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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1 16:27: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第1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个人所得税 个税处理

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而自愿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了一份国家强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之外,又提供了一份一定程度的额外退休收入保障。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年金制度在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水平等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方面还存在有诸多的问题,本文根据我国最新的个税征管政策,借助实际案例,对企业年金所涉及的个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详细地介绍与分析。

一 、企业年金的个税计征依据

企业年金作为我国一种主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明确规定应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及【2011】9号国税《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不属于上述四种基本情况之一的免税项目,因此应该对其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个税计征方法

由于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因此,在对年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我国相关的税收政策中对其在个人缴费部分和在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计征处理方法是有所不同的。

(一)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

在国税【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说明个人缴费部分在计算个税时是不允许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的,必须并入个人的正常薪金中计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

在国税694号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能与职工的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单独计算当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同时,在9号《公告》中补充规定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对于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采用了年金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计税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当月个人工薪所得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当月上述两者之和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当月个人工薪所得收入大于费用扣除标准,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按原国税函694号《通知》规定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A】 ABC公司的职工张某2012年5月工薪5000元,扣除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共计1000元,该公司建立有企业年金制度,该月份实际记入张某个人年金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100元、企业缴费部分400元。则张某5月份的个税计算如下: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5000-1000-3500)×3%-0=15元

分析:依据规定,张某虽然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额为3900(=5000-1000-100)元,但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4000元(3900+100),即年金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100元是不允许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税前扣除的,需要计入到张某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公式中,5000元为张某当月的工薪;1000元为张某可从工薪中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的金额;3500元为新所得税制的个税免征额标准;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5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5000元﹥3500元

分析:张某当月个人工薪所得5000元大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故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按原694号《通知》规定单独计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计算企业缴费部分应缴纳的个税

400×3%-0=12元

分析:公式中400为入张某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金额;3%为新税制下本档应税的税率(应税所得额400﹤1500元);0为本档的速算扣除数。

第三步,计算张某2012年5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5元+12元=27元

【案例B】假设张某的月工薪为3000元,为计算方便,其余条件不变。

第一步,张某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应并入正常工薪计算:

(3000-1000)﹤3500

分析:张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应为2000(=3000-1000)元,小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无需对此部分缴纳个税。

第二步,张某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的计征如下:

首先,判断计征情形

第2篇

【论文摘要】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 发展 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仍比较低,很多业内人士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采用eet税收优惠模式,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笔者认为,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目前我国不应实行过高的税收优惠,tee税收优惠模式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

 

一、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

 

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的涉税环节包括缴费、积累、领取三个阶段。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在这3个环节展开,受惠方包括企业和员工,其中缴费阶段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和领取阶段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对三个涉税环节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组合成不同的年金税收优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综合表示三个环节的课税情况,本文将其组合成五种税收优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该模式下,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只是领取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即缴费和投资环节不征税,领取环节征税。其特点是实现税收递延,确保不重复征税。eet模式推迟了一部分个人收入及其投资回报的确认时间,从而推迟了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既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总体不减少,又给予个人延迟纳税的优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从理论上讲,退休职工领取的企业年金实质上是一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视同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当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已经享受了税前扣除待遇时,这种推迟支付的劳动报酬就更应当纳税。因此eet模式规定在年金领取环节纳税是有理论依据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复交税,又可以防止人们利用企业年金计划进行避税或偷税。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该模式只在缴费环节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与eet模式比较,tee模式不影响政府当期财政收入,但是员工履行纳税义务与享受权利在时间上的差别过大,不利于吸引企业和雇员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而且由于这种征税模式放弃了未来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阶段的财政收入可能因税基缩小而受到影响。

(三)tte模式 

该模式对缴费环节和积累环节征税,对领取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上tte模式对举办企业和年金受益人均无任何税收优惠,可能会挫伤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但是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适用于国家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例如,新西兰在1990年就因财政困难放弃了eet模式,转而实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税收收入提前实现,以弥补当时的财政赤字。

(四)ett模式 

该模式只对缴费环节免税,在积累环节和领取环节均要征收个人所得税。ett模式虽然能够推迟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时间,但由于对积累环节的投资收益即时征税,与一般储蓄和投资收益的税制没有区别,而且年金受益人还要牺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励员工参加年金计划。

(五)eee模式 

该模式对年金缴费、积累、领取三个环节均实行免税政策,无疑会提高企业和员工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缺点是对个人所得的免税过于宽容,有损社会公平,也使国家财政收入下降。该种模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少。 

上述五种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迟了纳税时间,eee模式则完全免税,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鼓励企业和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年金发展初期阶段且国家财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况。但是eet模式会给政府带来即期财政压力,eee模式则完全放弃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因而这两种模式在财政状况不佳的国家较难实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将纳税时间提前,不会影响国家即期的财政收入,但是对于年金受益人来说,纳税与受益的间隔时间过长,一旦政府税收政策有变,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许诺的税收优惠,因此这两种模式对企业和员工的吸引力较小。ett模式给年金受益人带来的实惠很少,很难提高人们参与企业年金的热情。

 

二、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 

 

2000年国务院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缴费,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年金积累环节,我国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只能参照国家对投资收益的税收规定,即除了国债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税。对股票、投资基金等分红按20%征收资本利得税。 

对年金领取环节,我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的《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职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时须比照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 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缴费环节,没有涉及积累和领取环节;从缴费主体看,也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作出规定。总体上看,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面较小,优惠幅度偏低,与ett模式比较接近。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角度看,我国年金受益人在缴费、积累和领取阶段均要交税,实际上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只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 历史 短,大部分年金尚未进入领取阶段,该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不宜采取高税收优惠政策 

是否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否推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二是兼顾社会公平。 

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金缺口压力,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未来的养老压力是必然选择,而发展壮大企业年金规模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养老负担。从这个角度上讲,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我国出现十余年来,虽然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和覆盖率还都比较低,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曾有业内人士预计,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将达到1万亿元,参加人员将超过1亿人。世界银行也预测,2030年

截至2007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2亿多人,而同期 企业 年金缴费职工人数仅为1 000多万人,不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见,我国的企业年金还远远不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在这种情况下实施高税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业与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差别很大 

企业年金是一种普惠制度,应该惠及所有企业和雇员。但目前我国90%以上的年金基金来自大型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上是工资水平较高的大型垄断性国有企业和 经济 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 

从行业分布看,国有垄断的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 金融 、高速公路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规模和待遇水平最高。从地区分布看,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东、北京等地区基金积累较多,东部沿海地区高于中、西部地区。从企业规模和职工收入水平看,小规模企业普遍缺乏企业年金制度,平均工资水平高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截止到2006年2月,全国只有50多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保部门备案,规模不到1亿元人民币,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占我国年金总额不足1%。这些中小企业大多分布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大多属于电力、烟草、it等高利润行业。也就是说,创造我国gdp55%、出口总额60%、税收45%、就业机会75%的大量中小企业还游离在企业年金计划之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经享受垄断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业本身的高工资再加上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业和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3.企业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相当于国家给予了税收补贴,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企业和高薪雇员偷税漏税的工具。高薪雇员适用的边际税率较高,如果没有最高缴费额的限制,相当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就很高。低收入者适用的边际税率很低,甚至无需纳税,国家给予的税收补贴也就很少,甚至没有。因此,最希望通过缴纳企业年金避税的是高薪雇员,最有权力决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员,如果国家在给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同时,没有制定禁止优待高薪员工的相关规定,那么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了使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公平性,西方国家在制定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时会设置很多限制性条件,包括个人最高缴费限额、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额、领取年金的年龄等等,以迫使企业对高薪雇员和低收入雇员一视同仁,使企业年金成为覆盖全体雇员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果片面强调税收优惠,无疑会给高收入者偷税漏税带来可乘之机,背离建立企业年金的初衷。 

(二)现阶段我国应采取tee税收优惠模式 

从社会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则应该保证其惠及每一个雇员。如果不能保证普惠,则应将企业缴费在税后列支,将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据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用tee税收优惠模式。即:在缴费阶段不给予任何税收优惠,企业缴费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工资总额一并 计算 交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既可以防止高收入者利用企业年金达到避税目的,又不会因建立企业年金而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在年金积累阶段,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投资回报率较低,年金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后所剩无几,因此对年金投资收益可以暂时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便年金基金的积累和扩大。在领取阶段,由于缴费阶段已经全额交税,因此领取时不应当再交个人所得税,以避免重复纳税。 

与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虽然tee模式取消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但增加了积累和领取阶段的税收优惠,实际上降低了年金受益人的所得税负担,既不影响国家即期财政收入,又避免重复纳税,还保证了社会公平。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年金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在前,享受年金权利在后,可能会降低积极性。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尚没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惠及的只是一小部分垄断行业的高层雇员,这些人已经凭借国家垄断获取了高于其他行业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年金只是对其高收入的额外补充,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充养老,因此在现阶段tee模式是一个比较公平的选择。以后,随着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年金制度的普及,再逐步过度到eet模式。

 

第3篇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二、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刘云龙.中国企业年金发展与税惠政策支持[J].管理世界,2008,(10).转

第4篇

听说国家出台了就业服务规定,要求进行就业登记,请问具体如何办理呀?

答:

文件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

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时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问:北京市刘玉民

我们单位准备缴付企业年金,请问在退休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文件规定:“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听说国家要完善住院救助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问:辽宁葫芦岛市卢伟福

听说国家要完善住院救助,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文件规定:“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2015〕30号)

Tips

辽宁沈阳市赵萌注意:

工伤保险有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两目录以内的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按实际花费报销,目录以外的不予报销。

辽宁开原市许东辉注意:

来信所述的抗美援朝老战士待遇,目前主要是针对企业,并不指机关事业人员。

第5篇

一、员工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个税计征方法属于硬性规定范畴,能够帮助工薪族合理节税的方式就是合理安排个人的收入方式。工资薪金收入一般包括月薪和年终奖,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要达到合理节税需考虑到很多因素。

(一)合理分配奖金数额,选择最佳纳税区间。一般来说,月薪和年终奖的比例应该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时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例如:甲某月薪9000元(已扣除三险一金),年终一次性奖金12万元,全年应缴个税=((9000-3500)×20%-555)×12+120000×25%-1005=35535元;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部分13200元按月发放,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调整到20%,则全年应缴个税=((9000+13200/12-3500)×20%-555)×12+(120000-13200)×20%-555=29985元,相比原方案节税35535-29985=5550元。根据所处不用的年薪区间,将年薪在月薪与年终奖之间合理分配,将税负降低,可增加职工的实际收入。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所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此计算方法会产生无效区段,即在此区段多发年终奖金,而实际领取数比未多发更少,应避免在无效区段发放年终奖金。例如:乙某年终一次性奖金18100元(当月工资超出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税=18100×10%-105=1705元;如少发100元或将100元并入月工资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税=18000×3%=540元,相比原方案多发奖金=(18000-540)-(18100-1705)=1065元。

(二)缴纳年金按月缴费税负低。国税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缴费因金额较小,所以适用的个税税率较低,税负最轻。例如:丙某单位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全年为10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应缴纳的个税=10000×25%-1005=1495元;若按月缴纳,应缴纳的个税=10000/12×3%×12=300元,按月缴纳年金比一次性缴纳节税1495-300=1195元。

(三)巧用公积金节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税前扣除的,同时可以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提高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节税是合理可行的,但住房公积金不能随意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财税[2006]10号文中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取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取暖费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的有关规定,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超过规定标准或超过3,500元最高限额的取暖补贴,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税。公司在安排员工福利计划时应充分考虑上述税收政策,争取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最大化。

第6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惠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8-0084-02

1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意义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如何在未来老年高峰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使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巨大挑战,到2010年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2万多亿元人民币中,政府养老金占比89.5%,企业年金10.5%,个人退休账户几乎没有。

(1)作为唯一支柱在苦苦支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力不从心。199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到2010年达到1000多亿元。根据市场专业人士测算,再过10年,我国25%以上人口都在60岁以上,中央财政每年要筹集3000亿至4000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如果不靠积累,未来巨大的养老金压力将使财政出现巨大赤字,同时除去各类缺口问题,替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之前,中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总体维持在75%以上,但到目前已下降至50%以下,因此,仅仅依靠社保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基本不再可能。

(2)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运行多年但步伐缓慢,不管从占GDP比重、员工参与率和替代率方面,都与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只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粗略计算,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占当时企业总数的0.31%,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仅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占就业总人数1.51%。从规模来看,2011年企业年金资产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76%,而全球企业年金占全球GDP的比重约38%。

(3)同时,在公众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对基本养老保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0年年末,相对于发达国家12%的寿险深度及1500美元左右的寿险密度,中国的寿险深度仅为2.67%,寿险密度仅为794元人民币。

因此,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的情况下,需要正视过度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带来的风险,尽快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而税收优惠政策正是鼓励企业及个人补充养老保障第二、第三支柱的有力措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已是迫在眉睫。如何鼓励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结合我国情况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使其真正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对我国养老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赋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个人养老储蓄,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根据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近年迅速发展的经验,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各国的现实条件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约束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1)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有所规定。该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的国内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可以起到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作用,但是它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按照20%的目标替代率,企业年金的供款率将大于4%,只对4%的供款额优惠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同时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

(2)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阶段:企业年金供款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阶段、企业年金待遇给付阶段。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与这三个阶段相联系。对每个环节可以选择征税或者不征税,这样共有2的三次方即8种不同征税方式组合,在以下论述中以T(tax)表示征税,以E(exempt)表示免征税。在8种税制类型中,最宽松的是EEE税制,因为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阶段都免税;最严厉的是TTT税制,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个阶段都征税。

目前世界上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是则像对待其他应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的好坏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不宜将向企业年金计划征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点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最成功的典型是美国的401(k)计划,它实施的是典型的EET税制。美国税法规定,雇员对自己401(k)个人账户的缴款享受推迟纳税的优惠,直到退休;雇主对雇员401(k)账户拨款,享受全部免税的优惠,但是由于高薪雇员比低薪雇员更希望向401(k)计划进行税前供款,美国《税收法》对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问题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在满足其他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条件和禁止对高薪职员进行优惠的各种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专门针对401(k)计划的特别附加的缴费数额限制和年度检测。401(k)计划参与者的税后供款也必须遵循《税收法》对税后供款附加的特别限制和要求。《税收法》还对参与401(k)计划的税前和税后供款的总额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因此401(k)计划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为了使企业年金获得较快的发展,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并从税收立法的高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确保政府税收收入不流失,在对企业年金实行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业年金供款占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采取暂停企业供款的方式消除精算剩余;对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等。

3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

有了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未必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纵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计及表现,如果把现行税制与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相比较,除了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发挥得较为充分以外,其他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都或多或少地有些欠缺,从而不利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居民连续性较强和经常性的收入,作为综合所得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率;适当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范征管办法和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对临时性、财产品转让性等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仍实行分项计征;建立由支付单位和有所得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减少漏洞。这样人们才会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感兴趣,对建立企业年金起到鼓励的作用。另外,目前很多支付仍以现金结算,以致一个全国性的电脑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无法建立,这样税收政策的执行无法按实际的收支情况进行。因此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支付体系的建设,建立严格的全国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调动各市场主体进行支付工具使用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普及,改善社会支付信用环境,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加大力度。这样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特点将会被重新审视并得到充分重视进而会被挖掘利用,企业年金也就会得到大发展。

第7篇

【关键词】 养老储蓄; 税收政策; 缴款限额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93-03

人口老龄化使得我国财政承担了巨大养老压力。近来,有些专家和学者建议适度提高退休年龄来缓解养老压力,此建议是否可行成为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提高退休年龄应该与补充养老体系改革同步进行。借鉴美国鼓励养老储蓄税收政策的实践经验,完善我国补充养老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美国养老储蓄税收政策简介

在美国,迅速增长的退休储蓄方式是401(K)计划,401(K)计划取名自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国内税收法》第401条第(K)项,也称为“现金或递延安排”(CODA)计划,是一种由雇主提供并各自控制的退休储蓄项目。美国《国内税收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对401(K)计划的缴费、投资和领取等各环节都有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其一,企业为员工设立专门的401(K)个人账户,允许工人将一定比例的工薪存入该账户,任何缴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是每年缴款是有限额的,另外,雇主经常按一定比例配对雇员缴款;其二,401(K)计划允许雇员自行做投资决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如利息、股息、资本利得)也是免税的;其三,59■岁之前不允许从401(K)账户提款,否则将给予10%的税收罚款(只有当雇员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退休等特殊情况,可以从401(K)账户提前提款),但是70.5岁必须提款,否则也罚款;其四,401(K)计划允许雇员们从401(K)账户贷款或贫困提款;其五,提款时要缴税,但是按普通收入缴税。

对于雇主没有给他们提供401(K)计划的那些雇员,1974年国会采用了个人退休账户(IRA),是一种由联邦政府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而发起、个人自愿参与并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金计划。1981年以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IRA。个人退休账户的税收优惠模式与401(K)计划基本相同,只是其内容略有不同:第一,几乎任何形式的资产(如股票、债券、甚至不动产)都能存入IRA;第二,IRA不允许贷款,也不允许提前(59■岁之前)提款;第三,IRA税前扣除的缴款限额与401(K)不同,2013年的缴款上限为$5 500,而50岁或50岁以上的,可以追加缴款$1 000。另外,1986年的税收改革对IRA进行了限制,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一个户主的年收入低于$40 000,或者一对已婚夫妇的年收入低于$60 000)IRA功能没变,而对于高收入家庭,每次向IRA缴款是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不允许从税前扣除,但是IRA累积的利息是免税的。

另外,基奥账户(Keogh Accounts)是专门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等)提供的退休储蓄账户。拥有基奥账户的人,2013年的缴款限额为$51 000(或收入的25%)。该缴款是免税的,退休提款时才缴税。但是,缴款必须用现金(股票不行),并且没有追加缴款。基奥账户除了不是由雇主管理以外,其作用与401(K)账户一样,只是没有雇主配对缴款而已。

二、美国养老储蓄税收政策的分析

(一)美国养老储蓄税收政策的效应分析

1.税收补贴提高了退休储蓄的回报

从表1可以看出,将$1 000存入个人退休账户(1年)比存入普通账户的收益高$18.75,说明税收补贴提高了养老储蓄的回报。此外,延期纳税使人们持有个人退休账户资产的时间久了,收益提高了。另外,许多纳税人发现当他们退休时,由于收入比工作时低,适用的税收等级较低,结果,延期纳税减少了税收支付的数额。同样的推理方法适用于税收鼓励的所有类型养老储蓄。因而,税收鼓励政策大大提高了退休储蓄的税后回报率。

2.税收补贴退休储蓄的理论效应

图1中,个人最初面对的税后预算线BC2,斜率(slope)为-〔1+r×(1-t)〕,此斜率为税后利率,即工作期间消费的价格Cw。

当退休储蓄处于税收补贴形式,税收到退休时才支付,储蓄的税收负担轻了。如果延期纳税减轻了储蓄的税收负担t×p(p

(二)401(K)计划税收优惠限额的分析

从表2可以看出,2013年美国401(K)计划允许雇员税前扣除的缴款限额为$17 500,比2012年提高了$500。由于通货膨胀因素,缴款限额每年可以增加$500。而且对于50岁或以上的雇员,可以追加缴款,2013年追加缴款的限额为$5 500。通过表3可知,2007年至2011年,401(K)计划雇员缴款限额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直都在40%左右。

三、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有5.47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 847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4 821亿元。而截至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0 427万人,也就是说,其中只有6%的人参加了企业年金。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因素归因于税收优惠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如下:(一)企业年金的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收优惠限额偏低,企业和员工的参与积极性不强。美国的税法规定,401(K)计划允许税前扣除的缴款限额:2013年雇员为$17 500,而且50岁或以上的雇员可以追加缴款$5 500,雇主和雇员总计$51 000(或年工资的100%)。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仅有5%的税优,且进入个人账户时还得缴税,个人缴费部分则必须缴税。比较而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限额偏低,难以发挥激励作用,企业和员工的参与积极性不强。

四、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

目前,美国鼓励退休储蓄的税收政策帮助数以万计的家庭积累储蓄,并提高他们的退休保障。2012年劳动局统计数据显示,78%的全职工人有退休储蓄计划。将近10万亿美元被存入401(K)计划和个人退休账户,这证明现有制度的成功。10万亿美元也为资本市场作出重要贡献。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建议如下:

(一)采取延期纳税(EET)的税收优惠模式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缴款基本上为前端征税模式,很多人认为钱没拿到,税却先缴了,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经验,采取延期纳税(EET)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对企业年金缴款(限额内的)免税,投资收益也免税,直到退休提款时才缴税。延期纳税,虽然当期的财政收入减少了,但从长远来看,由于企业年金的大力发展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财政从资本市场获得的税收可能远远大于目前暂时的税收“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限额内的)给予免税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必须缴税,税收优惠力度较弱,员工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借鉴美国401(K)计划经验,对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限额内的)应给予免税。个人缴费限额的确定可以参考美国,上述表3的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1年,美国401(K)计划雇员缴款限额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直在40%左右。实际上,我国普通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只有30%左右。所以,我们可以把各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作为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上限。同时,考虑我国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负担比较重,企业缴费5%的税优可以保持不变。另外,税收优惠限额应与通胀指数挂钩。

(三)如果提高退休年龄,63―65岁才退休,应允许58岁从企业年金账户提款

按照“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课题组测算,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基本养老统筹基金可增收40亿元,减支160亿元,减缓基金缺口200亿元。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0/55/60岁。如果提高退休年龄到63―65岁,应该允许员工58岁从企业年金账户提款。美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67岁,但是,59■岁以后就可以从401(K)账户提款,而且当雇员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退休等特殊情况,还可以从401(K)账户提前取款。借鉴美国经验,允许58岁从企业年金账户提款,有了这5年企业年金的补充,即使提高了退休年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即将退休职工的压力。

(四)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的投资提供适宜的环境

美国401(K)计划成功的背后有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作支撑。资本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可选投资工具,同时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非常健全,以及美国发达的信托文化,都为养老金的长期投资提供了适宜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401(K)计划的大发展也促使美国资本市场不断走向成熟。我国应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同时放宽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魏素艳,姜杉. 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模式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7).

第8篇

[关键词] 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目前我国实行分类征收制,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可谓是占据着个人所得税中的半壁江山;同时也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它直接影响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企业若想保证员工的利益最大化,并在不违背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为员工节税,那么正确筹划工资薪金所得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我国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将应纳税所得分成不同的区间,每个区间对应一个税率,并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升高而递增,将每个区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对应的税率,最后加和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主要有两点,工资薪金所得总额和适用的税率。

二、调整职工薪酬组成结构

税法上规定的工资薪金征税范围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而会计规定的职工薪酬还包括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费等,以此形式发放的职工薪酬是不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因此合理地调整薪酬结构,将应税所得额调整至非应税薪酬部分,可以为员工进行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主要分为三类,第一是与员工生活息息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食堂、浴室、社会保险等,第二是与员工卫生保健相关的福利,如单位自办医务室、医药费、防暑降温费等,第三是其他福利。随着国家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越来越注重公司人力资源的建设,有些企业甚至将人力资源作为自己最核心的竞争力。保持公司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薪金固然是很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福利同样重要。让员工有一个舒适、体面的生活也会给公司自身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加剧的问题,企业年金计划正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一大支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年金计划,不仅使员工享受到了补充养老保险的福利,同时也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

四、国家对于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特殊规定

对于一些人员结构比较稳定,员工工资薪金随着季节、业绩等因素变化的企业,可以采用发放年终奖的形式将绩效奖金、销售提成等统一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法是将奖金总额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用年终奖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具体计算方法是把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除以12看其商数落在哪个区间,找出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总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我们可以将税前年终奖X和税后年终奖Y看成是一个分段函数,每段函数都是一个一元一次方程,通过计算我们发现这个分段函数中Y的值并不是永远都随着X的增加而增加,在两段函数连接的地方是有间断点的,举例说明员工甲税前年终奖为53900元,员工乙税前年终奖为54100元,分别除以12后甲的金额是4491.67元,乙的金额是4508.33元,查图1可知分别适用10%税率105元速算扣除数和20%税率555元速算扣除数。

甲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3900-(53900X10%-105)=48615

乙的税后年终奖所得:

54100-(54100X20%-555)=43835

乙员工的税前年终奖要比甲员工少200元,但是按照规定算完年终奖后乙员工实际到手的税后年终奖却比甲员工整整少了4780元,因此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通过函数图像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税级和第二个税级之间的衔接处由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变化会导致第二个税级的起点比第一个税级的终点小,随着第二个税级中税前年终奖上升到19283.33元,税后年终奖才与第一个税级的终点――税前年终奖18000相同,也就是说税前年终奖处于18000元到19283.33元之间时会导致实际得到的税后年终奖低于18000元时的税后年终奖,因此年终奖在18000至19283.33之间为无效区间。以此类推,计算出年终奖的6个无效区间

五、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在较长时期内,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等在完成事先预定的目标后,可以按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激励机制。相对于工资、薪金等传统薪酬而言,股权激励为员工和公司建立一致的目标和使命,使员工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加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发展关系。《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中规定了我国公司股权激励的支付方式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按照员工行权价格低于行权日公允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公允价-行权价)X股票数量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规定月份数

(注: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六、总结

上文介绍了几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路和方法,但其实每个企业的税收筹划都应结合各自所处的行业、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员流动性等因素,建立一个适合自身的薪酬激励体系,我国税法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有着严格的规定,但也对一些政策支持,有利于社会和谐的事项有特别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不影响人力资源管理的前提下,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既有利于单位节约人力成本,又增加了员工的实际收入。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着大幅度的提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渐渐跟不上新的形式。设定一个固定起征点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居民生活中的各项支出,应该将人们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大额开销进行税前扣除,例如:购房贷款的利息、子女上学的学费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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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富强.我国的个税改革能否及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兼论个税体系上的国际可比性[J].贵州社会科学,2012(2)

[3]顾斌,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2007(2)

[4]张源,赖锦玲.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2(6)

[5]杨碧云,易行健.,易君健.个人所得税逃税理论模型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03(8)

[6]李晓华.对企业职工薪酬会计和涉税处理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5(3)

[7]谢建斌.绩效薪酬、薪酬公平和员工薪酬满意度关系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4(2)

[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S].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