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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学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1 16:28:3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逻辑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逻辑学论文

第1篇

一、法律逻辑学课程的重要性

法律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的思维形式之逻辑结构与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乃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不同于部门法学或理论法学,其教学方法也有别于法学一般课程教学。探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既有助于学生对课程教学内容的掌握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能够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充分的逻辑学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在培养法学学生时,法律思本文由收集整理维能力的培养相当重要。“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和规律,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1]。法律逻辑学这一注重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教学的学科能够为学生更好地学习法学,理解更深层次的法学内涵,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强大的后盾。

(二)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表达和思维的严密性

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包括法律文书、学术论文、著作等。如检察人员要提起公诉,写起诉书,参与现场法庭辩论;审判员要参与审判活动,理解辩论双方的陈词和话语要义,制作判决书等;律师要撰写辩护书、当庭辩驳、询问证人等。将来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学生,在口头表达和论证过程中必须做到严密、准确,以维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论辩、识别谬论和驳斥诡辩的能力[2]

合乎逻辑的推理与论证乃是法律思维方式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前提与保证。“理性法律论证概念的说明是要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形式加以阐述来进行的,论证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并且必须采用这些形式,以使其所提出的要求得到满足”[3]。法律工作者在开展法律活动时,通常要通过论证自己的观点以及驳斥别人的观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够通过事实性的根据和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在立法主张、法律规范、法律解释或法律学说理解中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别人语言中或者论证过程中的错误,甚至能够拆穿别人的诡辩,有效地进行反驳。

(四)法律逻辑学能为学生提供实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方法,用以解决现实法律问题

法律逻辑学提供的不是具体的科学知识,而是方法和手段,其中之一就是能够提高人们的推理能力,由已知探求未知,这对法律工作的开展有着独特的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犯罪分子为了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往往采用非常隐蔽的方式,有时候甚至故意制造假象、销毁犯罪证据,说谎等,因此,侦破工作就比较困难。我们必须在占有事实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侦查假设、逻辑推理和事实证明等来实现。在此过程中,法律逻辑学的知识能够为这些工作提供武器,帮助侦查人员理清思路,步步推演,最大程度准确地完成侦破工作。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的技能性得不到发挥

一般高校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学分为2学分,课时量在32课时左右。法律逻辑学的内容较为抽象,许多知识都是抽象化的符号和公式,在讲解过程中需要耗费较多时间让学生的思维实现由实质到形式的转化。所以,受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集中精力讲解逻辑学的基础理论知识,课堂练习的时间较少,许多学生课堂上理解了基础理论知识,但印象很浅,时隔一星期就忘记,案例教学无法得以展开。逻辑学课程是传授方法的学科,学是为了用,而现实中因受课时的限制、练习的缺乏,学生往往无法实现学以致用,理论的掌握不能成为技能用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知行脱节。

(二)轻视其涉法领域的特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首先是一门逻辑学,另外它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目前,逻辑学教材大多偏重一般逻辑学的知识,而轻视它与法学的结合,应用于司法活动过程的知识。法律逻辑的教学模式一般是先讲解形式逻辑的基础知识,而后在此基础上与法学知识相结合,阐述涉法思维活动中的特殊思维形式和规则。然而由于前一部分形式逻辑的教学已经耗费了较多课时,导致后半部分涉法思维的讲解只能草率一些,如侦查逻辑、法律规范逻辑等。“法律逻辑学科体系,应围绕法律思维方式有的放矢,选取与法律人实际思维密切相关的逻辑内容,结合办案思维与大陆法系法律推理模式,汇集法律逻辑内容”[4]。但现有情况是教师在讲解基础逻辑知识时,没有突出其在涉法思维领域中的运用。从整体来看,该课程丧失了其涉法思维的特色。

(三)有脱离经验生活的取向

法律逻辑学更多地关注形式上的、符号化的知识无可厚非,这是本学科存在和推演的基础。但是过于强调形而上学的思辨也难以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学应用的目标。人们之所以走法律程序的途径,一般而言是为了解决双方或多方无法解决的问题,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单纯形式上的思辨无法达到相应目的,解决现实纠纷。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比较重视知识的灌输、形式的推演和论证辩驳,却较少地与司法实践中的素材和需要相结合。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思路

(一)让学生认识到法律逻辑学的重要作用,培养并保持学生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它所教授的知识在法学专业学习和实践的全过程都具有重要价值。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等,对具有最强规范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归纳推理和侦查逻辑等对侦查人员办案的法律思维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规范命题和法律论辩逻辑等对庭审中双方辩论的进行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从最具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在学生就业时,我国许多地方在公务员考试时,各用人单位的初次能力测试中都有许多需要运用法律逻辑学知识的考题。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让学生明确这门学科的重要性,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中,教师除了深入浅出地讲授理论知识外,还要广泛搜集与法律逻辑学相关的案例,运用到教学当中,加强课堂知识性和趣味性的结合。无论是课堂的导入还是案例的使用都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和艺术,防止枯燥无味的符号化信息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重视一般原理的同时,注重涉法思维的训练

首先,要完成逻辑学一般原理的教学,思维形式、思维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都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在讲解逻辑学一般原理时,既要将知识讲解透彻,也要有相应的配套练习,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其次,要特别重视法律逻辑学有思维的训练。“一方面,法律逻辑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过程,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与逻辑规律;另一方面,法律逻辑要结合法律与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5]。简言之,既要学习逻辑学的一般知识,也要学习其在法律领域的特殊形式和规律的逻辑理论,使逻辑学知识与法律能够完美结合,为法律实务提供科学方法。

(三)逻辑与经验相结合,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学学科与现实联系十分紧密,从立法到司法再到执法,每一步都要面对和解决社会上纷繁复杂的纠纷,这些既需要法律从业者具有丰富的逻辑学知识和超强的思辨能力,同时也需要法律从业者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具备解决现实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法律逻辑的课堂教学中,要着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有法律论辩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一方面倚仗逻辑学的思维形式、规律和逻辑方法,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经验作为支撑。因此,教师可以带领学生搞社会调查,参与侦破工作的分析过程,旁听法院庭审等,让学生在获取间接经验的同时尽可能多地获取直接经验。

第2篇

1.逻辑的对象

逻辑的对象就退指逻《研究的对象。目前国内许多逻辑学家认为,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思维形式及典规俾,而我认为这种说法过于宽泛。首先,思维规律衔许多种。例如,从n.体的方面上说,我们有儿童的思锥规沛、精祌病人的思维规律。这些规律通常是心理学家而不是逻轲学家要研究的东西。从一般的方面上说,我们有人的认识规律。例如,“从感觉上升到知觉,丙上升到表象’’逛一种认识规律,甚至通常所谓的“从概念到判断W到推理”也是一种认识规律,它们是(哲学)认识论研究的对象,而不是逻辑研究的对象。

其次,思维形式也柯许多种。例如,从典体的方面上说,绘画中的抽象派和立体派的作品,表现了画家的一种思维形式,这种思维形式显然不是逻辑要研究的。从一般的方面上说,理论数学(即趟础性很强的数学分支,例如,数诒、几何、拓扑),以及像模型论或鴃太古的形式语法理论都可以说足研究相当一般的思维形式的,至少是从t个侧面讪行这样的研究D而这些东西也不是逻辑要研究的I靑则人们也不描耍在它们以外幵辟一门称为逻辑学的东西。总之.逻辑不仅不研究具体的思维形式,也不研究全部的、即便足较一般的思维形式。

那么,逻辑研究的对象倒底是什么?有一种说法是:“逻铅研究的对象足推理'如果这是对外行人做通俗的解释,倒也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作为一个学术性的定义却远远不够,不仅很不严格,而且会引起严的误解。因为推理具葙许多性质,例如,排理的形式、推理的内容、推理的长度、推理迕结构上的复杂度、推理的表述、拙理的可接受性、推理的内容也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具体内容和抽象内容?逻钳不应该也没有必迤研究推理的所有性质,比如说逻辑不应该研究推理的异体内容。为此,一呰逻辑学家进~步指出:“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推理形式”。这种说法我认为也很有问题。一方面,逻辑不应该研究全部的推理形式,例如,黑格尔的《逻辑学》(黑格尔的“逻辑学”在我看来只是一种哲学)的“正一反一合”也足一种排理形式,这样的抑理形式不应该由逻钳来研究。另一方面,逻辑除了研究推理的形式以外,还应该研究推理的某种抽象的内容,即与真(假)莉灾的内容.这种内容通常用正确性或有效性来表达4儿正确地说,逻辑应该研究某类推理形式和推理的某种性质(某种内容)之间的关系,所以我认为下列说法比较合玴。通俗地说就足:“逻钳研究的对象足推理形式的,IE确性'更严格(史带学术性)地说就是:“逻轲研究的对象埕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当然这里橄要紧接葙补充一个说m,即“正确性”或"有效性”都必须用“真”这个概念来定义(因为从理论上说,我们完全有可能用推理形式的其他性质(其他内容)来定义“正确性"或有效性”。例如,我们可以用推理的长度或结构的复杂度来定义)这样的“有效性〃也就是王路先生在其《论“必然地得出w》中阐述的那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必然地得出”关系(《哲学研究》,1999年染.10期)。顺便说一句,归纳推理不是逻辑要研究的对象<因为它们没有有效蚀。目前所谓的归纳逻洱.H不过逛研究归纳推理之间的必然关系(有效性),实际上仍是亦研究演绎推理(归纳推理之间的推理)的有效性。当然,逻辄研究的对象足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迪种定义,不仅沙及推理的形式,而且还涉及如理的某种内容——打效性,甚至强调了后葙。我认为,只有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才能把推理的形式和某种内容(用真(假)概念定义的有效性)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把逻辑和诸如理论数学、蒙太古理论那样的形式化理论从本质上区别开来,因为前者,明确地把有效性作为一个核心概念来研究,而后者却并非如此,它们只研究自己感兴趣的东西。当然这类东西如果看作是用推理表述的,则它们也隐含地(在元理论意义上)断定这类推理的正确性,但甚至是所有的学科,只要它们研究的东西是真理性的东西,都具有这种性质,只是形式化的程度不同而己。

明确规定逻辑研究的对象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才能消除国内许多人所持有的两个严重的误解。有一部分人认为,逻辑只研究推理的形式,不研究推理的内容。事实上,毫无内容的纯推理形式没有任何意义,逻辑没有必要去研究。另一部分人认为,既然逻辑也研究推理的内容,所以,与推理宥关的内容(即便这样的内容与真(假)无关)都是逻辑研究的对象,所以T这一部分人热衷丁?研究推理的认识论性质、方法论性质,甚至泛文化性质,并且认为这是对逻铒的发展和创新。

最后值得说明的是,叨确了逻辑研究的对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逻辑的形态。明确逻排的研究对象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就能使我们严格地定义什么是逻辑:逻辑足一个刻面推理形式的系统使得这个系统相对某个(解释排J1形式的)语义(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语义是形式化的,通常是从具体推理的直观语义中抽象出来的)具有可靠性和完全性。可靠性表示它包含的推理形式都是有效的,而完全性则表示有效的推理形式它都能包含。因此,我定义的逻辑是一个形式(语形>和内容(语义)(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形式语义也是一种内容,尽管它是一种抽象的内容)相匹配(统‘)的东西。所谓逻辑学(作为一个学科)就是研究这样的逻辑的学科。

2.逻辑的分类

我们知道,理辑学家研沆过的和正在研究的逻辑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对它们进行分类。这里,我们主要通过对逻辑的分类来讨论两个问题1,什么足应用逻辑?2、普通逻辑是何物,.有无研究之必要,荷无花大学中讲授之必要?闪为在这些问题上,许多人,包括许多摘逻辑的人,产生了很大的误解。下面我首先提出自己的分类理论,然后论和澄济上述误解。

粗略地说,与逻辑具有密切关系的理论有五大类:逻辑哲学、逻辑恶础、蕋础逻辑、应用逻辑、逻辑的应用理论,与中只有驻础逻辑和应用逻辑是逻辑。更详细地,我们可以如下说明:

1、逻辑哲学:讨论真(假)概念的理论、讨论可能世界的本质的理论。

 2、逻辑蕋础:集合论、模型论、递归论。

3、蕋础逻辑:经典命题逻辑、一阶谓词逻辑(这种逻辑不涉及函数运算).

4、应用逻辑:

①数学领域:数理逻辑(mathematical logic,指.涉及函数的一阶逻辑)、概率逻辑。

②人工智能领域:非单调逻辑、欠缺逻辑.

③哲学领域:本体论方面:模态逻辑、时态逻辑,认识论方面:认知逻辑、,伦理学方而:道义逻辑。

5、逻辑的伙用理论:卡尔纳普的归纳语义理论、紮太古的形式语法理论。

爻于这个分类理论,我们柯几点铞要说明:第一,逻射哲学圯用分析、思辩的手段讨论逻辑的哲学趣础的理论,厉于哲学,而逻辑蕋础则是—些形式理论,它们是支撑遝纠的形式化蕋础。

笫二,公理集合论在一定的意义上可以宥作是~种比较特殊的逻辑,而不是逻辑蕋础,但通常我们把它们归入逻辑恶础,因为人们在研究公理集合论时通常注重的是有关集合的规律,而不是可靠性定理和完全性定理。

第三,蕋础逻辑也称为纯逻辑,可以说其他所衔逻轲都是它们的推广或修正。在这样的笟义上,我们称它们是基础逻应用逻辑是基础逻树应用于架个具体领域而产生的逻辑。

第四,我们把所有的逻辑简单地分为菡础逻辑和应用逻辑是相当简约的,这只足为了回答什么是应用逻辑这个问题。-K实,有些逻辑只不过是蕋础逻辑的直接推广,它们可以算是应用逻辑,也可以不算,因为它们毕竟不足应用于架个具体领域的逻辑。例如,高阶逻辑、无穷逻辑、广义量词逻辑。

第五,应用逻辑和驰础逻栂之间没衔严格的界线。这句话一方面是说,驻础逻辑可以转化为应用逻辑。例如,用二元谓词可以定义函数。另一方面是说,应用逻铒经过历史的积淀也可以转化为蕋础逻锄。例如,现在国内招收逻辑学研究生强调要学好两门蕋础课:数理逻辑和模态逻辑,这就说明渉及函数运算的一阶逻辑已经成为驻础逻辑,模态逻辑也转化为一种避础逻辑.

第六,逻辑的应用理论还不足逻辑标志是还没有抽象出一个相对某个形式语义具荷可靠性和完全性的形式系统。

上述分类挫论所奉行的标准相蛊程度上逛国际皿用的,只袈读者参阅一下国外的逻辑杂志(例如,《纯逻钳与应用逻辑》、《符号逻钳杂志》、《哲学逻辑杂志》)就一目了然。但是,国内目前还祈许多摘逻辑的人,由于各种损因,搞不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等应用逻铒的本质,就把我们上述总义上避础逻辑和应用逻机都涪作逛纯形式的逻ti,而把自己一些览名批妙的东西宥作足应用逻辑。例如,他们通常花普通逻辑的框架中加上一些法_上或经.济上的例子就自称建立了一门法律逻辑或经济逻辑,当然,我在此的意思不是说我们不能建立一门法律逻辑,而是说上述做法行不通。如果我们用骓础逻辑去研究法渖领域的摇本概念,从而定义法律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我们是可以逑立一门法律逻辑的,但这样的逻辑并不等于普通逻辑加上法俥方而的举例。这狴人之所以衔上述误解,主要是因为往他们看来,形式化的逻辑(匹配形式语义的形式系统)不可能煶应用逻纠,他们不了醉某个具体领域中的概念也可以从中抽取出形式语义,从而建立一门既是形式的又是应用的逻辑!

下面我们来讨论第二个问题,即普通逻辑煶什么东西,还有无研究之必要,有无在大学中讲授之必要?这里之所以讨论此间题是因为它也涉及到逻纠的分类理论,目前国内逻软界流行这样一种分类标准,即把逻辑分为普逝逻辑和现代逻前者皿常也称为传统逻辑、形式逻铒(形式逻辑这个名词有些滥用,国内的人通常用它来表示普通逻枓,国外的人通常用它来表示符号逻辑.我认为用它来指称符号逻辑比较恰当),后者称为符号逻辑.国内有许多人之所以提出普通逻辑和现代逻辑的分法,是因为他们认为普通逻钳和现代逻钳足两种截然不同的逻辑,至少足两种相当不同的逻辑,不能混这些人弄不懂符号逻辑,只好以研究和讲授普通逻辑聊以。我们只要苕卷国内这一二十年出版的有关普通逻辑的大量论文和教科书就能知道。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些做法正在把逻辑学引向误区,导致我国逻辑学研究和教学向非常不健康的方向发展,我认为,只葙在研究逻辑丈时,把逻辑分为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式的逻辑)和现代逻辑,并对此进行研究才有意义,正像在研究数学史时I把数学分为传统数学(《九竞算术》式的数学)和现代数学并加以研究才有总义一样。呙外,在一种非常弱的总义上还有必要进行区分,正像我们可以把数学分成初等数学和商等数学并花中小学和大学分别讲授那样,我们也可以把逻辑分成初等逻锄和岛等逻铒卯扭中学和大学分别讲授。高等逻辑就是指我们的分类理论中提到的驻础逻辑和应用逻

它们应该在大学中讲授;初等遝栂就是亚里士多德式的逻铒,它足一种还没有成熟的逻辑,只是罗列了常姐维中常用的正确椎理形式,例如,三段论推理和诺如充分条件的带定后件式那样的推理形式,它们应该枉中学中讲授(中学语文教科书一度明确包含初等逻辑的基本内容,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取消了)。事实上,中学的语文课和数学课,通过改病句、写作论说文f以及做数学、几何的证明题等形式,己经初步牮握这些方法#由于诸如充分条件的否定后件式那样的推理只足经典命题逻辑的一些粗浅的碎片,而三段论那样的推理充;R:量只是一阶谓词逻辑的子逻辑(这里的“充其量”是指后人用高等逻辑已经证明:三段论理论可以用谓词逻枓的一个子逻辑来表述),所以只要往大学讲投高等逻m.就能使学生系统而又深入地掌握初等逻辑f没有必要洱在大学开初等逻辑。

我们说初等逻辑是亚里士多德式的逻辑时并没有提到普通逻辑,因为在我看来,普通逻辑只是一个哲学分析方法、实验科学方法和粗浅的逻辑碎片的人杂烩。现往我们不妨用点篇幅来考察一下普通逻辑倒底畏由什么样的内容组成。目前为大学生编写的普通逻辑教科书通常分为五大部分:概念、判断、推理、思维规律和论证,尽管有许多改头换面的表述形式,但仍万变不离兴宗。下面我们稍为详细地分析一下这五大部分倒底包含了什么内容:概念部分主要由中学语文的内容组成,加杂一些认识论的东西。后者主要是指对概念特性的哲学讨论,例如,讨论概念是否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前者主要是指以下内容:概念与语词的关系、概念的种类、概念之间的关系、定义和划分。这些内容是中学语文课上己经讲授过的内容,虽然在那里可能没有明确这样提述。从普通逻饵要求概念明确也可以看这种迤求也屈子中学语文的要求这就赴为什么向当代火学生讲“妇女”和“运动员”这两个概念是交叉关系只能使他们?到乏味的原因。判断部分的愔况如同概念部分的情况,所以我们就不W儿加分析,推理部分通常分为两个部分:归纳推璀部分和演绎推理部分。前希大部分是科学方法论的内容,小部分仍是哲学认识论的内轾。科学方法,特别是判断因果关系的五种方法,都是一些实验科学的方法。

    这些内容大部分在中学理科的实验课己经讲过或者己经运用过,演绎推理部分我们上面己经讨论过了,它们只是高等逻辑的一些碎片和子逻辑s思维规律部分主要是哲学认识论的内容,大学的哲学课会涉及这一部分,没有必要通过齐通逻辑来牮掘.况且替通逻辑也没有比哲学更进一步8论证部分罗列了一些常见的证叨方法,通过中学语文的论说文写作,做数学、几何的证明题等己经使中学生初步掌握,没有必要在大学里专门通过普通逻辑来讲授。事实上在我国,最需要论证技巧的理工科大学生逛不上普通逻辑课的,他们以及他们的老师认为没有此必要,这正好说明普通逻辑枉理工科大学中是不需要的。倒是有一些大学理工科在开设高等逻辑的课程,有的甚至有高等逻辑的专业,如南京大学数学系。至于为扦么我国一些文科大学生现在还在上普通逻辑课,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原因,正像刘壮虎先生在北京市最近召开的“中国学术百年"研讨会上指出的那样,婼我国大学文科的老师没有多少人其正悝高等逻辑U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苷到f为什么普通逻辄在当今的大学,特别是在重点大学越来越不受欢迎的原因。我们可以说,往大学、特别是在研究生中,讲授普通逻辑是一种智力浪费和历史倒退!好在现在有许多有识之士己经初步意识到这一点,正在努力压缩甚至取消普通逻辑的课程。

3.逻辑的有用性

目前国内有许多人认为逻辑无用,甚至在逻辑学界,许多搞不慌符号逻辑的作用的人也持这种观仏在这种错误观点的影响下,许多人为r使逻钳有用.在逻辑中引入许多科学方法论的东两,引入许多语言分析的东西,引入许多传统文化的东西,如此等等。引入的这些东西,有的b逻辑遛无关系,有的只是与逻辑哲学沾点边?这实呩上是对逻辑使.命的一种严重的误解,逻辑的使命究竟是什么,逻辑倒底冉什么用,如采有用又表现在什么方面?下面我们提出自巳的观点。

诚然,逻辑不可能像经济学那样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不像数理化(这里的数学指应用数学)那样直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甚至不像巧宋学那样通过兑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较为间接地促进社会在各方面的发展。逻辑远离社会。但这不等于说逻辑.就无用,关键是如何看待“宥用”这个向题。我们知道,逻铒学属〒思维科学,它所研艽的举辑从一个侧面(有效性)刻画了一部分思维规律(正确推理),所以逻辑的衔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真理性。逻钳的使命是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把有效的推理形式从;K.他的推理形式中区别出来,从而把真理(有效公式的直观解释)和郛他命题区分弁来。这样的真理也表述了人类与有的正确的思维规律。追求和把握真理总能促进社会健康地发展,不管这种促进作用如何间接虽然追求和把握真理也是其他学科的使命,但逻辑直接而又明确地以追求和把握真理为自巳的目标,就这一点而言,其他学科决不能与逻辑相提并论。

2、严密性。逻辑的严密性是不言而喻的。JE因为如此,所以它才成为数学、计算机编程等学科的坚实蕋础。逻辑的严密性:当然来自逻辑的形式化(形式系统、形式语义),但本成上还逛来自对日常思维规律的正确抽象6因为如果一个理论是不正确的,则无论仆么样把它形式化都不能使这个理论更严密。现在国内育些人把所谞的辩证逻辑(辩证逻辑由于历史的原因才被称为逻辑,国内还辑学界许多人热衷于研究辨证逻铒是不正常的,在我看来,它只是一种哲学,应该由哲学家和哲学史家去研究)简单地形式化,所得的东西仍然是不严密的。

3、深刻性。逻辑的深刻性表现在它对人的思维形态进行了深刻地刻画。例如,对“必热”这个概念的刻画。我们知道“必然”是一个含义模糊的哲学概念,模态逻辑把“必然”视为一种思维形态,对此进行了精细的刻画,深刻地揭示了不冏领域中的“必然”具有不同的含义,而且这呰不同的含义可以用不同的可达关系精细明确地揭示出来.不仅如此,模态逻辑还揭示了人们现在尚未进行深入研究的领域或还没葙进行研究的领域的各种不同“必然”的含义。在没有建立模态逻辚以前,没符哪一个学科,包括哲学,对必然性做过如此精细的研究。

4、简洁性。逻辑的简洁性一方面表现在它能简浩地表述曰常进维中的正确推理*例如,归谬推理。另一方面,这种简洁性还表现迕它能简洁地表述和证明数学、人工智能等领域中的问题。我们知遒,在数学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在一些难题,这些难题用本领域的技术来处理有时相当繁琐,而逻辑则由于它强大的概括能力和推演能力可以相当简洁地解决这些雉题。

5、创迨性。逻辑的成果体现了人类智能的创造性,而且逻辑的长足发展更敁示了人类在智能方面的创造性持续离速的发展。这种创造性不仅体现在逻钳获得的结果的创新,也体现往获得这些结果所使用的方法的创新方SK就像资技体苜(这里我把体育分为竞技体育和对机体育,前者指田径、体操等有最好成绩和纪录的运动,后者指球赛、博奕等有输赢的运动}体现了人类体能的创造性一样。

我们知道,竞技休育是向人类体能的极限发起挑战的活动,以更品更快、更灵巧为目的,而逻铒是向人类智能的极限犮起挑战的活动.以获得见莴深、臾粗致的智黠结呙。逻辑的这种作用如同理论数学的作用。例如,对哥德巴赫猎想的解决。

第3篇

关键词:属性;部门法;法域

在西方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政府完全不干预经济的情况下,市场运行出现了许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自由竞争不受限制而产生了垄断,外部性,不完善信息,公共产品提供不足,巨额交易费用,社会分配不公所引起的许多社会问题,宏观经济运行不稳等等。然而,政府的过多干预有可能由于政府的利益偏好而导致另一种失灵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出现,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有效持续发展,经济危机四起,贫富差距加大,严重损害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所不能调整的,所以才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余地。因此,在现代国家的经济发展中,面临着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调节机制选择与法律制度的设置问题,才产生了政府的经济行为,才产生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1]

《现代汉语字典》中“属性”一词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根据逻辑学中的表述,对象的属性是指对象的性质和对象之间的关系的总称。

[2]因此探讨经济法地属性,就是探讨经济法的性质和经济法本身的关系,而在经济法所有的性质中,我们都知道由于本质意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因此在明确经济法属性时,其主要就是明确其本质究竟是什么。

一、从法的部门的角度思考经济法的属性

部门法理论是源于苏联,至今在中国盛行的法律体系理论―法律规范划分理论。部门法理论认为,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法的部门)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比较一致的观点,具体定义主要有三种。一是将部门法定义为“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沈宗灵。[3]二是将部门法定义为“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三是将部门法定义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即根据一定调整对象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杨紫桓。[4]在笔者看来,第一种定义可以直接去掉,因为原则和标准的说法是一种概括性的说法,不明确,或者说它包含了所有的说法导致本身没有意义。剩下的这些关于法的部门的定义综合起来就是正如张文显先生在法理学中所说的“法的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其划分的标准也就成了以下两种:(1)调整对象(2)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传统部门法理论一直以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那什么是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社会关系被认为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将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属于民法法律部门,将凡是调整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归属于刑法法律部门。

传统部门法的理论按法的调整手段来确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民法有民事制裁,刑法有刑事制裁,那什么是法的调整手段或方法呢?一般认为,所谓法的调整手段或方法是指法藉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纠正的方法或途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的调整手段或方法作两种基本划分。按照法律调整手段或方法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和准司法程序四种手段,分别与当事人平等和意思自治、政府公共管理、犯罪认定与刑罚、诉讼与仲裁相联系,行政执法介乎于国家公共管理和诉讼、仲裁之间;按照法的制裁方式或法律后果的形式,则可将法的调整手段或方法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褒奖、社会性制裁五种。[5]

根据法的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我们可以以此来探究经济法的属性,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或方法是什么。

在法学意义上经济关系是指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而由于目前有不同的经济法说,因此不同的经济法说也导致出现不同的调整对象,虽都是经济关系,但此种经济关系范围却是饱受争议。有囊括一切经济关系的“大经济法说”,还有支持其调整对象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企业法说”,还有支持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法说”等。在笔者看来,比较赞同这样一种说法,即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国家意志不直接介入其实体权利的任何经济关系,这样既限定无范围的“大经济法说”,同时也不把其调整对象的经济关系的范围缩得太小以至于不利于形成一个部门。

二、从法域的角度思考经济法的属性

法域是介于法体系和法部门之间的概念,是根据法律的属性对法律分类的一种方法。根据大陆法系理论,一国的法律体系应先划分为法域,在法域的基础上再划分法部门。一般来说,法域的划分是以法律保护的利益关系为标准。目前关于法域划分,一般包括公法、私法、第三法域或社会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来源于古罗马法,由乌尔比安提出。一般认为,第三法域之社会法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起源于德国,早在1870年即由偌斯勒提出,而后由基尔克于19世纪末以“团体法说”加以阐述。[6]拉德布鲁赫是这种观点的代表者。他在谈到公私法之外的“第三类”法律领域时,没有提出“第三法域”的概念,也没有说“第三法域”等于社会法。他说:“(公法和私法)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是调节国家与公民之间的隶属关系,由此基础而形成的权利称之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私法主要调整私人主体之间的平等互惠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私权,私法代表主要指民法。传统法律体系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其特征就是:高度抽象的主体制度,整个法律体系中仅包含两个主体,私人主体与国家。关于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一是利益论,即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二是服从论,即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权利隶属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平等互惠关系的法为私法;三是主体论,即规定法律关系中一方或双方主体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中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观点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律社会化、公共利益成为法律核心观念、以及社会法的兴起为大背景的。而对于经济法属于何种法域,一般都认为属于第三法域或社会法。虽然存在本身是属于第三法域还是社会法的争议,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了解经济法在法域角度上的属性。经济法不同于“权力本位”的公法,也不同于“权利本位”的私法,而是二者的结合,形成“社会本位”的法律,其所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总结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打破了传统部门法以及公法和私法间局限,从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为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指出了探究的一个方向。另外从实践上看,公益诉讼的需求以及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具有社会性的经济法为其指明了归属。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必将极大丰富,而且经济法仍以经济法本质属性的面目而贯彻并发展始终。

[参考文献]

[1]张莉莉:安徽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论经济法的社会性》,第15页。

[2]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逻辑学教研室编:《逻辑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页。

[3]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451页。

[4]刘诚:《部门法理论批判》,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3期。

[5]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第4篇

【关键词】法哲学;系统理论;学科设置

部门法哲学之所以能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部门法哲学作为现代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法哲学的延伸,并采用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以期消解法哲学与法律学之间的人为的障碍,消除法哲学与法律学相互脱节的现象。” [1]其次,部门法哲学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哲理”概括与探究,它倡导一种应有的理论自觉性和深入的理性反思,倡导研究建立在坚实的理论依托和真正的法哲学思辨之上。[2]最后,部门法哲学拥有相对独立的知识形态和鲜明的实践性指向。任何一个学科都要涉及到学科的属性和学科的归类以及某一学科的研究范式特点,从而从其属性和研究方式出发来思考其深入发展的路径,并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理论框架,以消除学科研究中的障碍。因此本文拟通过探讨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以及其思维方式的特点来描述“什么是部门法哲学”。

一、部门法哲学的发展态势及其存在价值

张文显在文中写到:“最近20年来,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部门法哲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日渐活跃,正在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亮点。作为现代法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法哲学对法学研究领域经典的、重大的、前沿的、疑难的问题的研究正在成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的新的知识增长点。” [3]张教授的这段话是对目前部门法哲学发展态势的浓缩概括。在中国法律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部门法哲学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并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法学哲理研究的成果频频面世,比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江国华的《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宋功德的《行政法哲学》等,除此之外部门法哲学高水平论文不断增多,讨论问题不断深化,谢晖在他的文章《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中,开宗明义的讲到“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不论其是基础理论学科,还是实践应用学科,其观察和研究的切入点都是部门法。”并建设性的提出了部门法哲学的学理化之命题,集中探讨了部门法哲学中的逻辑连贯性、解释合理性、对象整合性和意义关切性问题。[4]此外,部门法研究的理论化、哲理化倾向成为中国部门法研究的逐渐走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标志,截至2011年已经成功召开四届部门法哲学研讨会。这为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者深入的研究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大大的促进了其发展。

部门法哲学推动着对部门法前沿的、经典的、重大问题的研究,是部门法研究的一种创新。它从法哲学层面,用法哲学方法讨论部门法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并诠释部门法法理学意义。首先,“部门法哲学的存在有助于打破讲话的学科体系和陈旧的知识结构,推动法学学科整合和创新法学研究,并把法哲学的思维方式融入到部门法研究当中。当前我国法学领域过度的分科,造成了专业知识的断裂,视野狭窄” [5],其次,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解释理由提供可能性和合理性。当某一部门法涉及到解释深层次的理论性的一般问题时,往往只局限于利用本部门学科的理论资源,显得捉襟见肘。而且只是机械性地依赖规则,而忽视规则制定背后的法理之基础,并不能完美的解释规则。“部门法哲学为部门法的学理基础并解释部门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哲学不接受任何既定的东西,相反,它对任何东西都要反思批判、前提批判,因此哲学的首先为自己奠定基础,这就决定了部门法哲学的作用之一是为部门法研究提供创新”[6],当需要解释部门法存在的问题,比如刑法中为什么规定贩毒是犯罪而吸毒却不是,这些都需要部门法哲学来解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学科间的整合,部门法哲学使部门法贯通起来。

二、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

对于任何一个学科,讨论其学科属性关系到对该学科的准确定位和实践把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关于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理论界存在三种倾向,第一种认为它属于法哲学的分支学科;第二种认为它属于部门法学科;第三种认为它属于“交叉学科”、“中间学科”。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张文显,在其《部门法学引论―属性和方法》一文中,其认为“法哲学与法律学是相对应的学科,法学体系内有法哲学与法律学之分。法哲学是哲学的法学,‘法律学’是科学的法学。科学与哲学相对应。就一般意义来说,科学是以世界的某一领域、某一方而、某一层次、某一问题为对象,哲学则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某一领域或方而的‘特殊规律’,哲学则提供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科学研究的方法带有‘工具性’、‘技术性’。哲学的研究方法则带有‘本原性’、‘终极性’、‘方法论’性质。科学与哲学的这些区别也是法哲学与民法、刑法等法学部门构成的法律学的区别所在。其次,部门法哲学的研究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研究范式和理论关怀主要是来自法哲学,应用法学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属性,同时又以法律知识为基础,致力于对现实法律制度批判和改革。” [7]部门法哲学的学科属性是什么?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第三种,但又不等同于第三种,下文会详述。

首先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同法哲学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表现在:首先,部门法哲学具有两个成立基本的基本条件:第一,反思研究的理论视角;第二,研究对象的特定限制性(被限制在特定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8]。上述两个都是部门法哲学必备的因素,法哲学缺少对具体法律的关注,而部门法又缺乏反思性的思维,宋显忠有过精辟的论述“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在反思的理论视角、方式和方法上具有共性,在这个意义上,部门法哲学作为对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法哲学研究,根本不同于部门法学的知识建构,而是对部门法及其基本理论的反思、批判与重构。可是法哲学一旦选择了特定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按照严谨的学术要求,其研究的选题、材料、范畴以及论证自然发生有别于传统法哲学的理论框架的变化,也就是真的成了部门法的法哲学了。[9]其次,法哲学注重批判,注重重构,注重对法的反思性考察,注重对抽象领域的研究和论证,侧重于“价值”领域。而部门法哲学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理性,它于立法和司法有着更为直接和紧密的联系。它不仅注重揭示某一部门法律规范的确切内容,而且注重说明法规范的一般构成,在研究上往往多采实证的方法,多用描述性的语言。再次,二者研究的范畴不同。法哲学的研究范畴并不能当然涵盖部门法哲学的研究范畴,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来自于具体的法律制度当中,具有巨大的丰富性,不是法哲学所当然涵盖的。最后,部门法哲学具有鲜明的理论性与实践性,拥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框架,其研究对象特定且具体。部门法哲学并非法哲学在部门法中的简单套用,而是部门法基本原理的体系化。

第二种观点实质是过度强调部门法哲学对部门法的依赖性而单边地将其定位为部门法学。[10]我们不能因为其对部门法的依赖性就简单的将其归入部门法的范畴当中,实际上,它和部门法学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部门法哲学以研究部门法学中带有本原性、终极性的问题为己任,而部门法学则侧重于研究某个方面,某个层次的具体的问题。其次,部门法哲学以部门法的理念为研究对象,设计部门法的规范形式和价值内容。部门法哲学注重反思和重构,并侧重研究部门法中的普遍规律,而部门法学则倾向于严格的逻辑实证,注重对具体法律规则的解释,研究的是某一领域内的特殊规律。总之,部门法哲学秉承了法哲学的重要思维方式,注重部门法学中的意义关切性问题,视角更为开阔,研究更为深入,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已不能涵盖部门法哲学的内容。

综合第三种观点,我们可以把部门法哲学学科属性概括为:法哲学与部门法的边缘研究领域。“我们不应该把‘部门法哲学’单边地归于‘法哲学’,而是认为应当突出认识和强调‘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交叉学科和交叉研究的‘双关性’。这种‘双关性’:首先它是‘法哲学的分支学科’、‘法哲学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次它是‘部门法的法哲学’,即‘部门法本身的高层哲理’。如果借用康德的两个哲理范畴来表达,大致可以将‘部门法哲学’一方面看成是属于法哲学的‘实践理性’层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可看成是属于部门法学的‘纯粹理性’层面的内容。我们充分重视和强调这样一种‘双边性’的理性面向,将可以更好地促使二者达到一种高度完美的结合与融合。[11]我们不能否认部门法哲学的“交叉性”和“双边性”,但仅因为其研究涉及两个领域就主观的创造一个“中间学科”,或者“交叉学科”并不严谨,这里我赞同宋显忠教授的观点,不赞成把部门法哲学归纳为“部门法学与部门法哲学的交叉、中间学科。实际上,部门法哲学这一新兴研究对象,虽然它既有法哲学的属性又有部门法的特点,但“部门法哲学目前还仅止于学界的一种探讨,尚没有去的与法哲学学科和部门法学科并驾齐驱的合法地位,部门法哲学也仅仅是对已有研究的一个新蛋概括或者命名,还远没有创造出一个如中间学科这样的新学科。” [12]

三、部门法哲学的思维方式

“部门法哲学是从反思部门法的合法性问题开始的” [13] “部门法哲学是以特殊领域的法律思想为对象的反思和批判活动” [14]。部门法哲学具有反思的思维特性,哲学为人类认识世界提供了独特的思维方式,它的更不特征在于提供了一种反思式的思维方式,这有别于传统的经验式的思维方式。而部门法哲学作为法哲学的延伸,因为自身的哲学属性,必然也运用哲学的研究范式和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式排除经验和直觉,讲求对经验材料的理性思考,以透过复杂多变的表面而认识隐藏于事物内部的规律。部门法哲学拥有哲学的“反思”思维方式,以反思的方式不断的去更新既有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以深化对部门法问题的研究。

“反思”大概有三种涵义:“一是指知性思维,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以知性思维看事物就是把事务当成孤立、静止的东西,即‘非此即彼’的东西。是思维的较低阶段。二是泛指人们的理性思维,即对感觉经验材料加以反复思考,以便透过表面的、变化无常的偶然现象认识隐藏在事务深处的本质和规律。黑格尔在逻辑学本质论中说:‘本质的观点是反思的观点。哲学的认识方法是一种反思,意指跟随在事务后面的反复思考。’[15]三是指对思维的思维、对认识的认识。即‘反思’是指思想反过来以自身为对象而展开思考。[16]孙正聿认为:‘反思思想’是人类思想的哲学维度,它以人类把握世界的诸种方式去追问‘思维和存在’,去揭示‘思维与存在’间更深层次的矛盾,推动人类思想的变革。[17]人们通常所说的哲学思维即是第三种意义上的反思。部门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秉承法哲学的思维方式,这使得部门法哲学严格区别于纯粹的部门法学,前者注重反思式的思维模式,而非观察与实证。

部门法哲学反思的思维方式特点在于“它把既定的思想和认识作为再现思想、再认识的对象,特别是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如果说,法律学的直接思想对象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法律现实,那么,法哲学的反思对象则是法律学的思想。” [18]部门法哲学的反思注重对前提性的反思[19],即对部门法赖以存在的前提进行审视和追问,注重关于法律规则正当性以及合理性的深层追问,正如陈兴良老师所说:“部门法学的应用性不应该成为理论浅显性的遁词,实践性也不应成为理论零碎性的借口”。部门法哲学注重对部门法的价值性反思,从某种意义上说,“批判性是反思的最本质特性。” [20]而理性的批判必然是建立在逻辑的分析和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部门法哲学作为一种超越性和规范性的思考,其价值指向也是批判与超越,批判是为了寻求发现问题的视角,关注研究部门法的价值问题,超越是为了达到学科发展的目的。批判是一种更为“积极的反思”,它以批判的眼光审视甚至怀疑现行的法律规范,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而达致深刻的理解。部门法哲学对于法律规范正当性的追问,不只是一种笼统的前提性和价值性的追问,而是关注具体的、不同角度的侧重点,并注重对部门法的逻辑性反思,黑格尔曾指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是整个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和根据;二是逻辑中最初出现的规定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抽象;三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21]某种意义上讲,逻辑性反思也是对法律规范逻辑起点的追问,即法律规范逻辑的核心基础和逻辑开端。通过过追问发现更深层次的东西,探究法律规则逻辑起点以及逻辑规则中所蕴含的正当性及其价值。

部门法哲学所具有的反思式的思维特性,使得部门法哲学向法哲学方向靠拢,并逐步完善其建构起的系统的理论逻辑体系和框架,对部门法学科的概念和范畴起到了整合作用。充分重视其反思的思维特性,注重对部门法律规范正当性及其合理性的反思有助于促进部门法展开前瞻性的思考与建构,并成为促进部门法哲学向纵深发展的关键。

注释:

[1]张文显.部门法学引论―属性和方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5):5.

[2]仁.从法哲学的范围与品格看部门法哲学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8. [3]同[1].

[4]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142-149.

[5]宋显忠.什么是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4):61.

[6]邱本.再论部门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5.

[7]同[1].

[8]同[5].

[9]同[5].

[10]孙育玮.再论部门法哲学的“双边性”及其深入发展的路径选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11.

[11]孙育玮.关于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的几个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7(6): 8-14.

[12]同[5]62.

[13]谢晖.部门法法哲学的长成逻辑―兼论“部门法学”的学理化问题[J].文史哲,2002(1):145.

[14]蔡宏伟.试论当代中国的“部门法哲学”概念[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3):40.

[15]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6]杨寿堪.哲学思维的特点[J].社会科学辑刊,1988(2).

[17]孙正聿.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34-135.

[18]同[1]11.

[19]同[2]28-30.

第5篇

关键词:初中思品课;批判性思维;创设氛围;设计问题;组织活动

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让学生对于一些问题产生质疑的想法,以理性思维思考现实生活和社会。让学生通过思品课堂,逐步形成正确的价值认同,从而使思品课真正达到其教育目的,有效地提升思品课的教育作用。

一、创设适于批判性思维培养的民主课堂氛围

对于学生来说,不能对问题产生质疑主要是由于教师的压迫性,而老师也习惯于自身的权威性,使学生不能充分发挥其质疑思维,所以,想要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首先应从课堂氛围入手,为学生创设适于批判性思维培养的民主课堂氛围,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教师主要是对学生起引导的作用,让学生能够自主学习,畅所欲言地交流,充分展现自身的思想,这样就能够激发学生对教师或者其他同学的一些思想或者观点进行质疑。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注重尊重学生的人格,以平等的身份与学生进行对话、交流,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另外最重要的就是培养学生产生质疑意识。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有意识地为学生提供思考的空间,提出一些能够引发学生不同观点争论的问题,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思维能力,激发其质疑意识。教师应注重对学生的宽容,让学生敢于产生质疑,在学生的质疑产生错误的时候,教师应对其进行肯定和鼓励。学生在课堂中能够发挥自身的主体作用,养成质疑意识,增强自身的自信心,能够有效地促进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形成。

二、设计能够引发学生批判性思维碰撞的问题

问题是引发思维的一个起点。在课堂教学中,适当的提问能够引发学生的思考,扩大思维范围,加深学生的思维深度。在进行思品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为学生创造了一个思考的空间,学生通过对问题的思考,从而得到思维能力的提升。教师在这里一定要注意问题设计的目的性,让问题能够引发学生的批判性意识,激发学生以批判性的思维对问题产生思考。教师在进行问题设计时,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原则:问题的梯度性原则、争议性原则、两难性原则以及理论与现实的差异性原则。学生的任何思维都是逐步形成的,具有梯度性的问题能够逐步引发学生思考,从浅显到深入逐步加强学生思维的范围和层次;注重问题的争议性,让学生产生不同的观念并进行争论,让学生在争论的过程中形成批判性思维;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对于一些问题并没有唯一的评判标准,所以,两难性的问题能够使学生对社会的复杂性产生思考,从而让学生在思考过程中思维更加理性;

在思品课堂教学中,很多教学内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意义,

但是这些正确的道理,教师只对学生进行简单的教育,不能让学生充分了解道理的深刻内涵。另外,还有一些家长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完全不符合这些原则,这样课堂教育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教育作用,通过这种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差异性问题,让学生对书本上的道理对比现实进行思考,能够加强学生对于理论与现实之间差异的思考,提升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三、组织具有批判性思维意味的主题辩论活动

对于批判性思维来说,其内在的含义就是对一些观点或者事物的怀疑、分析以及批判,而这正符合辩论的本质,即思维观点的冲击,所以通过辩论,能够使批判性思维得到更好的发挥。这样将辩论的形式引入课堂教学,加强对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在辩论过程中,学生是课堂的主导者和参与者,有效地激发了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在课堂活动中的创造性。在整个辩论过程中,学生通过收集材料和紧张的辩论,加强自身的思维逻辑,冲击对方的思维逻辑漏洞,提升自身观点的严谨性,从而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

在思品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以学生为课堂主体、提升问题的有效性以及课程的辩论形式,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这就要求教师应加强自身的文化、思想内涵,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找出对学生批判性思维培养的有效着重点,加强对学生的正面教育,激发学生的批判意识,从而引导学生对现实生活和社会进行批判性思考,形成正确的价值认同,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内在素质。

参考文献:

[1]马萍,孙萍.高中生统计论断批判性思维水平的实证研究:以山东省某重点中学高一学生为例.全国高等师范院校数学教育

研究会200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08.

第6篇

世界上最为古老的大学

早在11世纪末期,巴黎一大就已具雏形,当时名为巴黎大学,与中世纪西欧的所有大学一样,它开设了3个大系:神学理论、医学和法律。此外还有艺术系。在16、17、18世纪,学校经历了连续几次改革,但内部结构并未大变。当时的巴黎大学只在法律意义上存在:教授们在家中组织教学,并且只有部分学生在一些学院中借宿。后来,为解决行政管理上的困难,各系分别进驻一个学院。法律系占据了塞纳河左岸,圣日内维也瓦山脚的布吕诺学院,并且于1777年迁移到山顶。新校由当时著名的设计师苏扶罗操刀,苏扶罗同时也是法国精神象征先贤祠的缔造者。

1250年,法国国王路易九世的指导神父罗伯德・索邦在圣日内维也瓦山翼为神学理学理论建立了索邦神学院。在法国大革命风潮中,索邦神学院和法律大学校分别在1791年和1793年被关闭。1808年,拿破仑建立了一所新的法兰西大学,并且按各学科分类,其高等教育和机构划为文学、法律、科学、医学和药学几大系列。1819年,法兰西大学为扩大规模在索邦神学院设置了两个补充阶梯教室。文学系、科学系以及巴黎科学院在1822年并入索邦神学院。这样的校址布局一直保持到1968年。

巴黎一大汇集了3大系科:法律、经济及人文科学,主要机构坐落于苏扶罗所组建的老法律大学校和索邦神学院两处,现在的校名“先贤祠――索邦”大学就由此源起。如今的巴黎一大又拥有了许多新的校苑,目前共拥有14个中心点。其中最出名的是彼埃尔・孟戴丝法兰西中心,这是一幢坐落于巴黎南部的高达23层的摩天大厦。在新教育体制的影响下,巴黎一大焕发出新的活力,从而成为当代法国的思想之源。

欧洲政治思想之源

巴黎一大最为特色的科系当属政法系,其下属有六个教研室,其中最为著名的有政治学教研室、社会学教研室、行政法学教研室、商法教研室。

政治学教研室1969年创立。它是法国国内唯一研究和教授本专业的机构,负责授予硕士与博士学位。

社会学教研室在第一阶段学习中服务于法学专业的某些课程,颁发经济与在社会行政管理学专业的大专文凭,劳动管理与会计学专业的高等科技文凭,劳动顾问证书。在第二阶段,协助有关社会法、社会问题及劳动方面的教学,颁发社会法学士与硕士学位文凭。在第三阶段,负责指导社会法、社会学与社会保障经济学,劳动史及其社会学,人事管理方面的研究。

行政法学教研室负责的研究机构有金融研究中心、宪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其中有一中国法律档案及研究组和城建及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巴黎第一大学的经济系也格外出名,经济与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一点,从巴黎第一大学的研究课题就可以看出。经济系下属共有三个教研室,其研究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学以及人力资源与劳动,主持有经济学与空间环境中心、运输与发展中心、广告经济学与国营财务研究中心、社会主义经济系统的改革开放、认识论与社会学研究组、应用微观经济学实验室等。教研室与国际研究教研室的经济分支联合颁发文凭:第一阶段有经济学专业的大专文凭。在第二阶段,为修学士与硕士学位,须先完成一些基本科目并取得经济学基础证书,然后再转入专业定向学习。第三阶段为高等深入研究文凭。取得深人研究文凭的学士通过论文答辩后还可取得博士学位。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巴黎第一大学的法政系已然成为欧洲政治思想之源,从这里走出了许多当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未来它必然会为欧洲世界培育更为的政治人才。

欧洲人文思想之源

巴黎第一大学的人文科学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这里汇聚了法国当代最为重要的学着与思想家。例如法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阿兰・巴迪欧就曾执教于此。人文科学共有5大教研室,其中最为著名的有艺术史与世界著名学府学研究室。该研究室主要负责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的考古中心。该教研室下属五个研究中心,其中著名的有:史前人种学实验室、让・戴埃东方考古研究中心、当代艺术研究史研究中心、中世纪考古研究中心等。

在教学方面,第一阶段的文凭有艺术史大专文凭和文物保存修复科技硕士的准修证书;第二阶段的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种。专业有艺术史及考古学、文化社会活动学、视听艺术及电影等。还有艺术品及古迹文物的保存修复方面的科技硕士学位;第三阶段的准备深入研究文凭含有艺术史、考古学、史前史、人种学及人类学、电视电影、环境与考古、现当代建筑史、文化遗产修复技术等专业,并在取得文凭后设博士学位。

哲学教研室包括六6个研究中心:科技发展史及哲学、现代思想系统史、当代艺术哲学、技术与实践研究、中世纪思想研究等。在教学第一阶段设哲学大专文凭;第二阶段设哲学与逻辑学两个专业的学士与硕士学位;第三阶段的准备深入研究文凭有3个专业:哲学史、哲学理论、科学哲学史。这3个专业都设相应的博士学位。

此外,巴黎一大设有一个直属校长管理的定向、资料与职业选择中心服务点,从学生入校开始帮助他们选择专业到毕业后为他们的职业生涯作指导。该校除戴孟斯中心的一大校图书馆外,还有经济学法学图书馆、圣・耶纳维也瓦图书馆、当代国际资料图书馆、艺术与考古图书馆、索明图书馆等。巴黎一大的图书馆,可以媲美于法国国家图书馆,其掌管着300万册的图书以及数量庞大的文献。

第7篇

行政判决书是行政诉讼审判中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义的重要载体。本文针对现行行政判决书中存在的主要弊端,结合行政判决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体制和形式等几个方面,较系统地阐述了行政判决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措施,突出了理论推理的重要性和改善措施。

行政判决书是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就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所制作的最终决定法律文书。它是行政诉讼案件所有程序、实体和适用法律的最终的集中体现,是衡量案件质量、法官业务素质的主要评判依据之一,是法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公正司法形象和法律正义的重要载体。

我国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判决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行政诉讼法实施后、1992年最高法院文书样式(以下简称“1992年样式”)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重新制作的样式(以下简称“最新样式”)。1992年样式及之前的行政判决书样式实已废弃,经过改革和探索,现在适用的最新样式已较规范和标准,制作水平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很多弊病。现笔者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践,对我国现存的行政判决书的模式,刍议几点粗浅认识。

一、现行行政判决书存在的主要弊端

与普通法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等行政判决书相比较,我们现适用的最新样式虽有简明扼要等特点,却仍有不能体现完善的法律程序,理论推定说服力不强,公开透明度不高等体例、内容上的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行政判决书内容上不完整,体例不规范,不能真正体现文书的法律价值。

1、未能完整体现诉讼的全过程。对于向社会公布案件的所有程序和实体的表现形式,应完整地记载和反映诉讼全过程,如举证、证据交换、送达等时间不表述,超审限事由不明、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情况不作交待等,影响了案件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对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审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哪些程序和适用哪些法律的审查在查明事实部分得不到完整反映。

3、对事实认定中证据瑕疵尚缺少必要的分析认定。证据有瑕疵,某些时候也可作为定案根据,但对其缺乏分析取舍,证据与客观事实的联系亦缺乏严密逻辑判断推理。特别是对间接证据定案的,没有对间接证据间关系、证据缝合是否严密等问题进行论述。

4、说理部分过于僵化。大多套用一些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缺乏个案的针对性,不能反映法官的法理和文字功底,判决反映的理论性、专业性不强。

5、适用法律过于概括。一般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缺乏法官适用法律依据的法理分析。

6、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对当事人保密,缺乏透明度,严重影响了行政判决书的公正和权威性。

7、判决书尾部缺乏当事人救济权行使的说明。

(二)表述形式上的缺陷。

1、整个判决书外观形式上过于单调,与一般打印材料无异,给人有法院判决也就“一张纸”的感觉,突出不了法律的权威性。

2、判决书字体不统一,标点符号使用不精确,数字用法欠规范。

(三)行政判决书制作效率不高。

法官作风拖沓,文书制作不及时,因此经常导致当事人的矛盾激化。

二、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而“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1)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一份优秀的行政判决书应始终围绕着这两个公正来体现法律的正义价值。

(二)公开原则。即判决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这是行政判决书改革完善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现行行政判决书存在的缺陷,即说明其尚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原则,如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分歧意见对当事人保密,明显缺乏审判的透明度,违背了公开原则的本意。“审判公开,只能做到裁判理由公开才是最终的,实质性的。能够把裁判理由阐述清楚,也是不容易做到的。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这样,裁判文书即使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有时也不能说服当事人,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缠讼,未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使一些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业务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2)

(三)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依法制作原则,制作行政判决书,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其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即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围绕整个行政审判活动所突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来进行。

(四)说理原则。行政判决的理由是行政判决书的灵魂,是将事实与判决主文有机联系的桥梁,是反映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窗口。判决通俗易懂,推理严谨,剖析隐微,说理透彻,使人无从怀疑其公正性与合法性,从而心悦诚服,这应是一份优秀行政判决书的至高境界。

(五)针对性原则。行政判决应侧重于各方的争议焦点,侧重于个案的实际情况,使判决有的放矢。

(六)效率原则。“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主题与灵魂。行政判决书将行政诉讼全过程全面地展示给公众。则如何体现效率原则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三、行政判决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措施

行政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审判工作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妨碍了法院“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故行政判决书的不断创新与完善乃必然趋势。现结合行政判决书制作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体制和形式等方面,侧重于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创新与完善拟提几点建议,供商榷参考。

(一)行政判决书内容和体制上的改革与创新。

1、首部:

最新样式已较1992年样式有较大突破,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出庭情况,、受理及开庭时间列入判决书中,但仍不能反映所有诉讼活动和程序的内容。应作出如下修改:

(1)人栏,增设权限的说明;

(2)只注明、受理时间,而未注明送达诉状副本、通知答辩时间,显然难以体现判决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在“X年X月X日受理后”增加“X年X月X日向被告X送达状副本,并通知其十日内向本院提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或根据具体案情拟定通知举证情况)。”

(3)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增加通知举证、当事人举证及证据交换时间。前面已提及通知举证在送达诉状副本时一并作出,则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增加“X年X月X日,被告向本院提举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X年X月X日,原告向本院提举了证明被告违法的证据,X年X月X日,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在诉被告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在被告举证前添加“X年X月X日,原告提举了因被告行政行为而造成损害的证据。”

(4)在“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增设“X年X月X日,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评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再增加“X年X月X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5)另超审限的要注明超审限事由。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也要说明清楚。

(6)充实“原告诉称”内容。原告因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诉之法院,但很多原告文化素养不高,状表达不完整等情况存在,现判决书多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简单归纳概括,极易给原告造成法官偏袒被告行政机关的印象。故在表述原告请求时要完整地指出其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7)将证据提交情况纳入正文部分,确保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认证、事实认定分别各自连成一体,形成连贯性。

2、正文:

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事实推定、理论推定和判决主文。由事实认定到理论推断、分析,从而衍生出判决结果。

(1)事实推定。事实推定主要是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来表述的。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其一,归纳争议焦点。其是有当事人诉辩主张和举证的衔接作用,这也是行政判决书制作的针对性原则所要求的。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归纳出争议焦点。同样,双方的举证也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而展开,故将最新样式中归纳争议焦点部分,从事实推定尾部移到当事人举证之前,对整个事实推定部分起到引导作用。美国法院的行政判决,如著名的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泰国菠萝罐制工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国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决定案的判决书(3),即采取了这种方式。

其二,先由各方当事人举证,再笼统地将质证、认证融为一体,显然缺乏连贯性。故对该部分的表述,可就每一系列关联的证据由一方当事人举证,他方质证,法院认证,具体设定为“被告X在答辩中提举了以下主要证据”,对每同类型证据归纳出证明目的,“对此,原告提出质异,认为……,被告对原告质异予以辩驳,认为……,合议庭认为……。”然后,再由他方当事人举证,如此举证、质证、认证一气呵成,更清楚地体现了证据规则的要求。在其中的合议庭认证部分,对证据瑕疵也要作出分析认定,并确定瑕疵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分析说明。另外,在认证过程中,当庭认证的应记录在合议庭笔录之中,并允许当事人查阅,确保认证的公开、透明度。

其三,“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是最新样式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开头,但却对事实有主观臆断的之嫌,可将该部分更改为“上述经认定的证据,证明了以下案件事实”。认定事实过程中,首先要注明清楚对行政机关职权的审查结果,即对行政机关是否有管理职权进行审查。对事实的叙述,也不能过于简略,应结合相关确认的证据来进行。另外,为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而合议庭因证据等问题不能认定的也应阐明理由。

(2)理论推定。即“本院认为”部分,该部分是行政判决书的重点内容,与审查认证及判决结果呼应,是由事实到判决主文的纽带。理论推定要符合“七性”,即法律性、针对性、透彻性、确认性、逻辑性、规范性和全面性。(4)此前,因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不得造法的禁锢,法官主观能动性受到抑制,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的理论推定的透彻性、逻辑性和全面性等几个方面尚存有很大缺憾。如何克服行政判决书理论推定的弊端与缺憾,使行政判决不断创新与完善,是写好行政判决书的关键部分,也是难点所在。笔者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加强法官的政治、法律、文学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一名优秀的法官,必能洞察案件秋毫,公开评断是非。行政判决书不仅包括法律的内容,还有可能涉及到文学、自然科学、哲学、逻辑学等各方面的内容和知识,只有具备各方面的基础知识,并善于把握案件的整个脉胳,法官才有可能制作出优秀判决书。否则,涉及到判案法官无法认知的方面,难以判明,更无从制作出好的判决书。法官素养是行政判决书的人的因素,也是优秀行政判决书必备的外部条件。

其二,破除固定化三段论式的论述。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决内容具体、推理严谨,法官大量运用判例等说明认识过程和判决的合法性,由一具体案件的审判,阐述、归纳出一项具普通性指导意义的法的规则。由于成文法制度的背景约束,我国法官主观能动性受到抑制,判决只能是对适用法律的被动分析,一般采取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三段论式的脉胳,说理简单、笼统。故建议对理论推定部分,以说理充分、透彻、表达清晰为侧重点,不拘泥于固定的模式,使法官有自由发挥的空间,促使法官能竭尽能事,制作优秀的判决文书,且其对推进法律的完善也是大有裨益的。

其三,增加逻辑推理的内容。直到现行的最新样式,我国历来行政判决书均在理论推定方面大多应用法律推理,论证以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为主,而基本上没有逻辑推理的内容,没有对裁判结果的唯一性和必然性等进行逻辑分析和充分论证,造成说理不全面、不透彻,甚至给人一头雾水的感觉。

“逻辑推理指法官运用形式逻辑的相关法律,结合个案的事实进行演绎、归纳、类比等推理,从而得出较有说服力的真实案情的结论。”(5)这一推理的运用就是我国与英美法系等国家行政判决书说理部分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因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的环节,只有几百字的法理说明,甚至仅几十字即可敲定全部内容,给人头重脚轻的感觉,而英美法国家的行政判决书融合了法律与逻辑推理的相关内容,给人“无可辩驳”的感觉,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当然讲求逻辑思维和推理,并非洋洋洒洒,将判决书写成议论文,而是要紧密结合案件的证据,“充分论证案情事实和运用法条的关联性,”(6)从而杜绝空洞的理论说教。

其四,增加法律、法规、规章等适用的解释、分析判断的内容。法律具有一定的确定和明确性,但正如美国波斯纳所说“法律的规则经常是含糊的,无底的,理由是临时的,有很多争论的。此外,不仅可以变更而且实际上也经常变更。”(7)法律概念、规则规定等具有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等现象存在,这就赋予办案法官解释法律的责任。所谓解释法律,是指法官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期间,而“法律概念或术语,法律规定或规则模糊不清,含混歧义和笼统抽象时,法官基于法律的逻辑分析,法律的历史考察,法律意图和目的的考量,法律价值的判断,以及社会习惯或惯例考察,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用衡量,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或选择等,对法律概念、术语以及法律规定或规则作出明确化、确定化或具体化的解释或推论,发掘其确切含义,消除其模糊、含混或疑义,从而获得判决的法律理由,建立裁判的大前提。”(8)通俗地说,就是阐明并确认所适用的法律。由于行政审判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较刑、民更加复杂,其不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还涉及各类效力不等的规范性文件参考运用和认定,且它们之间经常发生适用上的冲突,则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在行政判决书中尤为重要。

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1、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应注明法律涵盖力有限情况下适用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基于司法解释公布范围尚不能与法律并论,且有的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需对具体司法解释的条文进行必要的诠释。2、对参照规章及以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应比对相应法律、法规等,并结合案件事实和合理性因素进行必要的评述,以确定是否作为依据使用。3、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以推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寻衅滋事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规定,但对寻衅滋事在行政处罚中却难以找到明确具体的定义,那么,在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决时,法官可比照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结合学理上的解释对寻衅滋事进行解释,再据此对行政行为中的寻衅滋事定性的合法性进行比对判决。再如尚待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许多概念,在法院适用时可先对其作出必要的解释,使行政相对人一目了然,增强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其五,参考典型案例阐述理由。普通法系国家大多将判例法作为判决案件的主要参照依据之一,而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成文法典作为判决依据,这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我国行政判决中,也难以找到判例作为参照依据的案件。现存的法律状况,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而一些法律法规尚停滞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状况中,还有一系列新型案件尚无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基于上述情况发生,创造性地审判新型案件,并适当适用最高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作为依据,则是目前法律适用上的补充。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可作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阐述理由时参考适用判例提供了依据。

3、结尾:

(1)增加判决书签署人栏。判决书制作、审核、签发人,应在判决书中署名。

(2)增加说明当事人在案件生效后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3)注明判决的送达时间,明示行政判决书的制作、审核、签发、生效时间,并由送达人在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中签名,确保法官办案的公开、效率原则得以落实。

(二)行政判决书形式上的改革与创新。

判决书作为法律最直接的体现,除有公正、严明的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必要的形式要件也是体现法律权威性所必需要的。现有行政判决书形式上过于平溯,难以体现法律的严肃与权威性。笔者建议作以下完善措施:

1、增设判决书封面,上列“人民法院判决书”字样,中间印红色与金黄色相间的天平(胸徽)图样,下列判决书制作法院,简结明了地反映法院判决与一般文书的差别,突出法律的权威性。

2、统一行政判决书的字体,准确规范适用标点符号和数字,确保判决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因此而受到影响和怀疑。

3、增设行政判决书封底,并将上述的判决书生效和救济问题及送达时间在封底内而说明。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杜绝行政判决书的打印和校对错误。行政判决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最终决定文书,具有确定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特点,其行文较其它文书更为严肃。其中出现校对和打印错误,将对判决书本身以及法院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要杜绝打印和校对错误,更不能加盖文书校对印章。

第8篇

星期五(4月15日)

星期六(4月16日)

星期日(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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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5网络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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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41计算机网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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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9高等教育管理  00453教育法学

00450教育评估与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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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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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68德育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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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72比较教育  03329小学语文教学研究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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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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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2学前教育史  00467课程与教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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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8管理思想史  00034社会学概论

06090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00015英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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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1护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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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与桥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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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2筑路机械及施工  06081隧道工程

06080高速公路

汉语言文学教育050113  06414汉语言文学教育学  00539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41语言学概论  00538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英语教育

050206  00830现代语言学  06425中学英语教学研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832英语词汇学  00600高级英语

地理教育

070702  02099经济地理学导论  02102遥感概论  02105地理教育学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2099经济地理学导论  02101区域科学原理

00015英语(二)

思想政治教

040202育  00481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00033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00312政治学概论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79当代资本主义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034社会学概论

00480中国传统道德

历史教育

060102  00771中国现(当)代史专题  00773世界现(当)代史专题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768中国古代经济史  00413现代教育技术

06427西方文化史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770中国近代史专题

00775历史教育学

生物教育

070402  02084 组织胚胎学  02088 生物教育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081进化生物学  02077 中学生物教学法  00015英语(二)

02076 遗传学(一)

法律教育

030113  04336教育法规概论  00227公司法  00249国际私法

00264中国法制思想史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167劳动法  00226知识产权法

信息技术教育080713  04345信息技术教育与研究方  01141信息技术与当代社会  04342多媒体教学软件设计与  05181计算机网络与远程教育

计算机科学教育080745    02339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02328面向对象程序设计  02326操作系统  02336数据库原理  00015英语(二)

数学教育

070102  02013初等数论  02011复变函数  02014微分几何  00015英语(二)

物理教育

070202  02033数学物理方法  03218中学物理实验研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化学教育学

070302  02056仪器分析  00413现代教育技  02059化学教育学

音乐教育

050408  00733音乐分析与创作  00735音乐教育学  00732简明配器法  07976音乐欣赏(二)

美术教育

050410  00745中国画论  00742美术技法理论  02200现代设计方法

体育教育

040302  00503体育教育学

应用电子技术

080735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694制冷技术与控制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2358单片机原理及应用  0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00015英语(二)

06541现代通信技术

英语翻译

050134  05350中级英语笔译  05384科技英语翻译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5355商务英语翻译  05351高级英语笔译

汽车服务工程

082232  06904汽车保险与理赔  04444汽车鉴定与评估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4447汽车维修工程  04946汽车发电机原理与汽车理论

制药科学与工程

081204  03031药物分析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0029药剂学  03026药理学(二)  07781药事管理(一)

药学

100805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基本原理概论

义务教育

040125  09338课程设计与评价  00465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9288义务教育教师专业发展概论  09290初中语文学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