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1 16:28:2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从法律的角度反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分析校车涉及的法律关系,对解决校车问题应该有所帮助。
一、关于解决校车问题的建议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车事故,社会各界提出了解决校车问题的诸多建议。
希望政府加大投入,保障校车的配备与运营。校车事故频发,有关人士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符合标准的校车匮乏,因而建议政府加大投入,为学校配备合格校车。从公民受教育权角度考虑,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应当承担提供免费教育的义务和提供与受教育相关的物质条件(包括校车服务)的义务;从公共产品角度考虑,校车属于“准公共品”,政府应当为校车的购置和运营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持;从事后补救角度考虑,与其事故发生后由政府“买单”,不如摒弃那些“形象工程”,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校车制度。
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尽量减少校车的使用。《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应该存在校车问题的,上海市政府也曾因此规定全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都不得配备、使用校车。既然如此,校车问题为什么还存在呢?首先,撤点并校导致学生对校车的需求增大。从2001年至2010年,全国小学由49.1万所减少到25.7万所,其中农村小学由41.6万所减少到21.1万所;初中由6.8万所减少到5.5万所,其中农村初中由3.7万所减少到2.9万所。撤点并校导致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上学距离变远,对校车的需求由此产生。其次,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入学,民办学校则不受此规则的限制。最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并没有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原则。学校门口的交通拥堵、家长对校车的呼声折射出就近入学政策的执行不力。针对造成校车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许多人建议要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实现教育均衡,尽量减少校车的使用。
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解决校车问题。校车问题既然不可避免,那么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政府、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解决问题。在强化政府加大投入和监管义务,学校、家庭合理分摊校车费用的基础上,社会各界对校车的运营模式提出了建议。如,家政公司校车服务的合法化与规范化,校车公交化运行,步行校车模式等。
二、关于解决校车问题的法律规定
基于社会各界的建议,经过专家认真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国务院出台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的责任。
政府的责任。由于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解决校车问题的关键在政府,因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政府的责任。第一,合理设置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第二,发展公共交通工具,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第三,提供校车服务。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四,筹措经费。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另外,第十二条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义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随车照管义务。
家庭的责任。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校车法律规定的效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面规定了政府、学校、家庭诸方面对解决校车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的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校车安全事故同比下降42.1%,校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50.2%。但是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校车事故仍接连发生,而且还引发了其他相关问题。
首先,校车配备不到位或者停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规定了财政补贴制度,但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许多地方的财政收入又有限,因而校车配备没有完全落实。部分配备了校车的学校,由于运营费用的不足,校车成为摆设,成为校园的“不动产”。其次,转嫁成本,导致学生上学成本提高。有些地方在取缔黑校车或提高校车标准之后,又把成本转嫁给了学生家长,甚至出现每月交通费翻倍的现象。最后,标准强制实施直接导致部分民办学校关闭。民办学校不能享受政府的补贴,而且其校车大部分不符合标准。因此,校车新标准强制实施,导致了部分学校(主要是打工子弟学校)校车停运,学生被迫退学,引起家长的不满。
【关键词】校车事故;成因;对策;完善立法;教育理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22-01
一、校车事故简介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按常理说,载满了活泼稚嫩的小生命的校车应该充满勃勃生机,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校车事故却使人谈及校车怎么也无法轻松。众多校车事故留给人们的是一声叹息。
二、校车事故成因
(一)立法缺失
在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前,我国没有对于校车安全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诸如,这个标准本身就存在规定模糊的问题,如4.8.1对“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的要求以及4.8.2对“扶手和把手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的要求的规定都过于模糊。作为一个行业标准,其目的就是在于为“校车”这个产品提供合乎安全要求的技术参数。何为“足够的强度”,何为“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是该标准应解决的问题,但是它却把它直接写入文件,真可谓“该清晰的始终模糊”。
二、执法障碍
(一)保障校车安全在执法上存在障碍
但是解决了立法缺失并不能使校车事故问题迎刃而解,执法障碍也严重影响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在2010年7月1日就已经实施,但其中的许多技术要求并未落实。
执法的障碍并不单纯来源于校车的经营者,甚至也来自于自身安全受到“黑校车”威胁的校车的消费者。
(二)需求与满足需求能力的矛盾成执法首要障碍
有学者指出,基础原因是二次、三次至多层次继发来自事故本源的原因。而造成校车事故的基础原因则是学生对上学代步工具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及目前的客观条件无法安全地满足这种需求之间的矛盾。
由于城镇化水平愈来愈高,一个村庄的入学适龄儿童逐渐减少。为了充分利用和节省教育资源,教育部门采取了并校的政策,从而使很多农村学生上学路途变远,这就对校车有了很大的需求。因为政府部门在并校的同时没有考虑并做好相关配套工作,解决随并校产生的农村学生上学难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靠学生家庭和所在学校自行解决。
一边是学生必须乘车才能去路途遥远的地方上学,一边是农村家庭经济情况不能为孩子提供正规合格的交通工具,在这种需求与满足需求能力的矛盾下,“黑校车”的产生和执法人员的执法障碍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三、避免校车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立法
随着2012年4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我国已经有了全国性的有关校车安全的法律文件。
该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各方责任。
在政府方面,该法规定对校车安全负有保障责任的政府及其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而其职责主要包括合理调整区域内学校布局,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等。
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方面,“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保障校车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包括学生及其家长在内的全社会成员都应尽责保障校车安全。
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经费问题上,该法只是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那么“多渠道,多种方式”具体都包括什么,这是关涉校车安全的重要问题;
其次,在责任问题上,该法规定,“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该法将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各自对校车安全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的分配的权力下放给它们自行协商。这样做在尊重了二者意思自治的同时,却留下了难以监管、责任规定不统一等诸多隐患。
这些弊端表明,在《条例》出台以后,对校车安全的立法完善仍需继续努力。
11个花朵一样的孩子,最大的6岁、最小的4岁,就这样随着面包车坠入冰冷的水塘。每每发生这样的悲剧,总是让人心情难以平复。很多人可能会想到2011年的甘肃庆阳校车事故,以及在那之后的一系列法规健全上的进步。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改变的似乎只是纸上的法律——校车还是面包车,刚拿到驾照的园长做司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没能阻止校车事故发生,没能保护得了花朵般的孩子。
回忆2011年甘肃庆阳校车事故发生后,在总理的直接过问下,不到一个月就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校车安全问题首次写进政府工作报告。随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顺利获得通过,中国的校车安全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应该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亮点颇多,对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等每一个环节都有比较详细和可操作的规定。然而问题在于,究竟有多少得到了真正落实呢?
这个学期刚开始的时候曾有媒体报道,《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虽然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但是各地尚未制定实施细则,许多小学和幼儿园购买的新校车很难上牌,遭遇“办不了牌照无法取得校车标牌”的尴尬。如今又一个学期即将过去,不知道多少地方出台了实施细则?《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真正从纸上走下来了吗,学生安全上下学的权益因此得到更有力保护了吗?
如果不是像甘肃庆阳那样出了举国关注的重大事故,许多地方政府几乎不可能也不愿意“停购公车买校车”;如果说把面包车换成安全的校车仍旧需要一个过程,那么校车司机“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和“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的规定总可以执行吧?在江西贵溪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同时也是幼儿园园长的周春娥拿到驾照不足一年,为什么也可以驾驶校车在路况本就很差的农村土路上奔驰?
现场目击者的痛苦回忆
发生事故的幼儿园名叫春蕾幼儿园,位于贵溪市滨江镇金法村委会湖彭家小组,有4个教学班,126名学生。村民徐友珍说,这辆面包车一直都是由园长周春娥驾驶,每天上午9时和下午5时她都会定时接送孩子们上下学,尽管车辆限定为7座,但为了节省成本,只能让十几个孩子挤一辆车。
村民徐友珍哽咽着告诉记者,原本隔壁村的四个孩子是不会摊上这起车祸的,提前上车只为能有个座。原本他们离学校是最近的,每天上学出发的时间可以稍晚一点,等校车接完其他两个村子的孩子回来之后,顺带搭上。可是每次校车都挤满了人,只能站在车门旁边。孩子家长无奈之下只能让自己的孩子每天早早起床,赶在园长周春娥驾驶的校车出发之前先上车,这样就能够坐到座位。
事故发生的那一天上午8时,这4名孩子像平日一样提前坐上了校车。当校车接完邻村其他上学的孩子返回学校途经石童家村小组时,不幸发生了。“流岭村的4名孩子因为坐在最里面,被后上车的孩子们挤着出不来。”参与现场救援的家长名叫童辉兵,“我看见车体就快要被水淹没了,立刻跳入水中,当时车身上沿离水面只有10厘米的距离了。其中有个女老师在把车里面的孩子往外托,我就拼命地捞。”就在面包车彻底沉下去前的2分钟里,童辉兵和附近的居民一共捞起了6人,其中还包括自己的女儿童贝莹。“因为我女儿最后上车,才得以救上来,被挤在里面的孩子实在是无能为力了。”
经过附近村民的共同抢救,1名司机、1名女教师以及4名儿童幸免于难。
事故发生后,死者卢雨的婶婶周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当日早上,当地气温零下1~2摄氏度,她在外面散步时听到吵闹声。
“当时水塘附近围了上百人”,周女士说,她看到很多村里人在水塘里捞东西,以为是谁家孩子掉下去了。但过了一会儿又捞出一个,又过了一会儿再捞出一个。水面上漂浮着孩子们的书包。当捞到第三个的时候,她就觉得不对劲了,忙问周围人:“怎么那么多小孩子掉下去了啊?”周围人告诉她,幼儿园的面包车掉下去了。
周女士脑子一片空白,她的侄子也在车子上。周围不断有人在喊:“我儿子还没上来,我儿子还没上来。”越来越多的村民加入打捞,消防公安开着车子也来了。“村里人一直捞了七八个,还是不见我家侄子。”周女士说,消防和公安来了后,开始把绳子绑在面包车上往岸边拉。
但快到岸边时,绳子突然断了,面包车随即又沉入水中。换了一根绳子,再往上拉,才最终拉上岸来。“拉上来车子里是空的,还是没有我家侄子。”这时候,消防队员开始抽水。两个多小时后,她的侄子找到了,最后一个。她说:“拉上来的时候,都冻硬了,脸都是青色的。”
当地村民童先生在得知自己的儿子遇难后,嘴里一直嘀咕着“一去就回不来了”。他儿子今年5岁,已在幼儿园上了两个学期。周女士还描述,事故车辆冲进的水塘,跟当地操场一样大。童先生说,“路边完全没有护栏”。
回忆起事发当日校车落水现场的一幕,45岁的张美英依旧忍不住流泪。她是第一个打电话报警的人,并亲眼目睹了面包车坠入水塘的全过程。
“当时我吓得腿发软,心里很着急。”张美英说,当时站在岸边的她恨不得自己会游泳,那样就可以跳进水塘去救自己的孙女。
童辉兵是唯一幸存的女孩童贝莹的父亲。据童回忆,“我当时赶到现场后,面包车还有一点没有沉下去,村子里的老人拖来一条小船,我划过去后,车里的老师把身边的童贝莹和童国微递了出来后,随后面包车就完全沉了下去。
一名遇难孩童的父亲童秋发告诉记者,“当我跳进水里救人时,车门里面反锁了打不开,玻璃怎么也敲不破。水又深又冰,当我爬上来时人都已经失去知觉了”。记者了解到,童秋发年仅3岁的儿子童宇翔是遇难孩子中年龄最小的一位。
当地村民告诉记者,“村上的青壮年大部分在外打工,只剩一些老人和妇女。许多老人赶到现场的时候,即使听到自己的孙子在叫喊着‘爷爷、奶奶……’,但是他们也无能为力,只能等到后面赶到现场的青壮年村民下水救援”。
据交警部门现场勘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机当时驾车速度较快,操作不当,为避开停放路旁的农用车而冲上沙堆,滑落水塘,发生事故。脱离生命危险的4名小孩目前仍在医院救治。
有钱赔偿家属,为何没钱买安全校车
悲剧发生后,当地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拿出一笔钱,给每个死亡儿童家庭赔偿48万元,“工作效率”不可谓不高。然而这种拿纳税人的钱保自己乌纱帽的做法,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若能把这些钱提前用于购置校车,在校车安全管理上投入更多精力,悲剧本来是可以避免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大半年了,平日不能吸取之前校车事故的教训,等到出事了拿纳税人的钱来“灭火”,这样怎能令公众满意?校车安全管理需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日常工作,孩子宝贵的生命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拿钱来“摆平”的。
校车事故阴魂不散,一再轮回,一再刺痛人心。在校车事故发生前,当地对校车乃至学校的管理极为漠视,非法幼儿园、黑校车的猖獗与此紧密相关。事故发生后,经媒体报道成为舆论热点后,当地政府往往表现出甚为“重视”的一面,从上到下,批示的批示,救助的救助,处理的处理,做事效率之高前所未有。
事故发生没多久——恐怕还未超过24小时,当地镇政府就急匆匆地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且一次性赔偿额度达48万元。这意味着,只要家属拿到这些钱,双方就算“两清”了。
跟此前的几起校车事故一样,赔偿都是四五十万元,无论是从处理效率还是赔偿额度,遇难学生家长大部分还能接受。问题是,倘若我们反过来审视这个问题,一个7.5米长的大鼻子校车不过20多万元一辆,这些赔偿金若此前用来买校车,悲剧或许就不会发生了;倘若当地部门用处理校车事故的精力来管理幼儿园,不合格的幼儿园或许就不存在了……
这背后有太多的“或许”需要反思,有一点是肯定的,没钱买校车是个伪命题。如人大代表冯芳英所言,“校车的问题,不完全是财力投入的问题,而是责任心的问题,有没有对孩子生命的责任感,有没有尽到对教育投入的责任。”概而言之,这就是一个责任的问题,责任的缺失是校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几乎形成了一个这样的“悲剧逻辑”:校车事故发生后,媒体介入,发酵为公共事件,当地拿出能买几辆校车的钱“灭火”,迅速与遇难学生家属签订协议,息事宁人,以逃避舆论的指责与追责。此种逻辑揭示出,只有关系到官员的乌纱帽,他们才会认真重视。
不少地方宁愿事后用赔偿金来进行舆论公关,也不愿意事先将钱投入到管理中。这解释了缘何校车事故一再发生,血的教训一直没被汲取的原因。于是乎,形成了这样的奇特景象:办公楼华丽无比,领导用车颇为豪华,就是没钱、没心思用在教育上。
若要让有钱赔偿,没钱买校车的悲剧不再轮回,需要明确校车安全责任主体,将校车事故与官员的乌纱帼挂钩,对毫无责任感、生命感,只会赔偿了事的地方官员进行严厉的问责。
《人民日报》高级编辑李泓冰教授曾说过:“一个社会的未来,必须由孩子的人生幸福来垫定,亏欠了孩子,就是亏欠民族的未来与国家的前途,就是对这个国家的不负责任。”在校车安全上,官员们更该有责任意识。毕竟,懒政、不作为、空谈,将直接葬送孩子们的一切。
多少血的教训才能换来校车安全
悲剧无法假设,生命不可以从头再来。11个孩子,11个破碎的家庭。不敢想像孩子们在离开这个世界前有过怎样的恐惧与挣扎,也难以承受那些失去孩子的为人父母者那绝望的眼神。我们惟一能做的,是再一次发出这样的悲怆追问:校车悲剧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到底还需要多少血的教训,才能让一些人从麻木中醒来,让维护校车安全不再成为一句有口无心的“空谈”?
虽然,再多的诘问、反思与问责也无法挽回这些孩子的生命,但这不仅是向他们赎罪的一种方式,也是让“死亡校车”不再横行、让更多孩子得到安全庇护的惟一路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2012年4月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级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但是这个过渡期到底要多长,应该尽快予以明确。此外,尽管当地政府与死者家属迅速签订了交通事故协议,同意以现金形式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整,但这代替不了对相关责任人的严肃处理,处理也不能“抓小放大”,以小虾米充数来应付公众舆论。
尤其是,这起校车悲剧再一次给了我们一种泣血警示:在校车安全问题上来不得半点机会主义和形式主义。亏欠了孩子,就是亏欠民族的未来与国家的前途。如果人心还不曾坚硬,如果我们能拒绝遗忘,如果这11条生命还能像针锥一样扎痛监管者的神经,校车安全,就有望不再是一个让人感到无助、无力的词。
[相关链接]各国校车管理制度
美国:各级政府共同管理
从上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教育法规定强制性的乘校车上学制度。美国的校车制度非常严格,包括校车的制造标准、驾驶人的筛选、交通优先规则等多个方面。美国运输部近年来颁布了36项用于校车的安全标准,包括校车车体结构、防倾覆保护、制动装置等。校车服务由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联邦政府和各州为校车制定的法律法规,总共有500项之多。同时,各州每年都要开会,专门就校车问题进行讨论,每5年开一次全国性会议。
英国:成立校车委员会
英国政府于2009年颁布了《校车(安全)法》。内阁大臣指定5个人组成“校车委员会”,监控并上报该法案的执行效果,委员会定期向内阁大臣汇报,内容须包括当年与校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数据、事故发生原因、受伤及遇难人数等。内阁大臣向委员会支付后者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及执行该法案产生的所有费用最终都由议会提供。
第二作者:任园园 (1993 —),男.,汉族.,河南省辉县市人.,本科生,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 法学。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逐渐涌现,相关立法呈现出滞后性。近两年校车安全问题成为实物届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一个迫切性的问题。针对校车安全问题,我国在高层级法律方面,对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规定处于不完善状态。因此,加强校车安全问题的法律研究,对完善相关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将起到建设性的作用。
关键词:校车安全;现状分析;法律对策
前言:现阶段,校车安全存在着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各部门职权划分不明确,校车质量不合格,校车司机不合格的现象。尤其在乡镇地区,中小学生和幼儿大多是留守儿童,其监护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对于拥挤不堪的校车也抱有侥幸心理。 因此,研究校车安全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校车使用的环境,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强化政府的行政职能,打压黑校车的发展。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深入实践调查总结经验,不断的进行理论创新,结合实际发展的需要完善校车立法机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层面来解读影响校车安全现阶段校车安全问的因素,并且不断提出新理论来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一、校车安全问题规制的理论分析
(1)校车安全问题的现状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过万人,其中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中小学及学前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伤。据调查显示,校车安全事故多发生在中小城镇地区,由于经济水平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及地方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校车交通事故频发。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黑校车大量存在,校车超载极为严重,破旧的汽车简单翻修就上路拉客。
(2)引发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因素
监护人的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落后,乡镇地区多是留守老人和儿童,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孩子能按时就学,他们也就向黑校车妥协。
监管的缺失。地方政府单位没有对黑校车加强监督和打击,很多时候视而不见。学校为扩招生源也不干涉,没有提供足够的条件满足学生对校车的需求。校车事故一旦发生,责任人就不明确。
法律的疏漏。现行法律条文对校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没有具体的可行性的规定,范围过大的限定反而起不到具体的实效。校车特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分析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小学及学前儿童伤亡人数过万人,其中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中小学及学前儿童的道路交通事故12320起,造成2670人死亡、11417人受伤。校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已成为我国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针对校车安全问题,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共有62条详细内容,不仅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还对校车的生产、安检、校车驾驶人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解决校车安全问题有极大的帮助,然而就在其出台不久后,同年12月24日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又发生一次严重的校车事故,11名儿童遇难,这意味着校车事故仍在不断发生,悲剧还在上演,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更进一步的解决校车安全问题。
在国外,校车安全问题也受到相当的重视,以美国为例,从联邦到各州涉及校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共有300多项。美国政府以及其他机构在贯彻“学生至上”理念的决心和程度上以及该理念在大众中的认可程度上都达到了其他国家难以比肩的高度,在他们看来,校车运输的是整个国家最宝贵的“货物”──代表未来的学生,因此他们对孩子们的人身安全问题非常重视,他们对校车的整体构造与安全装备都有详尽的规定,甚至校车还享有“通行优先权”。①美国对校车的管理可谓“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这也是美国校车安全度受到各国公认的重要原因。
美国有效的校车管理体制值得中国学习,但中美国情不同,中美在经济和科技上都有一定的差距,况且中国是人口大国,必须考虑到一些措施实施的可行性。中国可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合理借鉴美国对校车的管理经验,外为中用,自主创新。总之,必须更进一步完善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立法,使校车安全问题得到真实有效的解决。
三、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
(1)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乡镇地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围绕校车安全问题进行下乡普法宣传。一方面增强监护人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能够打压黑校车的气焰。
(2)立法明确学校的民事责任和责任义务。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校方才能够重视学生们的人身安全,切实负起责任,为孩子们提供合适安全的校车和就学条件。
(3)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可行性法规,强化政府职能。政府作为人民权利的行使者,需要法律的约束。通过地方法规规范校车管理,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和制约作用,使校车的使用更合法化。
(4)健全民事程序法开通诉讼渠道保障当事人权益。校车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需完善程序法和渠道。可以通过降低诉讼费用、提供诉讼人士等,让更多的人能够运用这一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5)借鉴国际校车法规较完善国家的可行性条文。结合他国的法律优秀成果改善我国校车立法。
结语:校车安全牵动人心,它反映了一个地方的教育环境、管理状况和人文思想。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是保障中小城市小学生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明确学校责任人意识的需要,是强化地方监督监管的又一切入点,最终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稳定发展。从中小城市的校车安全出发,分析推进校车安全建设的影响因素,为国家立法和中小城市的校车使用管理、地方政府的监管,提升学生监护人的法律安全意识等提供可行性的建议,从而减免校车事故的发生。(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引自李海龙:《美国校车:构筑学生安全的坚固城墙》,《探索与争鸣》2012.
参考文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3]梁慧星:《民法总论》
[4]赵梓媛,万毅.我国校车安全问题探讨[J].
《条例》初步规定了校车通行优先权,规定了便利校车通行的若干措施,树立了校车优先和教育优先的理念。为了更好地在理论上确立校车优先通行权的地位,有必要系统地对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性质、原则进行剖析,并寻找立法不足,使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一、校车优先通行权的内涵
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为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迅捷安全地将学生运送到学校,赋予校车一定的优先通行权确有必要。
狭义上的校车优先通行权是指校车在道路通行上享有的便利。广义上的校车优先通行权不仅指校车在道路通行上的便利,也包括其在上下学生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道路空间专用和出现交通违法行为后优先放行的待遇。目前在立法上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为广义上的优先通行权,《条例》规定校车享有三方面的优先通行权,散见于《条例》各个条文之中。
1.校车在载运学生上下学期间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根据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校车在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期间享有“优先通过权”,既包括发生交通拥堵时,在交警的指挥下利用各种道路资源优先通行,也包括可以自由使用公交车道、允许公交车行驶的单行道等专用道路资源优先通行。
2.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期间有道路空间专用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根据这一条款,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时,其所占用的部分道路空间,包括自身车体及周边部分道路空间,形成了校车专用空间,其他车辆不得对该部分专用空间进行使用、侵犯,必须停车等待,禁止超越。
3.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享有违法先予放行的待遇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这就明确了当校车在执行运送学生任务中发生轻微道路违法行为时,如果没有发生重大财产、人身伤亡,公安交通警察应当给予先予放行的待遇,不得当场加以扣留或拖走停放。
二、校车优先通行权的设置原则
1.权利专用原则
首先,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主体特定。享有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主体为《条例》中定义的“校车”,是指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必须是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生产,并经行政许可取得校车标志的车辆。其次,优先通行权专用于载运学生的校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在其他条款表述校车权利时使用了大量“载有学生的校车”、“运载学生的校车”等表述,这表明校车在不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任务时不享有任何道路优先通行权利。所以,校车享有校车优先通行权必须符合三项条件:一是车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二是获得校车使用许可;三是正在执行运送学生上下学任务。
2.交通安全原则
校车优先通行权保障的对象是正在上下学路途中的学生的生命健康权,而实现的基本途径就是交通安全的环境和有关条件的保障,包括车辆配置安全、通行条件安全、乘车环境安全。《条例》明确了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在保障校车交通安全中的共同责任。在车辆配置安全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强制性国际技术标准,加强校车行政许可环节的审批,使校车质量和校车人员配置达到保障学生安全的较高要求;学校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校车,家长应主动拒绝孩子乘坐不安全的校车。在通行条件安全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校车行经道路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及时加以整修、维护;学校在设计和申报校车行驶路线时,应主动避开可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在乘车环境安全方面,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主要义务,严禁强令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超员驾驶、超范围驾驶,根据乘车学生的年龄段和具体情况指派教师或其他人员随车全程照看,禁止其他无关人员乘车、随车。
3.通行便利原则
通过设置校车优先通行权使乘车学生尽快地到达学校,减少上下学路途中所用的时间,从而也减小上下学路途中可能的交通风险,实现交通安全的基本目的。在《条例》的诸条文中都设置了相关措施加以保障,公安交通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和校车行经线路的道路秩序维护,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社会车辆避让,对校车优先疏导放行。对载运学生运行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校车,可以消除违法措施、取证后先予放行,指令校车驾驶人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罚。另外,在载运学生上下学过程中,校车可以不受一般交通禁行规定的限制,可以在只允许公交车辆行驶的专用车道、单行线或其他禁行区域行驶。社会车辆在道路上遇到运载学生的校车时,应当自觉避让,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
三、当前校车优先通行权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法律依据不明确
校车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立法规格较低。目前校车优先通行权仅见于《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从法律渊源形式上来看,《条例》仅仅属于行政法规,其立法规格较低,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当前法律对道路优先通行权有具体规定的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其规定主要是对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设置了优先通行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是我们可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的此类特种车辆道路优先通行权其根本性质与校车优先通行权截然不同。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特种车辆迅速到达某种危机现场或尽快完成特殊任务,所以其根本性质是一种先行权,其价值取向是以快速通行为基本原则。相对比,校车优先通行权设置的最根本原则是交通安全原则,其优先通行的根本目的是安全地运送学生上下学,而不是以快速运行为目的。比如《条例》规定了校车运行的最高时速要求,严格禁止校车超速行驶。
2.规定不科学,可操作性较差
《条例》规定的诸多保障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条款在表述上存在模糊,规定不科学,加之目前各地较少出台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实施中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影响了《条例》应有效果的发挥。这种情况集中体现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了如下几项内容,一是校车在道路上停靠上下学生时,后方和相邻车道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二是校车停靠时等待的机动车不得催促校车。校车停靠时周围车辆的停车等待义务是借鉴了校车制度发达国家的规定,但是中国特色的道路行车导致难以操作。首先,该条规定在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时,后方车辆有停车等待义务,而未规定对向行驶车辆的等待义务,而在实际环境下,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一般中间无隔离护栏,只规定同向车辆而未规定对向车辆的停车义务,势必增加上下车学生的风险。其次,该条规定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车道时,后方和相邻车道上的机动车有停车等待义务,而在实际中双向四车道以上的道路中间一般安装有安全护栏,学生从右侧上下车不能穿越护栏,此项规定实际无意义。另外,后方车辆不得使用灯光和喇叭催促校车,其违法性质和处罚方式也很模糊。公安部123号令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计6分,但是如何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来操作实践中基本无法实施。
四、完善建议
1.出台实施细则,强化管理
《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是较为迫切的要求,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模糊和不同理解,加强制度效力。目前有上海等4个省市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化了相关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也在有关规定中强化了校车驾驶人行政许可、计分、管理的内容,注重与《条例》的接轨。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尚未出台实施细则,部分省市甚至尚未列入立法计划,这种情况严重制约了校车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利于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的推进。下一步应加强督促,在一至两年内全国所有省市都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在制定中应注意结合《条例》规定的校车优先通行权的设置原则,科学、细致地规定校车通行、管理制度,使之完善、系统,具备可操作性。
2.扩大社会宣传,加强教育
给予校车优先通行权、实现校车安全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的法律规定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当前在社会上存在很多关于校车优先通行权的争论,对于是否应赋予校车优先通行权、如何实现校车优先通行权都存在多种意见,这些都不利于校车安全制度的构建。我们应该扩大社会宣传,介绍构建校车安全制度的必要性、有效性,推广国外校车制度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营造“校车优先、孩子第一”的社会氛围,让校车优先观念深入人心,这样,才能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在社会的保障下有积极的作为。
3.修改有关法律,明确权利
作为道路通行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道路优先通行权的规定较狭窄,不能满足当前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的要求,也不利于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的实施,应尽快对之加以修订。建议专设道路有限通行权一节,在有关条文中对道路优先通行权作系统规定,加入校车优先通行权作为其中一类,形成特种车辆优先通行权、公交车辆优先通行权、校车优先通行权三位一体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体系,使校车优先通行权从法律依据上更加确定,在实施中更加有效。
《条例》颁布生效一年以来,校车安全事故仍频见于报端,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要走的路还很长,作为校车通行安全的保障要素,校车优先通行权的构建和制度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只有通过对《条例》的上位法进行修改完善,才能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更加明确,同时通过《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使校车优先通行权制度确定、可行,从而发挥其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的根本作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法制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释义.北京:法制出版社,2012(4).
[2] 崔晓.浅议快速公交系统发展中优先路权的保障.城市公共交通,2012(8).
[3] 吴庆荣.我国《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不足与完善.教学与管理,2012(6).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件》、《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行“校车准运证”制度,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杜绝超载、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及七座以下车辆、报废车辆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上路行驶,促进校车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中小学生及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职责
镇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镇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教育部门职责。将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了解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乘车需求,会同镇派出所、安监所汇总分析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派出所职责。建立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上下学车辆户籍化管理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核查,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行为和非法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与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及时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三)安监所职责。将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纳入安全综合督管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镇政府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度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把责任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因工作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
(二)规范管理、加强配合。各责任单位既要按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建立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2月24日上午9时左右,江西贵溪滨江乡洪塘村合盘石童家村小组发生一起幼儿园班车侧翻坠入水塘事故,该7座面包车上载有17人,致11名儿童死亡。11名幼儿园小朋友从此消逝,留给亲人无尽的苦痛与哀思。看到这个报导,心痛和无力感逆袭而来……
江西幼儿园校车事故,我想,不该只留下一声叹息。所有为孩子哀悼的人都该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场悲剧发生?什么时候校车才能真正安全?
如此残酷的事实,让如此寒冷的冬日变得如此黯淡。这个平安夜不平安,成了孩子们的祭日,也成了人们的一个永恒的伤痛记忆。面对悲剧,我不禁要喝问:为什么又是校车?又是孩子?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新国标等法规纷纷出台。但是,谁能告诉我,为什么,仍然无法阻止校车事故的发生?
首先,面包车明显就不适宜当校车,明显就不规范了!然后,严重超载!这辆校车仅7座,事发时却足足坐了17人。幼儿园每天用这样的车来接送孩子,就是每天都在跟死神打赌啊,这一次就赌输了,一输了就是11条人命啊!
然后,涉嫌超速。据报道说,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机驾车速度较快,操作不当。此外,还有校车驾驶人的资质问题。
再者,车所属幼儿园还不符合办学规范。据悉,这家幼儿园未经审批,曾多次被镇政府责令整改。一所未经审批的幼儿园,开着一辆不规范的校车,超载接送年幼的孩子,这无疑是对生命的最大的漠视!
是啊,再多的追问也无法挽回孩子们的生命了。但倘若不继续追问与追责,如何向这么多无辜的孩子交待,又如何确保校车安全不再沦为空谈?江西幼儿园校车事故,不该只留下一声叹息。所有为孩子哀悼的人都该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场悲剧发生?所有关心校车安全的人更该追问:什么时候校车才能真正安全?
听同事说,大亚湾霞涌的新蕾幼儿园没有校车接送了,霞涌的中心小学也没有校车,他家的孩子只能每天由孩子的奶奶接送,弄得很麻烦;上次看到惠东的三轮摩的载着一堆小学生,成为“最牛”的新款“校车”,实在让人心惊胆战!也许,各个地方都有这些让家长担忧的校车问题吧!不知道其他地方怎么样呢……
如果因为害怕事故而取消校车,这算不是因噎废食吗?如果不是的话,校车的安全管理,何时才能让天下父母放心呢?
在此,希望大家都能进一步密切关注校车的安全管理问题,并呼吁车主们在路上可尽量做到谦让校车,切实做到机动车避让“红灯”校车,还孩子上学之路一个安全畅通的环境!
陈广湘博士是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安全研究部的一名研究员,在该机构从事研究工作已有17年。他也是该机构最早从事交通安全研究的流行病学专家之一,曾主持和参与10多项美国国家级的大型研究课题。他目前从事的3个交通安全方面的研究课题,得到了300多万美元的资助。他现任美国国家科学院交通运输研究局(TRB)的研究协调员,交通调查方法委员会委员,司乘人员信息系统委员会委员,美国联邦政府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商业营运驾驶员安全圆桌会议正式会员。为了对美国的交通安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本刊记者采访了陈广湘博士。
记者(以下简称“记”):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美国目前最关注的问题是什么?解决措施是什么?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在预防这些问题方面做了哪些研究?
陈广湘(以下简称“陈”):美国目前最关注的是分心驾驶问题。分心驾驶行为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如:开车时发短信、打手机、吃东西和喝饮料,或者与乘客谈话、化妆、阅读、使用导航系统、看视频,以及调收音机、MP3播放器、CD播放器等。我们在做研究调查时发现,有的驾驶员是2个手机同时在打,有的驾驶员则是用膝盖“开车”。这些都是很危险的分心驾驶行为。
美国交通部部长Ray LaHood很关心分心驾驶问题,带头号召大家预防分心驾驶行为。最近,Ray LaHood了一份建议汽车制造商积极推动预防分心驾驶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内容为降低设备使用的复杂性;限位装置的操作仅限单手;个人对设备单项任务操作不超过2s;限制不必要的视觉信息;限制设备运行所需的手工操作量。
由于发短信需要驾驶员眼看、手动和大脑思考,是最危险的分心驾驶行为。美国联邦交通部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开展的研究显示,商用汽车驾驶员开车时发短信所造成的严重安全事件(如撞车、追尾等)数量是不发短信者的23.2倍。
2010年9月21日,美国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了《限制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最终规则》,于2010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该最终规则禁止商用汽车驾驶员在开车时发短信,并规定了制裁措施。如果驾驶员违反了该规则,将会受到民事处罚,或者被取消从事运输的驾驶员资格。这一规则降低了与分心驾驶相关的汽车撞车、死亡和受伤事故的发生率,增加了国家高速公路的安全性。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正在开展一个“在线监控卡车驾驶员行为安全”研究项目,目的是减少卡车驾驶员的分心驾驶行为。
记:疲劳驾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美国在预防驾驶员疲劳驾驶方面,最近有哪些新的措施?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在预防这些问题方面做了哪些研究?
陈:在美国,如果驾驶员驾驶商用汽车,必须遵守关于服务时间的法规。2011年12月27日,美国联邦交通部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在《联邦注册》了新的《驾驶员服务时间最终条例》,自2012年2月27日生效。新条例规定,载货商用汽车驾驶员每天限制连续驾驶11h,载客商用汽车驾驶员每天限制连续驾驶10h。与旧条例所不同的是,这次对驾驶员的休息时间做了最低限制,并缩短了1h。驾驶员每周(每168h)只能开60h的车,达到这个标准就要休息34h才能重新开车。旧条例没有对“34h”作出具体规定,新条例增加了必须“有2个从早上1点至早上5点的时间段是在家休息的”的规定,且每周必须满足1次这样的要求。新条例还对超时驾驶进行了规定,如果驾驶员超过驾驶时间限制的3h或3h以上,则会被认定严重违法,将被给予最高民事处罚。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研究。我们正对卡车驾驶员的睡眠行为进行问卷调查,目前正在对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希望据此对卡车驾驶员的疲劳驾驶行为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并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记:您是一位流行病学专家。如何通过公共卫生的视角,来看待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您用公共卫生的方法,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做了哪些研究?
陈:道路交通伤害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这是因为道路安全具有公共卫生的所有特征。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有大量人员受伤,甚至死亡。道路伤害预防可以使因受伤害住院的人数减少和受伤害程度降低;另外,如果更多的人会步行或骑自行车,生活会更加健康。
既然道路交通伤害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我们就可以用公共卫生的方法来研究安全问题,主要有4个步骤。一是伤害监测和调查,通过系统地收集有关道路交通伤害的数量、范围、特征及其后果等方面的数据,可以找出问题在哪里以及有多严重。二是辨识风险,利用收集到的数据,找出哪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以及影响事故的风险因素有哪些。三是制订和评估干预措施,看看哪些因素可以发挥作用以及对谁起作用。四是在更大的层面上实施干预项目。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我们使用了哈顿矩阵模型(Haddon Matrix,见相关链接)来表示机动车的伤害预防情况。这里面有3个因素,即人、车、环境;还有3个时间段,即事故前、事故中和事故后。使用矩阵来比较3个因素的重要性,以及其时间和空间分布,我们就可以设计预防和干预措施。一个全面性的综合性方法包括工程控制、监管措施、法规政策和安全文化以及行为改变。但是,通过改变环境、立法和公共政策,总体上比以个人行为改变为目的的干预更加有效。
我们运用公共卫生的方法,以哈顿矩阵模型作为一个框架,设计了调查问卷,列出了卡车驾驶员可能面临的一系列风险,之后开始进行数据收集。2010年10-12月,我们实施了“美国长途卡车驾驶员安全与健康调查”,在全美32个卡车站对1675名长途卡车驾驶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1265名卡车驾驶员(占76%)最终全部完成了问卷调查。我们采取面对面的采访形式,调查了4个方面的内容:健康状况、睡眠状况、工作组织和职业安全。我负责职业安全这一部分。
这是美国第一次对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与健康调查。我们通过收集长途卡车驾驶员健康状况和职业伤害的基础数据,了解了卡车驾驶员存在的安全健康问题及其严重程度、所在企业的安全文化,同时对卡车撞车事故原因进行深入研究。2012年6月,我们将研究报告的草案。很多政府机构在等着我们的研究结果,以便制定相应的建议对策。
研究成果只有在送到用户手中才能转化为社会效益。除了上面提到的“在线监控卡车驾驶员行为安全”和“美国长途卡车驾驶员安全与健康调查”2个项目外,我目前正在进行的第3个研究项目是研制适合卡车司机的职业安全卫生宣教材料。要努力做到让我们的宣教材料为卡车司机所接受并具有说服力。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们提高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并为他们提供控制和预防风险所需的知识和工具。
记:2011年11月16日,甘肃庆阳正宁县榆林子镇特大校车交通事故,导致21人死亡。该事故促成了中国政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迅速出台。那么,美国是如何对校车进行安全管理的呢?
陈:在美国,校车是由政府部门统一购置,调度,并为每个公立学校提供接送学生服务的车辆。每个城市都配有校车,但校车不归学校管,也不隶属于学校。美国校车的管理,就像城市公交系统一样。每个地区由一个校车队来接送当地的学生。每个城市分成不同的区域,比如,东区的学生6点上课,南区的7点上课,这样错峰接送学生,可以保证校车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美国校车安全法规在装备方面有明确要求,主要涉及闪烁警报灯、停止信号警报装备和校车颜色等。按照美国法规,校车座椅上必须安装头部保护装备,并被固定住。后视镜的类型与位置,窗户使用的玻璃类型,以及窗户安装的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每个州对校车检查的要求都不一样,但大多数都要求定期检查。每学年的开始,所有校车需要进行重点检查。许多州要求州高速公路巡逻员进行校车年度安全检查。
美国的校车驾驶员必须满足最低年龄要求,大多数州是18岁,且校车驾驶员必须通过商业驾驶执照(CDL)考试,并获得商业驾驶执照证书和保持认证有效。校车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在完成接送任务后,校车驾驶员也要进行相应检查,以确保学生没有被遗留在路上。准校车驾驶员必须通过背景调查和身体检查。校车驾驶员还必须参加在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