窘境
(一)没有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
由于缺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明确界定,在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信息保护范畴时,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一位大龄剩女刚谈了一位梦寐以求的男友,两人很快就将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在婚前体检时,医师告知其男友,该女曾经堕胎两次,男友于是与之分手,该女觉得人生无望,遂自杀身亡。这种情况下,医师并没有进行恶意诽谤,他提供的是真实隐私,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我们认为,对这种公民个人享有自由控制和支配权的信息进行非法提供的,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应当由刑法予以制裁。以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的他人的隐私,也应当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因而,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用专门的条文进行界定,或者尽早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用立法的形式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对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具有更明确的指导价值。
(二)缺少关于“非法获取方法”的明确解释
本罪列举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主要是窃取,对于“其他非法获取方法”可以理解为在程度上与窃取具有同等危害的行为方式。但是具体有哪些方式,刑法仅作了例示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对非法获取方法应当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并用的方式,对行为方式的列举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做更详细的阐释,将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收买等等方式在解释中予以列明,同时扩展了非法获取方法的内涵。
(三)危害程度判断标准模糊
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做具体阐释,导致实践操作无参考标准。在实践中,相关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最困扰的就是关于如何判断条文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问题,由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该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罚的最关键的标准,直接关系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因而,如何掌握“情节严重”成为难点。同时,由于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由裁量的标准不一,对行为人获取多少条信息构成犯罪,或者达到什么程度的危害构成本罪,判断有很大的差异。因而,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够制定统一的,供基层院适用的定罪标准,更有利于促进司法统一,提高执法办案的效率。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要点之具体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权
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目前学界的认识并无本质差异。主流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设定的法益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或者公民的“个人隐私”。“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是指公民自由支配其个人信息,不容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个人隐私”则是公民私人生活的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公民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利益。②
我们认为,将本罪的客体限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自由和安全权是比较合理的。个人隐私的范围限定过窄,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不限于公民的私下秘密,对于公民个人不愿意由他人支配的、任何能区别于其他人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属于本罪的保护范围。例如,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的手机号码,可能这个手机号码并不属于隐私的范畴,但是只要公民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支配使用,即属于本罪侵犯的对象。
(二)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包括虚假、错误的个人信息
从形式上来讲并不是如实反映公民个人身份的真实信息,照理不属于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但是现实生活中若大面积地传播、使用虚假、错误的个人信息同样会给公民个人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干扰。在日益重视个人诚实、信用、人格尊严的现代社会中,这种虚假、错误信息传播的行为会极大影响公民个人相关权益。因此,从实质违法判断的角度出发,即使是虚假、错误的个人信息,只要给公民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应纳入本条规制的对象。
另外,司法实践中,如果发现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既有真信息也有假信息的,获取信息的数量如何计算?
我们认为应该一起计算,不需要特别区分真、假信息。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意图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即使是虚假的个人信息,其仍然有可能对公民个人信息自由安全造成危害,其购买或者窃取信息的行为已经完成。同时,公民个人的信息可能会随时发生变化,例如手机号码会经常变更,如果在实践中,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对每条信息都进行比对核实真假,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对向行为的购买信息行为,能否认定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在北京首例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只对出售者判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购买者没有判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在广州李某、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检察机关就对出售者和购买者分别以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
从立法原意上说,立法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个人为了牟利大肆收买、获取公民人信息对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助推作用。将窃取、购买等非法获取行为规定为犯罪,可以从源头上遏制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生。由此,如果不将与出售对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犯罪,则无法建立两罪之间的链接,起不到相应的遏制作用。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将与出售相对应的购买行为认定为犯罪,实现两罪的互相协调,彼此遏制。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购买行为都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只有对公民的个人生活造成严重困扰,或者足以严重威胁公民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
(四)“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摘要:虚假医疗广告误导患者的问题,多年来一直反映强烈,对社会的危害性巨大。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虚假医疗广告有了显巨的下降。户外医疗广告、“软性医疗广告”等的规范管理,仍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虚假的医疗广告的存在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政府要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关键词:虚假;医疗广告;危害;治理对策
1“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
关于虚假医疗广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医疗广告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1.1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
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禁止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禁止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9项禁止条款。总之,医疗广告具有特殊性,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其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1.2形式要件
由于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性和社会后果的严重性,法律和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①《医疗广告证明》。《医疗广告证明》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广告者医疗广告时,必须查验《医疗广告证明》,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不得。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手续。在实践中,广告主必须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手续和《医疗广告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广告者方可为其医疗广告。
③证明文号。医疗广告必须同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文号。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即为真实的医疗广告,否则即为虚假的医疗广告。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广告。
2虚假医疗广告的危害
2.1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虚假医疗广告贻误患者的病情,骗取患者的钱财,加重患者的痛苦,给患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虚假医疗广告的大量存在,使得保障公民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屏障性体系直接处于危险状态。而且,消费者的财产权也因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处于尴尬状态:缺少了作为本体性权利的生命权与健康权,财产权自然失去了赖以存在的载体而无所依托;而不具有保障性的因虚假医疗广告而受损害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则必然导致财产权的伴随性损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之于一般虚假广告,虚假医疗广告不仅侵犯了医疗市场的有序性、更侵犯了处于弱势的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财产权。
2.2直接冲击了合法的医疗广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无端流失
虚假医疗广告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的秩序,打乱患者的正常流向,引起医疗服务行业的恶性竞争,导致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树立医疗品牌、完善医疗形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主体为提高竞争力所作的必然选择。为此,相当比例的医疗资源被用于广告宣传,以扩充消费群体、提高消费信用。然而,虚假医疗广告的出现,势必造成消费者对其所鼓吹的医疗效果的盲目崇信并因而对合法医疗广告产生失望,广告资源因市场秩序被破坏而被严重浪费。
2.3阻碍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公众对主流媒介的信任度
虚假医疗广告使医疗行业诚信丧失,破坏医疗规范,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虚假医疗广告直接引发了医疗信用危机。脱离实际的虚假广告宣传,必然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广告真实性的质疑,从而更进一步地引发消费者对于医疗主体本身诚信度的质疑,由此导致整个医疗体系产生信用危机,具有市场催化作用的医疗广告本身成为了医疗市场本身健康、有序发展的最终障碍。
3虚假医疗广告产生的原因分析
3.1利益驱动助长了虚假医疗广告
据卫生部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国的医疗广告收入分别达到49亿、52亿和62亿元。虚假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就是那些虚假信息的民营或股份制中小医院,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这些中小医院的资金和技术不够强大,只有通过虚假广告欺骗患者,给自己的医院带来短期效益的快速增长。[3]
3.2政府监管不到位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我国医疗广告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工商、卫生、新闻媒介等。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都可以来管,但往往是都不管。按照《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管理由工商部门主管,而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是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但前提是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而工商部门往往对医疗广告又缺乏专业的知识,无法判断哪些医疗广告是虚假的,哪些又不是的。这种多头管理很容易造成责权分离,导致监管不力。加之有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医疗广告查处不严,结果使虚假医疗广告屡打不绝。
3.3信息的不对称性
虚假医疗广告其理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深度,对一般的患者来说,具有非常大的欺骗性和诱惑力,辨别医疗广告的真伪,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而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是不具备的。尤其是一些疑难杂症,虚假医疗广告都吹得天花乱坠,使那些“病急乱投医”的患者更易出现轻信和盲从。对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来说,获得医疗信息的途径就更加有限,电视、报纸上的医疗广告就是他们获取医疗信息的最直接途径。
3.4行业自律差
这里面除了有医疗机构的责任外,广告公司和媒体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的广告业发展较晚,真正具有雄厚实力的广告公司甚少,加之管理水平低,使得虚假医疗广告得以产生;而医疗广告是媒体广告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一些媒体为了多增加广告收入,明知一些虚假医疗广告的内容不实也昧着良心进行刊载和播放。
4治理虚假医疗广告的对策
4.1政府充分重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股“合力”综合治理
由于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涉及到部门较多,有工商、卫生、医药、文化等,存在分头管理和审批的问题,致使许多问题得不到彻底有效的解决。为解决打击违法医疗广告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缺乏沟通机制的难题,北京市于2007年8月制定《违法医疗广告案件联合查处制度》。《制度》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批准医疗广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批准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对涉嫌违法医疗广告,按照案件移送程序移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可根据需要商请同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认定,制作《请予确认违法医疗广告的函》;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答复,制作《违法医疗广告确认函》。对两部门相互移交的案件和其他违法医疗广告案件,查处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同级卫生、工商部门,同时向市卫生局报送处罚决定书。《制度》还确立了违法医疗广告的联合公告制度。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合两个部门或多个部门之力,通力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告别过去“争利益时打篮球,出了问题就踢足球”的消极局面。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配合,搞好综合治理。改变以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证明审批、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媒体负责的各行其政、首尾脱节的状况,而应使医疗广告的审批与监管成为一个动态的有序的严密整体,并捋清责权,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
4.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广告媒体的监管和处罚
法律法规是遏制虚假医疗广告的强有力手段,而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尚有许多可打球、钻空子的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虚假广告,一般情况下应由广告主来承担民事责任,新闻媒体作为广告者对此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以向侵害人中的任何一方索赔,该方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方追索他们应支付的份额。但在媒体“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特定情况下,新闻媒体则要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有多少新闻媒体承担了“连带民事责任”或“全部民事责任”呢?正如新闻报道中的名誉侵权官司极大地加强了新闻媒体对于新闻真实性的自我审视一样,如果新闻媒体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庞大的虚假医疗广告的受害者群体诉到法庭,势必会更加慎重地对待每一项医疗广告业务。
入侵检测系统(IDS)可以对系统或网络资源进行实时检测,及时发现闯入系统或网络的入侵者,也可预防合法用户对资源的误操作。本论文从入侵检测的基本理论和入侵检测中的关键技术出发,主要研究了一个简单的基于网络的windows平台上的个人入侵检测系统的实现(PIDS,PersonalIntrusionDetectionSystem)。论文首先分析了当前网络的安全现状,介绍了入侵检测技术的历史以及当前入侵检测系统的关键理论。分析了Windows的网络体系结构以及开发工具Winpcap的数据包捕获和过滤的结构。最后在Winpcap系统环境下实现本系统设计。本系统采用异常检测技术,通过Winpcap截取实时数据包,同时从截获的IP包中提取出概述性事件信息并传送给入侵检测模块,采用量化分析的方法对信息进行分析。系统在实际测试中表明对于具有量化特性的网络入侵具有较好的检测能力。最后归纳出系统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并根据系统的功能提出了后续开发方向。
关键词:网络安全;入侵检测;数据包捕获;PIDS
1.1网络安全概述
1.1.1网络安全问题的产生
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网络安全作出不同的解释。一般意义上,网络安全是指信息安全和控制安全两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把信息安全定义为“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控制安全则指身份认证、不可否认性、授权和访问控制。
互联网与生俱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特征使人类所憧憬的信息共享、开放、灵活和快速等需求得到满足。网络环境为信息共享、信息交流、信息服务创造了理想空间,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巨大推动力。然而,正是由于互联网的上述特性,产生了许多安全问题:
(1)信息泄漏、信息污染、信息不易受控。例如,资源未授权侵用、未授权信息流出现、系统拒绝信息流和系统否认等,这些都是信息安全的技术难点。
(2)在网络环境中,一些组织或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进行信息泄密、信息破坏、信息侵权和意识形态的信息渗透,甚至通过网络进行政治颠覆等活动,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3)网络运用的趋势是全社会广泛参与,随之而来的是控制权分散的管理问题。由于人们利益、目标、价值的分歧,使信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现脱节和真空,从而使信息安全问题变得广泛而复杂。
(4)随着社会重要基础设施的高度信息化,社会的“命脉”和核心控制系统有可能面临更大的威胁。
1.1.2网络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
目前网络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主要有:
(1)非法使用服务:这种攻击的目的在于非法利用网络的能力,网络上的非授权访问应该是不可能的。不幸的是,用于在网络上共享资源及信息的工具、程序存在许多安全漏洞,而利用了这些漏洞就可以对系统进行访问了。
(2)身份冒充;这种攻击的着眼点在于网络中的信任关系,主要有地址伪装IP欺骗和用户名假冒。
(3)数据窃取:指所保护的重要数据被非法用户所获取,如入侵者利用电磁波辐射或搭线窃听等方式截获用户口令、帐号等重要敏感信息。
(4)破坏数据完整性:指通过非法手段窃得系统一定使用权限,并删除、修改、伪造某些重要信息,以干扰用户的正常使用或便于入侵者的进一步攻击。
1.1.3对网络个人主机的攻击
对方首先通过扫描来查找可以入侵的机器,即漏洞探测;接着确定该机器的IP地址;然后利用相应的攻击工具发起某种攻击。
本人经家长同意后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自愿向学院提出提前实习的申请,实习单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前实习的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学院给予批准,我如下保证:
1、经家长同意,本人自愿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前进入实习期,实习期_________个月;
2、学生在办理提前实习手续时和进入提前实习状态后要无条件服从本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各项程序办理,待手续齐全接到《关于同意某某同学提前实习的通知》,并与班级政治辅导员共同到公寓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3、实习期间自学该学期开设的所有科目,并按时返校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如不能按时返校,自愿按旷考接受处理。如有缺考将推迟一年下发毕业证(不允许申请缓考),实习期间作好复习,因学习成绩不及格造成的完不成学业的后果学院概不负责。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的上交工作;
4、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经本班政治辅导员通知,保证及时返校参加,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愿意自己承担;
5、提前实习期间,遵纪守法、认真工作,不作任何有损学院声誉的事情,如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愿意接受学院给予的开除学籍处分,自动与学院脱离关系;
6、实习离校期间,应注意个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物品安全,出现安全问题一切安全责任由自己承担;
7、及时把在实习工作中的所得或成果以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的新要求、新标准等有价值的信息反馈到学校;
8、实习期间未经学校准许,不擅自离职,否则将视作自动退学;实习期间如自行联系好新的工作实习单位,将由本人向学校再次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出具接收单位证明,同时,毕业生要与学校重新签订《毕业生实习协议》。
9、因提前实习错过了用人单位的来院面试,责任自负;
10、本人保证向学院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包括用人单位信息、提前实习原因、本人电话、家庭电话、单位电话、家庭地址、单位地址等)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成分,造成任何后果,责任自负,并无条件接受学院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处分的任何处理决定;
11、实习期间如联系方式有所变动,主动告知班级辅导员,如因联系方式变动导致政治辅导员无法联系,由此引起的后果自愿自己承担;
12、办理完手续在三日内离校,并将个人物品带离学院,如丢失概不负责。实习期间如返校,按校外人员入校对待,进出校门要在门卫处做好登记,并出示单位证件或学生证;
保 证 人: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信用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9)25-7113-03
Research for Credit Protection Measures of E-commerce
CHEN Bao-ying
(Fujian Ruijie Networks Co., Ltd. Chongqing 400039,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credit in the clear meaning ofe-commerce, based on an analysis ofe-commerce model and the current credit problems, such as e-commerce credit deficiencies, legal systems, the lack of low-cost credit, e-commerce their own security issues, tax issues, logistics and distribution problem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redit protection measures,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of e-commerc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Key words: e-commerce; credit system; credit protection measures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脚步,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一种新型商务经济活动。作为高科技与商业贸易相结合的产物,它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等环节,从而实现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动全过程的无纸化和在线交易,达到高效率、低成本、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等目的。同时,由于安全的原因,造成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的收入占主营业收入的比重非常的底,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保障机制,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1 我国电子商务信用模式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
1.1 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问题。
1.2 担保人模式
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
1.3 网站经营模式
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账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
1.4 委托授权经营模式
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账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2 我国电子商务信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国电子商务信用存在以下问题: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信用缺失的成本低、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虚假信用和欺诈等。要克服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2.1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使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严重的先天不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始终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取得的成绩令世人瞩目。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信用体系的缺失。整个社会的信用缺失成本低,一部分企业利用制度上的不健全反而先富了起来。从而导致更多的企业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和短期行为严重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电子交易手段。但其归根到底更是一种“商务”行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是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加上网络的“放大”作用,使得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更加缺乏信任。
2.2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电子商务的远程交易决定了需要一套覆盖全国的信用体系来保证每个人都能遵守网络交易的规则。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信用和反欺诈的条文,但这些条文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缺乏可操作性。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政府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上迈出的一大步。但是该法只是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身份认证进行了原则上的指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导致失信现象得产生。同时有法不依、无法可依、执法不严,以罚代法和对失信者的姑息迁就时有发生。失信者不能受到法律严厉惩罚同时守信者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情况是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一大问题。
2.3 信用缺失的成本低
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用监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导致个人信用无法受到有效的监控,信用缺失的成本低,很多不守信用的人,不但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而从中能够获利。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整个社会的信用的缺失,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监管。
2.4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给交易双方带来了隐私泄漏的风险。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安全性问题,存在着给泄漏个人信息的风险。网络隐私问题的突出主要基于两个原因:
1)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为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提供了便利的手段。
2) 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财产化刺激了商家的不正当收集和利用行为。用户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往往会被要求提交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信用卡号码和密码等等。
2.5 虚假信息和欺诈
近期出现在深圳证券市场上的新的网络诈骗案―瑞士共同基金,该诈骗集团利用基金网站为工具、证券投资为掩护,实际上依靠传销方式进行诈骗。他们手段多样,手法隐蔽:1) 虚假研究报告,传播虚假信息;2) 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3) 盗取投资者账号和密码。据了解此案全国受骗投资者高达17万,受骗金额超过10多亿。实际上,“瑞士共同基金”不是第一个卷款消失的虚假基金,也不是最后一个。据受骗投资者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卷款消失的虚假网络站数量已超过四十家。
3 电子商务信用保障措施
由前所述,一个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很不规范。要各部门协调统一,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要完善电子商务信用相关法律法规;要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消费习惯;要加大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制的宣传;要全面实行实名制;健全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认证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网络安全问题可通过数字证书、加密等进行防范。
3.1 各部门协调统一
中央政府应将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国家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领导、组织、协调、统一各地、各部门的信用系统建设工作,认真解决目前我国信用体系面临的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的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政府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由于这些部门系统间基本处于相互封闭的状态,多数部门拥有的信息是对外保密的,使得这些信息很难联网,更不可能全社会共享。从而严重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而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查询网络,是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前提。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使这些部门依法将自己所掌握的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进行联网,并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查询服务。
3.2 完善立法
完善信用立法、强化信用执法,为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事实证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保证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将其纳入法制的管理范围内,用法律手段来约束网上交易的双方,进行诚信公平的交易。我国作为“非征信国家”应该努力学习借鉴西方“征信国家” 的先进经验,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从法律上对企业信用数据与企业商业秘密、个人信用数据与个人隐私资料加以区分,并对信用信息的管理与利用的方式与范围进行严格规范,使得征信工作有法可依,使得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档案信息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披露与安全使用,从而保障我国的社会征信行业在法制框架内健康有序的发展。
3.3 建立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与国际接轨,完善与规范征信机构的监管制度,建立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由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特性,建立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和征信服务机构以及建立科学的与国际接轨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也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中急待解决的问题。建立信用体系,一定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和征信服务机构自身的信用、公正与权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也直接影响到信用等级评定的公正与准确。同时要建立动态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评审机构要定期复测与更新企业的信用等级。
3.4 扶持中立第三方信用机构
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势头迅猛。然而,随着网上银行日益普及,网上银行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方面固然与客户安全意识淡薄有关,但是更重要的是网上银行本身存在的隐患――信息安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银行自建安全认证系统的安全性虽然可以保障,但问题在于,作为交易一方的银行,同时又是标准制订的一方,一旦银行与用户因网银业务产生纠纷,话语权将完全掌控在银行手中,这样对用户不公平。这就需要独立于银行与用户之外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来统一标准。然而,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和电子商务网站,多数还是采用用户名、密码的形式进行安全认证,采用合法第三方数字证书的用户仅有2%。
在电子商务应用之中,大多数采用第三方付款方式。如“易趣”的安付通,“淘宝”的支付宝等。这些第三方信用机构都是与相应的电子商务网站联合使用,并无法通用;即在淘宝上无法使用安付通这种信用方式。
借助于银行方面的所实行的“银联”系统的成功经验,是否可以成立一个类似于“银联”的这么一个全国性的第三方信用机构,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都通过这个第三方信用机构支付。当然,其中的可行性、如何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目前还没有进行研究。
4 结论
电子商务信用问题是一个个人、行业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应引起个人、行业与社会的高度重视。本研究通过对电子商务信用进行探讨和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的建立与健全。
本研究的结论与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电子商务信用在个人与行业都存在失信问题。二是通过大量的文献与资料研究,较深入的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信用存在失信问题的原因。三是提出了解决信用缺失的保障措施,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即:各部门协调统一、完善立法、建立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全面实行实名制、加强全民信用意识、扶持中立第三方信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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