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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2 15:00: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消防安全调查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消防安全调查报告

第1篇

2014年1月11日1时10分许,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发生大火。火灾烧损房屋面积为5万9 980.66 m2(其中房屋烧毁面积5万8 121.66 m2、灭火救援过程中拆除房屋面积1 859 m2)。损毁文物保护单位面积2 220.45 m2,占损毁建筑面积的3.7%。拥有1 300多年历史的古城几乎毁于一旦,经济损失达8 983.9万元(不含装修装饰、屋内设施设备、物品等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和公共设施损失)。

2014年5月13日,云南省政府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火灾事故调查组公布了《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1・11”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这起事故的经过和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事故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2014年1月11日凌晨1时左右,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仓房社区池廊硕8号“如意客栈”经营者唐英半夜醒来后,发现其房间里小客厅西北角计算机桌处着火,遂先后两次用水和灭火器灭火,但没有扑灭。于是唐英让客栈一位员工报警,并跑到一楼配电房拉下电闸,用手机再一次报警,并从客栈跑出。

发生事故原因

事故报告表明,经现场勘验、现场实验、物证鉴定,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询(讯)问笔录,排除了雷击、自燃、吸烟、放火等引发火灾因素,认定火灾事故直接原因为:唐英在卧室内使用五面卤素取暖器不当,入睡前未关闭电源,取暖器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与此同时,事故调查报告也公布了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引人深思。

在分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前,首先要提的,是“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古城原建有市政消火栓21个(其中一个损坏后已填埋),消火栓出口水压为0.1~0.25 MPa。由于市政供水满足不了独克宗古城消防用水,州、县消防部门和独克宗古城管委会先后多次向州、县两级政府报告了这一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独立的消防系统并纳入独克宗古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经多方设计论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程序,香格里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6月,对独克宗古城专项消防工程单独组织了工程施工招投标,迪庆鑫亚达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据了解,该工程项目于2011年6月30日开工,至2012年5月大部分完工,因附属工程(挡墙、植被恢复、东廊路建设)影响,该工程一直未完工,直到2013年7月东廊路消防管道铺设完毕,工程才完工。

该工程建成后,建设方发现有部分消火栓不防冻,影响出水,便与香格里拉县消防大队联合上报县政府,申请拨付专项经费解决消火栓防冻问题。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并拨付30万元专项经费后,建设方自行采取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防冻处理,但实际不仅未解决低温防冻问题,反而因支墩改造,堵住了消火栓泄水孔,致使消火栓腔体内积水不能排除,在低温下冻结,埋下新的隐患。事后经调查,68%的消火栓因支墩改造堵塞了泄水孔。消防人员在扑火时所开启的4个不出水消火栓,全部因管段内静止存水在冻土层长期热交换作用下冻结,导致消火栓控制阀开启后无法出水。自备消防车用水又不能满足救火需要,导致火势蔓延,这是造成事故的第一个间接原因。

在“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设计方案中,未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消火栓具体防冻措施,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部分消火栓管顶覆土深度未达到要求,留下消火栓不能保证高原地区低温冰冻先天缺陷。“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在监理过程中,虽发现施工中存在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埋深敷设管线的问题,但仅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严格把关,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建设方为解决消火栓冰冻问题,自行采用支墩和保温材料进行了补充改造,但因直管穿越冻土层未进行保温处理,导致支敦改造中又堵塞了消火栓的泄水孔,这不仅未起到防冻作用,反而埋下了消火栓低温冻结的隐患,在冬季低温冰冻气象条件作用下,导致不能正常供水。相关部门对“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建设督促指导不到位,该工程是专门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门向迪庆州消防支队进行报审咨询,支队防火处康志红答复:“没有特别需要修改的地方,公共消防设施是不归我们管,不属于我们审批范围”。之后,建设单位未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备案,州、县消防部门在知道这一建设工程的情况下,也未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也未开展抽查、检查和督查。

除此以外,独克宗古城内通道狭小,纵深距离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进入或通行,古城内建筑物多为木质,耐火等级低,大量酒吧、客栈、餐厅等经营场所,都选择使用柴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且在扑救火灾时,未能及时联动,提供加压保障,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频频发生的事故

事实上,古城遭遇大火绝非孤例。2013年3月,云南丽江古城突发火灾,烧毁民房107间;2013年4月,湖南凤凰古城发生大火,由于消防通道狭窄无法迅速扑救,一栋古房屋及其内部酒吧被彻底烧毁;2013年10月,湖南洪江古商城清代古建筑“兵服厂”旁一栋老民居突发大火,致使11户居民无家可归……在2014年第3期,本刊也曾报道过贵州省黔东南州报京侗寨大火。突如其来的大火将有着300多年历史的报京侗寨瞬间吞噬,共烧毁房屋148栋975间,受灾296户1 100余人,直接经济损失980余万元。

古城接连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而一场场大火,也“烧出”了相似的问题: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既无防火墙,又无防火间距;消火栓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压力不足,几乎所有建筑都没有安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狭窄难以施救……火海中的独克宗古城,亦没有逃出古城火灾的“魔咒”。

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古城大火频发,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为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再次开展“清剿火患”战役。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大火后,云南省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开展古城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求所有古城镇地区开展一次排查整治,并成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明确领导专门负责;加强消防水源建设,组织专职、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国家文物局也下发紧急通知,在全国开展文物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针对此次事故,云南省政府要求各地方明确职责,加强古城监督管理。州、县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古城管理委员会、消防、安全监管、住建、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在古城管理方面的职责任务,将古城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同时明确单位(商户)主体责任,制定古城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自检自查,提高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云南省政府要求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古城火灾防控能力。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将古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消防规划内容,一并规划、同步实施。同时,明确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单位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到位,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消火栓进行改造,确保完好。同时加强古城专兼职消防力量建设,在人员招聘、培训、应急处置、管理体制上进一步理顺,配备小型、轻便、高效、灵活机动的灭火救援装备和器材,提高巡查执法和及时处置火灾能力,并与香格里拉县消防专业队伍进行无缝对接,全面提升古城火灾防控综合能力。

云南省政府要求迪庆州、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负责,由“独克宗古城消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专题研究。针对该项目重大缺陷和其他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推进项目尽早按照标准规范补充完善,经合法验收后投入使用。并督促独克宗古城管委会立即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解决独克宗古城在低温冰冻条件下,其他供水方式的有效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云南省政府要求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迪庆州和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建档并加强督促整改,严格执行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落实各级挂牌督办制度,不断加强古城、寺庙、商城、市场、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再次发生类似火灾。

第2篇

一、整治目标:

针对我区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现状,以加强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经费投入为切入点,积极推行群众性的“联防联消”制度,提高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风险共担,安全共查,隐患共除,联防联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整治内容

1、批发市场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以市场开办或管理部门为主,成立“联防联消”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进行防火巡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维护保养消防设施设备。经营服装、食品、塑料、木材、板材等易燃物品和人员密集的大型市场必须成立至少6人以上由消防安保队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同时,成立以消防安保队员为主、市场从业人员为补充的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市场开办单位筹集。

2、在板厂集中的区域设立小型消防站,每站配备1-2辆简易消防车和一定数量的消防泵,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车取水口。从事经营木材、板材的专业行政村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消防摩托车、消防泵或农用喷灌机械,由村民兵连或治安联防队负责管理,主要负担辖区内的日常防火检查和初起火灾的扑救等任务,日常工作由驻地派出所领导,消防业务工作受区消防部门指导。同时,各板厂要根据消防规范要求,设立消防水池,配置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提高厂房耐火等级,留足防火间距。所需经费由街道办事处财政、村(居)和各板厂业主共同承担。

三、整治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各批发市场和所有板材加工企业的规模、经营生产品种、从业人员数量、市场摊位数量、消防保卫人员状况及建筑布局、道路、水源、供电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地调查,摸清底数,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治理方案,于3月20日将方案和调查报告报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项规划阶段(3月21日至3月25日):由区建设、安监、工商、公安及有关街道办事处,根据城区规划要求,对各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专项规划,确定消防水源、消防水泵等设施的位置和数量,留足消防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合理布局板材企业位置,统一建设标准,提高耐火等级。

3、实施落实阶段(3月26日至4月15日):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公安、建设、工商、安监、电力等部门统一配合。各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完成消防水池、消火栓等基本消防设施建设,配齐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等器材。市场开办单位有关村居要及时筹措资金,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做到消防设施设备到位、人员到位。

4、检查验收阶段(4月16日至5月10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有关街道办事处工作情况和整治场所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消防条件不达标的市场、板厂进行停业整顿。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专项整治的紧迫感。批发市场物资集中,人员密集,大部分市场建设之初缺乏消防统一规划,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存有先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极易火烧连营,造成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大多数板材加工企业与居民区距离较近,企业规模小、设备简陋,消防安全隐患更加突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这项工作做为我区创建“平安河东”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抓紧、抓好、抓实。

2、严格标准,确保整治效果。要严格按照上级

确定的统一标准,结合我区实际,重点解决市场和板厂消防管理缺位,消防设施缺乏,消防通道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各批发市场要健全消防领导组织,确定专人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齐各类消防器材,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严格电源、火源管理。各板材加工企业要提高厂房耐火等级,留足防火间距,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各有关街道、村(居),要按照规定配齐消防摩托车和消防泵,随时做好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准备。通过治理,使全区的批发市场和板材加工企业消防安全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第3篇

记 者(以下简称“记”):苏司长您好!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方面,重点开展了哪些工作?

苏 洁(以下简称“苏”):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任务繁重的一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在推动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动态监管、专项整治、平安创建、事故查处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2011年,我们主要抓了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体现在“六个突出、六个推动”。

突出统筹规划,推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果。以编制“十二五”规划为有利契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内容;以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40号文件为重点,指导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监管制度;以有效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为核心,进一步建立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等各项制度。

突出顶层设计,推动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等工作取得新进展。基本实现了“两客一危” (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车辆全部安装动态监管系统的目标,全国“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管终端安装率从试点前的51%提高到97.6%;基本形成了全国监管平台,各省级平台实现了与全国统一动态监管平台的对接;统一了动态监控系统安装应用标准,各地区先后出台了46个实施办法和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共投入540万元对试点地区给予经费支持,带动全国投入资金4.2亿多元;进一步遏制了因超速导致的客运事故;进一步强化了动态监管在推动综合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突出协调联动,推动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新成绩。联合部署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重大事故;联合部署开展了京沪高铁沿线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为京沪高铁开通运营创造了良好安全环境;部署开展了建筑施工防坍塌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

突出巩固提高,推动平安创建工作迈出新步伐。启动了新一轮“平安畅通县市”创建5年计划;通过典型引路推进建筑施工“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加强了“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监督检查;部署开展了年度百名“平安农机示范县”创建活动。此外,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积极推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全面推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突出科学严谨,推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积累了新经验。2011年下半年以来,重点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了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7·23”甬温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和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这也是近年来发生的非常典型的3起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国务院调查组,调查组领导超前部署,建立健全调查工作制度,为事故调查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目前,“7·23”事故已经调查结案,并向社会全文公布了调查报告。

突出形成合力,推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取得新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关于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把事故现场督导和挂牌督办作为提高综合监管效能、强化事故教训吸取的一项重要手段来抓,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了事故查处工作合力。

记: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7·23”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中,总结和积累了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齐心协力,确保事故现场前期协调处置工作紧张有序开展。“7·23”事故现场协调处置任务重、难度大,调查组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作用,齐心协力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协调保障工作。在“7·23”事故调查中,面对调查时间紧、任务重、参加部门人员多等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浙江省及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同志全力以赴,协调当地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为国务院调查组顺利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

调查组领导超前部署,确保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开展。调查组领导骆琳、王德学等同志,把握大局、超前部署,带领调查组及时制定了事故调查整体工作方案和各小组工作方案,明确了调查内容、责任分工、时间安排、调查纪律,为系统开展调查工作提供了依据。调查中,根据调查总体任务要求,及时制定了分阶段、分地区、分单位的调查工作计划,细化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进度,始终使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建立健全调查工作制度,确保调查工作优质高效推进。调查工作之初,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组及时制定了一系列调查制度,有序高效推进各项工作。调查组建立了会议推进制度,每天晚上召开各小组负责人碰头会,通报调查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次日调查工作;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每天编印简报将调查进展情况发送调查组领导和有关部门;建立了学习培训制度,针对行业部门首次不参加调查组、熟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足的情况,调查组及时开展了专家培训答疑等活动,使调查组人员在较短时间内了解了相关知识;建立了舆情分析制度,收集了当地相关媒体报道40多万字,加强研判分析,拓展调查思路;建立了工作沟通制度,对事故调查中有关事实认定和法规适用等问题反复与铁道部工作组沟通、辩论,使事实认定和法规适用更加科学严谨;加强与监察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监察部审理室到现场审理,有效缩短了调查时间;成立了临时党支部,把事故调查与创先争优有机结合,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了思想保证。

首次对调查报告组织了评估论证,确保调查结论经得起各方面检验。为了保证调查报告的科学严谨,调查组通过逆向思维、注重细节、倒查问题,反复讨论、反复论证,先后对调查报告进行了百余次修改完善;在调查报告形成后,又2次组织召开了由法制、新闻、宣传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评估会,对调查报告进行评估和进一步完善;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证,确保调查报告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

在事故调查后首次全文公布了调查报告,全面回应了社会关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政府网站全文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检验,维护了政府公信力。

记:新情况、新问题对综合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综合监管工作的下一步重点放在哪些方面?

苏:2012年,我们重点围绕“六个加强、六个着力”做好各方面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推进综合监管职责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完善法规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标本兼治的制度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切实把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落到实处。

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着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以预防施工坍塌事故为重点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以重点场所为重点抓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吸取事故教训为重点抓好高铁安全专项整治;以客船渔船为重点抓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大力推进道路运输客运企业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体系审核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加强动态监控系统的监管应用,着力提高科技保障安全的能力。开展道路交通动态监控应用标准化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渔船安装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加快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

第4篇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范文1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的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自防自救能力,实现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和“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目标,为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高新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高新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教育局、区公安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组成: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由 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内容纳入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与年终工作考评挂钩。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全体师生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档案;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消防法》的规定接受消防培训。

(二)各学校要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的素质教育中,使学生受教育率达到100%。

(三)各学校与辖区消防大队要加强联系,促进全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四)各中小学校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工作要求

各学校要认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学校消防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并针对单位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一)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学校要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档案,做到“三有四进”、“四个建立”。要充分认识开展“三有四进”、“四个建立” 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向学生负责、向家长负责、向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长期抓下去,把校园消防安全工作做好。

(二) 结合实际,多策并举,合理安排,注重实效。各学校要在每学年对学生进行2次以上的消防知识教育,聘请消防官兵担任消防辅导员,指导学校开展消防主题班会、演讲比赛、消防征文、板报评比、消防书画展、消防知识竞赛等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把消防宣传教育与创建“生命畅通工程”、“安全文明校园”、“雏鹰奖章”等活动相结合。要根据学校生活环境、学校火灾特点和学生的年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学生知识结构、认识能力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三)各学校要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场所,开辟消防宣传教育园地或专栏,配备相应的宣传教育资料和器材(包括:消防书籍、挂图、音像制品、灭火器、防毒面具等)供师生阅读和操作。

(四)各学校要定期组织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专题学习,并安排1名以上的教师参加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组织的消防培训。

(五)组织各类学校师生到消防站参观学习;建立学校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六)严格制度,狠抓落实,建立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拓宽渠道,广泛宣传,注意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加以反馈,争取得到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帮助。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范文2一.活动背景

对小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是我们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开展小学生消防安全知识是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发生火灾时在校小学生由于生理、心理等客观因素,更容易受到危害。如果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常识缺乏,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低小,一旦发生火情,势必酿成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火灾数百起,造成经济损失数亿元,死亡人数上万人。因此对小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刻不容缓。

二、活动目标

1、认知目标: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及怎样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能力目标:掌握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消防知识和处理火险的简易方法,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提高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的能力。

3、情感目标:通过这种活动的开展,使学生懂得“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意义

三、活动时间:20xx年10月(红十月活动之一)

四、活动空间:学校—消防中队——家庭

五、活动准备:

1、谈谈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2、实地去消防中队进行参观、访问,观看消防安全演习,上网查资料。

六、主题确定

1、结合上网查资料及同学们知道的消防知识,讨论拟定主题的名称。

2、围绕主题提出感兴趣的值得研究的问题,预设问题。

(1)小学生消防安全知识

(2)火灾发生时怎样逃生

(3)消防器材知多少

(4)家庭失火怎样应急

3、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问题组成活动小组。

4、选出小组长4名,拟定小组名称。

七、活动过程:

(一)、与县消防中队联系,聘请活动指导老师。

(二)、拟定小组活动计划

(三)、实践活动

1、乘车到县消防中队参观、访问,观看消防军事演习。

2、拟定消防安全知识知多少调查问卷。

3、上网查资料

(四)、整理资料

1、制消防知识手抄报,收集各种消防器材的图片。

2、制作宣传卡片,自编儿歌。

3、自己出消防知识竞赛试题,讨论知识竞赛程序。

(五)、成果展示与交流

资料集 手抄报 宣传卡 调查报告 消防儿歌 知识竞赛 消防器材图片

(六)、活动总结

1、小组内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学生个人活动评价表》,请家长和老师填写活动评语。

2、各小组分析本次活动的收获与不足,填写《小组活动自评表》

3、评选活动积极分子

4、交流活动体验

(七)、相关资料

消防儿歌(一)

消防用具要记牢,实战场合不可少,防火阀和消防泵,一个来灭一个防,消防高温排烟机,大火逃生必须要,家装钢质防火门,勿怕大火进门烧,火场之中命难保,消防应急灯来照,可用干粉灭火器,沉着冷静就安好,记住火警119,及时报警灾可少。

消防儿歌(二)

家庭失火别着急,沉着冷静守秩序,遇到火灾别害怕,火警电话要牢记,烟雾较浓别慌张,匍匐前进有空气,逃离火场要关门,防止火灾速蔓延,抢救要及时迅速。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方案范文3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有关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精神,在各种事故发生时能紧急疏散师生,增强全体师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救能力,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师生有序逃离危急现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避免伤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扎囊县教育体育局要求小学应急疏散演练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现有校舍条件的状况,为坚决杜绝因楼道拥挤而产生踩踏伤害事故。为此,学校定于6月 9 日星期六下午第二、三、四节课高消防安全活动。

活动内容:

1、消防安全讲座2、应急防火疏散演练 3、现场使用灭火器灭火演练。

活动过程:

第一、消防安全讲座

一、消防安全讲座目标;为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今后看见火不会害怕,知道怎么逃生。最大限度的保证人民财产安全,知道如何使用消防器具等。

二、讲座地点:学生食堂

三、讲座方法:播放课件(讲解课件的内容)

四、参加人员:全体师生及后勤人员

五、讲座人:男达瓦

六、组织员:当天的值班人员

第二、应急防火疏散演练

一、疏散演练的预定目标

师生能按预定的方法和路线迅速的逃离危险地带(教学楼),转移到安全地带(学校足球场);本次演练要求迅速有序;使学生初步掌握遇到消防事故时自救和逃生的方法。

二、演练总指挥:男达瓦

三、演练路线

全体师生从危险区(教学楼)转移到安全区(学校足球场)。具体为两条线路转移:

(一)、教学楼二楼三年级(1)班、二年级、三年级(2)班、四年级(1)班同学从教室出门沿走廊墙边从教学楼右边楼梯下楼,东门撤离。撤离顺序为三年级(1)班、二年级、三年级(2)班、四年级(1)班。五年(2)班、一年级、五年(1)班、四年(2)班、同学从教室出门沿走廊墙边从教学楼左边楼梯下楼,西门撤离。撤离顺序为五年(2)班、一年级、五年(1)班、四年(2)班。

(二)、教学楼三楼、三年级(3)班、四年级(3)班、五年级(3)班,同学从教室出门沿走廊墙边从教学楼右边楼梯下楼,东门撤离。撤离顺序为三年级(3)班、四年级(3)班、五年级(3)班。六年级(3)班、六年级(2)班、六年级(1)班同学从教室出门沿走廊墙边从教学楼左边楼梯下楼,西门撤离。撤离顺序为六年级(3)班、六年级(2)班、六年级(1)。

1、班级里和的疏散路上组织教师:

各班班主任

2、各楼梯口人员:

一楼东边楼梯口:次仁措姆 西边楼梯口:次仁拉姆

一楼东门:旦增 西门:索朗次仁

一楼与二楼东边转角处:女达瓦 西边转角处 :伟色

二楼东边正厅:格桑加措 西边正厅:指章

二楼与三楼东边转角处:次仁跟宗 西边转角处:王亭亭

三楼东边正厅:单真次仁 西边正厅:强巴

3、其他:

①、安全区(足球场)组织:罗布次仁

②、学生逃离危险区后,各班主任组织清点学生数,及维持本班纪律。清点人数后向总指挥报告。(报告总指挥,*年*班*人,全部安全撤离,报告完毕)

③、摄像:嘎玛次旺

四、各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

1、各班的组织教师:负责本班的学生清点工作;组织好本班学生有序的逃离现场(即教学楼);最后在安全区再一次清点本班的人员是否都安全撤离。

2、各楼梯口及楼道的教师:组织好逃离的学生有序的撤离。

3、安全区组织人员:组织好安全逃离的学生的集合和纪律维持工作。

五、疏散原则:

1、疏散时,学生必须用毛巾或口罩等(自带)手捂口鼻,弯腰远离建筑,撤离到安全地带;

2、严禁推搡、拥挤、抢先,有序安全撤离;

3、楼梯疏散撤离队伍发生冲突时,按先到优先原则,一律听从引导员指挥;

4、教师疏散撤离时,特别照顾特殊学生(特异体质;患病学生)。

六、其他事项:

1、各位教师一定要正确、认真地对待本次演练,要让学生有序地撤离,避免学生互相推挤、踩踏等事发生。

2、各位教师要在学生撤离后再自己迅速撤离。

七、安全区为:足球场上。

第三、使用灭火器灭火流程:

一、演练目的: 为了让广大师生深入地了解消防逃生常识,切实树立起消防意识,真正掌握好消防安全知识,并具备自救互救的能力,提高抗击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以及掌握逃生的方法。

二、参加人员:全体师生和全体后勤人员。

三、活动过程:

1、由我校消防负责人男达瓦、罗布次仁讲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演示。

2、 抽调个别老师、学生、后请人员进行灭火操作。

3、灭火器灭火流程完毕。

注意事项:

1.班主任和所有负责老师要做好演习前的安全教育和演习中的管理工作。

2.班主任在讲台上组织同学有序撤离教室,安排在楼梯口的领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有序下楼,学生下楼疏散时要2人为一排,安静、迅速下楼,不要跑得过快。杜绝不要打闹,惊叫和推搡等。

第5篇

【关键词】高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设计

高等学校是人口密集、公私财物极多的地方,极易引起火灾的发生。一旦引起火灾,由于高层建筑多,火灾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而且火灾影响大,损失大。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加强高等学术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事。为建立健全高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高校实际,设计本预案,以便为各高校提供参考和借鉴。

1 建立组织机构和明确相关职责

1.1 高校灭火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学院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报警小组、灭火行动小组、疏散引导小组、抢运物资小组、救护伤员小组、善后处置小组等组成。(图1)

图1

1.2 高校灭火处置组织构成及职责

1.2.1 高校灭火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织构成:学院分管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系(院)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

工作职责:负责学院灭火处置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考评;负责学院灭火处置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火灾事故性质负责向事发地点派遣事故处置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人员招集、信息处理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消防支队报告火灾事故事态发展及处置救援情况。灭火疏散总指挥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其职责是调度、指挥各小组的组长按预案开展工作,在紧急情况下下达全员疏散命令等火场指挥决策工作。

1.2.2 现场报警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师生员工,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安全管理处消防安全负责人。

工作职责:当查明情况,确定火灾事故发生后,周围师生员工应通过呼喊等方式进行群众示警,同时向消防控制中心和119报警,并由安全管理处消防安全负责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辆,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应随时了解、提供火场信息。

1.2.3 现场灭火行动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专业人员或事发部门、义消队员。组长:郑XX。

工作职责:在学院内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立即赶到火灾现场,按照“集中力量、救人第一;先控制、后消灭;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及时运用内部消防设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校内某区域发生火灾后,在场员工应迅速组织第一梯队灭火力量,利用现有消防设施(水带和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通知学院义务消防队员到场灭火,消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启动现代消防设施灭火,将火灾控制在初期阶段。

1.2.4 现场疏散引导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人员或事发部门应急处置队伍中经专门培训的义务消防员。

工作职责:在学院内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各疏散人员采取打手势、呼喊等方式按学院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引导师生员工从就近的安全通道口进行疏散,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量放低身体或匍匐前进向安全地点逃生。另外应对楼层的卫生间等场所进行清理,并标上记号,防止还有师生员工没有撤离现场。

1.2.5 现场抢运物资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人员或事发部门应急处置队伍中的义务消防队员和其他师生员工。

工作职责:在学院内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对学院的重要资料等贵重物资进行抢运,转移至安全地点,尽量减少火灾损失。

1.2.6 现场救护伤员组

组织构成:学院相关专业人员或事发部门应急处置队伍中的义务消防队员和其他经专门培训的师生员工。

工作职责:在学院内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对火灾事故中受轻伤的人员进行简单的医疗处置;对事故重伤人员在确认其不会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现场急救和精神安抚,待专业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处置;对事故重伤人员在确认其会受到二次伤害的情况下,立即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待专业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处置;对已确定死亡的人员不得移动。

1.2.7 善后处置小组

组织构成:学院领导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灭火领导小组派出的火灾事故处置小组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理赔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2 具体组织实施方案

高校一旦发生火灾,指挥部和各工作组应尽快到位,各司其职,并组织力量迅速查明现场情况,指挥长按预案要求下达明确具体指示,各工作组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抢救处置工作。

1)报警要及时,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警的原则,一旦发现火情应就近利用通讯工具(消防电话、报警按钮、内部电话、对讲机和手机等)向安全管理处或学院领导报警,同时拨“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2)扑救要迅速,报警后,现场师生员工应立即组织人员,利用学院所配备消防器具(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灭火,火情较大时,消防监控中心应立即将消防设施设为联动状态,把火险消除在初期阶段。

3)控制好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在抢险工作中应把疏散师生员工放在优先的位置,指定专人组织师生员工沿着安全路线有序的疏散,防止群死群伤等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4)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员尽快进入灭火战斗,应指定人员接应消防车辆,主动给消防部门提供着火点的内部结构、消防水源等情况,为便于消防选择最佳灭火方案。

5)做好贵重及重要资料的抢救,重点是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抢救财务资料、档案等财物,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 对高校各部门及师生员工的要求

1)高校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以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火灾发生时,做到随叫随到,无条件服从命令,投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

2)各工作组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按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尽职尽责。

3)各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第6篇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自由裁量

[DOI]10.13939/ki.zgsc.2016.41.202

刑事证据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互相区别联系,前者是指证据与指向事实的关联性,后者是指证据本身的资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指后者,也就是因证据本身的非法性而丧失了定罪资格。本文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模糊性以及“毒树之果”的司法适用进行探讨。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渊源及发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源于美国,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威克思诉美国案,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刑事司法的方法落实了美国宪法中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创建了米兰达规则。随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从最初排除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扩大到言词证据以及一切非法获得的证据。从此,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定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较为成熟,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虽然修改了很多内容,但仍未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61条基本重申了1994年的规定。2010年6月“两高三部”联合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作了较系统的规定。特别地,2012年3月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修订,其中用五个条文专门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1]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模糊性界定

在美国,确立排除规则的初衷是禁止非法搜查,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要的目的是禁止刑讯逼供。在各类证据中,被告人的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造成被告人虚假口供的直接原因就是刑讯逼供。但是,在刑讯逼供之外依然可能存在其他原因所导致的非法证据,这种“其他原因”既可能经过查证得到结果,也可能无法追溯结果,那么遇到刑讯逼供以外原因导致的证据具有非法性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应当以怎样的标准进行界定和评价?

2015年1月2日,哈尔滨道外区“太古不夜城”小区发生火灾,小区是集住宅、商铺、仓库为一体的建筑群,由哈尔滨市聚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公司董事长马玉福是一位视力三级残障的残疾人,被指控消防责任事故罪,马玉福的辩护人在阅卷时发现有一个重要问题的回答在多份不同的讯问笔录中只字不差,甚至标点都一致:

问(审讯人员):介绍你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答(马玉福):因为我们企业的流水人员也就10多个人,在消防这一块我们在用分层管理逐级落实,我是消防安全负责人,杨佳芳、郭军和王斌是消防安全管理人。

经多次查看,在马玉福仅有的一次接受讯问的视听资料中不存在上述问答,他本人也否认说过这样的话,辩护人向侦察及审判机关要求查看每次讯问的视听资料,未得到回复,遂在庭审之前向法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2]

由本案来看,被告人未提出刑讯逼供,但这段被告人的供述来源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对于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刑讯逼供以外的非法证据,大致可以分成两种,一是采取引诱、欺骗等其他非刑讯方法获得的证言和供述,二是取证程序有瑕疵并无法合理解释的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所列举的非法证据的情况:第一,使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法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收集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按照这条规定,如果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或者讯问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的,所获得的口供就属于非法证据。[3]

初看起来,上述非法证据的界定是明确的,但是仔细考究,又会发现其中还有模糊之处。例如,什么是刑讯逼供?什么是威胁、引诱、欺骗?什么是其他非法的方法?如果人们只能从个人的思维出发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将有可能得出不同结论,而这不符合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刑讯逼供相比,引诱、欺骗得到的证人证言没有被列为强制排除的范围,即使将引诱、欺骗列为非法证据予以强制排除,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操作性的难题,比如:审讯当中可能用到的“套话”“诈言”与引诱、欺骗得到的嫌疑人供述就存在着模糊的界限。

本文认为,程序性非法证据与引诱、欺骗等非刑讯非法证据是否应当强制排除,应当秉持两条标准,灵活应用:第一,证言、供述的获取方法是否超出了一般意义下的道德标准和逻辑来源;第二,证言、供述本身是否直接指向被告人的有罪事实。本案中,检方以消防责任事故罪指控马玉福作为聚兴公司清算小组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管理,而事实上,卷宗当中没有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更没有三次公告的报纸,所谓聚兴公司清算小组从法律意义上将根本不存在,这段争议的供述直接指向了马玉福有罪认定,另外,证据本身虽不能证明是刑讯所得,但基于一般的逻辑来源无法解释,应当排除。[4]

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毒树之果”

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讯问手段获取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并从这一有罪供述中获悉了物证、书证的线索,并根据这些线索最终获取了物证和书证。侦查人员非法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成为强制性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侦查人员根据被告人提供的非自愿供述获取物证、书证过程中,虽然没有使用违法手段和方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却属于非自愿供述的派生证据。在美国,此类派生证据被视为受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影响或“污染”,属于“毒树之果”,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5]

本案中,辩护人还指出:这些非法证据出现的刑事侦查卷宗的立卷人毕某某、郭某、刘某某和审核人刑某的名字都出现在《哈尔滨市政府关于“1・2”火案的调查报告》中。调查报告称:2013年10月、2014年9月,道外区公安消防大队辖区原消防监督员毕某某,原协管监督员郭某,刘某某,接到群众反映“太古不夜城”存在消防隐患问题,没有按照规定现场稽查核实,草率回复“无问题”,工作失职,负有责任。主管消防监督副大队长张某、原大队长姜某某,现任大队长刑某负有领导责任。

这些已经被认定对火灾负有责任的人竟然还是案件的侦查人员,甚至还参与到了立卷制作笔录这样的具体侦查环节中,可能会推卸责任,进而影响公正办案。

此案中,侦查人员没有依照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回避,反而作为刑事卷宗的立卷人参与案卷制作,是否需要将该案卷作为“毒树之果”而整体排除?立法机关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面临不同的价值选择。如果单纯从打击犯罪和查明事实的角度考虑,那么非法证据排除得越少越好。如果单纯考虑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那么非法证据排除得越多越好。不同国家的立法者必须努力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等多重价值取向中寻求平衡。基于多种价值观的考量,世界各国一般都对非法证据采取区别对待的处理方式。大致有如下两种情况:第一,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非法证据,例如,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强制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非强制排除;第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的非法取证,例如,严重违法或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所获得的非法证据强制排除,轻微违法或侵犯人身权利所获得的非法证据不必强制排除。无论是按照哪种标准,排除的标准大体可以分成:①非法证据强制排除;②非法证据法官裁量排除。大部分的法律会列举式写出非法证据强制排除的法定情形,同时给予法官或大或小的自由裁量权。

中国所制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思路同样是区别对待,采取了两分法:第一类是法律明确列举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相当于法定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采用刑讯方法获得的被告人口供,采用刑讯或威胁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第二类是可经补正或解释后再决定是否排除的非法证据,类似于自由裁量排除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6]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规则的灵活性,但是也给该规则的适用带来了难题。比如如何界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如何判断“合理补正”?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判例的参考意义重于实际意义,本文认为,对于“毒树之花”的排除与否需要牢牢把握一个标准,即非法取证与后形成的证据本身之间的联系是否已经因为时间、地域等因素被冲淡。这种联系不是主客体之间的联系,而是一种道德和利益的联系,即非法取证是否超出了一般道德容忍的范畴以及非法取证形成的指向嫌疑人的有罪证据是否存在利益相关。

非法证据除了排除与保留,是否还有“第三条道路”?对于部分非法证据,一些国家采取的是降低证明力的方式,美国采用了一种“有限采用”的方式:公诉方在交叉询问中适用争议笔录,而该笔录不得在陪审团中传阅等。这种“有限采用”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使原本按照规则可能完全排除的证据具有“有限的可采性”,而这也给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也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的一种限制。

“1・2”哈尔滨火灾案仍在审理阶段,但法官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案卷中的被告人供述进行排除,虽然适用的范围和方式还有部分值得讨论,这已经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一次重要实践。

参考文献:

[1]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J].法学家,2013(1).

[2]郭毅.哈尔滨“1.2”特大火灾案二次开庭审理[N].法制日报,2016-06-22(8).

[3]张君丰.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适用范围、例外及思考[J].安徽冶金科技学院学报,2012(1).

[4]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3(2).

第7篇

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2007年10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对《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职能,强化了可操作性。以上文件的颁布施行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介入人员的地位及职责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查办其背后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陷于被动地位。

二、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困惑

(一)介入人员地位不明确

《暂行规定》要求,事故调查组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所派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各自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但是检察机关所派人员是否属于事故调查组成员存在异议,导致介入过程中与事故调查组关系定位不清,影响介入效果。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多数是作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之一,在调查组的直接领导下,从事具体的事故调查工作,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这样,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中的地位含糊不独立,直接后果是“种好了别人的田,却荒了自己的地”。

(二)介入任务不清

《实施办法》明确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职能部门,但是对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却界定为受理举报、接受线索;发现并侦查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造成反渎职侵权部门在介入过程中职责含混不清,影响了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的效果,不能同步开展检察调查掌握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手资料。

(三)立法过于宽泛模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该规定对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释义。其前7条较好理解,但第8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9条“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较难把握。由于没有明确具体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认识不同,掌握政策不同,对一起案件认定也就不同。第8条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后果,其表现形式不像前7条规定的危害结果那样具有直观性和可计量性,而是要通过对社会动态(群众反映、社会秩序等)的综合表现才能呈现出来。第9条的“遭受重大损失”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在犯罪后果的解释上,我国刑法历来坚持客观化的立场,主张犯罪构成中的物质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所谓间接损失;要求损失的认定需有明确的证据支持,而不是基于大致推断。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渎职犯罪因没有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尽管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但却没有达到现行立案标准中损害结果的硬性数额规定,造成对此类渎职行为在立案、侦查、、判决等司法认定方面,面临诸多难题和尴尬局面。

三、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法律定位

检察机关事故调查是司法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总体上是行政调查和行政归责,因此事故调查不能代替检察调查。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但不是事故调查组成员,要立足检察职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实践中,生产安全领域的监管部门为安监部门、消防安全的监管部门为消防机构,一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其调查组的牵头部门也多为相应监管部门。而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方向即为上述监管部门,二者关系属于天然对立。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见,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仅限于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则属于被邀请参加事故调查,并非事故调查组成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及其所派人员应当独立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但独立并非对立,仍应当强调检察机关与事故调查组要互通情况,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调查不仅是调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行为,更多的是最大限度地掌握事故发生的各类原始资料,防止有关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销毁证据、涂改证据、串供等不利于刑事侦查的不法行为,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的事前、事后监督。

(二)《事故调查报告》中增加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认定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和检察机关在事故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对于检察机关调查中发现安全监管机关有关人员有渎职行为、涉嫌渎职犯罪的,检察机关介入人员应当根据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准确论证,并向事故调查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明确表述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为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事故所涉渎职犯罪打下基础。

(三)尽可能完善立法

1.形成统一的事故类型、等级标准。对火灾、环境污染等事故也参照《条例》的规定按照死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区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且,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中的“重大”不应当界定为事故等级,而是对责任的界定,区别于一般行政责任。必须明确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查清造成损失后果的具体行为究竟是哪个或哪几个。造成渎职罪损害结果的责任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渎职罪责。侦查取证时应注意划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而且还要划清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2.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非物质性损害结果进一步具体化。由于渎职罪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相关条文的概括性,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不完善,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改进。目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总结过往判案的基础上,使这些非物质性重大损失获得进一步类型化和确定化的规定。明确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等模糊性用语的法定情形。对于渎职侵权的“情节严重”应采取列举式规定,凡是符合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就必须排除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此外,还应具体规定与犯罪情节相对应的量刑标准,合理设置量刑幅度。

(四)扩宽渠道,强化监督

在城市化建设经济发展大局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未批先建的现象,致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知情,必然导致监管缺失的情形,给查办渎职犯罪带来困难。为此,检察机关可以在重点的生产、经营企业或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检察联络室,派驻专门的检察工作人员,近距离、直观地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那些规模较小、管理与设施较为缺乏的生产经营企业容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进行事前预防。

参考文献:

[1]陈冰琪:《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结果初探》载于2010年8月《法学研究》154-155页。

[2]李文生主编,《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4月第一版,第107页。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四条

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是“两杜绝,一控制”,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实现零死亡。

第五条

对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考核目标:不发生公司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不发生非公司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不发生二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

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时间为2天。

第七条

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

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

第九条

特殊岗位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主导,各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班。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依法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其《安全操作合格证》由综合办公室核查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备查。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部门或分公司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各类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一)例行各类安全检查。

主要有公司日常检查、季节检查、专业(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反违章、重点检查、抽查、危险源排查等。

(二)其他安全检查:

1、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前后;

2、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

3、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

4、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同样存在隐患时;

5、上级部门部署的检查活动;

6、行业规定、政府要求、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开展时。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要求:

(一)公司所属各矿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

(二)安全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危害(隐患)、查“三违”、查落实为主;

(三)安全检查前须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整改工作要做到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反馈、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备案,需要处罚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

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领导或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要求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章、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

第十九条

综合性安全检查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检查结束后形成《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安全隐患排查统计分析表》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归档备查。

第六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

第二十一条

凡实施危险作业的,须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监护,做好安全措施。

第七章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员工都要按照公司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公司安全工作小组必须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作出明显的标记或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轻伤事故以及未造成伤亡,但造成公司财务损失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总经理同意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员工劳动安全纪律

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集中注意力,不准酒后上岗、脱岗、私自换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

第二十七条

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在消防栓下方堆放货物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八条

保证宿舍消防安全,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从事生火做饭等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熬夜(如打麻将、扑克熬夜)后疲劳上班,发现后责令离岗休息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

应急救援与救护

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工作。针对潜在的事故、灾害和紧急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为保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矿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伍,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救护队的公司,必须与当地区县煤炭部门所属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负责矿山应急救护工作,把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纳入地方防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之中。公司所属各矿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煤业集团应急组织机构的联络沟通机制。

第三十四条

一旦发生公司事故、灾害,自下而上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授权由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由安全工作小组临时决断。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逐步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

日试运行。