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1 16: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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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发展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有密切的关系。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次征询意见稿正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监管范围,再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处理几易其稿,资产证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讨论之中。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又引发了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本身的不断修订。实际上在早期阶段,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并没有把资产证券化列入,但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该部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框架中的相对地位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发展脉络,本文主要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2、CP3的资产证券化部分及105号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通过它可进一步加深对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两个路径选择: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可以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不过,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可以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空间不大。而“分母策略”则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对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理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动,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而发起行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对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般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一书中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经理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调整资本作了规范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当资本充足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经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特别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如日本颁布资本充足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满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总量。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复。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认识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长的“分母策略”。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美元,1998年为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和监管问题五部分。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原因。
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的担忧是:如果不是彻底出售的话,那么信用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2)即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出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重新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定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转给了投资者或信用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银行承受着某种形式的信用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地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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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上的一次飞跃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认识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定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适。(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否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3)监管公式方法(SFA)的测度口径。(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5)期限的调整。(6)流动性便利处理的风险敏感方法。(7)是否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经过整理业界对WP1的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复并对WP1给予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录4中予以了详尽说明。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要注意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以及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否在资本计算中得到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根据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对证券化飞速的发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根据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征来判断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和监管公式方法(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认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对于RBA,要根据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KIRB、L证券化的信用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为提高SFA的风险敏感性并根据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由于参数的增多,特别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使用SFA银行的负担,因而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WP1中的IRB处理方法使得某些情况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相反风险被重新分配并转移至第三方。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应激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励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强处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员会在标准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否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②委员会认识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使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况制定了信用转换系数(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业界意见表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而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转换系数。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对具有该特征的未承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对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两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6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3.WP2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解释。
对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头寸。
WP1中提出发起行自留或回购部分的信用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用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委员会给出的解释是该做法能激励发起行将蕴含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对于评级为A-及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对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则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业界就这种差异提出了不同意见。委员会的回复认为这种差异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其次,分散化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而其边际风险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定、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法是否进一步调整以及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差异。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风险一一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四部分,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比,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动。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承诺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动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分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来计算KIRB的情况下暂时使用的方法。
2.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特别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予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定义范围大于一般对发起行的定义,实质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作是发起行。
(3)发起行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予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动: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分是业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普遍认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要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进了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用新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应能够体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实践。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采用内部评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P与目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并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计算方法的灵活性。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计划制定更宽松的标准,允许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使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加强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无论银行是发起行还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还是超过KIRB部分,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5.将调整一些风险权重。
一、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的现实意义
企业之所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其最终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资产能够增值保值,并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在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之下,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就必须进行结构改善,才能使资产管理有所保障。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重要考验,而对于企业国有资产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提高会计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国有资产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其重要性作用,尤其是在会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时,国有资产就是其核算内容,所以,就必须处理好会计审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另一方面,管理好国有资产及必须加强会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这为企业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会计监管工作必须以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为基本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现存问题
(一)会计监管标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为了实现会计监管目的,应该确立会计监管的标准。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虽然已经推行新的会计监管标准,但是,并没有彻底的废除掉企业旧的跨级与行业制度等专业核算方式。所以,在建立会计监管的标准上,我国处于新旧会计准则并存的模式。这样就导致了会计监管没有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影响甚至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仅对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产生负面作用,更是阻碍了我国集体经济的全面提升。所以,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二)政府、单位监管不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
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然而,我国虽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力度,但实施起来仍有不足之处。一方面,会计监管的监督功能相互交叉,分散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具有多样性,所以对于设定目标的监督就很难重视起来,而政府单位监督力度相对缺乏,就导致了监督弱化的问题。最后,由于在实施会计监管时,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职业道德修养较差,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使得监督制度不能准确落实。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单位应该加强监督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当展。
(三)内部监管形同虚设,经济责任未能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完善内部会计监管。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内部监管的设置如同虚设,其经济责任也没有真切落实。比如企业已建立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制,但在对于企业经营是否具有合法科学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等提出相关性措施时,监事会并没有认真的审视其建议和采纳,使内部监管流于形式,而另一方面,内部会计人员也具有其局限性。比如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擅自修改报表数据,调减利润数据等造假行为,又或是出入会计行业的新人,对会计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度不够,就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有所下降,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四)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来看,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不足,还缘由于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深刻,重视程度也明显不足,比如有的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是属于整体权益的,资产是否能够保存完好与自己无关,又或者是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公司没有贪污,就是资产流失也无所谓。且对于资产流失的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追查,也缺少经济责任的追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造成企业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阻碍了企业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导致国有资产问题愈发凸显。
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的监管措施
(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会审机制对于加强国家的会计监管力度有重要作用。审计机关的设立是依据法律法规而行使的审计监督机构,具有客观独立性。所以,提高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会计监管,是有效保障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政府必须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作为基本的监督职责所在,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为根本目标,建立与国家相适应的审计监管制度,正确划分各项监管职能所在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健全制度,落实企业内部监管
企业进行内控的最主要方法就是完善会计监督。所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机构的职能来提升企业的机构治理。一方面,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企业内部监督拥有良好的控制环境;另一方面,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发展要求,切实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并充分发挥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所在,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能,防止企业决策者出现道德风险和错误的经营策略,所以,企业只有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内部监管,才能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机构治理的有效。
(三)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
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是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有效方法之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策略条件,引进相应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等财务办公软件。将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流程和关键控制点嵌入财务软件当,以解决手工做账较为粗糙的问题。最后,企业也应该将采购、验资、固定资产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嵌入计算机系统之中,进行严格的监控,这不仅利于资产的保护,还能够防止资产管理贪污舞弊现象发生。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建立岗位责任制,具有保障会计监管有效进行的功能和作用。所以,企业的监管岗位应该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是监管人员具有客观独立性,保持其工作地位。针对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存缺陷,给予直接向监事董事会报告的权力,保障监管信息能够有效畅通。并通过财务的业绩衡量指标,例如总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反映企业的资产的综合利用效果如何,再结合会计监管的相关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将企业的目标和个人有效的统一起来。
摘要:本文通过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明确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资产减值核算的建议。
关键词:资产减值,国际比较,研究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受历史遗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企业界普遍存在着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因此,企业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将长期积累的不良资产泡沫予以消化,提高资产的质量,便资产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未来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同时,通过确认资产减值,还可使企业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增加自身积累,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另外,企业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中通过确认资产减值,可使利益相关者相信企业资产已得到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更具信心。有必要对资产减值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
(一)我国目前对资产减值核算的有关规定。
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金)。2000年底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符合资产定义的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我国确认资产减值时采用备抵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减值作为其资产的减项列示。关于资产减值的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就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作了具体的规定。
2.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
(二)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21号准则公告《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处置的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在评估长期资产和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时,如果使用该项资产以及最终处置可产生的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和低于其账面值,就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计量应建立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在评估可收回价值时,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预期现金流量,而在确认资产减值时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IAS25《投资会计》规定,长期投资的账面金额因非暂时性的下跌而发生的减少数,应计入损益表,除非它们能与以前的重估价相抵销。当投资的价值升高或跌价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已经减少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1998年的IAS36《资产减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与此同时,IAS39中也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判断、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国际上规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导致资产减值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资产服务能力的影响,估计可收回价值的方法,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列示,资产减值冲回的原因及金额和在报表中的列示。
(三)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
1.资产减值的确认。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可能性标准,其主要特点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未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永久性标准,它强调只有在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才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IAS36等广泛采用经济性标准,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来看,我国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基本倾向于经济性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已形成了共识。然而FASB121不允许资产减值的冲回。
2.资产减值的计量。
(1)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资产的净售价与在用价值孰高确定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和持有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或利得。英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为基础进行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对其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处理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稳健原则。
(2)可收回价值的确定。对于可收回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美国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现金流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其规定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IAS36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资产的使用价值或其销售净价。虽然各国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且都有着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提高了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测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我国通常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测定,这在操作中有局限性。IAS36中规定,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而“现金产出单元”评估的方法正好弥补了我国测定中的不足。
3.资产减值的披露。国际上要求对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更为详实,不仅包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要求披露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导致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的事件和环境等内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杜绝人为操作利润的可能。
二、进一步完善和利用我国资产减值核算信息的建议。
(一)将资产减值核算的评价纳入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范围。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大量银行信贷资产,这些资产大都转化成了物化的资产。当企业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时,转化后的物化资产也逐渐被消耗掉,成为空壳,银行损失将无法计算。那么怎样才能让银行损失减少甚至不发生?笔者认为,对银行贷款资产组合中的不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让银行记录贷款的经济减值。鉴于考虑信贷资产转化为物化资产后,企业可能会出于粉饰报表业绩的动机,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期盈余,或者改变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时间,调高当期的利润。这样给银行制造假象,误认为企业仍有还贷能力,不能觉察到贷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杜绝企业虚报资产、操纵利润的现象,笔者认为,让企业会计人员与银行委派人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企业中的信贷资产转化后的物化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并对这些资产可能发生的经济减值进行记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文中的信贷资产主要指专项贷款。
(二)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引用“现金产出单元”的估计。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在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往往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进行确定。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某些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认定某一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许多资产共同作用产生现金流入。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现金产出单元”进行评估。现金产出单元是不依赖于别的资产组合就能为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的可辨认的资产组合,可以是某一单项资产,也可以是若干资产的组合体。它的提出,为分析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奠定了基础。通过对企业资产使用方式、作用和特点的分析,就可以将众多资产进行组合。在其组合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产品线、营业特征、地点、地区或地域及管理当局的有关政策等。如果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管理层应据此辨别该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估计该单元整体的可收回金额,并通过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发生减值损失,以此确定发生减值损失的金额。然后,在单元的资产间分摊减值损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加权分摊法,根据单元中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以各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重为权数加权后的账面金额之间的比率进行分摊;同时考虑在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和价格较稳定的资产之间进行平衡。
三、结论
针对我国现有有关资产减值会计规范的不足,我们认为应借鉴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资产减值准则的内容及时制定我国资产减值准则。先对其内容进行讨论、宣传促成共识,然后公告实施。制定实施资产减值准则其意义在于:(1)对现有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规定进行补充协调,形成独立的会计准则。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减值会计核算。(2)有助于规范企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3)资产减值准则实施有利于解决企业高估资产、操纵利润等会计信息失真问题。(4)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要求更严格、更详尽。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4年6月,经济科学出版社。
1.1高校资产管理的职责与内容
高校的资产管理职责必须要依托资产管理队伍实施,因此在构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时必须要确定资产管理的职责。虽然每所高校的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具有多样性,但是资产管理的职责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一是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部门对高校资产管理工作明确提出的指导办法,对资产管理工作者须提出相应的要求;二是高校发展对资产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资产是高校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基础,因此高校的自我发展性质决定了对高校资产管理者提出了相应的职责。高校资产管理者的职责必须要符合高校的实际情况才能构建高水平的资产管理队伍;三是资产是高校办学的必要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决定了高校的管理水平,其本质上是高校对资产经营的过程体现,因而高校资产管理者在工作中要实现高校资产效益的最大化,资产效益最大化成为资产管理的目标。
1.2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岗位的设置
高校资产管理具有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管理的复合特点,因此要针对高校资产管理的工作性质,设定相应的工作岗位,并且明确岗位要求以及工作职能:一是行政管理岗,行政管理岗主要是负责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行政事务;二是专业技术岗,完成资产管理中技术含量较高的技术工作,比如贵重设备的使用、政府采购标书的编制等,该岗位以专职岗为主;三是技术服务岗,主要是负责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维护的技术岗位,比如对高校资产设备的维修、设备试验等;四是一般服务岗,该岗位是从事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繁琐事务,主要由基层保管人员和勤工俭学的学生担任。
2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的现状
笔者从事高校资产管理工作数年,在主持学校下达的《借助网络管理平台推动全员参与国有资产管理的研究》课题中,深切感受到资产管理队伍提升的重要性。当前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队伍整体水平虽较以往有所提升,但面对地方院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向应用技术型高校的不断深入建设,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状况仍不理想,主要表现在:
2.1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高校主要资产来源于政府财政拨付,因此高校资产管理人员在潜意识中也就没有盈亏概念,在管理过程中不计提折旧,同时也没有增值保值的意识,主要体现在:一是高校资产管理者重视高校的资产采购工作,而忽视对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他们将工作重心放在如何争取财政资金采购更多的资产,导致高校的资产浪费现象比较普遍;二是忽视对科研成果、无形资产的管理。在高校办学过程中,高校将注意力集中在社会效益层面上,也就是如何购置大量的资产,从而在社会中有较大影响,比如有些高校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通过购置大量资产,比如增加高校建设面积、购置先进的教学设备以及新建大量的教学楼、学生宿舍等来提升高校的社会影响力,而对于高校的无形资产却常常忽视,结果导致高校的许多科研成果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没有转化为市场产品,影响其价值的发挥。
2.2考核评价体系有待完善
高校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具有行政性和专业性,因此高校资产管理工作比较繁琐,也就是说资产管理人员从事的工作不易被别人所认可,具体到实践中,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属于高校管理中容易出成绩的工作,资产管理的良好是属于本职工作,而一旦出现失误就会给高校造成巨大损失,在此习惯认识下,难以对资产管理人员量化考核和评价,因而这些人员较难获得表彰和晋升,影响了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3管理机构和人员缺乏保障
由于高校资产管理工作比较繁琐,导致高校管理者对于高校资产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为此出现了高校资产管理职能被不同部门划分的现象,没有实质上统一的高校资产管理机构,即使设置有资产管理机构的高校,其工作内容也没有任何实质决策权,导致高校资产管理人员从事资产管理的动力不足。高校资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得不到保障具体表现为:一是高校资产管理权被赋予给不同的部门,形成三权分离的状态,即资产所有权归国家、管理以及使用权归国资、财务、教务、后勤和其它二级单位,这样的运行模式必然导致高校资产没有相对统一的部门行使对资产的统一管理职能;二是从事资产管理的人员具有多重身份。在高校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下,高校二级学院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为此需要二级学院设置资产管理员岗位,但是基于高校人力资源限制的影响,高校资产管理员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在负责教学或其它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兼具高校资产管理职责。
2.4责任与创新精神有待提高
高校资产是为高校教学与科研等活动而服务的,高校资产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高校的这些工作而开展,脱离教学与科研等工作的支持,高校资产管理的意义就缺乏实效性,因此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本质就是为教学科研这些工作服务,但是在实践中,高校资产管理者往往缺乏为教学科研服务主动性的理念,其主要表现在:一是高校资产管理者不能主动为教学活动需要的相应仪器设备提供服务;二是高校资产管理者日常工作纪律需要加强和考核;三是只从事自己岗位最低要求的工作,缺乏创新精神,对于高校资产的绩效管理时常没有落实,导致国有资产没有任何增值。
3提升高校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的措施
3.1转变传统高校资产管理理念,树立以服务教学为中心的意识
高校资产管理者要改变传统的资产管理习惯,树立以教学为中心的服务意识,同时要具有奉献精神。资产管理是高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高校其它工作的物质基础,因此资产管理人员在面对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时必须保持良好的服务意识,积极为教学科研人员排忧解难,同时资产管理人员还要具有主动性,要主动与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且及时提供服务,在招标、采购仪器设备时一定要充分尊重基层工作者的意见,并且将他们的意见作为资产采购的重要依据。
3.2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资产管理工作者
完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是保证资产管理工作者行为的重要依据,同时是能够预防资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错误乃至犯罪的重要保障。资产管理工作者从事高校的物资采购、设备维护、报废出售等经营管理工作,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加以约束资产管理者的行为,必然会导致资产管理者出现重大失误和犯罪,比如近些年我国一些高校所发生的经济犯罪,相当一部分集中在高校资产管理领域内,因此高校要构建完善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且要严格约束资产管理者的行为,将资产管理工作置于“阳光”下运行。
3.3推动高校领导对资产管理队伍的重视和支持
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素质的提升,离不开高校领导的支持,因此要取得高校领导对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一是要设置相应的资产管理岗位。高校资产管理岗位要符合内部控制规范,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并且根据资产管理工作的不同环节设置独立的岗位,将预算编制、采购执行、验收以及付款等工作实施岗位分离,杜绝出现各种经济犯罪和腐败行为,同时还要根据不同部门的资产管理形式,建立岗位工作衔接制度,实现不同职能岗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无缝对接,实现对资产价值的最优管理;二是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高校要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再教育培训,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水平,尤其是在我国高校规模不断扩大,资产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的情景下,需要资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能够熟练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还要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避免违规犯法行为;三是要采取适当激励机制,提高基层资产管理人员的待遇,缩小同单位不同人员间差距,以减少基层资产管理人员的心理反差。
3.4构建资产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且重复性较多的工作,考虑到资产管理工作者晋级、评聘职称等较难的现实,各高校要构建以绩效考核的工作制度,加快激励制度改革。在此方面,首先高校要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晋升制度,解决从事资产管理的基层人员难以获得晋升机会的困惑;其次对高校资产管理人员的评价标准也要改变,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评价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新精神。
3.5强化竞争观念,实行“择优录用、竞聘上岗”的选人用人制度
高校要充分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优化资产管理队伍的结构,改变传统的用人机制,实施竞聘上岗,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高校要积极吸引优秀管理人员从事资产管理工作。当前资产管理工作对人员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具有相应的财务知识,还要具有资产经营知识、资产招投标知识和法律知识等,因此高校要加强对综合素质较高人员的引进力度;其次在高校内部实施竞聘上岗制度,改变传统的以工作年限排资论辈的上岗制度,将真正有能力、有才华、有激情的人才提拔到领导岗位,带动高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4结论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产生原因;措施
Abstract: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system has been improved gradually, and the enterprise management also had strong improve, human resource is a key enterprise of the powerful. At the present, the talents for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the enterprise human resources is also faced with severe challenges,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occurrence of several questions discussed,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words: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idea; Reas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现在我国企业也得到日趋激烈的竞争,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这个问题上,企业加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唯一的选择,科学的企业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人力资源管理又是企业管理中最为关键的部分,一个企业只有拥有一流的人才,才会有一流的计划。一流的领导,才能充分而有效地掌握和应用一流的技术,创造出一流的产品。
二、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出现的问题
1. 缺乏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现代人力资源不再把企业中的人(劳动者)看作一种生产成本,而视之为一种资源,视之为人力资本。这种资源是生产过程中唯一具有能动性的资源,通过有效的开发,可以增值。但是,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积淀形成的“官本位”意识,严重影响人本管理思想的发展,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和人力资源管理者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以及人才观还没有真正形成。
2.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导致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职能发挥不到位。现实当中,有相当多的企业领导对人力资源管理不够重视,对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缺乏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利用与开发只停留在口头与理论上,无切实可行的措施,经营决策,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缺乏长期规划,人力资本投入不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掌握不系统、不全面,不能主动学习,应用新的理论指导工作,跳不出传统劳动人事管理框架,仍以事为中心开展工作,忽略“人”的资源开发利用,从而使工作职能发挥不到位。
3. 用人机制僵化,竞争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在用人上虽引入了竞争机制,但仍显呆板、机械,甚至是流于形式,竞争的目的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含有许多人为因素,不能因事择人,人尽其才,人与事不能实现最佳组合,出现人才缺乏与人才浪费并存的现象,挫伤员工工作积极性。
4. 缺乏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无系统完整的绩效考评体系,考评考核方法不科学,仍然是用几个简单的生产指标来考核,对工作态度、责任心、团队精神等没有任何考核,评估因素单一,指标体系不合理,考评结果与薪酬的挂钩率低,绩效的优劣对薪酬的影响小,对职务的晋升则影响更小。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 观念落后,没有把人才视做可以经营的企业资源。由于过去长期受到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企业的领导者们缺少忧患意识,认为人力资本一次投入、终身受益的思想根深蒂固,轻视或忽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直未建立起有效的人力资本的经营与保障体系。人力资本的早期投入不足,中、后期的追加投资力度不够或基本放弃。严重影响了我国人力资源的质量,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在设备技术、产品市场、经营等方面的竞争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仍受到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思维和行为模式的影响,致使自身体制的转轨以及落后的、传统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跟不上企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2. 对人的不尊重,导致人才流失。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人的最高需求是获得尊重,是实现自我价值。但一些企业对此并不在意,甚至把人仅仅当成是一种会说话的劳动工具即使做得好一些的,也不够全面。主要体现在:一是不注意对员工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二是不能与员工进行有效沟通,对员工的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三是大多数企业把经营人才、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混为一谈,往往把技术骨干当成经营、管理人才使用,不能人尽其才,发挥所长,干得不舒心。
四、解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对策
1. 进行人本管理。对人才的高度重视是“新经济”的显著特征,现代企业的竞争在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人本主义是管理发展的根本方向。所有社会组织(包括企业) 的使命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为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组织利益与员工利益的统一,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企业要参与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企业应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地开发、培养和引导员工,使人尽其才,实现人与事的最佳结合,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员工自身的成长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从而实现企业业绩的最大化。
2. 改善领导方式,营造优秀的企业文化。管理者应通过适当的领导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和激励。研究表明,变革型领导方式会对员工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组织在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过程中应努力培养、选拔和任用变革型领导类型的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领导者应摒弃陈旧、消极的管理手段和生硬粗暴的管理方式,注重建立一种民主、平等、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将员工个人与组织用情感纽带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使个人与组织得到共同的发展。
3. 提高员工的组织公平感。组织在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准则时应考虑建立互相理解信任的可能性,而提高员工对组织的公平感,可以增强员工对领导和组织的信任,提高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从而改善组织成员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绩效。管理者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来提高员工的组织公平感。如采取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和薪酬体系、完善员工参与制度、建立申诉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措施。管理者要从实际条件出发,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做到公平,以保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管公平是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而绝对的公平只是一种理想。个体的差异使每个人对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往往对公平产生不同的评判标准。用来分配的资源和采用的形式较多,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管理者应努力在组织中倡导一种公平的文化,培养和引导员工树立科学和正确的公平观。管理者应引导员工在横向和纵向比较中多角度、全方位,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引导员工在社会公平比较中注重科学性和大局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的组织公平感。
4. 通过基于绩效考评结果的人力资源管理决策加强奖惩激励。企业要把绩效考评作为对员工进行激励的重要基础,因此,管理者应该按绩效考评结果及时做出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决策。绩效考评的目的在于为薪酬分配、人员调动、培训与晋升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如果企业不严格按照绩效考评的结果采取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行动,那么即便是再准确、可靠的考评结果也毫无意义,不能对员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实践证明,企业在员工职务晋升方面采取管理职务、技术职务“双轨”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人尽其才、用人所长的理验,实现人与是的最佳结合。因此,企业应重视绩效考评结果的科学分析与正确应用工作,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做出相应人力资源管理决策,这种及时强化和奖惩激励对于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5. 了解员工的心理状况和需要。许多研究表明了员工心理状况对员工个人和组织的绩效作用,为组织中的管理者在平时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员工的需求提供了具体的有益借鉴。因此,在组织对员工的管理和考核中,应采取业绩指标与心理因素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沟通,从各种渠道了解员工的公平感、工作满意度、组织承诺、离职意向和组织公民行为等情感因素,考察员工职责内和职责外的工作行为,关注员工的心理需求和心理发展,进行换位思考,通过有效的领导方式和管理措施提高员工的组织公平感和工作满意度,增强员工的组织承诺和信任感,降低员工的离职意向,从而提高企业效率,减少管理成本,促进企业的健康、有效和持续的发展。通过对心理状况和需要的测量与分析,企业可以了解员工工作状态,反省企业管理状况,为在新的环境下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提供一个可靠的参考,通过及时改进实际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增强员工士气和企业凝聚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KMV模型,信用风险,违约距离
1.引言
2010年来,国家针对房地产的政策不断出台,致使房地产公司发展面临诸多风险。 2010年11月份,银监会抽取60家大型房地产公司调研的结果表明:负债率整体上升,资金链趋紧金融论文,信用风险已成为房地产公司监管层心头之患。本文采用修正的KMV模型,以求更适合我国房地产上司公司的特点,更加有效的对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公司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应将违约距离控制在哪一个范围cssci期刊目录。
2.KMV模型的基本原理
KMV模型是根据Merton将有关期权定价理论运用于风险贷款和证券投资而开发出的一种实用高效的分析模型,用以衡量公司的信用风险。
KMV模型又称预期违约率模型(expected default frequency,EDF模型),该模型将企业负债看作是买入一份欧式看涨期权,即企业所有者持有一份以公司债务面值为执行价格,以公司资产市场价值为标的欧式看涨期权。如果负债到期时企业资产市场价值V高于其债务D,公司偿还债务,企业股东权益的价值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金融论文,即V-D;而当企业资产市场价值小于其债务时,企业则无法偿还贷款,选择违约,股东权益变得毫无价值,股权所有者将会选择放弃公司的所有权。
KMV模型评价公司信用风险的基本思路是以违约距离DD表示公司资产市场价值期望值距离违约点D (Default Point)的远近,距离越远,公司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越小,反之越大。违约点D通常处于流动负债与总负债面值之间的某一点;违约距离常以资产市场价值标准差的倍数表示。该模型基于公司违约数据库,根据公司的违约距离确定公司的预期违约概率cssci期刊目录。
3.KMV模型的计算方法
KMV模型的计算有两个重要的步骤:一是利用B-S模型倒推出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V及其波动率SV;二是计算公司的违约距离DD并得出一个期望违约率EDF。
3.1 计算公司资产价值V和资产波动率SV
由于公司股权市场价值可以采用B-S期权定价模型来构建公司资产价值和股权价值之间的关系,即:
(1)
B-S期权定价模型中公司股票的波动率SE和资产的波动率SV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 金融论文, 联立得:
(2)
其中,E为公司股权市场价值,V为公司资产价值,N( )为标准正态累积分布函数, ,D为公司违约点,r为无风险利率,t表示当前时间,信用风险评价通常以一年为时段,设定违约距离的计算时间为一年,即T=1。
E、D和SE可以从资本市场上获得,但公司资产价值V以及公司资产的波动率SV这两个变量未知金融论文,于是通过(1)和(2)两个方程组联立用MATLAB软件求解,算出这两个未知数。
3.2计算违约距离DD和期望违约率EDF
违约点D即公司资产价值与公司负债价值相等时的价值,也就是当公司资产价值低于此违约点时,公司就会被视为违约。违约距离DD是指以公司资产价值在风险期限内由当前水平降至违约点的相对距离。假设公司资产价值属于对数正态分布,计算公式为:
(3)
KMV公司根据违约距离,基于违约数据库,可以映射出公司的期望违约频率EDFcssci期刊目录。由于我国当前还没有公开的违约的数据库可以使用,所以我们暂且采用理论上的预期违约频率来代替。假设公司资产价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 这样就能利用MATHCAD软件计算理论上的违约概率,计算公式为:
(4)
4.KMV模型的修正
4.1 股权市场价值E的修正
美国上市公司没有非流通股,全部为流通股,而我国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分为非流通股和通通股,二者同权不同价,所以不能简单地以流通股股价乘以总股本来计算上市公司的股权市场价值。本文对此进行修正,将股权市场价值计算公式确定为:
(5)
其中,N1为流通股股数金融论文,P1为流通股股价,本文选取每季最后一日收盘价为流通股股价,N2 为非流通股股数,P2 为非流通股股价。
4.2 非流通股股票定价问题的修正
我国的国有股转让主要是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主要是基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上下浮动。本文构造一个线性回归模型,其中自变量为每股净资产指标,因变量为股票实际转让价格,其对应的回归方程如下:
(6)
其中,P为国有股实际转让价格;X为国有股每股净资产。
本文选取2009年协议转让的50只股票的相关数据利用SPSS.17软件中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分析,以确定方程(6)中的参数值及检验方程的可信度,SPSS回归分析结果如表1所示cssci期刊目录。
表1 非流通股定价模型回归分析结果
未标准化系数
Beta
t
Sig.
B
标准误差
方程 1
a
.495
.101
4.796
.000
b
.895
.052
.946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六)变更登记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论文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