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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4-12 0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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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第1篇

2002年第 3 号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第2篇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

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人组织招标。

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已经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已经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

(三)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取得;

(五)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

(六)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两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协商议标。对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等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以进行协商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的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招标组织,或者书面委托招标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招标申请书、已经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质(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资格)进行复查后,招标人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成立评标组织,制定评价、定标办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场启封各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开标后,招标人按照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评标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人。

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投标书,应当确认为无效投标书。

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人有权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人不得更改标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相互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招标人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副本应当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质(资格)等。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组成的商务条款,由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日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标底的编制应当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力求与市场的变化相吻合。标底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单位审核后,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给予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和一定时期的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招标等处罚,并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未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招标申请等有关手续而自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

(四)招标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预定框子,照顾关系,致使不应中标的投标人中标的;

(五)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投标人虚报单位资质(资格)等级或者有其他隐瞒自身真实情况的;

(七)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者无法定标的;

(八)不按照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任务分包给资质(资格)等级不相适应的单位和倒手转包牟利的;

(九)招标人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

(十)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对前款所列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定标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并与中标人补签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后,由于招标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负责赔偿投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活动或者履行承发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或者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仲裁机构审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要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

(二)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征用,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四)建设资金、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主要材料、设备已分别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

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二)向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公布招标信息;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开标、审查投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备;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其主要内容为:

(一)招标书:工程综合说明(计划批准文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招标范围、承包形式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差价计算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二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

第十三条  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的工期,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和计划投资安排的工期合理确定。如招标单位要求缩短工期,可适当计取加快进度措施费。

第十五条  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准定一个标底。凡采取暗标招标的项目,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交投标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简历;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在资金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技术等级,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技质量情况说明;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组成联合体投标应明确总承包单位,并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义务。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标价汇总表(按单位工程分土建、安装等分列)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措施和总进度(包括完成基础、主体、安装、装修等的工期);

(四)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包括施工方案和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等;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六)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书应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章,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将标书送达招标单位后,如要对原标书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可在规定的标书送达截止日期以前,用正式函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并组织评标小组。

评标、定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和决定中标单位应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对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主要材料用量、企业技术资质和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定标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之前确定。评标、定标原则一经确定,评定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招标设标主管部门裁决。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七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在中标单位(包括议标工程)确定后,即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备。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七日内应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招标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定标结果的核备报告后,须在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建设单位可视为同意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二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求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付给三百元至二千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与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在定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二,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列支范围:招标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中标单位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

招标投标管理费是弥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工作经费不足的专项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漏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标资格三至六个月。

(四)决标后,招标和投标方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条件,或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四)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招标。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六)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经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三)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并接受资质审查;

(五)向审定的投标单位分发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材料并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七)招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并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7日内,向招标单位返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招标活动时间应自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四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投标机构及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咨询部门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进行定额、规范和确定工程量;

(二)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并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三)标底价格应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及施工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等;

(四)标底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的实际变化;

(五)一项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价格作为招投标市场定价的依据,其中标工程价格可高于标底价,也可低于标底价,并限制在标底价的上下百分之三区间浮动。

第十九条  标底必须经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审查,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标底应密封保存到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凡持有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投标证书、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施工企业在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有权确定投标报价并提出工期和优质工程补偿。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等级证书;

(二)企业简历及业绩;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全员职工数量,平均技术等级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书,并在规定日期内送达招标单位。投标书须盖有单位(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书应在标底公布后启封。

投标单位发现送出的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市场交易

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活动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投标市场设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市场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暗标暗投,多向议标的方式。

经市招标办审批的议标工程项目,方可由招标单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多向议标。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工程类别与投标单位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条件下,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可择优互选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在市场交易中,建设单位不准自行组织“一口价”、“包工不包料”等工程的招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应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标底,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开启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内容。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档书作废: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无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开标后投标单位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委托的机构)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评标、决标应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就地就近的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7天,大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将决标书抄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中标工程的招投标双方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中标总价千分之一的招投标管理费,其中招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七十,中标单位承担百分之三十。标价暂定的,按其工程预结算追加或退还其差额。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未经招标施工的,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价百分之一处以罚款,并责令其终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承发包关系,取消施工单位投标资格一年。

第三十八条  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除返还投标保证金外,工业、公建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三向各投标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民用工程,招标单位按底价的千分之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决标后拒绝签订承发包合同的责任方应按决标价格的千分之三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处以决标价格千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决标困难或无法决标的,由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视情节取消其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或给予一年以下停止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制作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夺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泄露标底、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在其招标中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以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中双方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招标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苏家屯区、新城子区、于洪区、东陵区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但长期以来,对采 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制度规范。

二是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一些部委和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存在着中央单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执行中甚至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

三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特别是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者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项目的需要。

问: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办法》。具体实践中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62条,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主要包括:

一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

二是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

三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如何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办法》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

一是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环节,并在附则中参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明确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是为了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即,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

二是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问:为什么要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方式?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谈判、询价,但没有规定如何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办法》明确了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采购机构通过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为避免供应商库成为变相准入门槛,《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其中,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是《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特点规定的,一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有利于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以外,《办法》还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始终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即终止采购活动,并对推荐供应商方式进行了相应限制:一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且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使供应商的推荐来源尽可能多元化;二是引入了社会监督,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这些规定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压缩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问:《办法》对竞争性谈判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整个流程,包括:制定谈判文件、选择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提出成交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终止采购活动、合同验收、采购文件的保存。

其中,《办法》重点明确了如何进行谈判:一是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二是要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三是明确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这是体现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采购复杂采购标的的重要特点;四是根据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否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区分两种不同的谈判程序。

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中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实践中对如何判断“质量和服务相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为此《办法》明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问:《办法》对单一来源采购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为了避免采购人随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法》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中要说明“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并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包括:有关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等。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招标;管理;开发商

中图分类号:F273文献标识码:A

房地产开发商在计划好一项开发项目后,就需要寻找施工单位予以合作,具体来说,就是开发商根据自己对工程项目功能及工期的要求,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众多投标单位中符合要求标准的承包施工单位。开发商的招标工作就是寻找合作对象的这样一个过程,双方在招标与投标的过程中,都在围绕自己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所以对招标过程进行积极管理不仅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降低或规避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而且能为开发商节约资金成本。

一、房地产项目开发招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工作中存在着行政干预。开发商在进行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在很多方面需要政府单位建设部门的参与,所以在招标过程中,受到建设部门的干预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着一些之风,有些公务员或相关领导与承包商暗地里进行着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来谋求暴利。有些建设部门搞小集体主义,保护地方经济,利用政治手段予以干预,这就导致了开发商招标的结果不符合要求,使整个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遭到了破坏,直接影响了今后的项目开发建设。

2.对投标方缺乏深入的了解。开发商一般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而招标机构只会根据施工承包单位的标书质量来进行衡量比较,不会对承包商的资质及信誉口碑做出了解。这就导致了开发商对投标方的了解无法深入,对投标方的资质难以审核,当标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投标单位中标之后,会导致项目的质量达不到标准,直接对开发商的经济效益造成损失。

3.单方面重视标价。众所周知,开发商投入大笔资金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后,以售出楼盘和商铺获得收入,工程质量越好,房屋的售卖情况就越理想,所以开发商在找投标单位的时候会把成本与质量综合考虑。而一些开发商目光短浅,注重成本,忽视质量,以过低的标价来吸引投标方,投标方为了获得利益,往往对施工材料以次充好,对施工质量不进行严格要求,造成了开发商在投入资金后得到的是劣质工程,业主对整个工程质量的满意度直线下降,为房地产开发商带来经济损失。

4.管理经验的缺乏。在对招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例如,招标单位对开发商所能给出的成本和工程标准没有制作合理的标书,在很多数据和信息方面存在着误差,这就导致了招标的结果与开发商给出的标准存在着不符。在对招标的管理中,招标程序混乱,没有按照一定的程序,招标人员缺乏足够的工作经验,在招标过程中不清楚自己的工作任务,这就导致了当招标出现问题之后互相推卸责任。招标单位的管理不合格导致了整个招标过程漏洞百出,使招标结果缺乏科学性,直接影响开发商的项目开发建设。

二、房地产开发中招标管理的思路

1.选择潜在合作企业。房地产开发商选择潜在合作企业,应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适合公司自身特点的合作企业。首先,要对潜在合作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考察潜在合作企业的实际施工项目,评估工程施工质量、项目管理技术水平等,分析潜在合作企业的履约能力和优缺点。第二,根据开发项目的工程规模选择合作企业。由于承包商在针对不同的开发商合作时因其所获利润不同而投入的技术与管理力量会有所不同,因此按工程规模选择潜在合作企业,在管理模式上、施工技术上都能有足够的默契感,能保证合作的顺利完成。

2.转变观念,通过竞争选择承包商。大部分私营的房地产企业招标不规范,招标目的是为了比价,其实承包商早已内定给之前的合作伙伴,这将影响其他有实力的承包商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因此要求开发商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对于通过招投标流程确定的入围承包商,如果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必须使其中标,这样才能让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感受公正及合作的态度,开发商才有可能选择信誉更好、报价更加合理的优质承包商。

3.合理设置标段,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审核。合理设置标段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工作效率,获得有竞争力的价格。这就要求划分项目标段中,第一,要客观务实、便捷易行、节约成本。第二,要利于及早销售,早日获取利益。加强招标文件编制审核,对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准确、范围是否清晰、技术要求是否明确等进行严格审核,尽可能减少文件出现的漏洞,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同时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可以根据出现的问题对招标文件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才能减低风险、控制成本。

4.坚持比价原则,完善履约管理。对投标单位的选择要货比三家,不仅是看报价的高低,还要从多方面进行综合对比。首先,在相同工程量的基础上利用清单计价进行比价和合约管理,能做到全面、清晰、准确、唯一。第二,要在相同的品质、相同的技术这一平台上进行比价,通过比价,选择合理低价中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完善履约管理,建立履约台账,对招标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不仅对承包商做出了履约评价,还能改进开发商今后的招标工作,便于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

三、房地产开发中招标管理的具体做法

房地产开发商要做好招标管理工作,首先要对招标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及业务素质进行提升,提高招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对整个招标流程进行完善,对程序进行严格控制,使招标系统达到效益最大化。

1.招标公告的。招标内容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介进行,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到招标单位进行投标,另外开发商可以选择自己中意的几家承包商发放邀请函。投标方的数量应该保持在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开发商在选择合作方时,可以选择建设工期较为宽松的施工单位,这样能对施工质量作出一定的保证。当开发商找到中意的投标单位后,一定要签署合同,明确合同内容及要求,让投标单位清楚当出现违约情况时所要承担的责任及赔偿。

2.招标过程的管理。招标过程中应该清楚记录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第一,发包形式,工程是需要一个承包商还是将工程项目通过划分由多个承包商进行负责。无论哪一种情况,都要与承包商签署合同。第二,合同里关于价格等一定要清楚记载,包括施工的时间、设计图纸、材料的单价等,对于材料的单价要进行市场调查,采取价格较为适中的。第三,保证金的应用,一定程度的保证金能让承包商对招标工作严肃对待,让招标工作顺利进行,对保证金的数额不要过高,过高则会使中小规模的承包商因为资金压力而放弃投标工作。

3.材料设备的采购。为了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可由开发商提供部分重要材料设备,其余材料可由承包商来进行采供供应,这样可减少材料采供供应的诸多麻烦,也可以防止材料超量采购所产生的浪费问题。

4.预防不平衡报价。对开发商而言,不平衡报价容易引起造价失真,不利于对项目资金和工程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开发商要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质量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在招标文件中加入约束性条款,明确涉及暂定价格项目调整方法,并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从源头上约束不平衡报价的发生。同时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预算书进行仔细审核,并重视商务标的评审,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及不平衡报价等行为的出现。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商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极易出现不合理现象,这就导致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工程质量等与预期完全不合,甚至给公司带来损失,所以房地产开发商要加强招标管理工作,对于招标流程中的每一个步骤都要严格把关,以促进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会强.浅谈房地产行业施工招标管理[J].科技信息,2013(17):477,496.

[2]王育全.房地产工程项目招标风险管理分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3(19):104-105.

[3]佟德毅.论房地产开发中的招标管理[J].科技风,2014(08):266.

[4]徐丹.探讨如何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8):395.

第7篇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3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100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1000平方米或者批准投资额不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当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者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工程施工招标、分部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形式。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一)公开招标: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标单位申请施工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施工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发出施工投标邀请书,邀请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概况和资质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包括各层的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设计预算时用);

(四)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差价计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应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结构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标书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当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

招标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名单。

市招投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时间,一般工程为20天;大中型、特殊工程为45天。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者专业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水泥、钢材、木材的数量等。

接受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计算, 应当执行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计算标底费率时,应当考虑招标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计算。

前款有关定额规定如有修改或者补充的,须按修改或者补充后的定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底造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应当在报送招标文件的同时,连同批准的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扩初文件一并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最终合理标底。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标底价超出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时,应当书面通知招标单位暂停招标,待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最终合理标底由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封存,在开标时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标底编制单位和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还须出示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的全员人数,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情况;

(五)近3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时,须缴纳概算造价0.5‰到1‰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工程总价、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施工组织措施和工程总进度;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七条  投标标价及工期计算,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定额,结合不同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以及本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以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算工程标价。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投标单位应当在开标前的答疑会上提出修改,经招标单位核准并以招标补充文件通知各投标单位及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应当按核准后的工程量编制标书。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可与招标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差额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量误差的,应当向招标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费从收取的委托咨询费中支付,最高不超过委托咨询费总额。

投标标书的算术计算有误,开标后不得更改投标标价。

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但调整后的造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决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施工招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组织召开,并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通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的原则须根据直接费造价、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评标、决标应当在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下进行。

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评标时不得更改。

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自开标至决标的时间,一般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二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最终合理标底价的上3%与下6%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最终合理标底价的上0%与下10%之间。

招标单位应当在上下限之间按评标办法选择中标单位。投标标价均超出有效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组织议标,但中标标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

特殊建设工程的投标价低于标底价下限,但有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可优先中标。

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2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应当等于中标价。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单位预缴的保证金,并付给300元至1000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还可取消中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承包权。因招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仍属中标单位。

当事人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标价的0?4‰,中标单位以中标标价的0.2‰,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向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和中标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招标投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须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招标单位或者编制标底单位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分;市招投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分;

(三)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 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中标价1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责任单位各处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8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企业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8篇

近年来,广深公司每年需要完成大中修工程和通行养护费预算项目的合同签订多达160多个合同,招标项目在110多项以上,预算审核文件、招标文件、变更费用增加文件等上报董事会文件多达90多份。我部平均两天签订一份合同、三天完成一个项目的招标、四天上报一份董事会文件。经统计,2011年至今(截止2013年8月31日)公司共签订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类合同435份,合同总金额16.57亿元。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2规范招标工作的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我部门自2007年成立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陆续修订下发了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结算操作细则》等,严格规范招投标活动、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严格合同履行跟踪管理制度、严格合同专人负责管理制度。且明确了招标职责,为各项工程招标的规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证。2012年底,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2年《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结合广深高速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工程类型多、工期短、边通车边施工等特点,为了更好的依照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有序、全面、高效、细致、周详的开展维修养护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了《广深高速公路专项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检测类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日常维修养护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范本》、《广深高速公路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模块。对各项条款进行审核、审核、再审核,力求做到细致、周详,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表、标书格式要求等招标文件组成资料力求做到全面、完整,避免遗漏。

3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招标、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为有效规避风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针对“合同主体不适格法律风险”

在招标阶段,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及履约能力。经股东双方同意建立合格的“投标单位名单库”,每两年对入库的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许可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件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合同洽谈时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人洽谈合同的,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或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并严格审查。

(2)针对“合同文本不明确法律风险”

严格合同会签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合同法律风险及公司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了《广深高速公路专项工程施工合同》、《广深高速公路日常维修保养工程(含中央分隔带及边坡绿化)合同协议书》、《广深高速公路机电设施日常维修及抢修工程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供电运行维护工程合同》、《广深高速公路收费亭抢修工程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检测合同》、《广深高速公路空调机保养维修合同》、《广深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合同》、《广深高速公路设备采购项目合同》等十个合同模版,以上所有合同条款均通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审查,对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同时每项合同文本起草后,工作人员将书面、电子版同时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合约预算部、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等进行会签,会签无异议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会签制度的实施对于合同文本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表述不当等能够及时予以预警和纠正。

(3)针对“签署行为不当法律风险”

严格按照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维修养护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维修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签署各项合同;明确合同会签的流程,杜绝管理不当造成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防止合同签署后被篡改。

(4)针对“证据意识缺乏,证据保全不力法律风险”

我部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合同的初步确定、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审核、正式签署、分送相关部门、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归档保管的整个合同管理过程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严格注意保全和收集。对事实的认可、数量的确认、单价的核准、金额的确定的材料同合同一起严格予以归档保存。

(5)针对“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法律风险”

严格合同履行结束后付款制度,同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对于各种债权和债务严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约定予以清理,对于出现债权不能得以实现的,严格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予以主张。

(6)针对“其他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公司财务部门要求,采用对方履行结束后付款的方式,防范对方履行不力或丧失履行能力带来的法律风险,对于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及时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已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明确合同变更的相关负责人,履行合同管理的一切程序;采取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日常保管,明确合同借阅的审批程序,防范合同泄密风险。

4新建扩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议标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